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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御笔、御笔手诏及其政治意义.2

作者:方诚峰 当前章节:15442 字 更新时间:2026-6-21 11:27

该碑分上下两截,上截乃八行八刑诏文,书者不详,下截石有剥泐,文则大部可识,据原石格式,将相关部分录文如下:

1 准都省批送下大观元年九月十八日□中书省尚书

2 省送到资政殿学士太中大夫太一宫使兼侍讲郑居

3 中札子奏近蒙

……

17 补岂小哉臣不胜□□□切之至取进止九月十七日

18 奉

19 圣旨依奏奉 敕如右牒到奉行前批九月二十日午

20 时付礼部施行仍关合属去处

21 中都县承州符[备?]奉

22 圣旨在前□□刊石大观四年三月初三日立 石

23 并篆额

……

从此碑可知,大观元年九月十七日郑居中奏乞将御笔八行诏旨摹刻于石后,九月十八日即得到了“奉圣旨依奏”的批复。根据这一批复,尚书省于九月二十日付礼部施行,然后牒下至州,最后州又符下诸县。但据前引“大观圣作之碑”:“(大观)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奉御笔,赐臣礼部尚书兼侍讲久中,令以所赐刻石。”显然是另外发出了一份御笔给郑久中,令将李时雍摹写、蔡京题额的“圣作碑”刻石。由此可推知:大观元年的命令虽然下发各地,但摹写、题额等工作不可能立即完成,所以等于一纸空文;而当所有准备工作完成后,大观二年八月就另有了一份命令奉御笔行下。因此,“大观圣作之碑”不但省略了诏书的成立过程,对于其碑的制作缘起,也作了尽可能的简化。

还值得注意的是汶上之碑诏文的内容。从北京大学图书馆所藏碑拓来看,《八行八刑诏》的内容,前后有一处变化,涉及对“诸士以八行中上舍之选而被贡入太学者”的待遇。邢台碑(A152558、09863、A35619,大观元年六月)、临颍碑(A152559,大观元年六月)、蓝田碑(A152567,大观元年十一月)、高陵碑(A152572,大观二年五月)、临潼碑(A152584、09888,大观二年十月)皆云:“上等在学半年不犯第三等罚,司成以下考验行实闻奏,依太学贡士释褐法,取旨推恩,中等依太学上等法,待殿试年推恩,下等依太学中等法。”这是诏文最初的版本(215)。而在淳化碑(09879,大观二年四月)、昆山碑(A152647,政和三年七月)中,上文加点部分则为:“取旨推恩,中等依太学中等法,待殿试年推恩,下等依太学下等法。”待遇已经降低。而在所有的“大观圣作之碑”中,相应的文字简化为:“中等依太学中等法待殿试,下等依太学下等法。”汶上之碑立于大观四年,内容却与“大观圣作之碑”一致,而与一般的“八行八刑碑”不同。显然,郓州中都县得到了诏文的新本,但却由于种种原因没能获赐御笔诏文,故只能自行书丹刻石。可见,“圣作”的体现必须是全方位的,虽然汶上之碑内容已经更新,但因为不是摹写瘦金体,故也不能进入“圣作”之列。

“八行八刑碑”与“大观圣作之碑”的差别说明,同一份诏书,随着“御笔”与否,两者的呈现方式迥然有别:“大观圣作之碑”巨大的形制,徽宗个性化的瘦金体笔迹,以及对命令产生过程的省略,都尽可能地突出了君主本人“御制御书”之于诏令的重要性。特别是当它们与诸种“八行八刑碑”放在一起比较的时候,这种特性就更为明显了。如前所述,崇观间对于徽宗御笔手诏的呈现方式有一系列的规定,如摹本刊石且金填,不得摹打,或每半年模印成册,颁于中外。模印与摹刻于石一样,都是为了保留徽宗笔迹。

总结从内批、手诏到御笔、御笔手诏,最主要的变化不是出令的方式,而是命令呈现的方式——必然以瘦金体书;更为严格的行下之限;更为隆重的载体;在石刻上主要呈现御笔诏书本身,而尽可能省略其产生的过程。因此,御笔、御笔手诏,主要是突出了君主本人,而非宰相在政治生活中的角色。

