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一些史学大家对这个问题都有所涉及,如吕思勉、岑仲勉等。岑仲勉说:“回纥自乾元以后,负讨贼功,每岁来市,纳一马取直四十绢,动以数万求售,欲帛无厌。大历八年七月,代宗欲悦其意,尽为市之,回纥辞归,载赐遗及马价,用车千余乘。”
后来,一些学者的研究换了角度。马俊民、王世平等人认为绢马贸易体现了唐与回纥的友好关系。安史之乱后,回纥助唐一收长安、两复东都,立下了不小战功。肃宗为了酬谢回纥,每岁赠绢七万匹,还约定绢马互市,即从乾元时起,双方开始了大量的绢马贸易。这也是当时唐政权多方面的迫切需要,首先是军事方面的急需。中唐后养马业走向了衰微期,由于无力供给军需马匹,唐政府不得不采取一些应急措施,买游牧民族的马匹充实军用就成为惟一真正有效的措施。中晚唐时即使不买回纥马,也必须买其他游牧民族的马匹。互市贸易不仅是唐与回纥传统友好关系的继续和发展,而且不失为相互有利的贸易。通过绢马贸易,回纥在满足了本民族生活需要的同时,又刺激了本民族畜牧业的发展,还承担起了“居间贩卖”丝绢的地位,在东西方贸易中获取利润。而对于唐政府来讲则满足了其军队扩充马匹装备的需要,同时既可以联合回纥包围吐蕃,又可以预防回纥和河朔方镇结盟。并且,回纥所卖马中虽难免有“病瘠”之马,但大多数都是好马。《新唐书·兵志》中载回纥卖给唐的马“皆病弱不可用”,未免夸大其词。因此,在这一长期的绢马贸易中,回纥从唐取得了自己需要的绢帛,唐也达到了有利于边防安全和内部稳定的目的,而这也可说明唐尽管财政支出本已拮据,但仍长期坚持绢马互市的根本原因。
持此观点的学者还对互市中的马价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认为不能简单地说回纥所出马价“比实际马价高数倍”,这是“不等价交易”或“经济掠夺行为”。中唐以后40匹绢买一匹回纥马,其马价与开元时买突厥马的价钱基本相同。直到元和初长到50匹绢时,才比开元时稍高些。并且,在讨论马价问题时应考虑到卖马者的运输路程问题。回纥马长途跋涉运往唐北部边境出售,其中的耗损必大,这必然影响到马价。而唐人到回纥产马地买马,其价格就低于唐市场上的回纥马价。唐出使回纥的官员多私带缯帛到回纥市场上买马以牟取暴利就是明证。因此,唐购买北方游牧民族政权的马匹价格,无论中后前后皆是如此,并非回纥乘势讹诈,致使马价昂贵。另外,中唐后期,买回纥马的价钱表面看来确实高于河陇一带的马价,但回纥是长途将马送到唐边境上出卖,而河陇马常常是唐政府就地收购的。河陇马一旦经过长途跋涉到中原,死亡率很高,这样的代价也是很大的。而北方游牧民族的马匹质量确实优良,并且既可以羁糜对方,又可以在军事上增强自己的实力。基于以上考虑,唐宁可在经济上吃些亏也是可以理解的。
唐代大诗人白居易在《阴山道》等诗文中对唐与回纥的绢马贸易的记述在很多方面弥补了史书的不足。首先是唐买回回纥马后多死亡的问题。《阴山道》诗云:“每岁死伤十六七”,可见死亡率确实很高,但也事出有因。前文提到过的长途跋涉,马匹消耗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回纥马从蒙古一带寒冷地区骤迁到中原,水土不服,即白氏所说的“土非宜”,这是最重要的原因。
其次是唐在贸易中以劣绢充马价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当时的形势是唐无论在军事和边防上都有求于回纥,因而即使唐在互市中有一些欺诈行为,也只能是局部的。正如白氏诗中所记,当回纥提出马价绢质量差时,元和二年不仅“内出金帛酬马直”,而且下诏要江淮马价绢保证质量,“从此不令疏短织”,并终于“缣渐好”。很难想像,若唐在全局上以劣绢充马价,如何能使这一互市和双方的友好关系维持80年之久!
