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奥同为欧战之战败国,中国因加入协约国阵营对德、奥宣战,得以废除旧约,战后以战胜国身份参与巴黎和会,提出《德奥和约中应列条件》说帖。对德因山东问题,中国拒签和约,日后以中德单独订约解决。但《中德协约》是通好条约,着重解决政治问题,对于通商条款部分,只定出原则,细节条款留诸日后。对奥《圣日耳曼和约》则顺利签署,在中国表示不愿恢复旧约后,两国以无约国基于平等立场谈判成新约。1925年10月19日,《中奥通商条约》在维也纳签订。此约为正式商约,对通商事宜规范详备,被誉为中外订约以来最平等详备者,成为日后中外商订新约之范例,唯至今学界对于此约研究甚少。此约展现了北京外交部对“平等条约”的看法,在中国修约史上有其重要性。
一中奥订约经过
奥匈帝国与清政府于同治八年(1869)七月二十五日在天津签订《中奥通商条约》45款,十年十月十五日在上海互换。该约内容与西方各国条约大体相同,是典型的“不平等条约”。
1917年8月14日,中国对德、奥宣战,废止德、奥条约。战后奥国由大帝国成为小国,新成立捷克、匈牙利等国。1919年巴黎和会,中国于3月8日对大会提出《德奥和约中应列条件》说帖,对奥条件要旨为:(1)中奥两国间之条约,因战事而废止;(2)以后新订通商修好条约,应以中奥平等交换之原则为根据,奥国舍弃最惠国之待遇;(3)奥国脱离《辛丑和约》;(4)奥国割让其在中国境内之官产;(5)赔偿中国人民之损失;(6)保留要索战事赔偿之权利;(7)缴还战俘收容及养赡之费用;(8)担任将海牙所订万国禁烟公约画押批准。
其间,意大利要求继承天津奥租界,中国婉拒之。当和会讨论对奥和约时,奥国曾提出对案,要求:(1)对奥赔款,仍应照付;(2)天津奥租界,或其他中国境内之奥国公产,由中国备价收回;(3)奥国人民在中国,仍享有最惠国待遇;(4)奥国人民在中国之动产不动产,应加保全,或予以赔偿;(5)奥国人民被遣送,奥船被没收,应否给予赔款,将来与中国直接商定。经中国代表严词驳斥,仍维持和会原提草案。
中国对德因山东问题,拒在《凡尔赛和约》上签字,对奥《圣日耳曼和约》则于1919年9月10日签字,其中113~117五款采纳中国意见。中国结束与奥国战争状态,收回奥国在华特殊权利,并得以加入国际联盟,摆脱拒签德约后孤立状态。顾维钧请尽速批准对奥和约,以便早日加入国际联盟,1920年1月24日电北京,云:“联盟会既已成立,大会之期当不远,我国未签德约,入会资格首凭奥约……宜及早提交国会批准。”外交部复电:“奥约正值两院闭会,提交批准恐尚需时日。”6月18日,终于批准奥约。7月16日,各国在巴黎法外部举行正式存储奥约批准文件礼,驻比公使魏宸组代表中国参加,中国正式成为国际联盟创始会员国之一。
一 中奥订约经过(2)
《圣日耳曼和约》第241条规定:该约实行6个月内,协约国可要求恢复与旧奥匈所订条约。外交部和约研究会主张:中奥旧约为我国片面的义务,于我国毫无利益,中奥宣战,所有中奥条约业经宣言废止,实为我国改订条约之唯一机会,当然不通告恢复旧约。于是中奥之间旧约废除,两国遂处于无约状态。中奥自1921年9月正式接触,谈判新约,到1925年10月才签约,主要因为双方都内外多事。而中国又坚持平等相互原则,导致费时四年才大功告成。