学者指出,徽宗朝的石刻,“提供了直接的例证,可用以说明徽宗希望如何向民众展示自己的形象”;“通过将诏令刻石、遍立全国的方式,他显得自己是个注意力深入每一个州、县的皇帝,希望与臣民有着直接的交流,尽量减少臣僚传达的中间环节”(216)。这是有见地的分析,但必须指出的是,徽宗朝的石刻主要面向的是臣僚、士子,而非普通民众。本节所论的御笔、御笔手诏,则是官僚体制内部的变化,是徽宗朝独特的统治方式在日常命令颁行中的体现:突出展现了君主在王朝政治生活中的存在。

仅以《宋大诏令集》为例,以“御笔”或“御笔手诏”为题的命令占据了徽宗崇宁以后诏令极大的比重,其所涉内容分布如下表:

门 类

皇 后 尊立、追命

妃 嫔 内职

皇太子 纳妃

亲 王 优礼、出外邸

皇 女 杂诏

宗 室 杂诏、祔葬

宰 相 尊礼

典 礼 南郊、明堂、天神、地祇、祖宗加谥、纪节、贡献

政 事 礼乐、符宝、经史文籍、儆灾、学校、建易州县、官制、举荐、科举、考课、按察、俸赐、营缮、河防、马政、常平、田农、赋敛、财利、蠲复、恤穷、慰抚、诫饬、禁约、刑法、贬责、备御、贷雪、医方、褒恤、道释、四裔·高丽大理

《宋大诏令集》收录的此类文献有几个特点。一是以“御笔手诏”为主。因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御笔”乃内批指挥,并非正式诏令。《宋大诏令集》“皇后门”中,收录有一份《立郑皇后御笔》,又有一份《立郑皇后制》(217);“贬责门”中,先有《邹浩重行黜责御笔》,后有《邹浩衡州别驾永州安置制》(218)。这两个例子中,前者应即徽宗内批,而词臣根据此份“御笔”下了制书。《宋大诏令集》中收录了大量的进拜、贬责制书,它们都是根据皇帝给予学士院的内批指挥而作的,而这些内批在徽宗崇宁以后应多为“御笔”,它们当然都没有被收录进来。二是《宋大诏令集》在诏令定名上是不准确的。本节第三部分已提及,“御笔手诏”常常被省城为“手诏”或“诏”,故“御笔手诏”实际涉及的范围要超出上表。

即使如此,《宋大诏令集》的例子已经可以说明,“御笔”或“御笔手诏”在崇宁以后,尤其是政和以后的政治生活当中是普遍使用的,过去政务处理中的内批指挥、诏(手诏),大量被“御笔”“御笔手诏”所取代。这一套经过了改造的日常命令体系,展现了徽宗朝政治生活中君主角色的突出,显示了徽宗个人君临天下的政治姿态。

五 本节结语

如本节开头所述,当时摆在徽宗朝面前的既有命令颁行体系,非常强调由君主“私”意向朝廷“公”令的转化,这是君主之命令合法化的必然过程。既然如此,全面突破、违背既有的权力制约体制并非明智之举;在此基础上,如何在命令颁行中突出皇帝个人就是一个难题。徽宗朝另辟蹊径,以内批、手诏这两种王朝政治生活中常见的文书为介质,在既有运行程序的基础上,突出政令颁行中的“御笔”形象,从而塑造了君主自身与整个王朝政治之间的紧密联系。

这是一种突出君主本人角色的政治模式。对于徽宗而言,如何超越过去诸代君主,尤其是父兄之治,是特别重要的课题。这种超越,表现在行“新法”、制礼乐、兴学校等许多新政措置上,但政事措置内容上的改变还不够,统治方式上的超越也是其中极为重要的方面,徽宗朝的御笔名目等等措置,就是在这样一种政治背景下出现的。但本节一再强调,御笔名目改变的不是皇帝命令的颁行实质,而是外在面貌。这主要是一种政治姿态的表达,强调徽宗自己与所谓“圣治”或曰“盛世”之间的联系,而不是要万机独断、主威独运。

