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愈和李翱,是我国儒学史上有影响的两位文学家兼思想家型的学者。他们以力主反佛、维护儒家思想的独尊地位为己任,思想上上承孔孟儒学,下启宋明理学,在中国儒学史上处于承先启后的地位。
韩愈、李翱通过反对佛老,继承和复兴儒学,重新确立了儒学在中国学术文化中的独尊地位。韩愈、李翱所处的中唐时期,社会问题已较严重。突出的是经济凋敝、藩镇割据,统治阶级内部宦官集团骄横跋扈,国家走向分崩离析的边缘;在意识形态领域里,儒、道、释相互攻伐,互争高低,而大有佛老势力恶性膨胀,占据主导地位之势。韩、李排佛老、兴儒学的根本原因,是由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决定的,是由儒学的社会功能决定的。儒学对于整顿封建社会的纲常伦理,维护地主阶级统治是得心应手的工具。而佛老之术,对于整顿国家政治经济秩序是不利的。这就是他们排佛以建道统,援佛以复性的动因和目的,在其代表作《原道》和《复性书》中,他们排佛老以兴扬儒学之目的昭然可见。所以韩、李努力继承和复兴儒学,以力挽唐王朝大厦之将倾,这是从当时的历史实际出发,也就是后来宋朝苏轼为韩愈盖棺定论的“道济天下之溺”。
尽管儒学在唐代并未真正取得“唯我独尊”的地位,但韩、李积极坚决地捍卫儒学,提高儒学,建立儒学之道统,甚至援佛性以入儒,宣传儒学思想,践履笃实,为儒学文化在民族文化中的地位做出了他们自己不懈的努力。
在中国儒学发展史上,韩、李承前启后,开宋明理学之先河。
关于儒学的道统之说,孟子已略有所论。《孟子·尽心下》历叙圣贤相传的系统,且孟子有隐然自命之意。但从孟子之后,即未有再言之者,直到韩愈作《原道》,始又重新提出。韩愈详叙上自尧舜下至孟轲这个一脉相承、轲后中断的先王之道,表明韩愈本人是儒学道统的继承者、兴复者。韩愈之后,及至宋明,儒学道统能被周、程、朱等理学家所传承、阐发,韩愈可说是导其先路、开其先声的。
李翱的“复性”说后为宋明理学所直接继承,程、朱、陆、王都讲“复性”、“复其初”、“复如日”、“复心之本体”等等。宋明理学家的“存天理,灭人欲”的说教,也源于李翱“忘嗜欲归性命之道”的禁欲主义色彩的儒学思想。宋明理学,可谓是一种改造了的新儒学,或佛道化了的新儒学,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因为李翱援佛以入儒的影响造成的。宋明理学家们,在儒学的基础上,兼综三教,超越佛、道,改造和发展儒学,使其成为我国文化学术史上的一种新的哲学形态。
韩、李针对当时佛老势力的盛行,破坏了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秩序,提出兴复和倡立儒学。他们的观点尽管还缺乏详密严谨的理论体系,但毕竟是与佛老学说直接杭衡的。在当时佛、道、儒互相攻伐,互争高低的情况下,揭露了佛道学说的荒诞及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增强和提高了儒学地位,具有排斥佛老的思想理论作用和政治意义。
韩、李所阐明的儒家学说的具体内容,为理学家或承认,或吸纳,或发挥和发展。且在儒家经典中,孔子《论语》自汉朝以来,即为世人所尊重;《孟子》在唐以前,虽有儒家代表推崇或为之作注,但地位并不像后世那样崇高,只是到中唐韩、李才大加推崇。韩、李之后,《孟子》的地位越发提高,到了宋代,经理学家程、朱等人的推崇表扬,乃至由子部升为经部,成为儒家经典之一。他们还特别重视宣扬《大学》、《中庸》的思想,使得《大学》、《中庸》到了南宋时,与《论语》、《孟子》并称为《四书》成为学者必读的经典,与五经受到同等的重视,这不能不说是韩、李的功劳。韩愈所提倡的“性三品说”,李翱的“性善情恶”说为二程提出气质之性以及天理人欲之辨开辟了道路。因此宋明理学家在最后选定儒家道统的传承谱系时,在孟子之后,宋儒之前确定了韩愈的位置,是对韩、李儒学贡献的肯定。
————————————————————
(1) 《赠族侄》,《韩昌黎诗系年集释》卷一。
(2) 《韩昌黎文集·答崔立之书》。
(3) 《与陆傪书》,《全唐文》卷六三五。
(4) 《论语笔解·子路第十三》。
(5) 《唐故中书侍郎平章事韦公集纪》,《刘禹锡集》卷一九。
(6) 《读李翱文》,《欧阳修全集·居士外集》卷二三。
(7) 《唐会要·议释教》。
(8) 《韩昌黎文集·论佛骨表》卷八。
(9) 《韩昌黎文集·论佛骨表》卷八。
(10) 《韩昌黎文集·原道》卷一。
(11) 《韩昌黎文集·原道》卷一。
(12) 《原道》,《韩昌黎文集》卷一。
(13) 《韩昌黎文集·重答张籍书》。
(14) 《韩昌黎文集·与孟尚书书》。
(15) 《原道》,《韩昌黎文集》卷一。
(16) 《去佛斋》,《全唐文》卷六三六。
(17) 《全唐文·再请停修寺观钱状》卷六三四。
(18) 《全唐文·与本使杨尚书请停率修寺观钱状》卷六三四。
(19) 《李文公集·复性书上》卷二。
(20) 《韩昌黎文集·原性》卷一。
(21) 《李文公集·复性书上》卷二。
(22) 《李文公集·复性书中》卷二。
(23) 《李文公集·复性书上》卷二。
(24) 《李文公集·复性书中》卷二。
(25) 《李文公集·复性书中》卷二。
(26) 《李文公集·正位》卷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