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已经提到,大观末年,宦官童贯是一切应奉事务的总领,朱勔乃其下线,同时蔡攸也在应奉不已。到了政和以后,蔡絛描绘了三条应奉的途径:
政和初,鲁公被召,上戏伯氏须土宜进,遂得橄榄一小株,杂诸草木进之,当时以为珍。其后又有使臣王永从、士人俞輖应奉,皆隶伯氏。每花石至动数十舟,号成纲矣。盛章守姑苏,及归作开封府尹,亦主进奉。然勔之纲为最,延福宫、艮岳诸山皆仰之。
政和四年以后,东南监司郡守、二广市舶,率有应奉,多主伯氏。至六七年间,则又有不待旨但进物,至计会诸阉人,阉人亦争取以献焉,天下乃大骚然矣。(143)
根据蔡絛的描述,应奉可以分成朱勔、蔡攸、盛章三条线,但实际上只有两条:童贯—朱勔以及蔡攸,盛章只不过是蔡攸的下线之一。这两条线,就代表了徽宗朝应奉的两个方面:采办与财政支持。
一 应奉的两个方面及其配合
(一)两个方面:童贯—朱勔与蔡攸—监司郡守
自从大观末以后,朱勔隶属于童贯。赵彦卫《云麓漫钞》说朱勔:
遂取吴中水窠以进,并以工巧之物输上方,就平江为应奉局,百工技艺皆役之。间以金珠为器,分遗后宫,宫人皆德之,誉言日闻。遂取太湖巧石,大者寻丈,皆运至阙下。又令发运司津置,谓之花石纲。(144)
这个平江应奉局,具体什么时候成立并不清楚,至宣和二年末才因方腊起义而罢(145)。元人陈桱说崇宁四年(1105)十一月以朱勔领应奉局及花石纲于苏州,但没有什么根据(146)。从其他迹象看来,朱勔领应奉局不会如此之早。一般认为朱勔兴起于蔡京再相之后,“再入相,(蔡)京属童贯,以军功补官”(147)。而蔡京第二次任相在大观元年(1107)正月至三年(1109)六月,这与前引蔡絛所说“大观末,朱勔始归隶童贯”是可以印证的。这样看来,《宋史·朱勔传》将平江应奉局的设立定于政和中是有道理的:
至政和中始极盛,舳舻相衔于淮、汴,号“花石纲”,置应奉局于苏,指取内帑如囊中物,每取以数十百万计。
“花石纲”之名不始于政和,此上节已说明。
平江应奉局出现后,既然如《云麓漫钞》所说“百工技艺皆役之”,则苏杭造作局应该也隶属于它。而且“取太湖巧石”云云,说明采买花石也由此机构负责。应奉局之出现,应该是为了设机构统领这两方面的事务。一言以蔽之,平江应奉局负责制造器物、搜罗花石,触角广及整个东南地区。
既然如此,应奉局的主要财源是什么?王曾瑜先生根据《宋史·食货志》所引宣和六年(1124)宇文粹中语,认为主要是“截拨上供”(148)。宋代“上供”的含义比较宽泛,笼统地指地方上供中央之财计,与地方留用财赋相对,而宇文粹中所说的“上供”,则说的是地方上供中央财政的钱(149)。而实际的情况比宇文粹中所说“截拨上供”要复杂。
钦宗时,陈东在弹劾朱勔父子时说:
侵移内帑无数,而有司不得会计。其所请钱,号为收买花石进奉之物,其实尽以入己,自初至今不知其几千万数……所贡物色,尽取于民,四散遣人,尽行搜括。(150)
照陈东所说,朱勔收买花石所请之钱主要源自内藏,实际上其钱又中饱私囊,花石则强取。
应奉之财来自内藏是可以理解的,政和八年(1118)初的诏书就提道:“间有御前自京给降见钱、度牒、银绢付诸监司,于出产州军仍以市价私相和买口味、木石之类者有之。”(151)另,宣和二年(1120)末方腊起义后,宣和三年春,徽宗就次第令罢花石纲,其正月御笔云:
自来收买计置花竹、窠石,造作供奉物色,委州县、监司干置,皆系御前预行支降钱物,令依私价和买……比者始闻赃私之吏借以为名,率多并缘为奸,驯致骚扰,达于闻听。可限指挥到,应有见收买花石、造作供奉之物置局及专(丞)[承]指挥计置去处,一切废罢。仍限十日结绝。官吏、钱物、作匠并拨归元处。(152)
这则御笔说明了三点:一是应奉的部分财源来自“御前预行支降”,也就是内藏之财。二是实际上有花石属于“抑配”。三是还有大量的财物来自于内藏之外。
来自内藏之外的钱物是什么呢?《东都事略·朱勔传》说,平江应奉局“指内帑为囊中物,每一发取辄数十百万;外计所蓄,虽封桩禁钱,无问名色悉取之”(153)。指出了“内藏”与“外计”两个方面,“外计”又包括转运司经费与朝廷封桩钱。
钦宗时胡舜陟弹劾朱勔时亦云:
(朱)勔施毒螫于东南,为民蠧贼,为国敛怨,而臣复以勔有大恶不可不诛。御前财物,非天子私藏,盖欲广储蓄、备缓急耳,勔辄请为花石什物之费,今日百万,明日数十万,前后蠧秏不计其数。东南常平并转运司钱,则取之。向来燕山免夫钱,宜不可取矣,勔亦取之。(154)
