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细抠一下字眼的话,“媵”和“妾”的本义却差别很大。《尔雅·释言》:“媵,送也。”《广韵·证韵》:“媵,送女从嫁。”娶亲的聘礼只下给正妻的娘家,至于那些媵,新郎却并不去聘,而是等新娘同姓的诸侯们主动来送。——虽然新郎不会表示想“要”,新娘的同姓诸侯们也一定要“送”。498
这里最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媵”都和新娘沾亲带故,都是贵族出身的女子。再有,理论上说,诸侯一生中只能娶亲一次,如《公羊传·庄公十九年》所谓“诸侯一聘九女,诸侯不再娶”,何休与徐彦的解释是,这是为了“节人情,开媵路”,为了让媵也能有升为嫡妻的希望(“谓亦有为嫡之望也”)。——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就是说,媵是具有“为嫡之望”的。
再说“妾”。“妾”的原始意义比较古怪,按徐中舒《甲骨文字典》所归纳的三种释义,一,为殷王配偶,或为神之配偶;二,用如母;三,人牲。按《说文》:有罪女子给事之得接于君者,从▓【造字:“辛”去掉下面一横】(qiān),从女。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释支干》详有考辨,大略来说,▓【造字:“辛”去掉下面一横】本义为刻刀,古人以刻刀黥刻俘虏或本族有罪之人的额头,然后使之为奴,于是▓【造字:“辛”去掉下面一横】便有罪愆之义,存留在文字中的有妾、童、僕等字。499
“妾”字,上半部分的“立”其实就是“▓【造字:“辛”去掉下面一横】”,先秦文献常常以“臣”、“妾”连称,所谓臣妾,臣是男奴,妾是女奴。《尚书·费誓》:“窃牛马,诱臣妾”,孔安国解释说:“军人盗窃马牛,诱偷奴婢。”500臣妾不但是奴婢,还与牛马同列。《左传》里的妾也多为女奴、婢女之义。
考之《左传》,“妾”字出现凡二十四次,其中一例是女子的自谦之称,即襄公二十三年:齐侯归,遇杞梁之妻于郊,使吊之。辞曰:“殖之有罪,何辱命焉?若免于罪,犹有先人之敝庐在,下妾不得与郊吊。”齐侯吊诸其室。
一例是诸侯自谦之辞,即襄公十二年:灵王求后于齐。齐侯问对于晏桓子,桓子对曰:“先王之礼辞有之,天子求后于诸侯,诸侯对曰:‘夫妇所生若而人。妾妇之子若而人。’……”
一例是战败国郑国的国君投降请罪之辞,以臣妾连称,实为“臣”义,即宣公十二年:。郑伯肉袒牵羊以逆,曰:“孤不天,不能事君,使君怀怒以及敝邑,孤之罪也。敢不唯命是听。其俘诸江南以实海滨,亦唯命。其翦以赐诸侯,使臣妾之,亦唯命。……”
除上述三例之外,其他的“妾”字则全部为女奴、婢女之义:
僖公十七年:夏,晋大子圉为质于秦,秦归河东而妻之。惠公之在梁也,梁伯妻之。梁赢孕,过期,卜招父与其子卜之。其子曰:“将生一男一女。”招曰:“然。男为人臣,女为人妾。”故名男曰圉,女曰妾。及子圉西质,妾为宦女焉。
僖公二十三年:及齐,齐桓公妻之,有马二十乘,公子安之。从者以为不可。将行,谋于桑下。蚕妾在其上,以告姜氏。姜氏杀之,而谓公子曰:“子有四方之志,其闻之者吾杀之矣。”
文公二年:仲尼曰:“臧文仲,其不仁者三,不知者三。下展禽,废六关,妾织蒲,三不仁也。作虚器,纵逆祀,祀爰居,三不知也。”
宣公三年:初,郑文公有贱妾曰燕姞,梦天使与己兰,曰:“余为伯鯈。余,而祖也,以是为而子。以兰有国香,人服媚之如是。“既而文公见之,与之兰而御之。辞曰:“妾不才,幸而有子,将不信,敢征兰乎。”公曰:“诺。”生穆公,名之曰兰。
宣公十五年:初,魏武子有嬖妾,无子。
成公十一年:声伯之母不聘,穆姜曰:“吾不以妾为姒。”生声伯而出之,嫁于齐管于奚。生二子而寡,以归声伯。
成公十六年:季孙于鲁,相二君矣。妾不衣帛,马不食粟,可不谓忠乎?
襄公五年:季文子卒。大夫入敛,公在位。宰庀家器为葬备,无衣帛之妾,无食粟之马,无藏金玉,无重器备。君子是以知季文子之忠于公室也。相三君矣,而无私积,可不谓忠乎?
