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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御笔、御笔手诏及其政治意义

作者:方诚峰 当前章节:15362 字 更新时间:2026-6-21 11:27

御笔、御笔手诏在徽宗朝非常流行,学界对其多有讨论。在具体分析之前,也许应该简单谈一谈一般的君主命令颁行方式。

在帝制时代,皇帝之意与朝廷之令常有着不可避免,甚至有意为之的混淆。不过,至少在唐宋时期,皇帝本人的批示与以其名义发布的正式命令之间,还是有着明显区分。以皇帝名义而下的命令,隋唐称“王言之制”,宋代还有“命令之体”的称谓,这都是指正式的诏令文书。而据中村裕一的研究,隋唐的口敕、口诏、御札、宣这些在唐代经常出现却细节不详的文书,则属于“私的王言”,有别于正式的“王言之制”(公的王言)(105)。这种公、私之分,在宋代虽有所不同(如“御札”是七种“命令之体”之一,“布告大号令则用之”)(106),但却比唐代更加分明。一般而言,宋代皇帝的意志,在最初并非正式的命令,而是要先批示给宰相机构或学士院,然后才以正式的“命令之体”行下。在这一过程中,命令由经历了由“私”向“公”的转化。

在这一背景下,徽宗朝大量出现的以御笔、御笔手诏为名的文书,其属性就非常暧昧。有学者认为,宋代御笔是诏令的一种,但与普通诏令不同,它由皇帝直接行下,不容商量,是专制君权极度膨胀、权佞得幸的结果(107)。也有学者认为,御笔手诏是宋代正常的权力制约机制被破坏的结果,是未经政府审议监督的、不合法的诏令(108)。或认为它是对宋代旧有文书体系、权力制约体系的突破,开了皇帝直接指挥六部以下行政机关的先河(109)。亦有学者将御笔或御笔手诏与宋代史料中出现的御札、御批、手书、手诏、手札、内批、内降、上批归为一类,称为“御前文字”,认为它们是“来自于皇帝个人的文书”,相当于“私的王言”(110)。无论如何,学者们都承认,御笔或御笔手诏是皇帝“私意”对朝廷“公令”的侵害。

对御笔、御笔手诏等命令方式的批评在徽宗当时即有,徽宗退位以后更甚,现代学者对它们的分析、批判,很大程度也源于此。不过,对于御笔、御笔手诏的实际体式,则罕有人问津。因此,本节首先要探讨最为基本的问题:御笔或御笔手诏,到底是些什么样的文书?它们与宋代既有的文书体系有什么关系?在此基础上,本节将分析其在徽宗朝政治中的意义,尤其是:作为一个在政治上“新政”迭出的时代,北宋徽宗朝如何在“以文书御天下”方面呈现自身统治方式的独特性?

一 御笔与内批

御笔、御笔手诏这些说法,其实包括了三个相关的概念——御笔、手诏、御笔手诏。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

首先看御笔。宋仁宗朝蔡襄云:“其御笔二字,前代碑文少有称者,只是臣下不敢直言至尊,故云‘御’。”(111)南宋前期的吴曾则说:“天子亲札,谓之御笔。”(112)“御笔”的字面意思无疑即皇帝亲笔,正如蔡京季子蔡絛所云:“崇宁有亲笔,乃称御笔。”(113)因此,就字面而言,“御笔”主要是一个修饰用语,并非特定的文书形式。

在这种情况下,“御笔”二字可以和各种文书名目组合使用,如南宋高宗建炎二年(1128)四月,福建路提刑司言:

靖康元年以前所降御笔手诏、或御批手诏、或御笔、或手诏、或御宝批、或御笔依奏、或御宝批依奏、或御笔依拟定之类,未审合与不合亦同御笔手诏引见行条法。(114)

这里就提到了御笔手诏、御笔、御笔依奏、御笔依拟定这些名目。这种“御笔某”的组合,即可省称为“御笔”或“某”,如宣和七年(1125)六月,臣僚上言:

恭览宣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奉御笔手诏……诏旨风动,群情翕然……若不少加裁正,臣恐前日手诏遂为虚文……伏愿陛下执此之令,坚若金石;行此之令,信如四时,申命有司,检会前项诏旨,凡所该载事件毕举而行之……职在弹纠,惟知遵奉陛下御笔丁宁之意。《宋会要辑稿》职官3之11—12。

这一上言中,诏旨、手诏、御笔都是指宣和六年(1124)二月二十八日颁下的“御笔手诏”。

不过,前引建炎二年福建路提刑司的上言也说明,徽宗朝的“御笔”也会被视为一种特定的文书类别,与御笔手诏并列。又如政和七年(1117)起居郎李弥大奏云:“惟王言之大,莫如手诏及御笔……欲乞今后官司承御笔等并行关报,逐日修入。”(115)这就将御笔与手诏区别为不同的“王言”。

那么,作为一种特定文书的“御笔”是什么呢?南宋李心传说:“祖宗时,禁中处分事付外者,谓之内批;崇观后,谓之御笔。其后,或以内夫人代之。”(116)即李心传认为,徽宗朝的“御笔”就是之前的“内批”。所谓内批,就是指从禁中以皇帝的名义批出的指挥。蔡絛在其《国史后补》中也说:

