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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师群 当前章节:15565 字 更新时间:2026-6-27 08:31

肯定派认为,此法令积极推动了农田水利事业的发展,包括湖陂塘库的兴建,河道的疏浚(如汴水、漳河、蔡水等颇有成效),水田和淤田面积的扩大,荒地的开垦等,几年中共兴修“水利田”一万多处,灌溉农田数千万亩,许多地区都由此在凶年减轻了灾情。如漳河的疏浚,使周围诸县二三十年来的水灾得以免除,数千顷土地获得丰收。这一事实体现出人民的创造性智慧及其辛勤劳动的成果,且丰裕了民财,无疑值得肯定。

否定派认为,这一新法的实行,单从数字统计上看,似乎成果累累。但其中有相当的虚假成分,有些工程实际在仁宗、英宗时期就已完成;有些工程实为劳民伤财之举;有些工程显然就是地方官在虚报业绩。熙宁七年,就有臣僚上奏,认为其“颇有不实,互相隐蔽”,主张进行察验,对其不实之人“重置于法,以戒欺罔”,但朝廷在这方面并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其中多少确实是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工程,多少是劳民伤财的虚假工程?也只能是一个无法说清的谜。如疏浚黄河投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用铁龙爪治河,有同儿戏”,而没有什么成效,不久就河道大决,水分二派,灾情严重。许多荒地水田的开辟,还破坏了当地的生态平衡,如在一些地方围湖造田,“古陂废,堰多为侧近冒耕”,使有关湖泊几乎消失,给后代埋下生态隐患。

四是免役法,也称募役法或雇役法,自熙宁二年开始讨论试行,到熙宁四年十月才正式颁行。目的是免除乡村主户轮流负担的差役,如主管官物供给和运输的衙前,课督赋税的里正、户长、乡书手,还有耆长、弓手、壮丁、承符等州县职役,其职责如有缺失,要承担赔偿责任,重役户往往倾家荡产,最为扰民。具体办法是:乡村主户按户等缴纳免役钱,原不需服役的官户、坊郭户、未成丁户、单丁户、女户、寺观户等也按户等半数出助役钱。为防灾年役钱征收困难,另加征二成,称免役宽剩钱。然后募人充役,给以雇值。

肯定派认为,此法用交货币的办法代替了大部分差役,从而使劳役制进一步缩小范围,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一般按户等高低和产业多少缴纳役钱的做法,也使拥有大量田产的豪强大户必须多负担一些,是抑制豪强兼并的一个重要手段。农村下户不出役钱,这在开封府界内诸县执行较好,其他州县执行不利,但认为所有下户都出役钱,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总的来说,它对一般中等农户是很有利的,国家也获得一定利益,除有关事务通过雇役完成外,其役钱的剩余部分也成为国库中一笔重大收入。

否定派认为,按理说差役主要是乡村上户的事,现改为收钱雇役,是不应向乡村下户(四、五等户)征收免役钱的,王安石发布的第一道免役令也是明确规定四、五等户不纳钱。可是在向全国推行时,第二道免役令中就已确定乡村下户须纳役钱。此后又根据家中的产业或税收多少摊派免役钱,下户不得免除而被普遍增加了役钱的负担。甚至在有些地区,第一、二等户依仗权势,输免役钱少于第四、五等户。同时免役钱的征收与支出,剩余率几达百分之三十以上,就是说官府每年在其中可得百余万贯的净收人。此外,所谓“免役宽剩钱”的征收也为数不小。如熙宁年间,成都府路达六七百万贯之巨。尤其是实行保甲法后,既征免役钱,又令保丁服有关差役,双倍盘剥,无耻之极(详保甲法)。以后,免役钱成为常赋,一直持续到南宋末年,且数额不少,成为两税之外的乡村重要赋税之一。

五是保甲法,熙宁三年十月颁行。目的是兵民合一,既省养兵之费,又能防范乱民暴动。具体办法是:相邻十家为一小保,设保长;十小保为一大保,设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设都副保正各一人。每户两丁抽一,称为保丁,组织起来训练武艺,巡查值夜“除盗”,维护地方治安。后隶兵部,听从枢密院指挥,集中训练,成为民兵组织。同时保内有人犯法,知情不报,伍保连坐,严加治罪。

肯定派认为,此法实行后,对地方治安起到很好的作用,“盗贼”比过去十减七八;国家军力也有所增强,全部保甲民兵总数达六百九十余万人,主要是沿边地区组成义勇军,以“团教法”进行训练,也有数十万之众,成为禁军的重要辅助力量,有的还代替巡检司兵士巡逻。它有利于对禁军的整顿和减裁,节省国家军费开支,也增加了国防力量,所以此法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否定派认为,实行保甲法后,官府干脆取消耆长、户长、壮丁等差役,用保甲法中之保丁变相服役。此种做法,就连宋神宗都感到说不过去,曾谓:“已令出钱免役,又却令保丁催税,失信于百姓。”然而王安石却强辩道:保丁“催税不过二十余家,于人无所苦。”事实上,保丁多由乡村下户充当,从上户那里往往催不到税,以至破产填赔,卖鬻子女。后来哲宗恢复免役法时,不得不改由上户充当的保长催税。由是,乡村主户既出免役钱,又服差役的情况,一直持续到南宋末年。另外,所谓“兵农合一”,这部分恢复征兵的做法,更使老百姓加重了负担。甚至有些地区,保甲为盗,百十成群,反而使地方不安。尤其是伍保连坐,实用严酷手段加强对民众的控制,是非常反动的。