这就非常清楚地说明了内藏、封桩、经费三个系统都在为花石提供财政支持。其中,免夫钱是比较晚的事情,收复燕云后于宣和六年六月,“令京西、淮、浙、江、湖、四川、闽、广并纳免夫钱,期以两月纳足”(155)。纳免夫钱的地域恰好与应奉的主要地区——东南、京东西有些重合,因此被挪用了。
当然,所谓的“取”,其实不那么简单,必须得到地方财政系统的配合。童贯、朱勔所领诸局所的主要任务是采办,本身其实没有征调钱物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蔡絛提到的另一条线就起了重要作用:这就是地方财政系统对于“应奉”的支持,其主首就是蔡攸。
前引蔡絛言,“又有使臣王永从、士人俞輖应奉,皆隶伯氏”;“政和四年以后,东南监司郡守、二广市舶,率有应奉,多主伯氏”。蔡攸的下线,皆各地富户、郡守、监司。
先看蔡絛提到的王永从、俞輖。宣和七年(1125)末,史载“王永从愿自办本家粮斛一百万石措置赴阙,体国助军”(156)。史又载湖州富民王永从在南宋初年屡献钱以佐国用(157)。前后王永从应该是同一个人,而且,应奉的主角朱勔本来也是因商致富者。可以想见,东南是应奉主要所出地区,若无这些“富民”的支持,也是难以进行的。
俞輖或作俞赒,卒于绍兴元年(1131)五月,“赒,钱塘人,宣政间以应奉故,屡为部使者,靖康初乃废”(158)。方腊起义爆发的时候,俞赒正在两浙提举常平的任上,方腊事起后“准朝旨勒停”(159)。提举常平属于朝廷封桩钱的征调系统。
还可以找到几个例子。比如转运使、提举市舶徐惕。蒋猷任御史中丞日:
感上知遇,遂言东南应奉且十年……因论提举两浙常平徐铸以籴本钱畀漕司制造,广东转运使徐惕以虚名羡财进奉后苑兴作,乞重寘之法。帝不从。(160)
按蒋猷政和四年至六年任御史中丞(161)。又《宋史·外国传》提到了政和六年广东转运副使徐惕(162)。此外,徐惕于政和四年任提举市舶(163),这与蔡絛说的“二广市舶……多主伯氏”是吻合的。按市舶的收入一般直接归于朝廷,不隶地方(164)。
徐惕在广东转运副使后应该还任了广西转运使。靖康元年十月:
十八日臣僚上言:“直秘阁徐惕昔为广西转运使,掊敛公私之物,如文犀、大贝、异香、珍货,悉献于蔡京、蔡攸,一路受弊,而官库为之一空。”(165)
这条记载说明,作为两广漕臣的徐惕也属于蔡攸的应奉系统。徽宗朝的某任知郁林州(治今广西玉林)范琯,“奏岭南漕臣徐惕伪作御笔处分,收买珍禽异兽,犀玉、珠贝、瑇瑁、翠羽孔雀、玩好瑰异以万数,骚动两路,民不聊生”(166)。
蔡絛又说,盛章“守姑苏,及归作开封府尹,亦主进奉”,似乎是比较独立的。按从政和元年(1111)到三年末,盛章基本一直知平江府,政和三年还“进木心大吉字”(167)。政和五年(1115)盛章在开封府尹任上还参与了明堂的建设:
于是内出明堂小样,于崇政殿集百官宣示,命太师鲁国公蔡京为明堂使,宣和殿学士蔡攸讨论指画制度,显谟阁待制蔡儵、蔡翛,殿中监宋昇参详,兴德军留后梁师成为都监,保康军留后童师敏为承受,以开封尹盛章弹压兵匠,章罢,以王革代之,复以章为参详明堂使。(168)
明堂建设几乎就是蔡氏父子主导的,盛章能参与其中,说明他与蔡氏的渊源是很深的。有记载说:“大观间蔡京责太子少保,(张)阁为翰林学士,草制词明著其罪,京憾之。开封尹盛章阿京意,劾穆不能事母,文致其罪。”(169)由此看来,盛章为蔡氏之党羽是很明确的。
盛章虽是蔡攸的下线,但有些史料也把他归入朱勔之党羽(170),而且明确提到他在知平江府任上附朱勔(171)。
再如京西都转运使宋昇。史称:“监司、郡守不待诏命,首以土物进者,政和间自盛章、宋昇始。”(172)盛章的情况已见上,宋昇与他的父亲宋乔年,“父子依凭蔡氏”,宋乔年卒于政和三年(1113),宋昇在政和四年六月起复(173),任京西都转运使,主要事迹是在西京洛阳“治宫城,广袤十六里,创廊屋四百四十间,费不可胜”(174)。
从以上几个例子,可以看出蔡攸这条应奉线的特点,其成员主要是地方的监司、郡守,他们虽也在地方采办物品进奉,但因为他们是地方的财政大员,故对于应奉的主要意义应在于提供内藏之外的财政、运输支持。
当然,涉及应奉的监司郡守还不止上面提到的几位,他们也不一定皆以蔡攸马首是瞻。钦宗时,监察御史胡舜陟劾朱勔云:“卢宗原知徽州,尽敛公钱遗勔,骤引为发运使,未几得待制……徐铸、应安道、王仲闳等辈,悉以常平、转运使钱与之,轴舻相衔以往,皆赖勔以窃显官。”(175)常平、转运使(知州)钱分别属于朝廷封桩与户部经费两个系统。
