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介甫用事,呼吸成祸福,凡有施置,举天下莫能夺。高论之士,始异而终附之、面誉而背毁之、口是而心非之者,比肩是也。道原独奋厉不顾,直指其事,是曰是,非曰非。或面刺介甫,至变色如铁;或稠人广坐,介甫之人满侧,道原公议其得失,无所隐……如道原者,可以为刚直之士乎!
这些人的共同精神就是刚直、敢言,那么这种行为有什么实际的政治作用呢?
司马光想说的是:只有当不同意见汇聚一堂的时候,才能将利害分析清楚,决策者才能不偏向一端,或者纠正其极端化的主张。熙宁十年(1077)四月,他致信当时的宰相吴充,望罢青苗、免役、保甲、市易、开边,那如何操作呢?司马光提出了“开言路”:
欲去此五者,而不先别利害,以寤人主之心,则五者不可得而去矣;欲寤人主之心,而不先开言路,则人主之心不可得而寤矣。(127)
元丰五年(1082),司马光在《遗表》的最后也说:
臣窃见十年以来,天下以言为讳,大臣偷安于禄位,小臣苟免于罪戾。闾阎之民憔悴困穷,无所控告,宗庙社稷危于累卵,可为寒心。人无贤愚贵贱,莫不知之,而讫无一人敢发口言者。陛下深居九重,徒日闻谀臣之言,以为天下家给人足,太平之功十已八九成矣。臣是以不胜愤懑,为陛下忍死言之。(128)
结合上文所论,司马光的意思就更圆满了:政治的改善,确实需要神宗“毅然奋乾刚之断,悔既往之失”,但他已经暗示,这靠神宗个人是做不到的,因而需要臣僚的努力,即以“异议”之汇聚,改变神宗的意志。这就是他所谓的“开言路”:如果要使君主不为某一种意见(王安石)所左右,就要保证其收到的意见总是多元的。
也许有人会说,“开言路”只不过是劝君主纳谏,这是一个帝制政治下老生常谈的话题,由司马光提出来,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这种说法只是部分正确。与得人一样,司马光并非从君主的角度谈论“开言路”,而是强调臣僚的“异论”推动君主选择的多元化,从而避免陷入某一种错误不可自拔,或纠正某种偏颇。他的潜台词是,靠君主主动纠偏是很困难的,在当时,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由臣僚推动。
如果观察司马光在元祐时期的措置,就能更好地理解司马光这一主张的实质与复杂性。神宗去世后,司马光给高氏所进的第一条建议就是开言路。元丰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他在给高氏的《谢宣谕表》中,就说:“陛下实有圣德,知所先务,听政之初,首开言路。”(129)三月三十日,司马光正式上了《乞开言路札子》。他先指出,神宗朝的问题,不是神宗本人的,而是“罪在群臣”;因为近年以来,“士大夫以偷合苟容为智,以危言正论为狂,是致下情蔽而不上通,上恩雍而不下达”(130)。所以,当今最为紧急之务,就是广开言路,“不以有官无官之人,应有知朝政阙失及民间疾苦者,并许进实封状,尽情极言”;“如此则嘉言日进,群情无隐,陛下虽身居九重,四海之事如指诸掌,举措施为,惟陛下所预”。元丰八年五月、六月,司马光又先后上了《乞开言路状》《乞改求谏诏书札子》(131)《乞申明求谏诏书札子》(132)敦促开言路的彻底落实。
与乞开言路同步,司马光上疏要求罢废新法。元丰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司马光上《乞去新法之病民伤国者疏》(133),意思基本上和他元丰五年所作的《遗表》是一致的,“择新法之便民益国者存之,病民伤国者悉去之”,但其实在他看来新法没有什么便民益国的内容;司马光又提出最急之务是保甲、免役、将官这三项,并在随后的四月二十七日分别上了三状,乞罢此三种新法。五月二十八日又上《请更张新法札子》(134);十二月四日又上《革弊札子》(135)敦促落实。