也有人认为,从绢马协议来看,回纥和唐王朝每年要互相输送的马和绢帛,显然都远远超过了双方的实际支付能力。因此,得出结论:绢马贸易完全是唐朝为了褒奖回纥汗国而进行的。这项贸易的意义还在于它使双方有了固定的贸易渠道和贸易项目。并且唐政府支付的马价比实际马价高出许多,使回纥获得巨大的商业利益,从而更加激发了他们的商业热情。不过笔者认为这大概是一家之言,依据唐王朝后期的政局和经济实力,似乎已无“褒奖”的气魄了。而客观地讲,在贸易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双方为争利而使的伎俩,这也是难免的。到了唐代后期,绢因为受革制品的替代而市场有限,被茶所代替。绢马贸易也日益发展为茶马互市。
为什么唐与回纥的绢马贸易长期以来有人反对有人赞成呢?一些学者认为,中唐后财政收入本不敷出,但另一方面,回纥卖马数量较多,加大了唐财政上的支付压力。唐政府为此想在既满足政治、军事需要,而财政上又可勉强负担的矛盾中找到一个合适度,多次商议绢马互市应有定约,以免“付绢少,则彼意不充,纳马多,则此力致歉”。这种矛盾心态在长期的互市中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突出了唐财政上的拮据。绢马互市反映回纥迫切需要唐绢,所以卖马数较多,而回纥卖马量超过了唐财政上的支付能力。唐经济主管官员出于财政的原因压低买马数量,而将领们出于军事、边防的需要又主张多买,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中,最高统治当局从全局出发,对各方面加以平衡,这就造成了中唐后有人反对有人支持。
看来,最终揭开唐与回纥绢马贸易的面纱,还有待于学者的努力,我们期待着。
(张 洁)
一种汇兑方式 唐代飞钱之谜
唐代中期以后,在商业交换领域出现了飞钱。很多人认为这是唐代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事实果真如此吗?飞钱是不是商人根据实际需要为了携带方便创设的?飞钱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种纸币吗?大家对这些问题仍然争论不休。
唐代中期以后,在商业交换领域出现了一种飞钱。《新唐书》是这样描述的:“时商贾至京师,委钱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家,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飞钱。”唐代各道的地方政府在京师长安均设有办事处,叫进奏院,专门与中央政府联络,因此需要很多的钱用。而各地的商人们在长安出售货物后如果不愿携带现钱回家,可将钱交给他所居住的道驻京的进奏院,由进奏院发行一张票券,叫文牒或公据,并一分为两半,半张交商人,另半张由进奏院寄回本道的有关机关。当商人返回家乡,到道的有关机关,两张半券合起来核对无讹,即可领回货款。这种飞钱方式也叫便换,大概有方便换钱的意思。由于资料记载散见一些史书,所以人们比较注意这一问题。不过从大家的认识来看,仍有许多问题争论不休。
飞钱是谁创设的?
有人认为飞钱的经营以唐宪宗元和七年(812年)作为分界,这年以前是自由经营时期,经营机构为诸道进奏院、诸使和富家。但元和六年二月,京兆尹裴武请禁与商贾飞钱,并且搜索诸坊,十人为保,这以后私人是不能经营飞钱了,只有政府的户部、盐铁、度支三司才能有权经营,所以有人称之为政府独营。按这样的观点,飞钱最初是私人设立的,之后才有政府经营。也有人认为飞钱是商人从实践中发明的,有人认为飞钱是为了解除商人往返贸易中携带货款的不便而由私人创设的一种措施,经营汇兑的是各道的诸军诸使和豪商大贾。他们认为飞钱是私人设立的主要原因是元和六年政府曾“横加禁止”私人和节度进奏院经营飞钱业务,甚至有人说:“长安政府反对这种便利商业活动的汇兑,也像它对整个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抱反对的态度一样。”
笔者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曾经撰文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元和六年政府禁断飞钱前,政府的飞钱早已出现。因为元和七年七月,度支户部盐铁等使奏章中已有“伏请依元和五年例,敌贯与商人对换”的句子,说明政府的便换早在元和六年前已经出现。政府在元和七年明说:以前招收的飞钱商人,每贯加饶一百文换钱,到了现在已无人情愿。这里可以见到政府的一些做法,他们一方面禁止现钱出境,另一方面通过迫使商人要想兴贩只能到三司去便换,并且还想从商人身上每贯得到加饶一百文钱,这是一种露骨的剥削,自然遭到商人的抵制。因此各道节度和私人飞钱乘机出现,估计他们的做法都是“敌贯”对换的,如此一来,私人飞钱严重地冲击了政府飞钱,因而至元和六年政府就加以禁止,实际上是想用行政手段保证独家经营的垄断地位。此后仍有飞钱,其实已经说明了这一问题。
飞钱的利用者和飞钱的使用区域,人们也有不同看法。有人指出,便换现钱不限于商人,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这种汇兑办法来向异地转移财富。一些日本学者认为飞钱的利用者是以南方茶商为主的商贾。飞钱使用的区域,以江淮两浙最为盛行,蜀中次之,北方因临近京师反而甚少。但也有学者认为事实并不是如此。在今存资料中,我们基本上可以看到,飞钱的商人一般都是茶、酒之类的官榷商人,很难说普通的商人也能至三司便换。《因话录》上有一则故事讲一个人在外做生意,有了数百缗钱,“祈所知纳于公藏”,然后持牒回家,这就是所谓的便换。这人半路上与人喝酒,酒醉时对人说自己的背囊中“大有好物”,为边上的一个强盗听见。到了夜里,强盗将他杀后拿到了背囊,本以为有钱,打开一看却不见有值钱的东西,“投牒于水”。这则故事告诉我们这个商人是通过内部关系才能便换的,如果没有关系不见得就能持碟以归了。而那个强盗抢到了背囊却不知道牒就是钱,反而把它一扔了之,以为它是无用之物。因此是不是人们都能通过汇兑转移财富,实际上已经很清楚了。
飞钱为什么偏偏在唐代中期而不在其他时间出现?
