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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德国对中国战事赔偿问题.2

作者:唐启华 当前章节:10841 字 更新时间:2026-6-18 02:00

王克敏秘密办理此交涉,又急于结案,引起外界议论,传言纷纷,怀疑对德让步过巨;加以王氏欲同时解决金法郎案,国会议员反对声浪很高。众议院议员叶夏声首先提出质问,3月初,众议员林树椿等二十多人又联名提质问书,质疑王克敏派宝道、程锡庚与德使馆秘密协商,允减半数赔偿。4月初,众议院议员彭汉遗亦拟到外交部调查案卷。北京政府皆未明确答复。4月下旬,又有议员梁昌浩等提质问书,以政府欲以德国赔款与德发债票两相抵消,只为尽速提领存于伦敦外国银行之债票息金,让步太多,损失太巨;认为此案损失远在金佛郎案以上,提出种种疑点,要求迅予答复。

王克敏不为反对声浪所动,执意进行到底,加紧与德国秘密协商,双方争执焦点在于中国应交付德华银行金额之多少。4月30日,驻德使馆电告:德政府意在得款200万元交给银行,较之财政部前次让步之214287.5英镑(合国币180余万元),约差10余万元,请中国不必固执,俾德国政府得以从容解决。5月2日,财政部电令胡世泽:我国前电办法,本已极端让步,不能再予通融;唯不欲以十余万之数,使德国政府为难,愿再让步到以德发债票194万余元交于德华银行;但声明该项办法,必须德国政府对于其他各点完全同意,方能实行。财部要胡氏再访德外部,说明此中经过;最后强调:“我国对于此案十分迁就,无非为推广商务及巩固邦交起见,德政府有代表德国人民之权,不能借口于银行与德商再事迁延也。”6日,胡世泽复电:遵电向德政府声明,唯云尚有困难问题,希望于四星期内可得结果。最后,德国接受此办法,5月22日终于定议,双方商谈最后细节。6月1日,外交总长顾维钧与德国公使博邺等完成协议之细节。报载:是日全体阁员与德人将前此双方议就之条件,互相研究其当否,并经长时间之讨论,众人认大致无差,遂加最后之决定。2日,胡世泽电外交部,称:德外部极盼中德赔偿事早日签字。

北京内阁对此案之解决方式与程序有不同意见,争执不休。财政总长王克敏得大总统曹锟支持,欲同时解决金法郎案与德发债票案,并主张不必交议,更不必报告国会。总理孙宝琦坚持不肯办金法郎案,主张德国赔偿案一定要经国会通过,绝不秘密办理,并多次以辞职相要挟,与府派阁员相持不下。王克敏也作态要辞职。最后由农商总长颜惠庆(孙之妹婿)缓颊,与外交总长顾维钧、教育总长张国淦同做调人,阁员频频集会。

最后于6月3日下午在孙宅会议,两派妥协,决定缓办金法郎案,先解决德债案。程序上以阁议名义通过解决德赔款及债务办法后,呈报大总统,得批准照办后,由孙出席国会报告,但不先交议,即行签字;并由全体阁员签名于议事录上,表示共同负责,同时分头疏通议员。报载府方愿作让步,因协约国方面已风闻此事,意欲介入,德方告以时机紧迫,必须迅速结案;加以洛阳吴佩孚屡催军费,不能不从速解决。孙宝琦作出让步,同意此案由大总统指令办理,对国会只先作报告,径行批准后再交议。如此,政府经费至少能维持3个月,渡过秋节难关。

六 1924年《解决中德战事赔偿及债务办法》等..