内降自祖宗来有之,但作圣旨行下。崇宁有亲笔,乃称御笔。大观四年夏,始诏违御笔以违制论。(117)

“内降”的含义较为宽泛,不过根据蔡絛所云“作圣旨行下”可知,这里的“内降”即指内批。“作圣旨行下”的意思,即内批指挥降出后,会以札子(中书札子、枢密院札子,前者元丰后为尚书省札子)的形式颁下施行,这些札子中有“奉圣旨”这样的固定用语(118)。结合李心传与蔡絛二人的叙述,可以认定徽宗朝的“御笔”其实是之前“内批”的变种。

确实,在徽宗朝御笔之名出现后,二府札子中就有了“奉御笔”字样,取代了原来的“奉圣旨”。今宁波鄞州区有一通题为“省降御笔”的碑刻,收录了政和七、八年间明州收到的几件尚书省札子,皆是“准尚书省札子,奉御笔云云”的格式(119)。又如宣和元年(1119)十一月,王安中除尚书右丞,他在辞免札子中说:“臣今月二十七日准尚书省札子,奉御笔,除臣尚书右丞。”(120)这两例是省札。

枢密院札子也是如此,宣和四年(1122)三月,真定府路安抚使赵遹奏:“臣近准本月十三日枢密院札子,奉御笔:虏界为女真所侵,兵势瓦解……”(121)此外,俄藏黑水城所出宋代军政文书中,有一份系宣和末某年保安军牒第七将,其保安军牒又准鄜延路经略司牒,经略司牒又准枢密院札子,相关部分录文如下:

8 施行。伏乞早降处分。右奉

9 御笔依所乞。今札付鄜延路经略司施

10 行。仍关牒合属去处,请一依

11 御笔处分,疾速施行。……(122)

显然,牒文所据的枢密院札子乃“奉御笔”而下。

徽宗朝二府札子中“奉御笔”往往取代“奉圣旨”而出现,不但说明了“内批”与“御笔”的继承关系,也说明内批、御笔在行下方式上一脉相承。宣和四年八月二十日,少师、太宰王黼言:

(枢密院)若缘恭奉御笔,或事干急速,合即施行,不当更录送门下省。即不特非元丰条制,(令)[今]中书省被奉御笔及急速文字,皆行录黄,送门下省审省覆奏。内急速不可待画者,止许先次报行。(123)

王黼此奏的本意在强调枢密院文字亦需经门下省然后行出,但“中书省被奉御笔及急速文字,皆行录黄,送门下省审省覆奏”一语说明,徽宗朝“御笔”仍沿袭着之前“内批”固有的流程,在行下方式上无本质改变。

因此,学界通常认为的“御笔”就是越过二府的“非法”命令,实是一个误解。钦宗朝余应求说:“臣伏睹近年以来,凡有中旨,皆降御笔施行,期限严促,稍有稽违,置以不恭之罪。三省、有司奉行不暇,虽有违戾法宪、前后重复者,不敢执奏。或被受即行,不申三省。”(124)余应求这段话说明,“御笔”既有经三省的,亦有“不复关三省”而给直接付给有司的。这一特点,正是它从“内批”继承而来的。在崇宁以前,“内批”有时越过宰执而直付有司、臣僚,对这种命令方式的批评,自仁宗朝以降便成为士大夫议论不绝的话题(125)。在士大夫的政治理念下,皇帝之令必须经宰执机构付出,公私转换是必要的过程。但“帝制”下的实际政务运行中,皇帝直接指挥有司、官员是不可避免的。这两者之间的紧张,在北宋中期以后一直存在,但大体平衡。对徽宗朝“御笔”越过二府的现象,必须从它与“内批”的关系上理解,方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决不能认为凡“御笔”即不经二府的皇帝命令。

最后总结一下徽宗朝的“御笔”:它有两种含义,一是皇帝亲笔之意;二是一种特定的文书,即内批,是从禁中以皇帝的名义批出的指挥。

二 手诏

御笔手诏还涉及“手诏”的概念。中村裕一将唐代“手诏”归入“惯用的王言”中,即在关于“王言之制”的专门记载中不见其名,实际上却经常使用;他认为,手诏反映了皇帝特别的想法,令他人起草,以诏书、慰劳敕书的形式行下,有时称“优诏”(126)。“手诏”在宋代也很常见,在关于宋代“命令之体”的诸记载中,也没有专门提到手诏。张祎认为,宋代出现了和用于“大号令”的“御札”不同的“御前札子”,其标志之一就是有着“付某”形式;而因为“不允手诏”就是这种形式,所以“手诏”有时即为这种“御前札子”;而对于“御前札子”的性质,作者强调其有着皇帝亲笔的标志,区别于一般诏敕(127),似对应着中村裕一所谓“私的王言”,有非正式的意味。

南宋赵升说,手诏“或非常典,或示笃意,及不用四六句者也”(128)。诏,在汉唐都是一个皇帝命令文书的总称,而非单独的一种文书(129)。宋代的诏,在文体上既可以用四六文,也可以用散文(130)。揣摩赵升的解释,“手诏”应是不用四六句的一种“诏”:用于政事上的“非常典”,或用于表示对臣僚的“笃意”。

