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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梦醒春帆楼.3

作者:马勇 当前章节:13393 字 更新时间:2026-6-21 05:23

陆奥虽然知道伊藤的想法有道理,但他仍认为,当初既然已与李经方约定媾和条约程序,约定不论接受或拒绝日方方案,或各条修正,其论点皆须以事实问题为限,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如这份说帖样做一般泛论而已。如果日方对此泛论开论驳之端,那么中方也必有再三反驳余地,如此往复论辩,必然成为“跟着狂人乱跑”的局面。(65)

与中国有着上千年交往经验的日本人,似乎始终不能信任中国外交,以为中国外交中最厉害的就是使用一种特殊手段,使对手彷徨歧途,不入本题,然后中方再浑水摸鱼得利。基于这些自以为是的经验,陆奥主张不必与李鸿章讨论这份说帖中涉及的理论问题、宏大主题,只须回到日本原提案,逼着李鸿章逐条讨论,迫使他们在事实面前乖乖就范。

陆奥的主张具有很大杀伤力,伊藤同意陆奥意见。第二天(4月6日,三月十二日)日本政府向李鸿章递交了一份照会,“称所交说帖并非合约底稿逐条复答之词,亦未将中国所欲允之意说明。用兵之后所索之款,非寻常议事可比,望即将约款能否全数应允,或某某款不能应允实在说明,勿再延缓”。(66)

李鸿章被逼进了一个死胡同,他对日本的提案只有两种选择,即是否全部允诺或逐条允诺或修正,或某款不能应允,如实说明,勿再延缓。这就迫使李鸿章必须正面表达中方看法。

根据李鸿章对日方4月6日(十二日)照会判断,日方注意点仍在让地、赔款两个问题上,这两个问题当然也是中方瞩目焦点,是谈判中必须面对、回答的关键。李鸿章估计,“若欲和议速成。赔费恐须过一万万,让地恐不止台澎,但鸿断不敢擅允,惟求集思广益,指示遵行。停战期只剩十余日,事机急迫,求速代奏,请旨示复为幸。”(67)

李鸿章尽管被授予签字画押的全权,但面对如此重大的问题,李鸿章也不敢擅自做主,行使权力了。他请求朝廷拿主意,然而朝廷在这些天里却吵得一塌糊涂。慈禧太后最初坚持辽东半岛、台湾“两地皆不可弃,即撤使再战亦不恤”(68),实在谈不下来,大不了重回战场。

根据慈禧太后指示精神,4月8日(十五日)朝廷电示李鸿章:“南北两地,朝廷视为并重,非至万不得已,极尽驳论而不能得,何忍轻言割弃。纵敌愿太奢,不能尽拒,该大臣但须将何处必不能允,何处万难不允,直抒己见,详切敷陈,不得退避不言,以割地一节归之中旨也。该大臣接奉此旨,一面将筹定办法及意中所欲言者切实奏复;一面遣李经方前往,先将让地应以一处为断,赔费应以万万为断,与之竭力申说,彼信中原有某某款不允之语,不嫌反复辩驳也。停战期迫,该大臣伤病未痊,似与之商议展期,在我亦属有辞,著李鸿章酌量办理。钦此。”(69)后方的朝廷想当然地指挥前方,这就是清朝政治架构中最不方便的地方。

在此之前,由于李鸿章意外负伤,中方亦担心因此而耽搁正常会谈,经日方动议,相互协商,补充任命李经方为钦差全权大臣,随同李鸿章与日本派出全权大臣商议和约,并于4月6日(十二日)照会日本政府。于是,比较正规的谈判,也就没有因李鸿章无法赴会而中断。

4月8日(十四日),伊藤博文邀请李经方至寓所,提出质问,强调日方媾和条件在一个星期前就已提交,而中国使臣何以到现在都不给予明确答复?中国全权大臣5日(十一日)送来的函件,日方不能视为是对媾和条件的答复。现在休战时间只剩下十一天了,如果因此浪费时日,以致再动干戈,恐非中日双方所愿见到。因此,伊藤要求中方明天即9日(十五日)为期,对日方条件给予明确答复。

