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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五户业主中,一户家中无得力男子从事耕作,菜地上因种种条件限制,难于雇工,故把菜地出租,留下农田雇工经营,生活之外,略有剩余。一户本来菜地多,租出一小点,生活尚能维持。一户户主是寡妇,家中无得力男子从事耕作,故放弃菜地经营,但另又租进几亩农田,勉强维持生活。另有两户全部把田地出租了,以致生活维艰,若是他们的田地自己或雇工耕种,生活原可维持。但那两家户长,一个因脚蹩了,不能耕作,他在家惟拜经念佛,吹点鸦片,那种生活显然只图眼前灯下的享受和来世的希求,他是在把自己由乙级村户的经济地位降入丙级甚至丁级的队伍里去。另一个户长系中学毕业生,不事农田劳作,更因神志疯癫,家事全托他的妻子,妻子也做不得苦工,膝下小孩子又不能助理家事。这些条件,使得那家放弃农田经营,陷于入不敷出的经济困境。上面的事实告诉我们,乙级村户出租田地的大抵不外丈夫残废或死亡,家中无得力壮丁可以从事耕作和经营。但他们的经济能力却不够优裕使他们成为一个坐享其成、衣食无虞的人家,结果只有沦落在经济困境里。
最后我们看看丙级农户的情形,他们本来土地饥饿,为何反会把田地租出去?九户中,丈夫已亡,子女在弱龄的三户;丈夫已亡,义子出门的一户;丈夫虽存,但已出门经商的三户。这七户都是人力缺乏,田地也很少,有的只有一小片菜地,却全租出去了,有的只有一小点农田也全租出去了,有的农田菜地各有一小块,租出菜地仍留下农田。总之,缺乏壮年男子劳力而由妇人当家的,很容易把田地出租,尤其是菜地的经营,更易放弃。此外还有两户不缺人力的,他们一方面租出一部分田或地,一方面又租进更多一部分田或地,结果他们实际经营的比所有的还多,所以均勉强能维持生活。
甲级村户是能真正把田地出租靠收租过活的地主。乙级和丙级都是劳动农民,前者或是把土地出租或是雇工经营,都是靠剥削他人劳动过生活。乙级、丙级农户则是劳动人民,他们出租田地的社会性质截然与甲级农户不同。
玉村出租田地的人家很少,出租田地的数量也很少,远不足以满足无地少地农民的土地要求,所以他们在本村私人业主外还得另找出路。其中一条重要的出路,就是向本村以外私人业主租田。这些村外私家业主多住在玉溪县城内。这批城居地主他们经济情形怎样,我们不妨提出一些例子来说明。某甲有田二十多亩全租出去,收租过活。某乙在城中开旅店,十多亩全租给玉村人。某丙在城中开盐巴兼棉花店,二十多亩田租出一半,自营一半。某丁在城中开杂货店,现开棉纱号,发了财,买进四百多亩田。有九十多亩在玉村界内,只租给玉村人二十多亩,其余七十多亩,仍系自家雇工经营。某戊做过黄金生意,开过往来昆明玉溪间的汽车行,现在做棉纱交易,有四百多亩田,在玉村界内的十多亩,全租给玉村人。他们有的是完全脱离农田经营的地主,有的是商人兼地主,有的是商人兼地主兼农田经营者。他们把在玉村界内的田全部或一部分租给玉村人。这些田就占了玉村租田总数中的46%。从以上情况来看,其中纯属依靠地租收入过活的仅一户。其他都是地主兼商人,并以商业收入为主,有的正是由于商业发了大财,才买进大批土地。有两户的农田都是多至四百多亩,单是这两户所有的农田数量来说,就超过玉村所有的田地。所以单纯从农村地主而不把城市地主也包括在内来看,是忽视了玉村所在的整个县的土地集中情况的主要一方面。如果离开商业,则又不足以理解何以玉溪城内会出现许多大地主。这批商人兼地主,既从商业方面又从土地方面双重地剥削农民,这就是玉溪城乡关系的特点。
玉村人所租进的田地,多属于四种业主,前面已经把本村的私家业主和城市的私家业主,加以说明了,接着还要说明的是本村的公家业主和城内的公家业主。兹先把本村公家业主的情况说明一下。
本村公家业主有某大姓宗祠、村公庙、各姓小公,及北斗会几种。总计全村公田80亩、公地2亩多。公地全租给本村,公田有779亩租给本村,占全村租进农田总数的23%。
这些公田租谷略低。如某大姓宗祠田的租谷原为一挑半,近年加之二挑才与私田租谷额相等。村公庙田租,每亩略低于二挑。各姓小公及北斗会田,租谷亦均不到二挑。因为租谷一般均比私田的低,故村人乐于承租。某大姓宗祠大多是零星租给本村本姓的一些小农。村公庙田亦多是零碎地出租给村内各姓的小农,各姓小公则是租给小公以内的人。综观公田出租情形,大体上是依公田所属范围而租给各公以内的人,而且多是租给各公以内需土地甚切的贫小农户。出租的田地面积分得很零碎,因此多数人均可租到一点。总说一句,本村公田是在顾全多数人愿望与救济贫苦农户的原则下,租给各公属下的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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