不过这样还不足以清楚地说明“手诏”的性质,在曾任词臣的宋人文集中,存留有不少“手诏”,它们的归类明确显示了这种文字的性质(见下表)。从这些文集,特别是王珪《华阳集》和苏辙《栾城后集》的编排来看,“手诏”的确就是“诏”的一种,属于翰林学士所草内制。钱若水在太宗朝为翰林学士,“时方隅未宁,边候屡警,在于内署,实司密命。每天子临便坐、决章奏,军书手诏,急于星火,斧扆之侧,授简立成,曲尽事机,不加点窜,秉笔者推之”(131)。如此就能理解为什么关于宋代“命令之体”的记载中没有“手诏”的名目,因为它是“诏”的一种。

出处 手诏 所属类别

宋祁《景文集》卷三二 赐章得象让职第三表不允断来章手诏 内制

苏颂《苏魏公文集》卷二三 赐文彦博辞免两镇恩命不允手诏

不许手诏 内制

王珪《华阳集》卷一八 赐宰臣富弼乞退不允手诏

赐宰臣韩琦不赴文德殿立班待罪不允手诏

赐宰臣曾公亮不赴文德殿立班待罪不允手诏

赐宰臣曾公亮已下议宗室封爵不当待罪特放手诏 制词·诏

《华阳集》卷二一 赐宰臣韩琦免恩命不允手诏

赐枢密使文彦博免恩命不允手诏

赐宰臣富弼乞外任不允手诏

《华阳集》卷二二 赐判大名府韩琦便宜从事手诏

赐宰臣富弼乞解机政不允手诏

《司马光集》卷五六 赐文彦博乞退不允手诏

赐枢密使守司空兼侍中文彦博不允手诏 制诏

欧阳修《内制集》卷四 赐兖国公主陈让恩命不允手诏 内制

《内制集》卷八 赐宰臣富弼乞退不允手诏

《苏轼文集》卷四〇 太皇太后赐门下手诏二首 内制诏敕

苏辙《栾城集》卷三三 太皇太后明堂礼成罢贺赐门下手诏 北门书诏·诏敕

《栾城后集》卷一四 改园陵为山陵手诏 诏

《栾城后集》卷一五 拟合祭天地手诏

由于“手诏”是“诏”的一种,故手诏常被省称为诏。如表中苏轼所拟《太皇太后赐门下手诏二首》,在收入《宋大诏令集》时,一作“太后令褒崇皇太妃诏”,一作“太皇太后减圣节大礼生辰亲属恩泽诏”(132)。又如文彦博集中,收有皇祐元年(1049)任宰相时仁宗所赐手诏一道(133),《宋朝诸臣奏议》在收入文彦博等人的《上仁宗答诏论星变》前,也录有这份手诏全文,不过已被省称为“诏”,而文彦博等人的上奏则尊称其为“圣诏”(134)。

再如神宗熙宁八年(1075)十月彗星现,神宗先是手诏赐王安石等,李焘《长编》在收录此手诏后,接着说:“遂诏中外臣僚直言朝政阙失。”(135)虽然李焘称“诏”中外臣僚,但其实是一份手诏,《宋朝诸臣奏议》所收富弼《上神宗答诏论彗星》前,就附有此诏全文,内容与赐王安石等人的手诏相同,只是结尾不同。富弼在上奏中明确说:“又闻别降手诏,许中外臣僚直言朝政阙失。”(136)可见,神宗因为彗星事两下手诏,一是给王安石等“在廷之臣”,另一份则给所有“中外臣僚”。

此外,苏辙记《太皇太后明堂礼成罢贺赐门下手诏》的制作过程云:

元祐四年,上再享明堂,三省以章献皇后故事,将竢礼毕,百官班贺于会庆殿。具仪注取旨,太皇太后宣谕曰……群臣称叹,以为不可及,请降手诏,明示中外。辙时在翰林,请至都堂宣圣旨,撰诏曰:“皇帝临御,海内晏然……”(137)

文中手诏、诏通用。再如政和元年(1111)五月《公私当十钱改当三诏》(138),实际也是一份“手诏”(139)。

诏书的形式本来就不固定,手诏的形式相应地也很多变。前面已经提到,常见的“不允手诏”,一般都以“付某”结尾。其实不仅“不允手诏”如此,凡有特定赐予对象的“手诏”,都是这样的形式。如《赐宰臣曾公亮已下议宗室封爵不当待罪特放手诏》,末云:“所待罪特放。付公亮已下。”(140)再如《赐判大名府韩琦便宜从事手诏》,最后是:“付韩琦。”(141)“付某某”字样,意为特别针对某人,应该就属于赵升所说的“示笃意”。

但是,所谓“诏告百官……诏者,告也”(142),除了这些有特定付授对象的手诏外,大量的手诏都不是针对特定数人的,因此就没有“付某某”字样,而是用一般诏书用语。如前述皇祐元年仁宗赐宰执手诏,末云:“咨尔股肱,咸体予意。”再如苏轼《太后令褒崇皇太妃诏》及苏辙《太皇太后明堂礼成罢贺赐门下手诏》末皆云:“故兹诏示,想宜知悉。”(143)前述政和改当三钱手诏,末句则云“咨尔中外,咸体朕怀”。这些都是诏书常用的结尾。宋代皇帝在遇到军国大事、灾异的时候,手诏访问臣僚的例子很多,这大概就属于赵升所说的“非常典”。

