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宗杀建成元吉,比周公诛管蔡,如何比得!太宗无周公之心,只是顾身。然当时亦不合为官属所迫,兼太宗亦自心不稳。温公此处亦看不破,乃云待其先发而应之,亦只便是郑伯克段于鄢。须是有周公之心则可。问曰:范太史云,是高祖处得不是。曰:今论太宗,且责太宗;论高祖,又自责高祖。不成只责高祖,太宗全无可责!又问:不知太宗当时要处得是,合如何?曰:为太宗孝友从来无了,却只要来此一事上使,亦如何使得?先生又曰:高祖不数日,军国事便付与太宗,亦只是不得已。(109)
从中亦可见宋儒辨义利公私之严,可谓诛心之论,然其于史事多有不合。必欲衡史论人,当以两事为准则,一是必须考订、尊重史实,二是选择评价标准。史事失考,则无的放矢;至若标准,可以随意,但须说明,不然令人困惑,不知依据何来?徒淆视听。比如选择放弃传统标准,完全采用功利观点,则说“杀兄逼父,全无所谓,不必争论,只看太宗历史贡献可矣”。如此,则夫复何言。如尚不欲尽弃伦理标准,则此一事实或罪名成立,不惟此事有失孝悌,前后所为亦将大为逊色。前之所为全为功利,后之所为尽为伪饰矣。(伪饰亦有其客观效果,故曰“逊色”,而未予否定。)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据温大雅《大唐创业起居注》并后之史书考之,高祖举义之前,太宗就已喜接儒士,起兵之后所纳又多为大儒王通弟子,恐非尽为利用而已,实有意气相投之处。倘使其所为尽为一己功利,诸儒肯从之乎?天下肯归心乎?此不足论也。
司马光之误,在于将建唐之功,尽归之太宗,而失考于高祖整体谋划,全局指纵以及建成初始之功绩。高祖平定天下,太宗确有盖世功劳,为高祖所首肯,远为建成所不及,故王珪、魏征有建功固位之议。然而机会不再,且此事非短期可成,又素未储备人才,出征还须从太宗处征调将佐,如何可成。加之元吉与其协谋,各树党友,“共倾世民”,于时又有高祖易储风闻,“益不自安”(110)。于是由嫉妒而生怨恨,由怨恨而生恐惧,由恐惧而动杀机矣。因而屡设阴谋暗害太宗,引起太宗警觉,诉之于高祖,高祖出于无奈,亦仅责之而已。建成不思悔改,竟然外结庆州都督杨文干举兵欲行篡杀之事。败露之后下狱,将置之罪;高祖令太宗伐杨文干,而许以太子之位(非以利啗之,除其后虑也);两事皆因后妃辩护而作罢。太子建成此谋若成,则悲剧必有过于“玄武门之祸”矣。是时太宗方有“待其先发而应之”之议。事既败露,太子犹怙恶不悛,继续加害,先是招之夜饮,太宗不疑而赴,竟鸩之以毒,至此醒悟;又密结高祖近臣与后妃,使谮陷世民于上前;最后与齐王元吉设谋,让元吉请命出征,借世民率从前来饯行之机,一网打尽。是不置之死地不能止矣,兄弟之情至此已绝,势同水火,即使将来登基亦必不能相容。
当此危机之际,秦王世民方与幕僚密议,而有“玄武门政变”之发。实出无奈,于不得已而为之,终不至于甘为枉死之鬼。纵使太宗自甘坐以待毙(即不“顾身”),天策府那些曾遭太子与元吉陷害,智倾一世或勇冠三军的僚佐,其肯甘心乎?恐将自专矣。届时真将祸不可测,太宗能无虑之乎?岂云为:“为官属所迫?”
兄弟相残当然是人间悲剧,而高祖实有不可推卸之责任。此前本有几次妥善解决之机会,皆议而不行,遂使矛盾日益加深,以致酿成大祸。倘能果决行之,建成不能继续施其阴谋,犹可保全禄位,不至罪及全家;然其竟于三子功过是非之间,不能决以公断,牵于骨肉之情,妇人之仁,小不忍而终乱大谋。终于导致两子丧命,而使太宗蒙杀兄灭弟之憾。惜乎一世英明,而黯于谋家。其后,高祖虽对太宗有“近日以来,几有投杼之惑”语,实为安慰,亦以自解也。
按:朱子所云“比周公之诛管蔡”。本为太宗自喻之言。太宗见《太宗实录》所记“语多微文”,乃谓玄龄曰:“昔周公诛管蔡而周室安,季友鸩叔牙而鲁国宁,朕之所为,义同此类。盖所以安社稷、利万人耳。史官执笔,何烦有隐?宜即改削浮词,直书其事。”足见太宗之心胸坦荡。而朱子不许,将其事拟之“郑伯克段于鄢”,归罪太宗,似是而非。郑伯为兄为君,而段为弟为臣,主动权全在郑伯,郑伯不早予弟以惩诫,期其悔改,而竟纵其所为,以便待其满盈而声罪除之。用心之险恶,言之齿冷。而太子建成为兄位上(皇储);太宗为弟位下,完全没有主动权,只有禀上公断而已。高祖对此事危险性估计不足,一再优柔寡断,不惟置太宗于险地,且亦导致事机于无可挽回。恐非牛致功先生所谓:心中早有成算,“放手让双方互争高低,以使自己不失任何一方的支持与拥护”(111)。试以常情推之,可以想见闻变之时,高祖之震惊,及其后之懊丧不已,实已无心问政,故于不久即行禅让之事,自为太上皇,非逼之也。而非朱子所云“只是不得已”。
朱子最终还是肯定了唐太宗,曰:“太宗功高,天下所系属,亦自无安頓处,只高祖不善处置了。”“论后世人,不当尽绳以古人礼法。毕竟高祖不当立建成。”(112)此论所见极是。及其回答学生“王、魏教太子立功以结君,后又不能死难”之问时,又忘记此一原则,竟曰:“只为祇见得功利,全不知以义理处之。”一方面肯定王、魏之刚直,一方面又责其只见功利,前后不免矛盾。
王珪、魏征之事太子,本受王命,非可自择,职责所守,不得不忠于其事;至于不能死难,应可方之于孔子之论管仲,管仲不死公子纠之难,而终助齐桓公成为春秋首霸,“九合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岂若匹夫匹妇之为谅也,自经于沟渎而莫之知也?”(113)王、魏之学,本属河汾学派,其学非不讲义理,然其义理终须落实为经世致用,此亦为与太宗相投之处。其师王通并不一概否定功利,而是给予有条件地鼓励。观王、魏之谏诤,说理处何尝缺乏义理?正因为不拘小节小谅,所以能助成太宗贞观之治,致君为一代明君,而自己亦为一代名臣。
参考文献
[1]杨荫楼《唐太宗的崇儒及其儒家政治观》,《孔子研究》,1990第2期。
[2]盖金伟、孙钰华《论“释奠礼”与唐代文化权威的构建》,《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科版)》,2006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