一般认为,司马光请开言路,就是为了罢废新法。这只是看似如此,因为乞开言路与乞罢新法某种程度上是相互矛盾的。所谓开言路,意味着多种选择,不一定是要罢新法;即使反对新法,也不一定是要彻底罢废新法。章惇在反击司马光请罢免役法时提道:“(司马光)称:‘臣民封事言民间疾苦,所降出者约数十章,无有不言免役之害,足知其为天下之公患无疑。’臣看详,臣民封事降出者,言免役不便者固多,然其间言免役之法为便者亦自不少,但司马光以其所言异已,不为签出,盖非人人皆言免役为害,事理分明。”(136)因此,绝不是所有的人都会同意司马光彻底地、一刀切地罢废新法。
对于这个矛盾,司马光是如何应对的?有记载提到,苏轼与司马光商议役法问题,意见不合,苏轼归家后连呼“司马牛!司马牛!”(137)又称,范纯仁向司马光建议缓行差役,司马光不同意,故范纯仁叹曰:“是又一王介甫矣!”(138)总之,似乎司马光走上了王安石的老路:执拗、听不进不同意见。如果真是如此的话,司马光自己都未能践行自身的主张。
要说司马光的性格有与王安石类似的固执,大概没有问题。但司马光是否能在政治实践中避免这种固执的危害性,则必须考察元祐时期各项新法到底是被如何处置的。下面举几个例子。
(一)役法
元祐元年正月二十二日,司马光抛出了他的《乞罢免役钱依旧差役札子》,“寻得旨依奏”(139)。但是,这份札子引起的争议却难以平息。右司谏苏辙说:“今但备录札子,前坐光姓名,后坐圣旨依奏。”监察御史孙升也说:“敕文独坐司马光之言。”(140)这说明,其他的宰执都持保留意见。当时的三省宰相是蔡确和韩缜,执政有司马光、张璪、吕公著、李清臣,枢密院长贰则是章惇、安焘。这其中,除了司马光和吕公著,其他皆所谓“熙丰旧臣”,不支持罢免役法也属自然,章惇就有长篇文字逐条批驳司马光札子的矛盾、疏漏。
可是,即便非“熙丰旧臣”者,即使认为章惇的批驳是“处心积虑,欲以倾光”(141)者,也不完全同意司马光的意见。苏辙、王觌、孙升、刘挚都提出了不同的意见(142)。范纯仁更认为,“法固有不便,然亦有不可暴革,盖治道惟去太甚者耳”,“缓行而熟议则不扰,急行而疏略则扰”(143)。同为执政,又是司马光同道的吕公著,虽不满枢密院长贰章惇、安焘“大段不通商量”,但也建议“望宸衷详酌,或选差近臣三数人,专切详定闻奏”。在他的建议下,终于成立了详定役法所,“宜差资政殿大学士兼侍读韩维、吏部尚书吕大防、工部尚书孙永、给事中兼侍读范纯仁专切详定以闻”(144)。
详定役法所的成立,意味着关于役法的争议超出了司马光个人的控制。在这之后,参与役法讨论的还有范百禄、吕陶、赵瞻、文彦博、苏轼、上官均、刘昱、傅尧俞等。详定役法所内部的意见完全不能统一,苏轼就因为意见不同而请辞详定役法(145)。元祐元年十一月,平章军国重事文彦博又提出,役法事不能自上而下讨论,而应该自下而上,也就是交由“逐处亲民官、监司相度”,因此朝廷“诏令详定役法所限两月结绝,如限满有未了事,并送户部施行”(146)。但这只是改变了详定的方式,争论并未停止。
而司马光在元祐元年正月抛出建议后,续又于二月十七日上《乞坚守罢役钱敕不改更札子》(147);详定役法所成立后,又上了《乞申敕州县依前敕差役札子》(148);元祐元年六月,又上《申明役法札子》(149)。这些都说明,司马光一直在努力“推销”自己的役法方案,但他的威望也无法将己意贯彻下去,他的意见只是诸多意见的一种。
(二)与西夏的关系问题
司马光于元丰八年十二月的《革弊札子》中说:“臣观今日公私耗竭,远近疲敝,其原大概出于用兵。”(150)他认为,正是因为用兵,才有钱财之需求,才导致诸多刻剥之新法,因此与西夏的和平是罢废新法的先决条件。