依此程序,3日,财政、交通两部将《关于解决中德战事赔偿及债务办法》,连同驻京德使馆拟定之互换照会文稿,提交国务会议讨论。议案中称:本案解决,中国净得赔款约8346万余元,此数较财部表册中,除去参战军费、据约无可索偿及中德民间债务自行清理外,业已有过无不及;德国所得之利益,仅德华银行复业,与代理债票(湖广除外)还本付息事务两项;德发债票之恢复本息,系我国遵照合同与契约法,对于各国持票人原有之义务,既非增加负担,更非德国人所独得者也。阁议通过后,4日,财政、交通部汇呈大总统;同日,大总统批准,交外交部查照办理。5日,孙宝琦率阁员到国会报告此案,声称依法政府可签字后再交议院,遭到两院议员质疑程序违背宪法第85、110条,议院秩序大乱。经政府多方疏通议员,许事成后补发两月欠费,反对声浪因而大减。同时,德使馆于4日送交末批俘虏收容费25万元支票,排除了交涉之最后障碍。

6日,外交总长顾维钧与德国公使博邺互换照会,即通称之《解决德华银行事务换文》,中国政府保证交还银行账册及北京、汉口不动产,并以价值195万元之德国交还铁路债券补偿该行各处业经清理之不动产,让德华银行得以复业。此外,中国政府拟将德华恢复至战前地位,连同其各种借款合同内发行银行之职务,并执行各种手续(湖广铁路借款合同内各项职务除外)。中国将尽快使德发各债券再生效以表示诚意。此举解除了德国在中国主要私产之索赔,使德华银行复业,并恢复战前地位,唯湖广铁路债票改由中国银行团经理。

7日,顾氏与德使再互换两照会,即通称之《解决中德战事赔偿及债务问题换文》,规定:为履行《中德协约》附件公函第二节,中国政府全数放还扣留之德侨私产;德国付中国津浦、湖广铁路债票作为赔款之一部分;并交善后借款到期之息票916万余元与中国政府。德国政府担任解决德国私人对中国政府所有之索偿,作为支付中国战争赔偿之其余部分。中国则宣布铁路借款及善后借款恢复还本付息。此安排作为双方所有索偿之最后解决。此照会之附件,即通称之《结束放还中国扣留之德侨私人财产换文》,明定放还德侨在汉口私产不动产五处,言明:“在上列各项财产放还后,所有关于不动产各种问题,认为结束”。德国曾要求暂勿公布此件,称:“以奉本国外务部电令,关于归还汉河地基汉口学校各轮船公司地基之照会,请中国政府勿庸宣布”。外交部答以:“查此事前经贵公使迭次派员到部声述贵国政府对于赔偿委员会应付为难情形,提议暂缓宣布,本部自所深悉。此项互换文件,中国政府以国内舆论甚为注意,深欲早日全体公布,如留出一件不予宣布,或致引起误会。但既准贵公使照会声请,只可暂不发表以副雅意,盼贵公使一俟贵国方面无守秘密必要时,即行见告,以便补行发表”。同日,外交、财政、交通三部会呈大总统,请颁布命令,将津浦、湖广铁路、善后大借款及英德借款之德发债票恢复付息还本。同时,外交部命驻英代办朱兆莘致伦敦汇丰银行公函:将德发中国政府债票自7月4日恢复还本付息。

六 1924年《解决中德战事赔偿及债务办法》等..

此三换文解决了1917年参战以来中德间复杂的财产纠纷,以及1921年《中德协约》遗留下来的财务问题。到底中国得多少战事赔偿?依据《解决中德战事赔偿及债务问题换文》,双方同意中国陆续交还之德产共值6900~7000万元之间,德国赔偿放还财产价值之半,即约3450万~3500万元;分别付以:

(1)1921年已付现金4000000元

(2)1908年津浦铁路借款债票8016792元

1910年津浦续铁路借款债票5279967元

1911年湖广铁路借款债票1703308.9元

以上中签债票及到期息票至

1924年6月15日15839909.45元

合计34839977.35元

(3)德国交与中国善后大借款到期息票作为取消中止履行令之代价1087768镑×8.421=9160094.3元

总计44000071.65元

另外,中国政府所欠清理德侨财产款项及德商各种债务,悉数由德国政府代为清还;这笔债务中方估计约4000万元,是则赔偿总额约8400万元。

此三换文补全了《中德协约》,虽尚待谈判正式商约,中德间自1917年宣战以来的各种问题已基本解决,两国关系恢复正常。中、德政府对此种财政安排都感满意。北京政府密电各省军民长官,称:原来要求战事赔款总额约22300万元,其中军事费约10500万元,已与协约国一致抛弃,实为约11700万元。但各机关开列之损失,有属私人债务应自理者,有系间接损失难以认证者,可议者仅4000万~5000万,又多证据不完全。自1922年11月起,争论一年七个月,开会三四十次,往来电文亦数十道,始行定议;认为得此结果似尚圆满,寻求支持。

各省疆吏多表认可,如山东省长熊炳琦复电云:“外交既多困难,财政又复极窘,赔款问题若不迅即解决,恐将来又生波折;既已换文,似应即签定协约;至国会疑问,亦系必经之争执。但求国家无损,不必多所顾虑也。”

六 1924年《解决中德战事赔偿及债务办法》等..

北京政府除收回债票、息票可减轻财政负担外,还可以善后借款到期息票取得现金以解决财政困难。此办法对中国相当有利,只要承认一部分债券,就可有大笔收入;中国所得远超出谈判中对德减低偿还总额之让步。

德国政府对换文之安排也满意,德方在谈判中利用北京政府亟欲取得现金之心理,成功减低赔偿总额;名义上虽要付出约3500万元,实际上除1921~1922年支付的400万元现金外,都以收自民间之部分中国债票、息票支付。这些债票、息票原来遭到冻结形同废纸,中国宣布恢复还本付息后,市场价格必然上扬,德国政府手中保留之部分债票、息票,也将随之价格飙涨。德侨收回在华私人财产,并由德政府补偿债权损失;加以德华银行重回中国市场,使战时财务损失减到最低。德国虽要付一些赔偿,但国会着眼于重返中国市场之重大经济利益,很快批准此换文。

七 中德换文之余波(1)

七中德换文之余波

中德迅速秘密议定《战事赔偿与债务解决办法》,并强渡关山,完成外交程序,但是余波汹涌,仍有不少后遗症待解决。双方约定暂时保密,直到7月12日外交、财政、交通三部才正式公布内容。对此案解决方式之阻力主要来自协约国及赔偿委员会之抗议,外国银行拖延付款,国会反对意见及各方争夺赔款支配。

1协约国及赔偿委员会之抗议

德国政府以向人民取得之债票交付中国政府,中国再以其中一部分偿还对德人债务,此做法涉及赔款委员会之权限。部分协约国,尤其是法国及比利时,在欧战中损失惨重,自认为有取得德国赔偿之优先权,多年来向德国索债屡遭抵制,而“参战不力”之中国却得此巨额意外之财,对中德换文自然十分不满;加以反对德华银行复业并恢复在华地位,多次向北京政府提出抗议。幸英国持不干涉态度,减缓了北京政府所受之压力。

7月2日,驻北京法国公使傅乐猷(M.A.J.deFleuriau)访外长顾维钧,口头抗议德发债票协定事,称:

凡尔赛条约定有明文,嗣后协约国赔偿委员会曾援引中德协定与法政府商定,谓德政府将来与中国解决财产问题只能以抵债赔款为限。此次新协定以中国债票偿付驻华德人,实属反背上项商定之办法,法政府已向柏林提出抗议……法国抗议在于德政府不应将中国债票先付给与德人,以偿其债务。

随后法国公使于3、4日两次照会外交部,正式提出抗议,对中德换文内所有违背德国承认赔偿委员会之义务及各种影响,表示抗议与保留权利。10日,北京政府国务会议讨论此事。16日,顾维钧照复法使,表示中国政府绝难承受法国之抗议;并于驳复第二次照会中郑重声明:“中政府对于中德协定之实施,绝不受德国对协约国约定担任的任何义务之影响。”9日,法使第三次照会,抗阻德华银行复业,谓:中国政府于1920年6月17日曾将德华银行在东交民巷房产作为抵押,向中法实业银行借款20万元,“兹德华银行在中法实业管理公司尚未收受该款以前,不可用其被中国政府所抵押之房屋。”后由财部交涉数次,安排由汇理银行经手之盐余,自9月起每月拨还中法实业银行3万元,到拨清为止,法国才不再留难。