1921年5月《中德协约》签署,9月奥国主动请求订约,6日驻奥公使黄荣良电北京外交部,称:“奥外部正式派员来馆,声称中奥商约本国政府深愿早日商订,惟现在敝政府财政困难,派员赴中国实力有所未逮,切盼就地与贵公使商订,如贵政府能表同意,本国政府拟派商务司长为议约专员。”外交部指示:“中奥商约事可即在奥京就近商订,请由尊处根据平等相互主义拟具约稿送部审查核定,奥政府有无意见亦可与彼接洽。”15日,黄使往晤奥外部,表达奉命可在奥京议商约,奥外部表示:此次商约既为敝国政府暨商民所切望,则磋议条款时,但能迁就者,敝国政府无不勉力迁就;双方议定在中国使馆议约。黄使乃拟具约稿,“大体条款,本诸中德协约声明文件,参酌中奥情形,凡利益所在,尽力图之,弊害所在,尽力剔之,一俟商有端倪,即将草稿送请鉴核。”
然而奥国内外多事。25日,黄使报告:奥国外部因事繁,中奥商约尚难即日开议,建议此次商约既为彼方所提议,在我自不必过事催促,转有失势之嫌。此外,约稿虽已拟就,但恐有遗漏,请外交部提供约稿以资遵循。
1922年5月6日,外交部电黄使:“本部现拟中奥商约草案,惟未悉协商参战各国于批准圣日耳曼条约后,与订商约者共有几国?内容若何?希先撮要电部,并另觅寄印本为盼。”
黄使复电:捷克、罗马尼亚、南斯拉夫已与奥国订立商约。另有法、意、波兰三国正与奥协议商约;英、比、日本以按照《圣日耳曼和约》有优惠权,故无与奥协订商约之必要。而奥外部派员来馆,声称深盼早日订定中奥商约,面交节略9节,欲参酌《中德协约》,其中第六节要求进出口关税之最惠国待遇。黄使再催外交部速寄中奥商约草案,以便与奥国商议。
10月13日,外交部寄送商约草案22条及《答复奥国政府节略》,称:深愿以尊重主权平等相互之原则缔立商约,因此项原则为中国订立新约之精神。唯关于进出货税若依据最惠国条款办理,仍不免有涉及协定税则之嫌,殊难照允。其他最惠条款,现与各国订立新约均未允许,故亦不能独许奥国。另逐条回复,训令黄使尽速与奥国商议.12月14日,黄使电称:“约稿收到,本日与奥外交总长接洽,日内正式开议。”
一 中奥订约经过(3)
11月17日,农商部询问:奥国商约是否已在商订中,上海中华国货维持会请于订约时务达国定税则目的。24日,外交部咨复:“查吾国现与他国缔结新约,皆取平等相互主义,凡旧约积弊,如协定税则及领事裁判权、最惠国条款等项,均拟概予剔除,以维主权。此次与奥订立商约,亦仍依此宗旨接洽商订。”北京外交部议约宗旨,于此明白显示。
黄荣良送交中方约稿后,屡次催询,奥方每称事关约章,应俟各相关机关分别研究妥协,方能磋议,拖了一年。直至1923年12月11日奥国始送约稿,并请改在奥外部会议。又因负责议约之通商司司长徐纳(Schuler)赴罗马尼亚议约,耽搁时日,至1924年1月25日始开第一次会,双方逐条辩驳。2月1日,奥方来函声叙修改各条,并附节略一件,换文一通,约11日再议。黄使逐条力驳,奥方允酌量再改。9日又来函声叙,争议焦点在于领事待遇及关税。4月3日,第三次会议,仍多争执。中旬,黄使两次派员催询,该司长称现商部暨本部公法股正在讨论,容当订期协议。4月底,黄使向北京报告:议约三次已有端倪,但奥方坚持关税、领事待遇不愿照中国约稿要求,每次会议时,皆坚持甚力。赔偿问题,一再声称现奥国不过前奥匈帝国之一小部,赔偿义务只能照比例负担一部分;且欧战期间奥人在中国之财产为英、法所没收者,当同时谋求解决等语。黄使归纳云:“窥彼方意旨,对于以上各争点,明知在我因利害关系太重,不肯放松;在彼畏国会攻击,国民责难,亦不能让步。”
在另一电中,黄使总结交涉结果云:“查中奥关系极少,此间无一华商,我方似不应稍事迁就,致将来与他国立约有所借口,彼以关税不能取得中德约中优点,现益冷视,预料此约不易图成。”5月6日,外交部指示:
关税及领事待遇等款,部拟草案均为近订新约主旨,势难迁就。奥政府去年在津设领,近复在沪设领,依国际惯例,非经约定本难接待,中政府为顾全友谊起见,特别通融照允。惟未订商约,领事职务及待遇均无根据,诸多未便,即希向奥政府声明催订商约,以期设领等问题得早解决。
9日,黄使复电:遵部旨访奥外部切实谈判,据称未立约先派领事本多不便,唯奥国年来筹划生计,未遑兼顾,并非轻视中奥商业,当饬主管机关赶速办理。