很多人认为是由于运送现金不便的缘故。这种观点流传很广,现多数教科书都以此为准。如傅筑夫先生认为铜钱的单位价值不高,而又体积沉重,不能随身携带,“为解决货币远程流通的困难,唐代商人从实践中发明了一种汇兑办法”。不过有人马上提出了疑问,北宋经济较唐朝中叶的经济更为发达,商业也比较发达,而飞钱这种服务于商业的汇票工具,却逐渐趋于衰落,至南宋、元、明朝中叶之前,基本上不存在飞钱,它在整个经济生活中的作用难以发现,因此商人携带现金不便才产生了飞钱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有人认为飞钱发展的原因是唐代货币经济发展的结果。货币经济的发展促使远距离间钱货输送量的增大,从而促使飞钱的发达。其次在中晚唐藩镇割据的历史背景下,钱货运送携带既不方便而且十分困难,既有运费很高,所需时日很长,又有盗掠的危险以及中央政权对现钱运送出境的限制等等,因此也导致了飞钱的发展。
不过有人认为将飞钱(便换)归诸晚唐商业的繁荣是不正确的,飞钱的出现与其说是商业繁荣的结果,毋宁说是由于商业受到阻碍而造成的。实行这种制度的目的主要不是服务于商品流通,而是为了解决钱币不足与财政困难。就唐代而言,生产最发达,商业最繁荣的时期是开元、天宝为标志的盛唐,但那时却没有出现汇兑。安史之乱以后,生产凋敝,农工失业,在社会动乱的情况下却产生了飞钱。所以单纯用商业繁荣来解释这一制度,于情于理是说不通的。当然商业的需要毕竟还是产生飞钱的一个客观条件,但这种需要并不是由商业的繁荣导致的。
有人指出,肃代两朝因钱币处理不当引起钱荒而禁钱出境,是飞钱出现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飞钱最早见于资料是唐宪宗元和五年,而之前的唐德宗贞元时期出现了钱重物轻的局面,货币短缺十分严重。为此政府下令杜绝销铸钱币的现象,不久又禁止现钱出境。然后一旦禁止现钱出境,意想不到的是“课利有缺,商贾不通”,所以政府又不得不任现钱往来。不久,京师商人带了钱到四方贸易,使得长安的钱币更加缺少,政府再次下令禁止现钱出境。至贞元二十年(804年)时,还下令市井交易时以绫、罗、绢布、杂货与钱兼用。很明显,飞钱的出现与贞元及元和初年货币短缺的情况是紧密相关的,政府既要禁止现钱出境以保持长安的货币量,又要使商人贩运流通以不妨碍正常的商业交易,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遂决定采用便换这一形式,以期做到既禁止大批货币的流散,把货币的流通控制在政府手中,又使得商业贩运能正常地进行。
有人强调指出,唐朝中叶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钱币缺乏问题,这种钱币缺乏导致了唐贞元年间的通货回缩和价格回落。为了保持关中有足够货币数量,政府一方面禁止货币出境,另一方面又禁止铸铜为器。加上唐代中晚期节度使权力膨胀,更促使了飞钱的产生,这才是唐代产生飞钱的真正原因。飞钱不是因为商品交易不便引起的,而是由于钱币缺乏,为解决这一问题所采取的禁止钱币出境的产物。因此,唐代的飞钱是带有政府性质的。
也有人指出,飞钱出现的原因有很多,有着综合的因素。唐代的商品生产与商业有较大的发展,促使货币经济也发达起来。但唐代继承了魏晋南北朝以来货币流通方面的遗产,钱帛兼行,这主要是由于钱币不足,不得己而为之。唐德宗建中初实行两税法改革,采用以钱定税,扩大了货币流通的范围,增加了对货币的需要,但流通中的货币并未增加,于是出现了钱荒。这样,中央和各地州县均禁钱出境,结果妨碍了正常的商业和商品流通。唐代商业较为发达,当时大宗交易的商品有绫绢、茶叶、羊马、米粟等。如北方及西北并不产茶,于是京师商人需要大量现钱去南方贩茶,而川蜀和东南的茶商来京师售货后也需要将钱带回去,但由于各地因钱荒而禁钱出境,在这种情况下飞钱这种汇兑事业也就应运而生了。
飞钱是不是一种汇兑制度?《辞海》认为这是唐宋时的一种汇兑方式。有人认为这是一种雏形的汇兑制度,委托汇兑者是到京师贸易的商人,受托者包括官办私营、私办私营两类,后来三司加入其中。飞钱无汇费,受托者以之进献或充高利贷而获利。有人认为飞钱经营的方式是不一样的,具体有三种情况,如京师开出汇票,于地方州府支付;地方州府开出汇票,于京师支付;地方州府开出汇票,于其他州府支付。这种经营方法来自民间寄附铺(柜坊)的“存物取钱”,由“存物取钱”的票据之制演变而成为便换之法。进奏院、诸军诸使的便换以及“保管支钱”的业务乃是模仿民间寄附铺的做法而来的。有人指出,唐代的飞钱运行方式,一般都是平价汇兑,不收汇费或手续费。飞钱大多是一种异地兑现的票券,很像现代邮局汇钱的方法,只不过那时尚没有邮局罢了。中国的一些经济史著作中都将飞钱看成是一种汇兑制度,如此,飞钱就是一种汇票。
有人进而认为飞钱是一种纸币。韩国的一本《钱币史话》中认为中国的纸币流通始于唐代。当时使用青铜制造的铜钱作为货币,但由于铜钱的面值小,需要量大,给商业贸易带来很大不便。并且铜钱必须使用马车运输,途中经常遭到强盗的抢劫,于是作为铜钱的替代品,“一种纸做的叫做飞钱的票证开始在中国商人中间流通。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由于这种飞钱相当于和它等额的铜铸货币,携带方便,不为盗贼所注意,因此使用起来比较安全。这就是中国最早的纸币”。