靖康以后,御笔、御笔手诏并没有被南宋政治所摒弃,御笔批(或曰亲笔批)、亲笔诏书(御前札子)都有相当重要的位置。事实上,既是帝制,则君主的批示本来就是日常政治天然的组成部分,而其中的亲笔批示,则始终会具有特殊的地位:君主固然乐得自己的笔迹具有法定的政治效力;对臣下而言,君主亲笔意味着不寻常的眷顾、重视,因而也具有相当的吸引力。这就是为什么极少有臣僚批判“御笔”本身,而主要是批评某些“权臣”对御笔的滥用。前已提及方轸、楼钥、吕中对蔡京的批评,南宋权臣韩侂胄死后,对他的评价也是:“己所欲为,不复奏禀,径作御笔批出。”(219)可以说,君主的笔迹是帝制政治中展现权威、增重事体的必然方式;而正因其这种作用,对它的使用通常是有限度的。徽宗朝却试图将这种特殊的命令形式日常化、普遍化,以突出君主的角色。但这是特定的政治形势、政治文化的产物。徽宗退位以后,徽宗朝独具特色的政治面貌也就随之消散了。

徽宗朝君主本人角色的突出,当然不止体现在日常政令颁行体系中。本节所论的御笔、御笔手诏主要停留在政治姿态上,故主要作用在权力的象征层面。与此不同,上一节所讨论的公相制度,则更直接地涉及君主权力操控的技术问题,故而作用在权力的实际层面。因此,公相制度与御笔名目说明了徽宗朝的统治所逐步确立的一个特点:在权力的象征与实际两个层面,徽宗本人的地位皆日渐突出。接下来第五、六章所探讨的应奉问题、祥瑞问题,也大抵可以说明这一政治模式。这种局面,既有继承其父神宗的一面,又有吸收元祐垂帘时代的因素,更有徽宗朝自己的创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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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伊沛霞(Patricia Ebrey)指出,徽宗初年引入了一些“保守派”,这不是出于向太后的旨意,而是徽宗自己的决定。见氏著Emperor Huizong,pp.520-523。

(2) 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五,元符三年十月,第635页。

(3) 李攸《宋朝事实》卷六《景灵西宫记》,第101页。

(4) 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五,元符三年八月,第630页。

(5) 汪圣铎《宋代政教关系研究》,第600-603页。

(6) 参见侯旭东《中国古代专制说的知识考古》,《近代史研究》2008年4期,第26-28页。

(7) 因为蔡京,有学者甚至将徽宗朝作为皇权象征化的典型。参见王瑞来《徽宗と蔡京——权力の络み合い》,《徽宗とその时代》,第34-44页。

(8) 林大介《蔡京とその政治集团——宋代の皇帝·宰相关系理解のための一考察》,《史朋》35,2003年,第1-28页。

(9) 何忠礼《宋代政治史》,第246-250页。杨小敏《蔡京、蔡卞与北宋晚期政局研究》,第157-172页。

(10) 张复华《北宋中期以后之官制改革》,第92、94页。杨小敏《蔡京、蔡卞与北宋晚期政局研究》,第197页。

(11)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一《蔡京事迹》,政和二年五月己巳条,第4121页。

(12)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一《蔡京事迹》,政和二年五月壬申条,第4121-4122页。

(13) 宋代的敕牒、札子的问题,参见张祎《制诏敕札与北宋的政令颁行》,第106-141页;李全德《从堂帖到省札——略论唐宋时期宰相处理政务的文书之演变》,《北京大学学报》2012年2期。

(14) 《宋会要辑稿》职官56之33-34。

(15)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一《蔡京事迹》,政和六年四月庚寅条,第4123页。

(16)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一《蔡京事迹》,政和六年五月甲午条,第4123页。

(17) 元丰以后的奏钞制度大抵仿唐制,“事有成法,则六曹准式具钞,令、仆射、丞检查签书,送门下省画闻”。见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一,元丰五年四月,第505页。唐代的奏钞,参见中村裕一《唐代公文书研究》,第177-183页;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第89-111页。宋代的奏钞制度研究,见刘江《〈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所见荫补拟官文书类型再考释》,氏著《北宋公文形态考述——以地方公文及其运作为中心》,第114-122页。周曲洋《奏钞复用与元丰改制后三省制之演变》,未刊稿。