襄公十年:子西闻盗,不儆而出,尸而追盗,盗入于北宫,乃归授甲。臣妾多逃,器用多丧。
襄公十四年:余以巾栉事先君,而暴妾使余,三罪也。
襄公二十六年:初,宋芮司徒生女子,赤而毛,弃诸堤下,共姬之妾取以入,名之曰弃。长而美。公见弃也,而视之,尤。姬纳诸御,嬖,生佐。恶而婉。
襄公二十六年:左师见夫人之步马者,问之,对曰:“君夫人氏也。”左师曰:“谁为君夫人?余胡弗知?”圉人归,以告夫人。夫人使馈之锦与马,先之以玉,曰:“君之妾弃使某献。”左师改命曰:“君夫人。”而后再拜稽首受之。
昭公元年:故《志》曰:‘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昭公二十年:。内宠之妾,肆夺于市;外宠之臣,僭令于鄙。
昭公二十五年:初,季公鸟娶妻于齐鲍文子,生甲。公鸟死,季公亥与公思展与公鸟之臣申夜姑相其室。及季姒与饔人檀通,而惧,乃使其妾抶己……
襄公十四年:初,公有嬖妾,使师曹诲之琴,师曹鞭之。公怒,鞭师曹三百。故师曹欲歌之,以怒孙子以报公。公使歌之,遂诵之。
哀公十五年:闰月,良夫与大子入,舍于孔氏之外圃。昏,二人蒙衣而乘,寺人罗御,如孔氏。孔氏之老栾宁问之,称姻妾以告。遂入,适伯姬氏。
哀公二十四年:公子荆之母嬖,将以为夫人,使宗人衅夏献其礼。对曰:“无之。”公怒曰:“女为宗司,立夫人,国之大礼也,何故无之?”对曰:“周公及武公娶于薛,孝、惠娶于商,自桓以下娶于齐,此礼也则有。若以妾为夫人,则固无其礼也。”公卒立之,而以荆为大子。国人始恶之。
由以上统计可见,“妾”要么与“臣”并称,要么与牛马并称,要么是可以被粗暴对待的,要么是可以被买卖的(“媵”却不是买来的),要么是有明确记载其出身卑贱的,在称谓上还有“贱妾”(卑贱的妾)和“嬖妾”(受宠的妾)两种。
妻妾之别在于,当丈夫要与之断绝关系的时候,妾可以卖,但妻只能休。《战国策·秦策三》有“去贵妻,卖爱妾”,动词之别是一“去”一卖,形容词之别是一“贵”一“爱”,把差异表现得非常明显。妾的身份虽然卑贱,但也可以因美貌等原因获得国君的宠爱,如襄公二十六年的“弃”就是这样一个例子,而在哀公二十四年,鲁国还真的发生“以妾为妻”的事了,负责国家典礼的宗人申说从来没有立妾为妻之礼,而鲁哀公硬是立了这位妾为夫人,还立了妾生的儿子为太子,此事令国人大为不满。501
如果媵妾制度当真存在,再看媵、妾之别,这两者的身份是有本质差异的。媵为贵妇,妾为贱婢,媵是“一聘九女”的一锤子买卖,妾是只要高兴就随时可以搞一个。这时候再来体会“毋以妾为妻”的意思,此处之妾应当并非媵妾之妾。“礼仪之邦”的重大禁忌,除“夷夏之防”和“嫡庶之防”之外,再一个就是“尊卑之防”,如果以妾为妻,不但会影响到“嫡庶之防”,也会威胁到“尊卑之防”——如果国人们听说国君的第一夫人只是一个低贱的婢女,心理上的确很难接受,毕竟那个年代里还没有灰姑娘的故事。
那么,国君的女人里,身份大体可分为三等:夫人(一位)、媵(若干)、妾(若干)。以妾为妻是为礼制和社会舆论所禁止的,至于媵,则可以在夫人死后论资排辈地继室而“摄治内事”。这种严格的等级制度是周代宗法社会的产物,是“礼仪之邦”的特色之一,而在周代之前,史料或传说中则有多女共事一夫而并无不同等级的说法,著名的比如舜之二妃。
另一个问题是,至少早在汉代,“妾”的涵义已经扩大化了,经师们也往往搞不清媵妾之间的区别了。比如《白虎通·嫁娶》解释为什么对正妻要聘、而对妾则不聘的道理,文中所讲的“妾”其实却是“媵”。502后儒更是常常搞错,如清人郝懿行《尔雅义疏》是尔雅学的权威之作,解释“同出”的时候,说:大约古代媵女取于姪娣,姐姐作了人家的妻子,妹妹就作人家的妾,是谓“同出”。503——“同出”之义另有说法,但这就和本文无关了。
再看《史记》,其中凡用“媵”字如下:
《殷本纪》:伊尹名阿衡。阿衡欲奸汤而无由,乃为有莘氏媵臣,负鼎俎,以滋味说汤,致于王道。
《秦本纪》:既虏百里傒,以为秦缪公夫人媵于秦。百里傒亡秦走宛,楚鄙人执之。缪公闻百里傒贤,欲重赎之,恐楚人不与,乃使人谓楚曰 :“吾媵臣百里傒在焉,请以五羖羊皮赎之。”
《楚世家》记靳尚语:“秦王甚爱张仪,而王欲杀之,今将以上庸之地六县赂楚,以美人聘楚王,以宫中善歌者为之媵。……”
《张仪列传》记靳尚语:“秦王甚爱张仪而不欲出之,今将以上庸之地六县赂楚,美人聘楚,以宫中善歌讴者为媵。……”
《殷本纪》中伊尹为随嫁的媵臣,《秦本纪》中百里傒也是随嫁的媵臣,实际上就是新娘带到婆家的男仆,《楚世家》和《张仪列传》这里说的都是同一件事,是说秦王要给楚王送美女,准备以宫中歌女为媵。——这好像有些“一聘九女”之意,而值得注意的是,靳尚在谈到秦王给楚王送美女时用词虽然为“聘”,但恐怕楚王早有夫人(正妻)了。
