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 蒋庆:《公羊学引论》,辽宁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5章。.4
479 [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释例》曰“古者诸侯之娶,適夫人及左右媵各有姪娣,皆同姓之国,国三人,凡九女……”
480 谢维扬:《周代家庭形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69页。
481 李仲操:《两周金文中的妇女称谓》,《古文字研究》第十八辑,中华书局,1992年,第401页:郭沫若谓:“此殆许与秦同时嫁女,或许嫡秦为媵,秦嫡许为媵,故铸器以分媵之。”此说“同时嫁女”甚是,而谓“许嫡秦为媵,秦嫡许为媵”则非。因为簠铭“孟姜”与“秦嬴”并列,并无嫡媵之分。如分嫡媵,势必二女同适一国,其对女子的称谓当是在女子本姓前冠以所适国之国名,而不称女子本国本姓。可是“秦嬴”明显是本国本姓,与媵器中家长对出嫁女子的称谓不合。
482 蔡锋:《春秋时期贵族社会生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191-203页。
483 [汉]何休/解诂,[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九者,极阳数也。
484 详见[清]汪中《述学·释三九》,刘师培:《古书疑义举例补·虚数不可实指之例》,《中国现代学术经典·黄侃、刘师培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516-521页。
485 [汉]何休/解诂,[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必以侄娣从之者,欲使一人有子,二人喜也。所以防嫉妒,令重继嗣也。因以备尊尊、亲亲也。
[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释例》曰“……参骨肉至亲,所以息阴讼。阴讼息,所以广继嗣”,是其义也。
486 陈筱芳:《春秋婚姻礼俗与社会伦理》,巴蜀书社,2000年,第31页。
487 详见陈筱芳:《春秋婚姻礼俗与社会伦理》,巴蜀书社,2000年,第2章。
488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第3页。
489 另见《左传·文公十二年》:杞桓公来朝,始朝公也。且请绝叔姬而无绝昏,公许之。
490 [宋]司马光《贾生论》,《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
491 《白虎通·嫁娶》:或曰:嫡死不复更立,明嫡无二,防篡煞也。
492 参见《旧唐书·褚遂良传》李勣议立武昭仪为后事。
493 《白虎通·嫁娶》:適夫人死,更立夫人者,不敢以卑贱承宗庙。
494 [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释言》云:“媵,送也。”言妾送適行,故夫人姪娣亦称媵也。经传之说诸侯,唯有继室之女,皆无重娶之礼,故知元妃死,则次妃摄治内事。次妃谓侄娣与媵诸妾之最贵者。《释例》曰“夫人薨,不更聘,必以侄娣媵继室”。是夫人之侄娣与二媵皆可以继室也。適庶交争,祸之大者,礼所以别嫌明疑、防微杜渐,故虽摄治内事,犹不得称夫人,又异于馀妾,故谓之继室。妻处夫之室,故书传通谓妻为室,言继续元妃在夫之室。
495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第4页。
496 [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疏]注“声谥”至“继室”。正义曰:……襄二十三年传称“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而死,继室以其侄”,则侄之与娣皆得继室。此既无文,故设疑辞云“盖孟子之姪娣也”。成八年传曰:“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庄十九年《公羊传》曰:“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姪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一聘九女。”然则诸侯娶于三国,国别各有三女。此言诸侯始娶,则同姓之国以姪娣媵者,欲言媵者亦有姪娣,省略为文耳。其实夫人与媵皆有姪娣。但声子或是孟子姪娣,或是同姓之国媵者姪娣,以其难明,故杜两解之。初云“孟子之姪娣”,又云“同姓之国以姪娣媵”是也。……《释言》云:“媵,送也。”言妾送適行,故夫人侄娣亦称媵也。经传之说诸侯,唯有继室之女,皆无重娶之礼,故知元妃死,则次妃摄治内事。次妃谓侄娣与媵诸妾之最贵者。《释例》曰“夫人薨,不更聘,必以侄娣媵继室”。是夫人之侄娣与二媵皆可以继室也。
497 傅隶朴:《春秋三传比义》,中国友谊出版社,1984年,第4页。
498 《白虎通·嫁娶》:必一娶何?防淫泆也。为其弃德嗜色,故一娶而已。人君无再娶之义也。
499 详见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释支干》,《中国现代学术经典·郭沫若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318-324页。另参徐中舒主编《甲骨文字典》,四川辞书出版社,2006年,第228-230页。
500 [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疏《尚书正义》卷二十。
501 《左传·哀公二十四年》:公子荆之母嬖,将以为夫人,使宗人衅夏献其礼。对曰:“无之。”公怒曰:“女为宗司,立夫人,国之大礼也,何故无之?”对曰:“周公及武公娶于薛,孝、惠娶于商,自桓以下娶于齐,此礼也则有。若以妾为夫人,则固无其礼也。”公卒立之,而以荆为大子。国人始恶之。
