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修字永叔,号醉翁,累官翰林学士、枢密副使、参知政事诸要职。正直敢言,力求改革,是北宋文坛上的领袖人物,儒学大师。为文以韩愈为宗,反对浮靡的文风,倡导有内容的古文,以文章负一代盛名,其文笔对宋代文学的发展有重大影响。人们从他的诗文中,看到的是一位严谨古朴的学者,正气凛然的贤臣。然而他文集中的一些词曲,却又让人们看到的是几个风流倜傥、柔媚动人的少男少女的影子。比如《南歌子》:
凤髻金泥带,龙纹玉掌梳,走来窗下笑相扶,爱道画眉深浅入时无?
弄笔偎人久,描花试手初,等闲妨了绣功夫,笑问双鸳鸯字怎生书?
欧阳修《集古录跋尾》 完全是在描绘温柔多情、活泼可爱的少妇对情郎的挑逗和欢爱。再如《鹧鸪天》:学画宫眉细细长,芙蓉出水斗新妆。
只知一笑能倾国,不信相看有断肠。
双黄鹄,两鸳鸯,迢迢云水恨难忘。
早知今日长相忆,不及从初莫作双。 也在描写少女倾城倾国之美貌,及男女情人们的相思之苦。这类男欢女爱、轻柔妩媚的小词,数量还不少,有的写得浅薄庸俗,情趣低下,有的写得大胆直率,有伤大雅,与上述道貌岸然的欧阳文忠公形象简直判若两人。于是,自南宋时候起,就有人出来为之辩解,认为这些“艳词”绝非出自欧阳修的手笔,而是一些小人别有用心的托名伪作。如南宋绍兴年间,曾慥编选《乐府雅词》,在其“序”中说:“欧公一代儒宗,风流自命,词章窈眇,世所矜式。当时小人或作艳曲,谬为公词,今悉删除。”《宋朝事实类苑》卷三十五载,江少虞也说:“公(欧阳修)不幸,晚为险人撰淫艳数曲附之,以成其毁。”
那么,这些“艳词”是什么人所伪作的呢?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认为:“欧阳公词多有与《花间》、《阳春》相混,亦有鄙亵之语厕其中,当是仇人无名子所为也。”蔡條的《西清诗话》则直接指出,其作伪的“仇人”、“小人”是刘煇。《名臣言行录》载:欧阳修“复知贡举,为下第刘煇等所忌,以《醉蓬莱》、《望江南》诬之。”南宋末年,罗泌在整理欧阳修的词作,校订《近体乐府》时,也说:“元丰中,崔公度跋冯延巳《阳春录》,谓其间有误入《六一词》者。今柳三变词亦有杂之《平山集》中。则其浮艳者,殆亦非皆公少作也。”“公尝致意于诗,为之本义,温柔宽厚,所得深矣。今词之浅近者,前辈多谓是刘煇伪作。”
这“刘煇”又是怎样的人呢?刘煇原名几,字子道,后改字之道,信州铅山(今属江西)人。宋仁宗后期,他写文章“好为险怪之语。学者翕然效之,遂成风气”,人称“太学体”。欧阳修正倡导文风改革,对此深恶之。嘉祐二年(1057),欧阳修主持进士考试,刘几前来应试,其文写得奇奇怪怪,似通非通,欧阳修在他的试卷上批上斗大一个“谬”字,毫不客气地将他刷下榜来。欧阳修排抑险怪奇涩的“太学体”,文风为之一变。嘉祐四年(1059),欧阳修再度主考,刘煇易名再试,并一改险怪文风,写得务实通畅,欧阳修读其文,大加赞赏,擢为状元。放榜后欧阳修才知,刘煇原来就是刘几。因为刘煇与欧阳修有这段瓜葛,好事者便把这作伪的“仇人”、“小人”附会为刘煇。
欧阳修诗文稿卷 应该说这一附会并没有什么确凿的根据,相反从刘煇的为人来看,似乎并不会做这样鄙劣之事。据有关记载,刘煇是一位诚实磊落、宽厚仁道之士人。进士及第后,授官大理评事,曾乞归侍养祖母。在签书建康军节度判官任上,祖母没,辞官归行丧礼。回家乡后,曾置田数百亩,作为救济族人中贫困人家之义田。又建房屋设义学,接待远方前来求学的士人。由于这些善行,官府改称其乡里曰义荣社,名其学馆曰义荣斋。如此善良之辈,会因一次考试落第而嫌恨,而写些“猥亵之词”嫁祸于欧公吗?所以,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虽说欧公艳词是“仇人无名子所为”,但并不同意这“仇人”便是刘煇。更何况据考证,欧阳修的词集《近体乐府》编定时,欧阳修仍健在,这时刘煇如何作伪呢?
