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明会典》“陶器”载:洪武二十六年(1393)规定,“凡烧造器皿等物,须要定夺样制,计算人工物料。如果数多,起取人匠赴京置窑兴工。或数少,行移饶、处等府烧造。”其所以如此,一是为了减省费用,另一是因景德镇产瓷质量较好。因此又规定,“凡江西烧造全黄并青绿双龙凤等瓷器,送尚膳监供应。其龙凤花素圆匾瓶爵盏等器,送内承运库交收,光禄寺应用。”但不久,建文四年(1402),即在景德镇置御窑厂,派中官一人专烧御用瓷器解进京师。这时岁解数不多,比较稳定。
洪熙元年(1425)九月,宣宗派遣少监张善前往监造奉先殿几筵龙凤文白瓷祭器等。宣德二年(1427),张善因贪酷虐下,并以所造御用器分馈其同列等事发,被斩于都市,枭首示众,中官监造亦随之停止。宣德八年(1433),尚膳监题准烧造龙凤瓷器,差本部官一员关出该监式样,经饶州烧造各样瓷器四百四十万三千五百件,这属于临时性的差遣。正统初,命造九龙九凤膳案诸器,既又造青龙白地花缸。烧成后,王振指称有裂纹,英宗遂遣锦衣指挥杖提督官,而敕中官往督更造。这是中官常期督陶的恢复。成化年间,中官往督造的时间更长,数量更多。成化十八年(1482),后卫仓使应用时建言取回内臣,改由地方官督陶,即被斥为“妄言”,把他关进锦衣狱。
其后,《陶说》载谓:“终孝宗十八年不言窑事”,这是不确切的。弘治时,江西督陶宦官之遣召有数次。据《明实录》载,三年(1490)、十一年(1498)、十三年(1500)、十五年(1502),均有朝臣疏谏遣内官督陶或请召回,所以这期间只能说是时遣时革,并非完全中止。正德时,宦官擅权,督陶全部复用宦官,直到嘉靖九年(1530),才诏革中官。嘉靖九年(1530)至万历初年,革撤督陶内臣时间较长。督陶主要由政府官员负责的,是天启、崇祯年间。
所以总的说来,明朝烧造是“以中官莅其事”[103]。这些口含天宪的中官恣意中饱私囊,擅作威福,大大加强了御器厂的封建性、腐朽性,把陶瓷业生产置于封建桎梏之下,其表现如下:
首先是所需索的花式品种多,数量大。隆庆五年(1571),内承运库太监题奏缺少各样瓷器,要造里外鲜红碗盅瓯,并大小龙缸方盒共十万五千七百七十件。而龙缸体式要求底阔肚凸;五彩缸不仅重、大,而且色多系惊碎。万历十一年(1583),除上述各种及祭器外,又有围棋棋盘、屏风、笔管、盒炉等等项目,这些都是工艺难度很大的。例如,圆的制品可以旋就,“独方物,即至小亦须手捻而成,最难完整,供御大率十不能一二”,“棋局如片板,尤难就”[104]。万历十九年(1591),又命造各项十五万九千件,后又复增八万件,至三十五年(1607),仍未能完工。
其次是贪污与浪费使烧造成本大大增加,“每岁造为费累巨万”,致江西“辄以陶故加赋”[105]。成化二十一年(1485),南直隶巡抚王恕上言,指出烧造御器内臣每年用银不下数千两,以致产品“虽曰瓷器,计其费,不减银器之价”[106]。正德十一年(1516)尚膳监提出供御瓷器不足,又要派中官到饶州提督烧造,工部以劳民伤财,极力反对,无效。十四年(1519)江西巡按御史唐龙在《停差烧造太监疏》中指出:“烧造太监,应办物料与供应役使之人,岁该银二万七千余两”,这些钱皆取于民,以致百姓听说他们要来,便“相顾失色,且惧且泣曰:‘人殃乃至乎!’”可见烧造太监鱼肉黎民百姓已到了何等程度。
再次是对民窑工艺水平提高、生产发展的限制以及对陶工的迫害。正统中,由于王振“特严饶州府私造异色瓷器之刑”[107],严格限制民窑生产的品种,据《明实录》载,当时一再下令民窑,凡烧造官样青花白地瓷器货卖或馈送官员之家的,正犯处死,全家谪戍口外。禁私造黄、紫、红、绿、青、蓝、白地青花等瓷器,有敢冒前禁者,首犯凌迟处死,抄没家产,丁里充军边远卫所,连知情不告发的也要连坐。正德间,钱能镇守云南时,从国外得到回青原料,加入烧窑器时,能使瓷器颜色特别好,以后,督陶太监亦以此作为对民窑或匠役敲诈的一个手段。中官督造之御用器烧造难度高,数量大,要求急,工匠因而饱受捶楚驱迫,“战栗于喜怒之下”[108],而且“赴役者多不得值”[109],甚至有被迫死的,如里村的窑户童宾,便是因“烧龙缸,连岁不成,中使督责甚峻,窑民苦累”,而“为众蠲生,跃入窑突中以死”的[110]。