(18)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一《蔡京事迹》,政和六年八月庚辰条,第4123-4124页。

(19) 《宋大诏令集》卷七〇《太师京五日一朝次赴都堂治事诸细务特免签书》,第342页。

(20) 《俄藏黑水城文献》第6册,第212页。孙继民《俄藏黑水城所出〈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整理与研究》,第95-96页。孙著将此文书定名为“尚书吏部员外郎张动奏状为武功大夫赵进忠子德诚拟补承节郎事”;而据文书的体式,当为元丰改制后的尚书省奏钞,而非奏状,孙著定名有误。见刘江《〈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所见荫补拟官文书类型再考释》,第114-122页。

(21) 王昶《金石萃编》卷一四七,《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4册,第2724页。

(22) 徐自明著,王瑞来校补《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一二,宣和二年六月戊寅,第792页。

(23) 《宋会要辑稿》礼47之14。

(24) 《长编》卷四九三,绍圣四年十二月乙酉条,第11711页;卷五〇三,元符元年十月癸未条,第11977页。

(25) 《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一二,大观三年六月辛巳,第752页。

(26) 《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一二,政和六年四月辛未,第776页。

(27) 《宋史》卷三五一《何执中传》,第11101-11102页。

(28)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一《蔡京事迹》,政和六年四月庚寅、八月庚辰条,第4123页。

(29) 《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一二,政和六年五月庚子,第777页。

(30) 《宋史》卷三五一《郑居中传》,第11103页。

(31) 《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一二,大观元年闰十月丙戌,第743页。

(32) 《宋会要辑稿》后妃1之5。

(33) 《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一二,大观三年四月癸巳,第745页;大观四年十月丁酉,第758页。《宋史》卷三五一《郑居中传》,第11104页。

(34) 《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一三,靖康元年二月癸卯,第822页。

(35) 《宋史》卷二一《徽宗纪三》,第398、399、401页。

(36) 《宋史》卷三五一《刘正夫传》,第11100页。

(37) 《宋史》卷二一《徽宗纪三》,第399页。

(38) 《宋史》卷三五二《余深传》,第11121-11122页。

(39) 《宋史》卷三五二《薛昂传》,第11122-11123页。

(40)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七二,绍兴四年正月癸酉条,第32页。

(41) 《三朝北盟会编》卷三一,靖康元年正月二十四日,第232页。

(42) 《东都事略》卷一〇六《王黼传》,第904页。

(43) 《铁围山丛谈》卷三,第56页。

(44) 《三朝北盟会编》卷三一,靖康元年正月二十四日,第232页。

(45)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五《官制》,政和二年九月癸未,第3892页。

(46) 《长编》卷三二三,元丰五年二月癸丑条,第7775页。

(47) 《宋史》卷三二九《邓洵武传》,第10601页。

(48) 《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一二,第773页。

(49) 《宋史》卷二一《徽宗纪三》,第394、395页。

(50) 《宋会要辑稿》职官41之19。

(51) 《宋史》卷二一二《宰辅表三》,第5523页。

(52) 《宋史》卷二一《徽宗纪三》,第397、399页。

(53) 《三朝北盟会编》卷一,第1页。

(54) 《三朝北盟会编》卷一,第1页。

(55) 参见赵铁寒《宋金海上之盟始末记(一)》(原载《大陆杂志》25卷5期),收入《大陆杂志史学丛书》二辑三册,第248-249页。

(56) 杨小敏《蔡京、蔡卞与北宋晚期政局研究》,第177-184页。伊沛霞也有类似的观点,见Emperor Huizong,pp.523-525。

(57)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四二《金盟上》,政和七年七月注引,第4433-4436页。《系年要录》卷一,正月辛卯条注引,第17-18页。

(58) 《铁围山丛谈》卷二,第32-33页。

(59) 周煇撰,刘永翔、许丹整理《清波别志》卷上,第147-149页。

(60) 《三朝北盟会编》卷一引《封氏编年》,第2页。

(61) 《三朝北盟会编》卷一,第1页。

(62) 《三朝北盟会编》卷三,第16页。

(63) 《三朝北盟会编》卷一,第4页;卷二,政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第13页。