5月中旬,黄使与奥司长第四次议约,初时奥方尚持异议,后来完全容纳中国意见,黄使提出其他原稿未载者,彼亦允照办。谈判似很顺利,但会后又迁延多日,奥方之约稿犹未能送交。黄使催询后,奥方表示对财产问题不能依《中德协约》以赔款作开议之代价。黄使遂建议外交部,财产及赔偿问题需要考虑:(1)奥国空虚,各国未要求赔款,多保留25年再议;(2)国联会议决定贷款并派专家整理奥国财政;(3)事涉英、法;(4)欧战以后,各国竞争实业商务,东欧各国多渴望与中国立约通商,但原奥匈帝国分出各国赔偿分担处理棘手;(5)《中德协约》以有交换条件而获得赔款等费,此次中奥商约以尊重主权为主旨,以平等相互利益为原则,正约之外并无换文。但是中奥商约若暂置财产问题于不议,不知内情者,将不免责难,请外交部指示应如何处理。
一 中奥订约经过(4)
7月22日,外交部分函司法、财政、农商各部,希就主管事项,尤其是奥外部所提修改之司法裁判、财产问题、商标问题等,签注意见。24日,又函财政部,希对财产问题迅予核覆。
8月5日,黄使函告,奥方送最后会议约稿,甚望中政府照此予以同意。黄使认为:此次磋议中奥商约,会议次数不多,争议颇为困难;其最重要之点为领事裁判权允认取消,关税税则各依国内法规定,领事待遇遵照国际公法,会审公堂案件不援德约要求,商标问题遵守我国商标法,并在商标局挂号。是大体皆与我国近年与他国立约主旨相同,似可照稿订立。
黄使又致函次长沈瑞麟,称:鄙见所及,若财产问题与商约同时磋商,不仅该问题不易解决,且商约恐亦不能订定。建议将财产问题待日后分别办理。外交部接函后,9月5日函催财、农、法三部:前函迄未准覆,复接奥外部修正约稿,此次修正约稿大致尚属妥协,且未涉及财政问题,如贵部别无意见,即拟由本部函达黄公使签订。
当时北京政局正因中德战事赔偿换文闹得满城风雨,总理孙宝琦下台,各省疆吏争夺德款。8月23日,驻洛阳之直鲁豫巡阅副使吴佩孚询问外长顾维钧中奥商约问题。外交部复函称:此次中国与奥国订约,完全系普通商约性质,并未涉及财政问题,与奥款合同无关。
9月15日,司法部复函,无何重大意见。23日,财政部复函,分别对奥约草案及黄使所提财产问题签注详细意见,表示赔偿军费可与协约国一致,俟25年再议,但对欧战期间代垫救济及保护遣送奥侨款项,及驱逐舰船款两案,仍请据理力争。24日,农商部复函,认为约稿大致妥协,唯对税则平等及商标注册等问题,请外交部再酌核办理。外交部汇整各部意见后,29日拟《中奥订约议案》,就财政部要求将英、荷及我国代垫救济遣送奥侨费用,共629622元及交还奥船厂承建驱逐舰订金英金2.6万镑,提出阁议。议案称:“拟即致电黄公使,商令奥政府即行偿付;如彼坚持前议,仍加延宕,拟与彼商订换文,令其承认赔偿之原则,及其应担之部分,至没收奥厂定价,亦一并定期付还。”10月21日,国务院函告:国务会议议决照办。
至此,中奥对于商约内容歧见已大致消除,中国对赔偿军费允许缓议,对收容遣送奥侨费用及驱逐舰定金两案,同意搁置,以换文方式由奥国原则上承认即可。11月10日,外交部电令黄荣良照阁议决议办理,“如彼允许,即呈派全权照签商约”。此时,黄使请假三个月回国省视,外交部指示:奥约已议妥,望将该约签订后再行回国。黄使随即往晤奥外部磋商,得悉奥国内阁将总辞,偿还各款须先商各继承国分担,再交内阁国会解决,预料非三个月内所能竣事,于是决定先回国,然后尽快回任,不致耽误奥约签订。外交部复:可即先行回国,至赔偿一节,如不能偿还现款,部意先行换文承认偿还原则,及声明担任将来各继承国协定后奥国应担之部分,亦可通融。25日,黄使再与奥司长晤谈。12月3日,奥外部复函,遣送费应有详细清单,驱逐舰订金应与船厂交涉。黄使随即返国。
