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军事历史 > 《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出书版)》作者:唐启华【完结】 > 北洋修约史.txt

第一节《中德协约》的谈判与签订.2

作者:唐启华 当前章节:6652 字 更新时间:2026-6-18 02:00

(8)德国地胜民勤,科学发达,我于此时与彼稍事联络,于我将来国际地位未始无益。

四 最后磋商与签约,1921年2~5月(2)

并称:至于约文之解释、司法上之保证及处置德人财产详细办法,均由双方会议时,议妥办法,与德国代表拟出往来公函两件。对较棘手之德国要求关税享最惠国待遇,而中国坚持关税自主一节,协约中承认中国关税自主之大原则,但事实上对于德国仅能暂准其与他国一律对待。并附一《关税说明书》详细说明此事,强调:

事实上即使国定税则已行颁布,对于德国商货能否一律按章征收,亦毫无把握……此事焦点盖在旧约未改,又未能索取出产地证书之故……是以于关税条约未改以前,德国货物虽有特定税则,仍可托人纳税也。国定税则既未能得有实效,似可由我自由对德完全施用八年八月之新税则,或其同类之章程,总以关税一层对于德国商家暂准与他国一律为准。最后始允由我国委员单方声明:于国定税率未普通施行之前,德货入口得暂按通用税率完纳关税。仅将本国国内行政决定办法向之通告。法理上、事实上似于我国均无损碍。

11日,国务院通知外交部《中德协约》通过,18日,大总统任命颜惠庆为签约全权。20日,双方代表在北京外交部签字。

《中德协约及其它文件》共15页,包括:

(1)德国声明文件——声明中德基于平等相互主义,恢复友谊通商关系;德国承担《凡尔赛和约》128~134条之义务;因战事及和约已抛弃山东权利,故失去归还中国之能力;允任取消在华之领事裁判权;抛弃北京使馆区德国使馆操场;准备偿还俘虏收容费。

(2)中国复文。

(3)《中德协约》七条——双方派使设领;两国人民在彼国各遵所在国法律;关税各依所在国法令规定;本日签订各件为日后商议正约之根据。

(4)关于引用《凡尔赛和约》各款之利益德国来函(暂不宣布)——德国表明刻下不能笼统承认《凡尔赛和约》,但不反对中国享受128~134条之外其它有关系条款之权利。

(5)中国复函(暂不宣布)。

(6)关于解释条文德国来函——德国表示愿以在华德产价值之半数,以四百万元现款及铁路债券,赔偿中国战事损失。询问:中国归还德产,在华德侨司法上之保障等问题。

四 最后磋商与签约,1921年2~5月(3)

中国复函——声明自签约日起停止德产之清理,并将于本协约批准后,完全归还德产;德华银行、井陉矿务另商办法;保障德侨在华财产及司法上之权利;在国定税则未普通施行之前,德货入口,得暂照通用税率完纳关税;中国无意加入协约国赔偿委员会。

《中德协约》签字后,两国恢复邦交与商务关系。留下一些问题日后协商,主要是战事赔偿与债务清理,及商订正式通商条约。双方对此约都满意,签字当日颜惠庆在日记中称:“德国很满意,希望王景岐去柏林”。5月25日,外交部呈请大总统奖励商订协约出力人员,以参事王景岐始终其事,擘画周详,相应机宜,悉臻妥协,请以全权公使任用。代理参事张煜全、一等秘书官王曾思,襄同办理,勤劳备著,各颁勋章。6月9日,大总统“照准”。8月2日,大总统令:任命王景岐为驻比利时国特命全权公使;张煜全为外交部参事。13日令:王景岐给予二等大绶嘉禾章。

北京因国会停闭,6月14日,外交部呈大总统徐世昌:民国元年《临时约法》第35条: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缔结条约。唯现在国会尚未召集,开会需时,而该约之互换又未便久稽时日,拟请先行批准,俟国会开会时,再行提请追认。请大总统予以批准盖用国玺,发交本部,由外交总长副署后,再行知照德政府,订期互换,以资遵守。28日,奉大总统批准。德国国会也于6月下旬批准该约,函告张允恺,并电卜尔熙转告外交部:中国政府批准协约照会,卜代表有收受资格。拟以外交次长博邺(AdolfvonBoye)充驻华公使,请求中国政府赞成。7月1日,双方在外交部互换照会,声明批准,即日生效。中国暂派张允恺为驻德代办;24日,任命原驻比利时公使魏宸组为驻德公使。