法国又称德华银行复业违背北京政府1919年之承诺。外交部则辩称原来之承诺,因后来中国拒签《凡尔赛和约》,单独与德议约,状况改变而失效。法国对此说辞不满,认为此举牵涉善后借款协定各国政府及银行团利益,邀请英国共同向北京抗议。英国外交部咨询伦敦财金界领袖阿迪司意见,阿迪司认为德华复业英国损失有限,而将其重新纳入列强对华财政合作之利益更大,因此英国不应反对,英国外交部遂决定不加入法国抗议。法国则一再催促英国,而英国驻华公使麻克类支持法国立场,并建议英国应向北京政府追索旧债。英国外交部终于在8月21日稍作让步,指示麻克类可加入法国抗议中国政府违背1919年之承诺。

七 中德换文之余波(2)

9月4日,法、日、英驻北京公使联名照会外交部,抗议中国未经银行团及相关各国同意径自与德国协议德华复业。

此外,比利时也曾邀请英国与法、比共同向柏林抗议中德换文侵及赔偿委员会权限,英国认为此事应交由赔偿委员会处理,三国政府不宜介入。赔偿委员会对中德达成财政协定虽不高兴,认为德国政府未尽事先充分告知之义务,但基本上认定中德换文只是1921年《中德协约》之完成,并不违背委员会1921年9月2日决议之精神,没有理由反对,只下令德国禁卖复活后之中国债票。德国则向委员会保证遵守决议,并将交还中国后剩余的价值300万英镑之中国政府债票,交给赔偿委员会,才大致消弭了协约国的不满。

另外,各国以北京政府将有大笔收入,纷纷要求清偿旧欠。如美国使馆要求:鉴于中国政府有进账,奉本国政府训令,中国各机关现欠各项美国人之款项,共计美金3000万元有余,希望能将前项所获之款,拨出公允之一部分,以偿未付之美国债项。8月6日,财政部咨复:“此次中德协定我国政府所获赔偿之数,多为债票息票,其可得之现款,为数本属无多,美使所请各节,本部实有为难。”8月21日,英使麻克类亦以中德协定成立,有大宗款项自汇丰银行放回,要求中国政府偿还5项旧欠。财政部只能拖延,不久直奉战起,此事不了了之。

2外国银行拖延付款

德国交还各种债票息票,数量庞大,6月8日,外交、财政、交通部电令驻英代办朱兆莘:将德国交到之债票息票点收后,送交伦敦中部银行(MidlandBank)保管。驻英使馆收到德国使馆付给85箱债票息票,连日清点,于21日点收完竣,“即日将本馆所备收据暨致汇丰银行函,面交德国大使,一面嘱中部银行将该项债息票妥为保管。”7月1日,朱兆莘电告外交部:中部银行定于下星期一将所收德发铁路债票息票注销,检同原单及废票装箱运京。

5日,财政部指示暂缓注销债票。这些债票后来似并未注销,一直存于伦敦中部银行,直到国民政府时期,才陆续转存国内银行。见藏于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之《驻英使馆档》第57册“德发津浦铁路债票”。同时,驻英使馆于7月1日《伦敦泰晤士报》(LondonTimes)刊登广告,宣布德发中国各债票自4日起恢复还本付息。

七 中德换文之余波(3)