万历二十七年(1599),江西税监潘相兼督陶,更将这种“人殃”祸害推到顶点:“(潘)相一出,必且宏并及衙门,繁侈供帐;必且多带参随,另作一番威福。”[111]“又奏税监勘合马牌不许驿传有司挂号”,“又请添解送瓷器船只,每府各造一只,每岁当费万金,江西十三府,当费十三万”,实际上“即使用船一只,所载亦已无算”[112]。这些显然是极大地加重了地方与百姓的负担。时人“工非不习也,募非不广也,所造既已不少,所费亦且不赀,而陶冶未获观一器之成,内府未获收一器之用”[113]的说法,虽有些夸张,但其对太监督陶破坏性之揭露,却是不错的。
不仅如此,潘相还与当地土棍勾结,借口上供,掠夺、垄断制瓷器的主要原料陶土、青料等,而对应役的工匠、自己参加烧制的小窑户则百般催迫,克扣工值,对陶户增税,“例外苛索”,甚至“以低青给诸窑,追呼其值”[114]……这一切引起江西百姓的极大愤懑,在潘相勘矿时,不卖食物给他,使他整天水米均无下咽,而“景德之民,欲食其肉”[115],终于激起了镇民焚厂房等暴动。
潘相在江西督陶二十年,使御器厂内在嘉靖朝撤去中官后有所发展的雇役经济遭到极大的压抑,在民窑生产迅速发展的同时,御器厂日形凋敝,景德镇也从“以陶利”变成“以陶害”。
4.盐政
盐课是封建王朝重要的经济来源,盐政的好坏,上关系国库收入,边储虚赢,下关系民生日食,与社会的治乱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故历代统治者对此均极为重视,严加控制。明代,盐业经营全部由封建国家垄断。朱元璋初起,即立盐法,置局设官。早在至正二十六(1366)、二十七(1367)年,即先后置两淮、两浙盐官。洪武初,又在诸产盐地次第设官管理,建起六个都转运盐使司,七个盐课提举司。正统时,更设两淮、长芦、两浙巡盐御史。《明律》还规定:“凡私煎货卖(盐)者,绞。”“非产盐处夹带三十斤以上者,决遣无赦。”所以对盐的管理、控制,不可谓不严。但是,即使在这样严格控制的领域里,依恃着皇权的殊恩异宠,宦官的手同样插了进来。
(1)宦官对盐政之干预
《明会典》载:“永乐十三年(1415),差御史、给事中、内官各一员,于各处闸支盐课。”这是最早的宦官干预盐政的记录。《明史·食货志》又载:正统元年(1436),始命侍郎何文渊等提督两淮、长芦、两浙盐课,“命中官、御史同往”。“成化中,特遣中官王允中、佥都御史高明整治两淮盐法”,这是宦官参与盐政的继续。正德四年(1509),刘瑾更奏疏通盐法四事:一、请免征天下户口食盐银钞[116];二、请令巡盐御史躬亲掣验;三、请禁私贩夹带;四、请禁空文虚引。结果,除军民户口食盐仍旧外,其余均得到批准,还令“司礼监立碑在侧,时常省察”[117]。虽然对此实行的具体情况,史籍中未见有明确的记载,但刘瑾提出了如此系统的措施,并且多数被认可,也足以说明宦官干预盐政曾经达到何等程度。
(2)宦官对盐法的破坏
宦官的干扰盐法,也是很严重的。《中官考》、《明大政纂要》等多种史书里,就有正统时,辽东镇守太监王彦家里藏有盐引,司礼监太监金英家奴郭廉、赵显多支浙盐等的记载。
成化时,对中宦中盐并非不加约束。成化四年(1468),令内外官员之家不许占中盐引。但令出不行。据《典故纪闻》载,同年,尚膳监太监潘洪即欲中纳两淮余盐。十九年(1483),内官王钿欲中河东盐二万余引。虽然他们均被户部参奏,宪宗亦分别斥之为“损国课以益私家”、“违例中盐,与民争利”,并让户部揭榜禁约:“后有犯者,必罪不宥”。不过,仅此而已,并未绐予他们任何处分。而且,这亦不妨碍太监李棠获准开中辽东盐一万引;陈铉、潘午各得赐盐万引,王包得赐淮盐六千引;而太监刘通在弘治十八年(1505)内,不仅本人得赐淮盐1000(万?)引,连家人徐达也得赐淮盐三万引。大宠宦梁芳更前后请得两淮存积余盐[118]数十万引。事实胜于具文,因此那些“不许”、“必罪不宥”等等禁约,并不能阻止日后宦官的屡屡干犯盐法。
明代盐法日渐破坏,主要表现为奏讨盐利者太多,以及借机夹带、贩运私盐以牟利、破坏开中的现象日益严重。在这当中,宦官是一股不可忽视的恶势力。
甲、宦官借织造之名奏讨盐利
正如在织造部分我们曾论及的那样,宦官督织造,借织造之名奏讨盐利,其后果是对盐政的破坏。以弘治朝为例,《明史·李敏传》、《周经传》分别记载:弘治四年(1491),龙绶请长芦盐两万引,鬻于两淮,以供织造。弘治九年(1496),中官织造者请增给两淮盐课两万引。这类情况当时已引起官员们的忧虑,纷纷提出谏议。据《明会典》载:弘治十三年(1500),奏准其织造官有奏讨盐引,越境货卖者,听户部并户科论奏治罪。十四年(1501),以织造开卖盐之端,附带私盐横行江湖,“官盐阻滞,商人不应”等原因,派佥都御史王清理两淮盐法。十六年(1503),奏准织造缎匹再不许奏讨盐价,违者许户部户科论奏。在短短的三四年间,又是一再“奏准”,又是差出重臣清理,可见弘治时以织造为名奏讨盐引之滥。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三令五申之时,弘治十六年(1503)十月,内官监太监龙绶竟敢冒犯禁令,以供应缎匹缺乏为名,要求支两淮盐价以给织造,而且这请求居然得到孝宗本人的允准,命支三万。令出不行,难怪紧接着的正德一朝里,宦官们乞请盐引不绝。如正德元年(1506),承运库太监王瓒往南京、江浙织造,乞支长芦盐一万二千引,崔杲往应天等府织造彩妆缎匹,亦奏讨长芦盐一万二千引等等。
