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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战后的隐匿.6

作者:王希亮 当前章节:15010 字 更新时间:2026-6-16 22:52

①关于《宪法》前言

《宪法》前言宣示了宪法的基本原理,并不是审判规范,前言里也没有具体的立法义务的条文。

②关于《宪法》第9条

第9条的条文一见即明,并没有规定所谓战后补偿问题的赔偿立法及措施义务等。

③关于《宪法》第13条

同样,《宪法》第13条也是清清楚楚,没有规定有关战后赔偿的赔偿立法义务及措施义务。

④关于《宪法》第14条

《宪法》第14条,是国家政治的最高指导原理,宣告在法律之下的平等原则。其审判规范效力,违反该条的法令、处分等属于无效(违法)。根据该条,不能发生实体的法律请求权,即所谓战后补偿问题的赔偿立法及措施义务等。另外,从该条的条文看,也没有规定关于战后补偿问题的赔偿立法或措施义务等。

还有,对什么人予以战争受害的补偿,委以国会裁量。(最高法院昭和62年6月26日判决)

⑤关于《宪法》第17条

《宪法》第17条不过是规定了制定《国家赔偿法》,请求赔偿的要点是要依据所制定的法律,是对(请求赔偿)程序的规定。该条也没有涉及所谓有关战后补偿问题的赔偿立法义务。

⑥关于《宪法》第29条第1款和第3款

《宪法》第29条第1款及第3款,规定的是保障财产权以及对财产损害的补偿。原告主张的损害原本非属有关财产权的特别损害。所以该款也是一见即明,没有规定战后补偿问题的赔偿立法,以及措施义务等。

另外,如前所述,宪法完全没有预计到对战争受害的补偿问题。(最高法院昭和62年6月26日判决)对于战争牺牲和战争受害,仅仅是从政府的角度来考虑,但为了补偿是否采取适当的立法措施,需要国会来判断,不适用《宪法》第29条第3款。(最高法院昭和43年11月27日大法庭判决,《民集》22卷12号,第2808页)

(2)关于“原因造成者基于条理保护责任的作为义务”

原告基于原因造成者在条理方面有保护责任的法理,主张在《日本国宪法》制定之前,因帝国的国家行为,作为有继承性的被告国家,其法益侵害是重大的,出于不给受害者带来更大伤害的考虑,应履行保证法理上的法律作为义务。

可是“先行的法益侵害,之后应由法益侵害者履行保护义务”这一命题,作为条理适用于本案的原告主张,不过是原告的独断。不仅如此,从条理的一般性和抽象性概念看,也不能引申为国会议员的立法义务。昭和60年最高法院的判决明确地阐明了这一点。该判决认为,质问违反《国家赔偿法》问题只限于违背宪法基本原理和条文的场合。以抽象意义的条理作为法理根据,不能导引出宪法上的义务。所以以条理为根据认为国会有立法义务的原告主张,对照最高法院昭和60年判决,是没有采纳余地的。(参照东京最高法院平成11年8月30日判决)

(3)关于依据国际惯例法的立法义务的主张

原告主张,因违法的战争行为对受害者赔偿或者补偿,是国际惯例法确定的,援引《宪法》第98条第2款,国会和内阁负有赔偿立法的义务。

可是原告所称的国际惯例法并未确立,即使这样的国际惯例法存在,要求国会议员或内阁成员负有恢复受害的立法义务也不存在。

①原告以日本的战伤病者、战殁者遗属救济法、原子弹受害者医疗法、台湾居民战殁者遗属吊慰金等有关法律的制定,主张依据宪法的诸规定应履行立法义务。但是战伤病者和战殁者遗属救济法,是有关军人、军属因公务负伤、疾病或死亡者,依据国家赔偿的精神,对军人、军属或他们的遗属予以救济之目的,(该法第1条)并非是为了履行宪法的立法义务而制定的。前述昭和62年6月26日最高法院的判决,对战争受害是否补偿立法,是从政策的角度判断的,制定战伤病者、战殁者遗属等救济法并非是基于宪法的立法义务。