然而北京政府以收到的德发善后借款到期息票,向伦敦各国银行兑现时,却遭到种种阻碍。汇丰银行表示愿意付款,但因储备金不够等技术问题,只能分批慢慢付。而法、俄、日三国银行团则借故拖延不付,尤其是法国阻挠最力。法国政府在多次向中国抗议同时,就下令汇理银行禁付善后借款息金,使财政困窘的北京政府心急如焚,极力与三国交涉。7月5日,道胜银行致函外交部,表示已接盐务稽核所款项30万镑,以付善后德票部分之息票;但借口《中俄协定》于5月31日签字,银行地位不稳,提出中国政府担保该行在华私人事业地位,并继续办理经手之各项借款还本付息,及保管关盐两税,中东铁路合组委员会等要求。16日,外交部复函称:自对德宣战后,分存于道胜等行之德款,本专备该项债票还本付息之用;今德发债票之还本付息业经恢复,该行自应照办以尽代理人之责;其他无关之事不应牵入,如再延迟,中国政府不得不按照法律手续办理。几经交涉,8月2日,朱兆莘电告:中部银行已收到道胜善后息款18万镑。

法国、日本方面,北京政府努力疏通。8月初,财政部以汇理银行不付德票息款,曾有起诉之说,但尚未实行;后与法国代办及汇理洽商,渐趋融洽,遂电致伦敦律师,停止进行诉讼。法国政府对诉讼之说颇不谅解,外、财两部除向法代办解释外,27日会衔密电驻法公使陈箓,指示:“希速向法外部详细解释,请其即饬汇理照付为要。”直到9月初,法、日银行才同意交付善后借款息款约60万英镑,拖延将近两个月。

3国会反对意见

北京政府为辟财源以纾财政困境,迅速秘密解决德案,不交国会批准径行换文,又迟迟不肯公布内容,引起国会及各界种种揣测,传言纷纷。主要攻击点为:(1)此案解决方式太便宜德国,中国损失过大,怀疑有暗盘交易;(2)此案未经国会讨论通过,不合法定程序;(3)得款徒供军阀内争之用。北京政府一面争取各省疆吏之支持,强调程序合法,并称“在事实上亦难交议,盖以防欧洲赔偿委员会之干涉也。现在各协约国正在注意,虑有阻碍,在债票未交以前,仍宜慎密,暂勿宣布为要”。一面大力疏通议员,以发给两院每人800元岁费为条件,但国会议员仍有反对者,力主非经国会审查议决不生效力。也有议员为政府疏通,极力护航,纷争时起。

6月9日,参议院开议,讨论“为德发债票与德国赔款事咨请政府依法提交国会议定决议案”,议论纷涾,未决而散。议员张我华提数万字之议案,指出许多疑点,要求政府解释。面对国会及各界质疑声浪,政府方面之说辞,谓外交形势紧迫,不得不迅速处置,中央财源已穷,此项收入,拟专做国会、教育、军费,将来用途公开;先批准后交议,不背宪法。

13日,众议院为是否变更议程先议德债案,引起政府党与反政府党斗殴,无结果而散。其后质疑者不断,种种黑幕传言甚多。如直隶省议会质疑政府,称:

侧闻德发债票案政府已秘密签字,国库损失在两万万以上,实属骇人听闻;虽道路传言,遽难征信,第政府办理此案,其交涉结果既未提交国会,又不宣示国人,真相莫明,殊足滋人疑窦。查财政公开为立宪国家之原则,若政府秘密结约,不惜辱国丧权,其将何辞以对全国。万望速将此案提交国会审议,并将交涉始末情形据实宣布,以明真相,俾释群疑。

七 中德换文之余波(4)

28日,参院临时秘书长张我华访外交总长顾维钧,问德债政府是否交议。顾氏答以:“当然交议,惟对内对外则尚有困难问题,对内为总理因病尚未到院,对外则尚有谋破坏者,若经尽情揭布,恐破坏者即从而破坏,政府秘此非对内,实为对外有不得已之苦衷。”7月2日,参议院通过议员张我华“政府当局交涉德国赔款及德发债票,丧失权利损害国库急图补救决议案”。10日,《晨报》有“德发债票果有大黑幕耶——损失固属可惊,疑案尤在德华借款”之报道。北京政府在各方压力下,直到7月12日才公布全案内容;但公布后各方仍是不断提出质疑。