这些以织造名义奏讨得的盐,盐船上都插着黄旗,称“钦赐皇盐”,沿途官吏答应稍迟,便被鞭打责罚,更无人敢加以检查。因此,“引一纸,便夹带数十引”[119]。正德时,太监吴经督织江南,除支领盐引外,还声明要关津及巡盐衙门“不得盘诘阻滞”。这不准检查盘诘的原因,当是人所共知的。有的还乘机敲诈勒索,借势骚扰,杨镇就是一例。正德四年(1509),太监杨镇赍官银万两,长芦盐八千引,往南京易银买丝织造。他趁机以这些银私自买盐,混同装载,用了六百只船,沿途还勒索得贿赂银一万六千二百两,连家人韦庆等都得银几千两。由于是被刘瑾内行厂的人告发,所以才送南京三法司审问。
乙、宦官对私盐之夹带、私贩
不少宦官借着特殊的身份、特殊的任务,借进贡船等大量干着夹带、贩私盐的勾当。明初,贩私盐者罪至死,虽懿亲勋戚不稍贷,但法久弊生,《明会典》有“宣德五年(1430),令:往来内官内使、官军人等夹带私盐者,许应捕官军人等盘拿”,“景泰七年(1456),奏准:凡势豪(包括宦官)、军民人等聚众兴贩私盐者,经解兵部发铁岭卫充军”等记载,反映了宣德、景泰年间大量贩私盐的活动中,就有宦官参与。成化十三年(1477),又奏准内外官员凡坐马快船只,如有夹带私盐,不分有无知情,俱照例问罪。可见以前的禁令并无多大实效,成化时不得不再申有关规定。但是,十三年(1477)发布的禁令又如何呢?十四年(1478),南京内官监覃力朋乘进贡之机,用马快船一百艘多载私盐,并用武力拒击典史盘诘检查,打落典史牙齿,射死一人。十九年(1483),太监王敬往江南采药,政府发给他盐七千千引公用,但实际上,王敬既发了一万五千五百引到宁国等府卫,又发了数十船往江北。二十一年(1485),到河南公干的内官熊保沿途贪暴,杖死皂隶,又多载私盐,强迫州县发卖。显然,他们这些行径都是直接犯禁的,说明他们根本没有把禁令放在眼里。但是,皇帝又怎样呢?皇帝总是对内臣法外开恩。被刑部按私盐拒捕律判处斩首的覃力朋,由皇帝出来免罪。熊保只不过发到南海子充净军种菜。王敬是被贬了,然而这不过是由于他带着骗子王臣到处恣行掠取,激变生员,而不是由于夹带私盐。这样,一切禁令自会与前朝诸禁令一样不生实效。《明史》中《盛应期传》、《徐恪传》分别载:弘治六年(1493),李广家人市私盐至济宁。岐王朱枚弘治八年(1495)就藩德府时,中使携盐数百艘,强卖于民。
正德时,司设监太监刘允往乌思藏赍送番供等物,奏讨长芦运司现盐一万引,两淮运司现盐六万引。跟随人役亦各恃势谋利,甚至各支一万引,而夹带至八九万引。以致出行时,载盐船只填满河道,南北官民商旅舟楫一切阻塞,不容往来。拽船夫用至二三千名,威势逼迫,役及妇人。大学士梁储为此疏奏他“非惟有坏盐法,抑恐激成他变”[120],可见这批私盐影响之大。所以正德十一(1516)、十二年(1517)不得不又一再下令禁贡船夹带私盐。但这些禁令亦未收到比前朝更好的效果。嘉靖二年(1523),巡盐巡检程景贵就曾率逻卒搜得太监李昙往来淮扬时携带鬻卖的私盐。但是,犯盐法的李昙诬诉于东厂太监芮景贤,奏知皇帝。结果,被官校逮捕进京治罪的却是程景贵,犯法的与执法的竟来了个大颠倒。
隆庆元年(1567),议准御马监、尚膳监取啖马凉盐及鱼蛤等盐,只准“于见卖商盐买用,不许下场易买。敢有仍前指称者,听所在官司拿究。势众者,邻近州县约会擒捕”[121]。这命令正反映了二监下场易买夹带盐数量之多、气焰之盛。
丙、宦官借盐勒索种种
宦官借盐以自肥的名色尚有多种,如:湖广盐商船照例应赴武昌府挂号纳税,用作军饷。正德时镇守太监杜甫以修公署为名,奏请借用。户部认为这做法不仅无补于经费,而且有害盐商,断然拒绝。但是,杜甫这样做并非开先例,前镇守王润、赵荣就曾有此举,所以武宗在“令从轻征收”的幌子下,仍诏借予。正德三年(1508),两广镇守、市舶中官恃势欺压盐司,明使家人以关支户口食盐为名,起关驰驿,买引行盐。买时压低价钱,卖时不依次序,哄抬时价。对此,吴廷举感慨地指出:“巡抚非不知此,念与同官,难为禁察;属司非不知此,分在治下,岂敢抗违!两广盐法极弊大坏,未有甚至此者也。”[122]这话是很有道理的。《杭州府志》还载有“中贵稽留水程”,即拘住盐商运盐的通行证以索贿赂。
