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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房东的父亲和刚才提起的老父是兄弟,可是他早死了,只有一个儿子,他死后遗下的妻子很勤俭,一面雇工耕田,自己做针线挣工钱,非但把祖上传下的三十多工田保存了,还添了几工,现在一共有三十六工田。到我们房东一代,堂兄弟中,很明白地显出了贫富之别了。
我们知道在禄村过去的一代中,比我们房东高一辈,有三家拥有二百多工田。可是到这一代最多的只有六十多工了。最直接的原因是在兄弟的分家,把较大的农场割碎了。
父母生前给儿子分家,他可以提出养老田,这一份田的数目并没有一定,有时很大。在这田上的收入,他可以自由支配,当然,很多仍用在儿孙身上。他死后这份田就充作办理丧葬之用,普通的人家,在丧事里花去三百元国币是算很省的了。三百元国币就得用四工上上田去换。若是有多余的农田,也有就不再分析,由兄弟间轮流使用。用这份田的,就有去上祭扫墓的义务。有时这份田较大,它的性质和族公差不多了。
兄弟间所继袭的田产,在禄村原则上是相等的。可是事实上略有变异,我们的邻居刘家有弟兄三人,他们父亲在时一共有九十工田,长子成家时,父亲就立下了分单,每人三十工,留十工作养老田。长子拿了三十工田,就自立门户了。次子成家时,父亲已经死了。他的母亲偏爱他的小儿子,所以只给次子十五工田,去自谋生活。小儿子和他母亲一同住,经营了五十五工田。次子很不满意,可是那位老母亲却霸道得厉害,所以没有法想。他只希望等老母死后可以问他弟弟要回十五工田。他那位弟弟抽大烟,心又狠,能不能把十五工田要回来,还是问题。
又好像赵保长家:父亲手上有十八工田,他死了,兄弟分家,房屋不够,所以卖了十工田,余下的八工,长子得五工,次子得三工。为了要适合平分的原则,长子给次子一工田的价钱。
继袭上弟兄间讲平等,听来是最好也没有了,可是就因为这原则,人口压力一直压上农场来,把农场压得粉碎,使中国遍地都是小农。禄村每家平均农田面积只有57亩。人一代比一代多,大家争着这块有限的土地,农场怎能不一代一代地小。小到成了中国农业改良的一个大障碍。不要说这样小的农场机器用不进,连最简单的技术改良,都无法着手。要避免农场在继袭过程中分碎,儿子间总得有几个吃些亏不继袭土地。可是,这种完全由长子或幼子继袭的办法,在一个以农田为经济基础的社区中又不易行得通。因为得不到农田的人不易在农业之外谋得生活,而且本地之外,又没有新世界在望,可以把他们吸收出去。在这种情形中,兄弟平等继袭也许是最合人情的办法。农场虽则因之缩小,大家挤一挤,日子过得过也就算了。
我们若进一步推考,为什么继袭平等的原则,会成为小农经济的基础,就可以发现另一个条件,就是农田经营的单位,常以所有权作界限。农田所有和农田经营合为一回事时,所有权的分割也就成了农场经营上的分割了。可是我们要知道农田所有和农田经营是可以成为两回事的,在租营中我们已见过这两者分离。
禄村私家固然没有大地主,可是团体地主的农田,却并不小,而且团体地主的所有农田,并不受继袭作用而分碎。可是禄村并没有因此而有较大的农场,因为团体地主只集合了所有权没有发生集合经营。它们把田分碎了租给佃户去经营。所有和经营是分离了,可是这种分离,却把较大的所有范围分割成多数经营单位。
所有和经营分离,也可以使分碎的所有单位成为较大的经营范围。分碎所有和集合经营,同样是可能的。我们所谓农场太小是农业发展的阻碍,并不是指土地所有权太分碎,而是指经营的单位太小。要扩大经营单位,要使经营上集合,并不是一定要提倡大地主,或是所有权的集合。我们应加注意的是在如何可以使小地主们能在经营上集合起来,这一点也许可以使我们对于普通所谓“耕者有其田”的理想发生怀疑。若是我们要贯彻耕者有其田的理想,结果势必加速使农场分碎。小农经济是否值得提倡,就很成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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