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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九纸坊合有的情形纸坊坊主备注坊甲第一户(Ⅲ)。坊乙第三户(Ⅲ)。坊丙第十二户(Ⅲ)。坊丁第十四户(Ⅲ)。坊戊第四户(Ⅲ),第七户(Ⅲ)。叔侄关系,分家前创业,分家后仍合有。坊己第五户(Ⅲ),第六户(Ⅲ)。同胞兄弟。坊庚第九户(Ⅰ),第四十户(Ⅰ),第四十三户(Ⅰ)。同胞兄弟及同宗堂侄。坊辛第十九户(Ⅰ),第三十四户(Ⅰ),
第三十五户(Ⅰ),第三十六户(Ⅰ)。四个同胞兄弟。坊寅第二户(Ⅰ),第二十三户(Ⅰ),
第二十四户(Ⅰ),第二十五户(Ⅰ),
第二十六户(Ⅰ)。分家前创业,四个同胞兄弟和一同宗的侄子。
纸坊和织篾器一样,在组织上原来同是家庭单位的工业,直到继承的事实发生,才变了性质。织篾器的工具就是一把厚背薄刃的砍刀,值不了几文钱,在继承时不发生问题。纸坊的设备费用很大,继承人谁也不愿牺牲自己的一份,像原料的竹子,可以划分开来,继承人仍各占一份。但作坊以及作坊中的工具,并不像农田或竹子一样,可以任意划分,由每一继承人占有一份,听任各自领管各自经营。作坊以及作坊中的碾子、炕灶等,每件都不能划分开来,否则就失却碾子或炕灶的功用了;也不能各人分一件,否则不成其为作坊了,每一继承者,均无法完成全部造纸的工作。因为作坊具有不可分性,于是在继承中发生合有的方式。
我说他们是合有,而不说合股,因为他们只是设备的合有和企业的分营。所谓设备合有的程度,也不一律,有的合有作坊以及碾子、舀桶、炕灶全部设备的;有的只合有作坊及碾子,而舀桶、炕灶则分有的,如戊坊的两位坊主,即各有一舀桶和炕灶。至于只备一个舀桶和一个炕灶的,当然没法分有。
作坊设备全部或部分虽合有,但从收料到出纸以及雇工运销等事,还是各自经营,没有两家共同合起来做的。甲家有原料,请工人造了纸,属甲家所有。乙家有原料,请工人造了纸,属乙家,一点也不含糊。在经营上,它实实在在仍未跳出家庭单位的范围,可见这种企业和现代的合股组织,迥然不同。
但作坊设备既经合有,在经营时谁先造纸,谁后造纸,谁造多少等问题,总会遇着的。他们曾同我说,“这些都听各人自便,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因这些问题而引起纠纷或怨言的”。大概是因为合有者都有宗亲关系,他们之间,不只是经济联系。哪个先做,哪个后做,临时看情形决定,各人心目中都有一种谅解。至于多做少做,更不成问题,因为现有情形中,还没有一个作坊全年开工的;各人所有的原料都可以做完,不会因别人多做了,而自己做不完等事发生。
三纸坊的主人
纸坊是投资的好对象,但投资得有资本,因此纸坊工业只看富户才能开办。试一察易村那辈坊主家庭的经济情形,就不难证实这句话了。
表十中我们可以看出二十户开纸坊的人家,有十八户农田上的收入已够吃了,有九户一切生活费都可由农田来担负。这还单就农田上谷子的收获来计算,其实这些人家,农地也多,加上农地的收入,他们实际经济情形,比表中所表示的还要好一些。他们全部的收入常较生活所需为多,因为这二十户中,有十七户有余资可以放债。他们自有的竹料也较多,有的户是本村中有竹料最多的人家。
表十坊主家庭经济情形坊主*食谷
够+或否-食用
够+或否-放债织篾竹子较多第一户(Ⅲ)++++第二户(Ⅰ)+++第三户(Ⅲ)+++第四户(Ⅲ)++++第五户(Ⅲ)++++第六户(Ⅲ)++++第七户(Ⅲ)++++第九户(Ⅰ)+++第十二户(Ⅲ)+-第十四户(Ⅲ)+-+第十九户(Ⅰ)+-+第二十三户(Ⅰ)+-+第二十四户(Ⅰ)+-+第二十五户(Ⅰ)+-+第二十六户(Ⅰ)++第三十四户(Ⅰ)+-++第三十五户(Ⅰ)+-++第三十六户(Ⅰ)+-++第四十户(Ⅰ)--第四十三户(Ⅰ)--+* 根据表七户次。
在这二十户中,有三户还织篾器。这三户本是兄弟家。在父亲手上有田、有纸坊,共有四个儿子,儿子分家后,所分得的田地就比较小,所以单以农田收入就不够维持全家食用了。那个纸坊由四兄弟共有,后来小兄弟被征出外当兵,村里只有三兄弟了。他们每年在纸未出产以前,还拼命织篾器。像他们这种人家,可算是站在贫富两阶层的边界上了。
在作坊工业里,资本的重要性比较显著。易村的纸坊主人中,经济情形还有高下。田地多、竹料多的坊主,可以早日开工;有钱的,还可以在一年前把别家,甚至别村的竹料定下。原料多,泡得早,造纸数量也可以多。我在村的时候,有五个纸坊已经开工,有四个停着。已开工的纸坊是属于第一、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十四等七户。前六户田地很多,竹料也多。第十四户虽然田地不多,可是他去年赶牲口、卖酒,很赚了一笔钱,所以他的作坊也能早开工。其余十三户田地和竹料较少。资本不充足,所以他们的纸坊开工也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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