嘉靖四年(1525),守备凤阳右少监王德,要求经过盐商照引挂号,户部一针见血地指出:“迩来商贾安便,无事稽查”,王德此请之目的只“为勒取渔猎之计”,不可许,但世宗仍诏准管理。《明会典》还载,嘉靖二十六年(1547),令年例盐到京,“其供用库等衙门,止照原派数目,速为收受,不许刁难勒”。这又从另一角度暴露了宦官在盐上搞的花样。
万历年间,随着矿税使的派出,借盐取利更形猖獗。洪武年间规定,盐四百斤为一引,后称大引盐。弘治年间以两百斤为一引,称小引盐。洪武初,又定勤灶有余盐送场司,两百斤为一引。但据《明史·食货志》载,鲁保鬻两淮没官余盐时,开存积八万引,每引重五百七十斤,“越次超掣,压正盐不行”,以致“商民大扰,而奸人蜂起”,盐课一片混乱。山西、福建税监亦领盐课。以至“三十四年(1606)夏至明年春,正额逋百余万”。到了这步田地,连鲁保自己都害怕了,请求停止存积引盐。但虽然停止,“而引斤不能减矣”,酿下了后患。高则在福建私造南京户部盐引,每封四百引,索银四百余金。这些伪引达到70%,以至“商人破家吞声,切齿自经死”[123]。
而借盐谋利,搞得最荒唐的,莫过于百户高时夏与宦官勾结,捏奏和处理福建、浙江余盐一事了。
万历二十七年(1599),高时夏为了取得圣旨占据盐利,捏奏福建、浙江余盐山积,岁可得银三十万两。为了证实自己的鬼话,还给皇帝画了一幅“树株茂密,合抱森森”的盐山图。尽管巡按浙江监察御史叶永盛、浙江巡抚刘元霖、福建巡抚金学曾等反复执奏无余盐,嗜财如命的神宗还是迅速派浙江督理税务内官刘成前往浙江查理银子解进。刘成与叶永盛、刘元霖到各盐场踏勘,又将历年掣盐引目查算过,清楚知道不但没有余盐,而且缺盐近百万引,课银亦短缺,但他仍迫令叶永盛“多方设处,以称上心”。于是叶永盛只得裁减公费,增加滨海地亩税,新增盐课、盐牙税,各商照引加税,各灶照户加煎……用各种办法凑上二万六千两银。事情结果是:神宗在大臣反复上疏哀吁下,承认了“并无盐斤存积”,高时夏是“误听妄奏”,而这二万六千两银子却毫不含糊地下令每年解送刘成处解进应用[124]。其后果,是杨鹤在视鹾两浙后条陈中所说的“不得已行废引十五万,加税十五年,其征银五十五万五千两,而商灶之膏脂殆尽”[125]。福建亦迫得岁解银一万三千多两。
总之,宦官在盐上谋利的花样繁多,手段狡猾。对盐政破坏的结果是,商引壅滞不行,私盐充斥,百姓饱受盐价过高之苦,政府收入减少,为了军事目的创设的食盐开中制亦因此“废弛殆尽”,出现了商贾困敝、生产凋零、边储日乏的困境。显然,这些都足以使边防力量削弱,财政危机加深。
(二)宦官之财富
1.权宦之巨额财富
按照官样文章,宦官除衣食于内廷外,收入是很少的。洪武中定内外文武官员俸饷时,正一品月俸米八十七石,而宦官月俸米只有一石。但随着宦官的被宠信日增,“以功加岁米”者屡见不鲜。成化时,汪直加至四百八十石;正德时,张永加至三百余石;嘉靖间,张佐加至二百四十二石,麦福加至三百七十石,黄锦加至五百石,等等。如此几百倍地增加俸饷,固然惊人,但其数字毕竟有限,实际上这些权宦的收入远远不止此数。赵翼曾经指出:“明代宦官擅权,其富亦骇人听闻”[126],他们中有些成了家资百万的暴发户。正统时,王振在京城内外有第宅数处,皆重檐邃阁,陈设豪华;建智化寺,所费以数十万计。《明史·王振传》谓抄他家时,搜出“金银六十余库,玉盘百、珊瑚高六七尺者二十余株,他珍玩无数”。成化时,抄尚铭家,“得资数万,辇送内府者,累日不绝”。梁芳糜费帑藏,还以各种借口贪污盗窃,把累朝积储的七窖金弄得精光。弘治时,李广以巨额钱财“起大第,引玉泉山水前后绕之”。正德时,抄刘瑾家,得大玉带八十束,黄金二百五十万两,银五千余万两,其他珍宝无算。嘉靖时,抄李彬家,得货银四十多万,金、珠宝不可胜计。万历时,冯保在原籍盖第宅五千四百八十间,庄田跨都邑。抄他的家,得金银百余万,珠宝无数。至于天启时的大权宦魏忠贤,则除了营建大宅外,在香山有“制作规模仿佛陵寝”的“自营生圹”一处[127]。在《劾魏忠贤疏》中,杨涟还揭发他在原籍河间“起盖牌坊,镂凤雕龙,干云插汉”,又“发银七万两,更创肃宁县新城”。其家财据时人估计,“籍还太府,可裕九边数岁之饷”[128]。
2.权宦之巧取豪夺
上述宦官的巨额财富从何而来?除主子有限的“恩赐”外,主要是靠贪污受贿及敲诈勒索等超经济剥削。
