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路州县税契钱多寡不等,欲淮、浙、江、湖、福建七路典卖田宅,契勘每一贯文足增修钱二十文足,通旧收不得过一百文省。(谓如旧收钱六十文足,更只添钱(二)[一]十七文。又旧收钱七十七钱以上,即更不增添钱数。)充经制移用钱,应副被贼州县。(262)
陈亨伯的做法是,在七路范围内,在既有的契钱的基础上,每贯(千文)增加20文附加税,但附加税的总额又不得过100文省(即77文足)。七路这部分增加的契税附加税,就归经制,所以也称为“增收牙契税钱”。
(2)卖糟量添钱(酒糟)。
“糟”是造醋的原料,宋代官府正是通过控制各酒务之“糟”来控制醋的生产(263)。《宝庆四明志》载:“宣和四年,经制司措置官监酒务见卖糟价钱,每斤添二文足,应副移用,靖康元年罢。”(264)这也是在原有的糟价基础上增加每斤2文,以归经制,因此叫做“卖糟量添钱”“增添糟钱”。
(3)增收一分税钱。
此指商税,前已言及。
(4)增添酒钱。
添酒钱从仁宗朝就有了,简单讲就是提高酒的价格,这部分提高的价格,即归朝廷直接调用,不由地方支配(265)。
(5)一分宽剩钱。
此指免役宽剩钱。熙宁免役法在免役钱、助役钱之外,又增收二分免役宽剩钱,以备水旱欠缺;哲宗绍圣元年恢复免役法后,宽剩钱减少到一分(266)。前引宣和五年七月发运副使吕淙奏云:“内一分宽剩钱,及罢支学事司减下人吏等钱,依原降朝旨,候新复州县敷纳役钱足用并造簿日,依条除落外”,说明陈亨伯所经制移用的“一分宽剩钱”,应该是额外增收的。
(6)罢支学事司减下人吏钱。
按《宋会要》载:
昨自宣和三年二月,诸路依元丰法以科举取士,应赡学钱物内,京畿等十四路各以分数权借拨充漕计。(267)
也就是说,自从宣和三年二月罢三舍法后,原来用于赡学的各种收入,部分被归入转运司的经费,而陈亨伯得以经制移用的,应是东南七路提举学事司罢去后省下的人吏钱。
(7)头子钱。
头子钱征收的历史也很悠久,它是指官府在征收和支付钱物时的附加税,源于唐五代钱贯除陌之制,即将纳税或出纳钱物的省陌加以提高,提高之数即为头子(268)。李心传说:“及亨伯为经制,遂令凡公家出纳每千收二十三文,止供十三州县及漕计支用。”(269)熊克所言与李心传一致——“公家出纳每缗收二十三文”(270)。不过,建炎三年十月臣僚言经制之法云:“官吏俸钱除头子钱,百分取一。”(271)有可能建炎臣僚所言百分取一乃约数,更有可能头子钱在官府纳钱的场合是增收2.3%,支给官吏俸钱的场合仅增收1%。
那么,陈亨伯所搜罗的七色钱,最后哪些归入应奉司了?宣和七年,徽宗御笔令裁减“不急之务及无名之费”,应奉司奏云:
今措置先次裁节到事目数内下项:一、所管钱物,在京系自于置司日本司措置算请盐钞上每贯量收工墨钱等一十文;在外系拘收久来充应奉增收一分税钱,两浙路钞旁定帖息钱,磨出失收(带)[滞]纳酒钱,湖、常、温、秀州四色钱,明、越州湖田钱,并本司措置拘拨头子等钱、出卖铁炭钱,淮南路添酒钱,隆、兑州铜铸到钱。(272)
从这份应奉司的奏文可知原属其专门支用的钱物。这些钱物包括:盐钞工墨钱,增收一分税钱,两浙路钞旁定帖息钱,磨出失收滞纳酒钱,湖、常、温、秀州四色钱,明、越州湖田钱,头子钱,出卖铁炭钱,淮南路添酒钱,隆、兑州铜铸到钱。将它们与陈亨伯七色钱对比如下:
经制司七色钱 应奉司财源
钞旁定帖钱 两浙路钞旁定帖息钱 湖常温秀州四色钱,盐钞工墨钱,磨出失收滞纳酒钱,明、越州湖田钱,出卖铁炭钱,隆兑州铜铸到钱
头子钱 头子钱
增收一分税钱 增收一分税钱
罢支学事司减下人吏钱 罢学制学事司赡学钱
一分宽剩钱
增添酒钱 淮南路添酒钱
卖糟量添钱
可见,宣和五年以后,经制司所管的七色钱中,至少有五种化为应奉司财源:钞旁定帖钱、头子钱、增收税钱、赡学钱、添酒钱。
其中,头子钱、赡学钱略有特殊。应奉司所掌的“罢学制学事司赡学钱”明显要比经制司的“罢支学事司减下人吏钱”更为全面。头子钱则名同而实际可能不同。按宣和应奉司的头子钱,应该是在盐法的场合:
(宣和)四年三月六日,应奉司奏:“勘会诸路新法,盐合纳头子等钱,已拨充应奉司御前支用。今契勘诸路卖盐布袋价钱,除一半还客人外,一半剩钱即未有许拘拨指挥。欲除合留本处支使外,余数依已降指挥,并拨充应奉司御前支用。”从之。(273)
应奉司“诸路新法盐合纳头子等钱”与经制司的“公家出纳”所纳头子钱应该不是一回事,因此从宣和四年就获得了,没有等到宣和五年经制结罢以后。当然,更有可能的情况是,经制司增收的头子钱与应奉司本来的头子钱,皆为应奉司所获。
上引材料这里还提到“卖盐布袋价钱”,其中的一半也为应奉司获得。所谓“卖盐布袋”,就是官制盐袋。这与茶法中的“笼篰”一样,都是统一包装,商人在支盐机构需要交纳盐袋及其封头等钱。宋代盐的包装种类众多,其中布袋包装多见于淮浙滨海盐场,价格也是最贵的(274)。另外,“卖盐布袋价钱”的一半要还给商人,大概是因为政和三年以后的官制盐袋都是一次性的,盐袋用后会被回收、销毁。