六是市易法,熙宁五年三月颁行。目的是抑制富商对市场的垄断和对物价的操纵,改由官府垄断市场,平衡物价,经商取利,国库增收。具体办法是:在京城设立都市易司,各州、县大都设立市易务,形成全国市易官商经营体系,朝廷拨给本钱,平价收购商品,在垄断货源的条件下经商取利,包括贸迁物货、长途贩易、抵当业、地区茶、盐的专卖、边境蕃汉贸易,也向商人发放贷款或赊贷货物,收取年息二分的利息。

肯定派认为,市易法抑制兼并,打击了大商人垄断资本,平物价,通有无,有利于中小商人的经营,使得市场进一步繁荣,市易务的经营也获得大量赢利,增加了国库的收入。所以其立法宗旨是进步的,此法的实施过程虽有弊病,也有一定成效。

否定派认为,市易务利用权势垄断市场,套购倒卖,左右物价,苛征息钱、税钱,违法抑配,敲诈勒索,使用五花八门的超经济强制手段,严重阻碍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是不折不扣的倒行逆施。市易务不但自己经营混乱,贪污腐败毫无成果,同时还妨碍了国家其他方面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如使得商税大亏、房廊日空、市舶司亏损等。尤其是市易务公开“夺商之利,一切归于公上而专之”,就连中小商人向市易务赊贷钱货也无异于饮鸩止渴,使大批商人都因负债而破产,“兼并之家以至自来开店停客之人,并牙人又皆失职”,沉重打击民间工商业,加剧了社会矛盾和王朝的衰败。

七是免行法,熙宁六年八月颁行。宋代宫廷、官府所需物资,大都通过科配制度向有关行业强行摊派,只象征性地支付部分钱款,甚或白拿,行户们苦于应付,其称为“当行”。这年,开封肉行派代表向官府提议缴纳一定数额的免行钱,便不再向官府供应肉,即免除相关的当行摊派。其他行业也纷纷效仿,提出纳钱免役的办法。市易务同意了这一做法,制定了所谓的“免行条贯”,规定各行业可根据其收人,大体上将行户分为三等,每月缴纳免行钱后免除行户对官府的供应。

肯定派认为,原来每年行人为供官不给,常遭到官府的迫害。以免行钱代替当行,将商行从为官府“当行”的桎梏中解放出来,显然在商业经营中缩小了国家劳役制的范围,这变革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

否定派认为,表面上看,好像行户通过交纳免行钱就摆脱了官府的科索之苦,然而在某种程度上,它是把官府的非法勒索给合法化了,因为官府的科索摊派本来就是一种非法掠夺。此法实行后,官府又贪得无厌,普收广征,且层层加码,就连贫寒小户也不放过,致使王安石都认为:“当立法限定钱数,不许更增。”可见问题的严重性,所以后来糠米行等又提出:“乞不纳钱,依旧抵应”。就是说交了免行钱,也并不比科索好多少,那还不如不交了。而官府更是变本加厉地掠夺,造成“米行有当旬头曹斌者,经须索糯米五百石不能供至自雉经死”的惨剧。北宋后期至南宋前期,往往是收了免行钱,而官府科索依旧,免行钱遂成为一种杂税。甚至金兵入侵中原都以“不签汝为军,不取汝免行钱”为口号,足见免行钱已为害到何种程度。可以说,在工商业者没有取得任何人身基本权利的条件下,此类向统治者交钱免役的乞求,常常并不能得到多少实际效果。

八是方田均税法,熙宁五年八月颁行。目的是通过丈量耕地,清查出隐瞒的田亩与偷漏的税收。以全国耕地数而言,真宗时达五百二十余万顷,到仁宗后期竟只有二百二十余万顷,就是说各地至少隐瞒田亩达三百余万顷,其所偷漏的税收数目就相当可观。具体办法是:在每年农闲时丈量所有耕地,各县以千步见方为一丈量单位,登记造册,丈量完毕后,揭以示民,按土质定为五等,均定税额高低。

宋神宗赵顼  肯定派认为,此法推行于开封、京东、河北、陕西、河东五路,共清丈出二百四十八万余顷的耕地,约占全国征税田亩的百分之五十四,元丰五年全国耕地数为四百六十余万顷。有力打击了隐田漏税的豪强地主,也使“贫弱地薄而税重”的不合理现象得到一定的纠正,使负担有所均平。并准许民户使用山林陂塘而不加税,鼓励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也有利于国家田税的正常征收。

否定派认为,此法只限于宋朝北部一些地区,并没有在全国铺开,在这部分地区就能清丈出二百四十八万余顷耕地,是难以令人凭信的。依靠封建官僚机构是不可能医治地主与农民赋税不均之痼疾的,在丈量过程中不法官吏和豪强地主往往询私舞弊。如“每方差大甲头二人,以本土上户充”,清查地主的瞒田隐税,却令地主自己负责,这本身就是一个极大的讽刺。法令规定官员不得乘机增税,它恰好说明增税的势不可免。一些记载表明,不少地区将原所免税项目重新加入旧籍,以增税额。甚至一些地区乘机增加两税的情况也层出不穷,结果反而使阶级矛盾尖锐化。总之,量地均税的初衷并没有取得明显的效果。