贪污是中国封建官僚政治固有的基本特征之一,到了商品货币经济比较发达的明朝——尤其是明中叶以后,更是如此。尽管朱元璋在洪武年间立法甚严,甚至有贪污六十两银就“剥皮实革”的规定,但明代贪污搜刮之风事实上却甚于历代。作为封建官僚政治中最腐败势力的代表者宦官,则表现得比一般官员更为突出。其所以如此,恐怕是因为皇帝要求臣下的,主要是绝对忠君,而不是如何贪廉。这里有很鲜明的例子:嘉靖时,太监杜泰提督光禄寺,“贪甚,所干没内帑银以巨万计”,被光禄寺少卿马从谦告发,杜泰遂亦奏马从谦诽谤不忠。结果,“上竟以从谦诽谤,发极边卫充军;泰革任,以能发谤臣罪,免罪。从谦遂死杖下。”[129]由此可见,宦官是作为皇帝的心腹而出现在历史舞台上的,在君王眼里,他们是最忠诚者。在皇权的庇护下,他们贪污勒索的肆无忌惮,也就无足称奇了。
正统时,王振在朝觐日大开其门,不分日夜地听任各级官员具礼进见,但是,只有所具礼“重至千两者,始得一饱一醉而出”[130]。成化时,东厂太监尚铭动辄罗织京师富室,以求重贿。弘治时,李广专设有受贿登记簿,中用隐语,“黄米”为金,“白米”为银,列名者中,“有居部寺之尊,有专将帅之寄”者。到正德时,刘瑾专权,更是“有事非纳贿不免于祸”[131]。行贿亦用隐语,以万为“方”,以千为“干”[132]。各地镇守太监由于向刘瑾纳了贿,不仅“得预刑名狱讼”,而且可以放心地、几乎是公开地“肆意诛求,无所忌惮”。当宁王朱宸濠准备谋反时,太监张忠,少监卢明,司礼监太监张雄,东厂太监张锐,司礼监少监秦用、赵秀,镇守太监毕真,都分别不止一次地接受过他的贿赂,刘瑾本人更是受朱宸濠重贿,帮他恢复从前被削夺了的护卫。有了武装力量,“濠反谋遂成”。
翻阅明中叶后各朝的《实录》、《明史》、《中官考》以及各种有关史籍,上面载及宦官贪污勒索事例的,多得不可胜计,除侵吞公款外,其手法之五花八门,足以令人瞠目咋舌。如成化时,宦官到浙江,“所至,缚守令置州中,得赂始释”[133]。云南有个富翁病癞,其子颇孝。镇守太监钱能遂以癞病会传染军士为名,声称要将这富翁沉于滇池,借此向他的儿子敲诈了一大笔。当时又有一个姓王的人,以卖槟榔致富,人称之为“槟榔王家”。
钱能又执其人,诬以“僭号二字王”,致其家倾家求免[134]。正德时,陕西镇守太监不仅收女儿“脂粉钱”,还有老人“拐杖钱”,寡妇“快活钱”。
这些贪污勒索的手,甚至直接伸到皇帝头上。万历十年(1582),神宗朱翊钧的同胞妹永宁公主选驸马,冯保纳京师富室梁邦瑞数万之赂,遂不顾梁邦瑞“病瘵羸甚”,极力助成,结果成婚之时,梁“鼻血双下,沾湿袍袂,几不成礼”。过了一个月,竟一命呜呼,致使公主几年后亦郁郁病死。万历四十二年(1614),葬神宗生母孝定皇太后时,原定征用人夫三千人,后来宦官中饱私囊,“折价用八百”,刚巧碰上下大雨,棺材“比旧加大,肩重难胜”,只好停了下来,由兵部“发昌平兵助之”,才把棺材抬到陵地[135]。这两事对千方百计搜刮金银,逼迫宦官向他“孝顺”金银的神宗来说,不能不说是莫大的讽刺。
宦官对钱财雁过拔毛的例子,亦比比皆是。
万历三十五年(1607),工科右给事中王元翰在题为《稽积弊以裨实用》的奏疏中尖锐地指出:“每一兴作,库藏发百万,朝廷只得十余万金之用,库藏发十万,朝廷只得万余金之用。”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在于提请金额的是宦官,而施工之时,实权亦操在他们手里,工部难于插手。这些虚耗了的钱财,“既上不在官,又下不在民”,仍然是落到了宦官的腰包。他甚至提出以后内监提请三分的,只要给一分尽可够用了。王元翰曾经亲自经手桥梁与感恩殿等工程,亲眼见到施工过程中以少为多、以劣充好、偷盗物料等现象,所以他的奏疏很有可信性。沈德符在《万历野获编》中记述到京师的营造时,也指出宫廷营建费用,比民间加数百倍。乾清宫修理一扇坏得不太厉害的窗,宦官即估价至五千金,还未满足。三十八年(1610),田成叔在《催箭楼兴工疏》中,奏称自己到神木厂查验,见起盖箭楼的各种构件如梁、柱、枋、椽、榱桷、斗拱之类,均已砍削完毕,随处散放,只是由于开始工部与内监会同估价时,内监陈永寿提出要十多万,工部以为太多,加以削减,陈永寿遂加以阻挠,迟迟不动工,致包办这项工价的匠头张成等赔垫银两,未得收入分文。同疏中,还揭露三十六年(1608)修都重城等处时,内监马谦以包工为名,领银万余两全部放入私囊,工程并没进行。天启年间更是“债帅”剧增,“上自大将副将,下逮参游阃帅备总,千夫长百夫长之属,无不各有定价”,有缺出时,只要贿赂于要津中贵,即可得之,当然,这笔贿赂费是“偿之部下之卒旅”[136]。