不过,欧公艳词即使不是刘煇伪作,也不排除有其他人伪作的可能。据叶梦得《石林诗话》载,欧阳修嘉祐知贡举时,为力革其浮文之弊,“凡文涉雕刻者,皆黜之”,平日一些小有名气辈“皆不预选,士论颇汹汹”,不满之情向欧公报复,“因造为丑语”。可见当时落第的一些士人都有作伪的可能。南宋末年,罗泌校订的欧阳修《近体乐府》就已相当混杂,估计混有冯延巳、柳永等人的作品,由于无法断定,罗泌不敢将有疑问的作品悉行删去。据后人考订,其中其实杂有白居易、吴融、韦庄、冯延巳、柳永、张先、晏殊、黄庭坚等人的作品,达二十七首之多。欧阳修的另一本词集《醉翁琴趣外编》凡六卷,不知何人所辑,收词二0二首,比《近体乐府》多八十三首。这八十三首词作中,有数首见于词总集《花间集》、《尊前集》和《乐府雅词》,有数首分别见于冯延巳的《阳春集》和张先的《张子野词》等词集中。可见欧公词集的确有点混乱。
有学者认为,《醉翁琴趣外编》是欧阳修手辑,其中包括北宋民间流行的歌词,及冯延巳、晏殊、柳永、张先等词人的作品,当然也有自己的作品。编这样的集子,是宋代士大夫的一种风尚,用来让相识的官妓和家里的家妓们习唱,以便花间尊前遣兴娱宾。其中许多作品收入之时,并未标出作者姓名,许多本为无名氏之作,但经南宋书商的数次编纂,又伪制苏轼之序,便署撰人为“文忠公欧阳修永叔”,刊印以广为流传。致使许多原为北宋无名氏的作品,后人都认作是欧公所作,如《望江南》、《醉蓬莱》诸艳词,都是当时民间流行的俚俗之词,而别有用心者甚至将其与欧公的“盗甥”案朕系起来,进行诽谤。总之,《醉翁琴趣外编》中的七十余首艳词,均非欧阳修所作,他不过搜集编辑而已。
也有学者认为,欧公词集中可能有少数伪作,但说“庸俗”、“浮艳”者全属伪作,未免太过。其实,宋代许多文人都是既写雅诗,又作艳词,非独欧阳修为然。这也反映出他们的生活存在公、私两个部分,“志”和“情”的两个侧面。史料记载有欧阳修玩妓、赏妓,及为妓女作词等日常琐事,作为其真实生活的反映,欧阳修作些艳词也毫不为怪。其实写艳词,倒往往是词人真性情的流露,真生活的享受,何必讳言其事。此外,如确有人作艳词相诬,欧阳修的儿子、门生,岂有不辩之理?而恰恰是他们并未提出过这一问题。到南宋时,有人提出怀疑,主要原因是理学逐渐盛行,士人们开始装出道貌岸然的样子,尤其是道学家将这些“艳词”视为有害儒学文明之作,而百般贬责之。当然,欧阳修这一代儒宗的形象,怎么能和这些“柔媚娇艳”的词作朕系在一起呢?由此为之诡辩,实乃一厢情愿。
总之,欧公艳词间或有他人伪作,不必疑其皆伪。当然哪些应为欧公真性情的反映,哪几篇又是他人伪托,哪些是南宋书商搞错,确实已难以断定。
不同政见 苏轼与王安石乌台诗案之谜
苏轼和王安石都是大宋王朝的风云人物、文学大家。在政坛上他们是相互对立的政敌,在文坛上却又有些惺惺相惜。由于反对王安石变法,苏东坡遭际了变法派官员的残酷迫害,乌台诗案后被贬谪黄州。然而就是在遭贬谪的日子里,东坡却道经金陵去谒见了安石,据说两人握手言欢,同游唱和。两人关系到底如何?确令后人颇为难解。
元丰二年(1079)六月十八日,御史皇甫遵奉令到湖州缉拿知州苏轼。苏轼这时刚由徐州改任湖州,上任还不到两个月,就遭到一场凶狠的暴风雨袭击。堂堂一位太守,正坐公堂办事,就被两个狱卒像驱逐鸡犬一样,逮到城外的船上,押送汴京。
苏东坡这次受到四个变法派官员的弹劾:御史中丞李定、监察御史何正臣、舒亶、国子博士李宜之等人先后四次上书,罪证是别人为苏东坡所刻的一部诗集,诸御史择其要害部分汇编成册,在神宗面前大进谗言,而导火线还在于苏轼到湖州上任后所上的《谢表》。罪名便是在“谢表”和“诗文”中愚弄朝廷,妄自尊大,对新法肆意诋毁,无所忌惮。此案牵涉到东坡的许多作品,也牵涉到一些朋友,其后都受到不同的惩处。
在苏东坡的作品中,确有一些是攻击和嘲讽王安石变法的。然而反对王安石变法,早在熙宁变法开始之初,苏轼就已表明了态度。写出《上神宗皇帝万言书》,先后两次,极论新法之不便,对新法进行了比较激烈而又全面的攻击。如要求撤销制置三司条例司,反对青苗法、均输法、免役法和农田水利法等,以为“王安石不知人,不可大用”。借口批评商鞅,指责王安石“怀诈挟术,以欺其君”,诋毁新党中“新进小生”是“小人招权”,并把新法比作毒药,实行后“四海骚然,行路怨咨”,所以“今日之政,小用则小败,大用则大败,若力行不已,则乱亡随之”。就是说新法将会招致国家的败亡。因此,他劝神宗不要急于求成,欲速则不达,提出结人心、厚风俗,存纪纲,徐徐求进,积十年之功,何事不立。
杭州的苏堤是苏东坡任杭州知州时,疏浚西湖,
利用挖出的葑泥构筑而成,后人为了纪念他而将其命名为苏堤 苏东坡与反对变法的官员司马光、欧阳修、张方平、曾巩、刘挚、刘恕、孙觉等人交往日深,成为反对派阵营中敢于从正面出击而直面敌人的一员勇将。如在送官员刘恕的诗中,东坡就直接攻击王安石,把他比作曹操、张汤,而把与王安石绝交的刘恕比作孔融、汲黯,褒贬反差强烈。在王安石提出科举新法,神宗下诏讨论时,东坡又独持异论,公开加以反对。开封府考试进士,苏轼主考,又发策问影射王安石变法独断专行,将败坏国事。后来司马光曾回忆说,与新党作战,苏轼最为勇敢。这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与其父苏洵写《辨奸论》,对他有一定影响。