(64) 《宋史》卷三五一《郑居中传》,第11104页。

(65) 《宋会要辑稿》职官41之19-20。

(66) 《三朝北盟会编》卷一,第3页。

(67) 《三朝北盟会编》卷四,宣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三月六日,第25页。童贯受密旨云云,据《长编》,当出自汪藻《金盟本末》,见杨仲良《长编纪事本末》卷一四二,宣和元年正月丁巳条注,第4444页。

(68) 《三朝北盟会编》卷五,第32页。

(69) 《宰辅编年录校补》卷一二,第774页。

(70)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四二《金盟上》,政和七年七月注引蔡絛《北征纪实》,第4434页。

(71) 《三朝北盟会编》卷一七,宣和五月六月一日,第121页。

(72) 《宋史》卷三五一《刘正夫传》,第11100页。

(73) 《三朝北盟会编》卷一九,宣和六年九月癸丑引《北征纪实》,第136-138页。

(74) 参见赵铁寒《宋金海上之盟始末记》(一),《大陆杂志史学丛书》2辑3册,第249-251页;张天佑《宋金海上联盟的研究》(原刊《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第1期,1969.3),收入《宋史研究集》12辑,第185-191页。

(75) 《三朝北盟会编》卷一:“朝廷既有意于燕云,而蔡京为国兴利,以备兵兴支用。”(第3页)

(76) 《宋会要辑稿》职官56之33。

(77)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四九《职官考三》,第1413页。

(78) 《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一二,第811页。

(79) 南宋叶适有五千万一说,参见郭正忠《两宋城乡商品货币经济考略》,第349页。

(80) 汪圣铎《两宋财政史》,第88-102、700-702页。

(81) John Chaffee,“Huizong,Cai Jing,and the Politics of Reform,”Emperor Huizong and Late Northern Song China:The Politics of Culture and the Culture of Politics,pp.57-59.

(82) 《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一一,第717页。

(83) 参见杨小敏《蔡京、蔡卞与北宋晚期政局研究》,第138页。

(84) 《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一一,第723-724页。

(85) 《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七,大观元年九月,第692页。

(86) 王明清《挥麈后录》卷三,第112页。

(87) 《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七,大观元年九月,第692-693页。

(88) 《宋史》卷四六二《郭天信传》,第13525页。

(89) 《晋书》卷一二《天文志中》,第317页。

(90) 《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一二,大观三年六月丁丑条,第747-750页。

(91)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一《蔡京事迹》,大观三年十一月己巳条,第4116页;大观四年五月甲子条,第4118页。关于徽宗朝的天象与政治,参见韦兵《异常天象与徽宗朝政治:权力博弈中的皇帝、权臣与占星术士》,《国学研究》总第28期,2011年12月。

(92) 《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一二,大观三年六月丁丑条,第749页。

(93) John Chaffee,“Huizong,Cai Jing,and the Politics of Reform,”p.52.

(94) 《铁围山丛谈》卷六,第18、97页。

(95) 《铁围山丛谈》卷六,第109-110页。

(96) 《宋史》卷二〇〇《刑法二》,第4991页。系年据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七,大观三年五月,第696页。

(97) 林大介《蔡京とその政治集团——宋代の皇帝·宰相关系理解のための一考察》,第15-17页。

(98) 《铁围山丛谈》卷二,第28页。

(99) 《宋史》卷二三《钦宗纪》,第421页。

(100) 《宋史》卷四七二《蔡攸传》,第13731页。

(101)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一《蔡京事迹》,重和元年十一月戊申条注,第4126-4127页。按徽宗亲御宝箓宫传度《玉清神霄秘箓》在同年十月,见《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七《道学》,重和元年十月癸卯条,第3948页。

(102) 《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九,宣和五年五月,第749页。

(103) 《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九,宣和六年九月,第755页。

(104) 《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一二,宣和七年四月庚申,第809-811页。

(105) 中村裕一《隋唐王言の研究》,第273-300页。

(106) 根据北宋元丰以后的材料,所谓“命令之体”有七种:册书、制书、诰命、诏书、敕书、御札、敕榜。见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一,元丰五年四月,第504页;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五一《职官考五·中书省》,第1456页;《宋史》卷一六一《职官一·中书省》,第3783页;《宋会要辑稿》职官3之3引《神宗正史·职官志》。