宦官肆无忌惮的贪污勒索,严重助长了封建社会无法根除的积弊——几乎无官不贪的歪风。“以廉者为拙,以贪者为能”,“有事非纳贿不免于祸”,“民间细事无不以贿”,造成“贪鄙成风,廉节日丧”[137]。崇祯元年(1628)七月,户科给事中韩一良在上疏中揭露:“今世何处非用钱之地,何官非爱钱之人……向以钱进,今安得不以钱偿?”“上司督取既多,……至考选朝觐,动费四五千金……而欲守令之不爱钱乎?”这真是一语中的,连崇祯皇帝朱由检亦以其能切中时弊,命韩一良于廷臣中朗诵奏本,给予嘉奖,并越级提升他为右佥都御史[138]。但是,韩一良仍未敢把矛头指到宦官身上,宦官的借机贪污依然如故。如崇祯五年(1632)冬季以后,每有警报,便令百官进马,并及鞍辔,于御马监交纳。这“进马原以急功,乃适为内射利之端”,御马监内官乘收马之机,在收马处门外系马数匹,让进马的人带上银子,在这里纳银买马,同时收马交纳。卖马、收马归于一人、一时、一处,这些银子显而易见都到了宦官的腰包,也就难怪在他处买来的、多好的骏马也不被收纳了[139]。崇祯十四年(1641)四月,前内阁臣周延儒的门生张溥,收集了二十万两银子贿赂宦官,于是,就在当月,周延儒复被召入阁。类似事例不胜枚举,均足以说明宦官的贪污是积重难返,不管是韩一良还是朱由检,都无法煞住这股歪风。
宦官还把贪污勒索的黑手远远地伸到外邦。正统时,王振和镇守大同太监郭敬均多次接受过瓦剌使臣贿赂的良马,并偷偷地把打造好的钢铁箭头装到瓮里送给他。正德时,刘瑾接受了日本使臣宋素卿贿赂给他的千两黄金,遂矫旨赐宋素卿以飞鱼服。而飞鱼服,据《明史·舆服志》载,在天顺、弘治时是官民都不准穿着的,即使公、侯、伯等违例奏请,亦要“治以重罪”。正德十三年(1518),明令规定二品大臣的服色才得飞鱼,可见刘瑾对日本使臣是从受贿到滥赐。嘉靖二年(1523),日本使者宋素卿、宗设各自代表不同的领主分道入贡,互争真伪。宁波市舶太监赖恩接受了宋素卿的贿赂,凡事偏袒宋素卿,宗设大怒,以武力大掠宁波,杀死武官多人,导致了中日正常外贸关系一度长期中断。万历时,高在福建,以价值数十万的违禁品私贩给倭寇,牟取暴利。又以许澎湖互市为诱饵,“勾引红夷,诈帛麻即钱三万”,后由于互市不成“(‘红夷’)杀戮商渔,窥内地”,在吕宋杀明移民两万人,自此以后,“红夷无岁不窥澎湖”。日本则声明要袭击鸡笼淡水,弄得边海地区骚动[140]。
对朝鲜的索贿,更是变本加厉。如万历三十八年(1610),册封世子诏使太监冉登在朝鲜“需索百端,至使造桥京城南大门,以迎诏敕,谓之天桥,以为捧银停止之计”。冉登的爪牙更公开告诉朝鲜的官员,送礼给冉登“不用许多杂物,只用银子折计,开单以示”即可[141]。天启五年(1625),封王诏使太监王敏政、胡良辅尚未入境,朝鲜已“闻二太监通贿数万于魏忠贤”而来,“其意专在银、参”。因此“举国失色”,“参价踊贵”,而筹措接待他们的费用竟成了朝鲜政府的大难题。他们“令诸道每四结收布一匹上纳”,并以偿还米、参为条件,向毛文龙借银数万作准备。果然,王敏政、胡良辅到开城府,即以开读礼为名,征索不已,赠银一万二千两,犹有不满之意。朝鲜负责接待的傧使只得答应到京城后再添给。后来又送了他们大量人参、银子。当走到要渡河的地方时,王敏政、胡良辅又以无桥为借口,勒索银两,称为“无桥价”[142]。崇祯七年(1634),封世子敕使卢维宁到朝鲜肃川时,将接待他的大厅里的一切铺陈器皿,全部搬上了自己的船。沿途又拒收礼物,一切均要折成银子送给他。到了碧蹄馆,又以送给他的银子和人参的数量,比以前送给王敏政、胡良辅的少,大为怒恼,故意停留两天,不肯上路。直到朝鲜京畿监司李圣求与远接使和他们商议,除开读礼时送银一万两,人参三百斤以外,另又再加给银二千两、人参二十斤,才肯前往京城。与此同时,卢维宁又将自己带往朝鲜的物品强令朝人高价收买,如“一等头目之物货,折银八万五千一百余两,而缎绡只五十—匹,余皆杂物。燔造石佛称以玉仙,折银二百两。僧人念珠,折银五十两。石珠名以琥珀,折银五两。”其中许多东西都是“虽取一两,犹为自给”的。不仅如此,在与朝人贸易时,又“以小易大,以贱换贵,征索无厌”,致“市民皆将溃散”。这些强制的不等价交易激起了朝民的愤怒,当卢维宁赴宴后归宾馆时,朝“父老等列立路左,一时痛哭,以示其闷迫之状”。结果,朝鲜仁祖不敢开罪卢维宁,竟下命“囚治首倡者,拿推平市官”,以息卢维宁之恼。后来卢维宁虽因此被参,皇帝仍“念远涉劳,姑免究”[143]。这些都使得中外关系中的矛盾被激化。
3.权宦对财富之滥费