《楚世家》对这个问题虽无明载,但查靳尚说这番话是在楚怀王十八年,而在八年之后,即楚怀王二十六年,楚怀王太子到秦国去作人质,翌年,太子在秦国私斗杀人,逃回楚国。所以从时间上推断,靳尚说那番话的时候,楚怀王的太子已经有些年纪了,自然楚怀王也早有正妻了。那么,靳尚用的这个“聘”字就肯定是不合礼的。
再者,靳尚用的“媵”字更没道理。就算楚怀王当真迎娶秦国公主,“媵”的应该是秦国同姓国的贵族女子才对,怎么也不该是秦王宫中的歌女。当然,战国时代,诸侯所剩无几,再找同姓公主来“媵”确实不容易了。
再来对照“《春秋》三传”:
《春秋·庄公十九年》秋,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遂及齐侯、宋公盟。
《公羊传·庄公十九年》: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壹聘九女,诸侯不再娶。媵不书,此何以书?为其有遂事书。大夫无遂事,此其言遂何?聘礼,大夫受命不受辞,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国家者,则专之可也。
《榖梁传·庄公十九年》:媵,浅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辟要盟也。何以见其辟要盟也?媵,礼之轻者也;盟,国之重也。以轻事遂乎国重,无说。其曰陈人之妇,略之也。其不日,数渝,恶之也。
《左传·僖公五年》:冬十二月丙子朔,晋灭虢,虢公丑奔京师。师还,馆于虞,遂袭虞,灭之,执虞公及其大夫井伯,以媵秦穆姬。
《公羊传·僖公八年》:“秋七月,禘于太庙,用致夫人。”用者何?用者不宜用也。致者何?致者不宜致也。禘用致夫人,非礼也。夫人何以不称姜氏?贬。曷为贬?讥以妾为妻也。其言以妾为妻奈何?盖胁于齐媵女之先至者也。
《春秋·成公八年》:卫人来媵。
《左传·成公八年》:卫人来媵共姬,礼也。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
《公羊传·成公八年》:媵不书,此何以书?录伯姬也。
《榖梁传·成公八年》:媵,浅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以伯姬之不得其所,故尽其事也。
《春秋·成公九年》:夏,季孙行父如宋致女。晋人来媵。
《左传·成公九年》:晋人来媵,礼也。
《公羊传·成公九年》:媵不书,此何以书?录伯姬也。
《榖梁传·成公九年》:媵,浅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以伯姬之不得其所,故尽其事也。
《春秋·成公十年》:齐人来媵。
《公羊传·成公十年》:媵不书,此何以书?录伯姬也。三国来媵非礼也,曷为皆以录伯姬之辞言之?妇人以众多为侈也。
《左传·襄公二十三年》:晋将嫁女于吴,齐侯使析归父媵之,以藩载栾盈及其士,纳诸曲沃。
以上诸例当中,《左传·僖公五年》“执虞公及其大夫井伯,以媵秦穆姬”,是说晋献公灭了虞国,把虞国国君和虞国的大夫井伯作了女儿的陪嫁(媵)。其他例子里,有鲁国嫁女到宋国,晋、卫两国媵之,鲁、晋、卫都是姬姓,宋是子姓;有晋国嫁女到吴国,齐国媵之,但晋国姬姓、吴国姬姓,齐国姜姓,这既犯了“同姓不昏”的原则,又犯了“同姓往媵”的原则。
一经三传所记的例子太少,也许《公》、《榖》两家的解释是有道理的,即诸侯媵女属于小事,照例不必记录,只在有特殊情况的时候才加以记录。如《春秋·隐公七年》载“叔姬归于纪”,504何休和杜预都解作:叔姬是伯姬的妹妹,伯姬在隐公二年已经嫁到了纪国,叔姬应当从嫁,但因年小未行,直到隐公七年才随嫁纪国。而《春秋》定例有所谓“媵不书”,这里作了记载,是为“变例”。但是,所谓“变例”,到底是孔子真义还是后儒附会,这又是一大公案。朱熹曾论这种文风是“弄法舞文之吏之所为”,不是圣人的“大中至正之道”。505
公案难断,姑且以变例论,有变例则必有深意,至于深意何在,何休说是叔姬后来作了嫡妻,且有贤行。徐彦为之寻找证据,引《春秋·庄公二十九年》“纪叔姬卒”和《春秋·庄公三十年》“八月,癸亥,葬纪叔姬”,一卒一葬《春秋》都有记载,叔姬自是嫡妻无疑。506——如果此说属实,就说明媵(姪娣)是可以升为正妻的。
再者,“三传”凡用“媵”字,似乎多是“二国往媵”那种意义之“媵”。“媵”字在“三传”和《史记》当中的用法截然不同。《史记》当中,“妾”依然卑贱,但“媵”在《公羊传》中的涵义已经不复存在了。这或许说明:“二国往媵”之事或有可疑,《史记》里的媵近似于姪娣婚,只不知道这是出于语义变迁还是本来如此。
