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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自毛泽东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1章

作者:陈晋/李师东 当前章节:972 字 更新时间:2026-6-21 07:19

“善恶正鹄论与形式论之见解”的批语(见《毛泽东早期文稿》第2版第155—157页)

[解析]

泡尔生在上面所引的那段话中认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避恶就善,常常是因为遵守某些客观的信条和潜意识当中的“良能”,未必与他们的主观的生活信仰和自己为自己设定的道德准则有关系。毛泽东不同意这个观点。他认为:

(一)所谓“善”,不是客观存在的,做某件事情,孤立地看,它并没有善的或恶的性质,只有与人们自己的生活发生联系时,才可能引申出道德价值的评判。在另一处的批语中,他说:“非某事之本体有超然之善,乃因其与生活有关系故云善。”接着又说:“于此,吾又有所感焉。某事某物之善与不善,乃人所随意呼加,视其与人类生活之关系如何而定也,并非指其本体之实”。

(二)由这个观点,毛泽东认为,如果自己对自己做的事情,没有感情上和意志上的明确“意识”,即使做了些如修桥补路的好事,也因为不是“自觉”的行动,从而是“盲目之道德”,是“毫无价值”的。为此,泡尔生的上述观点,便是在鼓励这种盲目的道德。

(三)只要人们为自己设立了理想目标,人们的生活就会很有意义,按这个理想去做事情,就有道德价值,不管做这些事情是否最终达到了理想目的,都是有价值的。所以,“有一日之生活,即有一日之价值”。

(四)诚然,对普通人来说,并不是都为自己设立有崇高的理想目标,他们多按“良能”行事。毛泽东认为,这个“良能”看起来是“不假思索”的条件反射,但它根本上是世代相传的“经验”存于人们的“意识”之中,也是一种意识,人们觉得据此“足以完满其生活也”。所以,也是一种主观的东西。

31.观念造成文明(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

自精神之生活以渐发展,而理想亦以渐分化,随理想之分化而本之以实现者,亦益因人而殊。于是意识中表彰理想之直觉,各异其明昧之度,抵抗魔障奋追理想之能力,亦各异其强弱之度。然而人类无不有理想,且无不本其理想以为完成其本质发展其生活之动作,则无论何人,必不能不承认其事实也。

国民益进化,则能采其过去之历史,以构成理想。而实则全世界文明历史之生活,乃皆观念之所管辖也。彼其完成本质、发展生活之动作之模型,既已发现,则自能制其故见,动其新思,而终实现于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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