502 《白虎通·嫁娶》:所以不聘妾何?人有子孙,欲尊之,义不可求人为贱也。《春秋传》曰:“二国来媵”可求人为士,不可求人为妾何?士即尊之渐,贤不止于士,妾虽贤,不得为嫡。
503 [清]郝懿行《尔雅义疏》释“同出”:盖古之媵女,取于姪娣。姊为妻,则娣为妾,同事一夫,是谓同出。
504 《公羊传?成公九年》:媵不书,此何以书?录伯姬也。《榖梁传?成公九年》:媵,浅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以伯姬之不得其所,故尽其事也
505 [宋]朱熹《朱子语类》,《朱子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7册,第2836页。
506 [汉]何休/解诂,[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隐公七年:媵贱书者,后为嫡,终有贤行。纪侯为齐所灭,纪季以酅入于齐,叔姬归之,能处隐约,全竟妇道,故重录之。……○解云:《春秋》之内,例不书媵,以其贱故。今此书者,以其后为嫡,终有贤行也。知后为嫡者,正以庄二十九年冬十二月,“纪叔姬卒”;三十年“八月,癸亥,葬纪叔姬”,卒葬皆书,为嫡明矣。而成九年“伯姬归于宋”,书二国媵者,彼传云“录伯姬”是也。
507 吕思勉:《先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255页:因男权无限,家中女子,凡所欲者,皆可通奸,于是自妻家来者,则谓之媵,家中所固有者,则谓之妾。妻以外得相交之女子,总不越此二类,故古恒以妾媵并称。后世送女之制已废,则媵之名宜废除,而但称为妾也。
508 [日]白川静:《金文的世界:殷周社会史》。温天河、蔡哲茂/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中华民国1978年,第208页
509 《金文今译类检·殷商西周卷》,广西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8页。
510 曹兆兰:《从金文看周代媵妾婚制》,《深圳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
511 高兵:《春秋诸侯媵妾婚有关问题考述》,《海南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512 参见陈筱芳:《春秋婚姻礼俗与社会伦理》,巴蜀书社,2000年,第23-35页。
513 曹兆兰《从金文看周代媵妾婚制》,《深圳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
514 [魏]王弼/注,[唐]孔颖达/疏《周易正义》“六三,归妹以须”: 室主犹存,而求进焉。进未值时,故有须也。不可以进,故“反归”待时,“以娣”乃行也。[疏]正义曰:“归妹以须”者,六三在“归妹”之时,处下体之上,有欲求为室主之象,而居不当位,则是室主独存,室主既存,而欲求进,为未值其时也。未当其时,则宜有待,故曰“归妹以须也”。“反归以娣”者,既而有须,不可以进,宜反归待时,以娣乃行,故曰“反归以娣”。
515 周振甫:《周易译注》,中华书局,1991年,第194页。
516 赵建伟、陈鼓应:《周易今注今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487页。
517 王玉哲:《中华远古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63页。
518 [芬兰]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李彬、李毅夫、欧阳觉亚/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971页。
519 [芬兰]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第973页。
520 详见《旧约·创世记》。
521 [芬兰]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第985页。
522 [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服问》引许慎《五经异义》及郑玄《驳五经异义》:案《异义》云:“妾子立为君,得尊其母,立以为夫人否?今《春秋公羊》既说:‘妾子立为君,母得称夫人,故上堂称妾,屈于適也,下堂称夫人,尊于国也。云子不得爵命父妾,子为君得爵命其母者,以妾在奉授于尊者,有所因缘故也。’《穀梁传》曰:鲁僖公立妾母成风为夫人,是子爵于母,以妾为妻,非礼也。故《春秋左氏》说:‘成风妾,得立为夫人,母以子贵,礼也。’许君谨案:舜为天子,瞽瞍为士,起于士庶者,子不得爵父母也。至于鲁僖公得尊母成风为小君,经无讥文,从《公羊》、《左氏》之说。”郑则从《穀梁》之说。故《异义驳》云:“父为长子三年,为众子期,明无二適也。女君卒,继摄其事耳,不得复立为夫人。”
523 刘丽文:《〈左传〉“继室”考》,《学术探索》,2003年9月。
524 徐复观:《两汉思想史——周秦政治社会结构之研究》,台湾学生书局,1983年,第一卷,第67页。
525 详见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卷十。
526 顾颉刚:《周公执政称王》,郭伟川/编《周公摄政称王与周初史事论集》,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 年。
527 参见李学勤:《〈史记·三代世表〉的一点考察》,《庆祝杨向奎先生教研六十年论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7页。
528 钱杭:《周代宗法制度史研究》,学林出版社,1991年,第134页。
529 李衡眉:《“一继一及”非“鲁之常”说》,《齐鲁学刊》,1999年第6期。
530 《左传·隐公三年》:君子曰:“宋宣公可谓知人矣。立穆公,其子飨之,命以义夫。《商颂》曰:‘殷受命咸宜,百禄是荷。’其是之谓乎!”