另外对台湾居民战殁者遗属的吊慰金等法律,是基于人道之精神,(该法第1条)是表达对其劳苦的吊慰之意。并非是原告主张的基于宪法规定在履行立法义务。

②原告列举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奥地利等外国对因战争暴行和违法行为对受害者制定各种补偿立法,主张承认这种立法已经成为国际惯例法。

实际上所谓国际惯例法,是指“被法律承认的一般通用证据的国际惯例”。(见《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第2项)要承认它的成立,必须:①各国反复实行,成为固定的均一的通用行为,称为“一般惯例”;②对一般惯例,作为国际法上的义务予以准确认识的“法律确信”,均须予以承认。而且因为一般惯例的存在,国家在反复实行中成为不断而且均一的“惯例”。同时该事项必须成为涉及利害关系的大多数国家的“惯例”。关于这一点,原告列举德国、奥地利的事例,主张对战争受害者个人予以补偿,并把这当作履行国际惯例法的例子。

然而列举上述例子,证实加害国家对战争受害者履行恢复受害的立法义务,说明国际惯例法的存在,并不能说明一般惯例和“法律确信”的存在。比如德国进行的补偿,是从人道的立场对受纳粹迫害的受害者采取的自主措施。从原告列举的诸外国例子看,对战争产生的受害采取什么的措施,应该由各国的政策予以判断。

4.关于内阁不作为的主张

(1)原告主张,(日本)内阁疏于提出法案之义务,属于不作为之违法。

(2)《日本内阁法》第5条承认内阁具有法律案提出权。但宪法规定内阁是法律执行机关,(《宪法》第73条第1款、第4款),不是立法的辅助机关。所以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即使有违反宪法之事实状态,内阁也不负有为取消之而提出法案的义务。要取消它乃是国会的职能。拥有立法权限的国会如果立法不作为,在不违反《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款之情况下,内阁不行使法律提出权,也不违反《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款。(最高法院昭和62年6月26日第二小法庭判决,《判例时报》1262号,第100页)

综上所述,原告关于(内阁)不提出法案的主张,与国会立法不作为的主张相同,国会议员立法不作为,不违反《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款。对于内阁也是一样,也不能认定不提出法案就违反了《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款。

七 关于以掩盖行为为理由要求国家赔偿

1.关于国家赔偿前的行为

原告主张,被告从事掩盖行为,是以昭和20年(1945)8月15日前后到昭和27年(1952)美军占领期间为主。但这是在《国家赔偿法》(昭和22年)实行之前,其行为不能适用于该法。另外依据该法附则第6条,适用“国家无答责”之原则,已在前面论及。

另外,原告提出,伊香俊哉等人向美国陆军细菌战部队派遣的调查官桑德斯提供了虚假的供述,认为这属于被告的掩盖行为。昭和20年12月1日,(日本)陆军省已经撤销了原告指出的虚假供述。另外,原告指出的提供虚假供述的几个人,当时是否具有公务员的身份,不详。

2.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的行为

(1)原告主张,因为是公务员违法,该公务员应该就细菌战之调查公开资料,或将有关细菌战的事实进行说明,在同原告的个人关系上应该负有职务上的法律义务。原告提出的作为法律义务的根据,举出《波茨坦公告》和(日本)《宪法》,这些都不能解释为同原告关系上具有法律之义务。

(2)要确认违反《国家赔偿法》,是以原告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遭到侵害为前提。对于这一点,原告主张掩盖行为显然妨碍了细菌战受害者行使各种权利(比如要求谢罪和损失赔偿的法律请求,以及有关政治、社会方面的要求,还包括对责任者的处罚等)。可是正像我们反复阐述的那样,由于原告不具备向被告请求损害赔偿、补偿的权利,妨碍其行使权利也就成为不可能。另外原告主张的因被告掩盖行为对原告的政治、社会方面的请求产生了某些妨碍之说,这些妨碍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利益侵害范畴。

因此原告的主张缺乏前提,这是十分明显的。

以上为正本。

东京地方法院民事第18部书记官 伊藤富雄(署名)

平成14年8月27日(2002年8月27日)

