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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德国对中国战事赔偿问题

作者:唐启华 当前章节:15374 字 更新时间:2026-6-18 02:00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之德国赔偿问题,十分棘手。《中德协约》中德国允诺偿付中国战事赔偿,后屡经谈判,至1924年双方换文解决此问题。中国学界过去未对此问题做过学术研究,仅《颜惠庆自传》等书中略有提及。本节主要使用《外交档案》、《外交部档案》、《颜惠庆日记》及依据财政部档案印行之《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等相关史料,当时报章杂志报道,辅以使用德国外交档案之LorneEugeneGlaim英文博士论文,以及英国外交档案,重建中国自1917年参战后处置德产,到1924年中德战事赔偿换文的交涉历程,探讨北洋修约之复杂财政层面。

一欧战期间北京政府对德产的处置

1917年3月14日,北京政府宣布对德断绝外交关系,仍按照国际公法及惯例,尊重两国现行一般条约,对德人在华之合法权益,给予合理之照顾;但为顾及中国利益及因应新情势之需要,亦对德国政府在华特殊权益加以改变,对德人在华若干权益做调整。诸如:内务部及陆军部颁布《各省区保护德国侨民出境办法》、《中国境内德国商民教士保护办法》、《德国在中国财产处理办法》等限制办法,将德国在华武装部队一律解除武装,拘留于俘虏营内或准予离华;在华之德国商船一律由中国收管;中国政府永远停付对德国政府之赔款,暂时停付对德国人民之债款;德国在华公私财产,或看守或封存,必要时可移置或变卖。德国则委托中立国荷兰使馆代管在华财产。

8月14日,北京政府宣布对德、奥进入战争状态。中国参战之义务除应出兵外,对内为铲除敌国在华势力,协约各国驻华使领馆都密切注意此事。北京政府除宣布废止中德、中奥间条约、合同或协约,更进一步颁布《处置敌国人民条规》、《禁止与敌国通商条例》等法规,规定在华德侨向地方官厅登录,经核准后仍准居原地,唯游历、旅行则一律禁止;其不便保护或认为必要时,即令其移居指定地点,或发给护照令其出境。在中国各机关任职之德、奥人员一并解职。对德债款,原由总税务司在关税收入项下按月拨还盐务稽核所收账,均停止还本付息。设立俘虏收容所收容德、奥使馆卫队,及南京德船水兵及各省军事人员。在处置德侨私产方面,颁布《处置敌国人民条规》,规定:“指令移居或出境者之财产不能携行时,由该管地方官厅查明封存,或设法保管。其自愿委托他人看管者,需得该管地方官厅之许可”。

查封或保管之敌产,必要时可清理变卖,将变价金额造册注明。

一 欧战期间北京政府对德产的处(2)

德国在华金融机构德华银行被勒令停止营业,查封清理。8月18日,荷兰公使贝拉斯(JonkheerFransBeelaertsvonBlokland)照会外交部,严重抗议,以该银行纯系私有,与德国政府毫无关系,要求中国于战争期间遵守海牙公约,尊重私有财产,撤销清理,并交还没收之该行财产。28日,外交部照复:银行业于市面金融至有关系,此次我国与德、奥两国立于战争地位,所有敌国银行自应停止其营业,由政府派员接收保管。中国如此办法,实与各国先例相符,按诸海牙各约,亦无违背之处,不能承认来照抗议各节。财政部派中国银行总裁王克敏办理接收该行事宜,31日,于中国银行总管理处成立“德华银行总清理处”,清算本行及上海、天津、广州、济南、汉口各分行。

然而北京政府并未严格执行处理德侨财产各法规,引起协约各国驻华外交人员不满,督促中国政府认真执行,彻底铲除德国在华势力。1918年10月30日,领衔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向外交部送一说帖,质疑中国之交战国地位,云:中国为交战国,自当以实力襄助协约国,并在国内拘束敌侨,撤换亲德官员。但是中国事实上对处置德侨诸法规并未认真执行,且有地方亲德官员包庇德侨之事。须严格收容、遣返德侨,迅速清理德产,彻底铲除德国在华势力。受到协约国压力,北京政府到欧战结束才开始严格没收敌产及遣送敌侨;在华有超过3000德侨应被遣返,到1919年4月初共遣送了2227人。内务部负责遣送大批德侨离境,需款甚多;财政部于1月27日商请道胜、汇丰、汇理、正金等8家银行,共同认借银元50万,作为处理敌侨经费之用,规定于同年8~12月盐余项下由各该行逐月扣还。

清理德产方面,欧战虽已于1918年11月停火,但中德间战争状态尚未结束,1919年1月25日,北京政府颁布《管理敌国人民财产条例》,27日颁《施行细则》;成立“管理敌国人民财产事务局”(以下简称“敌产局”),任命淞沪护军使卢永祥为局长。又于2月10日颁《敌国人民财产管理费用支付规则》、3月19日颁《敌国人民财产清理规则》、4月21日颁《补订敌国人民欠外债务清偿办法》等一连串法令,将敌国人民存留之财产由地方官厅接收保管,必要时可由敌产局清理拍卖。

