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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三国干涉还辽.2

作者:马勇 当前章节:2704 字 更新时间:2026-6-21 05:23

为了换取三国同情和支持,日本政府同时宣布台湾海峡为国际公共航路,并不归日本管辖,亦非日本独自利用。(27)

日本即使将赎金降为五千万两,俄国也认为开价太高,以为最多开价一半,即二千五百万两。而德、法两国则比较同情日本,以为日本比较合理,并不过分。法国略感不太合适的只是日本不该以辽东驻兵为他项条件的担保,更不应该在中国支付了赎金之后继续占领,以作为其他赔款的保障。法国政府认为,日本应该在收到第一次赔款后就立即交还辽东半岛全部。而且还必须明白的一条是,日本放弃辽东半岛,并不是对中国的让步,而是对三大国让步,所以日本不能因此而对中国再有所要求。

德、法两国既然都同情日本的索款要求,日本对于俄国人最多为两千五百万两的主张不甘心起来,日本人抱着能多要些就多要些的方针,继续与三国争辩不已,反复述说日本的报价并不多。

对于日本人的扯皮和拖延,三国似乎也有点不耐烦了。他们经过协商,决定迁就日本的要求,在两千五百万两基础上上浮五百万,凑成一个整数为三千万两。9月11日,三国公使将这个数字通知日本政府,并要求日本在接受这个数字的同时,确定一个准确的尽早撤兵的日期,并能在这三千万两赎金交付后立即撤兵,一切都不必再啰嗦。

贪得无厌的日本在三国压力下只好让步。10月7日,西园寺代表日本政府宣布:一、将交还辽东半岛的赔款减至三千万两;二、不议缔结中日通商行船条约为半岛撤兵条件,并于交清三千万两赔款后三个月以内实行撤兵。至此,还辽问题全部解决,剩下的只是中日两国直接谈判,商量怎样交接的细节了。

10月14日,中国政府派李鸿章为全权大臣,负责与日本驻华公使林董谈判还辽事宜。20日下午二时许,李鸿章与林董在总理衙门开谈。只是还辽全部实质性谈判还是在日本与俄德法三国之间进行,李鸿章与林董的谈判当然不会有什么实质性进展。李鸿章要求林董在三千万两基础上再向下减少,理由是这个数额是日本与三国之间的谈判,中国并没有参与。现在中日之间直接谈判了,所以日本就应该再有所让步有所表示。这是典型的中国办法。

对李鸿章的要求,林董表示非常为难,因为这是三国与日本郑重达成的数字,现在日本擅自减少或变动,肯定在三国那里通不过。如果因此而节外生枝,恐怕对中国也不好。

其实,中国也从其他渠道获悉,还辽事宜既经三国与日本商定,不可能再因中国提议而重新提出来讨论,更不可能由三国出面再让日本减价。三国已经在日本政府要求下给予正式的外交回复,中国如果现在不愿意承认三国与日本达成的协议,肯定会得罪三国,将来许多事情更难办。一旦中国没有俄、德、法三国作为凭借,那么和日本的直接交涉肯定更加困难。

鉴于此种困境,中国政府只好接受三国与日本达成的原则。11月8日下午四时许,李鸿章与林董签署《辽东半岛收还条约》(28),约定原《马关条约》第二款规定的中国让与日本国管理的奉天省南边地方,即从鸭绿江口抵安平河口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以南各城邑,以及辽东湾东岸、黄海北岸奉天所属诸岛屿,在中国支付了赎金后,日本军队一律撤回,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交还中国;约定中国为此向日本支付的赎金为库平银三千万两;自交款之日起三个月内,日本军队从辽东半岛全部撤出。

11月29日,中日双方完成换约手续;30日,日军退出牛庄、营口;12月2日,退出盖州;10日,退出复州;21日,退出金州、旅顺;25日,退出大连湾。至此,三国干涉还辽以中国增加三千万两赎金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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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蹇蹇录》,135页。

(2) 《附 德税司来电》(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110页。

(3) 《寄译署》(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初七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89页。

(4) 《驻圣彼得堡代办齐尔绪基致外部电》,《中日战争》卷七,351页。

(5) 《德国公使提出因重要事件将与其他国公使一起通知外务大臣》,《中日战争》续编卷十,112页。

(6) 《关于俄国公使谈话大意之报告》,《中日战争》续编卷十,127页。

(7) 《关于德国公使提出备忘录之报告》,《中日战争》续编卷十,126页。

(8) 《驻东京公使哥屈米德男爵致外部电》,《中日战争》卷七,356页。

(9) 《蹇蹇录》,157页。

(10) 《报告关于德国公使谈话态度并请示对三国之对策》,《中日战争》续编卷十,134页。

(11) 《蹇蹇录》,158页。

(12) 《蹇蹇录》,160页。

(13) 《关于照会俄国政府希望重新考虑有关劝告归还辽东半岛一事之训令》,《中日战争》续编卷十,138页。

(14) 《陆奥外务大臣致驻英国加藤公使电关于对英对策之训令》,《中日战争》续编卷十,145页。

(15) 《关于通知美国国务卿之训令》,《中日战争》续编卷十,146页。

(16) 《蹇蹇录》,161页。

(17) 《呈报关于对策之意见》,《中日战争》续编卷十,159页。

(18) 《关于对三国劝告之答复》,《中日战争》续编卷十,164页。

(19) 《蹇蹇录》,166页。

(20) 《翁同龢日记》卷五,2796页。

(21) 《外交大臣马沙尔男爵致驻北京公使绅珂男爵电》(1895年5月6日),孙瑞芹译:《德国外交文件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卷一,4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年。

(22) 《翁同龢日记》卷五,2802页。

(23) 《急急寄烟台伍道等》(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135页。

(24) 《附 译署来电》(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136页。

(25) 《寄译署》(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五日),《李鸿章全集》卷二十六,139页。

(26) 《致总署》(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卷三,2068页,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

(27) 《六十年中国与日本》卷三,69页。

(28) 王彦威:《清季外交史料》卷一百十八,13页,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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