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军事历史 > 《云南三村》作者:费孝通/张之毅【完结】 > 云南三村.txt

第七章 租营(2)

作者:费孝通/张之毅 当前章节:1775 字 更新时间:2026-6-27 04:51

------------

管事的若是清白些,还能说话。不清白的,佃户和管事大家相让些,让不开口的公家吃些亏。我们旧房东是松园公的管事。一天早上,有几个族公的佃户来交租,一个是房东的长辈。他们背了一袋谷子,一直向楼上谷仓里走。房东就拦住他们:“一(量一量)再进去。”这可难为了那位长辈了。一个年纪轻的接口说:“还用么?”房东的脸不很好看:“这又不是我自己的。公家的东西,我赔不了账。”佃户们都有些生气,坐了下来。结果了,才放进仓里去。

后来我们的房东就和我们说:“就是这些不容易办。租给族外人,爽快得多。”不入仓是普通的办法,族里管事不硬一些,没有法子阻挡的。结果自然是名义上的租额和实收的租额,相差多少都没法知道。

禄村的地主虽说是有撤换佃户的自由,可是以团体地主来说,这种自由有很多事实上的限制。租田在佃户方面既然有好处,若是管事的把他撤退,打击他生活的基础,自不肯轻易干休。他若是团体中的一分子,可以从别方面来破坏管事的地位,因为管事是团体各分子所公推的。管事们清白的话,还可以站得住,不清不白的绝不敢结怨人。于是佃户撤换不易发生。事实上,佃户常有相当永佃权的性质。

在亲戚私人间的租佃关系,并没有上述互相占公家便宜的情形。租额常比普通为低,可是,在佃户能力所及之时,不容易有故意不交租之类的事发生。租佃关系摩擦大都是在没有亲戚关系的地主和佃户之间。在保公所的档案两件关于租佃纠纷的案子:

(一)民有田一分坐落×××,有同村住人×××声称,帮伊兄租此田耕种,未有结果,不知几时,伊兄就混迁往住。伊兄来时民以(已)令伊写租据,赖伊总不写来,累屡催伊,反言租约×的也。多直拖处至今。以是四年都未写来。每年之租或一石或二石,伊自主。民以(已)隐忍数次。去年民往收租,要伊三石,伊只给二石。谷子虽多,奈伊估抗不给。民无法,只得向伊好言,明白告伊:今年的,吾岂能忍,明年汝要栽种,非四石不可,并要写租据来,方可。若你不种时,你还我田,我另招佃。此时伊亦不应,亦不言种与不种之话。民就回家,故伊租据也不写来,作往栽种。至今年亦估抗,只给二石。民向伊要,伊反恶言估抗。伊言随报何机关,他是不惧的,将复有行凶之势,民见伊凶恶,只得速避,不然险被伊殴打,民无奈,只得具实呈报。

(二)民松园有田一分,坐落×××,栽工十二个。于民国十二年租给村内住民孙××耕种。当中证陈××言定每工纳租谷陆石,有保人一力负责,不欠升合,候到二十六年秋季,应纳租时,伊只背租谷三石二升给民,尚欠二石八斗。不言不发,至今越期半年之久。屡次收取,不维不,反出抗意,以恶言对民,现今无法,据实呈报。

在以上两个案子中,我们可以见到地主们并没有收到足额的租米。第一案中所谓“每年之租或一石或二石,伊自主”。第二案中,也不是佃户在1937年突然少纳租米,亦是积欠很久,成了习惯,所以要他足额纳租时,反而恶言相对。地主们对于这种情形,显然是“无奈”“无法”而不能引用他撤佃的权利,把田收回来。更使我感到兴趣的就是这类案子调解的结果,并不完全站在地主一面,和我们在江村一带惯见的情形不同。

第一案的调解判词如下:“二十七年度所收二石外,再加一石,合洋五十元,限半月交清,又二十八年度之租,系由××(佃户)之亲张××主张公道,定为每年四石,就本乡内,定立租约,以三年为限,如不愿栽,及早退佃。”第二案的调解判词如下:“令伊出一石五斗偿负债,交管事,余欠八升作让。”

第一案中二十五、六两年(1936、1937年)的欠租没有追究,二十七年度(1938年)只断三石租,地主方面认了一些亏;第二案中,地主让了八斗租。这样看来,禄村的租佃关系中的佃户有相当的保障。这是因为私家的地主数目少,团体地主并不太热心于自己利益的争取。因之,在禄村租佃关系比较上不太紧张。也是因为地主不易对付佃户,所以有田的人多采取雇工经营的方式。在禄村土地关系中,有一特色,就是它的重心不在租佃之间,而在雇佣之间。

以上两章中,我已把禄村的雇佣和租佃的两种关系叙过。在进入解释这些农田经营方式的心理基础之前,我愿意把别人在禄村调查过的一些旧账,翻出来比较一下。

------------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