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真正了解唐朝酷刑,还得从五刑制度说起。
唐朝五刑制度,即唐朝刑罚体系中的笞、杖、徒、流、死五种法定刑罚制度。该五种刑罚制度是整个刑罚体系的核心内容,唐朝其他的刑罚制度都是围绕这五种刑罚制度展开的,包括后期的各种酷刑,都是在这五刑基础上的加强。
五刑具体包括笞刑五、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死刑二。笞刑五分别是:笞一十、笞二十、笞三十、笞四十、笞五十;杖刑五分别是: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徒刑五分别是: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流刑三分别是:两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死刑二分别是:绞、斩。
笞刑,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者腿部的轻刑,是针对轻微犯罪而设立,或作为减刑的刑罚。从笞刑适用对象来看,作为一种轻刑,其主要适用于窃盗且不得财、斗殴且未伤人、负债违契不偿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实际上多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说笞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
杖刑仅重于笞刑,是用三尺五寸长的竹杖击打犯人的背、腿、臀部,故带有身体刑罚的明显性质。《唐律》中规定,杖刑可以叠加,但不能超过两百。此外,杖刑除适用于较轻犯罪外,还适用于拷讯囚犯以获得口供。
徒刑的特征是以强制苦役为手段剥夺自由,在时间上有规定的持续性。唐之徒刑共五等,以一年为底线,以半年为等差,上限是徒刑三年。“徒者,奴也,盖奴辱之。”既让犯人戴枷或束钳,剥夺其自由,又强制服劳役,这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服役施以耻辱的刑罚显然比杖刑要重。
流刑,流刑又称流放,这个大家肯定很熟悉,是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的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法”。唐朝的流刑主要应用于对下列犯罪的惩罚:第一,触犯皇帝与王朝根本利益的犯罪及相关者;第二,思想言论方面的犯罪;第三,触犯军法;第四,触犯封建礼教的犯罪;第五,妨害管理秩序罪;第六,官吏贪污罪;第七,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人身安全方面的犯罪。
死刑,顾名思义,就是致死之刑,即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死刑是中国最古老的刑罚之一,也是五刑之中最重的一种刑罚。唐朝广义上的死刑分为绞、斩两种法定的死刑执行方法。绞刑就是用绳子把犯人勒死;斩刑你应该很熟悉了,就不过多介绍了。
上面介绍的是唐朝正统的“五刑制度”,制度是人定的,法也是人实施的,不过一旦司法者变了味道,法律也只是一堆白纸。
说到酷刑,绝不是唐朝独有,可以说历朝历代屡见不鲜。
奴隶社会就流传下了各式对肉体摧残的刑罚:墨(又称黥刑,在面上或额头上刺字涂墨)、劓(yì,割去受刑人的鼻子)、膑(剔去膝盖骨,著名的孙膑就曾受此刑)、宫(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官)、大辟(即死刑)。
对于死刑,执行的方式也多种多样,有些极其残酷,比如商代末期纣王执政时,出现的炮烙: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火烤热,令有罪者行走其上,最终坠入炭火中烧死;醢刑:将受刑人捣成肉酱,又称菹刑;脯刑,将受刑人杀死并晒成肉干。
为了维护巩固自己的统治,当权者往往会采取严厉残酷的刑罚来打击反叛者,即便是一向主张“德主刑辅”的唐朝也不例外。在这里,作为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帝,我们不得不提武则天时期的酷吏。
武则天以女性的身份登上皇位,在封建王朝“男尊女卑”的思想下来看,是有悖三纲五常的,所以遭到了唐王朝许多官员的反对,尤其是李唐王室及旧臣。为了维护其武周政权和个人权威的政治势力,不得不任用大量的酷吏来进行诛杀以立威,为掌握国家统治大权,她毒死了已立为太子的亲生儿子。