宦官不择手段地攫得大量财富后,或是几十万、上百万地予以窖藏,使它们离开了流通领域,加剧了明中叶以后普遍出现的“银荒”,或是挥霍浪费,过着穷奢极欲的奢糜生活;或大建寺庙、生祠。这些都加强了古老的商业资本的封建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与此同时,紧紧追随着最高统治者,同样过着寄生生活的宦官,也具有封建统治者的通性——最大限度地挥霍财物,以满足自己的各种淫欲;明代高度的中央集权,繁荣的商品经济,发达的手工业又为这种挥霍提供了条件,使它能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加上宦官只是奴才,不是主子,只管花销,不管收入,更不会顾及生民涂炭,所以除个别例外,在浪费财力、物力上,他们往往比皇帝还要无所顾忌。成化中,“梁芳、韦兴等作奇技淫巧,祷祠宫观,宝石之事兴”,单是为僧继晓在西华门外建大镇国永昌寺,便用了内帑银数十万;又竞献珠宝以求得宠,使后宫“器用以珍宝相尚”。就这样,把“累朝储以备边圉缓急”的内帑十窖积金花销殆尽,连宪宗都指斥他们“帑藏之空,皆尔二人为之”[144]。成化、弘治时,太监等病死建坟,只给五十两银,正德时骤增至五百两。黄蜡,明初每年只用三万斤,成化以后加至十二万斤。内侍巾帽靴鞋之费,成化年间用二十余万,正德八(1513)、九(1514)年增至四十六万,末年至七十二万。万历时,惜薪司暴敛,连司礼监太监张宏都慨叹“兹(炭薪)丘积而壑委者,夫非民之膏血乎!”
永乐一朝,在明代尚属“岁用省”之时,成祖朱棣已经指斥宦官“坐享膏粱,不知生民艰难,而暴殄天物不恤”,更遑论明中叶以后宫内岁入不足,便增添税收,“佐以榷采,又每传取外府入内”[145]之时,其结果自然又是加重了百姓负担与明廷的财政危机。
(三)宦官与土地关系
明初,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巩固统治,明王朝曾实行了赈恤、招抚、蠲免、治水等一系列发展小农经济的政策。与此同时,又大力鼓励垦田,广设屯田。这些措施都收到了显著的效果。垦田数字激增,仓廪充盈,军国所需大都可以依靠屯田供给,出现了民气渐舒,经济开始兴盛的景象。但是,明中叶以后,土地兼并日益加剧,无所不到的宦官的触角,也迅速伸到土地上来了。他们在替皇帝主子扩充皇庄的同时,也千方百计地为自己占夺土地,不仅吞噬民田,而且攫及屯田,这更加剧了土地的高度集中。小农经济破产了,屯田破坏了,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也随之而动摇。
1.宦官与庄田
明代宦官与土地的关系,首先表现在与庄田关系密切。
明代庄田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宫中庄田,称皇庄;一是皇帝赐给王府、勋贵的田,称王府庄,勋戚庄,均不纳国赋。宦官则既管理皇庄,又因被赐田而直接拥有自己的庄田。
(1)宦官与皇庄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虽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由皇室直辖的庄田却不多见。汉代的苑,唐代的皇庄,宋代的“御庄”、“奉宸庄”为数都不多。只是到了明代,由于宦官的插手,皇庄数量才激增,成为明代一大弊政。
明代皇庄设立得最早的,是永乐初年的黄垡皇庄。洪熙时,皇庄只有仁寿、清宁、未央三所。及至成化,亦只以籍没太监曹吉祥的大片地为皇庄,由宫中直接派宦官管理,收取租税。弘治初,皇庄有所扩展。畿内皇庄已有五处,而勋戚、中官庄田达到三百三十二处。不过,皇庄的大规模发展,是在正德年间刘瑾擅权的时候。弘治十八年(1505),他奏置皇庄七所于畿内,后来发展到三十余处。所以沈德符在《万历野获编》记此事时,深深感慨“宦官之关系治道如此”。这一时期,皇庄土地的来源,表面上虽然是“籍没”、“投献”,实质上却是以各种形式侵夺民田。所以在皇庄中耕作的农民,不但看不到“皇恩浩荡”,相反,倒受到更严重的掠夺和剥削。作为皇庄实际统治者的管庄宦官所起的恶劣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宦官管理皇庄之苛虐,史书多有记载,一般表现为“假托威势,逼勒小民,科索必逾常额,所领官校甚为民害,致荡家鬻产,怨声动地,逃移满路”[146]。如侵占皇庄附近小民田土,“在庄旁者产去税存”;民间牛马猪羊,凡误入庄地,即被攫取;近庄的冢墓被随意发掘,屋舍被拆毁,稍与管庄人员争辩,即被鞭捶。对这些情况,从按巡之使到各级地方官员均不敢过问,认为“此皇庄,无如何也”[147],这样,皇庄俨然成了国中之国。正德时刘宁、刘允在通、蓟、河间征皇庄子粒,均以私帖传递兵部,索取夫马。北直隶南宫、宁晋、新河、隆平四县的管庄太监刘祥、金凤等先后十数人,都是“专肆克剥,民甚苦之”,这都加剧了明王朝心脏地区的阶级矛盾。正德时,大学士刘健等就曾明确指出:“京畿内外盗贼纵横,亦由于此”。