王安石在这种情况下,也给苏轼以牙还牙般的回击。范缜曾推荐东坡担任谏官,如果推荐成功,那将对变法派十分不利。王安石就通过他担任御史的姻家谢景温,弹劾苏东坡在回四川奔父丧之时,多占船位,贩卖私盐和苏木。王安石下令淮南、江南、湖北、成都诸路转运司,严加调查,搜集证据,并逮捕篙工水卒,进行刑讯穷治。但由于这是个莫须有的罪名,所以调查很久,结果一无所获。苏轼对这种诬陷没有进行任何辩解,但已感到在京压力的沉重,处境的困难,就坚决请求外补,朝廷批准他通判杭州。
熙宁四年(1071)十一月,苏轼抵达杭州上任。三年后移知密州(治今山东诸城),再过三年,改知徐州。其间,王安石曾于熙宁七年罢相,次年复相,由于变法派内部倾轧,年余又再次罢相,判江宁府(今江苏南京),退居半山园。总之,在乌台诗案发生的时候,王安石已不在中枢执政。然而当政的变法派还是对东坡的讥嘲心存宿怨,决心要除掉苏轼,便上书攻击苏东坡包藏祸心,讪上骂下,嘲讽新法,“无尊君之义,亏大忠之节”,甚至要求将苏东坡正法,以正风俗民心。
苏东坡确有一些嘲讽新法的作品,表达了对某些问题的个人感慨和内心牢骚,其中往往夹杂着对人民的某些同情,及忧国忧民之情怀。而有些加在东坡身上的罪名,纯属断章取义、牵强附会的诬陷。如东坡《八月十五日看潮五绝》中,有“东海若知明主意,应教斥卤变桑田”一句,诸御史指斥为反对农田水利法。东坡《王复秀才所居双桧》中有“根到九泉无曲处,世间惟有蛰龙知”,宰相王珪居然在神宗面前挑拨道:“陛下飞龙在天,苏轼以为不知己,反欲求地下的蛰龙,非造反而何?”可以说纯粹在捕风捉影,枉加罪名。
苏轼《竹石图卷》 苏东坡从七月十八号入狱,到十二月二十八日,五个多月的时间里,不断受到审问和各种重刑折磨,可谓无所不用其极,变法派也只是为了加给苏轼一个“讥讽朝政”的罪名。最后,苏轼写了长达两万多字的“供状”,承认了有关罪名,表示“甘服朝典”。由于写作而惹出这样的大祸,这是东坡所始料不及的。期间,诗人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屡次想自杀以结束生命。那么为什么神宗这时要惩治苏轼呢?当然对苏轼这样有影响的官员以文字攻击新法,他不无恼怒,但问题是苏轼反对新法的态度早已表明,嘲讽王安石的诗作也早已有过,为什么过了八九年,神宗才严惩苏轼?同时,又是什么原因最后使神宗宽恕了苏东坡?
据说此案也惊动了内宫,由于文才与名声,宫中上下也早知苏轼之名,尤其是仁宗曹皇后在病重之际还想到此事,神宗原想为了祖母病情的好转而进行一次大赦,曹太后却说:“当初仁宗主持科举,回宫曾高兴地说:‘吾今又为子孙得到太平宰相两人。’就指苏轼兄弟。现在你难道要把他杀掉吗?不需赦天下凶恶,但放了苏轼足矣。”神宗只得听命。
或说众臣的救助与说情,也起了相当的作用。大臣张方平、范缜曾上书援救。弟弟苏辙为恳求神宗免哥哥一死,上书乞纳在身官职,以赎兄之罪。变法派官员中也有不同态度者,如宰相吴充就对神宗说:“曹操尚能容忍祢衡,陛下为什么不能容一苏轼呢?”王安石的弟弟、中书舍人王安礼也劝神宗不要杀苏轼。据说,连王安石也说了句“岂有盛世而杀才士乎”的话,传到神宗的耳中,才最后决定宽恕苏轼。
或说还是太祖誓碑起了一定作用,神宗不敢开本朝杀士大夫的先例,怕被后人指责。此外神宗也颇赏识东坡的才华。据说苏轼在狱中自感凶多吉少,便作《寄子由》二首,以嘱托后事,其第二首写道:圣主如天万物春,小臣愚暗自忘身。
百年未满先偿债,十口无归更累人。
是处青山可埋骨,他年夜雨独伤神。
与君世世为兄弟,更结人间未了因。 其兄弟诀别之深情,使人读了凄然泪下,神宗读后也大动恻隐之心,加上本来并无杀意,所以最后的处分是:责受检校水部员外郎、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安置。
这场冤狱虽然结束了,但苏轼于其中所受的迫害与侮辱应是无法忘怀的。甚或后世士大夫提起这件诗案,都会谈虎色变。由于它是王安石变法所引发的,那么苏轼与王安石是否进一步势不两立了呢?历史的回答却是否定的。
元丰三年(1080)二月,苏东坡抵达黄州,过起谪居生活。这个富有理想、富有才华、更富事业心的知识分子,在困厄中艰难度日,其文学创作还走出了一个小高潮。四年后,神宗下诏:“苏轼量移汝州(今河南临汝)。”苏轼只得别离黄州,坐船上路。经过江州、高安诸地,道过金陵,通过几个朋友的斡旋与安排,在那里会见了王安石。