关于元祐时期宋对西夏之“绥靖”策略及相关争论,李华瑞《宋夏关系史》已述之(151)。这个问题至少包含着是否息兵、是否弃地、弃地多少三个层次。息兵在当时并没有太大的争议,首先提出息兵论的是知庆州范纯仁,他于元丰八年十月建言:“伏望慈圣以陕西生灵之故,稍从其欲。”(152)差不多同时,韩维更明确提出“兵之不可不息者有三,地之不可不弃者有五”(153)。但争议就在是否弃地、弃地多少上。
元祐元年二月,司马光提出了自己的对西夏策略,见于他的《论西夏札子》(154)。他在札子中提出了两个策略:“一者返其侵疆,二者禁其私市。”前者即是将神宗时代所获西边境土放弃,以怀柔换和平;后者是以重法控制对西夏的贸易,是为以制裁迫使其屈服。关于这两个策略,司马光还分别致书枢密院、三省商议(155)。
司马光认为前者是上策,而后者是下策,但实际上朝廷先采用的是其下策,即禁私市(156);故司马光深为不满:“岂可弃上策而用下策,舍完全而就有失也!”(157)司马光坚信当“因天子继统,旷然赦之,归其侵地,与之更始”,他非常强硬地说:“若有执政立异议,乞令其人自立文字,若依从其议,它日因此致引惹边事,当专执其咎。”(158)
但是,司马光的强硬并非阻止争论。支持司马光弃地之议的有苏辙、王岩叟、刘挚、傅尧俞(159);这其中刘挚又认为不能一下就全弃与西夏,当“度其效顺坚决,至于再,至于三,然后以岁月予之”,因此与司马光实则有区别;苏轼也认为,当“艰难其请,不急于和”(160)。与刘挚、苏轼的意见类似但程度不同的是安焘,他在神宗朝就提出,“有非要害处固宜予以示恩”,但绝不同意司马光那种无条件的以土地换和平策略(161)。
尚书右丞李清臣则提出,吕大防、范纯仁“久在西塞”,“其人明审详练,为众所称”,应该访问他们的意见,“以其奏付三省、枢密院,与司马光所言参决利害”;或者应该派遣一人行视边塞,与逐路将帅商量(162)。而吕大防和范纯仁的意见果然与司马光不同。
吕大防认为,弃地之说,“盖思之未熟也”;他主张优择边帅,因为“今日西夏无继迁、元昊之强,中国有练卒精甲之备,苟将帅得人,固无足畏”(163)。与吕大防意见相同的是吕公著,他认为“先朝所取,皆中国旧境,而兰州乃西蕃地,非先属夏人。今天子嗣守先帝境土,岂宜轻以予人?况夏戎无厌,与之适足以启其侵侮之心,且中国严守备以待之,彼亦安能遽为吾患?”(164)此外,元祐元年正月派去“相度措置熙河兰会路经制财用事”的孙路、穆衍,也明确反对弃地(165)。林旦也曾上言,“谓弃地有十不可”(166)。左谏议大夫梁焘后来于元祐四年(1089)说:“朝廷昨来割弃陕西、河东堡寨,已失于前,今外议又传大臣欲以兰州定西一带割赐西人……大臣不务画策制伏外敌,使远人怀德而畏威,但日欲割弃疆土以损国势,非尽忠也。”(167)说明他也反对弃地。另外,据说“范育任熙河经略使日,于元祐弃地画疆之时,独能抗朝廷意指……又尝陈进筑之策”云云(168)。
在弃地问题上,范纯仁的意见接近司马光,但又有所不同。范纯仁认为,不能无条件把土地还给西夏,而是要用土地“换易陷蕃军民生口”(169)。元祐元年三月,环庆路经略使范纯粹提出了和范纯仁一致的主张:“趣令先以前后战阵掳陷官员、使臣、将吏、丁夫悉归朝廷,其所削之地并从给赐。”(170)到元祐元年七月,宋廷基本采用了他们的建议,达成了以土地换陷蕃汉人的策略(171)。
促使最终定议的重要因素还有老臣文彦博。元祐元年二月时,文彦博就明确同意息兵(172),但在弃地的问题上他有所犹豫,元祐元年三月时说:“若议及疆土,须庙堂之上众谋大同,苟有后艰,同任其责。或取与之间谋有同异,各述利害,理须明白,后或不应,谋果不臧,自任其责。”(173)这时文彦博没有明确发表意见,只是建议宰执熟议。但到了元祐元年六月,文彦博的态度变得很明确——以土地换暂时和平,“可以粗得整齐兵势,全养民力”(174)。文彦博的这一转变,李焘认为其“论与光合,众不能夺”(175)。
