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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门姑爷来说,上门是一个外来的无田者进入社区中心团体的一个门径。我在第五章 第一节里已经说起外来的移民不易得到本村的农田。因之,他们只能做本村经济组织的附庸。即在他们所住的房屋分布情形中,也可以见到他们总是在村的边线上而不易进入这社区的中心。独身的卖工者虽则分散地寄居本村内各家,可是他们总是流浪的行脚者,不但在社区生活中不占重要地位,而且他们不能在村中生根。他们若是要进入社区的中心团体,只有一条路,就是利用婚姻和本地的中心团体发生结合。姻亲关系时常是沟通不同地域人民的一种联系,好像本村所娶的媳妇大半是从别村来的,本村的女儿大半嫁到外村去。在这方面说,女子在地域中是较男子为流动(这是使她们不易得到农田的一个原因);同时也是比较容易加入别的社区。男子们要利用婚姻来加入别的社区,就成了上门的姑爷。我们所知道上门的姑爷全是由外村来的,除了一个例外,全是没有田的。他们愿意改姓伏雌,时常是很明白地想藉此得到一份可以终身依赖的田产。当这个目的不能达到时,就有复姓和否认上门等事了。上门的婚姻方式和农田继袭因之发生密切的关系。它可说是出于一辈无田的男子想获得农田继袭权的原因,同时它却改变了禄村常态的父系继袭方式。
三分家
农田所有权的继袭是一种法律手续,就是说一个对于农田没有所有权的下代,得到农田所有权的手续。这种手续在民法上是规定在财产所有者死亡时发生,若是在生前发生亲属间财产的转移,只能属于赠与或其他无偿取得的财产部分,并没有特条规定。可是在民间习惯上,财产的继袭常有发生在亲方在世的时候,就是普通所谓分家。分家是我们中国家庭财产继袭的重要事件,民法上没有专条规定,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
从社会学的立场上来看,财产所有权在亲子关系中转移不过是社会性新陈代谢作用中的一步。亲子关系的内容,因新陈代谢作用的演进,而逐渐改变。子方出世,非但不带任何财产,而且他生命的维持,完全依赖亲方。孩子逐渐长大,由完全受亲方的供养,慢慢地参加家庭中的生产工作,由工作而获取经济上的权力。到他能独立生活进而自己组织家庭,由从亲方得到自主的经济权,最后和亲方的家庭分裂而独立。亲方则反之,由保育儿童而利用子方劳力,合作经营家庭经济,直到把家有的财产分给独立的子方,最后受子方的供养,成为子方家庭的附庸。
在新陈代谢的过程中,子方的数目可以是多个的,于是亲方的财产要分割以传给多个独立的子方单位。这样发生了子方兄弟间如何分别继袭亲方财产的问题。
分家是把本在一个亲属团体里生活的分子,分成几个经济上独立的小团体。从亲属团体团结上讲,是一种破裂的作用,在需要团结的方面讲是不利的。而且这破裂的结果,使在原有团体握有经济权者看来是一种损失。因之社会对于分家的态度常是贬责的。
我们在禄村时,庙里正有大会,生者可以荐拔亡魂要死者回来在乩台上写字,有一家把亡父请来了,在沙台上写着下列的训词:
你们兄弟当和顺,不可小事起忿争。长子有妻妻有子,三儿有妻当小心。在外在家抱根本,不可小事慢乡邻,二儿再由书前进。盈亏代他探淑婚。兄如父母当助弟,父母在冥也甘心。欠账不上四千正,父佑两年概赔清。兄弟妯娌当和顺,十年不准把家分。
我们不必把这乩词信做死人魂灵的教训,可是很可藉此见到社会一般的态度。
事实上分家是免不了的,在父母死后才分家的已经很少,死后十年不分的,我们从没有在禄村听见过有这种人家。在父母死后才分家,有几种困难:第一是父母年老时,家庭经济权不易维持,因为子方的兄弟间,尤其是大家都娶了妻生了子的不容易受一人的支配。第二,是父母死后,若是兄弟间年龄差得多些,幼子的权力不易保障。所以在禄村,我们所知道的人家,多数是在父母在日分家的。
分家的直接原因,常是兄弟间的不和睦。举例说:我们的邻居老父母都在,大儿子不成才,媳妇又懒做工,他的弟弟却很勤俭。他们若是不分家,等于弟弟做工来养他哥哥的一家子。哥哥的抽烟会抽到弟弟的头上来,弟弟得负这大家庭的全部经济责任。这样,在一般的观念中,认为是不公平的。于是他们分了家。老父母和我们提起了分家的事,总是摇头说儿子不争气。
老父母本来有二十四工田,他分给两个儿子,每人九工。自己留着六工做养老的费用。二十四工田在禄村本来是算小康之家了。这样一分可就少了。老父母去年已经是满七十岁的人了,不能劳动,他的田交给小儿子种,他们也住在小儿子家里,由小儿子供养,所以小儿子实有十五工田。他又租了十六工田,有四工是我们的房东的,他们是同祖的堂兄弟,所以他经营的农场有三十一工,虽则有一半是租来的,但是已可以过得去了。那大儿子只在九工田上做活,又懒又抽烟,不时向他父亲要些钱,又在外举债度日,依我们房东说,他的田产是保不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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