对于伊藤的要求,李经方解释说,现在中国全权大臣的地位极为困难,尚乞谅察。日方提案中过半数问题可以明确答复,现已草就携来。但赔款及割地两项关系重大,在以正式书面答复前,中方希望能与日方当面商议一次,说说中国理由、难处,然后彼此斟酌。

李经方的解释根本无法说服伊藤,伊藤断然拒绝,强调关于媾和谈判程序问题,必须按照日前陆奥大臣的约定,中国使臣对于日方提案,只能答复能否全部接受,或逐条表示意见。对于李经方现在提出的一部分做明确答复,一部分尚需面议的回答,伊藤表示根本无法接受。他强调,中国使臣对日方提案提出怎样的修改是其自由,如按照中国使臣只根据报纸上的臆测,主张削减赔款;割地是在奉天、台湾两者之间保留其一,日方无论如何不能同意。为了避免他日误解,伊藤郑重声明,日本已使用的军费非常巨大,所索三万万并不算多,即便日方同意适度减少,能够减下来的数量,也肯定有限,不可能大量削减;割地则奉天、台湾皆须割让,没有丝毫讨价还价的空间。伊藤还故作知己告诉李经方,这些条件是日本上下文武臣僚仔细研究后提出的,真没有讨价还价余地。他希望中国使臣能够深切考虑中日两国目前所处形势,即日本为战胜国,中国为战败国这一基本事实。在这之前,由于中国请求议和,日本应允,始有今日谈判。如果中国嫌日本这次开价太大,不想议和了,那就请直言,相信日本帝国自有办法,帝国政府一声令下,立马有六七十艘运输船搭载增援大军,不能说立马踏平北京,但绝对能够对北京构成极大威胁。“如再进一步言之,谈判一旦破裂,中国全权大臣离开此地,能否再安然出入北京城门,恐亦不能保证。”(70)现在哪儿还有时间容许我们在这里悠悠迁延会商时日呢?因此,在中国使臣不先对日方提案大体承诺明确答复前,即使面议几次,亦属无益,瞎耽误功夫。

伊藤博文的威胁大约起到了一定作用,李经方经过这次谈判,应该觉察出用赔款和割地两个问题尚需面议去拖延时日并不是一个好办法,估计根本行不通。但是李经方没有独断独行的权力,他虽然有了这样的认识,也只好表示马上回去与李鸿章商量,再提出答案。但答案万一不能使日本全权大臣满意时,李经方希望伊藤、陆奥看在他们老朋友的交情上,不要愤怒,不要使谈判破裂,好事多磨,相信有话好好说,有事好商量,相信办法总比困难多,一定能够找到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案。

李经方回到行馆,向李鸿章报告了谈判详情。他们筹思良久,苦无对策,因为朝廷先前指示要他们顶住,坚持不让步,现在日方如此态度,他们实在有点顶不住了。但是,李鸿章心中非常清楚,朝廷不让他们让步,而他如果坚持让步,这个政治责任将来只有他个人承担了,这不是他能否承担得起的事情,而是事关重大,必须由朝廷做主。于是李鸿章当天(4月8日,十四日)给朝廷发了一个电报,详细报告这些谈判要点、细节,以为时迫事紧,如果不能适当满足日方要求,谈判势必破裂,战火必将重燃,为此他建议朝廷适度让步,可以考虑将奉天之凤凰厅、安东、宽甸、岫岩四处边境割让,海城等地等到将来再说,这样较之日本所划经纬线界已减少大半。至于澎湖列岛,既然已被日军占领,只能暂时同意允让,因为即便我们不同意,日军也不会退出。关于赔款,李鸿章答应按照朝廷先前指示,以一万万标准进行谈判,“倘彼犹不足意,始终坚执,届时能否允添,乞预密示。否则只有罢议而归,停战展期已绝望,请饬各将帅及时整备为要”。(71)