531 狭义之亲亲与尊尊,如《礼记·丧服小记》“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一节《正义》所谓:此一经论服之降杀之义。亲亲谓父母也,尊尊谓祖及曾祖、高祖也。
532 晁福林:《先秦民俗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42页。
533 金景芳:《古史论集》,齐鲁书社,1981年,第207页。
534 [汉]何休/解诂,[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昭公二十三年:中国所以异乎夷狄者,以其能尊尊也。
535 陈筱芳:《春秋婚姻礼俗与社会伦理》,巴蜀书社,2000年,第10-11页。
536 匡亚明:《孔子评传》,齐鲁书社,1989年,第199页。
537 [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大传》:君恩可以下施,而族人皆臣也,不得以父兄子弟之亲自戚于君。位,谓齿列也。所以尊君别嫌也。[疏]“君有”至“位也”。○正义曰:此一经明人君既尊,族人不以戚戚君,明君有绝宗之道也。○“合族”者,言设族食燕饮,有合食族人之道。既管领族人,族人不得以其戚属上戚于君位,皆不得以父兄子弟之亲上亲君位也。○注“所以”至“嫌也”。○正义曰:不敢计己亲戚,与君齿列,是尊君也。兄弟相属,多有篡代之嫌,今远自卑退,是别嫌疑也。
538 [美]爱德华·罗斯:《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 A Survey of the Foundations of Order, by Edward Alsworth Ross, The Macmillan Company, New York, 1920),秦志勇、毛永玫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8-9页。
539 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卷十。
540 王玉哲:《中华远古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42页。
541 施治生、徐建新主编:《古代国家的等级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6页注引。
542 范文澜、蔡美彪:《中国通史》,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一卷,第2章第5节。
543 《史记·殷本纪》:自中丁以来,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于是诸侯莫朝。
544 胡厚宣:《甲骨商学史论丛初集》,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32-133页。
545 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卷十。
546 详见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逸周书汇校集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739页。
547 《逸周书·谥法解》:维周公旦、太公望开嗣王业,建功于牧之野,终将葬,乃制谥。遂叙谥法。谥者,行之迹也;号者,功之表也;车服者,位之章也。是以大行受大名,细行受细名。行出于己,名生于人。
548 [清]朱右曾《逸周书集训校释》:三月,谓成王元年作谥法之月也。
549 《白虎通·谥》。
550 这类谥号如何实际应用,却是个麻烦。明代朱睦有一部《谥苑》,也沿袭这类谥法之说,《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有质疑说:然其说最不可解。尧舜禹汤谓之谥,此犹相传有说,帝皇王侯君公亦列为谥,设帝当谥帝将曰帝帝,王当谥王当曰王王乎?