(731·细菌战裁判キャンペ—ン委员会/ABC企画编《裁かれる细菌战》第8辑,第283~350页。)

侵华日军细菌战国家赔偿诉讼辩护团声明书[104]

(2002年8月30日)

土屋公献

一、8月27日,东京地方法院对731部队细菌战诉讼做出了判决,驳回180名细菌战中国受害者要求日本国家赔偿和谢罪的主张。

日军实施细菌战,同纳粹德国残杀犹太人一样,是人类历史上罕见的野蛮行径,是无可类比的肆无忌惮的战争犯罪。可是日本在战败投降半个多世纪后的今天,仍然不承认曾从事细菌战,相反却对细菌战及其证据进行了彻底的隐瞒。

中国细菌战受害者为了讨回他们做人的尊严,提出诉讼,要求追究日本的国家责任。此次细菌战审判是日本司法机关第一次审理关于日军细菌战的诉讼。作为被告方的日本国家,在本次审判中对细菌战的事实一项也没有承认。可是经过法庭的证据调查,一件件证实了细菌战的事实,细菌战的全貌已经显现,法庭方面在判决中也不得不承认日军实施了细菌战。

可是法庭方面没有承认原告要求的(日本国家)谢罪和赔偿,我律师辩护团满怀愤慨,强烈谴责法庭的不公正判决。

今天,原告团已经办完了上诉手续,我律师辩护团将同原告一起,展开彻底的审判斗争,直至取得胜利。

二、在此次判决中,法庭固执地坚持19世纪前的法理,不承认《海牙陆战公约》第3条中的个人请求权。同时在国内法上坚持“国家无答责”的法理,即受害者不能获得国家赔偿的明治宪法中的天皇主权原则。此次法庭强调的法理,是彻头彻尾地反对公平和正义的理念,同旧体制下的陈腐法理没有什么不同。

战争时期,日本为了大量屠杀普通居民,指使军医和医学工作者开发细菌武器,在中国实施了真正的细菌战,结果造成鼠疫和霍乱等疫病的大流行。经过调查,中国受细菌战毒害的区域广泛得令人吃惊。此次审判的原告只是浙江省和湖南省的受害区。事实上细菌战的受害区域和范围更为广泛,已经扩大到上百万、上千万中国民众居住的地区。细菌战造成这些地区疫病流行,许多人丧生,死伤人数达数十万之多。而且由于疫病的流行,惨遭家庭衰落和崩溃的人数量何止数百万!由于家庭和村落被破坏,人们居住的家园被毁坏,鼠疫等病菌长期破坏着人们的生存环境。

日军究竟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使用了什么样的细菌武器,至今还有一些让人不甚明了之处。所以实际的受害情况只能依靠今天的调查。这样的细菌战,的确给中国和中国民众带来了极其严重的伤害。

可是战后以来,日本隐瞒了细菌战的事实,而且一直否认曾实施细菌战。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东京审判)时,因日本秘密地向美国提供了细菌战的情报,结果细菌战部队的干部、军部的骨干分子以及天皇的战争责任没有被追究。日本对细菌战所采取的行为,毫无正义可言。换言之,作为细菌战被告的日本国家,所从事的非正义行径是众所周知的,可是法庭却偏偏站在正义和公平的对立面,坚持不追究日本细菌战的国家责任的法理,这样的法理简直毫无价值。

毋庸置疑,实施细菌战是践踏人类尊严的残暴的犯罪行为。只有坚持恢复人类尊严的法理,才能开辟杜绝战争的道路。所以战争赔款的理论,是建立在以个人权利为主体基调的法理上的。然而法庭采用的法理,却与国际人道法以及战争违法化的时代潮流背道而驰,等于阻塞了通往杜绝战争的法理之路。