吕思勉分析婚制,曾论及媵、妾之别,说因为男权无限,所以男主人对家里的女性只要看中了谁都可以通奸,于是,在这些被“通奸”的女性当中,从妻子那边来的就叫做媵,自家原有的就叫做妾,在妻子之外而有性生活的女子不外乎这么两类,所以古时常以妾媵并称。后世娶亲送女之制已废,媵之名便也跟着废了,都被称为妾了。507
至此,回顾杜预、孔颖达和杨伯峻对声子“继室”的不同解释(即便考虑到现代学者对媵妾制度的质疑,而保守地以侄娣婚视之),大约可以推测:如果声子仅仅是“贱妾”而不是“媵”的话,摄行元妃孟子之职的可能性似乎不大。而只有当声子本为“右媵”的时候,这种论资排辈的提升才是顺理成章的。
媵妾制度虽然被公羊学家描述得巨细无遗,但那些“诸侯一聘九女”和“二国往媵”之类的说法还是难免令人起疑。毕竟这些婚姻大多都是政治挂帅的,如果要符合“二国往媵”的规矩,就需要有四个同姓诸侯国参与其事(一国娶妻,三国嫁女),这种要求对于政治婚姻来说显然是有一定难度的,如果这真是春秋时代得到普遍实行的一贯制度,还真有些难以想像。
验证公羊家的这些说法,可以参照地下出土的“媵器”。
所谓媵器,一般认为是诸侯在嫁女的时候专门铸造的青铜器,是陪嫁的东西,可供女子在夫家作祭祀或生活用,铭文上还会记载着这类的话:“女儿,你要出嫁了,作父亲的给你铸了这件青铜器,你在夫家要珍惜使用!”春秋时期是媵器制作的鼎盛时期,可虽说鼎盛,却也有简略的一面,日本学者白川静描述这一现象说:“(春秋时代)以作器之目的而言,则媵器类居多。其铭文,除非特例,一概只书作器者之名与作器之事,内容很简略,显示时人对彝器的观念有了变迁。此外,文字书体亦多散漫不整;不过也因为地域的分隔而各自发展,形成不同的样式,文化地域化的现象甚为显著。”508
如陈侯簋,铭文为:“陈侯作王妫媵簋,其万年永宝用。”铭文中的王妫是陈侯的次女,陈侯把她嫁到了周王室,特地作了这个簋,是为“媵器”。509问题是:按规矩,陈侯应该一并嫁出三个女孩子才对,可铭文上为什么只写了王妫?
两女同嫁一国,这在媵器上似乎确有反映,按曹兆兰《从金文看周代媵妾婚制》,以只给自家女孩子铸造媵器的居多,铭文中提到同时出嫁的外国女孩子的却很少见,这就使“诸侯一聘九女”的盛况很难在出土媵器当中看得出来。另一方面,一铭同嫁两女的媵器虽然不多,但到底还是有的,可一铭同嫁三女的媵器至今却一个都没发现。510
高兵则推论说:“既然在目前著录的媵器中,一器铭一女多于一器兼铭两女,说明两国通婚多于三国通婚,也表明两国政治同盟比三国政治同盟容易缔结,因而是最普遍的同盟形式。同理,两国通婚也是最普遍的的通婚方式。……四国通婚也难以成为诸侯媵妾婚的定制、常态。那么,《公羊传》关于‘诸侯一聘九女’的盛况恐怕只好当成特例来看待了。”511——想到公羊家素来有托古改制的名气和理想主义的作派,对他们的说法慎重一些也许不算多虑。
曹、高之说是否成立,至少还要通过两个质疑。一是如前述李仲操对许子妆簠的解释,由此而推论,媵器上所反映的两女同嫁一国很可能是一种误读,实情则是两国换婚;二是对媵器之“媵”的解释因受文献的导向,容易让人理解为媵妾制度之媵,并以此作为释读金文的前提。如果作最保守的推论,媵器之“媵”也许仅仅是“送”或“陪嫁”的意思,送(陪嫁)的是东西而不是人——所谓媵器,也仅仅是娘家铸造了这件青铜器皿来作为女孩子出嫁时(或出嫁后)的陪嫁,换句话说,媵器之媵应当仅指陪嫁之物,而非同嫁之女。姪娣婚确实存在,但与媵或当截然有别,前者随嫁,后者陪送。512媵制即便是真实存在的,但在媵器与文献所反映出来的事例中,其所占的比例应当不像传统意见所认为的那么大。
从历史发展的脉络来看。姐妹共事一夫的风俗似乎起源颇早,当属部落社会的婚姻形态,姪娣婚即是其遗存。仅仅从常理推测,这一婚姻形态当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延续下去,而后,出于路径依赖的原因,周人在继承传统的同时却淡忘了这一婚姻形式的原初涵义,于是,“二国往媵”(如果真实存在或至少有些真实的影子的话)虽然很难再发挥姐妹一心的优势,但一种风俗传统毕竟更难因为社会形态的变迁就立时遭到废除。久而久之,在婚姻的问题上,维系诸侯同盟的考虑必然占到上风,媵妾婚也因此而获得了一层新的意义。事情可能是这样的,如果周代的媵制当真存在的话,也当是作为一种古老风俗的残余,而非制度上的硬性规定,而在诸侯国之间或多或少地被实施着,并被充满想像力和社会责任感的后人丰富了其中的细节,同时赋予了它深刻的政治意义。
对媵妾婚(或当仅以姪娣婚视之)的追溯,曹兆兰曾引《周易》的归妹卦推想“在殷末可能已存在媵妾婚”,但遗憾的是殷商的材料很少。513有趣的是,《周易·归妹》不仅讲到过“归妹以娣”,还讲到“归妹以须”。——那么,为什么一定是“带着你的‘妹妹’一起嫁过来”,而不是“带着你的‘姐姐’一起嫁过来”?