551 [宋]苏洵《谥法》,《丛书集成新编》第三十一册,第39页。
552 汪受宽:《谥法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4-5页。
553 [清]陈立《白虎通疏证·谥》:故《礼·郊特牲》曰:“古者生无爵,死无谥。”此言生有爵,死当有谥也。郑彼注云:“古,谓殷以前也。大夫以上,乃谓之爵,死有谥也。周制,爵及命,士虽及之,犹不谥也。”然则生有爵,死即当有谥,自是前代之礼也。《御览》引《礼记外传》曰:“古者生无爵,死无谥。谥法,周公所为也,尧、舜、禹、汤,皆后世追议其功耳。”直以自古绝无谥,其说不可通。《周礼·典命》:“天子公侯伯子男之士,皆有命数。”又《檀弓》云:“士之有诔,自此始也。”是周初士有爵无谥之明证。
554 《白虎通·谥》:所以临葬而谥之何?因众会,欲显扬之也。
555 汪受宽:《谥法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15页。
556 [汉]刘向《五经通义》,《汉魏遗书钞》:谥之言列,陈列其行。身虽死,名常存,故谓谥也。
557 [清]陈立《白虎通疏证·谥》:天子崩,大臣至南郊谥之者何?以为人臣之义,莫不欲褒称其君,掩恶扬善者也。故《曾子问》:“孔子曰:‘天子崩,臣下至南郊告谥之。’”……(陈立注:)《通典》引《五经通义》云:“大臣吉服之南郊告天,还,素服称天命以谥之。”……《礼·曾子问》注亦云:“春秋公羊说,以为读诔制谥于南郊,若云受之于天。”
558 《史记·秦始皇本纪》:制曰:“朕闻太古有号毋谥,中古有号,死而以行为谧。如此,则子议父,臣议君也,甚无谓,朕弗取焉。自今已来,除谥法。朕为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
559 汪受宽:《谥法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26页。
《史记·陈涉世家》:腊月,陈王之汝阴,还至下城父,其御庄贾杀以降秦。陈胜葬砀,谥曰隐王。
560 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中华书局,2006年,第344页:汉以还恢复谥法,然亡国之外,率不得恶谥也,此时之臣下诚不得议其君矣。
561 详见[清]顾栋高《列国谥法考》,《春秋大事表》,中华书局,1993年,第2624-2625页。
562 [清]俞樾《湖楼笔谈》,《九九销夏録》,中华书局,1995年,第202页:秦废谥法而以二世三世为纪,虽不师古,而犹近质,较殷人之以十干为号似为胜之。死而有谥,周道也。夏、殷本无谥,自周而兴之,自秦而废之,亦未足为秦罪也。汉兴,诸事皆因秦旧,而独复谥法,然《高祖纪》云:“上尊号为高皇帝。”《文帝纪》云:“上尊号曰孝文皇帝。”谓之尊号而不曰谥,盖亦避秦人臣子议君父之嫌也。
563 王国维:《观堂集林》第十八卷“遹敦跋”,《王国维遗书》,上海古籍书店,1983年,据商务印书馆1940年版影印,第935-936页:此敦称穆王者三,余谓即周昭王之子穆王满也。何以生称穆王?曰:周初诸王若文、武、成、康、昭、穆,皆号而非谥也。殷人卜辞中有文祖乙(即武乙),康祖丁(庚丁),《周书》亦称天乙为成汤,则文、武、成、康之为美名,古矣。《诗》称率见昭考,率时昭考,《书》称乃穆考,文王彝器有周康邵宫,周康穆宫,则昭穆之为美名亦古矣。此美名者,死称之,生亦称之。……周初天子诸侯爵上或冠以美名如唐宋诸帝之有尊号矣,然则谥法之作具在宗周共、懿诸王以后乎?
564 郭沫若:《金文丛考·谥法的起源》,《中国现代学术经典·郭沫若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471-480页。
565 详见[清]顾栋高《列国谥法考》,《春秋大事表》,中华书局,1993年,第2624-2625页。
566 [清]全祖望:《左氏谥说》,《鲒埼亭集外编》卷四十八,《全祖望集汇校集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806-1807页:尤有不可解者,王子带而谥曰昭,召伯奂暨其子盈而谥曰庄,曰简,鲁之公子庆父暨其子敖而谥曰共,曰穆,公子牙暨其孙侨如而谥曰僖,曰宣……然犹可曰诸臣虽以罪或死或奔,而业为之置后,故徇其后人之请,得良谥焉,亦已谬矣。晋之狐鞠居而谥曰简……则其爵已剪,其族已绝,谁为赐之,岂其遗臣故吏妄为立议当时,因而传之,而《左氏》亦遂从而载之?则是出于乱贼之徒之口,而竟以登于史乎?……吾以是时诸侯之例考之,唐成公、陈怀公皆弱小亡国之君,顾皆有谥,是其出于遗臣之私谥无疑,诸人殆亦其类乎?
