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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鸭的第一步事,就是向孵坊买雏鸭。每年阴历五月间当孵场雏鸭尚未出壳时,即有鸭户前去定购雏鸭。鸭价即于定购时议定。如不定购,供定购者领去雏鸭后,亦可向孵场购买剩余下来的,其价格临时商定。如所剩雏鸭多而购者少,则价低。如所剩雏鸭少而购者多则价高。
孵场从阴历五月底开始出雏,每五日一批一共十三批,出至阴历八月初止。第一次孵出的叫“第一水鸭”,依次为第二、第三至第十三水鸭。其中又分“正六水鸭”,立秋日前孵出的三批叫“前正三水鸭”,立秋日后的三批叫“后正三水鸭”。正六水鸭价比其余的较贵,1940年正六水雏鸭每百七十元,而同年初水雏鸭每百不过值三十五元,二水每百值四十二元,三水每百值五十元。但正六水雏鸭价虽贵,在饲养时正赶上掼谷前后,可以就食散落在田中的谷子,养鸭人可省饲料。其他七水雏鸭,价虽贱,却因时间过早或过晚,没有田中的谷子可以就食,花饲料多,养鸭人斟酌两者损益情形,可以随意选购第几水的雏鸭。
雏鸭购回来,每日清早就放至田中,使之就食田中虫类鱼类及谷子,放鸭须人照看,免得鸭子散失或跑至别村领界,通常一人可照看七八百只鸭,然玉村鸭户每限于资金不足,只养二三百只雏鸭的人家多,但仅养二三百只亦得有一个人去照看,人力太耗费了,故村中遂产生两户合养雏鸭的办法,如冯正国即与殷发祥在1940年合养了600只雏鸭,殷家和与柴廷宽在1940年合养了两批雏鸭,每批八百只,后两户实行合养的办法已三四年了,前两户是在1940年才开始的,两户的鸭子合在一起养,仅需一人放鸭,可以节省出一个人的劳力。
鸭户放鸭领域,常限于本村地界内,这种放鸭领域权的取得,除鸭户具有本村住户的身份外,照例还需纳点租钱给全村公上,租钱约为壮鸭价的1%,由鸭户合缴给村公,再按各户鸭数分摊租钱。鸭户缴租后,即获得在本村领域放鸭权,如因放鸭滋事,亦可请求公上代为排解纠纷,但玉村二十多年来均不收鸭户租钱,稻田掼谷后,鸭子放到田中,每每将摊在田里还未晒干的稻草弄散弄污了,鸭户自恃已缴租钱,不服村人干涉,以此玉村公议宁愿放弃这部分租钱不收,免得鸭户有词可借。
鸭子放出后,至黄昏时由放鸭人领回到村内外的空地上,用一尺多高的篾围把鸭子围住,篾围外拢一木桶,桶内盛着用水浸软了的蚕豆,养鸭的人持铁铲把蚕豆剁碎,撒在篾围内,让鸭子啄食,一夜把鸭子喂过半饱,然后清点鸭数,捉入篾笼子内挑回家中,至鸭子长得稍大后即可赶回家中,不用篾笼挑。
雏鸭喂至五六十天后,成了壮鸭,即可出卖,买主多系本县州城、北城及各小市镇的食馆亦有临安、石屏、河西等县人按期来此向鸭户贩鸭去的。鸭子肥壮了,食量特别大,此时鸭户多愿趁早脱手,遂往往不免被买主所挟制,抑价售出。
养鸭子的主要费用,不外鸭本、鸭食及人工三项。鸭本依各水雏鸭价而不同,初水雏鸭价和正水雏鸭价可以差到一半。平均计算,每百雏鸭约为五十元。其次谈鸭的食料费,鸭食亦依各水雏而不同,能多就食田中野食,则可少喂蚕豆。反之,就食田中野食少,则喂蚕豆多。平均计算,每百鸭由雏至壮,约需蚕豆八十升,合120元。人工方面,每养一批鸭子如果数目不超过八百只以上,普通只要一个人照应每批鸭子由雏至壮,前后要照应六十五日。以每日工资2元计算,六十五日的工资工食为195元。以一般情形每批养五百只计算,每百鸭约摊工资工食34元,上三项共支204元。
一百鸭由雏至壮,其中因死亡或散失的约十分之一,故只可得九十只壮鸭。每只壮鸭买得3元,共可得270元。收支相抵每百鸭可赚66元。全村在1940年内一共养了6300只鸭,以每百鸭赚66元算,共可赚4158元。连工资工食算归鸭户,共可收入6300元。11家鸭户平均,每户收入573元左右,其中经营报酬378元,工资工食195元。
若把养鸭一事拿来和织布一事加以比较,则显然养鸭比织布的利益大。我们且从收益数字看,织布平均每户只有94元的收益,养鸭平均每户有573元的收益。鸭户在养鸭事业上的收益多,而织户在织布事业上的收益少。若进而分析收益的内容方面,织户工作150日,收益94元,每日只得到064元工资,还不够织工个人饱腹。鸭户在65日中养一批鸭,即可收益573元,每日合88元,以3元当工资工食,还可得到58元的经营报酬。养鸭既如此合算,无怪乎鸭户宁愿忍受“坏人”、“烂人”、“死狗”、“烂狗”一类的恶名,甚至本钱不够时,亦不惜借钱来养鸭。
养鸭一事在个别鸭户的经济上确有相当贡献,不容抹煞。但若从全村整个经济来权衡它的地位,则又微不足道。再从它本身发展的条件中来展望它的前途,亦复无甚希望。下文即详述这两点。
在农事、织事和养鸭三种经济活动中,全村田地上的经营和自工两项收益共415863元左右(肥料收入未列入),织布全部收益是14496元,养鸭全部收益是6300元。织布约为田地收益的35%,养鸭约为田地收益的15%。全村整个收益中,仍以田地占绝大部分,织布和养鸭均只占很小部分,而养鸭所占的部分则尤比织布所占的小。
再从三种活动所包括的人家言,全村156户中,实际经营农田菜地的有139户,其余17户虽未经营田地,却往往去田地上卖工,仍未完全脱离了农事。所以农事不啻是玉村农户全体参加的活动。织事亦是普及全村的活动,全村156户中,织户就有112户,占72%的人家。但养鸭的人家,全村一共只有19户,而1940年内养鸭的实只11户,约占全村7%的人家。养鸭还不如织事农事普遍。
养鸭一事所以不能普遍,不外由于是野食供给量非常有限,在时间上只限于夏末秋初田中有掉谷及虫鱼可以就食的短期内,在地域上各村鸭户各限于本村领界内。领界内田地有限,所能供给的野食也自有限,鸭子不能养得太多了,否则野食分得少,饲料花得多,养鸭不合算。
不过有水田的村子,都像玉村这样养鸭子,则全县农村所提供的壮鸭数,也就相当可观了。这就无怪乎临安、石屏、河西等外县人按期来玉溪贩鸭子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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