李鸿章给朝廷的电报只是备案性质,因为当时形势根本不容许他在马关静候朝廷进一步指示,更不要说朝廷是否能够给他一个明确无误的指示了。4月9日(十五日),李鸿章在日方不断催促下,担心如果继续拖延,可能会导致谈判破裂,为弥缝一时之计,向日方提交了一个修正案。如果说日本人的媾和条件是漫天要价,那么李鸿章的这个修正案,就是就地还钱。这个修正案的要点,就是李鸿章告诉朝廷的那两点,一是同意割让辽南的安东县、宽甸县、凤凰厅和岫岩州及澎湖列岛,二是同意赔款一万万两。(72)

对于这个修正案,李鸿章心中清楚日本方面不会轻易答应。但他没有办法,他如果不按照日方要求提出一个答案,谈判立马破裂。而他又没有接到朝廷训令,所以他只能提出这样一个日方不可能接受的方案,以便为后续谈判预留空间;至少可以将日本全权大臣逼回谈判桌。

正如李鸿章预料,日方对这个修正案极不满意。日方认为,他们最初的提案,本来是作为会谈基础而提出来的,并不是毫无修改余地。但中方修正案与日方要求相距太大,因日方蛮横以为中国没有讲和诚意,因此日本向中国提出一个反修正案,对李鸿章修正案予以驳斥,重申日本要求,严厉声称中方对这个修正案只有允或不允两个选择,其他也就不必啰嗦了。

日方修正案提出为4月10日(十六日)下午,地点为春帆楼。这是中日双方第四次正式会谈,李鸿章深知事关重大,因而立即赴会。下午四时许,伊藤博文与李鸿章稍事寒暄,直接进入正题。伊藤表示,现已停战多日,留给我们谈判的时间很有限了,和约必须从速定夺,否则难免战火重燃。日方现在准备了一个改定条款节略,以免彼此辩论,空耗时光。中方两次回复,都不得要领,一则甚长,一即昨天提交的拟改约本。中国为难处,我们原本也知道,不必细说。日方此次准备的节略,将前次所求于中国者略为减少,这在中方看来,或许减去有限,但在日方看来,已非常不容易了。(73)

新提出的和约草案仍为十一款,内容上更加集中在割地、赔款和通商条约修改三个方面。

关于割地。日方新和约草案坚持台湾及澎湖列岛仍依原案;关于奉天省南部之地,减为从鸭绿江口起,溯该江以抵安平河口,又从该河口起,通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划成折线以南地方,所有各城邑,皆包括在界线内。此外,凡在辽东湾东岸及黄海北岸属于奉天省之诸岛屿亦在割让之列。

关于赔款。减为二万万两。

关于通商条约修改。日本不容变更其原案,但一,新开商港可减为沙市、重庆、苏州、杭州四处;二,日本国轮船的航线可修正为:甲、由长江上游湖北省宜昌至四川省重庆;乙、由上海入吴淞江及运河,以至苏州、杭州。

在提交这个和约草案的时候,伊藤博文强调,“停战期迫,业将约款酌减改定,万勿再有移易。”(74)这实为日方最后让步,希望中方对此只给予接受或不接受的答复,其他就不必啰嗦,留给我们的时间不多了。

李鸿章闻言追问道,在未做出接受或不接受之前,难道就不许再行辩论了吗?伊藤说,这是日方最后提案,即使对此再行辩论,亦决不能推翻我方定见,故辩论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双方就此反复讨论了好大一会儿,李鸿章据争的理由是:

第一,日本所索要的数额仍然过大,决非中国财力所能支付,希望再行削减。

第二,希望从奉天省内割地区域中削除营口一处,因营口为中国财源之一,现在日本既强求巨额赔款,同时又夺其财源,恰如养儿夺其哺乳,其儿非死不可。

第三,台湾尚未为日军所侵及,日本要求割让,颇为非理,故台湾不应割让。

对于李鸿章的三点辩护,伊藤表示无法接受,遂给予全面驳斥。第一,关于赔款,伊藤指出,这是日方最后方案,已减至无可再减最低限度,所以日本不能再减分毫。况且谈判决裂,战端再起,其结果必将要求更加巨额的赔款。中堂大人自己去掂量掂量吧。

第二,关于保留营口问题。伊藤指出,日方已深入查考中国内情,对于割让奉天省部分土地,已较日本最初原案有很大缩减,所以日方也不存在再退让问题。此外,关于营口为中国财源之一,而做婴儿哺乳这样的比喻,伊藤非常恼怒,他用冷嘲热讽口吻询问:李大人认为大清国是个婴儿吗?