中国的大多数学者认为纸币最早应该是宋代的交子。从飞钱的运行方式来看,飞钱是一种汇兑的方式,公牒或公据仅是一种汇票,合券取钱,并不是纸币。纸币是一种异时兑换的票券,而且它在一定时期内可以代替货币进行流通,起货币流通手段的职能。而唐代的飞钱,无论是文字资料还是实物资料,均不能证明它曾经进入过流通,在商品交换中起过货币的流通手段的职能。宋代的交子最初由商人发行,可兑现,也可以流通转让,后由政府发行,且有现金准备,三年兑现一次,换发新交子,称为“一界”。它在三年内可替代货币,起流通手段的职能。不过飞钱已经有了应用纸币的原则,是纸币的滥觞,但其本身还说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纸币,所以《宋史》说:“会子交子之法,盖有取于唐之飞钱。”
看来有关飞钱的一些问题,实际上仍然没能好好地解决,有待于后人的努力。
(张剑光)
竞拥强兵 唐代藩镇割据背景之迷
安史平而藩镇之祸方始。从安史之乱平定到唐末,一百多年里藩镇割据与唐政府相对峙着。大部分的时间内,藩镇的形势是比较稳定的,很多文人士子竞趋于藩镇使府弄个一官半职,甚至还称赞藩镇是“藩岳作镇,辅我京室”,“为王爪牙,为国藩垣”。藩镇长期稳定的存在,并不是能用唐王朝的姑息苟安政策可以解释得通的,必须要从藩镇本身来寻找。那么藩镇割据背景究竟是什么?
唐朝的国势,在唐玄宗的天宝时期达到了兴盛的顶点。安史之乱以后,唐朝的统治开始动摇。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总算平定了动乱,但安史余党仍然盘踞在河朔一带,成为和唐中央对抗的藩镇,而在唐朝中原内地乃至江南、岭南地区也设置了许多藩镇。藩镇割据和藩镇林立的局面是唐中后期政治形势的突出点。由于藩镇的割据,大唐帝国元气大伤,昔日的丰采英姿不见了踪影。但唐王朝并没有奄奄一息,此后仍然维持了一个半世纪,这一现象其实与藩镇割据势力又有密切关系,因为内中存在着互相依存和互相制约的关系,这引起了人们格外的重视和深思。
关于唐代藩镇割据现象的一个基本问题是藩镇割据的经济社会背景,而人们的认识却各不相同。那么藩镇赖以存在的社会背景到底是什么?
早在上世纪50年代,著名史学家韩国磐就率先提出了这一问题,并进行了系统思考。他认为安史之乱以后,庄园经济迅速发展,大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达,而藩镇节度使往往就是大土地所有者或大庄主。他们为保护和长享自己大土地所有的利益,不让他镇和朝廷染指,就很容易造成独霸一方的封建割据局面。形成藩镇割据的根本原因,在于当时的经济方面。首先是藩镇节帅为了保持和巩固本镇大土地所有者或大庄主的利益,其次是藩镇独占本镇的财赋。加上安史之乱前节度使的权力日益增重,安史之乱后莫不竞拥强兵,使割据局面既成之后,还日甚一日。
这一观点得到了许多人的赞同。有人进而认为,藩镇的士兵都很精悍,地方色彩非常浓厚,特别是牙军,都为本地富豪之子,是割据地区地主阶级的代表,是地主阶级对割据者武装支持的体现。节度使大量征收赋税、注意农业投入、从事商业活动,建立了丰厚的物质基础。有人说,河北道经济条件十分优越,藩镇割据者便凭借了这一物质力量,作为他们进行割据一方的经济基础。大地主经济与军阀势力相结合是割据的主要条件。节度使们掌握着大量的屯田、营田,自己成为大土地私有者或大庄园主,他们在一定的经济力量的支持下拥兵自重。
不过一些人不同意这样的观点,他们提出并不是所有藩镇都是割据的,有些据有大片庄园的节度使(如郭子仪)也没有割据行为,在藩镇统治下的庄园也并不拥护、支持割据,而且同样是大土地所有制的北宋,当时皇帝还鼓励武人们购买好的田宅,为什么就没有地方割据现象?唐代中后期大土地所有制最发达的是两京及江南地区,但这些地区并没有形成割据。唐代的藩镇节度使并不是以大庄园主的身份进行割据的,而是以唐朝封疆大吏的资格自擅一方,其财政基础依赖于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而不是自给自足的大庄园经济,其武力凭借法律上属于国家的军队,而不是亦耕亦战的部曲家兵。藩镇政权采取的游离于中央集权之外的特殊的政体形式,并不是当时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形态上产生的。还有人指出,著名的大土地私有者都是官僚、贵族,而不是割据的藩帅。唐代后期的屯、营田是藩镇军队存在的基本条件,但这不是大土地私有制,相反是为应付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而兴起的土地国有制的新形式,藩镇军事体制下的经济生活,正是土地国有制的表现形式,是土地国有制在特殊条件下的反映。
一些人认为,藩镇是受军士支配的,成为执行军士意志的工具,因此割据的真正主动者是军士。这些乡土观念和地方色彩非常浓厚的军士往往是破产农民和无业游民,他们以当兵为职业,依仗武力强取豪夺。因此割据的社会基础在于割据地区的军士,节度使只有代表他们的利益,执行他们的意志,才能站得住脚。藩镇割据不仅使少数野心家获得好处,兵士也是受益者,兵士对将帅的拥护与否,都视利益而动。投身军队的职业雇佣兵的嗜利性才是藩镇割据的社会基础。那么能不能说藩镇是代表破产农民和无业游民的政权呢?回答是否定的。藩镇政权采取的游离于中央集权之外的特殊的政权形式,必然有一股特殊的社会力量在起作用,必然有它赖以存在下去的社会基础。因此,说藩镇割据的社会基础是身为职业雇佣兵的破产农民和无业游民,主要是从割据现象本身的社会属性,从它能为哪些人带来经济实惠而受到这些人支持来进行考察的。对这种观点有人进行了反驳,提出南方农民逃亡也很多,但为什么单在河北割据?