巴黎和会中,中国拒签对德和约,直到9月15日北京政府以大总统令,解除对德战争状态,不再称敌国,在与德未订约以前,暂时认为无约国。9月底,国务会议议决解除处置德、奥人民各办法,10月9日通电各省区。关于敌产清理事项,规定:所有德人产业,仍应照旧管理,并可体察情形,其有亟须清理之必要者,不妨仍旧办理。关于德人在华之债权债务事项,规定:应照和约所订办法,特设清债处,将清理敌产所得款项,列入专账,做日后索取赔偿之担任,或作为在德华人产业及德人欠款之抵偿金。较特殊之敌侨财产,如直隶井陉矿务局,系中国政府与德人合办事业,由外交、财政、农商部、敌产局、直隶省长公署会派委员清理。敌产局改为“管理特种财产事务局”(以下简称“特产局”);9月20日颁布《管理特种财产条例》,规定:凡德奥人民之财产,均由该局依据以前公布之管理敌产条例,及其附属之一切规则、命令办理。由于中国第一次处理外侨财产事务,没有经验,该局于1920年12月9日请外交部转请驻外各使馆:“凡有关各该国处置德、奥财产法令章程办法事实等件,请即广为设法搜集,迅速径寄本局,以资参考。”11日,外交部电驻日、英、美、法、意、比各使馆照办。

简言之,北京政府在参战名义下,永久取消对德庚子赔款,暂时停付德国债款,没收德国在华庞大产业,保管清理庞杂德侨财产,取得了很大的财政利益,并成为日后对德索赔之有利筹码。

二 巴黎和会中对德求偿问题(1)

二巴黎和会中对德求偿问题

欧战停火后,北京政府筹备参加和平会议,广征各方意见。驻丹麦公使颜惠庆草拟对德条件13条,其中与战事赔偿有关者为第2、3、4条,分别建议索取收容德国战俘费用,要求德国赔偿中国人民所受之战争损失,收管德产尚未清理者应发还原主。北京外交部为中国恢复德、奥国交,颁给巴黎议和专使训条三项:旧约一律撤废;损失补偿当与各国一律办理;此后订约立于平等地位。

1919年1月巴黎和会开幕,赔偿损失股由英、法、美、意、日五强,及比利时、希腊、罗马尼亚、塞尔维亚等国代表组成。中国代表团决定依据他国办法一致进行,由魏宸组负责其事。3月初,和会又成立财政、经济两股,筹备和约内应列一切财政、经济条款,中国选入经济股,由施肇基及专门委员严鹤龄、郭泰祺出席,但基本上参与不多。

中国早在战时已搜集官民损失调查资料,和会中据各省及各机关册报,共12200余万元;嗣加列参战军费10050余万元,共22300余万元。中国代表团团长陆征祥电告北京,以开列数目过多,想系将损失赔偿与战败赔偿混为一谈,误会提出,外人必笑我战时出力甚少,战后索款甚多,于他项土地主权之要求,反生不良影响;故于3月7日只斟酌向和会正式提出对德要求:(1)华工生命每名恤金1000元,计196万余元;(2)陇海损失7404万法郎;(3)在外华人华厂损失269万余元,325万余法郎,3100余镑,7210255万余马克;(4)购械未交,追还原补入各款113000余两,339000元,15000余镑,14787000余马克;(5)俘虏收容费206万余元;(6)山东损失未列数,俟全案到后择其确数。军事费用,另款声明,如各国索取时,中国当然同等要求;利息一项,亦另行声明采用此次普通原则。

8日,中国代表团又于向和会提出《中国提出德奥和约中应列条件说帖》,包括对德约要求九款,与赔偿有关者为:(4)在中国境内之官产,无条件让渡,中国对德人在华私产均愿归还;(5)赔偿中国政府与人民因战事之损失;(6)中国政府保留权利,得照大会将来议决办法提出赔偿战费之要求;(7)偿还收养俘虏费。军事费用赔偿部分,各国均提出要求,唯美国始终坚持不要求之主张,中国代表团探听各方舆论,经详审讨论后,27日电告决定与美国一致,放弃要求赔偿军事费用。4月1日,北京国务院复电同意,称:中国参战出力较少,自以与美表示一致,直截不提,最为得体.