第三,关于台湾。伊藤强调,割地要求并不一定限于已攻取地方,只看对战胜者利益如何而定。例如山东省虽为日军一度略取之地,但日本帝国并没有要求割让山东。且中国不久前将吉林、黑龙江地方割让给俄国,那也不是俄国用武力攻取的。既然如此,李大人何独怪日本割让台湾全岛的要求?

对于伊藤的强盗逻辑,李鸿章当然不会同意,继续辩解。然而伊藤根本不听,并断然表示,休战期限只剩下十天了,日本政府确实没有时间和你们在这儿继续瞎耽误功夫了,希望中方三天内对日方提案提出接受或不接受的明确答复。

李鸿章答道,既然双方意见未趋一致,就必须再行磋商,以期取得妥善协议。且如此重大问题,李某也不敢一人说了算,事实上是我一个人说了也不算,必须向朝廷报告请示,所以还是恳请贵大臣不必这样严格限定时日。

伊藤缓和一下口气说,既然如此,那么就等北京一有消息,就请做决定性答复。但是,等北京回电,不得超过四天。(75)

至此,李鸿章受伤后第一次会谈也是全部会谈的第四次,就这样结束了。李鸿章除受伊藤一番羞辱外,并没有争到多少。但是,由这次会谈也可以看到,李鸿章先前提出的一些问题也被日方吸收、采纳,诸如赔款总额下调,辽东半岛割让面积压缩等。

当天晚上,李鸿章将谈判情况向朝廷做了详细汇报,表示他个人在谈判中已竭尽全力,反复辩说,但日方似乎一定要乘胜贪横,悍然不顾,这不是一般情理所能理解的。日本表示如果中国政府三天之内不能给予准确答复,那么他们就将增兵中国,重燃战火。“广岛现泊运船六十余艘,可载兵数万。小松亲王专候此信,即日起行。鸿力竭计穷,恳速请旨定夺。”在日本软硬兼施打击下,李鸿章已不知所措。(76)

李鸿章与朝廷的电报联系,据说全在日本人监控中,日本人当然也就很清楚李鸿章已乱了方寸。但为了使谈判尽早结束,使日本利益早日兑现,他们决定再给李鸿章一个打击,让其充分理解日本意图,真切知道日本的厉害。第二天即4月11日(十七日),伊藤派人送给李鸿章一份外交照会,重申日方昨天在会谈时所表达的立场,只是将这些立场落实到文字上,强调日方最后提案已充分酌量中国使臣意见,关于割地赔款及其他条件,也减至无可再减,说明日本之所以这样做,不外乎是为了减少谈判困难,是日方诚意。照会强调,战争之为物,无论在战斗措施或在战争所生结果上,均有进而无止,所以日方请中国使臣不要认为今天可侥幸得到日本允诺媾和条件,至日后亦仍可以得到,机会不会重复出现的。日方想尽一切办法就是要让李鸿章和中国君臣都处于恐惧中,威胁李鸿章今日不决,必将后悔。

这份被李鸿章视为“哀的美敦书”的外交照会(77),确实吓唬住了李鸿章,李鸿章收到当天迅即致电朝廷,请求指示。但在表面上依然没有向日本人屈服,他迅速复函日方,指责日方要求苛酷不当,强调关于媾和条件迄今并没有进行充分口头讨论,中国意见并没有充分阐释,日方就提出最后提案,这显然是不妥当的。他希望日方对赔款数额再加削减,对索要割让地区,也必须略有减少。日方所索奉天省疆界几乎已包括日军目前所占全部地区,如果日本再要求割让日军足迹并没有到的台湾,实在难以理解日本对于解决媾和谈判困难是否具有诚意。李鸿章表示:“本大臣非敢重请会商,唯因在商议媾和条件时,仅予本大臣一次之会晤,即提出最后提案,是以不得不重申本大臣之意,兹特开陈不同意之点请求阁下之熟考,并请于下次约会时开始阁下之意见。本大臣一俟奉我皇上旨意,对日本最后提案即可提出明确答复。”(78)