靖康元年(1126),御史中丞许翰上疏,要求在两浙路设立专门机构,审查应奉之人及财用出入,除了朱勔父子外,还有“自来专一应付,尝为监司守令,力能刻剥生民,助其凶焰”者,要求将下列人员“钩赴所司,一就勾勘根磨自来应付过钱物”:
前发运使卢宗原、陆寘;前两浙提刑王仲(阅)[闳]、胡邃;前两浙提举常平赵霖;前知平江府应安道,通判陆宲、许操,司录周杞;前知常熟县宋晦;前知华亭县黄昌衡;淮南运司俞赒;前知秀州周审言;并诸司人吏已未出职。(176)
许翰提到的有发运使、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州府长贰、知县,包罗了经费与储备两个财政系统。其中“淮南运司俞赒”,前面蔡絛已经提过了,是蔡攸的下线,这里也被归入朱勔党羽。又黄昌衡政和七年知华亭县,宣和元年离任(177),在任上“抑勒人户依等第科买白鹤,每只至有百余千者,自秀至苏,花石珍禽络绎不绝”(178)。
除了许翰,李光的上奏也说:
自徐铸、蒋彛为常平司官,何渐为茶马司官,张琬、徐惕、燕瑛为市舶官,应安道、朱彦美、王子献、王復为转运司官,胡直孺、卢宗原为发运使,王仲闳、胡邃为提点刑狱,宋晦为香盐官,刘寄、吕岯、毛孝立为盐司属官,天下财赋尽归权幸之家。(179)
对于其中的胡直孺、应安道、卢宗原,李光言其“相继为转运使及发运使,欺罔朝廷,如循一轨。将上供物料及粮纲船,尽充花石之供,号为应奉,州县帑藏为一空。起发封桩,妄称均籴,岁计不足,犹进羡余”(180)。又说“直孺任两浙漕臣,假托应奉,耗竭帑藏,丑秽之迹,中外所闻”(181)。胡、应、卢这三人,作为转运使和发运使,皆将经费、封桩用以应奉。
李光所说,有提举常平、提举市舶、转运使、发运使、提点刑狱、提举茶马、提举香盐。综括胡舜陟、许翰、李光所提到的人,基本上就包括了宋朝的整个地方财政系统。也就是说,主要在东南地区以及两广、福建,宋朝地方的经费、封桩两个财政征调系统,都在为应奉提供财政支持。
(二)两个方面的相互配合
一般来说,史料多说这些地方官奴事朱勔,为其提供财物以进取。当时官场媚上之风盛行,这样的情况肯定是存在的,但就总体而言,监司、郡守对朱勔的配合,当是出于特定的安排,而非个人道德低下所致。这本来从常理也可以推测,如此大规模的中央、地方财政之变动,不可能是某些官员的个人行为。下面举几个例子说明。
比如,政和四年(1114):
三月二十二日,诏两浙转运司:“旧欠发运司钱,每年带还二万贯。”先有旨每年带还五万贯,至是,转运使李偃以应奉诸局支费有请,故有是命。(182)
两浙转运司因为“应奉诸局支费”,就可以每年少还欠发运司钱3万贯。说明转运司应奉诸局之费,是秉承朝廷之旨。
又政和四年,明州造船木材采购出现问题,原因就在于:“苏杭造作局”以“造作御前生活木植为名”大肆获取木材,导致转运司无法在温州、处州等地抽解、收买到造船木料。针对这个问题,两浙路转运司牒杭州、平江府,“合用木植请径行给据为照”,即制造御前生活的木材,如果确实要用的,还是应该给“应奉御前”之公据,任其抽解或收买。最后朝廷“诏杭州、平江府,非应奉御前而公给公据者,徒二年”(183)。应奉御前公据的存在,正是州奉命配合应奉的一个表现。
又如庄徽(1043—1120),政和后期知平江府,据说对朱勔很不客气,在应奉问题上:
方勔盛时,造乘舆服御之珍,设官于浙西诸郡,一日上知其奸利,诏守臣悉罢之。令下,郡人欢呼,而旁郡方迁延,幸其必复,公曰:“此天子盛德事也,人臣当奉承之不暇,乃顾望乎?”即日结罢如诏旨。(184)
政和末年徽宗确实有整顿应奉的举措,下文还会提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诏守臣悉罢之”,说明浙西诸郡“造乘舆服御之珍”是郡守共同参与的。上引材料出自汪藻所撰庄徽墓志铭,明《正德姑苏志·庄徽传》相关内容大抵沿袭《墓志铭》,不同之处是:“当勔盛时,朝廷命官造乘舆服御之珍于浙西诸郡,有旨令徽与勔管当,继下诏罢,郡人欢呼。”(185)这里多出来的“有旨令徽与勔管当”说明庄徽虽然看不上朱勔,但实际上他与朱勔联手应奉,“旁郡”云云说明其余浙西诸郡情况类似。