一 中奥订约经过(5)
1925年1月,奥国驻天津总领事包尔(PaulBauer)访北京外交部,称奉奥政府命,询问中国政府对于中奥商约尚有何项条件方能签订。外交部告以若赔偿与船费两事双方商定换文,即可签约。包尔请求将换文底稿抄给一份。外交部与内政、财政两部商拟换文底稿,寄驻奥使馆转交奥外部,另命驻意公使唐在复与船厂交涉。5月,唐使报告意大利船厂以收到金额与中国所说不同,只愿照收到金额60%退还中国,唐使要求加付利息。6月30日,外交部指示:财政部表示要付利息交货,或如数退款,仍应付利息及赔偿未履约损失,以英镑计价。双方继续交涉。
3月26日,黄使离华返任,携外交部修订约稿及换文三件。4月15日,抵维也纳,即与奥外部麻达雅(Mataja)接洽,准备开议中奥商约。21日,第一次会议,对于中方修订约文,奥外部完全同意;对于遣送垫款问题,奥方认为遣返费用各国均已取消,而中国遣送之中实系奥国国籍者,为数寥寥,认偿亦无几,同意外交部所拟之换文,但对时间作限定。5月12日,开第二次会,讨论驱逐舰问题,奥方表示已付款船厂购舰,何能再负偿还之责,中国应与船厂交涉,船厂现属意大利。双方再三争辩,最后奥外部声称为促商约早日签订起见,允用中国外交部所拟第二换文解决。
27日,外交部指示:驱逐舰事,彼允用部拟第二换文,可即照办;唯关于奥侨费用,中国垫付者多在1918年10月以前,不宜再加限制,望再与奥外部磋商,以便早日签订商约。
6月2日,双方再议,奥方以奥地利于1918年10月31日正式成立,以前奥匈债务应由各国共担,故坚持加入年份限定。双方继续讨论两件换文之文字,有关遣返奥侨费用换文,奥政府承认赔偿之原则及应负担之费用。有关军舰定价换文,声明订商约于该问题毫无影响,将来由双方同意解决。到6月19日,奥方已接受中方意见,剩下条约文字细节,继续磋商。
7月15日,奥外部将德文约稿送到,驻奥使馆17日寄北京。8月2日,外交部收到约稿,24日拟妥议案,提出阁议。议案称:“现在欧洲各国愿与吾国订约通商者,已有数起,顾以吾国所持主义上之关系,率多观望。前与俄、德所订各约,亦仅属协定大纲。此次中奥商约,规定详密,如能早日订定,树之风声,于订约前途不无裨益。”9月3日,阁议通过。
奥国则于7月17日阁议通过约稿,至此双方均认可约文,外交部令黄使与奥政府接洽签订日期。9月8日,黄使复电:奥政府拟简派总理或外交总长为签约全权代表,现均在日内瓦开会,俟回奥后即可签约;并询问德文约稿是否已核准?10日,外交部复电:德文约稿尚属妥善,希即照缮。11日,外交部奉执政指令:委派黄荣良为全权代表签订中奥商约。15日,电告黄使。奥国外交部要求签约全权证书须经执政签字,届时互换校阅,请转呈速发,以便照签。外交部遂请执政在全权证书上署名盖章,24日寄往奥国。
一 中奥订约经过(6)
奥国则于7月17日阁议通过约稿,至此双方均认可约文,外交部令黄使与奥政府接洽签订日期。9月8日,黄使复电:奥政府拟简派总理或外交总长为签约全权代表,现均在日内瓦开会,俟回奥后即可签约;并询问德文约稿是否已核准?10日,外交部复电:德文约稿尚属妥善,希即照缮。11日,外交部奉执政指令:委派黄荣良为全权代表签订中奥商约。15日,电告黄使。奥国外交部要求签约全权证书须经执政签字,届时互换校阅,请转呈速发,以便照签。外交部遂请执政在全权证书上署名盖章,24日寄往奥国。
10月19日,《中奥通商条约》在维也纳签署。23日,外交部电黄使:“中奥商约为中外缔约以来最平等详备之条约,经执事商妥签订,深为嘉慰;希即将签字约本从速寄部,以便缮写约本呈请批准。”11月16日,外交部电黄使:奥约可照德约办理,俟签字约本寄到,即照缮呈请批准,嘱黄使与奥外部接洽,从速批准,以便早日互换。