我律师辩护团坚信,在细菌战审判的斗争中,一定能够打开突破口,打破法庭延续使用的关于战争赔款的陈腐法理的坚冰壁垒。

三、律师团和原告团全力以赴地同一审判决做斗争。在此次审判中,我们获得了迫使法庭不得不承认原告控诉的重大突破口。首先在事实上,法庭初步认定了日军实施细菌战的事实。即:1.731部队及1644等部队从1940年到1942年在中国各地散播鼠疫菌、霍乱菌等是出于陆军中央的指令;2.原告控诉的衢州、宁波、常德、江山等地由于细菌战的实施,造成鼠疫和霍乱流行;3.原告控诉的由于衢州的细菌战,致使义乌、东阳、崇山村、塔下洲等地鼠疫流行;4.仅原告控诉的8个地区,死于细菌战的人数超过1万;5.180名原告直接或通过陈述书向法庭陈述,法庭认定其受害事实。

这样,此次判决对原告主张的有关细菌战的基本历史事实几乎予以全面认定。判决对细菌战事实的认定,是承认原告权利的大前提。我们相信,这能够成为促使法官们承认国家责任的原动力。

四、此次判决在法律解释上承认了日军实施细菌战依据《海牙陆战公约》第3条规定的内容,以及国际惯例法所负有的国家责任。这里,是从以下两个步骤进行认定的:

1.判决认为,日军实施细菌战同《日内瓦议定书》中禁止“使用细菌学作为战争手段”相悖。日军实施细菌战时,与该议定书内容相符的国际惯例法也已经确立。所以法庭认定(日军)细菌战违反了以《日内瓦议定书》为内容的国际惯例法。

2.《海牙陆战章程》第23条第1项中,(细菌战)作为害人手段,“以特别条约予以规定和禁止之”。这项章程解释了《日内瓦瓦斯议定书》之类的条约以及涉及该内容的国际惯例法。日军实施细菌战之时,《海牙陆战公约》作为国际习惯法已经确立。所以日本(法庭)依据《海牙陆战公约》第3条规定的国际惯例法,认定其负有国家责任。

此次判决做出上述认定,构筑了关于细菌战的国际人道法的基本框架,具有重要决定性的意义。

然而此次判决依据《日中共同声明》和《日中友好条约》,认定被告(日本)的国家责任业已在中国放弃赔偿请求(条款)时解决,这是极其荒谬的结论。1995年3月,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指出:“《中日联合声明》[105]放弃的是国家之间的赔偿,不包括个人的赔偿请求,要求赔偿是国民的权利,政府不能干涉。”中国政府后来多次强调了这种主张。

《日中共同声明》放弃的只是中国作为国家的战争赔偿问题,中国战争受害者作为个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任何限制。此次判决对《日中共同声明》进行的无理解释,也如实暴露出此次判决的破绽。我辩护律师团坚信,一定能够打破法庭方面的这一法理。

五、当今世界仍然面临着战争的危机,从20世纪末的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到2001年10月的阿富汗战争,世界各地战争不断。现在美国又瞄准伊拉克、伊朗和朝鲜,帝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的危机急剧加深。[106]

小泉内阁于2001年10月制定了《恐怖对策特别措置法》,把海上自卫队派到印度洋,参加阿富汗战争。今年又强行建立“有事法制”,动员国民参加对伊拉克的侵略战争。

日军实施的细菌战是非人性的战争犯罪,日本政府已经逃脱细菌战的犯罪责任半个世纪之久。然而此次判决却对日本对细菌战不负任何责任的政治姿态予以承认,这是容忍侵略战争的反动判决,我们决不能容许。追求和平的我们,关注此次判决造成的恶劣影响,决心站在反对的立场上。

让民众了解细菌战的事实,将直接影响审判的结论。判决的第二天,媒体报道了此次判决对细菌战的事实予以承认,接触到这篇报道的人们大多是第一次知道细菌战。在日本的民众中,不知道日军细菌战的人不在少数。

我们相信,当了解细菌战事实的人们大幅度增加,民众的声音包围法院,打动了法官们的良知之时,赔偿和谢罪的判决就一定能够实现。

我辩护律师团决心同原告团、声援团一起,为审判斗争的最终胜利而战斗。

(731·细菌战裁判キャンペ—ン委员会/ABC企画编《裁かれる细菌战》第8辑,第10~13页。)