二 巴黎和会中对德求偿问题(2)

对德《凡尔赛和约》成立后,按第233条和会赔偿损失股另成立“赔偿事宜筹备委员会”(ReparationCommission,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1920年1月10日德约互换生效后,正式办事。2月17日,赔偿委员会函告中国代表团:中国虽未批准对德和约,如有与中国利益相关时,该股得请中国以非正式派员到会。留在巴黎处理和会事务的顾维钧,周察局势及中国欠德债务情形后,5月29日致电外交部,主张中国不宜加入赔偿委员会与各国合并办理,其理由为:其一,各国对德要求甚多,中国各案即使证据完全,能否分得杯羹,尚难逆赌;其二,中国未签德约,在委员会内地位,比其他协约国差;其三,各协约国于欠敌债务,按约均当清理;我国欠德之数,较索偿者为多,计扣抵外尚须找德7000余万元。若因加入该委员会,我欠德债务转为欠协约之款,则该委员会催偿,更难应付,未免得不偿失。因此建议:中国既未签约,按照美国前例,对德经济问题,本可自由办理;与德直接交涉,虽我欠敌之款仍当清理,德国或可予我以较为有利之商议。6月8日,国务院、外交部复电指示:“我国向德赔偿案,周察现势,熟权利害,自以不与各国合并办理较为有利,业经国务会议议决照办,希即查照。”自此,中国确定脱离协约国团体,自行与德国磋商和约及战事赔偿问题。

三 《中德协约》中的战事赔偿条款(1)

三《中德协约》中的战事赔偿条款

中国虽拒签《凡尔赛和约》,但中、德都愿重联友谊恢复通商。双方自1920年8月起正式谈判,经八个月,四十余次会议,于1921年5月20日签订《中德协约》。谈判期间德方最重视的,除政治性条款,就是停止清理并归还德侨财产,以便早日恢复其在华商业势力,故自始即要求中国尽速取消战时待遇敌侨诸法令,停止清理德产,归还原主。如德国代表卜尔熙明言:“德国政府之所以急于恢复睦谊,愿与中国缔结平等相互之条约者,盖以德人在华而有财产可以收回为经商之余地。若有用之财产变(卖)清净,德国政府有何兴趣与中国缔结此项条约”。外交部因此同意暂时停止清理德产,以得德国其他方面之让步。

1921年初,中德谈判已解决绝大部分问题,剩下的主要就是归还德产办法。由于被保管的德侨私产,除已清理拍卖者,许多已被特产局抵押借款使用,故财政部坚持德国须以现金或购买中国政府国库券方式赎回,德国不肯,只愿以贸易盈余方式支付。中方也有因不愿归还德产而反对签署《中德协约》的声浪。北京政府初时并不明了收管敌侨私产的性质,以为可如没收敌国政府公产般,视为战利品,故要求德国以高价赎回德产。然在谈判中,德方指出:各国政府收管敌国侨民财产,不过以为担保将来向敌国政府要求赔偿之抵押,并非制裁个人;故清理敌侨财产只是暂时收管,并非没收,中国政府并无所有权,恢复和平后即应归还原主。外交部明了此点后,在协约草案农商部签注中说明:“产系私人所有,既未能没收,又未受清理,与原主接洽,势所不免。”

然而清理德侨财产为一笔烂账,原来北京政府在战时受协约各国催促从速全部清理,以铲除德国在远东经济势力。但其时以价格问题,无从出售,故由政府收买;而政府收买者,又多抵押借款,花用殆尽,造成复杂产权问题。例如,特产局标卖北京德华银行房屋,因迭次投标,数目均与原估价格相差太巨,未能出售;为收束起见,将该处房屋作价30万元,暂时归为财政部收买。财政部又以之抵押于中法及明华银行,借款共40万元。此外,北京政府也视特产局手中庞大德产为肥羊,多方设法以之抵押借款,渡过财政难关。例如1920年5月22日,国务院因经费支绌,商允北京汇理银行,由特产局用天津德商产业作抵,暂向该行押借20万元,国务院用18万元,内务部用2万元;限期半年,年息一分二厘。到期后无款可拨,由财政部与银行商定,将原借款转做部借,并准自1921年1月至4月由上海汇理银行在盐余项下分月拨还。又如1921年2月13日,国务院嘱特产局以武汉全部特产为抵押,向日本东洋拓殖会社青岛支店举借日金300万元。

三 《中德协约》中的战事赔偿条款(2)

财政部更是经常动用特产局手中德产,抵借现款救急。如1921年初,财政部为渡过年关,需款孔急,要特产局借钱;特产局乃于1月28日,以拍卖天津特别第一区(原德租界)之德人财产名义,向东豫公司抵借银28万两,合洋422566元7角。又于6月8日,以天津德产作抵向太平贸易公司借得20万元,财政部到期还不出钱,仍要特产局将借款筹商展缓。24日,财政部又因需款,以特产局担保,向北京边业银行、东陆银行各借50万元,一个月为期。特产局背负还款压力,得知中德谈判中对德产以归还原主为原则,而已清理者也要归还变卖价款,自然十分不情愿,坚持德方赔偿现金,以偿还该局各项借款,否则反对到底。