九是保马法,熙宁五年五月颁行。目的是通过民间养马,改变朝廷牧马监养马少,占地多,花费大的局面,以给军队输送更多的战马。因为与契丹、西夏作战的主要是骑兵,而战马是关键所在。具体办法是:在开封府界和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五路,其义勇保甲凡自愿养马者,每户一匹(有物力养马二匹者听),由官府配给或给钱自买。开封府界保马户免去原纳束草,并补贴钱数,其他五路保马户免去每年折变和沿纳等杂税。三等户以上养马户十户为一保,马死独自赔偿;四五等户养马户十户为一社,马死同社诸户共同按马价之半赔偿。

河南开封龙亭  肯定派认为,此法节省了官府的开支,“募民牧养,(岁)可省杂费八万多缗”。同时也降低了战马的死亡率,又可训练保甲骑战武艺,一举数得。主要是这一养马办法,可给军队提供更多的战马,适应了当时迫切的军事需要,是值得肯定的。

否定派认为,此法的基本精神是:罢废牧马监,赋牧地与民而敛租课,散国马于编户而责养殖。将牧地出租,收取高额地租,受害的是一般乡村下户和客户。将官马分配给民户饲养,按当时官府的估算,“官养一马,岁为钱二十七千,民间养马才免折变缘纳钱十四千四百”,只及官养马费用的一半,自然大大加重民户的负担,所以往往强行抑配。马死,民户要赔;生马驹,却须上缴。保甲有马,平时也可习骑战,袭逐盗贼。官府可谓一举数得,而民户则被加重了剥削。

十是学校科举改革。熙宁四年二月,颁行科举新法,考试取消诗赋等内容,改为考儒家经义和时务策论。十月颁行三舍法,由州县考选入学的太学生分为三等,初入学者为外舍生,经考试合格者为内舍生,限二百人,再经考试,选一百人为上舍生,上舍生考试分三等,上等者可以不经科举直接授官。太学增设直讲十员,每两人主讲一经。又令诸州置学,赐予学田,考核学官,掀起办学热潮,史称“熙宁兴学”。熙宁八年二月,颁行《三经新义》,作为学生的必读教材,取士的惟一标准。

肯定派认为,旧有的科举取士办法使人闭门学作诗赋,而不讲求治理国家之大计,已不能满足统治者的要求。这一改革纠正过去科举和教育中的弊端,选拔一些通经术、明时务的人才为其统治服务,其中大力吸收变法的支持者,有利于变法的开展。整顿学校教育亦是整顿官僚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也促进了当时的教育办学的发展。太学之外,还建立了武学、律学和医学,以适应国家对各方面人才的需求。

否定派认为,从封建王朝取士的角度看,科举考试用儒家经义自然胜于用诗赋。但如果从思想文化史的角度看,这一改变并不能说是进步。苏轼当时就指出,自唐朝以来,以诗赋考试而取得人才很多,没有废除的必要,“专取策论而罢诗赋”和“罢经生朴学、不用墨帖而考大义”的做法,较过去的害处更大。自宋以降,经学取士遂成统治者加强思想文化统治,厉行君主专制的重要法宝,而王安石正是始作俑者。此后,统治者承袭其衣钵,用功名利禄为诱饵,将千百万士人的聪明才智,禁锢于儒学的牢笼之中。王安石与其子王雱合撰的《三经新义》,视其他儒学流派为异端,实行王学思想的垄断,学生要入仕为官只能做《三经新义》的应声虫,实乃进一步禁锢思想的反动措施。

最后是对变法历史作用的整体评价。

肯定派认为,变法对宋代国家财政方面的整顿是有利的,扩大了税收来源,朝廷中央与地方州县的库藏丰盈,从根本上扭转了国家财政困难的局面。教育与选拔制度的改革,网罗了一批支持变法的人才,相应扩大了封建统治的基础。军事方面的改革,有效地加强了西北边防又镇压了各地农民的暴动,巩固了专制主义的封建王朝的统治。可以说变法基本达到了它“富国强兵”的目的,是给大宋王朝注射了一强心针。

否定派认为,变法加强了对贫民下户的搜括和镇压,破坏了私营商业经济的原有成果,在文化教育方面也更为走向专制。如果说农田水利法在一定程度上起过多少作用,也只是其变法的次要方面。总之,富国有术,但强兵无方。由于军政腐败,其将兵法又何尝能训练出什么强兵锐士,当时的宋夏战争,宋军是失败多于小胜,其军事能力没有出现由弱变强的转变。而此富国之术也无非是采用超经济强制手段的一种掠夺,而且是竭泽而渔式的掠夺。增税的结果,也使农民起义高涨,甚至连保丁们也纷纷起来反抗。最后,变法由蔡京诸奸臣继续执行,只是加速了北宋王朝的亡国行程。

有学者深刻指出:这次改革主要是一种应对危机的政治冲动,而不是一种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改革几乎没有触及政治领域,主要局限在经济、军事和教育方面,而经济领域更是其重中之重。变法的真正兴奋点是富国,绝不是富民,其成效是国家财政明显好转,但这主要是加重赋税和大力搜括的结果,并不是依靠发展生产所取得的成果,所以其富国是建立在穷民的基础之上。随着统治集团的日益腐败,这样的变法只能走向失败。

人们对一重大历史事件的评价作出如此截然相反的判定,真让人有些目瞪口呆。当然也有一些折中分论的评价,但也并不能解决多少问题。那么,王安石变法的历史作用其事实到底如何呢?看来任何人想做一个盖棺论定的评判,都是不自量力的,它确实已成为一个历久弥新的史家难题,一个难以解开的历史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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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誉参半 王安石为人之谜

