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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一工农田上的收入单位:元农田种类收入田产干田好车田坏车田数量合价数量合价数量合价谷子1担28001担五斗42001担2800稻草40把12040把12040把120蚕豆[4]8升6405升400总计[3]2920[5]4960[7]3320
估计谷子和豆子的价值,也有一个问题。易村本村没有街子,又没有铺子。在秋收前他们若是粮食不够,常去罗川购买。罗川离易村有五十里,是个出米的地方,价钱比较便宜。在秋收后,谷子多的人家,偶尔把一部分谷子卖到川街。川街离易村有三十里,离罗川有八十里,川街附近多产米不够的村子,价钱较罗川为高。上表所根据的价格系川街的市价。豆价亦然。
稻草多是用来喂牲口的。牲口多的人家若向别家收买稻草约需三分钱一把。
易村农田经营的收支双方的数目,既已算出,两相抵消,收入方面所剩余的,就是农田利润。若我们把田价和生产时的流动资本合起来,就可以得到投资总额,更可从此求出农业里投资的利率,如表五。
表五农业里的投资和利息单位:元生产成本所得总额剩余利润田价投资总额利率干田2173292074750717310%好车田31644960179612015164118%坏车田30563320264701005626%
二农田经营方式
易村农田既狭且瘠,投资在土地里所得的利息,不能超过一分二厘,最低的可以在三厘以下,这表明易村那些坏田实在已到了耕种边际上了。在耕种边际上的土地,经营者所得利润很少,甚至可以得润。但还有人情愿去经营,他们的打算,显然不单是在经营的利润上。在经营中,他们利用自给的劳力,因此在利润之外,本来应该支付给雇工的一笔工资,就可以省下来归自己所有。这种自工自田经营的方式,是易村所通见的。至于像禄村那样雇工自田经营的方式,简直稀有。
雇工自田经营方式发达的禄村,是因为土地肥沃,偿还全部生产成本之后,经营者还有剩余利润可得。禄村和易村相比,非但出产多,而且所费劳力少。比如在320方公尺的两熟田上,易村只出米165市斤,而禄村可出260市斤,易村需劳力男工共29工,而禄村只需26工。禄村每工上等田(约250方公尺),出米200市斤,需203人工。这可以表示易村农田生产力的贫弱了。
在这种生产力贫弱的农田上,自工自田经营方式很发达,雇工自由经营方式,因经营者所得的利润很少,甚至可以得不到利润,所以极为稀有。至于租田去经营,租户若要纳谷收的一半给地主,所剩的收入,还不够偿付全部生产费用,更谈不到租营者的利润了。租田经营者只有自己下田,不用雇工,因此在生产成本中,可以拨出一笔工资当自己的收入。这笔工资的多少,须视田上收入减去田租。以及肥料、谷种、工食、牛租、牛吃、工具折旧等项开支后剩余多少而定。如易村一工干田依此计算,可余318元,却要抵偿十六个男工和六个女工的工资,每个男工只合一角六分,每个女工只合九分六厘。又如一工好车田,用同上的计算法,男工工资合三角九分,女工工资合二角二分,坏车田则只有三角九分来支付十七个男工和十一个女工的代价,所以劳力报酬除膳食外,几乎一无所得了。而当时工价,男工是五角,女工是三角,这样说来,租户白白经营一番,全无报酬,就连自己所费劳力的代价,竟也不如帮人的散工高。当然,租户比帮工好的地方,一是社会地位较高,二是工作机会较有保障。但因为这两点好处,所付出的代价,也着实可惊了。
禄村的情形就不同,租田来耕的人,纳去租谷、付去工资之外的那些生产成本,所得的剩余若推算给劳工,上等田男工合二角四分,女工一角二分;中等田男工合一角四分,女工七分;下等田男工合一分二厘,女工六厘。当时工价是男工一角,女工五分。费孝通:《禄村农田》,六章四节,表十四。由此可见在禄村,除了下等田外,租户的劳力报酬比帮人的散工为高。若按散工工价给付租户,则在上中两等田所得的剩余中,还有一部分可以推算给租户作为他经营一番的报酬,所以禄村租田来经营的事是很普遍的。
但在易村若以劳力市价来折算生产成本,租营是不可能发生了。在易村本村,这句话固然是正确的,可是我在下节里就要提到,易村附近却还有一大批生活程度极低的夷人,他们承租易村人自己不愿接受来租种的农田。
从这个事实的分析中,我们可以见到地租的另一种意义了。当我们说,某种土地已到了耕种边际,是从一定的工资上计算出来的生产成本作标准的。可是在劳力自给的经营者,生产成本里的工资一项,并没有实际支出。若是他愿意接受较低的生活程度,他所要求的工资也就可以比市场上的工资为低,所以在别人看来已不值得耕种的土地,他可以认为是值得耕种的。这样我们所谓地租,仅可因差别生活程度而发生了。在某种人耕种时不能发生地租的土地,换一种人来耕种时,地租却发生了。以往论地租的,似乎太偏重了土地的差别,而忽略了耕种者的差别。客观的和主观的两种差别,都能发生地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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