应奉司诸钱之中,尚未解释的还有几种。一是湖、常、温、秀州四色钱。“四色钱”是指什么,并不很清楚。但这笔收入也被称为“湖常温秀州无额上供钱”(275)。所谓无额上供钱,始于北宋元丰五年(1082),是宋廷于上供正额之外所创之第一个征调地方财赋的项目,在北宋时期归于户部经费。宣和六年,宋廷才正式规定各路州军岁输无额上供钱物之额,“无额”成了“有额”。无额上供钱的窠名比较复杂,其间性质差异也比较大,所谓“四色钱”,大概是指诸色窠名中的四种钱物。不过,总体来说,无额上供钱在北宋财政中的作用很小,政和年间每年仅有80-90万,湖、常、温、秀州之额自然就更少了(276)。
二是磨出失收滞纳酒钱。北宋酒的征榷制度可以分为官酿官卖(完全专卖)、乡村特许经营、四京榷曲、买扑制(承包租赁制),这其中最易发生酒课失收和滞纳的应该是买扑制度,诸京酒户和乡村酒户也会出现欠钱的情况(277)。
三是出卖铁炭钱。徽宗政和以后,铁也模仿茶、盐的方式进行榷卖,“官置炉冶收铁,给引,召人通市。苗脉微者,令民出息承买,以所收中卖于官。毋得私相贸易”(278)。
关于卖炭,应该是指石炭,即煤。史言:“徽宗自崇宁来,言利之言殆析秋毫。其最甚,若沿汴州县创增锁栅,以牟税利;官卖石炭,增卖二十余场,而天下市易务炭皆官自卖。”(279)当然,实际上官卖炭、石炭北宋前期就有,不从徽宗崇宁始。
四是隆、兑州铜铸到钱。按隆州、兑州属于广西路邕州,“政和四年置隆州、兑州并兴隆县、万松县。宣和三年废隆州及兴隆县为威远砦,兑州及万松县为靖远砦”(280)。如此看来,宋朝在隆州、兑州设立了铜钱监。
又据《宋史·食货志》,应奉司还控制着“岭南、川蜀农民陂罚钱”(281),只是不知此种钱物的具体情况。
总结一下目前所知应奉司所掌握的财源:
应奉司财源
源于七色钱(宣和五年) 其他
宣和三、四年 时间不详
两浙路钞旁定帖息钱
头子钱
增收一分税钱
罢学制学事司赡学钱
淮南路添酒钱 茶息钱
明、越州湖田钱
京东、西公田钱
盐钞工墨钱 湖常温秀州四色钱(无额上供)
磨出失收带纳酒钱
出卖铁炭钱
隆兑州铜铸到钱
卖盐布袋价钱
岭南川蜀农民陂罚钱
这些钱的总额难以估计,前面提到的茶息钱有四百余万,赡学钱“何翅数百万”,增收一分商税约二三十万。另外,建炎三年十月臣僚言经制之法提到,陈亨伯于宣和五年后,又将其法行于京东西、河北路,“河北、京东西一岁之间得钱近二百万缗,所补不细”(282)。如此说来,东南七路之“七色钱”应该大大超过此数。
要注意的是,本章第一节所说的诸工程、制作,大部分发生在宣和三年应奉司成立以前,而不是成立以后。在这种情况下,掌管巨额钱物的应奉司实际职能也超出了“应奉”,比如前面提到了应奉司掌赡学钱、经制司七色钱都是以籴本为名,《向子諲行状》也提到应奉司以钱移米赈救灾民。如此种种,说明应奉司钱物虽然源于应奉,但在徽宗末年真正成为王朝一个新的财政系统。
上表也可非常清楚地说明:应奉司与经制司共同构成了一种新型的财赋征调方式。南宋的经制钱、总制钱,其实就是在徽宗朝经制、应奉司诸色钱物的基础上扩展而来的,成为南宋户部经费的最主要来源(283)。到了南宋初年,臣僚非常赞扬经制司的敛财方式,前面也引过了——“取之于微,而积之于众,求之于所欲而非强其所不欲”“所收至微,所得至多”“无害于民,贤于缓急暴敛多矣”“敛之于细,聚之则多,而实不害于民”等等。即整合零碎的财源,汇细微而成大宗。
但是,出于对北宋灭亡的反思,南宋人当然不会对应奉司也进行类似的褒扬。徽宗朝的应奉,对于北宋的崩溃确实有相当直接的作用,但宣和应奉司与经制司所开创的新的财赋征调方式,又为南宋重建提供了相当重要的财赋基础,这不能不说是历史的复杂性。
三 本节结语
在徽宗朝“应奉”的演变历程中,其财物的来源是累积的,并非有了新的财源后便会厘革之前的乱象。史料中对于应奉的批评,其实针对的常常是宣和三年以前的应奉,其钱物除了来自内藏,更来自朝廷钱物、户部钱物。正因如此,在宣和三年以前,所谓的“诸局所钱物”其实是一个不完整的系统——它没有自己独立的钱物征调途径。
当然,宣和应奉司并没有真正整顿挪用钱物的问题,甚至因燕山之役而收的免夫钱也被挪用。但乱象的背后可以看到,政和末出现的一种新趋势在宣和应奉司成立后逐渐明朗:建立独立的应奉财政,甚至试图建立独立的应奉运输系统。
为了建立独立的财源,东南、京东西的公田是一个手段,但其实是苛暴虐民之政。相比之下,更为“成功”的其实是“所收至微,所得至多”的宣和应奉司诸色钱物,它们与经制司的七色钱一起,试图在不打乱王朝财政,又不明显增加民众负担的情况下,整合零碎钱物,获得一条新的利益之源。这是危局之下的财政,对于徽宗朝来说,这一努力没有能挽救自己的崩溃,但却在南宋提供了关键的财政收入。某种程度上,应奉财政体系的独立过程说明了徽宗朝政治体制的“创造性”所在,这是由方腊起义倒逼出来的。上章所论的公相、御笔,同样也是由某个政治问题所逼迫出来的政治体制上的“创新”。这些“创新”实际并未能解决徽宗朝政治中的混乱、腐败,但朽木新芽,未始不为新生之机。
上章谈到,在权力的象征与实际两个层面,徽宗本人的地位皆日渐突出。应奉及其财政体系,也可以说明这一问题,因为这些毕竟是以应奉君上为名而做的,实际上也导致了皇帝名义下的钱物之增加。