手诏作为“或非常典,或示笃意”的诏书,其性质与“内批”自然有很大的区别。内批乃自禁中批出,是皇帝或者其身边的内夫人、宦官代笔,它其实是朝廷命令形成之前的一个环节。相比之下,“手诏”则是一种规格较高的诏,是重要的“命令之体”。虽然二者在字面上都有皇帝亲笔书写的意思,容易令人混淆,但其性质上的区分还是清晰可辨的。

如宋仁宗嘉祐七年(1062)二月,学士院言:

臣僚上表并札子陈请事,唯宰臣、亲王、枢密使方降手诏、手书,自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已下即无体例。去年三月,因枢密副使陈升之请郡,内批令降不允手诏,当直学士胡宿亦曾论奏,以手诏体重,乞只降不允诏,而不从其请。窃缘近禁动成故事,恐成例隳废典故。乞自今除宰(执)[臣]、亲王、枢密使有所陈请事依例或降手诏、手书,自余臣僚更不降手书、手诏,许从本院执奏。(144)

这段材料说明:一、“手诏”较一般之诏更为体重;二、明确凸显了“内批”与“手诏”的区分。皇帝批示学士院降不允手诏,这是“内批”;学士根据皇帝“内批”之意,拟成“手诏”颁降。手诏一般由词臣拟定,唐代便是如此(145)。总之,内批不是正式的命令,而手诏则是规格较高的“命令之体”。

仁宗嘉祐四年(1059)发生过一件手诏除授内人的事件:

周、董既以生皇女进秩,诸皆求迁改,诏中书出敕、诰,中书以其无名,覆奏罢之。求者不已,乃皆以手诏授焉。(146)

“诏中书出敕、诰”一语中的“诏”不能理解为正式的命令之体,而是指仁宗批示中书门下,即内批。为什么要求中书出“敕、诰”两种文书呢?这是北宋前期人事中任命常见的敕牒、官告并行现象,相比于仅具委任凭证意义的官告,宰执签押敕牒才是具有实际效力的命令文书(147)。在这个例子中,中书拒绝出“敕、诰”,所以后宫的迁改之令就不能成立。

但是,仁宗却以“手诏”的形式改迁后宫,这个“手诏”是什么呢?后来同知谏院范师道上疏说:“窃闻诸女御以周、董育公主,御宝白制,并为才人,不自中书出诰,而掖庭觊觎迁拜者甚多。”(148)则“御宝白制”即指手诏。所谓“白制”,即指翰林学士所草内制。自唐以来,因为翰林学士所掌制诏用白麻纸,所以出现了以白麻、麻制指翰林内制的说法。所谓“御宝”,则是指手诏上所用之印,可能是“书诏之宝”——“翰林诏书、敕、别录、敕榜用之”(149)。这次事件中,正因为“手诏”属正式的命令之体,所以才有可能取代敕牒、官告而成为委任的命令、凭证。而内批作为正式命令形成之前的环节,尚未完成由“私”向“公”的转化,不具有这一效力。

理解了手诏与内批之间的本质区别,就能体会治平四年(1067)神宗为什么痛斥当时的参知政事吴奎:“以手诏为内批,三日不下。”(150)皇帝对于两者之间的区分很清楚、敏感。

附带还可以提一下“御宝批”的问题。李心传云:“近世所谓御宝批者,或上批,或内省夫人代批,皆用御宝。又有所谓亲笔者,则上亲书押字,不必用宝。”(151)如此看来,所谓“御宝批”即用“御宝”的内批。汪藻所撰滕康墓志铭云:

武义大夫康义用登极恩迁遥郡刺史,公封还词头,力陈:“……康义乃以御宝批降特旨迁一官,而暗升五等之秩,观此有异于墨勅斜封之时乎?”凡再降旨令行下,终不从命。人莫不重公有守。(152)

康义乃内侍康履之父,滕康时试中书舍人。这一事例中,高宗的“御宝批降”显然是先给宰相,然后由宰相出词头令中书舍人草制,说明它实际就是内批。

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御宝”与前面提到的“书诏之宝”不同。辽宁省博物馆藏有一通题为“行书方丘敕”的法书,后附徽宗大观四年(1110)十二月郑居中所上札子(153),札子之前有徽宗所批“依奏”,并加盖了“御书之宝”印(图一)(154)。“依奏”两个字就是徽宗的内批,可见“御宝批”就是加了“御书之宝”印的内批。

图一 《行书方丘敕》所附郑居中札子(辽宁省博物馆藏)

综上所述,“手诏”即体重之诏,它与“内批”的区别,可从两方面理解。首先是出自何人之手。手诏属翰林内制,一般出自翰林学士之手,故当用“书诏之宝”。而内批则或为皇帝批或内夫人代批,徽宗朝“御笔”则有宦官代批者,即使要用到“御宝”,也是用“御书之宝”。其次的区别是其形式。手诏是体重之诏,故有着诏书的格式,如以“付某”或“故兹诏示,想宜知悉”等诏书常用方式结尾。相比之下,内批意指君主的批示,其内容一般比较简短,亦不甚讲究遣词用句(155)。