外交总长颜惠庆夹在两者之间,十分为难;一面极力促使财政部勿做不合理之高价要求,一面向德方施压,以排除谈判障碍,早日签约。1921年2月28日,颜氏召卜尔熙到外交部,强硬表示政府内反对中德订约的声浪很高,只有尽快达成协议才能平息各种质疑;并威胁要停止谈判,透露中国政府拍卖部分德产之计划。卜尔熙虽知颜氏可能只是恫吓,但不愿冒险,立即向柏林反映,很快得到授权接受中国的条件。最后在讨价还价中达成协议,德国妥协,同意在战事赔偿项下,付现金400万元给特产局;另以铁路债票作抵,一举赎回所有德产。特产局则同意停止清理德产,并在收到钱后,将尚未清理者归还原主。中德谈判最棘手的难题解决后,双方于5月20日签约。

《中德协约》中关于战事赔偿及德产之规定,在《德国声明文件》中承诺:“准备将中国各处收容德国军人之费,偿还中国政府。”并在《关于解释条文德国来函一件——德国卜代表致外交总长公函》中进一步解释:

(二)赔偿损失:德国声明文件内所称“准备偿还中国各收容之费”一节,其意当谓德国于按照威赛条约中原则,赔偿中国损失外,德国仍愿偿还中国各处收容之费。德国政府担任照已清理之在华德侨财产所得各款之半,及未受清理各产业价值总数之半,随后协定一笔整款,以现款四百万元,及津浦、湖广铁路债券,交与中国政府,做为战事赔偿之一部分。

此即通称之“中德协约附件公函第二节”。中国方面,则在《外交总长复德国卜代表公函》中答复:

(五)中德债务之清理:中国政府无意加入威赛条约二百九十六条所设公共清理处。再者,因为德国政府照以上所述,将战事赔偿之一部分交与中国政府,中国政府承担自签约之日,切实停止一切德人财产之清理,并于收到上项偿款之时,及中德协约批准后,将以前清理后所得各款,及被扣留各产业,归还原主。上列办法对于威赛条约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节所载清理扣留及管理德人财产各事务,作为一种结束。德华银行及井陉矿务,当由中国主管机关与之另商办法,惟北京及汉口德华未经清理之银行房舍,得照上一节办法归还原主。

三 《中德协约》中的战事赔偿条款(3)

在此协约中,德国同意支付收容俘虏费用。欧洲各国以收容战俘费用互相抵消,对德和约中并未要求德国赔偿,中国则因无战俘被德国收容,要求德国赔偿中国收容德国战俘之费用。1920年8月28日中德第一次谈判时,王景岐就提出此要求,德方表示“并无十分困难”。

9月25日谈判时,王景岐提出:“俘虏费用一项业经德国承认,中国请求时拟作一笔整数,不必复交细账;此数在巴黎大会提出时,系二百余万元,随后加增,大约当在三百万元上下。”德方不同意,于1921年1月26日第23次谈判时,卜尔熙提出:300万元之整款,似不能视为一种条件,非此则不签约,要求将此款从声明文件中删去,加入于赔款项下,俟协商签字后核算。王景岐答以此款与赔款性质不同,乃一种债务性质,并称:“为免生计算需时起见,所以提出一笔整款三百万元之数目;此数系各省开报前来,中央政府汇集而成者,中间或有若干款中德意见不能同一,惟中国政府为德俘事实上用去者为此款项。”德方未再争辩。外交部视此为一胜利,2月10日拟《中德协约事呈稿》,提及中国于约中所获利益八点,第六点即云:“收容俘虏之费原为和约所放弃,德国仍许偿我。”

《中德协约》签订后,引起法国及协约国赔偿委员会之关切。法国关心德国赔偿问题,遣驻北京代办于5月25日向外交部询问;颜惠庆极力淡化赔款之性质,强调此战事赔偿专为赎还德人在华之私产,而数目不多。7月初,法文《北京政闻报》载:赔偿委员会对《中德协约》中处分德人在华财产有意见,向德国政府明白宣布:德国与中国新订条约不能与《凡尔赛和约》让与协约各国之权利有所抵触;并称:中国于订《中德协约》时,与《凡尔赛和约》未能一致。总统府对此有顾虑,交一说帖请外交部注意,云:“赔偿委员会如果声明中国新约不能与让与协商各国之权利抵触,似对于处置德人财产办法,亦宜熟加考虑,总期办定之后,不致因赔偿委员会之阻难而须回改,方为妥善”。好在赔偿委员会于9月2日讨论《中德协约》问题时,决议:“德国持有之德发中国铁路债票,除已卖出以抵付食物,及履行《中德协约》者外,应交赔偿委员会”,并未质疑中德间之财务安排。

四 首批赔偿的支付与归还德产争执(1)