既然王安石做的事情如此难下定论,那么他又是一个怎样的人呢?可以说,对王安石的为人,包括其政治生活、思想作风、社会交游、个性特征、生活情趣等方面,人们同样众说纷纭,个人形象相当复杂,褒贬毁誉参半,难以准确评判。

《墨客挥犀》说,王安石“性酷嗜书,虽寝食间,手不释卷”。《宋史·王安石传》说:“安石少好读书,一过目终身不忘。其属文动笔如飞,初若不经意,既成,见者皆服其精妙。”可以说,王安石是一位颇有天赋的读书人,其嗜书之痴,运笔之神,令人慨叹。“安石议论高奇,能以辨博济其说,果于自用,概然有矫世变俗之志”。并胸有大志,决心不做俗儒,学以致用,要在政治上干出一番事业来。

王安石像  二十二岁考中进士签书淮南判官。数年后任鄞县知县,“起堤堰,决陂塘,为水陆之利;贷谷与民,出息以偿,俾新陈相易,邑人便之”。似也颇有政绩,迁知常州,改江南东路提点刑狱,又调三司度支判官。上仁宗皇帝万言《言事书》,直指朝政弊端,提出一些初步的改良方案,表现出一个朝廷官员的责任心。

王安石不迩声色,慷慨钱财。《邵氏闻见录》载有这样一件事:王安石官知制浩,吴夫人为他买了一妾。安石见了,问道:“你是干什么的?”其妾回答:“夫人要我来服侍大人左右。”安石又问:“你从何处来?”妾说:“我丈夫原是一低级军官,在运输粮草的过程中,船翻粮沉,家资全给没收还不够赔偿,就把我给卖了以作抵偿。”安石听了颇为动容,就问:“夫人用多少钱买了你?”答:“九十万。”安石把夫人叫来,令将此女送回,使其夫妇如初,还送给一些钱财,让其渡过难关。

王安石做宰相后,仍清廉朴实,生活简约。《独醒杂志》记载了一个颇为生动的故事:王安石任宰相的时候,其儿女亲家萧氏至京要来参谒,安石约其来府吃饭。第二天,萧氏整装盛服而往,以为相府必然盛宴招待。入府坐定,“果蔬皆不具,其人已心怪之”。日过午,萧氏已觉饥饿,但并没有开饭的迹象,又不敢离去。过了好一会,才上了胡饼两枚,猪肉四片,酒一杯。很快供饭,也只加一道菜羹而已。萧氏平时在家吃得不错,面对如此简单菜席,“不复下箸,唯啖胡饼中间少许,留其四傍,公顾取自食之,其人愧甚而退。人言公在相位,自奉类不过如此。”

王安石淡泊名利,晚年生活更是恬淡安然。《东轩笔录》载:“王荆公再罢政,以使相判金陵。到任,即纳节让同平章事,恳请赐允,改左仆射。未几,又求宫观,累表得会灵观使。筑第于南门外七里,去蒋山亦七里,平日乘一驴,从数僮游诸山寺。欲入城,则乘小舫,泛潮沟以行,盖未尝乘马与肩舆也。所居之地,四无人家,其宅仅蔽风雨,又不设垣墙,望之若逆旅之舍,有劝筑垣墙,辄不答。”

南宋开始,王安石变法遭到彻底否定,其新学也遭到批判。理学家朱熹虽然对王安石变法持否定态度,但对王安石的为人与志向仍称赞有加:“安石行己立朝之大节,在当世为如何,而其始见神宗也,直以汉文帝、唐太宗之不足法者为言,复以诸葛亮、魏元成之不足为者自任,此其志识之卓然,又皆秦汉以来诸儒所未闻者,而岂一时诸贤之所及哉。”陆象山对王安石的人品操守也给予高度赞扬:“英特迈往,不屑于流俗、声色利达之习,介然无毫毛得以入于其心,洁白之操,寒于冰霜,公之质也。扫俗学之凡陋,振弊法之因循,道术必为孔孟,勋绩必为伊周,公之志也。”

《宋史·王安石传》论曰:“朱熹尝论安石‘以文章节行高一世,而尤以道德经济为己任。被遇神宗,致位宰相,世方仰其有为,庶几复见二帝三王之盛。而安石汲汲以财利兵革为先务,引用凶邪,排摈忠直,躁迫强戾,使天下之人,嚣然丧其乐生之心。卒之群奸嗣虐,流毒四海,至于崇宁、宣和之际,而祸乱极矣。’此天下之公言也。”

这一“公言”评判,在其后的几百年中成为后世所遵奉的圭臬。其中的逻辑:有如此高洁品行之人,却做出了如此害人乱世之事。实在让人无法理谕,难道真会如此矛盾吗?当然,朱熹等人也指出过王安石性格上的一些弱点:“其为人,质虽清介而器本偏侠,志虽高远而学实凡近。”还有就是王安石平素生活不拘小节,衣着不整,不修边幅和性格强拗等方面小事,这些也还是不能自圆其说。

清代至近代以来,许多学者为王安石变法翻案,尤其是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一些史学家根据列宁的定论,对王安石变法作了完全肯定的论述。这样,似乎王安石从道德人品到做事效果都是比较完美的一个封建官僚的典型。真是如此吗?