567 详见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中华书局,2006年,第342-345页。
568 李山:《周初〈大武〉乐章新考》,《中州学刊》,2003年第5期:随着更多器物的发现和研究,王国维等人的说法逐渐引起怀疑。屈万里《谥法滥觞于殷代论》、黄奇逸《甲金文中王号生称与谥法问题的研究》、彭裕商《谥法探源》等,都认为生称王号的说法并不符合实际,谥法的起源甚至要早到晚商时期。
569 汪受宽:《谥法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11-12页。
570 汪受宽:《谥法研究》,第12-18页。该书第17页对周初谥法有三点归纳:第一,给谥对象有贵族、有王姬、也有周王,并没有严格的规定。第二,最早只有贵族给父祖的私谥,然后才有王朝的公谥,而且公谥似乎只见于给王朝成员,没有诸侯、贵族向王朝请谥的。第三,由于谥号是追美尊者、长者和表示哀伤感情的,所以最初只有美谥、平谥,没有恶谥。
571 [美]夏含夷:《燕国铜器祖考称号与周人谥法的起源》,《古史异观》,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191-200页。
572 杨希牧:《先秦文化史论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280页:史料应可说明:谥号及谥法绝非战国之际之制,而极可能是周初之制;周初诸王生称之谥或是生时美名者疑即诸侯以字为谥之生字,故生时称之而与死后之谥无别。惟论者必认为周初犹冠而字之之制,周初诸王之生时美名仅是一种美名,则后此冠而字之之字也非不可是演变自此种美名。但此仅属推测,而于史难稽矣。
573 杨希牧:《先秦文化史论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264页。
574 [清]阮元《十三经校勘记》,李学勤主编《礼记正义》,《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50页注③引:惠栋校宋本“其”作“且一”,岳本亦作“且”,无“一”字,宋监本同,《考文》引古本与宋本同,足利本与岳本同。段玉裁云:“且”字见《仪礼》者四,见《礼记》者三,见《公羊传》者三。疏家多不得其解,今案《说文》“且,荐也”,凡承藉于下曰且,凡冠而字只有一字耳,必五十而后以伯仲,故下一字所以承藉伯仲也。言伯某仲某是称其字,单言某甫是称“其且”字。若韩非子于孔子单言“尼”,盖五十以前事也。此注家“且”字之说也。其说甚详,不可备录。又云:《檀弓》注“且”字,俗本讹作“其”字,今本《左传》哀十六年疏引讹作“目”字,宋本《礼记注疏》讹作“且一字”三字。惟南宋《礼记》、监本及庆元本《左传》哀十六年疏作“且”字不误。
575 [清]阮元《十三经校勘记》,李学勤主编《春秋左传正义》,《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394页注①引:宋本、宋残本、足利本无“未”字、“而”字,不误。案《困学纪闻》云“卫侯赐北宫喜谥曰贞子,赐析朱锄谥曰成子,是人臣生而谥也”。王氏亦沿袭误刻而有此论,后人往往承之。
576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第1413页:杜谓皆死而赐谥及墓田。然证以洹子孟姜壶铭,郭沫若谓陈无宇生时即称洹子,谥可以生时即有,详《积微居金文说·洹子孟姜壶跋》。
577 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中华书局,1997年,第37页:郭君谓洹子孟姜为生人之称,陈无宇生时即称洹子,其说是也。《史记·田敬仲世家》云:“于是田常复修釐子之政,以大斗出贷,以小斗收。齐人歌之曰 :“妪乎采芑!归乎!田成子!”此为当时歌辞,且芑子为韵语,此陈恒生时即称田成子之确证。
578 《史记·淮南衡山列传》。
579 [清]徐昂发《畏垒笔记》,殷礼在斯堂丛书本,卷四:高诱《鸿烈解序》载尺布谣云:“一尺缯,好童童;一升粟,饱蓬蓬;兄弟二人,不能相容。”此与《史记》殊别。愚谓“好童童”、“饱蓬蓬”,与今俚语正同。岂太史以其文不雅驯,从而润饰之欤?