苏东坡书《黄州寒食诗帖》 这是元丰七年(1084)的七月,艳阳高照,气候颇热。苏东坡在朋友的陪同下,上蒋山谒见王安石,已经六十四岁的王安石也热情接待了这位比他小十六岁的后辈。有的说是王安石野服乘驴到船上与苏轼相见,然后相游蒋山。十四年来,两人各处异地,未曾一晤。朝廷政坛也已今非昔比,主要是两人在政坛中的地位都已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这两位过去曾经相互对立的政敌,如今抛却了从前的不愉快,开始握手言欢。东坡与安石同游数日,共览江山之胜,尽论文章学术,互作诗词唱和,共或谈佛说禅,气氛相当融洽。
王安石对苏轼当然不无成见,不过也看好东坡的文学天才,爱读苏轼的诗文。如对东坡所作《钱氏表忠观碑》一文,认为“绝似西汉”,“直须与子长驰骋上下”。在读到东坡的诗句“峰多巧障日,江远欲浮天”时,抚几而叹:“老夫平生作诗,无此一句。”读完苏轼在黄州所作《胜相院藏经记》后,称赞道:“子瞻,人中龙也!”所以在文坛上,王安石也是当时最了解苏轼的天分,并能给予高度评价的人物之一。
苏轼反对新法,对王安石的一些诗文也时有揶榆,如安石《字说》谓:“坡者,土之皮也。”苏轼以“滑者,水之骨也”相讥。但通过十几年来的观察,对王安石的个人人品,尤其是安石在文章学术方面的成就,还是能实事求是地给予肯定,曾说:“王氏之文,未必不佳。”当他读到王安石的词《桂枝香·金陵怀古》,也赞叹道:“此老乃野狐精也。”所以两人在文章学术方面应是同路人,仍有相当多的共同语言。当时王安石大病初愈,就舍宅作寺,又约苏轼卜居秦淮河边,东坡也不无感激地在和安石的《北山》诗中说:骑驴渺渺入荒陂,想见先生未病时。
劝我试求三亩宅,从公已觉十年迟。 看来此次会见,两人在感情上有所沟通。王安石曾叹道;“不知更几百年,方有如此人物。”东坡在离开金陵后,曾写给王安石两封信。王安石也给东坡回了信,劝他“跋涉自爱”。但两人是否已尽释前嫌了呢?似乎也未必。王安石谢世后,由苏轼替朝廷撰写“制词”《王安石赠太傅》,南宋还是有人以为:“此虽褒词,然其言皆有微意。”尤其是制词中对王安石变法诸事避而不谈,说明苏轼对此问题采取了保留的态度。苏轼又作“制词”《吕惠卿责授建宁军节度副使》,对吕惠卿是持谴责和否定的态度,有人以为也“都是把王安石包括在内加以指斥的。”不过,元祐更化时,司马光欲全废新法,而苏东坡却又主张对新法“较量利害,参用所长”,如对免役法如何存利去害,与司马光争得面红耳赤。
总之,苏、王两人的关系确实极为微妙,迷雾不少,令人无法看透。
千古冤狱 岳飞被害之谜
一些史书和许多文艺作品,都把它描绘成基本由奸臣秦桧一手制造的一件千古冤狱。通过学术界的深入研究,元凶应是宋高宗的观点已日益为人们所接受。然而,赵构为什么要杀害岳飞呢?这其中还是疑团重重。
岳坟前的秦桧、王氏 宋代不署撰写人名字的《朝野遗记》这样记叙岳飞被害前的一幕:
绍兴十一年(1141)腊月二十九日,南宋临安的丞相府内,秦桧在苦苦思索着如何了结已被关在大理寺狱中两个多月的岳飞父子一案。此时,夫人王氏走了进来,她料定丈夫正在考虑如何处置岳飞案的问题,便趋前阴狠地说道:“相公竟这般缺乏果断吗?要知道捉虎容易放虎难呀!”秦桧这才恍然大悟,拿过纸笔写了几个字,派人送往狱中。御史中丞万俟卨遵命再次提审岳飞,逼迫岳飞在一张事先杜撰好的供状上画押。岳飞无限悲痛地仰视了一阵天空,便提笔在供状上写下“天日昭昭,天日昭昭”八个大字。过了不大一会功夫,岳飞就被毒死,张宪和岳云被斩首。这就是所谓“秦桧矫诏害岳飞”,其中宋高宗赵构只是一个听奸臣摆布的糊涂皇帝而已。
然而,南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十二《岳少保诬证断案》中,保存有此案完整的判决书。前面都为狱司的造谣诬蔑之词和罗织的罪名,其判决是:“岳飞私罪斩,张宪私罪绞。”“岳云私罪徒”,当然“今奉圣旨根勘,合取旨裁断”。后载:“有旨:岳飞特赐死,张宪、岳云并依军法施行,令杨沂中监斩,仍多差兵将防护。余并依断。”从中可见,此案是奉圣旨办案,最后也由宋高宗最终裁决,这样,赵构应为此案的主谋。
岳飞平反昭雪后,其子岳霖开始搜集资料,整理父亲的历史,临死又将重任托付给儿子岳珂。岳珂靠人们的帮助,先后编成《金佗粹编》二十八卷和《续编》三十卷,取得了相当的成就,部分恢复了历史的本来面目。但是,祖父既然还是在赵宋政权之下恢复名誉,作者自然只能竭力回避赵构与岳飞之间的矛盾,而客观上为高宗开脱罪责,以至不得不歪曲某些历史真相。尤其是岳珂应该看过上述案卷的有关材料,却宁肯引用野史的描述,说秦桧写出纸条交付狱官,而杀害了岳飞。其中的苦衷,自然可悯,但这样苦心掩饰的结果,给后世有关此事的记载,尤其是小说、戏剧的演绎,产生极大影响。所以宋、元以来,史家文人对此案的说法仍各执一词,众说纷纭。
岳坟前的万俟卨与张俊 明朝中叶,苏州名士文徵明曾为杭州的岳飞庙题写了一首《满江红》:
拂拭残碑,敕飞字依稀堪读。慨当初依飞何重,后来何酷!果是功成身合死,可怜事去言难赎。最无辜堪恨更堪怜,风波狱!
