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统治者吸收了隋朝灭亡的教训,认识到“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一哲理,为了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注重“德”和“礼”在国家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并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思想。德,在这里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礼,主要是指以封建纲常对臣民进行教化。就是说要用礼仪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而以刑罚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德刑相济,礼法并用。
把礼义教化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手段,并辅之以刑罚,听起来是不是很先进啊。唐王朝在我国历史上是一个繁荣昌盛的封建王朝,从建立以来,其政治、经济、科学文化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是继两汉之后又一个强大的封建王朝,也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文明国家之一,先后出现了“贞观之治”“永徽之治”“开元盛世”等局面,成为中国封建发展史上的一个高峰。在这期间,唐朝的法制也趋于成熟和定型,并且奠定了唐以后封建法制的基础,被世界公认的中华法系就是在唐代形成的。
唐朝法律也就是唐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唐律是唐代律与律疏的总称,是个集合的概念,包括《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及其《律疏》等一系列律文与律疏;狭义的唐律单指《唐律疏议》,因为《唐律疏议》是中国保存至今最系统的封建法典,同时又是封建法典中最有代表意义、影响最为深远的经典之作,而且还是现存的唯一一部唐代法典。
唐律提倡“一准乎礼”,德礼为主,同时“宽仁慎刑”,就是提倡轻刑,对犯罪者处刑取慎重态度。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关于女性罪犯怀孕时期的刑罚处罚的规定。唐律规定,如果一个孕妇犯了罪被判处死刑,虽然不能因此减刑,但是要在分娩后一百天才能执行死刑。如果执行刑罚的官员没有按照唐律的规定提前执行了该女性罪犯的死刑,那么这个任性的官员就要受到唐律的制裁。如果怀孕的妇女犯了较轻的罪行被判处笞杖刑,也要等到分娩后一百天才执行,如果官员擅自在女犯人怀孕期间用了刑,也要受到唐律的制裁。
唐朝在行政体制上,基本继承了隋代制度,中央继续实行三省六部寺监制度。尚书省设令、仆射,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司其职。唐朝刑部的长官为刑部尚书,下属为刑部侍郎;刑部尚书与刑部侍郎总领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而各司还分设人数不等的低级办事人员。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案。刑部为中央司法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的徒、流案件和地方徒以上案件。
唐朝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加强,监察机关也进一步完备与成熟。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其下并设台院、殿院、察院。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负责监察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御史台可弹劾百官,但“每弹之,必先进内状,许,乃可”。
在遇有大案时,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三司推事”。唐代中央完整的司法体系,既有明确分工,又互相配合制约,有利于皇帝加强对司法权的控制。
做官也是要被监管的,还是做老百姓好,法律还会照顾你,德礼为主、宽仁慎刑,多好啊。不好意思,那还得看你犯了什么罪,一旦触及统治者利益或者想要动摇他的地位,你会发现你会混得很惨。
听说过“十恶不赦”吗?“十恶”是封建统治者为打击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十类犯罪在法典中的具体化和突出体现,总而言之,这些罪很重很重,还是很重,犯了你就倒霉。
作为一名合格的穿越者,你得知道“十恶”指的是哪“十恶”。具体包括“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十恶可是重罪,一定要重点解释一下。一曰谋反,是一种图谋、参加推翻封建地主阶级政权的犯罪行为;二曰谋大逆,是一种图谋、毁坏皇帝宗庙、陵寝和宫殿的犯罪行为;三曰谋叛,是一种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方的犯罪行为;四曰恶逆,是一种殴打、谋杀尊亲属的犯罪行为;五曰不道,是一种把人肢解、造畜蛊毒物伤杀人、以邪术诅咒人等的犯罪行为;六曰大不敬,是一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严的犯罪行为,包括盗窃御用物品、因失误而致皇帝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不尊重皇帝及钦差大臣等三类犯罪行为;七曰不孝,是一种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八曰不睦,是一种亲族之间互相侵害的犯罪行为;九曰不义,是一种侵犯长官和夫权的犯罪行为;十曰内乱,是一种亲族之间犯奸的犯罪行为。
“十恶”与现代西方的“七宗罪”(暴食、贪婪、懒惰、愤怒、骄傲、淫欲和嫉妒)不同,十恶罪名虽然有十个,但贯穿其中的,只有忠孝两字,违背的正是孔子的“仁”的思想核心,可见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之深。
对于十恶要严惩,用刑苛重,比如你期待已久的“五刑”,也可以叫作“五大酷刑”,主要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二十等法定刑罚。想知道怎么个严酷吗?少安毋躁,下面章节会给你详细讲解。
俗话说“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高官贵族和普通百姓“同罪不同罚”,在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就如唐代的刑法特权制度中的“八议制度”,指当皇帝的亲戚、皇帝的旧故、谨慎德行者、有大才艺者、有大功勋者、三品以上职事官及有一品爵位者、有大勤劳者、前朝国君及后代犯罪时,属于“八议”的适用对象,这些人犯罪,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而是要上报皇帝,然后由大臣“集议”,最终由皇帝定夺。而且皇帝大人还有一票否决权。
若是你真的不小心犯了事,你又刚好有个亲戚是朝廷里有权有势的官员,那么,只要花点小银子,你就可以平安无事地出来了。
中国的封建社会是一个等级特权社会,同时,封建社会也是以特权来维系并运转的,等级特权的规定意味着不同身份的人具有不同的社会地位和不同的权利,从实质上讲,等级越高,所享有的特权越多,等级越低,所享有的特权相对就越少,而平民百姓则没有任何特权。整个封建社会就是通过这种特权制度得以运转的,而法律作为统治阶级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当然要维护这种特权制度,以实现法的阶级统治的职能。
这个时候你肯定不耐烦了,这也不好,那也不好,那干脆不直接穿越到唐朝境内,去个其他国家,做个外国人,然后以其他身份进入唐朝境内,这样,你的法律对我效果不大吧。
哎呀,这个问题唐朝官吏早就商讨过了,你来了,照样有法律制约你。
出入唐朝的外国人按其身份,可以大致划分为两种:一种是各国政府派出的人员,诸如各国的外交使节以及留学生等;另一种则是民间形形色色的各类人,如各国来唐经商的商人和僧侣等。
唐朝对于外国人的管理还是比较严格的,为此发明了一种铜鱼符,有雌雄之分,并刻上国家名字,不同季节给外国使臣不同的铜鱼符,各国外交使节到达唐朝边境,必须出示唐朝颁发给各国的铜鱼符,这种铜鱼符分为两半,一半交予各外国使节,一半唐朝自己保留,外国国使须按不同的出访月份出示不同的符鱼,唯有两半铜鱼符核对无误,才准进入唐朝。
蕃客在进入长安之前,负责沿路护送的人员,不得私自同蕃客交谈,同时也禁止蕃客同沿途的百姓随意交流,另外,沿路所经过的州县的官员也不得私自会见蕃客,如若违反,则严肃处理。对于来唐学习的学生或者来经商的商人,唐朝还是热烈欢迎的,只要别闹事,一切好说。
穿越到唐朝,遵纪守法,则德礼相待,不然,大刑伺候。法律无情,还是乖乖做个良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