580 [清]赵翼《陔馀丛考》卷二十二“古人追叙前事文法”,中华书局,1963年,第430页:洪容斋谓《武成篇》周王发之语,是时武王尚未代商,安得已称周王?盖史官追记之误也。然不特此也,《尧典》四岳荐舜曰:“有鳏在下曰虞舜。”虞者,舜有天下之号,其时方在下,乃已称虞舜。《左传》卫州吁弑君,石碏之子厚问定君于碏,碏告以觐王,曰:“陈桓公方有宠于王,若朝陈使请,必可得也。”是时陈桓公尚在,乃已称桓公。又楚公子子干自晋归国,将立为王,晋韩宣子问叔向:“子干其济乎?”叔向以为不能。宣子曰:“齐桓、晋文不亦是乎?”言桓、文皆已出亡在外而终得国也。宣子晋臣,乃称其先君曰“晋文”。伍子胥谓使者曰:“语尔平王,欲国不灭,释吾父兄。”是时平王尚在,乃称其谧。《战国策》齐使使问赵威后,使者曰:“奉使使威后,而不问王,先问岁。”是觌面称其谥也。《韩诗外传》:周公谓伯禽曰:“我武王之弟、成王之叔。”周公时成王尚在,乃已称王。《史记·田世家》:田成子以大斗出,小斗入,齐人歌之曰:“妪乎采芑,归乎田成子!”是进成子尚在,乃已列成子。(《韩非子·外储篇》亦述歌曰:“讴乎其已乎,苞乎其往归田成子乎!”)又汉高祖朝太公,家令说太公曰:“高祖虽子,人主也,太公虽父,人臣也。”又高祖过赵,张敖上食,高祖箕踞慢骂,赵相贯高等说敖请杀之,敖曰:“吾先人亡国,赖高祖得复国,秋毫皆高祖力也。”是时高祖尚在,乃已称高祖。古人追叙前事,文法往往如此,疏节阔目,文义自明,固不如后人之密也。
581 [清]顾炎武/著,[清]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1766-1769页。
582 汪受宽:《谥法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20-21页。
583 [清]凌廷堪《好恶说》,《校礼堂文集》,《皇清经解》卷七百九十七。
584 [法]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Les Formes Elémentaires de la Vie Religieuse, Le Systeme Totémique en Australie, by Emile Durkheim, Alcan, Paris, 1912),渠东、汲喆/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96页。
585 [法]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第404页。
586 [法]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第405页。
587 [法]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第415页。对这一现象的解释详见该书第三卷第一章。
588 《礼记·曲礼上》:“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案:一说“名”字为衍。)
589 吴小如:《皓首学术随笔·吴小如卷》,中华书局,2006年,第284页。
590 制度化的做法可参考《礼记·丧服小记》:复与书铭,自天子达于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如不知姓则书氏。
591 郑振铎:《释讳篇》,《二十世纪中国民俗学经典·社会民俗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81-100页。
592 详见[清]洪亮吉《春秋时君臣上下同名不甚避讳论》,《洪亮吉集》,中华书局,2001年,第991-992页。
593 《北史·张普惠传》:澄遭太妃忧,臣僚为立碑颂,题碑欲云“康王元妃之碑”。澄访于普惠,普惠答曰:“谨寻朝典,但有王妃,而无元字。鲁夫人孟子称元妃者,欲下与继室声子相对。今烈懿太妃作配先王,更无声子、仲子之嫌,窃谓不假元字以别名位。且以氏配姓,愚以为在生之称,故《春秋》‘夫人姜氏至自齐’;既葬,以谥配姓,故经书‘葬我小君文姜’,又曰‘来归夫人成风之襚’,皆以谥配姓。古者妇人从夫谥,今烈懿太妃德冠一世,故特蒙褒锡,乃万代之高事,岂容于定名之重,而不称‘烈懿’乎。”澄从之。
594 [清]刘文淇《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国语·齐语》:“九妃六嫔。”韦昭注:“正嫡称妃,言九者,尊之如一,明其淫侈非礼制。”《礼记·曲礼》:“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则正嫡称妃之说信矣。杜注言元妃明始嫡夫人,意犹未误。《正义》谓妃者名通嫡妾,则误矣。陈哀公元妃、二妃、下妃,正如齐之九妃,非礼制,不当引为嫡妾通称之证。
595 [汉]何休《春秋公羊传解诂·庄公二十二年》:文者,谥也。夫人以姓配谥,欲使终不忘本也。