有人认为上述的说法都不准确,藩镇割据的社会背景究其实和内附少数民族有关。藩镇不等于藩镇割据,京畿、都畿和江南是大土地私有者的密集地,反而是藩镇割据势力难以插足之地。河北地区自唐初以来,遍布内附的东北牧业民族,这些内附民族才是割据的条件。河北地区自然富庶,唐代军队需要骑兵做主力,这里既可获得大量军马,又可以找到骑兵战士,而形成这些条件则是大量内迁东北少数民族及这些少数民族对河北地区作出的重大社会影响。
这个观点得到一些人的赞同,他们说藩镇割据深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内附少数民族的特殊的社会结构和风俗习惯之中。随着民族的融合,割据也就失去了社会基础。
有人换了视角,从商业发展的角度试图来解决这一问题。他们指出,唐五代商人可以投身军队,许多军阀从事经商,许多军阀和商人有债务关系,当军阀自擅一方形成割据势力时,各地商人理所当然地站到藩镇一边,成为藩镇割据政权中的重要力量,商人支持藩镇换来了割据政权对商人要求的一定满足,这就证明了商人是割据势力的重要社会基础。唐代商人和地主阶级之间在经济上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因此国家常用抑商政策来维护自己的统治。而当中央和地方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商人必然支持对中央政府的反叛,成为割据势力的社会基础。唐中期以后,商人和军阀在维护地方利益上是完全一致的,这两股势力在反叛中央的旗帜下联合了起来。商人作为一股重要的社会力量支持着藩镇割据的长期存在,而割据政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商人的利益。
有人认为这种观点看似新颖,其实是脱离了当时的实际情况想当然提出的。他们认为,唐代的藩镇割据势力的确比较重视商业活动,不仅颁布了一些保护商业的措施,而且实行官榷以垄断商业,通过征收商税来获得巨额费用,个别藩镇还借助商人力量来支持自己的割据,许多商人则通过与藩镇的结交以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然而也可发现为了经济上的利益,藩镇不惜对商人强取豪夺,盘剥商人的事情一再出现。作为朝廷,同样也有很多重视、保护商业的政策出台,在非割据地区商人的社会地位也在渐渐改变,朝廷的目的也是想获得经济上的好处。当然,朝廷与藩镇一样也有压制商业正常发展的举动。在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的形势下,割据区和朝廷控制区对待商人的政策其实基本上是相同的,藩镇不可能具有超时代的先进意识对商人特别重视。商人并没有像后人想像的那样简单地在藩镇和中央政府之间做选择,事实上商人也用不着做这样的选择。唐朝的商业发展是有一定限度的,商人并不能对当时的政局有多大的影响,根本不可能是割据势力的社会基础。
唐代的藩镇既有其土地,又有其人民,又有其甲兵,又有其财赋,它的形成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看来它不可能是某种单一社会条件的产物,而是由诸种社会矛盾和各方面因素综合造成的。真正要解决这个重大的历史谜案,看来还有待时日。
(张祎皎 史 轰)
众说纷纭 科举制度诞生之谜
中国古代社会的取士方式,以科举制度实行的时间最长,它延续上千年,对封建社会曾产生过重大的影响,千秋功过众说纷纭。它作为中国古代选举制度史的一个重要内容,近百年来,一直受到中外史学界的关注,至今仍是中国古代选举制度史研究领域的一个热点,有关它的起源也成为人们争论的问题。
科举制度诞生于什么时候?早在20世纪30年代中国学术界就有过一场争论。陈东原先生是最早对科举制进行考察的,他在《隋唐的科举制》一文中认为隋代置进士科“与前代并无显然之变迁,不过进士科之名目,起于隋代。后世遂以其为选士制度划分之线耳”。显然他是认为进士科的名称出现了,但在制度上并没有什么重要的变化。