手诏虽多属词臣所拟,不过也有皇帝亲制者,且在下达的时候,还是有皇帝亲书与否的问题。比如上面提到神宗熙宁八年十月手诏中外臣僚言事,富弼在答诏中说:“臣再详陛下手诏,乃陛下亲笔,非学士所作。”(156)皇帝亲书的手诏,自然比学士所书规格更高。因此,在诏与手诏的区别之上,又有了手诏和亲笔手诏的区别。

三 御笔手诏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御笔手诏”的性质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前已指出,“御笔”二字即皇帝亲书之意,因此“御笔手诏”其实便是“亲笔手诏”或“御书手诏”。大观四年,徽宗御制《大晟乐记》云:“又亲笔手诏布告中外,以成先帝之志,不其美欤。”(157)王安中《进御书手诏碑本表》云:“伏蒙圣恩,赐臣御笔手诏,以摹勒上石者。”(158)徽宗、钦宗时期,御笔手诏、亲笔手诏、御书手诏几种称呼都有,而无论是什么称呼,它指的都是“手诏”这样一种“诏”,而不是指内批。下面举几个例子。

崇宁四年(1105)七月,“御笔手诏:放上书见羁管、编管人还乡”,陈均说:“御笔手诏始此。”(159)这份御笔手诏被《宋大诏令集》收录,其标题是“上书羁管编管人放还诏”(160)。又《政和五礼新仪》载,“大观元年正月一日,奉御笔手诏:礼以辨上下定名分……”(161)而《宋会要辑稿》则作:“大观元年正月一日手诏:礼以辨上下定名分……”(162)再如政和五年(1115)七月十日颁下的《修建明堂御笔手诏》,末云“咨尔中外,其体至怀”,正是诏书的典型用语(163),它在《长编纪事本末》中即被称为“手诏”(164)。此外,本节开头引宣和七年六月臣僚上言中,“御笔手诏”“诏旨”“手诏”都是通用的。又宣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面对内外交困的局面,徽宗不得已下《罢茶盐立额应奉司江浙置局花石纲西城租课等诏》(165),此诏在《宋会要辑稿》中被称为“手诏”(166),《三朝北盟会编》收录则作“御笔手诏”(167)。又王安中《谢除检校少保表》云:“伏奉告命,除授臣检校少保,寻俱辞免,恭承御笔手诏,‘所请宜不允,仍断来章’者。”(168)显然,王安中收到的“御笔手诏”,即是常见的不允手诏。据其外在形式,王安中有时也称其为“御笔金花笺诏书”(169)。可见,无论是布告天下还是针对特定人物的“御笔手诏”,在性质上都是“手诏”这种体重之“诏”。

除文献外,“御笔手诏”石刻更能说明问题。如《付刘既济御笔手诏》(图二)(170),原石在江苏苏州,此份“御笔手诏”笔迹是明显的瘦金体,体现了“御笔”的意义,诏末有“付刘既济”,则是典型的有特定付授对象的“手诏”形式,最后还有徽宗的押字和“御书”印。此份御笔手诏内容是令臣僚遣“东京九成宫住持道士虚静妙通法师”赴阙。九成宫是什么地方呢?按徽宗崇宁四年九鼎铸成之后,又建九成宫以奉安九鼎(171)。这样的话,就能理解为什么徽宗要用“御笔手诏”这样的体重之诏来召一个道士,因为他是九成宫这个奉安九鼎之所的住持。

再如《神霄玉清万寿宫诏》,宣和元年曾立于各地。笔者所见拓片有两种,一种是山东泰安本(典藏号09968,图三)(172),另一种海南琼山本(典藏号09969-09970),皆系张仁蠡柳风堂金石旧藏,现藏于北京大学图书馆。此两碑皆有蔡翛所书“御笔手诏”四字额,且于正文“神霄玉清万寿宫诏”下一行题“御制御书”四字,碑正文则以瘦金体书。

图二(1) 付刘既济御笔手诏 图二(2) “御书”印、徽宗押字放大

图三(1) “神霄玉清万寿宫诏碑”额

图三(2) “神霄玉清万寿宫诏碑”正文 图三(3) 局部放大

北京大学图书馆还藏有一通题为《御笔手诏》的碑拓(典藏号09959),系柳风堂金石旧藏,原石在广东韶关。此碑分两层,上层是瘦金体手诏正文,有正书“御笔手诏”四字额,内容是政和八年(1118)徽宗训士诏;下层为李邦彦所作记,末有题额者名衔,然名已磨损,而据翁方纲《粤东金石略》著录可知原碑立于韶州州学,题额者是蔡翛(173)。此碑上层诏文末云:“故兹诏示,奉行毋殆/(空四字)付李邦彦。”下钤“御书之宝”印。“故兹诏示”云云与“付某”一起使用的情况很少见,这份《训士诏》虽然是针对天下士人的,但其文云:“卿当师儒之任,以学行至大官,其思所以劝励兴起,畀知尊君亲上之美,无复暴戾邪僻之行。”则又是特意针对李邦彦而发的,故有“付邦彦”字样。

此诏亦曾刻石立于济南府学,据毕沅《山左金石志》著录,济南之碑内容与韶州所立一致,额则不同,为篆书“政和御书手诏碑”七字,亦蔡翛所题;“付李邦彦”下亦钤“御书之宝”印(174)。这一题额也印证了所谓的“御笔手诏”即亲笔手诏。此外,《景定建康志》亦载此诏,云其石在府学,不过其额、记皆不载,仅称“徽宗皇帝手诏”(175),正说明了御笔手诏即“手诏”之属。

