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gel的定律是这样:(1)收入增加则食一项支出所占全部支出比例,将见降低;(2)衣的一项支出所占全部支出的比例,不因收入的增加而变动;(3)住及燃料的一项支出所占全部支出的比例,不因收入的增加而变动;(4)其他的支出所占全部支出的比例,将因收入的增加而提。
Engel的结论是根据他多年分析生活费统计的结果,但在这些结论中,我们可以看出隐藏着的经济原则,就是,人生各种需要有缓急的不同;因之,各项费用所具伸缩性也有程度上的差别。一个人在食上边的消费伸缩较小,不论你的收入有多少,每日在食的一项上的支出,并不能有很大的差别;因之,一个人的收入若增加了,他多得的收入,并不会都花在食上边,结果使食的一项支出在全部支出中的比例,因收入增加而降低。收入多的人比较收入少的人,在食项的支出,比例上较低。衣和住比食的伸缩性大,但是比其他支出的伸缩性为小。依Engel的结论,刚是和收入作正比例的增加,所以它们在全部支出中的比例是不因收入变动而变动。“其他”一项中包括得很广,好像教育、医药、卫生、娱乐、社交等都在其内。这些项目不像衣食住那样和生活有密切的关系。有之固然生活可以丰富得多,但是失之也并不见会使人立刻活不下去,而且在这些项目中所可以费的钱也是没有个底,有多少可以花多少。没有钱少花些,有钱的多花些。因之,它占全部支出的比例将因收入的增加而提高。
现在让我们一看上述五家各项生活费用的百分比,我们的材料是否和Engel的定律相合?
甲乙两家是有田的人家,甲家有田三十六工,每年平均收入35石谷子,加上租出四工,每年可收一石六斗谷子(每工租四斗,因租其堂兄故租额较低),一共有366石谷子,可碾成米14石6斗,在储藏中亏耗十分之一,一年中至少可以有米13石。他们一家一年自己吃去2石8斗,可以余米10石,约占全部米产百分之七十七。若把这些米,在1938年秋米价较低时出卖,每石25元,可以得250元。他们在1938年约需340元,其中学费一项系受族中津贴,除外计算,只需220元,我们即使不把他们在副业里得到的收入算进去,也可以见到他们的收支抵消后,还有存余。
乙家有田十四工,典入十三工;一共可以收二十四石谷子,碾成米九石六斗。自己消费四石,余米五石六斗,亏耗除外,有五石米可以出卖,可得125元,他们1938年约支出现金160元,相差35元。这差额需要副业来维持。乙家的主人常常在街子间贩运货物。他和我们说:做买卖,出息大,只是没有田地靠得住。1939年,他赶过两次黄牛到昆明,一共得到一百多元的利息,又到川街去贩了一次草纸,得五十多元利息。
表十八各项生活费用百分比消费项目甲乙丙丁戊食305331709700566衣981441012825住125111104177270娱乐285506——馈赠386718——宗教092501—03医药152505——学费352————捐税30425695136
甲乙两家并不是禄村最富有的人家。可是在生活程度上说,是代表上等阶层的一般情形。他们有自己的房屋住,三间正房,楼上积谷,建筑也是整齐高大,在村中属于最好的一类。我们1938年调查时,就住在甲家。以我个人的经验说,比了江村的住家要强些。乙家的房屋,宽敞清洁还在甲家之上,房内的设备也很完备。衣着上,甲乙两家的主人,都时常穿没有补丁的长袍和棉袄。女人们戴着银饰,一点也不褴褛。从食的一方面说,他们平均每天有半斤肉吃,自己有菜园可以供给蔬菜。乙家自己做白酒,常请我们去吃点心,糯米粑、蜂蜜等是常备的小吃。甲乙两家的女主人都很会煮菜。当我们在村时,伙食常成问题。第一次是包给甲家。当时还没有觉到他们是村中有数在食的方面考究的人家。第二次我们包给赵保长家里,才知道中等人家没有油水的菜是什么味儿,真不能和甲乙两家相比了。
在衣食住各方面,甲乙两家即代表村内最高的生活程度。
我们不妨据此看一看他们支出各项的比例:甲乙两家在食料上购买部分所需现金只占全部现金支出的百分之十四。若是我们把自给部分依市价折合,以求他们各家在食料上所费的总数,则占全部消费量的百分之三十(甲家)到百分之四十三(乙家)。甲乙两家在百分比上虽有很大的差别,但在实数上则大略相等。百分比相差的原因重要的是在甲家有一大宗支出的学费,乙家无之。甲家这笔钱是由氏族津贴的,所以严格说来,甲乙两家相比较时,可以把学费一项除外。依这样修正,则甲家的食项应占全部支出的百分之四十七。甲家在食项上百分比较少,并不能说是比乙家在基本生活上享受得大,因为我们若检视,衣和娱乐两项,乙家较甲家花费为大。甲家比乙家花费较大的,在住(重要的是在修理房屋和炭两项)和捐税几项上。乙家的房屋较新,花费得少,并不指生活简陋。若是我们从生活实际享受上说,甲乙两家可以说是相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