但不要对徽宗从应奉中获得的实际权力估计过高。因为第一,应奉的人员体系始终依赖王朝固有的监司、州县官员,并没有更改既有的行政格局。第二,直接控制应奉钱物的,在宣和三年以后是宰相王黼,它不是皇帝可以任意使用的钱物,这与朝廷钱物是类似的。从钱物的角度来说,应奉系统的出现,是徽宗朝财政中央化大背景下的一环——徽宗朝解决财政问题的最大“奥妙”,就是在财政分配上施行“弱外以实内”的财政中央化政策(284);在敛财手段上则把征榷这种“间接税”推向极致(285)。第三,也是更重要的,徽宗朝应奉的驱动力主要在于京城的土木工程及礼乐器物的制作,而非单纯的徽宗个人爱好、享受和宫廷消费。这是徽宗朝政治非常独特的表现形式,其对应的口号“惟王不会”“丰亨豫大”,放在当时的解释体系之下,反映的就是圣君、圣治的追求。当然,实际作为与口号如何对应,这是下一章将要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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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远慕《论北宋时期的花石纲》,《史学月刊》1983年第6期。
(2) 《宋会要辑稿》食货56之39。
(3) 汪圣铎《两宋财政史》,第623-628页。
(4) 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第118-123页。
(5) 李伟国《宋代内库的地位和作用》,收入氏著《宋代财政和文献考论》,第16-20页。汪圣铎《两宋财政史》,第101、127、599-604页。
(6) 王曾瑜《北宋晚期政治简论》,《中国史研究》1994年4期,收入氏著《丝亳编》,第136页。王海鹏《宋徽宗时期的诸局所研究》,河北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第1页。
(7) 王曾瑜《宋徽宗时的诸局所钱物》,《北京大学学报》2014年2期,第113-114页。
(8) 宋内藏的主要功能如上所述,其实不是供宫廷消费,而是“蓄积以待非常之用,军兴赏赉则用之,水旱灾伤赈济则用之,三司财用乏则出以助之,诸路财用乏则出以助之”(章如愚《群书考索》续集卷四五《财用门》,第1138页)。
(9) 杨仲良《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八《花石纲》,政和七年七月乙未条注,第4003页。
(10) 徐自明撰,王瑞来校补《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一一,崇宁五年二月丙寅条,第725页。
(11) 《宋史》卷四六八《童贯传》,第13658页。
(12) 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五二,靖康元年八月二十三日,第391页。
(13) 王曾瑜《宋徽宗时的诸局所钱物》,第115页。
(14) 顾吉辰《〈宋史〉比事质疑》,第517-518页。Patricia B. Ebrey,Emperor Huizong,pp.520-523.
(15) 李诫编,梁思成注释《营造法式注释》,收入《梁思成全集》第七卷,第227、240、243、268页。“小木作”约略等于现代的“装修”,“大木作”则是指屋宇之木结构。
(16) 《宋会要辑稿》职官4之30。
(17) 程俱《北山小集》卷三五《吴江回申讲求遗利状》,第2a叶。按,“御前生活”“明金生活”之“生活”,皆指用品、器物。
(18) 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六,崇宁元年三月,第659页。
(19) 吕中《类编皇朝大事记讲义》卷二一《小人任事》,第365页。
(20) 吴曾《能改斋漫录》卷一二《打破筒泼了菜》,第373-374页。
(21) 李攸《宋朝事实》卷六《景灵西宫记》,第101、103页。
(22) 汪圣铎《宋代政教关系研究》,第605页。
(23) 程俱《北山小集》卷一二《采石赋》,第1a叶。
(24)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九八《物异考四》,第8125页。
(25) 刘长东《本命信仰考》,《四川大学学报》2004年1期,第60页。汪圣铎、王德领《宋代寺院宫观中的御书阁、本命殿》,《河北科技大学学报》2008年4期,第90-91页。汪圣铎《宋代政教关系研究》,第650-653页。
(26) 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五,元符三年二月条,第620页。
(27) 《宋会要辑稿》礼18之38。
(28) 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五,元符三年二月条,第621页。