首先在变法过程中有些事就颇令人怀疑王安石之品行。如一天,神宗说起民间颇苦新法之事,王安石不以为然地说:“老百姓连祁寒暑雨都要怨磋的,不必顾恤!”神宗不满道:“不能让老百姓连祁寒暑雨的怨磋都没有吗?”安石老大不高兴,居然称病不出视政。熙宁七年,大旱引发饥荒,而各种征敛新法依然逼迫着灾民变卖田产,流离失所的灾民只能扶老携幼地向开封等城市逃荒乞生。监开封安上门的郑侠便把民众饥寒交迫的现状绘成画卷《流民图》,写了论时政得失的上疏,由于正常途径遭到梗阻,于是假称紧急公文,用马递的方式送上朝廷。神宗看了长吁短叹,夜不能寐,交给安石看后,新党以擅发马递的罪名处郑侠以杖刑。作为执政大臣,如此不顾恤百姓之死活,能说其品行高洁吗?

所以在当时,就有人认为王安石大奸似忠,灭诈似信,欺世盗名。熙宁二年六月,御史中丞吕诲上章弹劾参知政事王安石,指斥其有十方面的奸邪:倨傲不恭,慢上无礼;见利忘义,好名欲进;自取师氏之尊,不识上下之仪;自居政府,用情罔公;常怀忿隙,徇私报怨;卖弄威福,怙势招权;妄言圣衷,专威害政;任性专权,凌轹同列;离间宗族,勾结朋奸;商榷财利,动摇天下。《宋史·吕诲传》说:“诲性纯厚,家居力学,不妄与人交。”“诲三居言责,皆以弹劾大臣而去,一时推其鲠直。”去世时,“海内闻者痛惜之”。这样的“鲤直”大臣首先向王安石的人品操守发难,或能反映一些问题。

《邵氏闻见录》引申发挥了上述事件的一些背景故事:一天早朝,翰林学士司马光与吕诲相遇而同行,司马光问:“今日上殿将奏言何事?”吕诲举起奏章说:“我将弹劾参知政事。”司马光愕然道:“王安石素有学行,朝廷正喜于得人,奈何弹劾之?”吕诲回答:“你也这么说啊,其实王安石虽有时名,好执偏见,不通人情,轻信奸邪,喜人佞己。听他说话好像很有道理,而施于用就会出乱子。他若在一般的侍从官位置,或也可以忍容;若作为宰辅大臣,天下必受其祸!”司马光说:“未见王安石有什么不善之行迹,这样论奏恐怕不妥。”吕诲答:“皇上新即位,年富力强,朝夕与之谋议国家大事者,二三执政耳。执政苟非其人,则败政亡国啊!此乃腹心之疾,惟恐治不及时,难道可以缓后吗?”不久,官员中有传阅吕诲之奏章者,多以为说得太过。王安石变法开始,新法专务聚敛,天下骚然,台谏官奏议不能有所改变,于是有人遂叹服吕诲可谓知人。司马光最后也被迫退出朝廷,闲居洛阳,每想起此事,慨然叹曰:“吕诲有先见之明,我不及也。”

《邵氏闻见录》又载:“神宗天资节俭,因得老宫人言,祖宗时,妃嫔、公主,月俸至微,叹其不可及。王安石独曰:‘陛下果能理财,虽以天下自奉可也。’帝始有意主青苗、助役之法矣。安石之术类如此,故吕诲中丞弹章曰:‘外示朴野,中怀狡诈。’”其中,王安石劝神宗理财的这句话“虽以天下自奉可也”,完全把“天下”作为皇上的私产,皇上处理自己的私产,自然可以为所欲为了。

还有苏洵的《辨奸论》,更是将王安石比作历史上欺世盗名的奸臣王衍、卢杞。认为王安石“口诵孔、老之言,身履夷、齐之行”,实是个“阴贼险狠”之人,性情乖张,不近人情,大奸似忠,其人品之恶劣,可集历史上众奸臣之大成,断言一旦王安石当政,天下“将被其祸”。似乎苏洵比吕诲更早看清王安石之真面目,清朝有人考证,断言此文乃邵伯温伪作,近人又有论其非伪者。此谜,本书另章有叙。

此外,《宋史·王安石传》载,安石“擢进士上第,签书淮南判官。旧制,秩满许献文求试馆职,安石独否……寻召试馆职,不就。(欧阳)修荐为谏官,以祖母年高辞。”“俄直集贤院。先是,馆阁之命屡下,安石屡辞;士大夫谓其无意于世,恨不识其面,朝廷每欲畀以美官,惟患其不就也。明年,同修起居注,辞之累日。閤门吏赍敕就付之,拒不受;吏随而拜之,则避于厕;吏置敕于案而去,又追还之;上章至八九,乃受。”其中的一些表演,已非一般人和常理所能解释,似乎有故意做秀的痕迹。苏轼在当时的奏议中,已一针见血地说:“昔王安石在仁宗、英宗朝,矫诈百端,妄窃大名,或以为可用”(《论周穜擅议配享札子》)。鲜于侁更直指其“沽激要君”,即与皇帝讨价还价(《宋史·鲜于侁传》)。