596 [汉]何休《春秋公羊传解诂·文公五年》:风,氏也。任、宿、颛臾之姓。
597 [汉]刘向《五经通义》,《汉魏遗书钞》:妇人以随从为义,夫贵于朝,妇贵于室,故得蒙夫之谥。妇人无爵,故无谥。
598 [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周礼·小史》“卿大夫之丧,赐谥,读诔”。止赐卿大夫,不赐妇人,则妇人法不当谥,故号当系夫。《释例》曰“谥者,兴于周之始王,变质从文,于是有讳焉”。传曰“周人以讳事神,名,终将讳之”,故易之以谥。末世滋蔓,降及匹夫,爰暨妇人。妇人无外行,于礼当系夫之谥,以明所属。《诗》称庄姜、宣姜,即其义也。是言妇人于法无谥,故取其夫谥冠于姓之上。生以夫国冠之,韩姞秦姬是也;死以夫谥冠之,庄姜定姒是也。直见此人是某公之妻,故从夫谥,此谥非妇人之行也。夫谥巳定,妻即从而称之。
599 [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孟子卒,不称薨,不成丧也。无谥,先夫死,不得从夫谥。
600 [汉]服虔/撰,[清]袁钧/辑《春秋传服氏注》卷一。
601 [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正义曰:……其末世滋蔓,则为之作谥。景王未崩,妻称穆后,如此之类,皆非礼也。
602 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中华书局,2006年,第336页。
603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第3页:文即字,而先秦书未有言字者。《周礼·外史》、《仪礼·聘礼》皆言名,《左传》、《论语》、《中庸》并言文,以字为文,始于《史记》秦始皇琅琊台石刻曰“同书文字”。详顾炎武《日知录》及段玉裁《说文解字叙注》。
604 [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正义曰:……以其手之文理自然成字,有若天之所命使为鲁夫人然,故嫁之于鲁也。成季、唐叔亦有文在其手曰友、曰虞,“曰”下不言“为”。此传言“为鲁夫人”者,以宋女而作他国之妻,故传加“为”以示异耳。非为手文有“为”字,故鲁夫人之上有“为”字也。仲子手有此文,自然成字,似其天命使然,故云有若天命也。隶书起于秦末,手文必非隶书。石经古文虞作▓【造字图片-1】,鲁作▓【造字图片-2】,手文容或似之。其“友”及“夫人”,固当有似之者也。传重言“仲子生”者,详言之,与上重言“孟子卒”其义同也。旧说云:“若河图洛书天神言语,真是天命。”此虽手有文理,更无灵验,又非梦天,故言有若。另参[清]刘文淇《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文淇案:传文“为鲁夫人”上有“曰”字,则“为鲁夫人”四字皆指手文。《史记·年表》鲁桓公允母,宋武公女,生手文为鲁夫人,与《左传》同。《正义》之说非也。另参[清]张聪咸《左传杜注辨证》卷一释“仲子生而有文在其手”。
605 [汉]王充《论衡·雷虚》:鲁惠公夫人仲子,宋武公女也,生而有文在掌,曰“为鲁夫人”。文明可知,故仲子归鲁。
606 详见钱钟书:《管锥编》,第166-167页:孔疏此解,又胜王氏一筹:王氏尚谓为“书”,孔氏直断言“手文”似书字耳。孔氏于《左传》所记神异,颇不信许,每释以常理,欲使荒诞不经者,或为事之可有。……
607 《文心雕龙·总述》:今之常言,有文有笔,以为无韵着笔也,有韵者文也。
608 [清]顾炎武/著,[清]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1597-1598页:春秋以上言文不言字,如《左传》“于文止戈为武”,“故文反正为乏”,“于文皿虫为蛊”,及《论语》“史阙文”、《中庸》“书同文”之类,并不言字。
609 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0年,第224页。
610 [清]朱骏声《春秋左传识小录》,续修四库全书本,第125册,影印国家图书馆藏清光绪八年临啸阁刻朱氏群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
611 [清]洪亮吉《春秋左传诂》:《诗》《毛传》:妇人谓嫁曰归。郑元《礼记》注:归,谓归夫家也。虞翻《易》注:归,嫁也。杜本此。
612 《史记·鲁周公世家》:初,惠公嫡夫人无子,公贱妾声子生子息。息长,为娶于宋。宋女至而好,惠公夺而自妻之。
613 [唐]司马贞《史记索隐》:索隐左传宋武公生仲子,仲子手中有“为鲁夫人”文,故归鲁,生桓公。今此云惠公夺息妇而自妻。又经传不言惠公无道,《左传》文见分明,不知太史公何据而为此说。谯周亦深不信然。
614 [清]马骕:《绎史》卷三十一,中华书局,2002年,第889页:惠公,鲁之令主。《史》说疑诬。
615 李衡眉:《周代婚姻禁忌述略》,《先秦史论集续》,齐鲁书社,2003年,第203页。