李鸿章表示并不刻意要求重开会商,但他的目的很明白,就是要日本在现在已有的报价上再往下压,能压多少是多少。这大概是李鸿章的真实心迹,符合他所说的“能挣得一分是一分”的原则。对于李鸿章的这个心迹,日方其实非常清楚,他们现在双方玩的就是意志、坚持,就看谁能玩过谁,谁能坚持到最后。所以伊藤不会被李鸿章的软硬兼施所迷惑,他在收到李鸿章的照会后,毫不客气再发一个非正式函件,断然驳斥李鸿章的说法。大要是:“来函中一面陈述了无意要求再行重商之意,而一面又对日本帝国政府的最终要求条件,及尔来执行谈判上的手续问题,加以批评,且又希望本大臣对阁下所不同意之点加以考虑。由此看来,阁下对本大臣之意图或有所误解。因之,对于尊函之唯一答复,即本月10日(十六日)本大臣所提出之要求条件,为最后条件,无可再行商让。”(79)

李鸿章当然早就知道日本10日(十六日)提出的是最后条件,所以他才请示朝廷做最后决定。他之所以继续与伊藤打笔墨官司,只是心存侥幸,他在等候朝廷最后指示。4月12日(十八日),朝廷指示终于来了:“奉旨:李鸿章十六、十七两日电奏三件均悉。日本续送改定酌减条款,虽通商各条,所争回者甚为有益。惟两大款关系最重,赔费已减至三分之一,若能再与磋磨,减少若干,更可稍纾财力。让地一节,台澎竟欲全占,奉省所退无几,殊觉过贪。前电姑许矿利,该大臣虑其不允,为今之计,或允其割台之半,以近澎台南之地与之,台北与厦门相对,仍归中国。奉天以辽河为三省贸易出海之路,牛庄、营口在所必争。著该大臣将以上两节,再与竭力辩论,冀可稍益大局。伊藤连日词气急迫,倘事至无可再商,应由该大臣一面电闻,一面即与定约。该大臣接奉此旨,更可放心争论,无虞决裂矣。钦此。”(80)朝廷给了李鸿章签署协议的全部权力,但假如还能商量的话,朝廷希望李鸿章在最后机会就赔款、割地两件事情做最后努力,能争多少是多少,争不来也无所谓,不必担心破裂,尽管做最后一搏。

获得朝廷充分授权后,李鸿章并没有急于与日本达成协议,因为他知道朝廷同意将台湾的一半割给日本,这个方案肯定不会得到日本同意。况且一岛两国分治,口舌既多,后患亦大。如果因此再决裂,中国可能还要吃大亏。李鸿章4月13日(三月十九日)再电总理衙门:“据伊(藤)面称,华军不谙公法,动辄妄为,恐不待停战期满已先开仗,并催允定和约。复信谓,广岛已派运兵船三十余艘出口赴大连湾,小松亲王等明日督队继进,若再商改约款,故意迟延,即照停战款内和议决裂,此约中止办法等语。是其愈逼愈紧,无可再商,应否即照伊藤前所改订条款订约,免误大局,乞速请旨,电饬遵办。”(81)

