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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所有和土地使用(5)

作者:费孝通/张之毅 当前章节:2633 字 更新时间:2026-6-27 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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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外公家是县财政局的学田。这些学田是租给田所在地点的附近各村,全是农田,每亩租谷亦不到二挑。每年秋后,财局派人向租户收租。以往财局因嫌谷子运输麻烦,多按市价略低收租谷折成现钱,租田者颇占便宜。至1940年财局鉴于货币贬值太快,才取消折钱办法。不过租谷既低于二挑,显然仍比租私田利厚。大家想租学田,但就玉村情形说,却以甲乙丙级村户租到的数目较多,比如某乙级村户就整批租到40亩。这情形恰和本村公田相反。据我推测,大约是因为甲级、乙级村户社会地位高,容易与管学田的人接近;而管学田的人为图收租稳妥简便,亦愿整批租给家道殷实的人家。玉村所租全部农田3372亩中,就有21%属于村外公家业主的。

合村内村外两项公田,玉村一共租进14926亩,占全村租田总数44%。公田在玉村租田活动中,显然占一重要的地位。我们在禄村及堡村费孝通:《禄村农田》(商务印书馆);郑安昌:《堡村街子》(稿本)。亦见到公田占租田中颇高的比例,可知这情形在中国内地乡村是相当普遍的。

从私田里拨出一笔田地作为公田以充当公用的传统方法,无疑地可以使公用事业的经费有保证,如县教育田的收入有利于办教育。全村公田统统作为全村公共摊派之用,各族公田作为祭祀祖宗之用,当然是种迷信观念,这批田无疑对加强不同大小的团体的集体观念起了一定作用,尤其是村内各族公田压低地租分散租给本族各穷困户,更具有救济的性质。至于掌管公田的从公田收入里中饱的事,我们在禄村已经看到过。其实这种现象相当普遍,我想玉村也难免有其此情况,但这是公田管理不善的问题,而不是公田制度不当的问题。

玉村一共租进337亩农田,其中城内私人业主出租的占37%,城内公家业主出租的占21%,本村私人业主出租的占17%,本村公家业主出租的占25%;城内公私业主合计占58%,本村公私业主合计反而仅占42%。至于本村私家业主出租所占比例在四者中最少,仅及17%。所以玉村的租佃关系主要发生在城市和本村之间。这是玉村租佃关系的一大特征。

玉村私家业主,一共租出175亩菜地,全租给本村,但本村却租进263亩菜地,长租进了88亩菜地。其中28亩是本村公家业主的,其他60亩是属于外村私家业主的。玉村向村外租进的菜地很少,因为村外业主占有菜地的很少。菜地租佃关系主要发生在村内各级农户之间,不像农田租佃主要依靠城市业主。

玉村156户中,租进田地者有72户,还有3户既一面租进,又一面租出,总共75户,几乎占全村人户的半数。此75户中,甲级村户2户,乙级村户12户,丙级村户26户。值得注意的是本来田地多的6户甲级村户中居然也有2户租进田地来,乙级村户所有的田地也不少,如果自己经营,足够维持一家生活而有余,但偏是这两级村户中的14户竟合伙租入农田154亩,而丙丁两级村户,或是土地不足,或是全无土地,他们之间一共有61户租田租地,但仅租入农田184亩。这就是说在75户租户中,占186%的甲乙两级富户,竟然占租田的456%。反之,占714%的丙丁两级穷苦户,竟然只租到租田544%,特别是44户赤贫户中,即无一点田地的村户中,仅有26户才租到田地。这26户占75户的347%,然而租田仅占338亩的158%。菜地的租佃情况好一点,甲乙两级租户(14户)一共租地32亩,丙丁两级租户(38户)一共租地23亩。

表十四租田雇工经营的利润农田种类利润利润率%农田种类利润利润率%水田49元50干田(稻苦草二作)64元38干田(稻豆二作)85元61干田(稻大麦二作)78元49干田(稻菜子二作)95元55干田(稻小麦二作)72元46

少数富户除自田外还增加较多租田进来经营,这种现象殊值注意。这是因为玉村地租不算太高,工价又比较便宜,而且散工的供应很充分,土地又较肥沃,普通一亩农田的净收入支付地租后仍可得到一笔利润。

这说明在玉村这种条件下,出现了资本主义经营方式是有条件的。在论述这种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的发展前途之前,让我们先陈述一下玉村田地承租手续。

在玉村,承租手续很简单,佃户和地主谈妥了,双方即凭中人写租约,佃户出点写租约钱,就算定妥了。此外佃户不必交押金,也不必招待地主及中人饮食。旧规往往在约上注明租三典五,即地主把田租出后,三年以内不许退佃,不许加田租。但佃户在三年内却可随意退佃(典出后出典人须俟五年后才许退典,才许向承典者要求加典金),二十年来此项旧规已破坏了。近年的办法,佃户租满一年后仍可随意退佃。但地主却无此权利,除非佃户先年少缴了田租,或地主要把田收回去自己耕作,才许退佃。佃户租田后还可把田转租给别人,田主不能干涉,惟田租仍须原佃户负责按期交清,不得短缺。田租多系定租于租田时在租约上写明每亩年纳谷子多少。遇年成歉收,可请求地主减租,减收之数,有些地主令佃户须于次年补缴,有些地主则不令佃户补缴,此纯看地主与佃户关系如何,以及当时如何讲定。一般讲,除非年成特别坏,减租事并不多见。这也由于当地田地好,无水灾旱灾,荒年少。除定租外,尚有分租形态。所谓分租,就是地主与佃户平分收获物,如田上一年有大春、小春两次,则地主只分大春,小春全部留归佃户。此种分租形态,在玉村并不盛行,仅行之于坯田上,因坯田收成无定,实行分租办法,可使田上风险由地主及佃户共同担负。田租多系谷物,每年秋收后,由地主派人去收。也有地主临时请求佃户将租谷折成租金,为的是省却谷子运输麻烦。这情形我在玉村就见过。1939~1940年间,县城学田及有些大商人的田,租给了玉村人,就是在秋收后将租谷折成现金的。其折合价均比市价略低。此类收租谷折钱办法,近年已经少见。因在战争期间物价涨得快,实物值钱,货币贬值,将谷折钱,地主损失大,划不着干。以上是讲纳田租。至于菜地租额及缴租情形,稍不同于农田,菜地往年皆纳钱租,到1943年才有纳谷租的。一亩菜地租谷由一挑至挑半不等,租额较田租略低。缴租时期分两次,年初缴一半,年尾再缴一半,也有栽满一年到腊月才一次缴定的。纳租以外,佃户对地主,别无其他义务,过年过节不给地主送礼,平时也不顶替地主服劳役。地主除向政府纳耕地税外,亦不须代佃户担负其他费用。所以耕牛、农具、肥料、种子一切资本及费用,全由佃户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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