1922年初,博邺抵华履任,3月初会晤颜惠庆,要求尽速正式交换两国政府批准文件,“以便早日完结恢复两国友好之一切手续”。20日,颜惠庆与博邺在北京外交部互换批准约本。

五 各方反应与余波(1)

五各方反应与余波

《中德协约》的签订,受到国内各界的好评。颜惠庆认为:德国既已受《凡尔赛和约》惩膺,态度不免柔驯,同时因热望与我国早日发生商务关系,一切颇事迁就,故所缔之《中德协约》,完全基于平等互惠原则。“该项条约公布后,一般印象极佳,实为民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对外签订的平等条约”。驻日公使胡惟德于签约后电外交部,称:“《中德协约》荩筹各条,收复主权,可为他约改良之模范,无任倾佩,敬为中国前途贺”。罗家伦在《东方杂志》专文评论云:“根据于此一纸新约,举凡凡尔赛和约中所规定之一切权利,吾国已安然获得之。且根据新约,吾国得收回其丧失已久之关税自主权及治外法权,使吾国国际地位,顿形增高。数十年来,吾国外交之足以扬眉吐气者,惟此一事而已。”王正廷亦称:“自昔我国与各国缔结条约,多属势力不平等关系,结片面屈辱之约。今中德协约,较之胶州湾条约,辛丑条约,实有霄汉之别。俯仰今昔,感慨系之,不得谓非我国当时宣布参战之功也”。

当时驻北京外国使节也认为这是中国外交一大胜利,如巴西驻华公使阿威士(M.J.deP.RodriguesAlves)告诉颜惠庆:“中德协约业经签字,领事裁判权德国已允取消,此事关系至巨,嗣后任何一国与中国订约,当随德国之榜样”。荷兰公使欧登科亦对颜氏云:“德以战败之时势,让与贵国各项权利,此固德之意料所及,但不能谓非贵国之胜利也”。

但是《中德协约》签字批准后,产生了一些始料未及的复杂外交问题,余波荡漾。协约国列强对战事赔偿,德华银行、井陉矿务之复业,及北京使馆区内德产之处置等问题,有许多意见。5月25日,法国驻北京慕代办(M.Mangras)会晤颜惠庆,提及处置东交民巷内德华银行房屋事,表示:照《中德协约》德华银行得与中国主管机关另订办法,本代办以为,将来使馆界内德华银行之房屋,如欲归还原主,非商得外交团之同意不可,此节似已载明《凡尔赛和约》(第130条)之内。颜氏答称:“此条似与德华银行如果交还原主无甚关系,如改作别用则另一问题也”。7月5日,北京公使团会议,讨论使馆区德国操场归还中国事。次日,领衔葡萄牙驻华公使符礼德(M.BatalhadeFreitas)拜访颜惠庆,提出抗议照会,称:

外交团以曾签字于一九零一年善后条约各国之名义,认为必须将下列两点向中国政府声明,以期免除将来一切误会。(一)三面环绕使馆界之操场,由前门至哈达门,并包括在该地内之皇城一部分,根据上述条约第七款,为使馆界;(二)签字于善后条约各国于一九零四年六月十三号,以特别缔结条约,协同认可诸操场应属于使馆界,作为公共产业,故无论操场之任何部分,并不附属于德国使馆;再则德国与该善后条约之关系业已断绝,绝无将该操场之任何部分让渡于中国之权。

五 各方反应与余波(2)

13日,荷兰公使欧登科拜会颜惠庆,提及德国使署兵营已为荷兰使馆卫队所占,应由荷兰兵营保留,理由是:“贵国一经加入欧战,德署卫队即被收容,当时使团提出使馆界保卫问题,本署立即出任是责,遂添调卫兵驻扎德前兵营,以至今日”。颜氏答应再研究。28日,领衔公使又致函外交部,抗议中国交还德华银行北京、汉口财产,违反与协约国之协定。