处在三明治夹层的李鸿章两头受压,朝廷给了充分授权,但又留下一点尾巴,而伊藤博文仗着战场上的胜利目中无人,毫不客气,继续施压。4月14日(二十日),李鸿章致电总理衙门:“伊藤专员来催,以前限定四日回复,限期已到,立等复信。不得已令经方往伊藤寓密陈一切,先许以台湾矿利饵之。伊以民人不归管理,矿亦无用。又遵电旨割台之半,以近澎台之地与之。伊谓:一岛两国分治,后患甚大,且我国兵力正厚,原冀开疆拓土,半台亦万不能允。又商让营口税关,磋磨再四,伊亦坚拒,谓前两函已说定无可商改,此等费辞何益。广岛运兵船六十余艘,现装十万人,已陆续开驶,由小松亲王等带往大连湾、旅顺,准备进攻。若不照我前改约款,我之权力实系无法禁止,务即日会商定计。经方谓鸿伤病甫愈,精神萎顿,今日不及往晤。伊谓本不能改,因尔谆托,姑候至明日四点钟晤面定议,过期即作罢论。事关重大,若照允,则京师可保,否则不堪设想。不敢不候电复即行定约。电谕想已在途,明日午前可到,鸿不至失信,庶无决裂。”(82)

伊藤博文一连串施压,李鸿章一连串告急电报,表明日军已经急不可耐,表明日本政府担心继续停战,而又见不到停战结果,出现其他意外,因而他一再敦促李鸿章。李鸿章也只好一再敦促朝廷。伊藤、李鸿章达成的妥协,再等一天,明天下午四时见分晓。

收到李鸿章这些电报,朝廷也慌了神,迅即电示李鸿章:“台湾为兵争所未及,无理强索,大拂民心。今既无可挽回,将来交割,殊多费手。希于订约后,先与声说。中国既让,以后只能将日本所议准百姓内迁及变卖田产两节晓谕明白,倘台民不服,因而生变,即与中国无涉。此层必须辩论在前,以免他日再生枝节。”(83)日本既然敢要台湾,当然不担心台民不服,更不担心台民闹事,朝廷之所以在这个时候节外生枝提出这个问题,无疑期待在最后一刻日本人能够回心转意,放弃台湾。

然而,日本决心已定,什么也不害怕。清政府终于做了最后妥协。4月15日(二十一日)晨(辰刻,7—9点),李鸿章收到朝廷最后指示:“奉旨:李鸿章十九日三电均悉。十八日所谕各节,原冀争得一分有一分之益,如竟无可商改,即遵前旨与之定约。钦此。”(84)

有了朝廷明确指示,李鸿章于4月15日(二十一日)下午两点半至春帆楼与伊藤博文举行第五次会谈。这个时间较伊藤约定早了一个半小时。

尽管有朝廷充分授权,李鸿章在这次谈判中仍做最后奋斗。他表示,中方现在确实拿到了朝廷御旨,令本大臣酌量办理此事,难办已极,还请贵大臣替我酌量,我实在无法酌量。

伊藤对李鸿章请求不为所动。他说:我处境与中堂相似。各为其主,大家都很难。中堂在中国位高望重,无人可以动摇;而本国议院权重,我伊藤做事一有错失,即可被议。

李鸿章说,我去年在国内被满朝言官弹劾,大家都说我与日本首相伊藤博文交好。想想也是,他们的说法也是对的,今天我与伊藤首相议和立约,这不就是交好的明证吗?李鸿章想尽办法希望伊藤再做让步。

伊藤说,那些言官根本不知道国际大势和中日关系真相,所以他们一味攻击你。现在的光景他们大约已明白,相信他们一定后悔当年那样弹劾你。

李鸿章说,过去他们弹劾或许错了,但这一次我将和你签署这样凶狠的条款,那我不是真的要挨骂了吗,你说我应该怎么办呢?

伊藤说,你就任他们骂吧。这么大的事情,相信他们也没有人担当得起,堂堂中国,大约也只有中堂一人能够担此重任。说便宜话的人到处都有,我在日本的处境与中堂相似。

李鸿章至此回归主题,坦言我并不是怕舆论批评,只是皇上让我来议和,授权我酌定,如能将原约酌改数处,方可担此重任,也算是我酌改了。请贵大臣替我想想,何处可以酌让?比如赔款、割地两端,总要少许让些,让我有个面子,即可定议。

对于李鸿章的请求,伊藤博文毫不退让,他劝李鸿章别像在菜市场买菜那样讨价还价,日方如有可让之处,早就让了,何必等到现在?