此外,前述许翰要求根勘时说:“虽诸局支用难以稽察,而有司帐籍尚可驱磨。”(186)这说明,虽然诸局所的支出难以考索,但监司、郡守拨划给应奉诸局所的钱物却是有案可查的。这既说明了应奉的两个方面之分,也说明了监司郡守的财政配合、支持不单是个人行为,必有来自朝廷、中央计司的命令。
这种配合与支持,除了财政,还有纲运。纲运及时与否,对于京师的营造工程极其重要,政和五年(1115)九月,提举翰林书艺局御前制造所云,因为连续9天没有山石运到京师,艮岳的工期受到了影响(187)。因此,如何保证花石纲的顺利,对于应奉系统而言是另一个关键工作。
宋代东南地区往东京的漕运,分为杂纲(金帛、茶布类)与斛斗纲(粮纲)两个系统。在徽宗以前很长一个时期内,杂纲是从各地直接船运至京师;斛斗纲则是先运到真(治今江苏仪征)、扬(治今江苏扬州)、楚(治今江苏淮安)、泗(治今江苏盱眙)州的转般仓,然后由发运司组织汴船运往东京(188)。但是,从崇宁三年(1104)开始,因为盐法的变更、发运司籴本的上供(前已提及胡师文),转般法瘫痪了,东南六路的斛斗纲也采用了各路直达京师的办法;此后转般与直达又反复了几次,但还是以直达为主,转般难以恢复(189)。
照理来说,花石、器物属于杂纲,应该是由各路直接运往京师。崇宁三年直达法施行后,“其发运司见管诸色纲船,合行分拨应副诸路,余令发运司应副非泛纲运”(190)。这个“非泛纲运”就包括花石纲。《皇朝编年纲目备要》载:
后因内侍何忻以宿州灵璧县山石进御前,又朱勔以江浙奇花果木起纲,发运司新装舟船拨充御前纲以载花石,其余弊旧者以载纲运,直达京师,而转般仓废矣。(191)
这个何忻应该就是何,“延福五位”之一。转般仓当然不是因为何之举而废,这条材料说明的是,施行斛斗直达法后,发运司之纲船在花石的运输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政和七年(1117),蔡京又主持成立了御前人船所,蔡絛说:
乃作提举人船所,命巨阉邓文诰领焉。时鲁公有曩备东封船艘,得二千余艘,广济兵士有四指挥,因又增置,作牵驾人,遂尽与之。令每岁会所用花石,从前降下,使系应奉人始如数得贡,自余监司郡守等不许妄进。上又诏不许用粮纲……其复不二岁,天下争进献,复如故。而又增提举人船所进奉花石纲运,所过州县,莫敢谁何,殆至劫掠,遂为大患……自政和六年四月九日至宣和元年十二月十七日,乃罢提举人船所。(192)
提举人船所全称“提举淮南、两浙路御前人船所”(193),顾名思义,该所显然是为了建立独立的漕运系统,解决“应奉”物的运输问题。这个花石运输系统首任主管是宦官邓文诰,可考的还有王珣,也是宦官(194)。说明这个漕运系统是独立于既有纲运系统的。
蔡絛说是“曩备东封船艘,得二千余艘”。按政和“时蔡京当国,将讲封禅以文太平,预具金绳、玉检及他物甚备,造舟四千艘,雨具亦千万计”(195)。也就是说,蔡京将预备封禅用的一半船只划拨给了提举人船所。2000艘是什么概念呢?仁宗朝许元创发运司汴河一百纲,苏轼说一纲30艘船(196),这样的话,发运司掌管的纲船就是3000艘,可资参照。蔡絛还说广济兵士有四指挥。理论上来说,一个指挥有500人,则四个广济指挥就是2000人,当然厢军一般不满员。这样的话,从御前人船所的成立开始,东南地区建立了一个直属于宦官的运输系统,有独立的厢军、独立的船只(197)。
蔡絛说,御前人船所在宣和元年(1119)十二月取消,但实际上可能并非如此。根据《程瑀墓志》,宣和七年时宦官提举人船还在活动(198)。不过,《程瑀墓志》提到“人使往来淮浙,类起丁夫挽船,县率千人”云云,说明到了徽宗晚期的提举人船所,其所用劳力已经来自州县丁夫,而不是厢军了。
再根据《张根行状》:
会御前人船所占留直达纲船,公以上供期迫,乞还之。且因起发竹石上言:本路一竹之费无虑五十缗,他路犹不止此。(199)
张根上言在政和八年(1118)四月为淮南转运使时,他因言花石等事被谪监信州酒税。这说明到了政和八年左右,提举人船所自己的船就不够用了,故需要占用转运司的纲船。
很可能,提举人船所成立后,其劳力、船只不久都出现了问题。也许宣和元年末罢提举人船所,是指这个独立机构的消失,但宦官掌管花石纲运则一直维持了下来,只不过独立的运力逐渐流失、不足,而需要占用地方的纲船、丁夫。
虽然有发运司及提举人船所,但各路的直达纲仍在承担花石纲运。政和七年五月:
诏:“应监司兼领措置并计置起发花石并罢管勾,宿州见置花石除已起发外,见在未般数令孙默专一管勾起发。”(注:孙默何人?政和八年四月丙子为淮南运判。)(200)
