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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农田的继袭(1)

作者:费孝通/张之毅 当前章节:1863 字 更新时间:2026-6-27 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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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系继袭和妇女地位

二上门的姑爷

三分家

一单系继袭和妇女地位

农田是禄村经济的主要基础。从上面两章看来,禄村人生活程度的差异是根据有没有田、有田多少而决定的。我们也看见禄村人厌恶劳动之心,而依旧得和牛马一般终日劳动。没有田的在希望有田,所有田太小的在希望扩大他的农场。有闲的地主们在希望保持他已得的权利。这里有一幕活的戏剧在开演了,以下两章我就要讨论农田所有权转移的动态。农田所有权转移的一种方式是农田的继袭。

农田是可以继续不断地长期被人利用,而农田所有者的个人,却受寿命的限制,不能继续不断地长期利用土地。在这个矛盾上,农田的所有权不能不一代一代地在不同的人手中转移。这种转移的方式,我们叫它作农田的继袭。农田继袭所取的形式各地可以不同,继袭者和被继者的关系,各地也可以不同。以禄村而论,农田继袭是以亲族世系为根据,这是禄村经济藉亲属结构而活动的主要部分。关于禄村亲属和经济,在本书中,不能细论,这里只将提出两点:一是农田继袭的单系性及继袭行为的时间问题。

亲属是以生育及婚姻而发生人和人的联系,所以亲属联系是男女结合的结果,本身是双系的。简明地说,普通情形下,一个人是有父有母的。但是农田的继袭,除了极少数的例外,却常只用这双系亲属联系中的一系。禄村是以父系为主。一个人只能得到父系方面传下的农田。农田既在父系的亲属联系中传袭,女子就得不到农田的所有权。女子出嫁不能带着她父家的田产到夫家去,于是她自己没有农田可以传给她的后代。从子女方面说,在普通情形中,女的并不能和她兄弟一般从上代继袭田产,所以结果我们可以说农田是男性的财产。

农田既是男性的财产,在家庭的经济上,夫妇双方所供给的部分亦因之相差。在结婚时女家送到男家的嫁奁,包括下列各项:铺盖,火盆,脸盆,衣箱,柜桌,椅,女用衣服妆台杂物。男家近亲长辈鞋子每人一双,小辈帽子每人一个。

可是女家在送嫁奁之前,收到男家送来的聘金(30~60元国币)、布匹(6~8匹)、五金首饰、戒指、衣服等,所以女家只要赔上了30~40元,而男家却花去了100~150元,来筹备这新家庭的物质基础。

结婚之后,新妇住在丈夫的家里,若是丈夫还有父母,又没有和他兄弟分家,则不如说是住在丈夫的父亲家里。新家庭的住所是由男家供给的。结婚之后,维持新家庭经济基础的农田,新妇一点都带不过来,所以也是全靠男家在新家庭的全部财产中,只有一部分房内的用具是由女家用男家送来的聘金所购置的。

夫妇对于新家庭经济供献的相差,至少是决定妇女地位的一个要素。那些不是由新妇带来的生活资源,最重要的是土地。她是没有直接支配的权利,好像土地如何利用、土地权转移等,一个有夫之妇,绝不能单独决定。虽则事实上妇人家可以用各种方法来左右她丈夫的行为,可是丈夫不听她们,她们并不能取消丈夫行为的结果。

没有田的女子在经济权力方面,不能和丈夫相比。在劳动义务方面,则时常多于丈夫。做妻子的义务,一方面是生育孩子,一方面是担任烹饪针线等家里的杂务。此外,还要下田、晒谷子、喂猪等较轻的农作。这里有一件应当特别注意的事实,就是即在男子不劳动的自营农家里,女子很少是不下田的。小小的脚,紧紧地裹着腿,一样的拖泥带水地在田里插秧、割稻。我们在第2章 中所列的农作表内,已注明有很多的工作,是一定要女人做的。这些工作,就是望田生畏的校长太太,也免不了部分地参加。因之,在户口册上载明1938年度三十二个佣工中,只有六个是女的。本村的妇女既大部分不如男子一般容易脱离农作,外来的女工的数目因之减少,工资也更低,低到不要工钱。我们房东就雇了一个女佣,只给她饭吃,地方睡,没有工钱。此外还有卖绝的丫头,工资是不必需的。雇男工而不给工钱是例外,雇女工不给工钱是常事。

娶了妻,让她闲着是浪费劳力。利用家有女工的劳力是有田的人家愿意自己经常而不愿出租的一个原因。当然,他们并不是这样明白地表示,他们是说自己经营有时候就不用雇工,自己做做出息大,可是所谓自己做做,男子比女子“做做”的机会少得多。我们曾问人家,像这种整日在庙里吹洞经的王家少爷,如何能经营他的农田?“他的女人能干”,是他们的回答。

从这些事实上看来,在家庭中,好像在村中一般,似乎也有着有田者不需耕田、无田者不得不耕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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