武则天时期的酷吏由于多数出身无赖,靠告密起家,就如来俊臣有犯罪前科,侯思止甚至目不识丁,这些人的任命往往由武则天来决定,未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便直接为官,他们能否按照律法程序审案便可想而知。这些酷吏在执法过程中,大多都釆取了罗织罪名、酷刑逼供和大肆牵连这三种方式,这也使得监狱中千奇百怪的酷刑应运而生。
唐代后期,唐王朝一蹶不振,内有官吏贪污腐化、朋党之争、宦官专权、藩镇割据,外有吐蕃、回纥侵扰,同时阶级矛盾激化,农民的反抗斗争日益激烈,唐王朝已经陷入了全面的统治危机之中。面对这样的局面,统治者只有抛弃唐代前期“宽简”“慎刑”的指导思想,而采用“刑乱邦用重典”的指导思想。
纵观整个唐朝,甚至整个封建统治阶级,儒家思想对古代朝代的影响是越来越深远,唐朝尤为更甚,同时,为了加强封建统治,统治阶级往往是运用酷刑,重用酷吏,达到威慑效果,于是“唐朝十大酷刑”便诞生了。
唐朝十大酷刑:
第一,杖杀。杖杀是唐朝政府运用极其普遍的刑罚,是一种用重杖击打屁股处死罪犯的行刑方式。这也是由唐朝刑罚制度“五刑”中“杖刑”所变异而来,是为满足统治者需要而形成的一种变态的刑罚手段。杖刑本属于轻刑,但当把它作为死刑的执行手段后,就非常的残酷,常常令罪犯血肉淋漓而死。
第二,腰斩。腰斩是用重斧从腰部将犯人砍作两截,执行后犯人往往一时还死不了,活生生地承受被斩成两段的痛苦,所以比起斩首要残酷得多。
第三,弃市。弃市是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犯人暴尸街头的一种刑法,这是一种很普遍的刑法,在闹市当众杀人可以威慑百姓,维护统治者的威严。
第四,枷刑。枷刑本不是死刑,但唐书里记载的巨枷,人戴上去就要痛苦而死了。《旧唐书·酷吏传》记载:“作大枷,凡有十号:一曰定百脉,二曰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著即承,五曰失魂胆,六曰实同反,七曰反是实,八曰死猪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
第五,戮刑。戮刑是既剥夺犯罪人生命又加以侮辱的刑罚。古时戮刑可以分为两种,生戮和死戮。生戮是先戮后杀,死戮是先杀后戮。在古代,人们将戮刑视为奇耻大辱。
第六,车裂。车裂就是五马分尸,把人的头和四肢分别绑在五辆车上,套上马匹,分别向五个不同的方向拉拽,直至把人的身体撕裂成五块。唐昭宗天祐二年(905年),唐朝廷将太常卿张廷范在首都闹市中车裂。五马分尸这本是早已废止的古老的严厉刑罚,但唐政府又复用,由此可见唐政府是越来越残暴,内心是越来越懦弱。
第七,灭族。灭族刑就是株连刑,一人犯死罪家族所有人都要死。因一人有罪而牵连自己父母、妻妾、儿女、亲人、朋友等等和自己有关系的人都要倒霉遭殃。唐朝藩镇互相屠杀用灭族刑已习以为常,唐朝之混乱可想而知,屠族灭门惨祸在混乱的唐朝为家常便饭。
第八,剐刑。剐刑就是把人绑在竹槎上拽来拽去,肉被剐尽直至露出白骨,然后再杖杀,这种做法是极其残忍的,受刑者能够看到自己的肉一块块地被剐下,与五代时期的凌迟很接近。
第九,地狱刑。唐朝是中国恶吏最盛行的时代,“招集无赖数百人,令其告事,共为罗织,千里响应”,而恶吏施展才华的地方当是牢狱。“取大瓮,以炭四周炙之,令囚入中”,这是大家都熟悉的“请君入瓮”的刑法,当是“烹煮瓮刑”;“掘地为坑,实以棘刺,以败席覆上,领囚临坑讯之,必坠其中,万刺攒之”,这当是“万刺坑刑”;“纺囚梁上,缒石于头。讯一囚,穷根柢,相牵联至数百未能讫,衣冠气褫”,这当是“缒石断头刑”;“令寝处粪秽,备诸苦毒。自非身死,终不得出”……由于唐朝酷罚刑法太多太混乱,名目繁多,根本难以概述,这些五花八门、千奇百怪的整死人刑罚都发生在唐朝监狱之中,而此监狱实在比地狱还可怕,故以“地狱之刑”做草率的简述集汇。
第十,无罪刑。唐朝是大部分时期战乱的年代,司马光评论:“祸乱继起,兵革不息,民坠涂炭,无所控诉,凡二百余年。”唐朝本身就如同一个大监狱大牢房,人民在唐朝社会受尽磨难,无罪而受尽刑罚。
此外,五代十国时期刑罚残酷,有决口、灌鼻、割舌、折腔、刀锯、肢解、刳剔、炮炙、烹蒸等酷刑,但很少有人知道这些酷刑大多也产自唐朝。五代只是唐朝割据的延续,五代十国时期记载的各种残酷刑罚大部分是继承于唐朝,五代十国的国君的前身都是唐朝割据军阀,他们运用的刑罚大部分是继承于唐朝的。
第十四篇 人生七十古来稀,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了怎么办
不知不觉在唐朝过了大半辈子,都到了退休的年龄了。于是你脱去了公务员的制服,拿着朝廷发的养老金,高高兴兴回家养老去了。如果你没能考上科举,在唐朝做了大半辈子的平民百姓,又没娶上媳妇生个娃,那也别担心没有人给你养老。老弱病残都别担心,唐朝的福利制度会让你安然度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