四首批赔偿的支付与归还德产争执

《中德协约》规定:德国应赔偿中国参战所受之损失,先付首批现金400万元,并偿还收容德国军人费用300万元,中国则承诺停止清理并开始归还德产。特产局收到现金后,即开始交还手中德产,但是许多德商私产属其他部会主管,如汉口码头、栈房为交通部所有,德国学校为教育部主管,德华银行由财政部清理,井陉矿务由农商部主管等;各主管部会多已将手中德产抵押借款使用,但在《中德协约》中未得好处,不情愿配合外交部归还原主,引起种种纠纷。德国认为中德订约为两政府间的协定,特产局、交通部、教育部等,都是中国政府部门,对北京政府未履行条约义务十分不满。

《中德协约》经双方政府批准,于7月1日在北京换文生效。北京政府希望尽快拿到钱,德国则希望尽快收回产业。德方声明在9月30日前交清400万元整款,8月初双方议定先交100万元。握有多数德产之特产局,以向银行抵押各借款到期在即,希望德国早日付款;8月初函外交部:“现边业、东陆等银行催索日急,实属穷于应付,大部能否再设法催促。”

外交部遂向卜尔熙催询,并电驻柏林代办张允恺,指示:“德国赎产之款议定先交百万,尚未交付,希催德政府速办。”18日,德使馆交100万元支票给特产局,要求该局派员协同三个月内将北京、天津、北戴河德产发还。特产局得款后,还清欠边业、东陆银行的借款。

然而,双方为发还德产起争议,德国拒绝继续付款。9月6日,外交部照会卜尔熙,称:“中政府以收管德侨财产抵借之款均已到期,催付甚急,如贵政府不从速将前项整款续行交付,除以所抵德侨财产清偿债务外,实属别无办法。”德方答复:已于8月18日将第一次现款100万元交清,但特产局册内所载北京、天津及北戴河之财产,有重要地基尚未归还,故至今对于完竣归还以上三处之德侨财产之事,尚未能呈报本国政府;要求外交部派人会商办法。当时北京政府财政困窘,希望能在中秋节前多得款项;14日,颜惠庆与卜尔熙会晤,卜氏再次抗议京、津交还德产不顺利,云:交款百万元,原望所发还德产可值200万元,今两星期内所收还产业,不值50万元,若更无确实保证,不敢再交款项,以免柏林责问;并表示特产局如能给以文书证明以上各产业均能还给,则将于即日交付现款100万元,并每隔五日交付50万元,共250万元,各处德产当即陆续发还。颜氏答以:当与特产局局长言之,“若能于节前赶行交款,则厚意隆情当为财政当局所感佩也”。

20日,德使馆交外交部现洋支票100万元,另27日到期支票两张,30日到期支票一张,各50万元;并照会称:此次所交之款,京兆、直隶、湖北等省应当归还之德侨产业,切勿延迟归还,并保证自交款之日起,将该产业停止管理,即行发还。外交部将支票转交特产局。

四 首批赔偿的支付与归还德产争执(2)

不料又因交还汉口、上海码头、货栈发生争议,27日双方谈判,特产局以该产业非其管辖,要外交部与交通部商议。谈判破裂后,德国拒绝兑现到期支票,特产局也停止发还汉口德产。直到10月7日,德使馆以中方有善意回应,才同意将到期支票付款。但是德国对交还德产进度仍是不满,扣住最后50万元不付。此外,当时西南五省不服从北京号令,德使馆请求自行与广州交涉归还事宜,外交部不置可否。到1922年初,德方才将首批战事赔偿400万元现金完全付清;特产局也于是年12月撤销。唯双方对发还德产问题仍是争执不断。

俘虏收容费部分,中国在巴黎和会中曾提出206万余元;中德谈判期间,中国则要求300万元,德方认为中国要价太高,但不想为此小问题多费唇舌。此数目虽未明订于《中德协约》之中,但即如此执行。300万元分12期,德国自1921年7月起每月付25万元,到1922年3月第九批都按时交付。但自4月第十批起,德国以中国未履行交还德产承诺拒付,经外交部催交后,延至5月才交;第十一批收容费则延至7月6日交付,并提出抗议,称:“此款在湖南、汉口、上海、天津及北戴河之各项财产交涉,如贵国政府屡次所谓之双方满意之办法未定以先,实有碍难交付之处”;最后之第十二批收容费,则拒绝再付。18日,外交部派员向德使馆催交,德方答以:“悬案之多,急须清理,故政府有悬案未结不再交收容费之训令,以催迫中国政府”。

此案拖延甚久。1923年10月,外交部再派员与德使馆交涉,德方强调:“德国方面亦以中国未能履行其义务,故德国政府电令扣留收容费不交,以待各问题之解决……收容费总有交付之一日,其迟与早全在中国以其能履行其义务为断也”。12月,外交部再派员催促德使馆遵照条约如数清缴,德国公使博邺答云:“接本国政府训令,非得贵政府将下列两项交涉办理完竣,恐难遵付此款,(一)交还汉堡码头地皮,(二)允交汉口德文学校。盖此项俘虏费早已储在北京,如贵部即将上列两项办理,敝处当刻日交款”。直到1924年6月4日,中德换文前夕,德国才交付最后一批俘虏收容费25万元支票。

五 1922~1923年战事赔偿谈判与德发债票问题..