各界之质疑引发政潮,内阁中孙、王本就不合,此案办成后孙宝琦即持消极态度,多次不出席阁议。7月1日,孙氏再提辞呈,内阁随之总辞。2日,曹锟批准孙氏辞职,阁员留任,由外交总长顾维钧代理总理。5日,曹锟咨请国会,提名颜惠庆组阁,至9月12日众议院投票通过提名,16日,颜氏就国务总理职,两日后二次直奉战争爆发。

对德国战事赔偿最肯定的是研究系,《时事新报》社评云:“到了今日可算参战的利益已见于数字了。”中共则批判严厉,陈独秀云:“对德战争中,中国人民尤其是赴法的华工,受了不少损失,所得赔款名为二万万元以上的巨额,东折西扣,一无所有,实际上只收回伦敦存款九百万元,供军阀挥霍,北京军阀官僚们营私误国的黑幕重重,即此德国赔款一端,已令国民不能容忍。”

4各方争夺赔款

曹锟及王克敏亟欲办成德案,以为得900余万元现款,可渡过秋节难关;王克敏原定用途为统一费600万,余为三个月政费。结果事与愿违,报载:“德发债票,成而未成,而索款者,已十百倍余能得之款。”“放还之款,尚未交到,而各方索饷者,已相继而起,国会政府,分配为难。”“德债未成以前,以为德债一旦成,可以满足各方之欲望,而不料德债成后,非但无以满各方之欲望,且将以一身为怨府。”

各省疆吏以中央得意外之财,纷纷索饷。《申报》1924年6月27日(第4版)报道:“计洛吴二百万,苏齐、鄂萧、赣蔡各一百万,杜锡圭一百四十万,温树德一百六十万,京冯六十万,直王二十万,统计已近九百万,府方尚不在内。”各省也纷纷要索战争损失,如青岛总商会即函请将德付现款及德发债票准予赔偿青岛商民所受日德直接战事之损失。湖南省长赵恒惕亦要求索偿,并派员到京接洽。到7月初,财政部计算各疆吏师旅及京外机关,“共请德款总数为五千二百余万,但实得现款为九百三十余万,除汇水及律师费与汇丰小借款扣项,不过九百万”。“前经财政部拨付两院岁费两月,总数约七十余万元,剩余之款,不过八百二十余万元。”王克敏无法应付,向曹锟请示支配办法。“据曹锟意见,以为各省军费不应另外领取,应按照协饷单拨付;惟援粤军费,可特别通融。并以各师旅协饷应拨之款,分三个月拨还……计除各师旅协饷外,尚可支配中央各项政费约三个月。”终于在7月11日阁议议定:“德债收回之款,以一半拨充军费,一半为四个月政费。”

然而,8月底江浙齐卢之战爆发,继而引发9月18日第二次直奉之役,所有德票得款,都消耗于内战之中。英国公使密报:“苏、浙即将开火,直、奉间也紧张,吴佩孚亟需战费,财政总长与汇丰买办商量,以出售在伦敦之德发债票,筹一百万英镑之战费。”是则,不但善后息票兑换之现款悉数投入战火,甚至还打算将收回之德发债票再行出售,筹募战费。

八 结语(1)

八结语

本节研究参战后中德间复杂的财政纠葛,及延伸出来的战事赔偿与债务问题。1917年中国对德绝交、宣战,随即颁布一连串法令,实行没收德国政府在华公产、收管清理在华德侨财产、勒令德华银行停业、冻结德国发行各项中国债票之还本付息、收容德国军人为俘虏、遣送德侨返国等战时措施,以铲除德国在华势力。战后中国在巴黎和会中提出种种对德战事赔偿要求,但因中国拒签对德《凡尔赛和约》,未能落实,也未加入协约国对德赔偿委员会。中德遂单独谈判,于1921年5月20日签订《中德协约》,德国为取回被收管德侨财产,以便重返中国市场,在约中对中国作出种种让步,除外交上完全平等,并同意支付中国战事赔偿。由于《中德协约》“仅具通好大纲,为后日定一平等相互各大原则之基础,故条文从简”,