此外,失去条约特权后的德国重返中国时,引发许多新问题,冲击列强在华特权地位。首先是德国使领重返中国,仅能享一般国际法所承认之待遇,北京外交团及各地领事团要如何对待之?外交团几经讨论后,于1922年初决定:接受德使领参加一般会议,但不能参加有关治外法权及《辛丑和约》事宜的会议。英国公使艾斯顿认为,为保持欧洲成员国之一致,使团应无条件支持德国公使恢复战前地位,如此对各国都有裨益。

其次是德人在华地位问题。德国允认取消在华之领事裁判权,中国允认给予司法保障:“在中国德人诉讼案件,当全由新设之法庭,以新法律审理,有上诉之权,并用正式之诉讼手续办理,于讼案期间,德籍律师及翻译,经法庭正式认可者,得用为辅助”。德国原来担心中国不能完全履行此保证,结果中国法官公平审案,失去治外法权并未给在华德人带来不便。反倒是英国外交部担心,德人在华因丧失治外法权,反而可得在内地自由居住通商之利益,取得商业优势,会迫使条约列强追随放弃特权。只是中国政府未把握此大好机会,仍多方限制德国人居住旅行范围;同时中国内地之司法条件太差,监狱太脏,也阻吓德国人进入。

《中德协约》签订后,双方外交及贸易关系迅速恢复,1921年底,英国驻北京使馆向伦敦报告:在华德人工作勤奋,成功恢复在华商业地位,尤其在汉口;德国并在上海、广州及其他几个地方恢复领事馆。次年6月报告:德人决心重回战前在华贸易地位,重建领事馆。

7月11日又报告:大批中国学生赴德国留学,德商在华恢复商业,德使馆人员满额,领事馆遍布中国,外交人员尽可能不参与国际活动。德国放弃在华特权,得到中国人的好感,使德国商人意外得到较其他国家人民更有利的位置,对推展商业反而有帮助。有位中国外交官在1930年写道:治外法权的丧失,使德国商务活动赢得了优越的地位,在没有德国领事法庭、炮艇和使馆卫队保护的情况下,它重新获得了商业的据点。例如,在五卅惨案之后,1925~1926年抵制英货期间,德国商行在华南得到广州政府及商家两方面的格外优待,获利匪浅。到1927年,德国在华商行及侨民人数都已超过1913年,中德双方均将此归功于新的平等关系。在此基础上,中德关系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更达于高峰。

六 结语(1)

六结语

1921年《中德协约》本质上是临时协定性质,中德签约后,双方解除宣战以来颁布之各种战时措施与法令,恢复正常之外交与商务关系。留下战事赔偿及债务问题、商订正式通商条约两件事,待日后解决。前者于1924年双方以换文方式解决,后者则一直未曾商订,但是并未妨碍中德关系之迅速发展。

中国利用参加欧战机会,废止德、奥旧约,并得以协约国一员的身份参与巴黎和会,公同订定对德和约。在和会前拟定对德和约条件,并正式向和会提出《德奥和约中应列条件》九款。结果和会议定的对德《凡尔赛和约》,除山东条款招致国人强烈不满,第128~134款虽将中国其他要求大部分纳入,但未明订德国放弃在华治外法权,也未提及另订平等新约。此外,战事赔偿要由协约国赔偿委员会统筹处理,俘虏收容费各国一律放弃。简言之,除山东三款外,中国之要求也未完全达到,并不能满意。

中国因山东问题拒签和约,以大总统布告方式,中止中德间战争状态,但是北京政府在补签和约或中德单独议约之间犹豫不决,唯与德国一直保持非正式接触。直到1920年初,德国表达议约善意,北京政府乃决定接受德国政府派非正式代表来华商谈。中国遂脱离协约国团体,单独与德国议约,逐步走向自主外交。

北京外交部掌握德国亟欲重返中国市场之筹码,等待德方先提出议约要求,并确定谈判宗旨,宣布德人来华必须得中国允许,坚持关税自主、放弃领事裁判权及最惠国待遇、德国须承担《凡尔赛和约》对华义务等条件,坚持要去除所有旧约的不公正条款,订定完全平等之新约。加以北京政府手中握有大批德侨在华私产,使得谈判时中国更居于有利地位。德国急于恢复对华商务,在谈判过程中,基本接受中国条件,采取舍名求实方针,注重德国人民在华失去条约特权后,如何实质上享有关税上之公平竞争地位,与司法上之保障。同时,为了早日收回在华德侨私产,作为重回中国市场的根基,德国在赔偿问题上作了许多让步,同意支付中国战事损失、俘虏收容费等不愿给其他协约国的利益,换取中国停止清理并归还德产。谈判中双方虽有争执,但大致圆满结束,中国成功地与一个旧条约列强缔结完全平等的新条约,北京政府的外交可称成功。德国则取得实质上与条约列强同等之关税,司法上享公平对待之承诺,成功重回中国市场。中德对此结果皆表满意,双方关系发展迅速。

