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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克”字诸家解.2

作者:熊逸 当前章节:3752 字 更新时间:2026-6-21 05:23

这个“表面”与“暗地”的关系,就是公羊学里的“实与而文不与”,实际上赞同郤缺的做法,却不能公开表示出来,因为一旦公开表示,就等于承认了大夫废立国君的合法性,而实际上的赞同又体现了公羊学对现实秩序的承认,这反映了公羊学通于权变的一面,有经有权,有方有圆。

《公羊传》解释《春秋》这句“晋人纳接菑于邾娄,弗克纳”,说“其言弗克纳何?大其弗克纳也”,这里“大”字用作动词,作“推尊”解,和“大一统”的语法结构一样。《春秋》为什么说“弗克纳”,是推尊这个“弗克纳”。

“弗”,意思是“不”;“克”,这里作“能”解是最恰当的;“纳”,是说使邾国人接纳接菑为君。这个解释,在文法上是最顺畅的。而何休训“克”为“胜”,认为既然“弗克”是表彰郤缺,那么与“弗克”相反的“克”自然就是批评郑庄公了。

接菑和叔段情形类似,同属兄弟争位。接菑的支持者郤缺没能把事办成,退兵而去,“弗克”而受到了《春秋》的褒奖;郑庄公讨平了叔段,“克”了叔段,所以受到了《春秋》的批评。一正一反,涵义互见。——何休、徐彦经典的一注一疏就是持这种意见的。1401

这个意见从寻找《春秋》内证出发,看上去圆融无碍,但是,且不说文法上的问题,何休找来的证据看似《春秋》内证,其实只是《公羊传》的内证。《春秋·文公十四年》仅仅说了一个“晋人纳接菑于邾娄,弗克纳”,看不出有什么褒贬色彩,被何休拿来作褒贬的却是《公羊传》的“其言弗克纳何?大其弗克纳也”。这就意味着,说“弗克”以褒扬郤缺,说“克”以贬低郑庄公,这只是《公羊传》内部的一个循环论证,其实证明不了任何问题。

(六)诛杀亲族的礼仪

那么,在公羊家看来,郑庄公之“克段”是应该被批判的,但叔段犯上作乱,难道就不该杀么?——当然该杀,但是杀有杀的规矩,绝对不能像郑庄公这样来杀。

中华古国,礼仪之邦,杀弟弟自有杀弟弟的礼仪。郑庄公可以杀掉叔段,但不能亲自来杀,要让执政大夫来杀——何休搬出礼仪规定,说公族如果犯了罪,相关的政府部门要作审讯,把定案的结果呈报国君,国君看过之后,要说:“算了,饶了他吧。”法官说:“不能饶。”国君接着说:“就饶了他吧。”法官继续反对……如是者三,法官退了下去,但还是要杀。国君再派人找法官要求赦免人犯,结果这位被派出去的人回来复命说:“怪我腿脚慢,没赶上,人犯还是被杀了。”国君表现出很难过的样子,穿上素服,不再听音乐了,甚至还要为死者去哭一下。1402

看上去很荒诞,虚情假意,但这确实是礼仪之邦的一大特色。这种种离奇的讲究、种种细节,自有其礼制上的特定涵义。1403而似乎时代越是晚近,人们对古老的形式主义就越容易不以为然,清人何若瑶便质疑道:由执政大夫来杀和自己亲手来杀,这有什么不同吗?用棍子杀人和用刀杀人,有什么不同吗?1404

用棍子杀人还是用刀杀人,这话源出自《孟子》,1405孟子的原话本来没什么问题,但在《公羊传》这里,到底用什么方式来杀人还真是应该被好好区别的。——何休的出处是《礼记·文王世子》,1406其中讲述杀人的礼仪,首要标准是内外有别、尊卑有别。公族中有人犯罪,既属于内,又属于尊,家丑不可外扬,所以行刑要交给甸人处理。甸人是掌管郊野的官,所以甸人行刑不会是在闹市上杀一儆百,而是悄悄处理,不使人知。

《礼记》的记载常常受人怀疑,现在这个杀人的礼仪看上去就不大像是真的。明明要杀,国君和法官之间又何必搞那些虚情假意式的你来我往?但是,程式化正是礼仪的一大特色,即便在现代社会,还保有些传统作派的家庭常常会在逢年过节的时候遇到这样的情境:有人来送礼了,你一定要推让,对方坚持要你收下,你再坚持推让,如是者三四次,礼物终于还是要收下的;或者你到人家作客,主人要招待你好吃好喝,你要推让,主人还是坚持,你继续推让,主人继续坚持,如是者三四次,你就留下吃饭了。——这种三推四拒、你来我往的程式就是礼仪之一面,如果我们都生活在这种礼仪传统之下的话,这种虚情假意式的礼仪的确会大大增强社会生活的润滑度:每个人在每一种特定场合下都知道应该遵循怎样的礼仪来行事,也很清楚地知道对方的哪些举止是程式化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是不必当真的。事实上,原始部落社会正是这么运作的,比如我在《春秋大义》当中引述过一个人类学的考察:

酋长的恐吓至多也只不过是说如果亲戚们不听他的话,那么当他们处于同样的困境时,他便可能会也不听他们的话。但有人告诉我,如果他们相当固执地拒绝调停,酋长便很可能会恐吓说要离开他们的家宅去诅咒他们。他会牵来一头母牛,用草木灰擦它的后背,并开始吆喝它,说如果受害一方坚持复仇,那么他们中的许多人就会死于这种努力,并且他们把长矛掷向敌手将是徒劳的。人们告诉我,接下来他就会举起长矛要杀掉母牛,但这只是在人们担心他把长矛刺向母牛时才如此。在维护了他们作为亲属的尊严之后,死者家族成员之一便会抓住他高扬的胳膊,不让他刺伤母牛,喊道:“不!不要杀死你的牛,算了吧,我们愿意接受赔偿。”我的一个提供信息者进一步补充道:如果人们坚持拒绝接受酋长的调停,酋长就会牵走一头短角的公牛。在诉求神灵之后,把这头公牛杀掉,这样,拒绝他的调停的那个宗族的成员们便可能会在以后发动世仇争斗时被杀死。他的话得到了其他人的支持。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酋长的诅咒本身并不是调解的真正律令,而是世仇调解中的一种习俗性的、仪式性的运作步骤,这是人们事先就知道并在他们的算度当中已有考虑的。1407

所谓“礼崩乐坏”的一个方面是:种种程式化的社交传统没有被很好地继承下来,人们的社会生活变得不再那么润滑了:别人来送礼的时候,你一推让,人家还真就收回去了;主人要款待你好吃好喝,你一客气,人家还真就只招待你白开水了——其实无论是把这些推让当真还是不当真,只要社会成员们对它们的认知是基本一致的(都当真或者都不当真),社会就是润滑的,反之就会添出许多别扭。眼下,在公羊大师何休看来,郑庄公就违背了杀人的礼仪原则,在给社会添别扭。

人类学的佐证可以让我们知道《礼记·文王世子》的这个说法可能有着古老的渊源,但不能让我们确定在郑庄公的时代里杀人的情形就真是这样,但是,这样一种杀人的礼仪思想经过《礼记》的描述,经过公羊家的渲染,便确实成为了一种真实的政治准则——虽然它本身不一定是真的,却被人们非常认真地“当真”了。

(七)郑伯之弟段出奔共,秦伯之弟鍼出奔晋

诸家说法各有道理,到底谁说得对,却很难讲。一个最有希望达到真相的判断是:《春秋》如果是改自鲁史旧文,那么,对于克段一事,若能够找到未被改订之前的原始版本,与现有的《春秋》版本加以对照,孔子的微言大义应该会更容易被我们看出来吧?

遗憾的是,这个愿望过于奢侈了,后人只能从现有材料推想鲁史原文的样子。孔颖达认为鲁史原文应该是“郑伯之弟段出奔共”,这与“秦伯之弟鍼出奔晋”是一样的体例。1408

“秦伯之弟鍼出奔晋”是《春秋·昭公元年》的经文,鍼,即秦后子,是秦桓公之子,秦景公的同母弟弟,据《左传》的记载,公子鍼受到父亲秦桓公的特殊宠爱,和哥哥秦景公形同二君。这兄弟俩的母亲看来比姜氏更明事理,叮嘱公子鍼说:“赶紧跑吧,免得出事!”公子鍼于是离开秦国,随行有千乘之众,到了晋国以避将来可能发生的祸患。《左传》解释《春秋》写“秦伯之弟鍼出奔晋”意在“罪秦伯也”。1409

如果《左传》这里的解经之言可信的话,那么“秦伯之弟鍼出奔晋”是圣人责备秦伯,这就和“郑伯克段于鄢”是圣人责备郑伯一个道理。公子鍼和叔段同属“匹嫡”之列,但叔段选择了造反,公子鍼选择了流亡。孔颖达认为鲁史旧文对克段一事的记载应该是“郑伯之弟段出奔共”,是孔子把它改作了“郑伯克段于鄢”。孔颖达的阐释在唐代被尊为官方定谳,细细体会这两种说法的差别,首先必须承认的是,无论是哪种说法,都不足以让我们看出事情的真相。

事实上,理解《春秋》的微言大义,基本上都要基于《左传》对具体事件的具体描述,比如,我们是从《左传》里得知了郑庄公和叔段“匹嫡”的状况,才能从《春秋》寥寥六个字的“郑伯克段于鄢”里分析出郑庄公不兄、叔段不弟、双方如同两君交战等等等等。如果没有《左传》提供的具体事实,微言大义又该从哪里体会?

而事情的另一面是:如果只有《左传》而没有《春秋》,并不会对所谓春秋大义产生多大的影响。单单从《左传》的记载里,我们完全可以体会到郑庄公何以不兄,叔段何以不弟,等等等等,用不着在《春秋》的只言片语上大做文章。——这对许多古代经学家而言是一个很不愿意被接受的事实,但是,即便是《左传》的坚定反对者,在解释春秋大义的时候依然无法脱离《左传》的叙事背景。而《春秋》叙事的简略又给了经学家们无穷无尽解读义理的可能——即便可以确定《春秋》当真是孔子所作,但孔子遣词造句的种种真义我们恐怕永远也无法得知,而一代代的经学家们借着阐发孔学义理的工作构筑起了儒学的一块块基石,孔子是神圣的,但只是一块神圣的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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