从这个诏令看来,花石纲至少在政和七年时仍有各路直达纲运,由监司负责。宣和二年二月,户部尚书唐恪罢,就因言应奉之纲影响户部漕运(201),则应奉纲占用上供纲的情况很普遍。
到了宣和三年应奉司成立时,奏云:
所用般车及兵夫,除见管船车人兵并依久例,据实用数差拨兵士外,余并优立雇直,依民间体例和雇人夫,般车般载,不得科抑民间。如违,并从本司体访取旨,重行黜责。(202)
从这个上奏来看,应奉司成立时有“见管船车人兵”,可能就是从提举人船所继承而来的。但应奉司还需要“依民间体例和雇人夫”云云,就说明其独立的运力是不够的。除此之外,宣和五年王復任两浙路都转运使,“差充两浙专一应奉官”,他提道:“奉御笔,装发御前官物局制造到御前及乾华殿等处生活,并非泛取索官物,仰臣专一应奉人舡,依限交装津发,不得违误。”(203)这说明宣和三年以后,地方监司也在承担花石纲运。既有独立的运力,又需要监司州县的帮助,这样的状况应该就是继承了之前政和年间的既有局面。
总结一下上面的叙述,从徽宗初年一直到政和年间,整个应奉事务大抵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童贯—朱勔一线,他们代表了通常意义上的“诸局所”,二是蔡攸—监司、郡守一线,主要包括地方财政人员。应奉在政和末年以前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格局,主要是因为,诸局所本身没有独立的钱物征调能力,只是在消费来自别的征调系统之钱物,即从内藏、朝廷封桩、户部经费中切割钱物。而且,应奉纲运虽然短暂地成立了提举人船所,但还不能完全独立,仍要依靠发运司与转运司的运输。这样的一种模式之下,“诸局所”无疑还不能被视为一个单独的财政系统。
当然,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易行,只要在原有体制内上行下达就可以了。但问题也很明显,大量对应奉的批评都直指其随便取用各系统之财物。政和末年,徽宗就试图对应奉系统进行一些整顿,比如前面提到的政和六年成立提举人船所,政和七年诏“监司兼领措置并计置起发花石并罢管勾”,以及蔡絛所说的:
上又诏不许用粮纲若坐船及役百姓,仍戒伐坟冢、毁室庐或加黄封帕蒙人园圃花木,凡十余事,批付鲁公曰,系进奉,独令朱勔、伯氏、王永从、俞輖、陆渐、应安道六人听旨,他悉罢之。由是稍戢。(204)
政和八年初,徽宗还下诏,禁止监司“以御前钱物计置到物用为己有,以充苞苴馈献,罔上弗虔”(205)。但总的来说,这些努力是很失败的。
政和末年开始,应奉系统更大的变化,就是试图建立一个独立的、额外的财政系统,而不必占用原有王朝财政。这个过程到了宣和应奉司成立以后才最终完成。
二 应奉财政的独立
(一)诸局所租课等收入
自政和年间开始,包括应奉局在内的诸局所,开始通过占田课租的方式自行攫取财源。主要的地域在东南、京畿及周边地区。
东南地区的应奉田主要在平江府以及明州、越州。《宋会要》言浙西民田云:“按圩田、湖田多起于政和以来,其在湖间者隶应奉局,其在江东者,蔡京、秦桧相继得之。”(206)
平江府的田主要是从赵霖兴修水利后获得的。至北宋哲宗朝,环太湖流域的水网由于年久壅塞,附近诸州经常蒙受水灾。政和六年(1116)四月,宋徽宗御笔令知平江府庄徽及户曹赵霖赴尚书省汇报水利问题,并于当年九月“奉御笔,差赵霖充两浙提举常平,前去本路措置兴修积水”(207)。在徽宗的亲自关心下,赵霖主持的三十六浦工程开工了。这些工程都在平江府境内,故“权就本府置局,以提举措置兴修水利为名”(208)。
在兴修水利的过程中,提举水利农田所也开始攫取农田租课之利。宣和元年,赵霖主持的水利工程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9),“提举水利农田所”奏云:
浙西平江诸州积水减退,欲委官分诣乡村检视露出田土。惟人户见业已纳省税不括外,其余逃田、天荒、草田、葑茭荡及湖泺退滩、沙涂等地,悉标记置籍,召人请射种植,视乡例拘纳租课,桩充御前钱物,专一应奉御前支用,置局提举。如造谤惑众沮害之人,罪徒。(210)
这一请求得到了执行。如此,赵霖本为两浙提举常平,但其所主持之“提举水利农田所”所获得之租课,并未归入朝廷封桩钱物,而是作为应奉御前之用。
赵霖的水利工程,虽然一开始是由于知府庄徽的派遣,但实际上这一工程与朱勔的渊源很深。胡舜陟说:
(朱勔)顷尝引赵霖建三十六浦闸及浙西园田,驱二浙安业之民,兴必不可成之役,徒灾丁夫,扰及下户。方时天寒,役民于风雨波涛之中,死者相藉。霖欲牟利献勔,督役益严,吴越不胜其苦。(211)
这就清楚地说明了赵霖水利工程与朱勔应奉之间的联系。又南宋初胡寅在推荐监司郡守人选时说:“一右朝奉郎知潭州湘潭县张承:顷知昆山县,值朱勔恣横之日,承与争论围田为民害,遂被罢黜。”(212)这就更加说明了,政和年间浙西之兴水利、造圩田,其实是出于朱勔之旨,目的是为应奉搜寻财源。
与平江府类似,两浙路越州(治今绍兴)、明州(治今宁波)废湖为田所产生的租课,也被划归应奉御前之用。绍兴元年(1131)李光言:
初,明、越州鉴湖、白马、竹溪、广德等十三湖,自唐长庆中创立,湖水高于田,田又高于海。旱涝则递相输放,其利甚博。自宣政间,楼异守明,王仲薿守越,皆内交权臣,专事应奉,于是悉废二郡陂湖以为田,其租米悉属御前,民失水利而官失省税不可胜计。(213)
案楼异自政和七年知明州,在郡五年(214);王仲薿知越州在政和四年八月至六年五月间(215)。绍兴五年李光言:“明、越之境,皆有陂湖……政和以来创为应奉,始废湖为田,自是两州之民岁被水旱之患。”(216)由此可知,明州、越州的湖田租课,也被收入了应奉局、应奉司的囊中,到宣和七年罢应奉司的时候,就提到其所管钱物中有一项“明、越湖田钱”(217)。
以上是东南地区的情况,在京师周边有类似的情况,主要有后苑作和营缮所的公田,始于政和六年,最终归入李彦的西城所,它们通过占有大量“公田”而获得租课,主要在京畿、京西、京东、河北诸路,京东、西尤其多。北方“公田”的情况,学界已有讨论,这里就不再赘述(218)。宣和三年(1121)应奉司成立以后,京东、京西公田的收入也为其所掌控(219),据说京东路转运使王子献及其下属,系“最为李彦信任,陈献利便,创立租税,忍于害民,为国敛怨”之人(220)。
综上所述,政和年间湖田、圩田、公田的出现,说明无论是在东南还是京畿及周边地区,负责供奉的诸局所逐渐开始获得可观的租课收入,这些收入是独立于经费、储备系统的。
与湖田、公田租课之利略有不同的是京城所的财源。京城所是设于神宗朝的一个京城修缮机构,其财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房廊岁入钱”之类的盈利,出卖度牒这样的非常款项,徽宗政和以后还获得了东南茶利,应该也有少量的田园课利(221)。
东南茶利需要略作解释。按,荆湖南北、江南东西、淮南、两浙、福建七路茶法经蔡京的改革之后,至大观三年(1109),“计七路一岁之息一百二十五万一千九百余缗,榷货务再岁一百十有八万五千余缗,京专用是以舞智固权,自是岁以百万缗输京师所,供私奉”(222)。按此处的“京师所”应该是“京城所”(223)。
关于蔡京的三次茶法改革,此不赘述。简单说来,朝廷获得的茶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售卖茶引(买卖凭证)、笼篰(统一包装)的收入,二是商人在贩卖过程中缴纳的商税(224)。这些利益,并非全部归于应奉司帐下,政和元年(1111)御批:
所有南茶税息,内除税钱亦合依元丰法拨还户部外,有茶场支卖驮茶息及客贩南茶息钱,近准朝旨,赴茶场送纳,系应奉御前。(225)
这样的话,其实茶利中引息钱归应奉使用,而税钱则归户部。当然,大观三年六月蔡京即罢相,要到政和二年才再入。
(二)宣和应奉司
蔡絛论宣和以降的应奉云:
然未久王黼当国,乃置应奉司而自领之,仍不以是何官司钱物,皆许支用。宰相既自领,遂竭天下财赋,四方监司郡守,(无)[凡]尺寸之地,入口之味,莫不贡献。中外以为言,然黼持以自若也,只令朱勔等七人管买物色。(226)
王黼应奉司的设置,代表了应奉的一个新阶段。
原来以东南地区为主的应奉,因宣和二年(1120)末方腊起义的爆发而无法支持。宣和三年二月罢御前纲运,禁般载花石入京(227)。但是,没过多久,应奉司就于宣和三年闰五月成立,由宰相王黼亲自总领,“总领官差梁师成,承受差黄珦、王鉴”(228)。一直到宣和七年末罢。史称王黼“置应奉司于其家”(229),与平江应奉局置于地方不同。有学者认为,应奉司实际上就是应奉局,不过是由地方搬到了中央,由地方官专领变为宰臣亲领(230)。实际上,宣和应奉司与平江应奉局有本质的不同。一是其机构设置,二是其财政来源。