1926年1月25日,临时执政段祺瑞批准奥约。27日,外交部电黄使:“奉明令,特派黄荣良为互换中奥通商条约全权代表。约本不日交寄,希先向奥政府接洽,以便早日互换。”
3月4日,奥国批准该约。27日,黄使函告:约本尚未收到。
4月30日,外交部电黄使:中奥约本交新任驻葡公使王廷璋带欧,因交通阻滞,至4月23日方起程,约本将送至驻德使馆,请黄使派员往取。6月11日,黄使电:奥约批准本已到。15日,中奥双方换约。三个月后即发生效力,7月10日《政府公报》刊出此约。
二 各方对中奥商约之评论(1)
二各方对中奥商约之评论
此约之签订在五卅与关税特别会议召开之间,其时“革命外交”兴起,舆论鼓吹“废除不平等条约”,加以中奥关系并不密切,此约之签订未受国人之注意。然此约在北洋修约史中很重要,是北伐前后订约重要的先例。
北京外交部自认为《中奥通商条约》为中外缔约以来最平等详备之条约。自1919年中国坚持平等订约原则以来,各国率多观望,签订之《中德协约》、《中俄协定》,仅属原则大纲,内容简略,寥寥数条。此次《中奥通商条约》21款,规定详密,将《中德协约》之原则,进一步具体落实,成为日后中国与各国议定新约之先例与蓝本。1926年9月,国际联盟第七届大会在日内瓦召开,适逢《中奥通商条约》生效,中国代表朱兆莘即在大会中演说:中国久受不平等条约之害,切望旧约已满期或将满期者,重加修正,悉以中奥新约为标准。孟森在《申报》评论1926年中国外交时,亦云:“其间有订成较为平等之一国条约,则为中奥通商之约”。
综观《中奥通商条约》,条文确实体现了中国坚持的平等相互原则,中国对奥国赔偿军费问题,未多做坚持;对遣返奥侨费用及驱逐舰定价两案,同意暂时搁置,以换文得奥国承认日后磋商。在关税、法权及最惠国方面,则自始坚持,终得奥国让步。唯在关税税则方面,稍有模糊空间。
1926年8月3日,驻比公使王景岐函外交部,云:收到《中奥通商条约》,所订各节甚当,至以为庆。但有效时间定为十年,似嫌过长。盖近来各国经济变迁,一日千里,至难预料,建议嗣后与各国订立商约,如能不预定有效时间,仅订一方如欲废约时,得于事前若干个月预先知照,如此则我国得体察本国经济状况,因时修改,似较有伸缩之余地。否则即定有效时间,亦务求缩短为便。9月2日,外交部复函:“查国际联合会公布各国登记之新订各约,大都取短期主义,此项办法较为灵敏,本部近年拟定各新约草案,多以五年为修约期限,正与贵使所见相同。”
二 各方对中奥商约之评论(2)
外国之评论方面,美国外交史家波赖称《中奥商约》是北京政府修约的第一项新条约,在法权、关税等方面都平等。英国外交部密切考察《中奥通商条约》,远东司某司员认为它“很有意思也很重要,它显示了中国对什么是‘平等条约’的概念。它完全互惠,除了对雇用律师之条款”。另一司员逐条评论后,总评之:“此约相当完整的扩充了《中德协约》包含的原则……整个条约是在互惠的基础上,奥国虽放弃治外法权,但得如下之保障:第四款允许在诉讼中用外国律师;第七款免除兵役;第十款保护生病者之财产;第十二款保障商业企业;第十三款保障航运。”英国驻北京使馆代办欧玛利(OwenO Malley)与波兰代表论及《中奥通商条约》时,云:“该约追随《中德协约》的主线而有些增加,德、奥完全将其国民民刑案件交中国新式法庭。德奥约有一点不同,德国人只能用德国律师,奥人可用奥国及他国律师。”
《中奥通商条约》谈判期间,正是北洋修约的重要发展阶段,《中德协约》、《中俄协定》相继签订,北京外交部坚持收回国权,平等相互订约原则,毅力进行。此约在五卅惨案之后不久签订,增强中国在对外订约之地位,并成为此后北京与各国平等订约之蓝本。
一 袁世凯与中日“二十一条”交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