五1922~1923年战事赔偿谈判与德发债票问题

《中德协约》中,德国允诺照已受清理之在华德侨财产所得各款之半,及未受清理各产业价值总数之半,以现金400万元及德发津浦、湖广铁路债票抵赔,作为战事赔偿之一部分,但确切赔偿总额及方式尚有待商议。1921年5月,外交部即咨请财政部准备对德索赔事宜,称:“查我国与德国商订暂行通商条件,业已将次就绪,而该国对于我国战时所受损失,应付赔款,尚待磋议,自应从速造具清册,捡齐各项证据,庶便于适当时机提出索赔”。财政部自9月1日起开会讨论此事。到1922年梁士诒内阁时定案,如前文所述,各省及机关册报共12200余万元,加上参战军费10050余万元,共22300余万元。但按《凡尔赛和约》,军费无可索偿,各省册报又多间接损失,德国认为不合理;加以双方都有更重要的问题要处理,此案遂暂时搁置。直到1922年华盛顿会议结束,山东问题解决,北京政府才又注意此案。德国则受制于赔偿委员会,一旦赎回在华德产、债券,即会被征收;1922~1923年间更因赔款问题与协约国起争执,导致1923年初法、比进兵鲁尔区,加以国内经济问题严重,根本无暇东顾;直到1924年局势稍稳之后,双方才达成协议。

至于用来抵偿的德发各种中国债票,问题十分复杂。中国原欠德国债务,除政府间的庚子赔款因战争取消,其余如1896年英德借款、1898年英德续借款、1908年津浦铁路、1910年续津浦铁路、1911年湖广铁路、1913年善后大借款等德发部分债票,属民间债务性质,虽不致因战事而取消,但自1917年8月14日宣战后,北京政府即停付各德发债票本息。

其中津浦、湖广铁路债票部分,原拨交德华银行备付本息之款,宣战后即行停拨,亦未将应拨之款另行存储。1919年6月11日,外交部通告各国驻北京公使,非敌国人民持有津浦、湖广铁路债票者,仍由汇丰银行代付;德国发行部分,作为抵偿中国对德宣战之损失,我政府无付给本息义务。遭到各国公使抗议后,交通部稍做让步,改称:“如有在中德绝交以前,确为协约国及中立国人民所持有,实因战事阻碍,未领利息者,但有确实证明担保办法,我政府或可认为有效。”至于英德、续英德、善后借款德发债票部分应付之款,中国政府虽宣布冻结,而由关税、盐税等担保的还本付息款项,仍按期由海关及盐务稽核所,折合金镑之数拨存伦敦外国银行。1919年12月15日,外交部命顾维钧在巴黎和会中声明:6月底以前未向各银行取款者,“一律认为敌人所有,作为留抵我国参战损失之用,不能作为交易债券”,

但是并未正式知照北京外交团,引起种种纠纷;顾维钧认为此事“关系国家信用”,请财政部明确指示办法。

五 1922~1923年战事赔偿谈判与德发债票问题..

1920年4月27日,北京政府通知伦敦汇丰银行总办阿迪司(CharlesAddis),德发债票本息,不仅原来津浦、湖广两路借款债票已拟停付;现连英德、续英德、善后三次德发债券,中签还本之债票及到期息票一律限制付款。驻英公使施肇基建议仿英国,凡将息票或债票请求付款者,均须出具切结声明,并非为敌人或德人之所有权,以维持中国在伦敦债券市场之信用。施请财政、交通两部“迅定办法勿误时机为要;倘我国无一定之办法,则伦敦证券交易所势或趋于极端,而将中国之债券交易由正式证券交易表内一笔勾消”,将对汇丰银行造成困扰。北京政府遂决定英德、善后借款德发部分债票,仿津浦、湖广铁路债票限制办法,非敌国人持有者,确非在中德宣战期内购诸敌人方面,及与敌人无利益关系者,得由原持票人出具声明书,呈交中国驻英使馆核准付款。各国迭有请放松者,外交部答以:“德发债票限制办法,在对德索偿案未解决以前,实未便有所通融。”而驻英使馆聘律师查核证据,索价甚昂,成为北京政府一大负担。