“归妹以须”的“须”字,现在一般认为“姐姐”的意思,就是说嫁女儿的时候,让新娘带着姐姐一起嫁过去。这是在归妹卦的六三爻,爻辞接着说“反归以娣”。——如同《周易》中几乎所有爻辞一样,对这句话,专家们各有各的解释,从古代的经典注疏本《周易正义》来看,王弼是把“须”字解释作动词“等待”的,孔颖达跟着阐发,说六三爻处在内卦最上的位置,暗示着:娣有晋身之意,可正妻依然在位,时机不对,还是先老老实实地作自己的媵妾好了,等时机合适了再作举动。514
把“须”解释为“等待”显然不合于上下文的语法,但在那些把“须”解释为“姐姐”的专家当中,说法也各不相同。如周振甫:“当时嫁女,以女妹陪嫁,故以女姊陪嫁为反常。以女姊陪嫁,夫家以女姊为正妻,把妹逐归父母家。”515再如赵建伟、陈鼓应:“古时女子出嫁,例以侄娣为媵(陪嫁),今以姊姊为媵,是为‘未当’(《小象》语),故被遣归而仍以娣为媵。”516
不论取哪种解释,事情都如《周易·小象》所说的那样“未当也”,总之是不合适的,还是“带着你的妹妹一起嫁过来”比较符合古老的社会风俗。这倒也容易理解:如果一起嫁过去的女孩子们作为一个男人的妻室是有严格的等级之分的,妹妹作了元妃,姐姐作了媵妾,换谁都会觉得别扭。但由此又引出了一个问题:在《周易》卦爻辞所描述的那个相当古老的年代里,妻室的等级之分就已经严格存在了吗?
虽然曹文到此而惋惜殷商的材料太少,这话不假,但甲骨卜辞既已透露了一些线索,其他地方也能找到一些参考。对于前者,从卜辞来看,只有商王的嫡妻才有参加祭祖活动的权利,由此而推想“子以母贵”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从卜辞里还能看出的是,历代商王大多都只有一个嫡妻,例外很少,王玉哲对这些例外情况的推测是:“很可能是元配死后继娶的”。517
对于后者,韦斯特马克的《人类婚姻史》考诸众多的氏族部落,在这个问题上有所发现并作出推论:“在一般情况下,显然都有这样的规定:在诸妻之中,有一人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被视为正妻。在大多数情况下,享有这一殊荣的,都是最早娶来的妻子。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这些民族或是现在,或是从前,均以一夫一妻制为婚姻的主要形式,而一夫多妻制只是一种新潮,或是一种例外。……正妻往往都有一专用的称呼,以别于其他的妻子。”518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人类学的概念上,一夫一妻制并不包含一般所谓“一夫一妻多妾制”,这两者分属不同范畴的语言,前者的“一妻”仅指女性配偶的唯一性,而一般所谓“一夫一妻多妾制”属于人类学概念上的“一夫多妻制”。
接着,韦斯特马克便谈到了与继承权有关的问题:
在棉兰老岛的某些土著人中,丈夫去世后,他的财产要由其第一个妻子负责管理。还有一种办法是:其财产的一半归她所有,另一半归子女所有,而后娶的妻子则什么遗产也得不到。不过,不管是哪种情况,后娶妻子的孩子与第一个妻子的孩子享有同等的权利。我们听说,在另外一些民族中,诸妻的孩子在继承权等权利上一般也没有什么差别。但是,更多的是相反的情况。第一个妻子所生的儿女或儿子或长子,在继承权等权利上要比后娶妻子所生的处于更优越的位置。有一些外国人曾问巴苏陀的酋长有多少孩子,酋长在回答中只提及第一个妻子所生的孩子。如果酋长说他死了妻子,那么他所指的即是,他已失去了真正的妻子,而此时他尚未把别的妻子提到她曾占有的位置上。519
土著和酋长们的这些事情很像是我们熟悉的内容,如果经学家们看到了这些记载,大概会欣慰于周公制礼的影响力竟然波及到了这些遥远的比夷狄更要夷狄的地区。在这段引文的最后一句,“他已失去了真正的妻子,而此时他尚未把别的妻子提到她曾占有的位置上”,意味着酋长终于会把某位“别的妻子提到她曾占有的位置上”,这就是我们在鲁隐公元年所要面对的“继室”问题了。那么,“子以母贵,母以子贵”这些规则也会在他们那里发生作用吗?——这问题我们会在一部非常熟悉的典籍里找到参考,即,看看《旧约》里亚伯拉罕的孩子以撒和以实玛利的继承权之争,还有上帝的态度。520是的,别看亚伯拉罕是个极端虔诚的信徒,可他有着两个妻子(早期的一些基督教派还曾由此认为上帝并不禁止一夫多妻制,他们甚至还不遗余力地提倡一夫多妻制,认为只有一夫多妻制才是合乎圣洁生活之道的)。521
现在再回过头来看看隐公元年的这个“继室”问题应该怎么解决。前述当中,杜预的推测是:声子是孟子的姪娣或二媵的姪娣;杨伯峻则引出了《史记·鲁世家》的说法,推测声子是“贱妾”,进而推论:鲁国此前似未有过以妾为妻之事,则声子只能称为继室,而不能称为夫人。
