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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自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5章 “义务及良心”

作者:陈晋/李师东 当前章节:1415 字 更新时间:2026-6-21 07:19

[毛泽东读书的笔记和谈话]

或人之说,必以道德律为出于神之命令,而后能实行而不唾弃,此奴隶之心理也。服从神何不服从己,己即种也,神以外尚有所谓神乎?吾研究良心之起原而知之,此问题已得于己矣,即当举其所得于己者而服从之。一切时空内百般之事物,其应服从,价值无有过于此所得于己者之大。吾人一生之活动服从自我之活动而已,宇宙间各物之活动,各物从服自我之活动而已。吾从前固主无我论,以为只有宇宙而无我。今知其不然。盖我即宇宙也。各除去我,即无宇宙。各我集合,即成宇宙,而各我又以我而容,苟无我何有各我哉。是故,宇宙间可寡者椎我也,可畏者惟我也。可服从者惟我也。我以外无可尊,有之亦由我推之;我以外无可畏,有之亦由我推之;我以外无可服从,有之亦由我推之也。

——摘自毛译东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5章 “义务及良心”的批语(见《毛泽东早期文稿》第2版,第230—231页)

[解析]

在伦理学史上,有一种主张,认为人类的良心道德法则,起源于神的旨意。泡尔生不同意这个观点,提出道德法则的根本是“宇宙之性质及人类之性质”。这确实是一个进步,把“道德律”从神的世界引向了人的世界。但是,因没有对人类和宇宙的“性质”作出科学的明确解释,其“道德律”仍属于客观唯心论的范畴。毛泽东的批语,作了进一步的发挥,提出了主观唯我的道德律。

毛泽东的思路是,要说有神的话,自己就是神,人们的道德行为所依据的,便是自我;如果说,道德法则起源于宇宙性质的话,那么,我就是宇宙,或者说,宇宙本就是由不同的“我”组成的。因此,在道德上,可尊、可畏、可服从的,便只有我。这就把泡尔生的客观唯心论范畴的道德律,引申到纯主观的道德律了。

毛泽东的批语中提到,他曾经主张“无我论”。“无我”原为佛教名词,认为世界上没有物质性的实在自体(即“我”)的存在。其说又分二种:一为人无我,是说人身不外是色、受、想、行、识“五蕴”结合而成,没有常恒自在的主体;一为法无我,认为宇宙间一切事物,都由种种因缘和合而生,不断变迁,无常恒坚实的自体。我国近现代一些学者在分析中国古代思想史时,往往把古代某些思想家强调重视“大我”、牺牲“小我”的思想也称之为“无我论”。例如杨昌济发表于1903年《游学译编》第八册 上的《达化斋日记》中说:“曰为己,又曰无我,何也?宇宙年事,皆吾性分内事,为己者为此也;元以小害大,无以贱害贵,无我者无此也。”毛泽东说他曾主张“无我论”,大概是指他接受杨昌济的一些伦理学观点说的。

41.“义务”即发这自我之精神身体能力(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

义务观念,以最狭之义言之,则吾人对于他人主张之权利,而定其当为及不为,如偿债、践约,及勿偷盗、勿诈伪,是也。至其济人之急,成人之美,则在义务以上,以其出于自由之意志,初非如前者之有所谓责任也。以此意言之,则无所谓对于自己之义务矣。

以义务之广义言之,则凡与风俗习惯及道德律一致之生活及行为,皆谓之义务。如有人揖我而问途,而吾不之告,是即违义务者。盖义务观念中,固有亲爱同胞之命令也,若乃履危蹈险,舍身以拯人,则在义务以上,为之则为有功,不为之亦无损于义务,盖圣贤豪杰之所为也,以此广义言之。吾人得有对于自己之义务,发达自己之能力是也。义务之责人,乃有一程度,所行者在此程度以上,即为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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