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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田出卖
二买田的原因
三“升官发财”
四土地权的外流
五禄村经济的展望
一农 田 出 卖
因为在禄村有合、借贷、买田等办法可以筹得款项,所以直接把农田出卖的并不多。大概说来,只在两种情形之下,才出卖农田:第一是欠债无力上利,债权人要求出卖抵押的田来清偿;第二是父亲死了,剩有养老田,儿子们把田卖了来送葬。出卖养老田的原因是在已经分家的兄弟,不易平均分配债务,不如清清爽爽把父亲留下的一部分田卖了,兄弟间可以减少纠纷。只有一个儿子的,若是能借得着钱来送葬,还是不愿意卖田的。
农田之成为商品和农产物之成为商品,一般是倚于农家需要现金的程度。进入市场的农田数量,并不完全决定于市场上的价格,而是决定于农家经济支绌的窘状。在农田买卖的手续上也可以见到这种情形。农田买卖一定要出于卖主方面的主动。由卖主去找中间人,询问当地有钱的人要不要买田。我曾藉房东老太太劝我在禄村买田的机会,问她向谁去买呢?能不能托她收买?她说这可不太容易,因为直接去问人家要不要卖田,那是一种侮辱。因为没有人好好地把田出卖的。可是她可以和我打听,看哪些人家生活过不去,等着他有意思要卖田时,再向他说。村中的情形,大家很明白的,哪家要发丧,有养老田要出卖,早就把消息传出来了。要卖田的就可以托中间人去说价。还有哪几家抽鸦片,保不住产业的,也是谁都说得上来的。房东老太太曾向我保证,若是我果真要买田的,到年底她一定可以介绍我二十多工田。她当时已知道有一注田是可以收买的了。所谓买者不能去找卖者的说法,其实是一种面子问题,买主可以挽人去怂恿卖者把田卖出来。
农田买卖的市场,并不是自由交易,因为农田所有者对于他的农田并没有绝对支配的权利。农田所有权的转让,是影响到继袭人的生计。而且农田的所有大多数得自亲属关系,所以亲属对于农田的保守有着监视的责任。农田在可能范围中,是不准流出宗亲团体的。凡是有人需要钱不能不出卖农田时,依当地的习惯,应该先和同族的人商量,有没有人愿意收买。若是全族人都无力收买时,他们可以卖给族外的人了。我们知道隔壁刘家那个抽鸦片的小弟弟要卖田,而且已经说好一个买主,后来给他的哥哥们知道了,就提出异议,说若是一定出卖,他们可以出钱给他弟弟,因之这一项交易至今搁置没有实现。
同族的近亲,既有这买田的优先权,所以在农田出卖时的手续中,买主一定要请卖主的儿子、兄弟、侄子,全体在契约上画押。画押时买主还得出画押钱,有时画押钱在田价中扣除。
在议价及举行交易手续时,中人是重要的人物。他不但传递双方的意见,而且是交易的证人。中人的谢议,由临时议定。卖主交契时,买主即把田价交清。交契时若在插秧之后,农田仍由卖主经营,谷子收起后,须把一半交给买主,成为临时租佃的性质。若在冬天成交,田里已点了豆的,豆仍由卖主收,买主没有分。买卖那年的田赋归哪方负责,则须在成交前议定。成交之后,在六个月之内,向县政府财政局登记。
我在第九章 四节的物价表上已经把田价列入:1938年最好的田值价八十元国币,次等的五十元,最坏的三十五元;1939年上等田涨到了一百元,次等涨到六十元,最坏的没有涨价,涨价的速率不同,因为下等的田是不容易找到买主。在这里我们不妨检讨一下投资在农田中的利息。
以雇工经营的方式来说,在1938年时上等田每工可以得到的573元利益,中等田约358元利益,下等田可得052元利益。以当时的田价来计算利率,上等田约百分之十三,次等田约百分之十,下等田约百分之一。下等田不但没有人愿意收买,也没有人愿意承租,因为在下等田上经营,所得的不过是工钱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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