此后邓嗣禹写了一篇名为《中国科举制起源考》的文章,寄给张尔田、俞大纲两位学者征求意见。不久,张、俞两位就复函谈了自己的想法。这三篇文章均刊登在1934年出版的《史学年报》第2卷第1期上。邓氏认为科举制度诞生于隋代。他认为考试制度和进士科的出现应当是科举制度起源的标志。指出:隋代取士,已有“公同考试之状”,“加以进士科,实始于隋……特因其制不彰不要备,仅具雏形,故谨慎作结曰:科举之制,肇基于隋,确定于唐”。张氏十分赞同邓氏的观点,还指出隋设有进士科是有明文记录的,科举制度创立于隋是确定无疑的。而俞氏则对隋置进士科存有疑义,认为隋唐虽然都设有进士科,但其实是名同实异,完全是两码事。同时,俞氏还反对以进士科设科年代作为科举制度诞生年代。他认为“投牒自试”才是科举制度起源的主要标志。这“投牒自试”其实就是自由报考,读书人不论出身、地位和财产,均可报名参加考试,不必由官吏推荐。“投牒自试”始于唐代。
这样,科举制度起源的时间就出现了隋代与唐代两种说法并存的局面。不过,在当时大多数学者中,都支持科举制起源于隋代的说法。这种说法逐渐在国内史学界成为定论,贯彻于大、中、小学的教科书中。
近年来,关于科举制度产生的年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最传统的观点,即科举制度始于隋朝,但这其中又分为开皇说与大业说。
有学者依据《旧唐书·房玄龄传》的一段话推断科举制度始创于隋文帝开皇七年(587年):“房乔,字玄龄……年十八,本州举进士。”《新唐书》也说:“年十八,举进士。”参证房玄龄的墓碑,也有类似记载:“年十有八,俯从宾贡。”如此房氏十八举进士应该是可信的。从他的年龄推断,房玄龄十八岁时为隋文帝开皇十六年(596年)或十五年,其时他登上了进士第,所以进士科肯定已经出现了。开皇三年,隋文帝在地方行政机构中裁省了郡一级政府,实行州县两级制。炀帝改州为郡,实行郡县两级制。由于不同时期行政机构的名称是不一样的,炀帝时不可能用“州举”的字样,文帝开皇三年以后也绝对不会用“郡举”,故房玄龄为进士必在隋文帝开皇三年以后。又开皇七年文帝下制诸州岁贡三人,所以一般认为这年是科举的创立年。
这种观点得到了许多人的支持。如吴宗国《唐代科举制研究》认为“隋文帝时常贡的科目,主要有秀才和明经”,不过这两科“在当时实际政治生活中都起不了什么作用”。隋炀帝在保留秀才、明经科的同时,新设立了进士科,使秀才、明经和进士三科并立的格局有了新的意义。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一些学者略有不同看法。台湾学者高明士认为开皇七年有三科是正确的,但当时制度初创,开皇七年建立的是秀才、明经和宾贡三科,“而新义就在于宾贡科的创置”。到炀帝时变宾贡科为进士科,又增置俊士科,成为四科制度,沿袭至唐初。唐中叶以后,进士科一枝独秀。
有人认为科举制创立的年代是隋开皇十八年(598年)。因为这一年隋文帝曾下诏说:“京官五品以上及总管、刺史并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有人认为这才是科举确立的年代。
也有人认为隋炀帝大业年间始置进士科。其根据是《大唐新语》“隋炀帝改置明、进二科”、《唐摭言》“进士,隋大业中所置也,如侯君素、孙伏伽皆隋之进士也明矣”和《通典》“炀帝始置进士科”等语。《旧唐书·薛登传》说左补阙薛登在武则天天授年中任左补阙,曾上疏要求革除选举弊病。疏文中提到:“炀帝嗣兴,又变前法,置进士等科。”薛登之后的70余年,唐代宗宝应二年(763年),礼部侍郎杨绍在上疏中也说:“进士科起于隋大业中,炀帝始置进士之科,当时犹试策而已。”进士科始于炀帝改制的观点得到了一些人的赞同。南宋朱熹不仅肯定进士科创设于隋朝,而且还明确了具体时间为炀帝大业二年(606年)。1920年出土于洛阳的隋北地太守陈思道墓志残文云:“公弱冠及进士,授北地太守,迁谏议大夫,以大业二年卒。”有学者据此推断,既然《通典》和《摭言》等书皆云进士科始于大业,陈思道及第必为元年。也有人指出,隋炀帝定十科举人,其中有“文才秀美”一科,当即是进士科。炀帝本人是文学家,创立进士科,以考诗赋为主,是不足为奇的。前面提到的邓、张两位学者也是据此而提出科举制度始于隋代。
当代的一些教育史和通史有很多采用了这种说法。如毛礼锐的《中国古代教育史》中说:“隋炀帝大业二年,始置进士科,这便是科举制度创立的开始。”