综上,自元祐元年二月司马光进《论西夏札子》后,异论纷纷;元祐元年三月,司马光又进《乞抚纳西人札子》,并进《抚纳西人诏意》(176);元祐元年六月又进《论西人请地乞不拒绝札子》(177)。他一直是整个策略争论中的一员,他所主张的内容也没有变化,即坚持无条件弃地以换取和平。但是,最终朝廷的策略只是部分和司马光的主张相合:先禁私市,又用降人换土地,最终用来交换的土地也是“除元系中国旧寨及顺汉西蕃境土外”的地方,与司马光的设想也大不相同。更何况随后西夏国内形势的变化也超出了当时的估计(178)。
上面役法、西夏两个例子说明,在重要事务上,司马光的主张不过是多种意见中的一种。在有些场合,司马光占据了优势,但并不总是如此。除此之外的罢青苗、将兵法,乃至用文彦博为平章军国重事上,情形都是类似的。可以确凿地认为,司马光主政期间,在多数重要政事上,都做到了各种意见的并存。而多元总是伴随着纷争,可在司马光看来,这就是真正的“开言路”,就是解决政治体走入歧途的最有效方法。纷争本身就是有价值的,就说明了政治的活力和弹性。
也许有人会说,这种异论、纷争很难说是司马光设计的结果,只不过是他无法控制局面而已。看起来似是如此,但可作为反驳证据的是,元丰八年六月,司马光向高氏奏进“职位卑微如堪大任者”,他提供的名单是:素所熟知的刘挚、赵彦若、傅尧俞、范纯仁、唐淑问、范祖禹;本不熟悉的吕大防、王存、李常、孙觉、胡宗愈、韩宗道、梁焘、赵君锡、王岩叟、晏知止、范纯礼、苏轼、苏辙、朱光庭;国之老成则有文彦博、吕公著、冯京、孙固、韩维(179)。从这个复杂的名单可见,司马光从来没有将自己的标准加于他所看重的臣僚,这么多臣僚之间的争议是他从一开始就必然估计到的,从上面举的两个例子也可见,他接受了这一局面。用苏轼的话来说:“光至诚尽公,本不求人希合。”(180)
但问题并非到此为止。当议论纷纭之时,如何保证它们不会伤害政治秩序本身?司马光的答案早就有了:当官僚的选任都合理的时候,特别是当官员都有德行的时候,即使出现纷纷异论,也不会伤害到政治体的运转。
在才德问题上,司马光始终坚持“重德轻才”,此点李昌宪《司马光评传》已述之(181)。庆历五年的《才德论》(182)、嘉祐六年的《论举选状》(183)、英宗治平元年的《贡院乞逐路取人状》(184)、神宗熙宁二年的《议学校贡举状》(185)诸文中,司马光一直都在阐述德行为先的主张,并推销自己的荐举之法。元祐主政后,司马光终于得以践行自己的策略。
在科举问题上,他对神宗朝以经术取人极为赞同,只是批评了“王安石不当以一家私学欲掩盖先儒”,因此调整了考试的经义科目;更重要的是他在进士科外,又推出“经明行修科”的方案(186)。元祐元年七月,他又推出了自己的“十科举士”方案,“十科”即行义纯固可为师表科、节操方正可备献纳科、智勇过人可备将帅科、公正聪明可备监司科、经术精通可备讲读科、学问赅博可备顾问科、文章典丽可备著述科、善听狱讼尽公得实科、善治财赋公私俱便科、练习法令能断请谳科(187)。可以看出,十科在强调德行的同时,强调为不同性质的岗位选择合适的人才。
这其中,司马光特别对监司的选任倾注了很多精力。元祐元年正月,他致书三省云:“朝廷今欲整治天下,苏息疲民,先须十八路各得好监司一两人,忠厚晓事,忧民忘私,使之进贤退不肖,兴利除害。”他还提道:“前日所草监司资格及委官荐举文字,不知诸公曾遍见未?若如此可行,则早告进呈施行。”(188)随后二月,朝廷即下诏举监司,乃用司马光之意(189)。司马光还认为,王安石变法以来所置提举官,“乃病民之本源”(190)。根据其建议,朝廷下诏罢诸路提举官,并重申了诸路宪、漕的本职,且对其候选人的资序提高了要求(191)。八月,针对御史韩川提出的“监司不当拘限资格,专任举主,当令宰相自加选择”之说,司马光又进行了反驳,重申了监司的人选应该“累任亲民”,且指出执政数人所见、所选有限,故自己的十科方案中有“公正聪明可备监司科”(192)。