杜、杨的阐释都展示了前述《公羊传》所谓“子以母贵”的一面,却并未涉及“母以子贵”的这另外一面。如果“母以子贵”当真只是后儒附会,事情倒容易解释一些。而我们不妨按照公羊家的说法试想一下:假如继室的儿子最后继承了国君之位,根据“母以子贵”的原则,这位继室该不该升格为夫人?前文讲过:据何休解释,隐公和桓公都不是嫡子(元妃孟子应该没生过儿子),而桓公的母亲是右媵,在所有媵妾当中地位最尊,既然“子以母贵”,桓公便是当之无愧的合法继承人,而在他成为继承人之后,“母以子贵”,他的母亲也会跟着沾光,身份会从媵妾升为夫人。而如果按照上文中傅隶朴对“仲子归于我”之“归”字的解说,桓公的母亲仲子则一过门就是正妻,桓公应该按照“子以母贵”的原则作为继承人,但是,根据“诸侯不再娶”的原则,鲁惠公迎娶仲子当属“非礼”,那么桓公的继承人身份便不一定那么名正言顺了。——问题到此需要两说,一是“诸侯不再娶”证之《左传》,似有可疑,或者说恐有后儒乌托邦的影子;二是假定“诸侯不再娶”为真,则《公羊传》所谓隐公和桓公“其为尊卑也微,国人莫知”倒可以有一种新的合理解释了:媵妾之中身份最高的声子和属于“非礼”迎娶的第二任正妻仲子,她们各自所生的儿子到底哪个身份更高?还真是不好说,“国人莫知”确是可以理解的。
这是经学史上的一个重要辩题,妾之子立为君,能否把自己的生母立为夫人?——不仅今、古文学派存在分歧,《公》、《榖》两学也有争议,许慎和郑玄便曾各自引经据典,论证该说为合礼或非礼,其中涉及丧服制度、尊卑之序、匹嫡之论,大见繁复,毕竟这在古人眼中属于国之大本的重要问题。522
刘丽文《〈左传〉“继室”考》专论《左传》当中的继室问题,其分析过程大量涉及隐公和桓公的继位合法性问题,值得参考,这里先引述一下她对“继室”一词最后所归纳的定义:
“继室”一词全面一些的意思应当是:古代诸侯或卿大夫的嫡妻死后,继续死者位置摄治内事的人叫“继室”。对于诸侯来说,继室的名份在众媵妾之上,但仍不能和原嫡妻(夫人)享用同样称呼。但如果原嫡妻无子,继室之子有继承权;如果继室之子继承了他父亲的地位,继室则可以享用与原嫡妻一样的称呼及名份。另外,有时也不一定是嫡妻死后方可以继室,贵妾死后亦可以继室;称为继室的,不只限于次妃,也可以另娶;如果原无嫡妻,继死去的贵妾嫁过来的继室,也可以称为嫡妻。后通称续娶之妻为继室。523
这个定义是详细而全面的,看上去甚至有些繁琐,但正是这些在现代人眼里显得繁琐无谓的内容,在古人那里却会被当作头等大事对待。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些繁琐内容的背后,正是礼仪之邦的深刻用心之所在与政权稳定性之所在。
那么,反过来讲,如果想要维护稳定而优雅的等级制度,名分和级别这些讲究再怎么繁琐都是不过分的。在这层意义上,妻、媵、妾、元妃、次妃、嫡妻、继室,绝不是一个中性的“配偶”一词就可以一笔带过的。
当然,女性配偶的名分实际上并不那么重要,之所以显得重要,大多是因为儿子,其大背景下的政治和社会意义则是周人特有的宗法制度。正是因此,徐复观才一语中的地称这种立嫡立长的继承制度为“周公所定宗法制度中以大宗为中心的安定力量,在封建政治的秩序中,居于首要的地位”524王国维也分析过嫡长子继承制是周人几乎一切重要政治制度的源头,并且是由周公亲手创立的525——如果这种制度真要归功于“周公制礼”的话,周公真称得上是一位卓越的总设计师了。
4.嫡长子继承制
(1)一继一及,非鲁之常
不管一个人多么聪明,多么卓绝,如果说他设计出一副社会蓝图并付诸实行,并由此取得了伟大的成功,这种事情的可信度能有多高?——这是我在《春秋大义》里仔细讨论过的一个问题。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当谈起过去的时候,会说历史是由劳动人民创造的,谈起现在的时候,社会美景却是由伟人设计出来的,等现在变成了过去,不知又该怎么说。所以,话说回来,对种种的设计论最好小心为上。同理,对这种立嫡立长的继承制度,最好还是找一找社会风俗的演变脉络。
从周人的历史来看,嫡长子继承制确像是从周公前后开始执行的,因为从周公以前来看:当初太王看着自己的子孙,觉得老三的儿子大有前途,所以不把位子传给长子而是传了老三,是为王季;被太王看好的这个“圣孙”就是后来的周文王,而周文王的传位也没有传给自己的长子,而是传了次子周武王。顾颉刚便曾由此推论,说周人以前并没有嫡长子继承制,这就和商代的前期、中期一样。526
至于周公以后的事,很多学者都会引述叔牙的一句名言,即“一继一及,鲁之常也”—— 这句话见于《史记·鲁周公世家》,这里的“继”,专指“父死子继”,这里的“及”,专指“兄终弟及”,所以叔牙的意思就是: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交替施行才是鲁国继承制度的常轨。
鲁国向来都有“最秉周礼”的好口碑,可这样看来,就连鲁国都离嫡长子继承制差之千里,其他诸侯就可想而知了。那么,前边曾经问过的一个问题到这里再度出现:《公羊传》说的“子以母贵,母以子贵”的继承法究竟是真的吗?
