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1章 “善恶正鹄论与形式论之见解”
[毛泽东读书的笔记和谈话]
此仍是推己及人。
离群索居诚哉不堪,然社会为个〔人〕而设,非个人为祉会而设也。
此所谓互助,然互助之底所以成己也。
此所谓同情,然同情者由我而起也。
叔本华之说,吾亦不谓然。此有二点:一点,自然之人类有利己而己,又小己与世界之生存不可得兼,则必自保。予谓不然。人类固以利己性为主,然非有此而已也,又有推以利人之性,此仍是一性,利人乃所以自利也。自利之主要在利自己之精神,肉体无利之之价值。利精【精】神在利情与意,如吾所亲爱之人吾情不能忘之,吾意欲救之则奋吾之力以救之,至剧激之时,宁可使自己死,不可使亲爱之人死。如此,吾情始浃,吾意始畅。古今之孝子烈妇忠臣侠友,殉情者,爱国者,爱世界者,爱主义者,皆所以利自己之精神也。一点,道德之价值,必以他人之利害为其行为之动机,吾不以为然,道德非必待人而有,待人而有者客观之道德律,独立所有者主观之道德律也。吾人欲自尽其性,自完其心,自有最可宝贵之道德律。世界固有人有物,然皆因我而有,我眼一闭,固不见物也,故客观之道德律亦系主观之道德律。且即使世界止有我一人,亦不能因无损于人而不尽吾之性、完吾之心,仍必尽之完之。此等处非以为人也,乃以为己也。
——摘自毛泽东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1章 “善恶正鹄论与形式论之见解”的批语(见《毛泽东早期文稿》第2版第145—148页)
[解析]
泡尔生在书中评述了叔本华的伦理观点。叔本华(1788—1860),德国哲学家,唯意志论者。其伦理思想是非理性主义和悲观主义的,认为人是自私和卑溅的,利己的生存意志在相互争斗,生命即是战争。人要摆脱痛苦和罪恶,只有遁世绝欲,弃绝意志,达到佛之“涅■”状态,才能最后解脱。泡尔生在书中谈到叔本华两个具体观点。一个是在小己之生存与世界之生存不可兼得时,为了自保,可不顾世界之灭亡;一个是“道德之价值,必以他人之利害为其行为之动机”。毛泽东在批语中,除了进一步表述了“推己及人”、以小我含大我的“利己主义”伦理观外,对叔本华的这两个观点进行了反驳。从毛泽东的反驳中,我们可以看出,他的“利己主义”同叔本华的利己主义不可同日而语。
毛泽东的逻辑是:利他的本质就是“自利”,而自利的内容,在利自己之“精神”,即主体主观世界当中因有的某种愿望、感情与意志。例如,我对自己亲爱的人,感情上不能忘怀,在对方遭准时,便有宁可使自己死也要去解救的意志,只有这样做了“吾情始决,吾意始畅”,这就叫做“利自己之精神”。按这个逻辑,利小己与利世界,利他人,并不是不可以兼得的。据此,叔本华的第一个观点是不对的。根据这个思路,毛泽东进一步反驳了叔本华的第二个观点,认为叔本华提出的道德的价值“无不有待于他人”,是割裂了主观道德感的客观道德律。在毛泽东看来,“吾人欲自尽其性,自完其心,自有最可宝贵之道德律。世界固有人有物,然皆因我而有,我眼一闭,固不见物也,故客观之道德律亦系主观之道德律。”这里可以看出当时毛泽东所受影响是很杂乱的,所谓“世界固有人有物,然皆因我而有”,就是贝克莱的著名命题:“存在就是被感知”的另一种表现方式。从伦理观点看,“因我而有”的道德价值,是指一切道德行为的起因和效果,在于“尽吾这心,完吾之性”,即体现了和实现了我利他的情感和意志,所以是主观的道德律。于是,在另一处批语中,毛泽东说,“叔本华所谓必为利他始有道德之价值”,是“不知真正利己主义者也。”
30.善必须是自觉的道德行为(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
惟是吾人之动作,非必有此正鹄之关系于意识中,而始有道德之价值。如前文所述,老妇畏忌盗窃之事,彼徒以其背于基督第七戒耳,非有他理想也。然其事实,则诉合善事。维哲学家洞悉人类生活之规,财产制度之重要者,亦无以过之。要之彼之所为,非由知识而由其良能,然其于道德之价值,固不以是而贬也。
——摘自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1章 “善恶正鹄论与形式论之见解”[毛泽东读书的笔记和谈话]
以处不免有奖励盲目道德之弊。现今之人所为善事,如修桥补路之类,无非盲目的道德也。道德之实行,固赖感情与意志,而其前必于此将实行之道德,有明判然之意识,而后此行为乃为自动的。若盲目之道德,固毫无价值也。
前段发明且为作用、且为正鹄之精神,足使人类之人生观意义为之一变。何则?从前之人,莫不以为事未至最终之目的,即为无甚价值。因之在未达目的之前毫无生意,视其所行之一段路若废物焉。今知且为作用、且为正鹄,则无往不乐。有一日之生活即有一日之价值,使人不畏死,上寿百年亦可也,即死亦可也。
上所论乃高智之人之道德,虽然若普通之人,则多以良能行事亦足以完满其生活也。此良能乃祖先以来多代相传之经验,其始固有意识存乎其间,及其行之以已久,成为社会之习馈,在个人之脑筋中成为一种不假思索脱然而出之反射运动,乃所谓良能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