(107) 王育济《论北宋末年的“御笔行事”》,《山东大学学报》1987年第1期,第54-58页。杨小敏《蔡京、蔡卞与北宋晚期政局研究》,第357-362页。

(108) 杨世利《论北宋诏令中的内降、手诏、御笔手诏》,《中州学刊》2007年第6期,第186-188页。

(109) 德永洋介《宋代の御笔手诏》,《东洋史研究》57卷3号,1998年12月,第402-419页。

(110) 丁义珏《宋代的御前文字》,北京大学历史系硕士论文,第9-27页。

(111) 蔡襄《蔡襄集》卷二六《看详奉神述札子》,第451页。

(112) 吴曾《能改斋漫录》卷二《御笔》,第26页。

(113) 岳珂《宝真斋法书赞》卷二《历代帝王帖·徽宗皇帝诸阁支降御笔》引蔡絛《国史后补》,《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13册,第579页。

(114) 《宋会要辑稿》刑法1之33。

(115) 《宋会要辑稿》职官2之16。

(116) 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一一《故事·亲笔与御笔内批不同》,第671页。

(117) 岳珂《宝真斋法书赞》卷二《历代帝王帖·徽宗皇帝诸阁支降御笔》,第579页。

(118) 张祎《制诏敕札与北宋的政令颁行》,第144-146页。李全德《从堂帖到省札——略论唐宋时期宰相处理政务文书之演变》,《北京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第112页。

(119) 章国庆编著《宁波历代碑碣墓志汇编》,第128页。

(120) 王安中《初寮集》卷三《辞免右丞札子》,《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27册,第46页。

(121) 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五,宣和四年三月十七日,第34页。

(122) 陈瑞青《从俄藏黑水城文献看宋代公文的贴黄制度》,《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第2辑,第347页。孙继民《俄藏黑水城所出〈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整理与研究》,第29-30页。图版见《俄藏黑水城文献》第6册,第179页。

(123) 《宋会要辑稿》职官1之39。

(124) 余应求《上钦宗论御笔中旨》,收入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卷二三,第233页。

(125) 参见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卷二三《诏令下·内降》,第222-234页。关于内批制度的简要讨论,见丁义珏《论北宋仁宗朝的“内降”——制度、政治与叙事》,《汉学研究》30卷4期,2012年12月,第67-70页。作者在文中也指出,仁宗朝的“内降”问题其实是臣僚间政争的反映,不是纯粹的制度问题。

(126) 中村裕一《隋唐王言の研究》,第321-329页。

(127) 张祎《制诏敕札与北宋的政令颁行》,第54-59页。

(128) 赵升《朝野类要》卷四《文书·手诏》,第83页。

(129) 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第32-34页。王溥《唐会要》卷五四《中书省》,第1086页。

(130) 王应麟《玉海》卷二〇二《辞学指南·诏》,第3699页。

(131) 杨亿《武夷新集》卷九《钱公墓志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86册,第461页。

(132) 《宋大诏令集》卷一七,第85页;卷一一,第53页。

(133) 文彦博《潞公文集》卷一六《仁宗皇帝赐手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00册,第682页。

(134) 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卷四〇,第404页。

(135) 李焘《长编》卷二六九,熙宁八年十月戊戌条,第6597页。

(136) 《宋朝诸臣奏议》卷四二,第437页。

(137) 苏辙《龙川略志》卷六《享祀明堂礼毕更不受贺》,第32页。

(138) 《宋大诏令集》卷一八四,第669页。

(139) 杨仲良《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六《当十钱》,政和元年五月戊辰条,第4273-4274页。

(140) 王珪《华阳集》卷一八,《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93册,第132页。