[1] 1945年8月,八路军、新四军相继挺进东北,仍使用原来番号。当年11月,统一组建“东北人民自治军”,12月末改称“东北民主联军”,但民众仍习惯称之为八路军。此时尚没有正式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译者注

[2] 以德国细菌学家克霍命名的锅。——译者注

[3] 问号为原文如此。——译者注

[4] 松本正一,日本埼玉县人,1939年加入731细菌部队航空班,多次参与对中国杭州、南京、衢州等地的细菌战。以下是其本人向东京地方法院递交的证词资料,并于2000年11月15日在法庭辩论时宣读。——译者注

[5] 儿玉誉士夫,日本右翼巨头,战后作为甲级战犯嫌疑人曾被关押在巢鸭,但后来因美国占领政策的转变,被免于起诉,继续组织右翼开展反对和平宪法、鼓吹天皇制、主张扩军备战等一系列倒行逆施的活动。——译者注

[6] 战争时期由军人组织的鼓吹侵略战争的团体,发行刊物《偕行》。战后该组织继续活动,刊物仍然以原名称发行。——译者注

[7] 日本昭和天皇1945年8月15日宣布无条件投降的录音广播,时称“玉音放送”,一部分日本人现仍习惯使用这一称谓。——译者注

[8] 2000年12月8日,东京医科大学教授、细菌学专家、医学博士中村明子在侵华日军细菌战受害国家赔偿诉讼法庭上,从细菌学的角度,以科学的论断方法,肯定了中国和国际当局在事件发生后的诊断方法及其结论,进而证实了日军1941~1942年在中国湖南等地实施细菌战的罪行。此文即是她在法庭上的证词资料。——译者注

[9] 又译作伯力士。——译者注。

[10] 军阵防疫学教室是日本陆军军医学校当时设置的教学研究机构,现在日本大学里也常设有以教官名字命名的某某教室或某某研究室。——译者注

[11] 抗体即免疫体。——译者注

[12] “丸密”即密字,有专用的图章。——译者注

[13] 吉见义明,日本中央大学教授,多年来从事日军毒气战、细菌战以及从军慰安妇的研究。他最早从日本防卫厅战史研究室发现了井本熊男的《业务日志》。此资料是2000年12月8日,吉见以井本的《业务日志》为重点,在东京地方法院做的证词资料。——译者注

[14] 指731部队派往南方的小分队。——译者注

[15] 重点号为《井本日志》原文所加。——译者注

[16] 军医正是日本军医的高级职务,石井即为军医正。——译者注

[17] 松村高夫,日本庆应大学经济学部教授,多年来从事日军细菌战的研究,著有《731部队资料》《论争·731部队》《战争与疫病》《陆军军医学校防疫研究报告》等。此研究论文是2001年2月5日,松村高夫以证人身份出庭东京地方法院所做的证词资料。——译者注

[18] 《陆军密大日记》中《关于充实在满兵备的意见》,常石敬一:《731部队——生物武器犯罪的真实》,讲谈社,1995,第36页。

[19] 《川岛清审问记录》(1949年12月25日),《前日本陆军军人因准备和使用细菌武器被控案审判材料》(即《伯力审判资料》),莫斯科外国文书籍出版局,1950,第303页。

[20] P.Z.King(金宝善)Director-General,National Health Administration,Japanese Attempt at Bacterial Warfare in China,March 31,1942,Public Record Office(London) W0 188/680.

[21] JJCA CHINA REPORT,(Subject:Japanese Use of Bw at CHANGTEH,Hunan Province),from J.R.Giddes to Harold Pride,1945.6.28,Kunming R-731-CH-45,Secret,copy 4 of 5,Public Record Office(London),松村高夫编《论争·731部队》(增补版),附录3,晚声社,1997,第315~316页。

[22] 《榛叶修的供述书》(1946年4月17日),收录于中央档案馆等编《证言·细菌作战》,江田等译,同文馆,1991,第67~69页。

[23] 这是一封秘密电报,由哈里斯发现,森村诚一:《新版续·恶魔的饱食》,角川文库,1983,第114页。

[24] 《费尔报告》:Brief Summary of New Information about Japanese B.W.Activities from Npporbert H.Feii.Chief pp.E.division.Camp Detrick to Chief Chemical Corps.June 20,1947,pp.11。