对于伊藤的坚持,李鸿章也不为所动,他说,前此会议结束时,我曾请你再让我五千万。当时贵大臣似有同意的意思。现在,如果贵大臣兑现这个承诺,那么我们二人立马定约。

伊藤说,如能少让,我肯定让了,何必等到这个时候?

李鸿章再说,五千万不能,那就让两千万吧。现有贵国一份报纸说日本此次战争总兵费只用了八千万。这个说法或许不足为凭,然非无因。李鸿章说着将这份报纸递给了伊藤博文。

伊藤细看报纸后表示,这种报纸全是道听途说,专与政府作对,万不可信。

李鸿章说,我也没有说就依这个报纸的说法为依据,我只是希望贵大臣再减去若干。

伊藤说,日本此次用兵费用远多于八千万这个数字。

李鸿章说,究竟是多少数字我不管,我只希望你能够再让少许,即可定议。现在只等你一句话。李鸿章甚至以古稀之人向伊藤哀求,以此少许让步,做赠他回国的旅费。此种举动,如果从李鸿章的地位来说,不无失态,但可能是出于“挣得一分有一分之益”的意思,也算是他尽心尽责的表示。

他们二人你一句我一句,唇枪舌战,毫不相让,说了用兵费用,又说割让的土地将给日本增加多少财政收入,又说台湾矿产资源,但说来说去,李鸿章就是要让伊藤再让步,而伊藤则坚守不让。

眼见赔款数额不让,李鸿章又说到利息,希望伊藤能够免除利息。他们在这方面也有很多讨论。此外,他们还讨论了辽东割让的边界、割让境内居民的安排、换约手续、日本继续驻军的费用等非常琐碎的细节。此次会谈时间最长,结束时已到上灯时分,而其后果并无任何改变,李鸿章完全接受了日方要求。(85)双方定于后天(4月17日)上午十点钟签字。这个条约因在日本马关签署,史称《马关条约》,或称《中日讲和条约》。

这个条约完全肯定了日本战争行径,承认朝鲜独立;日本获得中国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中国赔偿日本库平银二万万两;两国间此前所定所有约章均自作废,俟《马关条约》批准互换后,重新谈判新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需交纳所定进口税;中国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得派领事官于各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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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翁同龢日记》卷五,2777页。

(2) 《寄译署》(光绪二十一年正月十一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30页。

(3) 《翁同龢日记》卷五,2776页。

(4) 《呈报有关答复美国公使之靖迪臣修改方案》,《中日战争》续编卷十,304页。

(5) 《翁同龢日记》卷五,2777页。

(6) 《翁同龢日记》卷五,2778页。

(7) 《附 军机大臣密寄》(光绪二十一年正月二十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52页。

(8) 《复译署》及《附 译署来电》(光绪二十一年正月二十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54页。

(9) “日本政府声明”,《中日战争》卷七,114页。

(10) 《寄译署》(光绪二十一年正月二十二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57页。

(11) 《翁同龢日记》卷五,2780页。

(12) 《翁同龢日记》卷五,2781页。

(13) 《翁同龢日记》卷五,2781页。

(14) 《翁同龢日记》卷五,2781页。

(15) 《寄芜湖交李经方》(光绪二十一年正月二十九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65页。

(16) 《翁同龢日记》卷五,2781页。

(17) 《康南海自编年谱》,30页。

(18) 《翁同龢日记》卷五,2782页。

(19) 《翁同龢日记》卷五,2782页。

(20) 《复张侍郎》(光绪二十一年二月初一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70页。

(21) 《附 龚使致译署电》(光绪二十一年二月初二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70页。