(29) 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五,元符三年二月条,第620页。程俱在《北山小集》卷三五《吴江回申讲求遗利状》中说:“顷年以来,纲运自杭而西以过县境者,有曰明金生活,有曰佛道帐殿,有曰花石者。挽舟之卒所支口劵米,岁无虑若干千石,计工无虑若干万夫,家粮借请之数不与焉。”(第2a叶)钱大昕根据这条材料指出花石纲不始于朱勔。(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七“花石纲”,第140页。)程俱从绍圣四年(1097)开始任苏州吴江县主簿(《新安文献志》卷九四上《程公(俱)行状》),他既然在徽宗刚登基时(元符三年)就说“顷年以来”,则他说的明金生活、佛道帐殿、花石应该也主要是指哲宗朝事。
(30) 胡劲茵《北宋徽宗朝大晟乐制作与颁行考议》,《中山大学学报》2010年2期,第103页。
(31) 《宋会要辑稿》乐3之25。
(32) 陈芳妹《宋古器物学的兴起与宋仿古铜器》,台湾大学《美术史研究集刊》第10期,第95-99页。
(33) 《宋会要辑稿》礼51之22。
(34) 《宋会要辑稿》礼51之23-24。
(35)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五《明堂》,崇宁四年十月己巳条,第3882页。
(36) 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七,崇宁四年七月,第686页。
(37) 《宋会要辑稿》职官42之30。按《辑稿》系此条于崇年三年,显误。
(38)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五《明堂》,崇宁五年正月丙午条,第3882页。
(39) 《政和五礼新仪》卷首,第10页。
(40) 翟汝文《忠惠集》附录《翟氏公巽埋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29册,第313页。
(41) 杨仲良《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三《议礼局》,大观四年二月戊寅条,第4167页。
(42) 蔡絛《铁围山丛谈》卷一,页8。
(43) 关于宣和殿在徽宗朝的文化、政治功能,见藤本猛《北宋末期“御笔”撰写之所——宣和殿及学士蔡攸》,邓小南、曹家齐、平田茂树主编《文书·政令·信息沟通》,第423-430页。
(44) 王应麟《玉海》卷一六〇《熙宁睿思殿、宣和殿》,第2950页。《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一二,大观元年正月甲午条,第731-734页。
(45) 王明清《挥麈录余话》卷一,第274-275页。
(46) 《宋史》卷二〇《徽宗纪二》,第385页。
(47) 《宋史》卷三五三《张阁传》,第11145页。
(48) 李之仪《姑溪居士后集》卷一九《胡公行状》,《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20册,第715页。
(49) 杨仲良《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八《花石纲》,政和七年七月乙未条注,第4003-4004页。
(50) 《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九,宣和三年正月,第739页。
(51) 王曾瑜《宋徽宗时的诸局所钱物》,第116页。
(52) 《宋会要辑稿》职官4之35。
(53) 《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九,宣和三年正月,第739页。
(54) 《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九,宣和二年十一月,第737页。
(55) 《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六,崇宁元年三月,第659页。
(56) 《东都事略》卷一〇五《石公弼传》,第899页。
(57) 杨仲良《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八《花石纲》,政和七年七月乙未条注,第4004页。
(58) 《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八,政和四年八月,第710页。
(59) 同上书,第710-711页。
(60) 宋徽宗御制《延福宫记》中提到的共有四位,“宫之左为位二”“宫之右为位二”。童贯的地位明显高于其余四位,合理的应该是童贯总领其事及核心延福宫,杨戬、贾详、何、蓝从熙各负责一位。