嘉靖初年,明世宗朱厚命给事中夏言等清核皇庄田。夏言极言皇庄之害,揭发管庄太监出入装运租税,不仅索取夫马食宿,而且分外生事,巧取财物,又擅作威福,“凡民间撑驾舟车、放牧牛马、采捕鱼虾蚌螺莞蒲之利,靡不括取”[148],等等。自此以后,正德以来的投献侵牟之地,有一部分给还百姓。但由于宦戚从中阻挠,实际上成效甚微。
万历年间,皇庄又有所发展,如《明史·潞简王传》载:潞简王朱翊到藩地后,他在畿内的王庄改由内官管理,皇庄“自此益侈”。《续文献通考·田赋六》还载:“王府官及诸阉丈地征税,旁午于道,扈养厮役廪食以万计,渔敛惨毒不忍闻。驾帖捕民,格杀庄佃,所在骚然。”
(2)宦官广置庄田
宦官在扩展皇庄的同时,也充分显示了他们对封建社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的贪欲。他们用乞讨、强夺、侵占等各种办法得到土地,甚至连城门外的城濠都种上莲藕禾苗。宦官霸占民业,广置庄田,不纳粮租,不当差役,“彼则田连阡陌,民无立锥之地”的情况,在景泰时曾被人列为“内官十害”之一。其实,这些现象早在宣德年间已不是个别现象了。宣德六年(1431),宣宗朱瞻基曾令都察院出榜晓谕:凡先所差内官内使,有在外侵占官民田地及擅造房屋的,均由所在官司查明核实,原系官者还官,原系军民者还军民。这晓谕虽然在实际上并未得到贯彻,但却反映了宦官在各地占有土地的普遍性。据《明史》载,宦官占有田地是从正统时的“尹奉、喜宁始”,实际上,宦官占有田地的时间还要早一些,《明宣宗实录》中,已有宣德六年(1431)中官朱敬奏乞庄田的记载。
宦官占田情况的加剧是在天顺以后。天顺元年(1457),赐太监刘家林真定府深州田一百顷,赐邓永德胜门外田八顷。又将故太监刘顺、王瑾的庄田赐曹吉祥,曹遂得以拥有涿州羊房草场庄地百余顷。天顺二年(1458),又以原赐给皇太后之父孙忠的庄田一千多顷赐给太监辰保(即御马监之陈宝)。刘永诚也被赐给武清县利上屯庄田二百五十余顷。故史载这时内官弟侄等人田连千顷,马系千匹。当御史杨到河间时,百姓纷纷向他控诉曹吉祥和忠国公石亨侵夺田地,可见曹吉祥并不满足于乞讨得的赐地。成化时,汪直霸占了宝坻县七里海荒地两万多顷,立庄于其中;还有不少宦官得到了赐田,如梁芳就得到了永清县庄田。弘治元年(1488),赐陆恺保定府定兴县等处地二百顷;二年(1489),户部又议给甘肃甘州地方镇守太监田二百顷。李广还假果户为名,侵夺畿民土地,几乎激起变乱。南京守备太监黄赐,指沿江洲地为芦场,尽收其利,但岁额租课仍责偿于民。
宦官占地到了正德以后,又有发展,张永奏求七里海等处庄田,户部以其违禁乞请,提出要给予惩治,武宗却诏准他管业。谷大用侵占产业庄田万余顷。刘瑾,先是请得朝阳门外地数百顷盖玄明宫,不久,又请猫竹厂地五十余顷以供赡香火。为了扩充玄明宫地,先后拆毁了民居一千九百余家,挖掘了民坟二千五百余座。这玄明宫,实际上是刘瑾的庄田。此外,在天津附近,他还有庄田不下千顷。嘉靖时,康陵神宫监太监刘杲,奏讨了天寿山空地并九龙池草园栽种果菜。张锐在顺天府东安县等处强占田地,司礼监张佐等还得到了已改成皇庄的、湖广承天府的地。天启年间,魏忠贤一门所受赐田地更多,光是他本人就拥有土地万顷以上。在宦官的庄园里,农民所受的压榨,自可从宦官管皇庄的情况中看到。
此外,还要提到的是,在激烈的土地兼并中,宦官有时还仗着至高无上的皇权,侵夺到王府、勋戚的头上,占取他们的庄田。例如:正统时,太监喜宁大打出手,侵夺了英国公张辅的田宅,捣毁了张辅的居室,把英国公家人的妻子打得堕孕而死。正德时,马永成不仅强占庆云侯周瑛地八顷,而且强逼驸马石孙男石诚把三十三顷地退让给他[149]。刘瑾则侵占了崇文门外淳安大长公主庄园。神宗垂危时,魏忠贤、刘朝假传东宫令旨索取世宗戚畹绝庄。当然,也有勋贵夺取宦官庄田的,但事例较少。嘉靖二十年(1541),刑科高时中就揭露武定侯郭勋夺了故太监萧敬值金二十万的庄田;夺了太监魏彬田庐,太监韦、宁瑾田园各值二十万。但不管是宦官夺取了勋贵,还是勋戚夺取了宦官的田地,都反映了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