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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额和经营面积
二租佃关系
三评云南省农村调查
四关于调查方法
一租额和经营面积
没有农田的人可以佣工的性质出卖劳力,除了长工他们只负劳动的责任,而不顾问经营农田的事。他们按工作的时间或成就得到工资,农作收成多少和他们是没有直接关系的。他们不受农业风险的影响。没有田或有田不足的人,租人家的田来经营则不同,他们每年向地主缴纳一定的租额。地主把农田使用权交给佃户之后,可以完全不管。佃户预备种子、肥料、工具,亲自或雇人劳动,得到的收获,除去应付租额外,都是属于他的。他不但要管理农场上一切事物,而且担负农业中的风险。
租额以谷子计算:年出一石谷子的田纳租六斗,年出八斗谷子的田纳租五斗。可是事实上很有出入。比如陈大哥有十工田是“分裁”的,就是地主和佃户各得所收谷子的一半。又租文昌公五工田每年可以收三石谷子,租额是一石,合三分之一的谷收,又租庄科的大公二十五工,每年可以收十八石谷子,租额是十石,合谷收百分之五十五。康大家向本村周家租田四工,去年收二石五斗谷子,出一石五斗谷租,合谷收百分之六十。前九年只收租谷一石二斗,后因为收成较好,所以加收三斗。这份田已经租了有十年。王大哥租他堂兄弟的田,每工可以收一石谷子,只还四斗租,约百分之四十。这样看来,谷收百分之六十的租额,只是普通情形下最高的限度罢了。即以谷收百分之六十来算,上等田租谷六斗,在1938年是四元八角,和雇工自营比较,地主少得近一元的利益。若是“分裁”的,地主只能得到五斗谷子,比雇工自营少收一元五角以上的利益。把田租给人耕,不如自己雇工经营是禄村人民公认的。这样讲来,谁愿意把田租出去呢?若是没有人出租田,也就没有人租得着田了。
以私家所有田来说,出租的确很少,据我们知道的禄村各家所有田1800多工中只有140工是租出给人耕的。在这140工中,还有大部分是因为田地离村太远,住在禄村的地主无法自己去经营,小部分是因为家里没有人去经营,暂时出租的,还有些是亲戚间帮忙性质出租的。好像赵保长的二婶家里只有妇人,所以把田租给侄儿们种;王大哥的堂兄分着的田太少,不能过活,所以王大哥让他租四工田。
若是从禄村人所经营的农田面积来说,总数有2800工以上,约合1080市亩,他们各家所有田只有1800多工,相差有1000工,这些大都是租来的,出租的是团体地主。禄村团体所有田约240亩或约624工,别村团体在禄村所有田约23亩,合60工。这些差不多全是由禄村人所承租,除此之外,还有住在别村的人在禄村所有田,而把田租给禄村人种的。我们在耕地册上查得有四家大地主,在禄村一共有近一百工的田。此外尚有二百多工是禄村人租别村地主在别村界内的田,好像上述陈大哥在庄科租他们的大公。我们若单从各家所经营(不论自营或租营)的农田面积而论,分配的情形如下。
表十五各家经营农田面积分配农田面积户数百 分 比农田面积户数百 分 比(Ⅰ)[4]26~302548%01815%31~3571~5636~4096~10841~45211~15616%46~50516~201451~55021~251956~601[4]61~65221%
把这各家所经营农田面积分配表和各家所有农田面积分配表(表七)比较一下,我们就能见到前者比后者较为平均。不经营农田的只有十八家,而没有田的却有三十八家。全村户数中百分之三十五所有田不到十六工,但只有百分之十六所经营田不到十六工。近一半的人家都经营从十六工到三十工面积的农场。这表明很多没有田和有很少田的人,靠租田的方式得到经营较大面积的机会。
租营的方式下也可以雇工劳作的,而且因为雇工来经营租田还有相当的利益,所以有些人家自己有相当的田而依旧设法去租入一些田。下表中就可以见到这种情形。
表十六佃户所有自田分配所有田户数所有田户数01921~2511~51326~3026~101731~35111~157共计6116~201二租 佃 关 系
禄村佃户的地主大部分是团体,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因为藉此可以解释禄村租佃关系的特色。团体所有田只是所有权的集合,不是经营的集合,所以所有的田都是租出去的。管理农田经租的人是团体里的管事。这辈管事,上文中已经说过,很多是为着私人利益打算,把这位置视作肥缺,从中取利是一件公开的秘密。承租的人有大部分是团体中的分子。以族田说,本族中生活较苦的可以要求族里租田给他。他们虽名义上有交租的义务,但是他们若拖欠,管事也没他们奈何。我和文昌公的旧管事谈起他们族田的情形,他就说:“以前不是大家分了么?族里没有一文钱到手。我收住田契不放,尽他们闹,卖总不能卖。他们告到县里,说我霸占族产。我说,田契都在,一张不少。可是我不能放手,一放手就散了。后来我和县长说妥,租族里田的,也得交租,族里的公事才办得成。这样,总算好些。可是收租总是不容易的。”我们问他:“现在还有不交租的么?”“自己族里人,没有钱还得给他,不纳租有什么办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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