另一种观点认为科举制始于唐代。唐武宗时宰相李德裕说:“李唐御弘,艰阙制度,立进士之科,正名也;行辞赋之选,从时也。”唐宣宗时右补阙裴庭裕也说:“大中十年,郑领知举后,宣宗索《科名记》,颢表曰:自武德已后,便有进士诸科。”今人何忠礼先生在《科举制起源辨析——兼论进士科首创于唐》一文中,概括科举制度的三个基本特点:第一,读书人参加科举考试,原则上允许“投牒自进”,不必非得由公卿大臣或州郡长官特别推荐;第二,“一切以程文为去留”,也就是说,录取与否全凭考生所写的试卷,并且必须通过严格的审核和校对才能决定;第三,以进士科为主要考试科目,并且定期举行考试。他还特别强调指出,第一个特点“应是科举制最主要的特点,也是与荐举制最根本的区别”。他认为科举制的萌芽与产生不仅有量的区别,更有质的不同,同时还否定了进士创置于隋代的观点。他指出人们经常引用的两《唐书》中有关房玄龄“年十八举进士”的记载是不可靠的。
持这种观点者认为将房玄龄墓碑中的“俯从宾贡”看成是赴“贡举”,又解释为是“举进士”,并不正确,史言他18岁举进士是不可靠的。薛登是最早提出进士科创立于隋朝的,但并没有其他的资料可以证明。薛登以后主张的大业说,没有一个超出他已经说过的范围,都是沿袭了他的说法。进士科是以考诗赋为主,但这是唐代的事情,拿隋炀帝爱好诗赋来推断他首创进士科,肯定是不能成立的。《唐摭言》上谈到的侯君素和孙伏伽,前者是隋的秀才而非进士,后者是唐武德的进士而非隋进士,说隋朝有进士是不能成立的。
但持相反意见者认为,薛登之说并非孤证,唐高祖武德四年(621年)就曾有个敕令说:“诸州学士及早有明经秀才、俊士、进士,明于理体,为乡里所称者,委本县考试,州长重覆.取其合格,每年十月随物入贡,斯我唐贡士之始也。”唐高祖是现存最早承认进士科创置于隋朝的人,比薛登早得多了。
也有人认为汉代的科目与唐宋科举是一脉相承的。他们提出了与隋、唐说截然不同的汉代初创说。《历史研究》1990年第5期刊登了徐连达、楼劲《汉唐科举异同论》一文,认为汉唐科举是一脉相承而无本质不同的。在科目、组织步骤和考试环节三大要素上,汉代的察举与唐代的科举基本一致,都是朝廷统一部署下以按科取考试进用为特征的官僚选拔制度。因为汉、唐两代的选举制度都有分科取士和考试的情况,所以他们认为汉代实际上是科举制度的初创期,而唐代则是科举制度的完善期。其实,早在宋代,此种说法就有人提出过。宋人章如愚《群书考索·续集》卷38《选举》中提到:“科目肇于汉,兴于隋,著于唐而备于宋朝。”认为汉代科目与唐宋科举是一脉相承之制。当然,主张汉代初创说的人,在国内还只是少数。
纵观以上各种观点,读者不难发现,造成科举制诞生于何时的诸多分歧与争论的原因,实在是由于各位学者对判断科举制度形成的标准的不同。因此有学者提出科举其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科举指分科举人,应始于西汉;狭义的科举指进士科,始于隋炀帝大业元年设立进士科。有人认为“投牒自试”是判定科举制成立的标志,而隋代的进士科虽有策试,但没有一位是自由报名投牒自试的,因而隋代进士科大约仍是察举科目。
我们根据学术界存在的这些观点进行一下总结,可以看到认为设置进士科是科举制度诞生标志的学者,大多得出科举制起源于隋代的结论;以“投碟自试”为科举制诞生标志的学者,都会有“唐代是科举制起源”这样的结论;而科举肇于汉代的说法,则是在以分科取士为标准的基础上产生的。
要在短时期内得出科举制度诞生于何时的结论,看来还是比较困难的。要解决科举制度诞生之谜,毫无疑问还要耐心等待一些时日。
(张 丽)
应了谶语 卢仝死因之谜
唐代著名诗人卢仝诗风崇尚奇险,追求不同凡响的效果,是孤傲执拗人格的艺术体现,与时态流俗格格不入。不过这位奇特诗人究竟是死于“甘露之变”,还是因病自然死亡,学术界一直分歧较大,遂成为历史疑案。其中流传最广的是,宋元笔记小说中所谓卢仝“罹甘露之祸”之说。
中唐时期有一批艺术上追求奇怪险僻境界的诗人,其中卢仝是较有代表性的一个。卢仝号玉川子,祖籍范阳(今河北涿县),“初唐四杰”之一的卢照邻是他的曾祖父。卢仝的诗作,以品格清高、回味隽永为后人所推崇,能“道人之所不道,到人之所不到,趋怪走奇,中病归正”。在追求险怪的艺术风格下,有的诗读来十分流利秀美,如“相思弦断情不断,落花纷纷心欲穿。心欲穿,凭栏杆,相忆柳条绿,相思锦帐寒。直缘感君恩爱一回顾,使我双泪长珊珊。”这首《楼上女儿曲》写的是女儿闺中春愁,清新流丽,柔和妩媚。
这位追求险怪风格的诗人最后是怎样死的呢?