[25] 《费尔报告》,第275页。

[26] 《费尔报告》,第278页。

[27] 《每日新闻》1984年8月15日披露,藏于庆应大学图书馆。田中明、松村高夫编《731部队作成资料》中收录。

[28] 日本人抑(羁)留问题系指日本战败投降后,一部分关东军官兵被押送到苏联西伯利亚地区服劳役。——译者注

[29] John W.Powell Jr.,“A Hidden Chapter in History”,Bulletin of the Atomic Scientists,October 1981.

[30] 《陆军军医学校防疫研究报告》第二部第99号。

[31] 此文档见辽宁省档案馆编《罪恶的“731”、“100”侵华日军细菌部队档案史料选编》,辽宁民族出版社,1995。

[32] 保定应属河北省,原文疑有误。——译者注

[33] 中央档案馆等编《细菌战与毒气战》,中华书局,1989,第252页。

[34] 括号及问号均为原文如此。——译者注

[35] 该研究论文是作者于2001年2月5日在东京地方法院审理侵华日军细菌战中国受害者赔偿诉讼的法庭上的证词,“目前”指2001年2月。——译者注

[36] 括号及问号均为原文。——译者注

[37] 又译作叶墨。——译者注

[38] 文中,4月发现患者23人(包括疑似患者),5、6、7月患者9人,总计应为32人(包括疑似患者),原文疑有误。——译者注

[39] 泽田茂:《阵中记录》,日本防卫厅战史室藏。

[40] 内中的“大陆命”应是“大陆指”之误。——译者注

[41] 前后有沟渊俊美、筱原鹤男、大竹康二、越定男等现场经历者证实,《平房燃ゆ》《日の丸は红い泪に》《细菌战部队》等。

[42] 近藤昭二,日本专业电视新闻记者,多年来从事731细菌部队的资料挖掘工作,先后制作和出版有《隐匿在黑暗中的屠杀》(朝日电视系列节目)、《细菌战部队》(晚声社)、哈里斯的《死亡工厂》(译著,柏书房)等。他经过多年的考察,将美国档案馆藏有的有关731部队资料复制整理成8张光碟,题为《731部队·细菌资料集成》,由柏书房出版。此研究论文是近藤昭二在2001年2月5日日军细菌战审判法庭上的证词。——译者注

[43] 日内瓦会议实召开于1925年。

[44] 《桑德斯报告》:Scientix Intelligence Survey in Japan Vol.V Biological Warfare September and October 1945,Appendix 29-E-a-1。

[45] 常石敬一、朝野富三:《细菌战部队と自决した二人の医学者》,新潮社,1982,第79页。

[46] 战后,大部分731部队队员缄口不语,近藤采访的这名队员不愿意暴露身份,所以隐其真实姓名。——译者注

[47] 远藤三郎:《日中十五年戦争と私》,日中书林,1974,第162页。另,这里的“京”当指伪都新京,即长春。——译者注

[48] 关成和著、松村高夫等编译《731部隊がやってきた村——平房社会史》,こうち书房,2000,第52页。

[49] “严肃处置”系指九一八事变后不久,关东军为了扑灭抗日烈火,制定了“临阵格杀”等法令,授权征剿部队可以凭主观意志随意屠杀他们所认为的“匪贼”。——译者注

[50] 吉房虎雄:《特移扱——细菌实验》,神吉晴夫编《三光·日本人の中国における戦争犯罪の告白》,光文社,1957,第27~37页。

[51] 关成和著、松村高夫等编译《731部队がやってきた村——平房社会史》,第42~45页。

[52] 松村知胜:《关东军副参谋长の手記》,芙蓉书房,1977,第105页。

[53] 陆军军医团:《军医团杂志》第355号,1942,第1736~1737页。

[54] “THE BACTERIOLOGCAL WARFARE by Tomosada 15 Dec 1942”,Dugway Proving Grounds,Dugway,Utah.