从机构及人员的设置上,凡“应奉事务及所委官并隶本司”,且“监司守臣及州县官,除所委官及被旨专委外,余并不得干预”(231)。在平江应奉局时代,各地监司郡守是配合应奉事务的,本身并非应奉局的属官。但在宣和应奉司成立以后,在史料中就可以看到由地方监司兼任的“应奉官”,他们成为应奉司的属官。
如宣和三年八月,应奉司奏:“契勘诸路应奉官计置应奉物色所用本钱,合申应奉司自京支降。”(232)宣和五年十一月,御笔将东南七路经制移用七色钱“逐州委通判管勾拘收,逐路专委应奉官拘催”(233),可见“应奉官”设于路级,而且这七路应各有一员应奉官。史料中可看到,宣和五年有两浙路都转运使王復“差充两浙专一应奉官”(234)。宣和六年还可见“两浙应奉官孟庾”(235)。这都是东南诸路监司任“应奉官”的例子。又南宋绍兴四年(1134),殿中侍御史常同言:
新湖北提举茶盐徐嘉问,王黼之客也,为应奉司属官,自称相干,轻暴之性,至今不移。(236)
正说明诸路监司兼任的应奉官乃应奉司的属官。这就更加凸显了“应奉”作为王朝事务而不是帝王私事的意义,实际上也抬高了“应奉”在整个王朝政治中的地位。
关于财源,应奉司的出现,据说是为了解决此前应奉之弊端,即骚扰(237)。但前引蔡絛说,宣和应奉司“不以是何官司钱物,皆许支用”。徽宗末年,政治之弊已极,延续之前的乱像,出现这种状况完全是可能的,学者一般都会引用宣和六年宇文粹中之言“近年诸局务、应奉等司截拨上供,而繁富路分一岁所入,亦不敷额”(238)。又《向子諲行状》云,向在淮南转运判官任上:
同事请留州县财赋一分以备移用,公善而从之。才有数万缗,则密遣其属指为(差余)[羡]三十万,以献应奉司。(239)
这条材料中,应奉司试图把淮南路的备用经费作“羡余”挪用。说明应奉司占用州县经费的情况仍与方腊起义前一样。
但宣和应奉司的财源还是有着非常鲜明的特点。王曾瑜已经指出,应奉司所掌钱物,与经制钱、南宋的总制钱相似,有相当比例是来自细琐的苛捐杂税或财政收入的“窠名”的截拨(240)。下面要对这个问题作进一步的梳理。
应奉司成立之后,立即提出:
应缘应奉事务,并所委官支一色见钱,于出产去处依市价和买及民间工直则例,措画计置,不得令州县收买,或令应副……所用般车及兵夫,除见管船车人兵并依久例,据实用数差拨兵士外,余并优立雇直,依民间体例和雇人夫,般车般载,不得科抑民间。
也就是说,应奉司计划所有物品、人力皆用现钱和买、和雇。八月十四日,应奉司又提出:
契勘诸路应奉官计置应奉物色,所用本钱,合申应奉司自京支降。除支外,逐路各有起发上京送纳官钱。欲乞令应奉官于诸处应合上京送纳官钱内兑便支用,依合起发条限,具支用过钱数、窠名、送纳库分,申应奉司。候到,限三日拨还所属。如系铁钱地分,即令开具本处见今银绢价钱拨还,庶几两省脚费。(241)
即原则上所有现钱从设于京师的应奉司划拨,但也可以从便调用地方上供现钱,应奉司则要及时拨还。要注意的是,上述这些钱物、纲运的说明都只是规划,具体是否能执行,还取决于应奉司是否掌握了足够的财源。
仅从上面的材料看来,应奉司的财源是不清楚的。当然,东南和京东西地区的湖田、公田租课,仍在其掌控之下的,这在“诸局所租课”部分已论及。那么,此外宣和应奉司掌握的财源是什么呢?
首先应该有茶利,宣和三年八月诏:
今后应茶场事务,并依旧三省措置推行,仍应奉司专行。(242)
宣和六年又诏“都茶场隶属应奉司外,其专一按治诸路违戾,可疾速行下诸路提举茶事官,仰躬亲巡历,严切戒饬州县遵奉成法,禁戢私茶,杜绝奸弊”云云(243)。这个时候已经是蔡京的政和二年茶法改革之后了,上引材料都未明言引息、商税的区分,有可能这些利益都被应奉司掌握了。这是相当大的一笔收入,李心传说,蔡京政和茶法之后,“岁收息钱至四百余万缗”(244)。这还仅仅是引息的收入,不包括商税。大概正是因为获得了这笔钱,应奉司才有底气说“应缘应奉事务,并所委官支一色见钱”,“所用本钱,合申应奉司自京支降”。
又,宣和七年罢应奉司的时候提到,其所管钱物中,“在京系自于置司日,本司措置算请盐钞上每贯量收工墨钱等一十文”(245)。这说明“盐钞工墨钱”是应奉司置司之日就获得的。因为印制“盐钞”(即请盐之券)需要纸墨等工本费,故宣和应奉司在每面值1贯的盐钞上增收11文工本费,此即“盐钞工墨钱”(246)。
又,应奉司还有“增收一分税钱”。据《宋史·食货志》:“(宣和)四年,令诸路近岁所增税钱悉归应奉司。”(247)宣和四年的诏令见于《宋会要辑稿》食货17之31:
四年二月二十日诏:应诸路近岁增收税钱,旧充应奉,既非漕计,又非诸司所隶,无会计之法,吏缘为奸,十失八九。可并拨归应奉司,充御前支用。
由此可知,“增收一分税钱”自宣和四年以后归于应奉司。
那么,所谓“诸路近岁增收税钱”,是什么时候新增的呢?宣和三年陈亨伯经制东南的时候,就曾增收一分商税,当是指此。宋代商税的征收,由分布于全国各地的商税务完成,据说,过税税率2%,住税税率3%,“然无定制,其名物各随地宜而不一焉”(248)。目前所知熙宁十年的商税:两浙、江南东、淮南东西、荆湖南北、福建七路(陈亨伯经制移用范围)加起来约262万贯(249),若增加一分,则约26万贯。
宣和五年以后,应奉司还掌握了一笔巨额收入:“赡学钱”。宣和五年九月,应奉司言:
诸路赡学钱物,自罢三舍后,借拨或兑留,或起发,或拨充籴本,或变转兑易,或封桩,各随所隶官司拘催管勾。既事不专一,不相照应,致多失陷。今后并令逐路应奉官专一拘催管勾,随事分拨施行。(250)
罢三舍是宣和三年时的事。这段史料说明,宣和五年以后,这些“赡学钱物”被划拨给了应奉司。这些钱有多少呢?大观二年(1108)提举京西南路学事路瑗提供的信息可以作为一个参考:“臣所领八州三十余县,比诸路最为褊小,管学舍乃至三千三百余人,赡学田业等岁收钱斛六万三千余贯石。窃计诸路学舍生徒田业钱斛之数,何翅数百万,此旷古所未尝有也。”(251)
当然,这笔赡学钱是否用于应奉,是需要存疑的。因为宣和五年诏提到,赡学钱“并令应奉官拘催,拨与逐司收籴”(252)。所谓逐司,就是指史料中提到的发运司、辇运司、转运司,即名义上应奉司只是掌管钱物,但却用作籴本。《向子諲行状》云,向在淮南转运判官任上,“时宿、亳、通、海四郡大旱,方以应奉司钱移真、扬米,赈救民饥。”(253)说明应奉司掌管的部分钱确实用作籴本了。
宣和五年以后,应奉司掌握的财源还有一个重要的变化,即获得了东南经制钱的大部分。宣和五年十一月御笔:
江、淮、荆、浙、福建七路所收七色钱,昨系陈亨伯起请拘收,充经制移用。已降旨挥,候经制结罢,令发运司拘收,专充籴本。
勘会七色钱散在逐路州县,未曾专一委官管勾拘收,虑亏失侵用,有误籴买。仰候经制结罢,逐州委通判管勾拘收,逐路专委应奉官拘催,拨充转般籴本……奉行违慢等应干约束,并依赡学钱物已降旨挥施行。(254)
一方面,这条材料提到将所谓“七色钱”划拨给应奉司,“逐路专委应奉官拘催”。另一方面又说这些钱“拨充转般籴本”,即实际并非用于应奉,而是用来恢复发运司转般仓制度,这与前面提到的赡学钱有类似的地方。
陈亨伯经制移用的“七色钱”是什么呢?东南经制司是与应奉司差不多同时成立的一个机构。宣和三年六月十一日,诏“可选委陈亨伯,以大漕职事,经制两浙、江东路,江、淮、荆、浙、福建诸司财,许听亨伯移用。七路监司、州县官,除廉访所外,并听亨伯按察……仍于杭州置司”(255)。身为发运使的陈亨伯,虽然名义上只是经制两浙、江东两路,但实际上权限广及两浙、江南东、淮南东西、荆湖南北、福建七路。
陈遘(字亨伯)经制两浙路、江南东路,往往会被视为南宋经总制钱的前身,后者讨论已多。这里要简单地谈谈陈亨伯经制所搜刮到的财源。宣和五年七月,发运副使吕淙的上奏提到了七色钱中的五种收入:七路地契钱(增收契税钱)、卖糟量添钱(酒糟)、增添酒钱、一分宽剩钱、罢支学事司减下人吏钱(256)。又结合南宋高宗建炎二年(1128)叶梦得言:
宣和之初,以东南用兵,尝设经制司,取量添酒钱及增收一分税钱、头子、卖契钱等,取之于微,而积之于众,求之于所欲而非强其所不欲。(257)
可知七色钱中还有增收一分税钱、头子钱。故陈亨伯的七色钱就是如下七种:增收契税钱(七路地契、卖契钱)、卖糟量添钱(酒糟)、增收一分税钱、增添酒钱、一分宽剩钱、罢支学事司减下人吏钱、头子钱。略述如下。
(1)增收契税钱。
这不是指契税正税,而是指契税的附加税——钞旁定帖钱,李心传之言可为证(258),上引叶梦得言也称之为“卖契钱”,熊克称之为“卖契纸钱”(259)。按钞旁即户钞、税钞,是纳税凭证;定帖是在田宅交易完成后由官方核发的产权证明,也称“契纸”。交易契书可由民间私自书填,而钞旁、定帖则必须由官府印卖。民户交纳税租,要买钞旁;田宅交易后,要买定帖(260)。这并不是一个新的税种,只不过在宣和三年前或归大观库,或归内藏(261)。宣和四年六月九日,陈亨伯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