六 结语(2)

《中德协约》的签订,使中国虽未签署《凡尔赛和约》,却完全享受到和约中的利益,避免受和约中山东条款的约束,甚至于还得到协约国所无之俘虏收容费。战事赔偿方面,中国若加入协约国赔偿委员会,必定拿不到赔偿;单独议约则取得巨额赔偿,使法、比等国眼红。更重要的是,中国与德国订定了第一个完全平等的新条约,德国放弃一切在华特权,尊重中国完全主权。甚至于中国可比照《凡尔赛和约》规定,在德国享有最惠国待遇,德国却无法在中国享有此权利,可说是对德国“不平等”的一款。对山东问题,德国声明:因战事及《凡尔赛和约》,失去将山东权利产业归还中国之能力;强化中国对山东问题之立场,对日后中日谈判颇有帮助。总而言之,中国在巴黎和会拒签对德和约,其意义不仅在山东问题,更促成中德单独议约,使中国得到远超过《凡尔赛和约》的收获。

颜惠庆是中德谈判中中方的灵魂人物。颜氏欧战前任驻德公使,中德宣战后,驻节丹麦,熟谙德国政情;停战后,多次向北京提出对德条件之建议。1920年返国,直皖战后出任外交总长,正逢中德谈判开始。颜氏慎选外交部参事王景岐任中方主谈代表,王氏在巴黎和会期间,奉陆征祥之命,与捷克代表在巴黎接触议约,草拟平等约稿;中捷条约虽未谈成,这份平等约稿转成《中德协约》的基础。颜氏掌握有利局势,坚持宗旨,与相关各部会协调;王氏以其对条约的研究,秉持宗旨,调和中德歧见,终能达成此维护国权的重要成果。

《中德协约》是北洋修约历程中重要的里程碑,其意义与重要性,应置于整个修约的传承与发展中来考察,更能凸显。自民国建立之后,北京外交部力谋摆脱旧条约之弊害,欧战之后,更确立平等订约的政策,全面展开修约。在巴黎和会中,中国代表首次向列强提出修约要求,另成功与玻利维亚签订通好条约。但是玻利维亚系小国,原来未与中国有约,且签订于东京,在国际上及国内影响较小。德国则不同,原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虽然战败,仍是欧陆大国,加以是德国主动提议订约,谈判又在北京进行,意义重大。

就条约内容而论,民初平等议约时,北京外交部对侵犯中国主权最大的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及最惠国待遇等三款,已坚持要去除领事裁判权,但仍互享最惠国待遇,且对关税自主一层,未有规范。最惠国条款本为友好国家间相互给予之常事,但对中国而言,此款有实质上“不平等”的特殊意义,必须去除;但在民初,只能做到声明最惠国待遇不包含领事裁判权在内。至于关税自主,只有利用参战机会颁布《国定关税条例》,并于和会中希冀各国同意,然而尚无实际成效。

中德谈判在以上修约脉络中展开,北京外交部把握有利时机,坚持新约必须完全平等。谈判时,双方对协约内容无何歧见,谈判重点在于附件之声明书及解释公函各件。《中德协约》是第一个明文规范无最惠国待遇、治外法权、协定关税,完全平等互惠的条约,并成为日后中外订约之范本,一方面可作为日后与各国议定新约之范例,另一方面也松动列强在华之特权地位,对协约国列强修改旧约产生道义上的压力。

《中德协约》唯一美中不足的,是在《解释条文中国覆函》中,有“在国定税率未普遍施行之前,德货入口,得暂照通用税率完纳关税”一段,等于给予德国关税上实质之最惠国待遇。直到北伐之后,南京国民政府与德国签署的关税条约中,才取消此项规定。

一 欧战期间北京政府对德产的处(1)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