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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自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5章 “义务与良心”

作者:陈晋/李师东 当前章节:1647 字 更新时间:2026-6-21 07:19

[毛泽东读书的笔记和谈话]

此节不甚当。

吾则以为,吾人惟有对于自己之义务,无对于他人之义务也。凡吾思想所及者,吾皆有实行之义务,即凡吾所知者,吾皆有行之义务。此义务为吾精神中自然发生者,偿债、践约,及勿偷盗、勿诈伪,虽系与他人关系之事,而亦系吾欲如此者也。所谓对于自己之义务者,不外一语,即充分发达自己身体及精神之能力而已。至济人之急、成人之美与夫履危蹈险舍身以拯人,亦并不在义务以上,盖吾欲如此,方足以安吾之心。设见人之危难而不救,虽亦可以委为无罪,而吾心究果以此见难不救为当然乎?不以为当然,则是吾有救之之义务也。救人危难之事,即所以慰安吾心,而充分发展吾人精神之能力也。

为之则为有功,即宜以为之为义务,安有不为之亦无损于义务之理。既认为圣贤豪杰之所为,即当认为普通人之所为,圣贤豪杰之所以称,乃其精神及身体之能力发达最高之谓。此精神及身体之能力发达最高,乃人人应以为期向者也。谓圣贤豪杰独可为舍身拯人之事,而普通人可以不为,是谓圣贤豪杰之身心能力发达最高,而普通人不必如是也,岂为合于论理之言哉!——摘自毛泽东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5章 “义务及良心”的批语(见《毛泽东早期文稿》第2版,第234—237页)

[解析]

在“义务及良心”一章的最后一部分,泡尔生试图对“义务”这个概念的含义作出界定。他认为:(1)最狭义的“义务”是要求人们不要做对不起别人的事情,简言之不做坏事;至于“济人之急,成人之美”这类好事,并不是人们必须履行的“义务”。(2)广义的“义务”,是按社会的风俗习惯和道德规范办事,如别人向你问路,你就有告诉别人的义务;至于合身救人这类事,不属义务范围,你做了,是有功,你不做也不算违背了义务。圣贤豪杰不同于一般人的地方,便在于他们做了义务之外的好事。(3)最广义的“义务”,就是像宗教徒一样,无条件按照教义或神的命令行事。

对这三层含义的“义务”界定,毛泽东都写了批语,总体上认为,泡尔生的论述“不甚当”。

毛泽东对“义务”的理解是:(1)义务不是客观的规定,而是主体为了“充分发达自己身体及精神之能力”的需要。因此,人们只有对自己之义务,而没有对他人之义务。包括做泡尔生说的最狭义的义务范围内的事情,如偿债、勿偷盗之类,也不是为了不伤害别人才去做,而是“我欲如此”也。至于舍身救人这类不属于泡尔生说的义务范围的事,在毛泽东看来,更是应该去做的“义务”,因为“救人危难之事,即所以慰安吾心”,能发达我的精神和身体能力。(2)对一切好事、善事,没有说不做也无损于义务的。圣贤豪杰做到的事,也是普通人应该做的。普通人做不到的或没有去做,是因为他们的精神及身体能力还没有“发达”到“最高”境界。(3)在泡尔生说的“最广泛”的义务含义,即“按命令办事”一段旁,毛泽东批注道:“此所谓义务直是法律,法律则止于禁人为恶,而不强人为善,岂道德上至要紧之义务而可如此哉?义务者,对己者也,对己之义务无有在一程度中止之理。吾人须以实践至善为义务,即以发达吾人身心之能力至于极高为义务也,即以实践具足之生活为义务也。”

42.文艺创作就是实现自我(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

夫由此种种之希望而著书,其所著之书之价值,并不因之而贬损。至于为专利人之鹄的而著书者,亦不必无远劣干好名者之所著也。叔本华者,素不措意干他人之利害者也,其著书也,皆欲泄其所窥见之大秘密。而公之于世,未有以利人为鹄的者。彼之著作,如诗人之行吟,美术家之奏技,自实现其精神界之秘妙而已。夫使世界有我而无他,则一切著作,诚皆无谓。无听者则演说家必不启口,无读诗者则诗人文士或未必下笔。然当其经营之治,固不必专为他人设想也。格代尝语伊克曼(Eckermaun)曰,余未尝以著述家之责任自绳,如何而为人所喜,如何而于入有益,余所不顾也。余惟精进不已,务高尚余之人格,而表彰余所见到之真若善而已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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