江西抚州王安石纪念馆  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人们能较为清晰地看到,受王安石排斥及与王安石共事的人明显分成两个阵营。王安石在执政变法时,打击排斥者多数为当时口碑颇佳的贤能之臣。“于是昌公著、韩维,安石藉以立声誉者也;欧阳修、文彦博荐己者也;富弼、韩琦,用为侍从者也;司马光、范缜交友之善者也;悉排斥不遗力”(《宋史·王安石传》)。还有曾公亮、范纯仁、吕诲、杨绘、刘琦、刘攽、刘恕、刘挚和苏轼、苏辙兄弟等。总之,御史、谏官论列变法非是而被罢官贬黜者,不计其数,其中也有许多正直敢言者。

而王安石信任重用者,许多都是奸臣小人。如邓綰为人鲜廉寡耻,趋附新党就为升官发财,其乡人笑骂他,他却声称:“笑骂由他,好官我自为之。”官员王岩叟曾列举其变法派集团中的小人:曾布“强悍而险刻”,邓綰“善柔而阴谗”,薛向“剥下附上”,韩绛“苛佞”,李定“藏奸包慝”,蔡确“狂诞轻狡”,章惇“阿谀辩巧”,程昉(宦官)“暴横凶忍,荼毒一方”,吕惠卿“奸邪之才,又冠其党”。还有练亨甫、吕嘉问等,不一而足。安石引荐这此人担任要职,支持其有关活动,乃至主持变法的重要方面。以致许多人都认为,王安石变法的失败主要就是“排斥君子,任用小人,败坏政纲”的结果。以后大奸臣蔡京(其弟弟蔡卞还是王安石的女婿)一伙,从总的政治倾向上看,仍属于变法派,其继承着王安石变法的敛财路线直到北宋亡国。

如何解释上述现象呢?如果说王安石是“君子”,那为什么要与这么多“小人”为伍?如果说其变法是一件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好事,那为什么主要是依靠一些“奸臣小人”在操作呢?总之,王安石是“君子”还是“小人”,你能分辨吗?

慷慨文笔 《辫奸论》作者之谜

在宋代攻击王安石个人品行方面的文论,影响最大的,就数苏洵的这篇《辨奸论》。然而到清代,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是时人伪作,信者不少。到“文革”尊法批儒运动中,王安石变为法家,该文的“伪作”观点便成定论。“文革”结束,这一问题才又被提起重新讨论,真、伪二派观点针锋相对,你想参与评判吗?

宋仁宗嘉祐后期,王安石由三司度支判官迁知制浩。其在官场上的声誉日隆。当时只任秘书省试校书郎的苏洵,却在极为冲动愤慨的情绪下写就《辨奸论》,文章为士大夫不能“辨奸”而发,而其所说之“大奸”,就指王安石。全文围绕着“误天下苍生者必此人也”展开讨论,先提出晋、唐时两位奸人:王衍、卢杞,作为开场白,希望人们冷静地观察,然后能见微而知著,终不使坏人逞奸,以维护社会之正道。

王安石故里的王氏宗祠  让我们来读一段其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它不点名地影射王安石:

  今有人口诵孔、老之言,身履(伯)夷、(叔)齐之行,收召好名之士、不得志之人,相与造作语言,私立名字,以为颜渊、孟轲复出。而阴贼险狠,与人异趣,是王衍、卢杞合为一人也。其祸岂可胜言哉!夫面垢不忘洗,衣垢不忘瀚,此人之至情也。今也不然,衣夷狄之衣,食犬彘之食,囚首丧面而谈诗书,此岂其情也哉?凡事之不近人情者,鲜不为大奸慝,竖刁、易牙、开方是也。以盖世之名而济未形之恶,虽有愿治之主,好贤之相,犹当举而用之,则其为天下之患,必然无疑者。

  苏洵在其中谈了三个问题:一是指责王安石为人表里不一,口诵孔老之言,身履夷齐之行,自比颜孟复出,实际上“阴贼险狠与人异趣”。二是认为王安石做人不近人情,面垢不洗,衣垢不浣,“囚首丧面而谈诗书”,而“凡事之不近人情者,鲜不为大奸慝”。三是指出王安石恶未形而名盖世,这样治君贤相会“举而用之”,从而必为天下之患害。文章最后表示,希望自己的话不要应验。其言不中,人们仅仅以为他的话说过了头;其言不幸而中,他虽然“获知言之名”,“天下将被其祸”。

文章问世后,张方平的《文安先生墓表》,苏轼的《谢张太保撰先人墓碣书》,邵伯温的《邵氏闻见录》,朱熹的《五朝名臣言行录》等书,包括苏洵的《嘉祐集》,都载其全文或摘录。此外,方勺的《泊宅编》,胡仔的《苕溪渔隐丛话后集》,叶梦得的《石林避暑录话》等,也均记载有苏洵写此文的有关情况,颇为可信,没人怀疑。

然而到了清代,李绂的《穆堂初稿·书<辨奸论>后》提出质疑,认为张方平的《墓表》与苏轼的《谢书》,包括《邵氏闻见录》中的这篇文章,都是邵伯温为攻击王安石变法而创作的“膺品”。他以这样的逻辑进行论证:马贵与《经籍考》列苏洵《嘉祐集》为十五卷,而世传所刻多至二十卷,书名也不同,有的又增附录二卷,意必有他人赝作阑入其中。近访得明嘉靖壬申年太原守张镗翻刻巡案御史澧南王公家藏本,确为十五卷,其中独无所谓《辨奸论》之文,可证此文为邵伯温伪作。