中德战事赔偿谈判北京政府方面由财政部主导,交通部为辅,外交部居于从旁协助地位。财政部委托法籍顾问宝道及秘书程锡庚与德使馆接洽。1922年11月3日,宝道向财政部提出交涉意见,建议中国政府首先须将德侨财产被清理与没收各款之价值编辑统计,然后与德国使馆磋商,俟有成议,以此数之半订出德国预缴战事赔偿之一部分,再议以铁路债票支付之法;认为取得铁路债票后,汇兑率及交付中国之作价易起争执,应特别注意;并建议取得现金之法,中国政府与德国政府须先协定,将应付中国之款,全数由海关及盐务稽核所存在外国银行,备付1896、1898、1913年德发部分各借款,作为德国人所执之债票还本付息之用之存款项下扣除。如此则中国可得1917年8月以来,两次英德借款与善后借款到期息票之数的现金。宝道又称:“如德华银行问题同时发生,德人愿意让步,亟欲将德华银行复业以为交换条件,则中国政府所得利益或可更多”。当时协约国赔偿委员会千方百计要从德国手中挖取现金,而不可得,宝道建议之法,实为“奇策”:德国不需付现金,而中国取得善后等借款息票后,再宣布恢复还本付息,即可自英、法、俄、日银行,领取四五年来关、盐款按时支付之还本付息储备金。此条陈建议之办法成为后来北京政府解决此案之原则。但因中德双方对德国应赔偿总额,及中国政府欠德侨债务数额之认定,差距颇大,谈判陷入胶着。

1923年初,北京政府财政日益困难,急于从外交着手,取得德国赔款纾困。2月,审计院有人提议:中国要求德国赔款颇巨,德国所承认者甚少,因相差甚巨,当局者不肯负责交涉,致令久悬不决,坐视应得之款,呆存外国银行,不能提用;因此建议:“我国对德本无甚大恶感,为表示国际上之道义计,应速与德国善意交涉,将要求赔款数目,与以相当之让步。赔款数目早日决定,则此现存外国银行之一百余万镑,可实时提回应用。”

五 1922~1923年战事赔偿谈判与德发债票问题..

6月5日,宝道、程锡庚与卜尔熙等在德馆磋商中德赔款问题。卜尔熙表示德国政府不能以现金交付赔款,只愿以收自民间之中国债票缴出以代之,拟付债票约700万镑(约国币6000多万元);到期息票则只愿交还一半。中国须偿还欠德债务(约国币4000万元);民间要求赔款不在内。宝道以此数与中国求偿之数22300余万元相去太远,若予允诺,势非大为让步不可;唯中国政府以为中德赔款问题,亟宜从速解决,俾两国间友谊上及商业上种种障碍可以去除,于是提出五项修正与保留:要求德国政府完全收回德人持有之中国债票;善后借款到期息票全数无条件交还中国政府;中国欠德债务由德国归还之债票息票中抵还,中国政府不另付款;德华银行复业后仍委托办理各项债票还本付息事宜;中国则取消冻结令承认各项债票有效。财政部接到报告后,7月4日指示:中国要求赔偿总数22300余万,德国只认11000余万元,相差尚巨。但德国允诺民间债务自行清理,而参战军费本来就很难要求;因此为解决悬案起见,应准照德使馆所开各节,大致予以承认。但要宝、程二人向德馆就修正与保留之五事交涉,主要是“善后借款德发债票到期息票一百余万镑,应全数交与中国,作为赔偿,不能仅交半数。”

7、8月间,宝道、程锡庚依财政部指示与德使馆先后交涉七次,洽商结果,修正保留各项多得德方同意,并进一步提出一原则:所有因中国战事行为而发生之德人要求,应一律在交还德国之债票项下清结;而清理德侨私人财产所得之款,亦应由债票项下偿还。讨论再三,德方终于同意此原则,使中国财务负担大为减轻。再于具体讨论交还债票数目及处理方式时,以对中国有利方式解决,共增收约679万元。依协商结果,中国可得债票、到期息票等共约9500万元,由交还债票而清还之债务约4300万元,加上已收之400万元现金,合计14200万元。中国只需交还德华银行产业,偿清欠德债务约2600万元。收支相抵,中国净得11600万元。德国所得为收回280万镑给中国政府之德籍债权人,并能恢复德华银行。宝道等强调:德使馆代表屡谓所拟办法,为德使馆最后之让步;如中国另提较苛之条件,必不能承认。若谈判破裂,交国际仲裁,中国要求之战事赔偿至多可得4000万元;因此他建议:“不可使德人决裂,并宜乘列强未知交涉内容时,予德人以同意换文草稿”,并拟妥一“暂拟换文草稿”备用。

8月5日,此报告书及换文草稿呈送署理财政总长王克敏,王氏训示通知德国使馆,谓:“中国政府所拟对德要求赔偿战时所受之损失,以及中德间各项债务问题,愿与德国政府按照该报告书内所附之换文草稿书中所载各节实行解决。”德国使馆立即向柏林请示是否同意。

五 1922~1923年战事赔偿谈判与德发债票问题..

