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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农村金融(3)

作者:费孝通/张之毅 当前章节:1646 字 更新时间:2026-6-27 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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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二的息是禄村公认为公平的利率,但是即在1938年度也有超过年利三分二的借款。比如上表中有把计算利息的时期缩短,成为十月一算的,实际上年利就提高了四厘。我们那位信基督教的房东放款时有高至五分的。我在村时,正逢他的族人招姑爷,要借钱请我们的房东代他去筹款。隔了几天,他的族人带了三张耕地执照,合一亩田(约三工),值二百元国币,交给我们的房东,借去了二十元国币。我们房东说这钱是从张家商量来的,可是借据上却不写明债权人,只有债务人和中人的名字。中人是我们房东的儿子,在邻县里读书,根本不知道这回事。利息是月利一元,合五分息。这是比普通的利率几乎高了一倍。我在旁看他们,我们房东交出的二十元中一张十元中央银行的钱票,我认得是上一天付他的房租。依我猜想这钱虽托名张家,可是和张家没有关系,因为我知道这几天,正为一注款,我们的房东和张家感情不十分好,他又没有欠张家的钱,不会把我给他的房租划在张家账上,再替他重利放出去的。而且借据上又不提张家,张家没有参与其事。那时我和张家还不很熟,所以没有直接去问这件事。可是从各方面情形看来,这钱是我们房东自己的。在同族中放高利,不是一般观念所能允许,所以必得绕一个弯,弄一点玄虚。这是经济关系躲避亲属关系的一个例子。同时也可以见到五分息是公认为太高的利息。上表中,有一注十元的债款不需利息的,因为债主和债户感情好,这才是讲交情,有义气,无怪那位基督教勉励会的会员,不能不托名人家了。也无怪他可以一面欠人债,一面放债了。

放债的人很多,有一些储蓄的人可以说全是放债的。我们起初想去寻几个专门放债的人,有人介绍我们去访问一个有交情的老太太。据她说,在城里,有钱的谁都放债。后来我们知道在村里,有钱的大户也全放债。零零散散地把款和米放出去。当掼谷子的时候,我们就知道有很多外来的劳工是来以工回债的,只是这种债是用来保证农忙时有可以雇用的劳力,不是为求利息的。这一点我在第六章 中已经说过。

借款时要有“当头”,就是普通所谓抵押品。普通农民可以拿出来抵押的是耕地执照。好像上述那位向我们房东借钱的拿出三工田的执照来。可是没有田的没有执照可以拿出来作抵押,于是只能以将来的劳力作为抵押了。当然,在劳力供给充分的时候,这辈人要借得到钱是不很容易的。

在上表中利息比较低的是合作社和积谷二项。合作社是1939年秋季新办的。依他们章程“每一社员种田一亩可借至新币四元,多种则多借,但至多以新币六十元为最高额”。因之凡是经营农田的,都有借款的资格。利率规定不得过月利一分三厘,比了当地通行的利率低了一半多。但是放款的数目有限,并不能完全替代当地高利的借贷。关于积谷在第十章 一节中已讲述,这里不重述。

押田借款的只是保证他有清理债务的能力,债务人把耕地执照,交给债权人保管,意思是在防止他在债务没有清理以前,把押出的农田变卖,以致他没有清理债务的能力。因之,借债和农田的使用和所有上,并没有发生直接的转变。

四典质

和土地制度发生直接关系的信用方式是典田。典田的办法是这样:需要钱的人,把他所有的田,交给借钱给他的人去耕种。他不必每年付利息,而典田的人得享有所典农田上一切出产。耕地税及附加由所有者自负。我们的房东曾典出上上田三工,典得七十元国币。每工每年可以净得七元左右的利益。三工田得年利二十一元,合三分息。

普通借款没有一定的期限,而且以月利计算的,任何一月都可以清偿。以年利计算的,每年可以作结。典田则有一最短期限的约定,好像我们房东典出的田在三年之内不得赎回。三年之后,任何一年谷子收起后,即可还款收田,依我们访问所得,禄村人典得的田有八十六工。

典出的田,出典人仍保留其所有权,可是他对于这土地的使用权,则暂时放弃。这是和租出去的不同,因为租出的田可以收租金,而且可以撤换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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