(141) 王珪《华阳集》卷二二,第162页。

(142) 刘勰著,王利器校笺《文心雕龙校证》卷四《诏策第十九》,第134页。

(143) 苏辙《栾城集》卷三三《太皇太后明堂礼成罢贺赐门下手诏》,第572页。

(144) 《宋会要辑稿》职官6之50。

(145) 中村裕一《隋唐王言の研究》,第329页。

(146) 《长编》卷一八九,仁宗嘉祐四年六月丁卯条,第4567页。

(147) 张祎《制诏敕札与北宋的政令颁行》,第147-155页。

(148) 《长编》卷一八九,仁宗嘉祐四年六月丁卯条,第4568页。

(149)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一五《王礼考十·圭璧符节玺印》,第3531页。

(150) 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一七,神宗治平四年四月,第401页。

(151) 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一一《亲笔与御笔内批不同》,第671页。

(152) 汪藻《浮溪集》卷二六《滕子济墓志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28册,第252页。

(153) 时间据张祎《制诏敕札与北宋的政令颁行》,第52页。

(154) 中国古代书画鉴定组《中国古代书画图目》(15),第33页。

(155) “依奏”只是内批的最简单形式,内批内容随事长短不一,亦不讲究文辞之华美。李纲文集中附有很多钦宗的内批,可以参看。见李纲著,王瑞明点校《李纲全集》卷四三至五五《奏议》及校勘記,第514-623页。另参见《梁溪集》同卷,《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25册,第862-956页。

(156) 富弼《上神宗答诏论彗星》,收入《宋朝诸臣奏议》卷四二,第437页。

(157)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五《大晟乐》,第4237页。

(158) 王安中《初寮集》卷四《进御书手诏碑本表》,《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27册,第83页。

(159) 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七,崇宁四年七月,第686页。

(160) 《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七《上书羁管编管人放还诏》,第829页。

(161) 郑居中等《政和五礼新仪》卷首,《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47册,第5页。

(162) 《宋会要辑稿》职官5之21。

(163) 《宋大诏令集》卷一二四,第427页。

(164)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五《明堂》,政和五年七月丁丑条,第3883页。

(165) 《宋大诏令集》卷一八四,第669-670页。

(166) 《宋会要辑稿》职官4之35。

(167) 《三朝北盟会编》卷二五,宣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188页。

(168) 《初寮集》卷四《谢除检校少保表》,《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27册,第65页。

(169) 《初寮集》卷四《辞免检校少师表》,《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27册,第66页。

(170) 北京图书馆金石组编《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第43册,第53页。北京大学图书馆亦藏此拓,题《崇真宫徽宗付刘既济手诏》,典藏号A153048,系缪荃孙艺风堂旧藏。

(171) 《宋会要辑稿》礼51之22。

(172) 所用图片扫描自《中国古代碑帖拓本》,第128-129页。

(173) 翁方纲《粤东金石略》卷四《宋政和手诏碑》,《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17册,第12394-12396页。

(174) 毕沅《山左金石志》卷一八《政和御书手诏碑》,《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19册,第14657-14658页。跋文将“御书之宝”误为“御省之宝”。

(175) 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四,《宋元方志丛刊》第2册,第1369页。

(176) 徐自明著,王瑞来校补《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一一,崇宁五年二月丙寅,第724页。

(177) 楼钥著,顾大朋点校《楼钥集》卷二一《雷雪应诏条具封事》,第419页。

(178) 吕中《宋大事记讲义》卷二二《小人创御笔之令》,《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86册,第397页。

(179) 王称《东都事略》卷一〇一《蔡京传》,第867页。

(180) 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七,崇宁四年七月,第686页;崇宁四年八月,第688页。

(181) 藤本猛著,胡鸿译《崇宁五年正月政变——对辽交涉问题上徽宗与蔡京的对立》,载《日本中国史研究年刊·二〇〇九年度》,第46-47页。

(182) 苗书梅等点校《宋会要辑稿·崇儒》6之10,第333页。

(183) 《宋史》卷二〇《徽宗二》,第376页。

(184) 苗书梅等点校《宋会要辑稿·崇儒》6之10至11,第334页。

(185) 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七,大观三年五月,第696页。

(186) 《宋史》卷二〇〇《刑法二》,第4991页。系年据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七,大观三年五月,第696页。