顾颉刚曾经统计过一下西周时期鲁国的十二任国君,发现有一半都是兄终弟及的,可见《公羊传》的说法可疑。于是,《公羊传》所描述的那般严丝合缝的继承法大约只有两种可能:一是以理想代替史实,二是以政治正确代替事实正确。
但是,尽管叔牙说了“一继一及,鲁之常也”,西周时代的鲁国十二君也真有一半确实是兄终弟及,527完全印证了叔牙的说法,但是,叔牙可能说谎了,而司马迁也可能误信人言了。——钱杭和李衡眉都曾发现过这个问题,李详考西周时鲁国十二君的继位情况,发现兄终弟及的情况的确属实,但兄终弟及全部的六个例子里其实只有一个是属于正常继位,其他五个多是篡弑之类的非正常情况,绝对不能说是“鲁之常也”。而司马迁的史料来源当是《公羊传·庄公三十二年》,原文为“鲁一生一及,君已知之矣,庆父也存”,而联系上下文及杜预的注释,可知叔牙的这番话并非持平之论,而明显是包藏私心的。
钱杭也同此论,“人们根据周公至庄公这十六公的十五次传承中所呈现的父死子继与兄死弟及的交叉现象,就得出鲁国有‘一继一及制’的结论,是形式主义的。分析将表明,凡是在君位自然传承的情况下,继承几乎完全按父死子继进行,只有在发生变乱时,才出现兄死弟及。”528
那么,鲁国的继承制度到底如何?李衡眉归纳说:“以‘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为范围,在‘嫡长子’继承制原则下,实行‘择贤’、‘立长’、‘以卜’等多种方式的选择继承制。其实,这也是先秦时期继承制度的普遍模式。”529
(2)汉景帝的继承人问题:对“殷道亲亲,周道尊尊”的实际应用
如果联系起孔子讲过的“周因于殷礼”,嫡长子继承制则有可能会被追溯到殷商时代。这在古代文献里虽然也有记载,但毕竟周公制礼的说法深入人心,尤其是在三统说的背景下,商代和周代在这个问题上还是应该各具特色才好。
《史记·梁孝王世家》有一段常被征引的记载:汉景帝和梁孝王都是窦太后所生,窦太后对小儿子梁孝王很是疼爱,在一次宴席上窦太后对汉景帝说了一番奇怪的话:“我听说殷道亲亲,周道尊尊,形式虽然不同,内涵却是一致的。等我死了,梁王就托付给你了。”
什么叫“殷道亲亲,周道尊尊”?汉景帝看来并不清楚,宴席结束以后赶紧找来朝中的大臣们请教,大臣们的回答相当一致:“太后想让陛下立梁王作接班人。”
袁盎等人给汉景帝详细解释:“所谓‘殷道亲亲’,是说殷商的继承法是立弟弟作继承人;所谓‘周道尊尊’,是说周代的继承法是立儿子作继承人。殷商政治制度的特点是‘质’,质者效法上天,亲其所亲(“亲亲”),所以立弟弟作继承人;周代政治制度的特点是‘文’,文者效法大地,尊敬祖先(“尊尊”),所以立嫡长子作继承人。那么,如果发生意外,选定的继承人还没继位就先死掉了,那该怎么办?——按周代的规矩,在这种情况下要立嫡孙,也就是由死者的嫡长子继位;而按殷商的规矩,则当由死者的弟弟继承。”
汉景帝问:“古时如此,当前该怎么办?”
袁盎等人回答说:“我们汉朝是效法周朝的,按周朝的规矩,不应立弟,而应立子。”大臣们马上便搬出了一条春秋大义:“所以《春秋》是责备宋宣公的。宋宣公死时不立子而立弟,弟弟继位,是为宋穆公。后来宋穆公在临死前指定继承人,没立自己的儿子,却立了哥哥(即宋宣公)的儿子。然而宋穆公的儿子认为自己才是合法继承人,于是搞出了暗杀行动。结果国家大乱,祸患不绝。所以《春秋》才说:‘君子应当遵循常轨正道,宋国的祸患全是宋宣公造成的。’(君子大居正,宋之祸宣公为之。)我们请求觐见太后,把这个道理跟她老人家讲清楚。”
于是,一众大臣当面给窦太后出了个问题:“就算立梁王为继承人,那您觉得,等梁王死后,又该立谁?”