因此,“御笔手诏”即亲笔手诏,目前所见题额为“御笔手诏”的石刻,皆以瘦金体书,有些则有“御书”印——这正是“御笔”二字的体现。既如此,则“御笔手诏”在文书性质上即是“手诏”,因而是早已有之的、常见的命令之体。由此也可知,虽然“御笔”与“御笔手诏”的通称是很常见的,但就文书性质而言,其指代内批、手诏这判然有别的两类,是可以肯定的。

那么,从内批到御笔、从手诏到御笔手诏,最大的变化在哪里?有什么意义呢?

四 御笔、御笔手诏的政治意义

一般认为,御笔、御笔手诏与蔡京有关。崇宁五年(1106)蔡京第一次罢相时,方轸论蔡京云:“每有奏请,尽乞作御笔指挥行出。”(176)南宋楼钥说,御笔乃蔡京“相业之本”(177)。吕中亦云:“自崇观奸臣创为御笔之令,凡私意所欲为者,皆为御笔行之。”(178)王称《东都事略》则云:“京益专政,患言者议已,故作御笔密进拟,而丐徽宗亲书以降出也,违御笔则以违制坐之,以坏封驳之制。”(179)宋人即常将御笔、御笔手诏视为蔡京弄权的产物,现代学者的研究也多从其说。

此说虽有道理,但仔细推敲之下,则有不少问题。按蔡京第一次任相在崇宁元年五月至五年二月,而据陈均,“御笔手诏”始于崇宁四年七月;“三省、枢密院同奉御笔”始于同年八月(180)。御笔手诏、御笔的出现,确实是蔡京第一次任相期间的事,指责蔡京借此弄权,有一定道理。

但藤本猛非常敏锐地指出,当时的宰执集团完全为蔡京所掌控,“御笔”对他既无必要,也绝非有利(181)。而且,崇宁四年七、八月已是蔡京第一次任相的晚期,之后十月,“中书省检会应颁降天下御笔手诏摹本已刊石讫,诏并用金填,不得摹打,违者以违制论”(182)。次年二月蔡京即罢相,而他刚罢相,即诏“以前后所降御笔手诏模印成册,班之中外,州县不遵奉者监司按劾,监司推行不尽者诸司互察之”(183)。

大观元年(1107)正月,蔡京再相,大观三年六月罢,而对御笔手诏、御笔的强调,同样在其第二次任相晚期。大观三年四月,命“今后六曹及诸处被受御笔手诏,即时关刑部,别策编次,专责官吏,分上下半年,雕印颁行”(184)。五月,又“诏中外官司,辄敢申明冲改御笔处分者,以大不恭论”(185)。这一“违御笔法”出现后的次月,蔡京就罢相了,未几致仕。

政和二年(1112)五月至宣和二年(1120)六月蔡京第三次主政,以太师身份总治三省事。但上节已经指出,身为公相的蔡京,貌似达到了权力的巅峰,但实际权力实受到诸多限制。而正在此期间,御笔违限之禁越来越严格、完备。政和三年,命“凡应承受御笔官府,稽滞一时杖一百,一日徒二年,二日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三日以大不恭论”(186)。至政和八年四月,又补充了御笔行下之限:“急速者,当日行下,遇夜收到,限次日午时前;非急速者,限一日。”(187)

这就说明,御笔、御笔手诏与蔡京弄权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个假象,御笔、御笔手诏的每一次强化,总是伴随着他的失势或受限。楼钥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他解释说:

然京自为之,未至于甚,比其再相以至三入,宠任既不及旧,御笔一从中出,京亦不知所为。商鞅立法,亲受其弊,虽欲支吾,不可为矣。(188)

楼钥之意,御笔、御笔手诏的源起固然与蔡京有关,但最终脱离了他的控制。而本节前已说明,御笔、御笔手诏的前身,或者说是实质,乃是皇帝常用的命令方式——内批与手诏,因此,对徽宗朝御笔、御笔手诏政治意义的探讨,应该更为注重皇帝的政治角色。下面就试图通过这两种文书在徽宗朝的变化,探讨徽宗朝统治的一些独特之处。

(一)从内批到御笔

前已指出,徽宗朝的御笔其实就是之前的内批,仍遵循着之前固有的流程,在行下方式上亦无本质改变。那么,御笔与内批的不同在哪里?