乞不惜,中原蹙,岂不念,徽钦辱,但徽钦既返,此身何属!千载休谈南渡错,当时自怕中原复!彼区区一桧亦何能,逢其欲!
作者清楚表明了写此词的用意,那就是指出杀害岳飞的主谋和元凶,应是宋高宗赵构,而不是奸臣秦桧。词意从高宗极不愿意岳家军恢复中原,迎回徽、钦二帝的内心出发,判断赵构最怕的就是“徽钦既返,此身何属!”所以为了保住皇位,赵构宁肯把岳飞和他的军队先消除掉,免得再有此类后患。所以,赵构杀害岳飞,是这一矛盾的必然结果。而秦桧在这一冤狱中的作用,只是迎合或依照宋高宗的旨意而加以执行罢了。
此后,赞同文徵明观点者不时在提出更为确凿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予以论证。如有学者指出,此案在当时是被称为“诏狱”的,也就是皇帝交办的大狱,哪里有高宗不知情的道理。有学者认为,绍兴七年(1137),岳飞在奏请立储问题上,以武将干预朝廷立储大事,引起高宗的极大不满。还有学者指出,秦桧死后,赵构曾不止一次地告诫臣僚,对金媾和乃出于他本人的决策,不允许任何人因秦桧死而对此提出异议,以动摇既定国策。而岳飞案也应从属于此“与金媾和”的既定国策,所以元凶应是宋高宗赵构。
然而,秦桧为主凶的说法在社会上仍然占有优势。如清代钱彩的《说岳全传》,把秦桧描写成是金国派来的一个奸细。岳飞在朱仙镇大破金兀术的大军,兀术写信令秦桧想办法将岳飞害死。于是秦桧说动高宗,发十二道金牌将岳家军招回,又传下一道假圣旨,将岳飞逮入大理寺狱问罪。在万俟卨、张俊、罗汝楫诸爪牙狼狈为奸之下,给岳飞加上莫须有的罪名,并诱捕了岳云、张宪诸将,终日用酷刑拷打逼供,但三人宁死不屈,决无口供。一拖已两月有余。秦桧担心事情传到高宗耳中,一旦放了岳氏父子,如何向金兀术交待,便与其妻王氏商量。王氏提议在黄柑中下一道密令,命大理寺今夜三更就将其父子三人结果了。秦桧听了大喜,立刻照办。岳飞以为圣旨下来,并亲自捆绑了企图造反的岳云和张宪,最后引颈受戮。
这类故事在民间已传得家喻户晓,人人都知道杀害民族英雄岳飞的罪魁祸首是奸臣秦桧,所以在如今杭州的岳坟前,跪着秦桧、王氏、万俟卨、张俊等奸贼,受万人的唾骂。
其实近代以来,也有许多学者在史事考证方面也给予大力的佐证,如宋史权威邓广铭先生的《岳飞传》。该书第十九章以“秦桧、张俊肆意罗织诬陷,岳飞、岳云和张宪惨遭杀害”为题,着力论证了“岳飞被劾罢官”、“王雕儿诬告张宪,意在牵连岳飞”、“岳飞的入狱、受审和惨遭杀害”,都是以秦桧为首的一群奸臣所故意陷害。并论证了“当最初制造这一冤案的谋划时,赵构并未与闻其事,但在他闻知之后,也不过只是表示了一下‘惊骇’而已,也并无要加以制止之意;再以后,则更是听任秦桧放手去干,并不稍持异议。”
邓广铭《岳飞传》再用一个章节的篇幅来论证“秦桧是杀害岳飞的元凶”。认为秦桧、万俟卨们在加害岳飞父子的过程中,对有关罪状和刑名,“匆遽间无法炮制出来。因此,是在对岳飞父子下了毒手之后,才用倒填月日的办法把判决书炮制出笼,也借此对其事实上的先斩后奏的行径痕迹稍作遮掩”。并反驳了文徵明“区区一桧亦何能”的观点,确认秦桧是金国派遣到南宋王朝的一个奸细,以为秦桧已逐步获得擅权朝中的地位,完全可能矫诏杀人,所以岳飞的狱案“名曰诏狱,实非诏旨”。
而宋史专家王曾瑜《岳飞新传》经过较为全面地论述,在努力阐明这个观点:宋高宗是杀害岳飞的元凶。指出赵构绝非无能之辈,他文能博学强记,读书“日诵千余言”;武能“挽弓至一石五斗”,即能拉开一百六十多斤重的劲弓,其能力在当时应算上乘。在经历了南宋初期这段艰难险恶的历程之后,至绍兴十一年(1141),赵构已当了十五年的皇帝,由一个深宫的花花太岁而变为深通机谋权术、极其狡猾阴险的最高统治者。这年的十月,即杀害岳飞的一个多月前,赵构还在儆戒众臣说:“人主之权,在乎独断!”