有学者指出,上述论证是不可信的。欧阳修《苏允明墓志铭》就说:苏洵“有《文集》二十卷。”曾巩《苏允明哀词》也说:“明允所为《文集》有二十卷行于世。”张方平《文安先生墓表》还是说:“所著《文集》二十卷”。可见苏洵最早的文集就已为二十集,后来有人编的十五卷本,定有不少遗漏。其实,除十五卷本以外各种版本,包括南宋绍兴年间刊刻的十六卷本等,都收有《辨奸论》。

李绂还以为,《辨奸论》一文始见于《邵氏闻见录》,该书编于绍兴二年。到绍兴十七年,婺州州学教授沈斐编苏洵文集,才载有张方平的《墓表》和苏轼的《谢书》。由此认定“三文皆赝作”,“疑《墓表》与《辨奸》皆邵氏于事后补作也”。尤其是《墓表》中有如此表述:“嘉祐初,王安石名始盛,党友倾一时,其命相制曰……”李绂驳论道,荆公命相制辞在熙宁二年(1069),而苏洵卒于治平三年(1066),“皆非其所及闻也”。

有学者指出,北宋时张方平《乐全集》卷三十九所载《墓表》中就已引用了《辨奸论》全文。而《墓表》中“其命相制”四字“显有鲁鱼之讹”,因为它与上下文不合。一是时间不合,上下文内容都是载嘉祐元年之事,二是所引“其命相制”词开头语,与现存王安石命相制词显然不同。苏轼的《谢书》见《东坡集》卷二十九,此文集是苏轼亲手编定,在苏东坡生前就已行于世。所以认为《辨奸论》首见于《邵氏闻见录》是说不通的。

蔡上翔的《王荆公年谱考略》也旁征博引,详加考证地断定《辨奸论》是伪作。最早记载苏洵作此文的方勺《泊宅编》谓,嘉祐元年某天,欧阳修在翰苑请客,宴罢客去,独苏洵少留。询问欧公;“刚才囚首丧面者何人?”公答:“就是王安石,你不闻他的大名吗?”询说:“我看此人若得志立朝,异时必乱天下,明主亦为其诳惑。欧公为何与他交友?”苏洵退而作《辨奸论》行于世。当时安石方作馆职,而苏洵犹布衣。蔡上翔辨说:士大夫一起吃饭,居然终席不交一言,饭后才问主人,同坐者为谁?既不交一言,应为首次见面,退而作《辨奸》,对此人能追索既往,又逆推将来,怎么会知道得如此之详?对刚认识的人,怎么会攻击其丑恶到如此极端的程度呢?

现代学者也有认为,王安石刚到京任职,苏洵与其接触不多,怎么会一见面就咬定王安石是坏人,并预见到若干年后天下将“被其祸”呢?王安石当时己名重天下,苏洵为什么会一反众议,一眼就看出王安石是“大奸慝”呢?

有学者指出,张方平在《文安先生墓表》中说:“安石之母死,士大夫皆吊,先生独不往,作《辨奸论》一篇。”安石母死于嘉祐八年(1063),《辨奸论》即作于这一年。而文中的基本观点,苏洵早在嘉祐元年以前就已雏形,且向欧阳修表露过。如张方平也记:“嘉祐初,王安石名始盛,党友倾一时……欧阳修亦已善之,劝先生与之游,而安石亦愿交于先生。先生曰:‘吾知其人矣,是不近人情者,鲜不为天下患。’”这正是后来写《辨奸论》所要阐述的主要看法。人们在交往中,主人请客同桌吃饭,其中有某人不熟,主人又忘了介绍,散席后才向主人打听,这也是完全可能的事,没有什么不合情理之处。

再比较一下苏氏父子与王安石这一时期的有关著述,我们也可发现两者的政治主张有很大的不同,矛盾也由此进一步加深。如王安石《上仁宗皇帝书》中认为,天下“患在不知法度”,“患在治财无道耳”。而苏洵《上皇帝书》却说:“法不足以制天下”,同时“赋敛之不轻,民之不聊生”,而财政拮据是“费出之无节”造成的。苏洵上书,名震京师,而王安石“独不嘉之”。其他作诗相诋之类事,不一而足,可见其交恶,由来已久。到嘉祐六年,王安石与苏轼兄弟之矛盾也露出端倪,如苏轼应制科试所作的《进策》,就有明显反驳王安石观点的一些看法。所以王安石对苏轼兄弟的文章也大为不满,曾对人说:苏轼的制策“全类战国文章,若安石为考官,必黜之”(邵博《闻见后录》)。特别是对苏辙,因其极言治政之得失,得罪了某些权贵,把苏辙置于“下等”,任他为商州军事推官。而王安石作为知制浩,甚至不肯撰词,结果苏辙未能赴任。可见,在嘉祐末年,苏洵作《辨奸论》之际,苏、王交恶几乎已经到了白热化的程度。

王安石手迹  同时,苏洵写《辨奸论》也并非“一反众议”,当时对王安石称颂有加者不少,其名声确实颇盛,然而抱反感的士大夫也有一些。如张方平就不满意王安石凡事“皆欲纷更”。鲜于侁也曾对人说:“是人若用,必坏乱天下。”李师中说得更清楚:“今鄞县王安石者,眼多白,甚似王敦,他日乱天下,必斯人也。”(俱见《宋史》本传)这和苏洵的观点已经没有多少差别,且还要早于《辨奸论》若干年。

蔡上翔还说:“《辨奸》为一人私书,初传于世,亦诡秘莫测。”现代学者也有认为,苏洵既然肯定王安石一旦立朝执政,必为天下之大患,那为什么不把自己的看法公之于同道,以期防患于未然,而偏偏秘而不宣,待自己死后许多年,王安石变法已成事实,才由别人将该文传布出来呢?所以其流传情况也相当可疑。