首先,内批本来由皇帝批,或常由内夫人代笔(189),而御笔则特别强调内批出自皇帝亲书。如前引《东都事略·蔡京传》言其“作御笔密进拟,而丐徽宗亲书以降出”云云,强调“徽宗亲书”。楼钥亦说,御笔“事由于京,而书出于徽皇”(190)。

但是,所谓的亲笔,仅是指最终的笔迹而言,并不一定是真正的皇帝手书。《东都事略·梁师成传》云:

徽宗凡有御笔号令,皆命主焉。于是入处殿中,多择善吏习仿奎画,杂诏旨以出,外廷莫能辨。(191)

显然,不少徽宗御笔,其实都是梁师成之属“习仿奎画”而来的。蔡絛曾提及,政和六年春,“凡御笔颇不类上字”(192)。《东都事略·蔡京传》亦云,御笔中“至有不类上札者,而群下皆莫敢言”。这都说明“御笔”应该符合徽宗笔迹。岳珂曾看到一卷“徽宗皇帝诸阁支降御笔”,他说:“既得此帖,参以臣家天笔之藏,盖昭乎其不类也。”(193)这无疑是他人模仿徽宗笔迹而成。相比之下,内批所用的“宫人笔札”(蔡絛语),不一定要模仿皇帝笔迹,而御笔则强调呈现“奎画”的面貌。

其次,“御笔”之所以要求呈现皇帝笔迹,是因为它比内批更为强调命令出自皇帝本人,突出其不可抗性。上文已提及,“御笔”始于崇宁四年,大观三年五月制违御笔法,凡申明冲改御笔处分者,以大不恭论。至政和三年,又增加了关于稽滞御笔的禁令,政和八年四月又补充了御笔行下之限。宣和六年七月,又诏“凡御笔断罪,不许诣尚书省陈诉;如违,并以违御笔论”(194)。这些禁令,从内容和时限上,使得徽宗的内批指挥成为不容商量的决定。正如前引余应求语云:“臣伏睹近年以来,凡有中旨,皆降御笔施行,期限严促,稍有稽违,置以不恭之罪。”重点在“期限严促”。南宋绍兴二年(1132),徐俯更明确地说:“自宣和以来,所以分御笔、圣旨者,以违慢住滞科罪轻重不同也。”(195)

从内批到御笔的上述变化,似乎说明了学者们普遍认为的:“御笔”是君权极度膨胀的结果。此说看似有道理,但并不能成立。据曾布说:“三省自来凡有德音及御批,未闻有逆鳞者。”(196)可见宰相机构违背君主意志的情况本不多见。考虑到这一背景,徽宗朝“御笔”以更明确的法令突出君主之意有着不容商量的权威,主要是一种政治姿态的表达。蔡絛所记的免夫钱一事,正可说明这一结论。

蔡絛云:

宣和四年既开北边,度支异常,于是内外大匮,上心不乐。时王丞相既患失,遂用一老胥谋,始为免夫之制,均之天下。免夫者,谓燕山之役,天下应出夫调,今但令出免夫钱而已。御笔一行,鲁公为之垂涕,一日为上言曰:“今大臣非所以事陛下也。陛下圣仁,惠养元元,泽及四海……”上心亦悔,亟令改作圣旨行下,然无益矣。(197)

蔡絛关于免夫钱的记载有误,但其反映的御笔、圣旨的差别应没有问题。有学者认为,此处“御笔”即越过宰辅直接以御批指挥政事,而改作圣旨行下,即宰相机构以札子转发行下,从而避免民怨针对皇帝,让宰辅为此事负责(198)。按前已论证,“奉御笔”是徽宗朝省札中常见的形式,并非御笔越过宰相机构。御笔与圣旨在徽宗朝的区别,在于“违慢住滞科罪轻重不同也”,即御笔从笔迹、时限上极为突出君主个人在命令发布中所起的作用,表达了君主权威的政治姿态。但是,免夫之令却极不符合徽宗“圣仁”之形象,故将御笔改作圣旨行下,以避免矛头针对皇帝本人。

综上所述,从“奉圣旨”到“奉御笔”,最大的变化有两点:一是必须以瘦金体行出,二是有各种严格的禁令强调御笔的不可抗性。归根到底,这些改变并不涉及文书的运行过程,“御笔”不等于皇帝直接指挥有司。不过,“御笔”却通过一种极为显眼的方式,突出君主个人在命令中的存在。

徽宗退位以后,御笔之名仍然存在,但其意义已变。靖康元年(1126)正月,钦宗圣旨云:“应批降处分,虽系御笔付出者,并依祖宗法作圣旨行下,常切遵守。”(199)此意并非不再有御笔自内付出,只是不再用“奉御笔”,而依旧用“奉圣旨”的方式行下。至五月,又诏“昨以违御笔论者,并改作违制论”(200)。取消了“违御笔”的罪名。事实上,“御笔”之名在钦宗朝仍大量使用,李纲文集收录有不少钦宗御笔,有时候也被称为御批(201);岳珂也见到过几份钦宗御笔(202)。

南宋高宗朝御笔亦是“作圣旨行下”,即“方其批付三省合称御笔,三省奉而行之则合称圣旨”(203)。这种御笔已等同于普通的内批了,綦崇礼《北海集》中,有几份制词之前就附有高宗批给学士院的“御笔”(御笔批)(204),正可说明其性质。又孝宗乾道七年(1171)四月,周必大兼权直学士院,记云:

薄莫至玉堂,御药李(忘其名),持御封御笔:“皇太子某宜领临安尹,可依此降制。”三鼓进草,因奏:“此制书既不给告,则当付有司施行,窃恐皇太子别无被受,欲依自来诏书体式,略换首尾,书写一通,降付皇太子。今拟定格式进呈,如赐俞允,乞速批降付下。”御笔批依。(205)