秦桧虽为宰相,但没有这么大的权势,能够不经过皇帝而谋害像岳飞这样一个武功赫赫、威名远震的勋臣。绍兴初年,秦桧为赵构看中而拜相当政,但由于秦桧急于植党专权,很快就被罢免。高宗还亲自写其罪迹,榜告朝野,以示不能容忍之意。绍兴八年(1138),赵构因迫不及待地想与金求和,才再次起用秦桧为相。这次秦桧不得不吸取前次的教训,惟高宗的马首是瞻,小心翼翼做事,以求稳步发展。这年冬天,秦桧为展开议和活动,又心存当年罢相的余悸,害怕高宗反复,便单独对高宗说:“若陛下决欲讲和,乞陛下英断,独与臣议其事,不许群臣干预,则事乃可成;不然,无益也。”高宗首肯后,他要皇帝“精加思虑三日”。三天之后,他还要高宗“更思虑三日”。再过三天,当秦桧“知上意坚确不移”时,才奏上和议方案。由于其能仔细揣摩高宗的内心世界,然后再审时度事,去迎合赵构的需要,开始深得皇帝的宠信。
一般以为,高宗与岳飞的矛盾主要在军队北伐及迎回“二圣”方面,因为如果钦宗回朝,高宗就保不住帝位了。这其实是后人想当然的猜想,不太可信。宋金之间谈判,几次谈到“迎还二圣”之事,绍兴八年还差点成功,高宗曾下诏:“渊圣皇帝(即钦宗)宫殿令临安府计度修建”,准备让钦宗回来优养天年。因为高宗心里清楚,经过如此惨痛的俘虏生涯,钦宗定已心力交瘁,回来也不会威胁到自己的宝座。可见,赵构无须在“迎还二圣”问题上深忌岳飞。高宗对岳飞产生嫌隙,继而到后来“始有诛飞意”,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其间有一个发展积累的过程,其与岳飞的个人脾性也大有关系。
如绍兴七年(1137),高宗一时冲动,委岳飞以北伐重任,又立即取消成命。岳飞一怒之下擅离职守,上庐山给母亲守孝去了。此举使高宗震怒,儆戒岳飞“犯吾法者,唯有剑耳”等等,内中已隐含杀机。最使高宗恼火的,莫过于岳飞坚决抗金的态度及其一系列行动。如第二年,岳飞又提出增兵要求,再一次触犯赵构的嫌忌而遭拒绝。事后,岳飞再上奏折,力申“不可与和”之志,并乞整兵“复取旧疆”。高宗完全不予理睬。绍兴九年(1139),宋金讲和初定,岳飞沉痛地提出辞呈。翌年,金兀术毁约大举南犯,岳家军鏖战初胜,却又被迫班师,“十年之功,废于一旦”,又愤而辞职。高宗虽对岳飞的屡次辞呈照例不准,但对岳飞刚直不阿行为的嫉恨在不断加深。
绍兴十一年(1141)正月,金兵又以十万人马直侵淮西。朝廷派张俊、杨存中、刘锜率军迎敌,并命岳飞领兵东援。等岳飞率军赶到,金兵已渡淮北撤。岳飞此次增援慢了半拍,其理由一是本人“寒嗽”(感冒),一是军队“乏粮”,是否夹杂有对高宗阻挠北伐的不满,不得而知。但这次援淮的无功,很快成为岳飞受迫害的口实。据秦桧党羽所撰笔记《王次翁叙记》透露,约在绍兴十一年的二、三月间,“上始有诛飞意”,并将此旨意秘密传下。秦桧就是在此旨意之下,开始组织部署对岳飞进行迫害的冤狱。
其实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当时秦桧的权势达到什么程度?是否已经能够“挟虏势以要君”,玩高宗于股掌之上?有学者指出,秦桧虽极受高宗宠信,但也只是宠信而已,决不能任意摆布高宗,不能用矫诏的手段铲除异己。如绍兴九年(1139)枢密院编修官胡铨上疏反对与金和议,并要求“斩秦桧之头挂诸街衢”,以谢天下。该声讨雄文很快广为流传。高宗下令将胡铨“送昭州编管”。秦桧虽对胡铨恨之入骨,“必欲杀之而后已”,然而在以后的许多年中,却始终对这位职位低微的编修官无法动用屠刀。对胡铨这样的小官尚且如此,对有赫赫战功而曾任枢密副使的岳飞就更不能擅自处置了。值得注意的是,宋代审理大案和诏狱,在表面上依然有一套较为严格的司法程序,尤其是大理寺治狱,其审讯、详断、判刑、评议、定判、复核等,都有详细规定,秦桧诸奸臣虽然能于其中起一定作用,但最终裁决权在皇帝手上,秦桧的权势再大,也是无法公开“矫诏”杀害大臣的。秦桧死后,高宗曾为一些人平反,不少大臣上疏,要求为岳飞恢复名誉,但高宗始终不予理会,从中亦可见赵构对此案的肯定态度。
也有学者认为,在杀岳飞问题上,高宗与秦桧是各怀鬼胎、互相利用的关系。在秦桧看来,岳飞是他向金投降的最大障碍,不杀岳飞,难成和议;而在高宗看来,更重要的是所谓“示逗留之罚与跋扈之诛”,是杀鸡儆猴,以便他更自如地驾驭诸将,控制朝政与军权。所以,高宗与秦桧玩弄的是“交相用而曲相成”之把戏。于是,岳飞非死不可。
目前或可说,史学界许多人已倾向于元凶是宋高宗的观点。然而令人费解的是:赵构为什么要杀害白己倚为军事支柱的大将岳飞?其原因还是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是岳飞在“迎还二圣”问题上,触犯了高宗的心病。有人以为,防范武将兵权过大,一直是赵宋王朝惜守的家法,功高权重的岳飞,就被看成是对皇权的潜在威胁。有人认为岳飞个性耿直倔强,往往锋芒毕露,不搞韬晦之计,不知明哲保身而我行我素,便使高宗觉得岳飞自恃掌有兵权,难以驾驭,以致在收缴兵权之后,仍不想放过岳飞,要杀一儆百。也有人以为是岳飞在立储问题上,越职言事,犯了大忌。还有学者认为,据说金兀术在绍兴和议前,有“必杀岳飞而后可和”之条件,为了表明求和的诚意,赵构只有除掉岳飞这一障碍。甚至台湾有学者提出,高宗特别思念被金人掳去的生母韦太后,曾向金人表示,只要放回太后,什么条件均可答应。金人利用了高宗这一心理,以释母必杀岳飞为交换条件,迫使他下此毒手。或者说,其各类矛盾的综合,遂使高宗做出这一决定。