有学者指出,从叶梦得《石林避暑录话》有关此文的流传经过记载考察,《辨奸论》的流传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写出后密献张方平,而不以示欧阳修,知道的人不多。此时苏洵地位低下,王安石名声日隆,两者无法抗衡,所以是处在“秘而不宣”的状况。二是元丰至北宋末年,张方平将它载入《墓表》,同意苏洵的预言。此时王安石虽然罢相,但神宗、哲宗、徽宗都支持新法,而苏轼兄弟都因反对变法而接连被入狱、贬谪,甚至远流岭南,朝廷禁毁三苏文集,处境相当艰难,基本上没有机会张扬《辨奸论》。三是南宋初年,当时舆论倾向多把北宋之亡归罪于王安石变法,苏氏父子得到表彰,这时《辨奸论》才可能得到广泛流传。所以说该文的流传情况合情合理,并不“诡秘莫测”。

20世纪中国大陆的宋史研究权威中,邓广铭先生始终认为《辨奸论》是伪作,他在《中国十一世纪的改革家王安石》(修订本)中明确指出:《邵氏闻见录》“尤其卑鄙恶劣的则是假冒苏洵之名炮制了一篇《辨奸论》”,“邵伯温还假冒张方平之名而炮制了一篇苏洵的《墓表》,把《辨奸论》全文录入。”这一权威的结论可信吗?

神童还是病人 王雱的智力与为人之谜

王雱(1044-1076),字元泽,王安石之子。据说他是王安石变法时的得力助手,曾参与新法的策划和制定,在新法的推行过程中也起过不容忽视的作用。然而,时人对其为人与智力及有关方面的描述和评价或睿智神奇,或尖刻贬损,或骇人听闻,令人大惑不解。

《宋史·王安石传》后附有王雱的简传,说他“性敏甚,未冠,己著书数万言”。十三岁的时候,听到军人谈论西北边境之事,曾说:“此地应采用安抚的办法去保有,如果让西夏得到此地,则敌强而边患不止矣。”后朝廷派王韶开熙河,安石也力主同意其策略,就是听了儿子的这番话。其描写,简直就是一神童。王安石也曾题诗:“斯文实有奇,天岂偶生材。”盛赞其儿子的才华。

治平四年(1067)举进士,授旌德县尉。“作策三十余篇,极论天下事”,可以说对当时社会作了相当的研究,才能如此驰骋笔端。“又作《老子训传》及《佛书义解》,亦数万言”,看来对道家、佛学都有相当的造诣。王安石欲扩大其影响而引起朝廷的重用,就将儿子所作策文及注《道德经》镂版鬻于市,说明其学问还有一定的市场效应。皇上召见,除太子中允、崇政殿说书之职。乃至学校科举新法改革时,《三经新义》中二经《诗义》与《书义》,受诏撰写,又擢天章阁待制兼侍讲。“书成,迁龙图阁直学士,以病辞不拜”。可见其对儒家经典也是熟能生巧,而可另辟新义。三十岁不到,已俨然一学问大家。

不过,《宋史》其《传》还说他“为人慓悍阴刻,无所顾忌”,“睥睨一世,不能作小官”。主要是“安石更张政事,雱实导之。常称商鞅为豪杰之士,言不诛异议者法不行。”《邵氏闻见录》也说:王雱“心险恶,凡荆公所为不近人情者皆雱所教”。二书都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熙宁二年(1069),王安石执政,设置三司条例司为新法主持机构,任用太子中允程颢为僚属。一天盛署,安石与程颢在家中对坐议事,王雱赤着脚,披头散发,手中拿着妇人的冠帽走了出来。问父亲道:“你们在谈些什么?”王安石说:“因为新法数次受到人为的阻挠,正与程君商量呢。”王雱以一种极为轻慢的姿势坐下,然后大大咧咧地嚷道:“砍韩琦、富弼的头于市,则新法就可实行了。”安石马上说:“我儿说得不对。”程颢正色道:“正与你爸讨论国家大事,子弟不应干预。请退下。”王雱才怏怏不乐地走了。

南京王安石故居半山园  这里,王雱是个狂妄自大,不知礼仪的公子哥儿,根本不像是个饱读硕学之青年。李绂《穆堂初稿·书邵氏闻见录后》辩诬道,元泽以治平四年登进士第,明年即熙宁元年授旌德县尉,远宦江南。所以安石与程颢在熙宁一年议新法时,元泽并未在京。要到熙宁四年,召为太子中允、崇政殿说书,元泽然后才入京,而这时程颢因为政见不合离京外任已年余了,所以不可能发生王雱听安石与程颢议政之事。同时,程颢是熙宁二年八月任条例司官,次年五月已外放为地方官,任此官始于深秋而讫于初夏,中间并无盛暑之日。因此上面描述元泽赤脚披发之盛夏情形,也显属捏造。再者,韩琦、富弼年辈都在荆公之前,且曾为宰执,是时德高望重,绝非程颢可比。程颢长元泽仅九岁,第进士也只早十年,且时为安石官属。而王雱敢对韩琦、富弼大喊“斩首”,却被程颢正色一斥,便即避去,这于情理也实在说不通吧。可见此故事不但是明显伪造,且是邵氏所录中“最骇人听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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