总体而言,荐举在司马光德行为先的选材策略中占据很重要的位置。他任相期间密集发布荐举条令;元祐元年九月,翰林学士苏轼言:“臣请略举今年朝廷所行荐举之法,凡有七事:举转运提刑一也,举馆职二也,举通判三也,举学官四也,举重法县令五也,举经明行修六也,举十科为七。”(193)
当然,司马光的人才标准、选任方案,与他提出的其他任何方案一样,也不是没有遇到异议。即使如此,司马光主政期间对科举、官员选任的重视,特别是对官员德行的强调,成为元祐政治的第二个特点。这种主张并非新造,而是司马光原来就有的,但在此时的政治安排中,却具有了特殊的针对性。
提倡多元意见与官僚选任,构成为司马光元祐施政的两大支柱。罢废新法只是具体的政事,而贯穿这些政事的理念是他从仁宗、英宗、神宗朝不断思索政治现实的结果。回顾司马光自仁宗后期至哲宗元祐元年间的政治主张和实践,可以说,正是最后一年的执政使得他的政治理论体系得到了补完。
司马光相信,强调君主在政治秩序中的核心作用,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正确的,所以他对仁宗、英宗、神宗、哲宗说了差不多的话。但是,英宗,特别是神宗朝给他的这一观点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如何纠正一个作出了错误选择的君主,如何将政治秩序恢复正常?司马光开始侧重政治体的整体性,强调发挥君主之外的政治系统的有效性。他尤其认为,保证政治体中各种意见的并存、交锋,不但不会破坏政治体的稳定,反而会有拨乱反正的效果,会巩固政治体的基础。这种“多元主义”观点,也使得司马光一直所强调的人才、德行优先具有了新的针对性——选贤任能,德才孰先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在司马光的政治多元立场上,这种对人才,特别是对德行的强调,成了消解政治争议副作用的有效手段。
五 本节结语
当研究者探讨中国中古政治家的思想时,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并非不注意政治家的实践,而是将其思想、实践视为一种定格的事物。在帝制政治体制中,政治家所能发挥的创造性始终是有限的,一位伟大的政治家,并不是总能提出别出心裁的政治理论,而是能将固有的政治主张作不同的强调、不同的组合。这是中国中古政治理论的特色所在。
孤立地看司马光的任何一项政治主张,根本不会有什么吸引人的地方。但引人之处在于,司马光不断地思考着解决政治难题的方法——即使他武器库里的选择总是那么有限。到了晚年,他坚信找到了将政治秩序永恒地维持下去的武器组合;他相信自己经历、考虑了破坏政治秩序的主要危险,并找到了解决方案。司马光是历史学家,心目中最主要的政治问题是王朝的兴衰起落,所以他的最高目标就是如何能够避免本朝的衰落,这是他一生所致力于解答的问题,而他在晚年所得到的答案是:一个理想的君主可以保证政治正确,一个多元意见并存的政治局面可以保证君主不选择歧路,德行为先的选才策略可以保证多元意见不伤害政治秩序的稳定。这一组合,就是司马光的建设性所在。
理解了这一“建设性”,司马光对新法的“破”就更容易理解了:罢废新法就是为了恢复一个有效的政治体;进而通过当下的努力,该政治体中的君主是理想的,各级臣僚也选择合理,上下各位置的人都发挥作用——这就是一个“虽亘千万年无颓坏”的“巨室”(194)。正是这种理念,使司马光坚信全面、快速罢废新法是必须,且其副作用都是可以忽略的,有人提醒他更张熙丰法度可能会有后患,司马光的回答是:“天若祚宋,必无此事。”(195)
当然,元祐以后的政治绝非像司马光所预想的那样展开,这在本书第二章将重点阐述。但无论如何,上述就是司马光的蓝图,元祐政治的重要起点。下节将要讨论的,则是元祐政治的另一重要起点:垂帘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