杀害岳飞的元凶之争,似乎日趋明朗;然而高宗杀害岳飞的原因之争,依然是扑朔迷离。这也可算是中国传统专制政治统治的一大特色吧。
似是而非 岳飞案中“莫须有”含义之谜
岳飞一案中“莫须有”罪名之典故,几乎也可以说是家喻户晓,老小皆知。但是人们清楚其准确含义吗?人们怀疑过它的真买性吗?现在告你这故事中有几个关键问题存在不解之迷,你会感到惊讶玛?不信的话,请读下文。
《宋史·岳飞传》载,当岳飞一案以谋反罪判定上报之际,大将韩世忠听说岳飞父子入狱蒙冤,且被判死罪,心中很是不平,鼓起勇气来到相府质问秦桧。秦桧回答:“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韩世忠愤愤地说:“‘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上述故事对于关心这段历史的人们来说也早已耳熟能详,其“莫须有”三字也逐渐成为冤狱的代名词,如世称岳飞冤狱为“三字狱”。然而仔细推敲,秦桧的这句话实在有些不合逻辑。“莫须有”历来被解释为“恐怕有”、“或许有”之类的“两可之词”,那么,秦桧的话应这样翻译:“岳飞儿子岳云给张宪的那封书信(指奸臣所诬岳云有封要求张宪帮助岳飞夺回兵权的信)虽不确实,但这事情或许有。”秦桧这样回答质问,给人的印象就是说岳飞的罪名“也许有”,也许没有,他不清楚。从秦桧要杀害岳飞的立场出发,他可能说出这种模棱两可的话吗?不管秦桧是此案的元凶还是帮凶,其要害死岳飞的目的是一样的,那就至少应该以肯定的语气回答韩世忠的质问。所以这段话,令人颇生疑问。
清代学者俞正燮《癸巳存稿·岳武穆狱论》中认为,秦桧的那句话应如此断句:“其事体莫,须有。”这里的“莫”相当于后世流行的语末助词“嘛”,从语音上看,莫、嘛也是同音,它是考虑问题时的一种语句拖音,似乎含询问之意,实际上只是没有含义的语气词。而“须”字的用法,宋人常用作转折连词,相当于“却”,如朱敦儒《水调歌头》中“中秋一轮月,只和旧青冥,都缘人意,须道今夕别般明。”所以此句的翻译应该是:“这件事情嘛,却是有的。”是一个完全的肯定句式。同时,宋代也颇流行这种句式的使用,如王明清《挥麈后录》中,就有“当时议法论罪莫,须是宰相否”和“此事莫,皆不虚否”等句。总之,上至《左传》、《论语》,下到宋人的说话习惯,都有这种结构的句子。俞正燮还指出,当韩世忠质问秦桧时,秦桧的态度依然非常骄横,反诘世忠道:“其事体莫……”略加迟疑而审度之,然后自决言:“须有”。在拿不出证据的情况下,依然判定有罪。韩世忠不服,故横截其语,牵连为一句,说“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以诋秦桧之妄。
俞氏在断秦桧后面那句话时,在通释其“莫”字为语未助词“嘛”时,可谓不无道理。但在解释韩世忠那句反问时,就显得不太令人信服了。因为如果将“莫”,作为前一句末的语气助词的话,它只是一个拖音,并无含义,如何能将其横截到后句中来呢?
现代有学者认为,宋人口语中多用“莫”字作“当”字解,如宋徽宗曾说:“北事之起,他人皆误我,独太师(指蔡京)首尾道不是,今至此莫须问他否?”(《铁围山丛谈》卷二)苏轼给文同的信中,也载“惟谨择医药,痛加调练,莫须燃艾否”的话。可见“莫须”二字连用,是宋人的习惯,意即“当须”如何。这样的话,“莫须有”三字应理解为“当须有”,“其事体当须有”是一个肯定句式,意为“这事情应当是有的”。此句话从秦桧口中吐出,其中也包含一定的强词夺理的味道在内,所以韩世忠才有后面的反驳。
也有学者以为,宋时“莫须”两字常连用,如《金佗粹编》卷一载高宗手诏:“据事势,莫须重兵持守,轻兵择利”。其“莫”有“岂不”之意。再如《永乐大典》卷一九七三五载宋哲宗主张恢复保甲军训,说“府界莫可先行”。《宋史·兵志》载同一语,作“府界岂不可先行”。所以“莫须有”即“岂不须有”,意为“难道不应该有吗”,是一种以反问为形式的肯定语句。
然而,“莫须”在宋人口语或文章中确有“或许”、“大抵”的解释。如《三朝北盟会编》卷一三载:“兼前番临时曾言夏税秋赋,如碎杂豆油之类,如何搬运?设若本朝委曲从之,莫须折当,元帅与郎君皆言甚好。”《朱子语类》卷七二载:“占法则莫须是见豚鱼则吉,如鸟占之意象。”此外,“莫须”也有解释“莫非”、“可”的,表疑问语气。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五有云:“馆使、侍读莫须与他商量了?”《三朝北盟会编》卷一六二记:“不知本朝所须底事,莫须应副得么?”这样,“莫须有”可作“当须有”、“岂不须有”、“或许有”、“莫非有”等多种解释,哪一种才是秦桧的本意呢?