然而,柏林迟迟未做回复,主要是对德发债票停付本息发生争议。财政部、交通部为确定德发债票之数目,以便清理中德债务,拟定审查非敌国人民持有之债票,以两个月为限,自7月12日登报之日起,至9月11日止,逾限后始行声明者,中国政府概不承认。外交部于8月2日通知各国驻北京使馆,各国多抗议期限过短,并表示不愿舍弃权利。英国外交部极关心此事,认为会影响英籍债票持有人之利益;英国驻华公使麻克类(RonaldMacleay)照会中国外交部,表示英国不放弃权利,不受中国宣布期限之限制。..9月5日,北京外交部照复:为与德国达成财务协议,有设定期限之必要,请英国政府谅解,勿再要求保留权利。到期之后,北京政府于10月宣布各项德发债票,在协约国及中立国人手中必须偿还者,共251 5万镑;在德国人手中者约860万余镑,约合国币10320万元。国务会议议决:未经送审之德发债票,均暂行停付本息。当时《东方杂志》报道:“当局目的,在提用存在伦敦银行应付此项债票之基金及利息,以为军政费之用”。

德国政府原来就对北京政府发还德产情形,以及长期冻结德发中国债票不满,对北京政府这个决定更是不能接受,认为此举等于实质宣称德发债票无效。10月30日,卜尔熙与外交部秘书会晤时即称:贵国国务会议议决取消对德债票之信,传至德国,日昨方接政府电令,将所有赔偿各问题停止进行,以待中国政府收回成命。他强调德国债票停止付息还本系战时非常之举,不可因战争而取消债务;中国以为此举可坐获现款千万,但此款既不可得,恐尚将因谈判中止失去巨万。卜最后强硬表示:“债票可以贸然取销,不问对方之意愿如何,则德国在在可危……此问题较之特产问题尤为重要,在此问题未解决前,不便再向柏林提议收容费之交付。”次日,德国以公使博邺名义正式照会外交部提出抗议,称:“阁议对于政府所欠之债款为一方面之声明,宣布无效,本国政府绝难承认。”

外交部接获德国抗议后,请国务院及财政部审慎考虑。待接获财政部回复后,1924年1月4日,照复德使解释云:德发债票截止审查后,阁议议决所有德发债票均暂行停付本息,并非宣布无效;此时中国要求参战损失赔偿,既尚未议决,前项逾限未经送核之债票,自应继续前定限制办法,暂行停付本息。德国公使所指各节,似不无误会。

六 1924年《解决中德战事赔偿及债务办法》等..

六1924年《解决中德战事赔偿及债务办法》等三换文

1923年6月黎元洪下野,10月曹锟被国会选为大总统,曹氏就职后提名孙宝琦组阁,次年1月孙氏就职,王克敏继任财政总长。1924年初,北京政府财政窘迫,因参战暂时停付之庚子赔款进入还本付息之高峰,曹锟、吴佩孚也需要巨款以支应军事费用;王克敏亟思以解决德国债票与金法郎两悬案,取得收入渡过难关。德国方面则于1924年春经济复苏,内外危机解除,有余力可注意亚洲问题,中德谈判遂得以突破僵局加速进行。

1924年1月5日,外交部电令驻柏林代办胡世泽,与德外、财两部长接洽,说明此事已迁延日久,若不迅予解决,于中德商务及国际信用,均甚不便,究竟德政府意见如何,望询明电复,以便核办。14日,胡世泽函复:“往晤德外部,据称……本部亦深望此事早日解决,既经贵公使催促,当即日再电驻京德使,催其迅速办理。”不久德国政府训令驻北京使馆:对于1923年8月双方草拟之办法未能一一承认,要求修正。1月25日,宝道、程锡庚奉命再赴德使馆,询问德国政府所提出之修正案究竟如何措词。德国使馆称尚未收到柏林之修正案,不能具体谈判。宝、程要求再催询德政府,26日报告财政部,称:在德国使馆未将各项详细情形调查清楚以前,此项赔款问题无从进行。

2月,德政府提出具体办法,财政部认为大致尚属可行,略做修正,交德国使馆电请柏林同意,并于27日函外交部,请指示驻德使馆:向德国外交部说明我国修正案较之去年8月间草拟办法已经让步,应请德政府从长计议,俾历年悬案得以速行解决。29日,外交部指示胡世泽照办。3月4日,胡世泽报告:德东方股长表示本国政府亦愿早日解决此案,现已通知有关系各部于下星期内会议,决议后即行径电本国驻使转达贵国政府。15日,外交部密函告知财政部。

德国政府内部多次会议后,提出最后解决办法,财政部认为“尚属可行”,唯德方要求付给德华银行现款450万元赔偿损失一节,财政部不同意,只肯稍作让步,交100万元债券。经协商后,得德国使馆与银行驻沪经理谅解,并各电柏林请示。4月18日,外交部指示胡世泽:

事关紧要,望执事亲访德外部,说明此系我国最后之让步办法,不愿再行开议。中德邦交素睦,德政府对于我国委曲成全之办法,谅能善意容纳;否则中德问题将长此不能解决,而德华银行亦永远不能复业,中国政府势不能代德政府任其咎也。

六 1924年《解决中德战事赔偿及债务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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