(61) 《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八,政和六年二月,第714页。周宝珠《宋代东京研究》,第38-39页。
(62)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八《万岁山》,政和五年九月甲辰条,第3998页。
(63) 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一五九,绍兴四年七月引,第1155页。
(64) 周宝珠《宋代东京研究》,第479页。
(65) 《宋史》卷八五《地理志一》,第2102页。方勺《泊宅编》卷中,第81-82页。《泊宅编》以为朱勔因运巨石而得威远军节度使,这是不对的。按李埴《皇宋十朝纲要》卷一八,宣和五年六月,“朱勔以燕山之役驰传有劳,为宁远军节度使、醴泉观使”(第530页)。
(66) 《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八,政和六年二月,第714页。
(67) 《宋史》卷八五《地理志一》,第2101页。
(68) 参见久保田和男《宋代开封研究》,第237页。
(69)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八《万岁山》,宣和六年九月庚寅条注,第4001页。
(70) 周宝珠《宋代东京研究》,第479页。
(71) 久保田和男《宋代开封研究》,第242页。
(72) 《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八,政和六年二月,第715页。《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八《万岁山》,政和五年九月甲辰条注,第3999页。
(73) 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八,政和三年九月,第709页。
(74) 藤本猛《北宋末期“御笔”撰写之所——宣和殿及学士蔡攸》,第412-423页。
(75) 《宋会要辑稿》方域1之19:“宣和之后殿,重和元年所创也。”盖重和元年开工,宣和元年完工。
(76) 王明清《挥麈录余话》卷一,第276-277页。
(77) 蔡絛《铁围山丛谈》卷四,第80页。
(78) 藤本猛认为是总称从宣和殿改为保和殿(《北宋末期“御笔”撰写之所——宣和殿及学士蔡攸》,第423页)。此说有误。作者所引《三朝北盟会编》叙徽宗禅位事云,宣和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徽宗先于宣和殿见大臣,晚上又见于玉华殿,在玉华殿中伪装中风,“左右扶举,仅得就保和殿之东阁”。从这个记载来说,宣和殿、保和殿两名并存。
南宋袁文的记载说:“旧传徽宗见群臣往往[在]宣和殿,之后有保和殿,保和殿之后有玉山殿,又后有玉箫阁,实逼外矣。余以《大内图》考之,宣和殿之后乃云华殿,云华殿之后乃玉华殿,又后乃澄华殿,即到瑶津池,实御苑也。不知何故不同如此。”(《甕牗闲评》卷三,第28页)这说明,袁文所见的徽宗《大内图》中,宣和殿仍在,而宣和殿之后的保和殿(即新殿)已不见其名,当是因为与旧宣和殿统称为宣和殿(区)。此外,绍兴九年(1139),南宋使臣楼炤、王伦等人有机会进入大内,其所见载于郑刚中《西征道里记》,在宣和殿附近的情况大致是:先经过睿思殿,向北抵达宣和殿,宣和殿后“又一殿,忘其名”,再往北是玉华殿(郑刚中《北山集》卷一三《西征道里记》,第141页)。这个被郑刚中忘记名字的殿,无疑就是宣和后殿。而郑刚中之所以忘记其名,恐怕是因为它与宣和殿实为宣和殿区之一部,如袁文所见《大内图》。
(79) 《宋会要辑稿》礼51之14-15。
(80) 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八,政和五年四月,第713页。
(81) 孟元老撰,邓之诚注《东京梦华录注》卷二,第59页。
(82) 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卷八四《上徽宗论道士烧炼丹砂》,第916页。
(83) 杨仲良《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五《明堂》,第3884、3887页。
(84) 《宋史》卷一〇一《礼志四》,第2473页。
(85) 张一兵《明堂制度研究》,第427页。1宋尺约合今31厘米。
(86) 杨仲良《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五《明堂》,政和五年七月丁丑条,第3883-3884页。
(87) 《东京梦华录注》卷一,第31页。
(88) 《东京梦华录注》卷二,第52页。
(89) 《宋会要辑稿》礼24之81。