这里的“御笔”“御笔批”,就是孝宗给学士院的亲笔内批。又宁宗嘉泰四年(1204)三月临安大火之后,“庚午,御笔:‘回禄为灾,专戒不德,可避正殿,令学士院降诏罪己。’”癸酉日,即有罪己诏云云(206)。庚午日的御笔,正是宁宗的内批,学士院据其作了罪己诏。类似的例子不少,不再赘举。总之,“御笔”之名作为亲笔内批的专称,在南宋一直延续。但已不再像徽宗朝那样背后有一套严格的御笔之法。

(二)从手诏到御笔手诏

“御笔手诏”与普通“手诏”或诏书相比,最大的不同也是突出了其“御笔”的特点。前已提及,凡以“御笔手诏”为额的石刻,皆瘦金体书。从北京大学图书馆藏的政和八年《御笔手诏》碑拓本(典藏号09959)可见,御笔手诏最后用印乃“御书之宝”。此碑下层李邦彦记亦云:“上亲御翰墨,作训于四方多士,以其诏属臣邦彦使奉行之。”正是因为徽宗“亲御翰墨”而成,故蔡翛所书碑额有时称其为“御书手诏”。此外,《付刘既济手诏》亦用“御书”印,《神霄玉清万寿宫诏》则明示为“御制御书”。可以说,御笔手诏与普通诏书的最大区别,就是这种外在的形式。

最能突出“御笔”诏令与普通诏令之差别的,是《八行八刑诏》石刻。此诏颁布于大观元年三月,伊沛霞已指出,该诏书的石刻可分为两种,一种以“大观圣作之碑”为名,乃徽宗瘦金体;另一种则常以“御制八行八刑条”为名,多地方人士手书(207)。除了这一极为明显、重要的区分外,两种石刻在形制、内容上的种种差异,都鲜明地体现了御笔诏书的特点。

“八行八刑碑”相互间内容详略不一,最简单的除了诏书正文外,只有书丹、立石者名衔(208)。江苏句容碑云:

准大观元年三月十九日敕,中书据学制局状申,准本局承受送到内降御笔批一道(略)。

一道(按即八行八刑条文,略)。

奉敕如右,牒到奉行。前批三月二十日午时付礼部施行,仍关合属去处。(209)

从句容碑可见,八行八刑条乃是和另一命令同时发出的。结合如河南临颍所立之碑(210),可知此命令的成立过程大致是:内降御笔批—学制局—申中书省—中书敕(—门下省)—尚书礼部施行(敕牒),此敕牒发出的时间是大观元年三月二十日。

但是,在八行八刑条的命令之外,另有御笔付下令各地立石,初发于大观元年六月(211)。北京大学图书馆藏原石在河北邢台的“御制学校八行八刑条”碑(典藏号A152558、09863、A35619)就载有此份御笔:“大观元年六月十五日奉御笔,八行八刑施之庠序,以善风俗、厚人伦,可刊之州学,以教天下之忠孝。”从“奉御笔”云云的形式可知,这份御笔应该是通过尚书省札子发下的。当然,各地承受此份御笔的时间都不同:比如陕西高陵碑在大观二年五月十五日(212),临潼碑在大观二年十月二十五日(213)。

这里提到的几种“八行八刑碑”,除了诏书正文差不多外,其余内容并无一定之规,形制、大小也不一样。而且,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诏书内容是徽宗御制,但无论何地的“八行八刑”碑皆地方官或当地士人手笔,绝无徽宗笔迹。

相比之下,“大观圣作之碑”的形制普遍比“八行八刑碑”大,其诏书正文外的碑文内容相互间差别不大。如山东临朐所立如下(214):

大观圣作之碑

(正文略)

大观元年九月十八日,资政殿学士兼侍读臣郑居中奏乞以御笔八行诏旨摹刻于石,立之宫学,次及太学、辟雍、天下郡邑。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奉御笔,赐臣礼部尚书兼侍讲久中,令以所赐刻石。

通直郎书学博士臣李时雍奉敕摹写

承议郎尚书礼部员外郎武骑尉臣葛胜仲、朝散郎尚书礼部员外郎云骑尉臣韦寿隆

承议郎试尚书礼部侍郎学制局同编修官武骑尉陇西县开国男食邑三百户赐紫金鱼袋臣李图南

朝请郎试礼部尚书兼侍讲实录修撰飞骑尉南阳县开国男食邑三百户赐紫金鱼袋臣郑久中

太师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上柱国魏国公食邑一万一千二百户食实封三千八百户臣蔡京奉敕题额

各地所立“大观圣作碑”的差异很小,基本就是李时雍与蔡京名衔有时置于题额之下,且碑末有时题县级官员名衔。从郑居中奏可知,所谓“大观圣作之碑”,就是将徽宗“御笔八行诏旨”摹刻于石的结果,故李时雍摹写之徽宗瘦金体是与“八行八刑碑”最为直观的不同。

另一点是,“大观圣作之碑”没有提到八行八刑条的颁发过程,而且从碑文可见其制作乃奉大观二年八月御笔,说明其刻石过程与“八行八刑碑”不同。当然,在“大观圣作之碑”中,郑居中大观元年九月奏之后,紧接以大观二年八月御笔,中间似有缺环。难得的是,原石在山东汶上的《御制学校八行八刑条》碑(北大图藏拓,典藏号A152593)完整保留了《大观圣作之碑》的制作缘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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