留下战事赔偿及正式商约谈判两个问题,待日后之解决。正式通商条约后来一直没有谈成,

战事赔偿问题则经三年谈判,终于在1924年6月6、7日,中德互换《解决中德战事赔偿与债务办法》等三换文解决。

1924年中德换文,是1921年《中德协约》的补充,解决了中德间自宣战以来的财务问题,其根本性质在赎回德产。北京政府因手中握有大批收管的德产,自始即以清理德产为要挟,迫使德国一再让步。在谈判过程中,北京政府虽降低赔款总数,但争取到由德国政府清理中国政府欠德商之债务,极大地减少了中国之债务负担;此外还能取得部分现金收入,北京政府相当满意。德国不愿付《凡尔赛和约》之赔款,对协约国赔偿委员会消极抵制;对未签和约的中国却不顾阻力愿意支付战事赔偿,主要原因即在赎回在华德产,并使德华银行复业,早日恢复在华商务,有其正面意义。整体而论,《中德协约》不仅是近代中国第一个平等新约,而且是第一个,也是唯一的,对外以战胜国身份取得战事赔偿,在中国外交史上有其重大意义。

然而,这个得来不易的“战事赔偿”一直未受国人注意,在外交史中长期被忽略。过去台海两岸对北洋时期中德关系研究,忽略了1921~1924年战事赔偿谈判及换文。究其原因,可能与当时为规避协约国赔款委员会的干预,中德双方都刻意采低姿态,避免用战争赔款名义有关。而此案解决之时,正逢《中俄协定》、《奉俄协定》签字,国人注意力未集于此;此案又常与金法郎案相提并论,重要性常为金案所掩。加以此案以“德发债票”名义解决,引发激烈政争,取款过程一波三折,兼之得款又虚掷于军阀内战,在在都减低了时人对此案的注意与评价。后人又因对北洋外交的误解,忽略了当时中国争取国权的努力与成果。

八 结语(2)

本节研究可帮助学界重新思考中国参战问题。就中国参战之财政层面而言,中国未实质出兵,却能取得德国战事赔偿,可谓付出少而收获大。战前德国在华拥有庞大资产,德国人持有大笔中国政府债票,中国政府尚欠德国商社大笔债务。财政部认为依1924年换文安排,中国所得赔偿总数约8400万元;此外宣战期间,中国所捕获之德国船只,均作为战利品,不予发还或赔偿;收回天津、汉口德国租界;德国部分庚子赔款,不再支付。该项庚子赔款,连同船只估价、租界代价及此次所得赔款,共合约2.5亿元之多。“参战而后,未发一兵,未遣一夫,得此巨数赔偿,不可谓非意外。”当时民间多批评赔款总数太少,且秘密交涉疑点丛丛,批准程序有瑕疵;但以中国对欧战之贡献而言,所得远超过支出。较之于战时损失惨重的法、比等国,战后多方胁迫尚不能从德国多得现金;中国参战有名无实,却能得相当之收获,难怪让各国眼红,多方阻挠。由此一角度看,参战对中国在内政方面固然有不良影响,但就外交及财政而言,实有不容忽视的收获。

整体而言,中德双方对《凡尔赛和约》都不满,中国以未签和约而得以单独与德议约,并规避赔偿委员会得到战事赔偿,实为意外之收获。巴黎和会之中国外交虽因山东交涉失利,被时人称为“外交失败”,但由整个宣战到赔偿换文过程看,北京政府实际上享受了《凡尔赛和约》中对中国有利的条款,避免了不利的条款(因拒签和约不受山东条款拘束,后来得以在华盛顿会议时解决),并在与德单独交涉中,取得和约中未有的好处(德国战事赔偿,若中国签和约加入赔偿委员会,必定得不到赔偿)。由这个角度看,中国在巴黎和会之所谓“外交失败”,有其因祸得福之处。

一 中奥订约经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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