(90) 《宋会要辑稿》职官18之18。
(91) 《宋会要辑稿》职官18之21。
(92) 周宝珠《宋代东京研究》,第45-48页。久保田和男《宋代开封研究》,第202-210页。
(93) 周宝珠《宋代东京研究》,第43-44页。
(94) 《宋会要辑稿》方域1之21。
(95) 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八,第715页;李埴《皇宋十朝纲要》,第488页。
(96) 《宋会要辑稿》方域1之19-20。宋会要将时间系于崇宁五年,误,此时徽宗子女未及50人。
(97) 久保田和南《宋代开封研究》,第205页。
(98) 李合群《北宋东京皇城宣德门考》,《中原文物》2008年2期,第65页。
(99) 刘云军《许翰事迹简编》,《宋史研究论丛》第14辑,第582页。
(100) 许翰《襄陵文集》卷一,第8页。
(101) 同上。
(102) 同上书,第19、20页。
(103) 同上书,第18页。
(104) 《宋会要辑稿》选举12之9。《宋会要辑稿》将时间误作宣和三年三月,据《宋史》卷四二二《刘才邵传》,当在宣和二年(第12607页)。
(105) 刘才邵《檆溪居士集》卷八,《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30册,第524页。
(106) 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一《大内》,第30页。
(107)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四《礼制局》,政和三年七月己亥条,第4193页。
(108)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四《礼制局》,政和三年十月乙丑条,第4200页。
(109)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四《礼制局》,宣和二年六月甲午条,第4224页。
(110) 容庚《商周彝器通考》,第183-188页。
(111) 陈芳妹《宋古器物学的兴起与宋仿古铜器》,台湾大学《美术史研究集刊》第10期,第101-103页。
(112)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八《九鼎》,重和元年二月辛酉条,第3989-3990页。
(113) 《宋会要辑稿》礼51之24。
(114) 《宋会要辑稿》乐4之1。
(115) 《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八,政和六年七月,第716页。
(116) 脱脱等《宋史》卷二二《徽宗纪》,第418页。
(117) 杨小敏《蔡京、蔡卞与北宋晚期政局研究》,第318页。王曾瑜《宋徽宗时的诸局所钱物》,第114页。
(118) 王弼注,孔颖达疏《周易正义》,第224页。
(119) 胡瑗《周易口义》卷九,《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册,第407页。
(120) 程颐《周易程氏传》卷四,《二程集》第983页。
(121) 张根《吴园周易解》卷六《丰》,《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册,第525页。
(122) 王弼注,孔颖达疏《周易正义》,第83页。
(123) 王弼注,孔颖达疏《周易正义》,第336页。
(124) 胡瑗《周易口义》卷四,第258页。胡瑗在讲顺动时,说“圣人以天地为心,而有所动作,则天下之人悦豫而从”;“言豫之时,其义至大,意使后人所动所为当顺于心而已”。“心”“以天地为心”概念的引入是孔疏没有的。
(125) 欧阳修《易童子问》卷一,《欧阳修全集》卷七六,第1109页。
(126) 陈襄《古灵先生文集》卷二三《易讲义·豫》,《宋集珍本丛刊》第9册,第43页。
(127) 程颐《周易程氏传》卷二,《二程集》,第782页。
(128) 杨仲良《长编纪事本末》卷一四六《钦宗皇帝》,宣和六年八月庚午条,第4575页。
(129) 耿南仲《周易新讲义》卷三《豫》,《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册,第628页。
(130) 王弼注,孔颖达疏《周易正义》,第86-87页。
(131) 《周易口义》卷四,第260-261页。
(132) 陈襄《古灵先生文集》卷二三《易讲义·豫》,第42页。
(133) 程颐《周易程氏传》卷二,《二程集》,第781-782页。
(134) 耿南仲《周易新讲义》卷三《豫》,《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册,第629页。