宋元文人笔记中说,卢仝是在唐文宗大和九年(835年)的“甘露之变”中被误捕误杀,亦即所谓卢仝之死乃“罹甘露之祸”。而在《新唐书·韩愈传》之后附的卢仝小传中,却并未涉及“甘露之变”说。笔记中的“罹甘露之祸”说,后来为各类当代工具书所传抄,几成定论。但一些专家认为此说疑点颇多,所述故事比较牵强,人们看法不一,这使得卢仝的生卒年代无法确定,成为一个历史疑案。
“甘露之变”发生于唐文宗大和九年十一月。《旧唐书》的《李训传》、《王涯传》以及《资治通鉴》卷245均有记载。事情大致经过是这样的:当时的宦官仇士良专权,宰相李训等与凤翔节度使郑注密谋内外协势,以铲除宦官集团。他们谎称左金吾卫内石榴树上夜有甘露,诱使仇士良等前往观看,人一到就加以诛杀。因所伏甲兵暴露,遂失败。仇士良率兵捕杀李训、舒元舆、王涯等,郑注也被监军宦官所杀,株连千余人。
据《旧唐书·王涯传》记载,王涯事前并不知情,出事时与同列舒元舆、贾餗等归中书省一块儿吃饭,还未下著,吏报有兵从门口出现,逢人即杀,涯等仓皇逃出。跑到永昌里茶肆时为禁军所擒,在仇士良严刑拷打下,自诬与训同谋,然后被腰斩弃市。王涯家属全被搜捕处死。王涯的再从弟王沐到王涯处求职暂留,也被抓去,陪涯腰斩。
事件过后,王涯的故吏门人李玫作《纂异记》,编撰了受害四相灵魂与白衣叟卢仝灵魂会饮吟诗的神话,用来寄托对四相的哀思,从而也就出现了卢仝“罹难”的说法。
“甘露之变”是一场残酷的权势斗争或宫廷政变。卢仝作为一个平民百姓,怎会跑到长安裹入这场斗争中去呢?
一些书是这样记述卢仝与事件有牵连的。宋钱易的《南部新书》中有如下记述:“仝亦涯客,大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夜,偶宿涯馆。明日,左军屠涯家族,随而遭戮。”刘克庄《后村诗话》也说:“唐人多传卢仝因留王涯第中,遂预甘露之祸。仝老无发,奄人于脑后加钉焉,以为添丁之谶。”
对于卢仝是否卷进这场动乱,最后连命也丢掉了,学术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见解。
一些人认为卢仝死于“甘露之变”可以“定论”。其理由为:据唐人李玫所撰《纂异记》中编造四丈夫(影射李训等受害四相)与白衣斐(卢仝)的幽魂聚饮吟诗的神话,诗中用西晋石崇与潘岳同刑东市的典故,认定卢仝确实经历“甘露之变”,此故事是卢仝罹难的“第一手最可信据的史料”。而且卢仝与甘露之变有牵连历代资料都有记载,如元辛文房《唐才子传》中说:“王涯执政时,常常加怒于下人。当事变发生时,卢仝与诸客在王涯书馆里吃饭,所以就留住了下来。官兵来抓捕他时,卢仝说:‘我是卢山人也,与众人没有结怨,我有什么罪啊?’官兵说:‘既然是山人,那来到宰相宅,难道还不是罪吗?’卢仝不能自辩,最后同罹甘露之祸。卢仝年老无发,宦官们就在他脑后加了个钉子。卢仝生儿子时给他起了个名字叫添丁,后人认为这是应了谶语。”
一些人认为卢仝“罹甘露之祸”说不可信。近年来,关注卢仝的学者对这件公案做了深入探究,潜心阅读了涉及卢仝之死的相关史料及与卢仝有交往的韩愈、贾岛的诗文,发现上面的说法极为牵强,且有很大故事成分在内。通过对诗人作品分析,考证出卢仝约死于唐宪宗元和八年(813年)前后,下距“甘露之变”20多年,故而卢仝不可能经历“甘露之变”。
首先,李玫的《纂异记》不论从写作动机还是虚构情节来看,都称不上“史料”,更谈不上“最可信据”。《纂异记》出笼背景,《南部新书》中是这样记载的:“李玫者,早年受王涯恩。及为歙州巡官时,涯败,因私为诗以吊之,末句云:‘六合茫茫皆汉土,此身无处哭田横。’乃有人欲告之,因而撰《纂异记》以避祸。”如此,“避祸”是故事的撰写动机。既然为避祸,就只能采取以假乱真的手法,且按情节需要,拉一位很有诗名的早逝者卢仝参与,借他之口吟出“六合茫茫皆汉土”的诗句,以便一旦追究则委责于死鬼。另外,从虚构情节看,《纂异记》在记述众鬼魂会饮时写道:“四丈夫皆金紫”(影射受害四相),会饮于喷立泉,白衣叟玉川先生后至,背诵适间在甘棠馆壁上所见题诗,四丈夫皆掩面失声。继而各吟诗遣怀,吟句中有“珍重昔年金谷友,共来泉际话孤魂”,“白首同归感昔贤”等,最后不欢而散。根据上述诗句,认为这是引用了西晋年间石崇、潘岳同刑东市的典故,这当然无可挑剔。但“金谷园”乃石崇之豪华别墅,所称“金谷友”包括潘岳、王恺之辈,多是当时炙手可热的豪富。石、潘二人后因被仇人孙秀诬陷,在东市处死。倘若据石、潘同刑东市的典故,来影射王涯等受害四相还有些切题,而把一介寒儒卢仝也视为“金谷友”同享“白首同归”之悼,未免有些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