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是中央开展最早的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专项运动的时候,当时中国的法律又实行的是有罪推定,可以在自认为你有罪时先实行抓捕,后审查证据。抓错了也没有“赔偿法”约束。在这一背景下,理所当然的,任志强就成了法律的牺牲品。
9月30日晚上十二点,任志强被以“贪污罪”送进了西城区看守所(现西城公安局宿舍区)。在一个全国人民都欢度国庆佳节和团圆节的日子里,任志强被关进了黑暗、脏乱并臭气冲天的看守所——一间十平方米左右的房间塞满了近二十个壮汉!这并不是什么令人愉快的事情,但却是令任志强终身难忘的记忆。
检察院给任志强的罪名是“贪污”,那当然要去任志强的家中寻找他“贪污”的赃物了。但是检察院在搜查中扣押的却是大量与“贪污”毫无关系的香港电影的录像带等物。
事后,任志强还听说了检察院另行通知他的兄弟姐妹向检察院缴纳了大量的现金作为他贪污应该退赔的押金。为了交退赔的押金,任志强的妹妹还不得不卖掉了刚买不久新的摩托车。
紧随任志强之后进入看守所的华远公司会计被检察院以“老婆生孩子,家里无人照顾”为由,于1985年12月释放了。
1986年的2、3月间,区检察院也通知任志强,已将他家人上交的现金全部都退回了。听到这一消息,任志强想,看来“贪污罪”的罪名是不能成立了。但是有罪推定在先,检察院又无法轻易将任志强放出。因此,当区检察院以为任志强无罪之后,他反而被升级进入了市级看守所(宣武区半步桥的k字楼,据说是日本人建的监狱),交由市检察院审理该案了。
从任志强正式调入华远公司算起,到被关押进看守所为止,任志强大约在华远一共工作了不到十二个月的时间,但检察院却用了十四个月的时间对任志强进行审查,比一天审一天的日子还多,可以说时间是足够了吧,也可以说是被彻底的洗了个干干净净。
其实,“贪污罪”的来由是因为他给自己和员工发了一大笔奖金。当然,任志强是在上级批准的的前提下发放的。这件事任志强在1985年三月就在企业自我清查整顿中主动申报过的,并已且经在5月7日区政府各机关来总结公司自查成果时做过结论的。
既然不能用“贪污罪”来定罪,也要找个判罪的理由,于是市检察院就从公司自查的报告中找了一条“工商局”已做过超出经营范围的结论的事当作“投机倒把罪”判任志强缓刑回家了。
个性强硬的任志强当然不同意这种莫须有的罪名了,他提出了上诉。上诉之后,法院顺水推舟的将此案退回市检察院重新审查。
最有趣的结局是,当市检察院给任志强发放无罪判定书的同时,却向华远公司领导(任志强的前任总经理和党委书记)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要求任志强不得上告检察机关(虽然当时没有赔偿法,但也是错案)。至于这个要求,任志强很容易就答复了,他可没有那么多的时间与精力去为个人的平反与荣誉问题而无休止的打官司。检察院更不知道,任志强“出狱”之后对前任总经理说的第一句话是“还要跟着党走”,第二句话是“娘打孩子还有打错的时候”!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任志强最少还有点基本的政治觉悟。
市检察院的第二个要求是将检查员的漂亮妻子安排在华远技术公司工作。
无独有偶,当市检察员的老婆进了华远公司时,区检察院审理任志强案件的检察员也要求辞职并调入华远工作,虽未如愿,但事后成了华远公司的代理律师。于是,“不打不成交”便成了任志强案件的结束语。
从监狱生活中无罪释放之后,任志强将这次坐牢的经历视为一次难得的教育,从那天起,遵纪守法的警钟会天天在任志强耳边响起,他下定决心绝不会再给检察院第二次这种再能找出把柄把他关进去的机会了!
现在文学牛人李敖说过:我做过牢,陈水扁没做过,所以我比他强!以此推论,任志强比一干房地产的巨头都要强。
而且被无缘无故关了14个月的任志强对共产党没有什么怨言,反而出狱后的第一句话是:还是跟着共产党走;接着说,娘打孩子也有打错的时候!
任志强的胸襟是否很伟大,我不作评论,但至少那时候是没想着当“愤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