(135) 《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七,崇宁五年六月,第689-690页。
(136) 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第121页。
(137) 据说蔡京曾言:“陛下当享天下之奉,区区玉器,何足计哉!”见《宋史》卷四七二《蔡京传》,第13725页。
(138) 程元敏《三经新义辑考汇评下·周礼》,第95页。
(139) 《长编》卷二四一,熙宁五年十二月丙申条,第5885-5886页。
(140) 杨时《龟山集》卷一《上钦宗皇帝其七》,《宋集珍本丛刊》第29册,第290页。据《靖康要录》卷六(第360-363页)校。
(141) 魏了翁《鹤山集》卷一〇九、一一〇《师友雅言》,第37a叶。
(142) 魏了翁《鹤山集》卷一〇五《周礼折衷》,第34b叶。
(143) 杨仲良《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八《花石纲》,政和七年七月乙未条注,第4004页。
(144) 赵彦卫《云麓漫钞》卷七,第121页。
(145) 《宋史》卷四六八《方腊传》,第13660页。
(146) 王曾瑜先生认为必有所据,见王曾瑜《宋徽宗时的诸局所钱物》,第116页。
(147) 赵彦卫《云麓漫钞》卷七,第121页。参见《宋史》卷四七〇《朱勔传》,第13684页;《东都事略》卷一〇六《朱勔传》,第907页。
(148) 王曾瑜《宋徽宗时的诸局所钱物》,第113、123页。
(149) 汪圣铎《两宋财政史》,第575-578页。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第79页。
(150) 陈东《少阳集》卷一《登闻检院上钦宗皇帝书》,《宋集珍本丛刊》第39册,第123页。
(151) 《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70。
(152)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八《花石纲》,宣和三年正月辛酉,第4008-4009页。《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九,宣和三年二月,第739页。
(153) 《东都事略》卷一〇六《朱勔传》,第907-908页。
(154) 汪藻《靖康要录》卷四,靖康元年三月二十八日,第262页。校以《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靖康要录》卷三。
(155) 《宋史》卷二二《徽宗纪四》,第414页。
(156) 《宋会要辑稿》职官55之42。
(157) 《系年要录》卷二〇,建炎三年二月辛未条,第314页。
(158) 《系年要录》卷四四,绍兴元年五月癸亥条,第617页。
(159) 《宋会要辑稿》选举29之14:(宣和)三年二月六日,江浙淮南等路宣抚使童贯言:勘会两浙提举常平俞赒已准朝旨勒停。
(160) 汪藻《浮溪集》卷二七《蒋公墓志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28册,第277页。
(161) 刁忠民《两宋御史中丞考》,第168页。
(162) 《宋史》卷四八八《外国传·大理国》,第14072页。
(163) 郝玉麟等监修《广东通志》卷二六《职官志·提举市舶》,《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63册,第33页。
(164) 汪圣铎《两宋财政史》,第290页。
(165) 《靖康要录》卷一二,靖康元年十月十八日,第702-703页。
(166) 谢旻等监修《江西通志》卷六六《人物·范琬》,《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15册,第313页。
(167) 吴宽、王鏊、林世远等《正德姑苏志》卷三九《宦迹三·盛章》,《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13册,第432页。
(168)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五《明堂》,政和五年壬子条,第3885页。
(169) 《系年要录》卷一二,建炎二年正月甲午条,第210页。
(170) 《宋史》卷三八一《吴表臣传》,第11731页。
(171) 《正德姑苏志》卷三九《宦迹三·唐充之》,《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13册,第430页。
(172) 《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七,崇宁四年七月,第686页。
(173) 《宋会要辑稿》职官77之7。
