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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租营(3)

作者:费孝通/张之毅 当前章节:2678 字 更新时间:2026-6-27 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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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云南省农村调查

关于云南农村状况的参考书,最普通的是1935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丛书《云南省农村调查》。这是1933年12月至1934年2月止三个月内,复兴委员会派员在云南五县、二十六村调查的报告。这是一篇五年前的旧账。当我开始在云南内地进行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时,就想根据这篇旧账和五年后的情形对照一下,看这一段时间中,内地农村中有什么重要的变化,所以我们挑定禄村,因为这是在旧账中有记录的。

复兴委员会那次调查的中心,可说是在土地权的分配问题,他们根据租佃关系来把村户分类,从而说明农村的结构,分类的范畴就载明在该书开卷的第一页的凡例上:

自己之田完全出租而不耕种者为地主;一部分土地出租一部分自种者,为地主兼自耕农;自种自田而不租种人家土地亦不出租者为自耕农;自种自田又租种人家土地者为半自耕农;完全租种人家土地者为佃农;自己不种田赖做工为生活者为雇农;既不耕种又不做雇工者为其他村户。

这详细的分类,用在禄村一类的农村中,却发生了很大的漏洞,因为禄村的土地制度的基础是在雇佣关系,而不在租佃关系上。他们所列为自耕农一类中的村户,就包括了两种不同性质的对象,一种是雇工自营的,一种是自工自营的土地所有者。自耕农定义中的“种”字,究竟是指经营,还是指劳作?若是不分的话,则禄村的自耕农就不能和江村的“自耕农”相比,在解释禄村的经济结构时,不易避免混淆之弊。

让我们且看看他们调查的结果如何。禄丰县六个村子的结构是这样:地主兼自耕农783%;自耕农1293%,半自耕农4458%;佃农1205%;雇农561%。所引书,131页。

这些数字告诉了我们几个重要的事实:(1)这六个村子里没有一家是把田完全租出的,即使部分租出的也只有少数。(2)最大多数是半自耕农,即那些有一部分田是租来耕种的农家。(3)没有田的佃户和专门卖工的人占小部分。(4)村子里没有既不耕种又不做雇工的其他村户。这几个事实合起来看:租人家田的为数很多,出租田的人家为数很少。我们可以推想到两种可能的情形:或是地主兼自耕农所有农田面积极广,可以分租给大批的半自耕农和佃户;或是半自耕农和佃户们各家所租的农田面积极小,他们有自家的田或其他职业来维持生活。该书所载各类村户所有田亩百分比如下:地主兼自耕农3702%;自耕农3115%;半自耕农3183%。所引书,131页。这样看来,前一个推想似乎较为可能。可是该书却又说:“既然没有大地主存在,分配的程度尚称平衡。”所引书,130页。这使我们在调查以前发生了很大的怀疑,究竟谁把田出租的呢?

上文中我已回答了这问题,出租田的地主是团体。云南省农村调查的调查者,大概是因为他们的表格上只限于村户,所以禄村的重要地主无法在这张表中列入。他们并不是不知道禄村是有团体地主的。在另一个地方曾说禄村全县,除族产外,公产占全县熟地面积百分之三点九八。所引书,129页。也许他们觉得这数目太小,所以在讨论租佃关系时没有把这些地主提起。不幸的是,他们得到的数目和事实相差太远,而且更不知道为什么要把族田除外。

我在上文中曾说私家不愿意把所有农田出租,因为租额太低,不如雇工自营。这是我解释禄村土地制度的主要理论之一。可是复兴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却和我的理论刚刚相反。

据该书所载:租额对于正产量的百分比有高至一百的。即以禄村来说,据他们的调查,租额占正产量百分之八十三点三所引书,161页。这个数目若是正确的话,我们似乎很难找到有田人不愿出租的理由了。除非这地方的出产量特别高,副产多,工资低,使一辈农田不够的人,愿意承担这样高的租额做佃户或半自耕农。关于农田上的出产,除了谷子之外,旧账上并无记载。禄村谷产上则田每亩540斤。所引书,161页。依我们的折合是每工田出产六个当地斗,或21公石,这数目比我们调查所得的还低。若以谷租百分之八十三点三计算,租一工田的人家,只能得到四公斗的谷子,或16公斗的米。一个成年人,依我们的估计,每年单是米粮至少要消费25公石,所以一个租不满十六个工田的人,连个人的饭米都吃不饱。农田上除了谷子之外的收入,以种豆的两熟田论,依我的估计,只合谷收的四分之一,为数也很微。不租田而卖工如何呢?旧账上说:“忙时男工每日三角,闲时一角五分;女工忙时一角五,闲时一角。”所引书,154页。伙食如何不知道。货币单位据说是当时的国币。我们不知道当时的物价,固然无法确说这种工资是高是低,可是男工每日三角和女工一角半的工资,正和1939年10月里的工资相等;而1934年的物价决不会超过抗战时期的物价。所以这数目在当时一定是很高的了。在这一种数目中,我们绝不易求得一个充足的理由来说明出租田的私家地主为什么很少。

数字不太正确罢?我们不能不这样怀疑了。我们自然无法确然知道五年前的情形,但是以现在所能见的情形来做推论的基础,也许可以凭常识来断定,上述的数字是不可能正确的。我在上文中已列举禄村实际付租的个案和保公所调解录上的记录,租额没有超过百分之六十的。而且从没有听见人说过,在他们记忆里有把全部谷收交给地主的事。我们真不明白为什么复兴委员会的调查委员会得到这样的数目,岂是为了政府有减租计划而特地编出来做宣传的?我很希望著者能把他调查的方法公布,免得后来的人得到错误的知识。

我在上文中又说禄村雇工自营比出租田的利益高,因为工资低的原因,工资提高了,这种方式就会逐渐减少。可是这种说法和旧账上的记录又发生了一个矛盾。旧账上不是明明说雇农只占全村户数百分之三点六么?哪里来许多佣工?佣工少,工资如何会低呢?再查旧账这个矛盾在他本书中已经存在。书上说:“地主兼自耕农完全是雇有雇工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约有一半有雇工的,佃农亦有少数雇用雇工的。”所引书,154页。依他们的数字,真是会推想出这一批农民是不会做经济打算的了。以谷收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租额租了田来,还要用三角钱一天的工资请工来劳动,他们除了赔本贴钱之外,有什么可以得到呢?

即使说他们的调查只以村户为限,佣工的数目也不应如此低,何况要说明云南农村经济时,决不应把重要的单身卖工者和季候性劳工的移动,闭目不视。若是只为填表格而去调查的,也该看看各个数字间有没有矛盾存在,何况这种调查的目的是在“复兴农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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