(22) 《附 军机处王大臣庆邸等公奏折》(光绪二十一年二月初七日),《李鸿章全集》卷十六,31页。

(23) 《预筹赴东议约情形折》(光绪二十一年二月初六日),《李鸿章全集》卷十六,30页。

(24) “谕旨”,《李鸿章全集》卷十六,31页。

(25) 《关于清国公文应以英译文本为基础之通告》,《中日战争》续编卷十,312页。

(26) 《寄译署》(光绪二十一年二月十二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77页。

(27) 《复译署》(光绪二十一年二月十五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79页。

(28) 《寄译署》(光绪二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80页。

(29) 《清国方面要求停战之件》,《中日战争》续编卷十,317页。

(30) 《蹇蹇录》,131页。这句话的另一种记录是:“我国若非诚心修好,必不派我;我无诚心讲和,亦不来此。”见《马关议和中日谈话录》,《东行三录》,230页。

(31) 《寄译署》(光绪二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81页。

(32) “伊李对话”参见《附 第一次问答节略》(光绪二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李鸿章全集》卷十六,33页。

(33) 《蹇蹇录》,132页。

(34) 《寄译署》(光绪二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81页。

(35) 《日本方面提示之停战条件》,《中日战争》续编卷十,318页。

(36) 《蹇蹇录》,133页。

(37) “伊李第二次会议对话”参见《附 第二次问答节略》(光绪二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李鸿章全集》卷十六,35页。

(38) 《寄译署》(光绪二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81页。

(39) 《翁同龢日记》卷五,2787页。

(40) 《附 译署来电》(光绪二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82页。

(41) “伊李第三次对话”参见《附 第三次问答节略》(光绪二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李鸿章全集》卷十六,37页。

(42) 《寄译署》(光绪二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83页。

(43) 《寄译署》(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初三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85页。

(44) 《寄译署》(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初一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85页。

(45) 《寄北京贤良寺李仲彭》(光绪二十一年二月二十九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83页。

(46) 《寄译署》(光绪二十一年二月二十九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83页。

(47) 参见《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83页注释。

(48) 《科士达外交回忆录》,《中日战争》卷七,475页。

(49) 《复北洋王》(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初一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84页。

(50) 《蹇蹇录》,139页。

(51) 《寄译署》(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初四日亥刻),《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87页。

(52) 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卷二,247页,北京:三联书店1979年。此件《停战草约》又见于《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86页,文字略异。

(53) 戚其章:《甲午战争史》,406页。

(54) 《致伊藤等照会》(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初五日),《李鸿章全集》卷十六,40页。

(55) 《蹇蹇录》,140页。

(56) 《复办理全权大臣陆奥函》(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初七日),《李鸿章全集》卷三十六,66页。

(57) 此方案内容见《中日战争》卷四,332页,然缺第八、十、十一等三条。《中日战争》续编卷十,346页补齐了这三条。方案大要,李鸿章当时曾用电报发往总理衙门,见《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89—92页。

(58) 《寄译署》(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初七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90页。

(59) 《翁同龢日记》卷五,2791页。

(60) 《翁同龢日记》卷五,2792页。

(61) 《附 译署来电》(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一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93页。

(62) 《复译署》(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一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93页。

(63) 《复伊藤陆奥和约底稿说帖》(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一日),《李鸿章全集》卷三十六,66页。

(64) 《蹇蹇录》,145页。

(65) 《蹇蹇录》,146页。

(66) 《寄译署》(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二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94页。

(67) 《寄译署》(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二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94页。

(68) 《翁同龢日记》卷五,2792页。

(69) 《附 译署来电》(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四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97页。

(70) 《蹇蹇录》,147页。

(71) 《寄译署》(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四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99页。

(72) 《第一次拟改日本和约底稿》,《中日战争》卷五,396页。

(73) 《附 第四次问答节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六日),《李鸿章全集》卷十六,41页。

(74) 《寄译署》(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六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99页。

(75) 《李鸿章全集》卷十六,44页。

(76) 《寄译署》(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六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100页。

(77) 《寄译署》(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七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102页。

(78) 《蹇蹇录》,151页。

(79) 《蹇蹇录》,152页。

(80) 《附 译署来电》(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九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104页。

(81) 《寄译署》(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九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105页。

(82) 《寄译署》(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106页。

(83) 《附 译署来电》(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107页。

(84) 《附 译署来电》(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107页。

(85) 《附 第五次问答节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李鸿章全集》卷十六,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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