有学者通过有关的史料考证分析,认为“莫须有”之说不是历史事实,而是无名氏《野史》编造出来的,后人失于考证,以假为真,辗转抄录,才使之成为“历史典故”。首先,一些重要宋代史籍中不载有这件事情,如史学家李焘,他与岳飞、秦桧、韩世忠是同时代人,经历过靖康之难、绍兴和议等重大事件,一生著述弘富,其《续资怡通鉴长编》取材广博,考订精核,但在他所有著述中却只字不提有关“莫须有”之事。其子李埴也有文名,他的史著中同样不取此事。徐梦莘的《三朝北盟会编》和王明清的《挥麈录》也都没有相关记录,后者所记秦桧之事不下二三十条,却没有一处涉及“莫须有”。
其次,宋人记载此事的史籍有十余种,其中绝大多数在行文上都可以明显地看出是互相辗转抄录的,有的稍作增删,有的干脆一字不动,也有脱字或讹字的。如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了此事,正文下自注,曾查阅过《王俊首状大理寺案款》、《刑部大理寺状》等资料,惟有吕中的《大事记》载有此事。在众多有关史籍中,只有熊克的《中兴小记》明确注明其材料出自《野史》,至于《野史》的作者是谁?其故事从哪里得来?就没人知晓了。所以其他记载此事的史籍,如《名臣琬琰集》、《宋宰辅编年录》、《皇宋中兴纪事本末》及《宋史·岳飞传》等,可以说都几乎辗转抄袭于《中兴小记》,难怪后来引用这条史料时,竟是这样惊人地雷同。
岳飞被害后,高宗、秦桧力主议和,抗战派官员遭到打压,许多人同情抗战派,又不能公开宜传,只能私下通过著述立说,抒发对朝中政治斗争的看法。估计《野史》的作者就是在这样的氛围中,得之于传闻,撰写出这一段有关“莫须有”的对答。岳珂《金佗粹编》中也有几处记载了这一故事,他在岳飞死后七十余年才编此书,为了给祖父增添光彩,寻访有关的遗轶之文,看到“莫须有”一事,能增加对秦桧之流的斥责力度,自然收容入书,而无须考辨真伪,这是很正常的事。
综上所述,秦桧所说的“莫须有”三字到底是什么含义,乃至历史上秦桧说没说过“莫须有”这句话,都需要重新探索一下了。
“九曲丛祠”埋忠骨 岳飞初葬地之谜
岳飞是被迫害致死的,肯定不会有像样而确凿的墓地。二十余年之后才平反昭雪,当时要以一品官位的礼仪重新进行墓葬。那么,岳飞的遗体是从哪里找来的呢?它初葬时候的情形到底是怎样的?改葬地就是如今的栖霞岭吗?
岳王庙 南宋绍兴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1142年1月27日),这是个阴霾沉沉、天色晦暗的日子,三十九岁的抗金名将岳飞冤死在临安(今杭州)的大理寺狱中。消息传出,平民百姓无不凄怆落泪,文人志士又都扼腕叹息,这千古奇冤令多少人悲痛万分而又愤愤不平。时至今日,杭州栖霞岭的岳飞墓前,观瞻游览者仍络绎不绝,人们为岳飞一生的高风亮节和浩然正气所感动,怀着对英雄的崇敬仰慕之情,来凭吊这位曾以爱国壮举惊天地却换来悲修结局泣鬼神的历史人物。当人们向这位民族英雄深深鞠躬之时,有没有想过,这个墓中是否真有岳飞的遗骨呢?
岳飞是作为罪犯被处死刑的,当局肯定不会允许进行什么像样的墓葬。那么,当时岳飞先被草葬在何处?什么时候再改葬栖霞岭的呢?
据宋无名氏《朝野遗记》诸书载,当天,狱官将岳飞在风波亭拉胁而死。按照规定,在狱中处死的犯人,尸体应该埋在监狱的墙角下,好心的狱卒隗顺冒险背负岳飞的遗体,躲过奸党们的监视,偷偷走出监狱,翻越过高高的城墙,于临安城西北的钱塘门外,将遗体偷偷地埋葬在九曲从祠中王显庙旁的北山之水边。岳飞身上一直怀有一玉环,也许是对妻子深切感情的一种标记,即将它殉葬在遗体的腰旁,然后在坟前种两棵橘树,作为标记。周必大《龙飞录》还说,钱塘门外的岳飞初葬之墓假称“贾宜人之墓”。“宜人”原系宋代命妇的封号,为了不让秦桧党徒们发现,只能以此作为掩饰。那么,哪里是“九曲丛祠中王显庙旁的北山之水边”呢?《咸淳临安志》载,钱塘门以北,有九曲昭庆桥、九曲法济院、九曲宝严院,此地多湖泊,故城垣曲折,九曲城、九曲丛祠也因此得名。王显庙就在此九曲城下,绍兴年间所建。明嘉靖《西湖游览志》也说:“钱塘门沿城而北,旧有九曲城。”可见九曲丛祠与王显庙应在钱塘门外,估计即今昭庆寺以北一带,所谓“北山”,即今之宝石山。而南宋大理寺是在钱塘门内,所以隗顺负尸出钱塘门,到九曲城下的北山水边葬尸,较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