(174) 《宋史》卷三五六《宋昇传》,第11208页。
(175) 《靖康要录》卷四,靖康元年三月二十八日,第266页。
(176) 《靖康要录》卷四,靖康元年三月十八日,第235-236页。
(177) 杨潜修,朱端常、林至、胡林卿纂《云间志》卷中《知县题名》,《宋元方志丛刊》第1册,第37页。
(178) 《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八二,第2385页。
(179) 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七〇,第3529页。
(180) 《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八二,第2388页。
(181) 同上书,第2388-2389页。
(182) 《宋会要辑稿》食货49之30。
(183) 《宋会要辑稿》食货50之6。
(184) 汪藻《浮溪集》卷二六《庄公墓志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28册,250页。
(185) 《正德姑苏志》卷三九《宦迹三·庄徽》,《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13册,第430页。
(186) 《靖康要录》卷四,靖康元年三月十八日御史中丞许翰言,第235页。
(187)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八《万岁山》,政和五年九月甲辰条,第3998页。
(188) 《文献通考》卷二五《国用考三·漕运》,第748-749页。
(189) 陈峰《北宋东南漕运制度的演变及其影响》,《河北学刊》1991年2期,第81-82页。
(190) 《宋会要辑稿》职官42之36。
(191) 《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九,宣和三年二月,第739页。
(192)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八《花石纲》,政和七年七月乙未条,第4005页。
(193)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八《花石纲》,政和七年七月乙未条,第4002页。
(194) 王曾瑜《宋徽宗时的诸局所钱物》,第119页。
(195) 《宋史》卷一〇四《礼志七》,第2534。
(196)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五《国用考》,第746、747页。
(197) 厢军与船数之比不足1,待考。
(198) 程敏政辑撰《新安文献志》卷七八《程公瑀墓志铭》(胡铨),第1900-1901页。
(199) 汪藻《浮溪集》卷二四《朝散大夫直龙图阁张公行状》,《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28册,第219页。
(200)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八,政和七年五月丁未条,第4002页。
(201) 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九,宣和二年二月,第736页。此条言“应奉司纲”云云,误,应奉司成立于宣和三年,唐恪之言本未提及应奉司夺上供纲。
(202) 《宋会要辑稿》职官4之29。
(203) 《宋会要辑稿》职官4之30。
(204) 杨仲良《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八《花石纲》,政和七年七月乙未条注,第4005-4006页。
(205) 《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70。
(206) 《宋会要辑稿》食货8之2。
(207) 范成大《吴郡志》卷一九《水利》,《宋元方志丛刊》第1册,第836、838页。
(208) 《宋会要辑稿》食货7之35。
(209) 《宋会要辑稿》食货7之37。
(210) 《文献通考》卷七《田赋考七》,第179页。
(211) 《靖康要录》卷四,靖康元年三月二十八日,第265-266页。
(212) 胡寅《斐然集》卷九《应诏荐监司郡守奏状》,第200页。
(213)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五〇,绍兴元年十二月丁卯条,第676-677页。
(214) 胡榘修,方万里、罗濬纂《宝庆四明志》卷一,第5003页。《宋史》卷三五四《楼异传》,第111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