(187) 《宋会要辑稿》刑法1之30。

(188) 《楼钥集》卷二一《雷雪应诏条具封事》,第419页。

(189) 邓小南《掩映之间:宋代尚书内省管窥》,原载《汉学研究》27卷2期,2009年6月;收入氏著《朗润学史丛稿》,第236-245页。

(190) 《楼钥集》卷二一《雷雪应诏条具封事》,第419页。

(191) 王称《东都事略》卷一二一《梁师成传》,第1056页。

(192) 岳珂《宝真斋法书赞》卷二《历代帝王帖·徽宗皇帝诸阁支降御笔》引蔡絛《国史后补》,第579页。

(193) 《宝真斋法书赞》卷二《历代帝王帖·徽宗皇帝诸阁支降御笔》,第579页。

(194) 《宋史》卷二〇〇《刑法二》,第4991页。系年据《宋史》卷二二《徽宗四》,第414页;《刑法志》系此事于大观元年,按此诏必在大观三年“违御笔法”出现之后,《刑法志》误。

(195)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〇,绍兴二年十一月庚午条,第791-792页。

(196) 曾布著,程郁整理《曾公遗录》卷八,元符三年五月癸酉条,第290页。

(197) 蔡絛《铁围山丛谈》卷一,第21页。

(198) 张祎《制诏敕札与北宋的政令颁行》,第145-146页。同作者《中书、尚书省札子与宋代的皇权运作》,《历史研究》2013年第5期,第65页。

(199) 汪藻《靖康要录》卷一,靖康元年正月十八日,第63页。

(200) 《靖康要录》卷七,靖康元年五月十七日,第425页。

(201) 《李纲全集》卷四三至五五《奏议》及校勘记,第514-623页。另参见《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梁溪集》同卷,第1125册,第862-956页。

(202) 《宝真斋法书赞》卷二《钦宗皇帝御押内藏御笔》《钦宗皇帝御押防河御笔》,第580-581页。

(203)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〇,绍兴二年十一月庚午条,第792页。

(204) 綦崇礼《北海集》卷七《除秦桧特授观文殿学士提举江州太平观依前通奉大夫食邑食实封如故任便居住制》,《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34册,第569页;卷一二《赐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秦桧为水灾待罪不允诏》,第607页;卷一三《赐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吕颐浩等为火灾待罪不允诏》,第611页。

(205) 周必大撰,李昌宪整理《淳熙玉堂杂记》卷上,第286页。

(206) 佚名编,汝企和点校《续编两朝纲目备要》卷八,宁宗嘉泰四年三月丁卯条,第142页。

(207) Patricia Ebrey,“Huizong's Stone Inscriptions”,in Patricia Ebrey and Maggie Bickford ed.,Emperor Huizong and Late Northern Song China,The Politics of Culture and Culture of Politics,p.245.

(208) 如陕西淳化县所立之碑(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拓,典藏号09879);亦见王昶《金石萃编》卷一四六《耀州淳化县御制学校八行八刑之碑》,《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4册,第2701页。

(209) 杨世沅《句容金石记》卷五《御制学校八行八刑碑》,《石刻史料新编》第2辑9册,第6481-6482页。按,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有一通题为《政和御制八行八刑碑》的拓片(典藏号A152575),原石亦在句容,但从碑拓内容看,实际是“大观圣作之碑”,惟额已失拓,则此碑与《句容金石记》所著录之碑不同。另,除非特别说明,以下录文不依原石格式。

(210) 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拓,典藏号A152559;参见陆增祥《金石补正》卷一一〇《御制学校八行八刑条》,《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8册,第5787-5788页。

(211)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六《八行取士》,第3913-3914页。

(212) 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拓,典藏号A152572;参见《金石萃编》卷一四六《御制学校八行八刑条》,第2701页。

(213) 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拓,典藏号A152584、09888;参见《金石萃编》卷一四六《御制学校八行八刑条》,第2701-2702页。

(214) 北京大学图书馆藏,典藏号A152568;参见毕沅《山左金石志》卷一七《临朐县学大观圣作碑》,第14646-14648页。

(215) 亦参见《宋会要辑稿》选举12之34。

(216) Patricia Ebrey,“Huizong's Stone Inscriptions”,in Emperor Huizong and Late Northern China:The Politics of Culture and the Culture of Politics,pp.23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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