616 李衡眉:《周代婚姻禁忌述略》,《先秦史论集续》,第199页。
617 [清]刘献廷《广阳杂记》,中华书局,1957年,第203页。
618 《左传·闵公二年》:初,惠公之即位也少,齐人使昭伯烝于宣姜,不可,强之。生齐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
619 参见李卉:《中国古代的收继婚》,《大陆杂志》,第9卷第4期。
620 详见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中华书局,2006年,第337页。
621 另外的意见也很值得参考,比如谢维扬在《周代家庭形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77页:有些学者每将文献记载的许多确实属于非婚男女性关系的现象,也看作是周代婚姻形态的表现,这不能不说是方法上的失误。例如,《左传》襄公三十年载:“蔡景侯为大子般娶于楚,通焉。”有人便认为这是“与家长制家庭之存在有关。”其实《左传》明说这是“通”,即今之通奸,是非正常男女关系。这是任何时代都可能有的,与婚姻和家庭形态无关。
622 即如反理学的陈亮也称“礼者天则也。礼仪三百,威仪三千,周旋上下,曲折备具,此非圣人之所能为也”,尽管陈亮所谓“天则”略带有“自然形成”的意味。见[宋]陈亮《经书发题·礼记》,《龙川集》卷十。
623 《榖梁传·隐公元年》:仲子者何?惠公之母,孝公之妾也。
624 [宋]朱熹《朱子语类》,《朱子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7册,第2850页:惠公仲子,恐是惠公之妾。僖公成风,却是僖公之母,不可一例看,不必如孙明复之说。
625 [清]钱谦益《跋季氏春秋私考》,《牧斋初学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1753-1754页:近代之经学,凿空杜撰,纰缪不经,未有甚于季本者也。本著《春秋私考》,于惠公仲子则曰隐公之母。
626 [清]顾炎武/著,[清]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309-310页:所以然者,以鲁有两仲子:孝公之妾,一仲子;惠公之妾,又一仲子,而隐之夫人又是子氏。二传所闻不同,故有纷纷之说。
627 [清]刘逢禄《左氏春秋考证》:证曰:此篇非左氏旧文,比附公羊家言桓为右媵子、隐为桓立之文而作也,不知惠公并非再娶。经云:惠公仲子。云:考仲子之宫,皆惠公之母,榖梁说是也。《鲁世家》云:惠公嫡夫人无子……《年表》:桓公母,宋武公女……。亦不云仲子。盖太史公所见左氏旧文如此,刘歆等改左氏为传《春秋》之书而未及兼改《史记》……
628 [清]于鬯《香草校书》,中华书局,1984年,第739页:此我字下不言何公,颇不明了。上文云:“惠公元妃孟子卒,继室以声子,生隐公。”明惠公不更娶矣,何来仲子归我,归何人也?及读《史记·鲁世家》,知此事有大难措辞者。《世家》云:“惠公嫡夫人无子,公贱妾声子生子息。息长,为娶于宋。宋女至而好,惠公夺而自妻之,生子允。”所谓嫡夫人者,即元妃孟子也。所谓贱妾声子生息者,即继室声子生隐公也。所谓息长娶于宋,惠公夺而自妻者,即所云归于我也。然则仲子本归隐公而实归惠公,既不得曰归我隐公,又不便直曰归我惠公,故浑其辞而但曰归于我。此必鲁旧史官语,其辞盖审酌至善者矣。……特以归隐公,则其时惠公在,隐公又非太子,将不必为夫人。惠公夺之而无以自解,乃以为符此手文夫人字耳。故《世家》独不载其说,岂非史公所据无此说哉?史公载惠公夺妻之事,司马贞《索隐》反引《左传》而疑之,又谓谯周亦深不信,然鬯独信其必有所本。盖非史公记此,即无以明《左传》之文。《传》固明知之而故不尽其辞,并缘饰以手文之说。赖《史》详注其事,正参观两合,安得疑之?且不特《左传》也。《榖梁传》云:“先君之欲与桓,非正也,邪也。已探先君之邪志而遂以与桓,则是成父之恶也。”《公羊传》云:“桓幼而贵,隐长而卑,其为尊卑出微,国人莫知。”若仲子果夫人,声子果妾媵,则桓为夫人子,隐为妾媵子,与桓何以曰邪?何得曰成父之恶?其尊卑亦甚显,何云微?何至于国人莫知?惟隐虽妾媵子而妾媵却正,桓虽夫人子而夫人却不正,故其辞如此。是三家作《传》者皆明有此事,特皆不明笔耳。得史公此说,而“三传”悉通矣。
629 裴学海:《古书虚字集释》,中华书局,2004年,第521页。
630 [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生桓公而惠公薨,言归鲁而生男,惠公不以桓生之年薨。[疏]注“言归”至“年薨”。○正义曰:杜知不以桓生之年薨者,以元年传曰“惠公之薨也,有宋师,大子少,葬故有阙”。少者,未成人之辞,非新始生之称。又改葬惠公而隐公不临,使桓为主。若薨年生则才二岁,未堪为丧主。又羽父弑隐,与桓同谋。若年始十二,亦未堪定弑君之谋。以此知桓公之生非惠公薨之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