窦太后很讲理,说那时候再立景帝的儿子。——这种情况就和《春秋》宋宣公的事情如出一辙了。袁盎等人成功地诱太后入彀,接着便把宋宣公在继承法上不循常轨正道而导致身后五世之乱的历史讲了一番,果然让窦太后改了主意。
这是一例春秋大义在政治现实中的成功应用。另外值得注意的有三点:一是大臣们所谓《春秋》责备宋宣公,“君子大居正,宋之祸宣公为之”,这并不是《春秋》的话,而是《公羊传》的话,当然,也就很难说到底是不是孔子本人的态度了。汉人说起《春秋》的时候,常常是指《公羊传》的;二是《左传》对这段史事作出了和《公羊传》完全相反的评论,盛赞宋宣公“知人”。530所以《公》、《榖》两家批评《左传》昧于春秋大义,甚至有人分析说《左传》里的评论文字都是刘歆等人篡改进去的,经义之分歧于此可见一斑;三是在《公羊传》当中,宋穆公是让国之君,鲁隐公也是让国之君,宋穆公的让国导致了宋国后来的篡弑之祸,鲁隐公的让国也同样导致了鲁国后来的篡弑之祸,然而公羊家只肯定了鲁隐公的让国,却否定了宋穆公的让国——对于同类事件的评判标准竟截然不同,如果窦太后也熟习公羊学的话,用鲁隐公之事去反驳袁盎提出的宋穆公之事,不知道会有什么结果?
《史记·梁孝王世家》这段记载是褚少孙补写的,里边对商代继承法的描述,和《史记·殷本纪》大有矛盾——当然,这也许应该说是袁盎等人对殷商继承法的见解和司马迁不同,而其“殷道亲亲,周道尊尊”的看法长久以来都很主流。《礼记·丧服小记》论服丧之等级,有所谓“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中庸》称“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以“亲亲”释“仁”,其影响力之大,从王室继承法到全社会的丧服制度等等无不波及。
顾名思义,“亲亲”意思是“亲其所亲”,第二个“亲”词是名词,泛指父系宗亲,父母叔伯兄弟全部包括在内;“尊尊”意思是“尊其所尊”,第二个“尊”字也是名词,特指直系的父辈亲属,比如父亲、祖父、曾祖。简要而言,“亲亲”更重视兄弟关系,“尊尊”更重视父子关系。531晁福林《先秦民俗史》阐释这条史料,说“所谓‘尊尊’,就是赋予嫡长子以特殊地位”,532而正是从“强调直系父辈的亲属关系”这层涵义上衍生出来的。
之所以“殷道亲亲,周道尊尊”,按袁盎他们的看法,是因为“殷质而周文”,这就又一次提及文、质之别了。——质者法天,文者法地,这是古人的神秘色彩的解释,而今人的解释譬如金景芳说:“质的含义是质野,因为血缘是生物所共有,重视血缘是原始余迹,所以叫‘质’;文的含义是文明,因为政治是人类所独有,重视政治是进步的表现,所以叫做‘文’。”533
“尊尊”既是周之文的体现,便有了文明之义,何休以为中国之所以异于夷狄,就因为中国能行尊尊之道。534这就意味着,非血缘的等级关系重于纯粹的血缘关系,这是文明社会与野蛮社会的一个本质区别。
(3)从亲亲到尊尊,从小社会到大社会
由质到文昭示着人类社会在演进过程中所迈出的重要一步,嫡长子继承制较之兄终弟及更强化了血缘共同体作为一个社会单位的生存可能,并同时强化着父权与族权。而从龌龊一些的现实角度考虑,如果男人们想要安安稳稳地过上一夫多妻制的神仙日子,等级秩序与嫡庶制度就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姨太太整天闹着要扶正,如果私生子堂而皇之地要求继承权,这日子可就别过了。——聪明人有聪明办法,陈筱芳曾经在和古罗马的婚姻制度比较之后,颇有几分幽默地这样盛赞我们祖先的智慧:“春秋一夫多妻制是一种高级形式的一夫多妻制,既单方面地为男性保留了对异性的原始多占性,又颇具艺术性地增添了文明社会的秩序、礼仪、原则的色彩,并且赋予广家族、繁子孙的冠冕堂皇的使命。”535
如果作现实一些的考虑,亲亲之道在宗法社会里还可以作这样的理解:“一个人的社会地位,是由他在血缘上与天子、诸侯、卿、大夫等的关系的远近决定的,社会关系同时就是血缘关系。”536但是,随着“文明化”的进程,政治结构渐渐高于血缘结构了,于是,“尊尊”开始具有了凌驾于“亲亲”之上的趋势。《礼记·大传》有所谓“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是说君长虽有合族之道,但族人不可因为自己与君长有亲戚关系便生放肆,也就是说,虽有亲亲之谊,却不可忘记尊尊之礼。537
这一转变反映出“社会变大了”。按照哈耶克的观点则是:曾经在休戚与共的小群体身上发挥过良好作用的社会关系在变大了社会里渐渐无所适从,甚至开始对社会的发展产生阻碍作用了。孔子主张复古,主张君主恪守道德来影响整个国家,乃至影响整个天下,这种主张之所以行不通,主要原因正在这里:小社会里的许多美好道德并不适用于大社会,作为儒学之基础的同情心即是一例,如爱德华·罗斯在《社会控制》一书中所分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