[55] 龙谷二郎:《杀戮工厂·731部队》,新森书房,1989,第109~110页。

[56] 采访原731部队队员K·S录像资料,1997年7月15日。

[57] 以上照片保存在原731部队摄影班班员T·K处。

[58] 日本战争责任研究中心编《季刊·战争责任研究》,第9页,1993年冬季号。

[59] 《东京新闻》战后50年采访班编《原大本营参謀の太平洋戦争·采访濑岛龙三》,东京新闻出版局,1995,第8页。

[60] 采访朝枝繁春录音,1995。

[61] The letter of J.H.Bauer to Colonel James S.Simmons 1941.1.27,The National Arch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Memorandum for Col,Simmons,Office of the Surgeon General 1941.2.3 N.A,Record Group 112.

[62] Rocky Mountain Medical Journal,Vol.39,1942.8,pp.571-572.

[63] 藤原彰、粟屋宪太郎、吉田裕:《昭和20——1945年》,小学馆,1995,第184页。

[64] 粟屋宪太郎编《资料·日本现代史2》,大月书店,1980,第341~342页。

[65] 太田昌克:《731免责の系谱》,日本评论社,1999,第24~25页。

[66] 朝枝繁春:《追忆·52年以前》,1997,私家版,第12页。

[67] 731研究会编《细菌战部队》,晚声社,1996。

[68] 学生书房编辑部编《年轻时的轨迹》,学生书房,1948。

[69] 郡司阳子:《证言·731石井部队》,德间书店,1982,第190~223页。

[70] 高名トミ(赤间まさ子):《“恶魔的饱食”看护妇的证言》,《妇人公论》1982年11月号,第280页。

[71] 防卫厅防卫研究所保管资料:《从苏军进攻到复员》,1995,私家版,第189页。

[72] 长谷川松之助、森井正夫、吉田民夫联名的信件存放于Document 101,US Army Intelligence and Security Command Fort Meade,Md。

[73] 问号为原文,可能是记录文稿,字迹不清。——译者注

[74] Peter Willams,David Wallace,Unit 731,Hodder &Stoughton,1989,p.133.

[75] REPORT ON JAPANESE BIOLOGICAL WARFARE(BW)ACTIVITIES BY Arvo T.Thompson,1946.5.31,p.ii.

[76] Doc No.29510,SCAP Military Section,General Staff,Allied Translator and Interpreter Section,Report of Investigation Division,Legal Section,Report#1117,1947.4.3 N·A,Record Group 331.

[77] 又译作弗尔。——译者注

[78] ハジメ可译作“始”“初”“元”等。——译者注

[79] 龟井贯一郎:《日军集积物资事件上申书》。

[80] Norbert H.Fell,1947.6.24 Report的附件“INTERROGATIONS of MASUDA,TOMOSADA”,1947.4.22 Dugway Proving Grounds,Dugway,Utah.

[81] “MASUDA,TOMOSADA;KANEKO,JUNICHI;AND NAITO,RYOICHI”1947年4月28、29、30日,5月1日。

[82] INVESTIGATION of ISHII,SHIRO 1947年5月8~9日。

[83] Doc No.C-52423,1947.5.6 N·A,Record Group 331.

[84] “INTERROGATION OF CERTAIN JAPANESE BY RUSSIAN PROSECUTOR”,SFE 182/2,1947.7.15 N·A.

[85] 帝银事件搜查本部第一系长甲斐文助的搜查记录,别卷,7月26日。

[86] 高杉晋吾:《日本医疗の原罪》,亚纪书房,1973,第242~243页。

[87] 1999年9月22日,中国战争受害者就侵华日军在中国实施细菌战和人体实验、南京大屠杀、无差别轰炸等战争罪行提出损害赔偿诉讼,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民事第24部对此进行了判决,原判决文长达100余页(B5版印刷体),这里择要点予以编译。——译者注

[88] 即原告要求的经济赔偿数额、诉讼费负担等内容,此略——译者注

[89] 原文如此。——译者注

[90] 2002年8月27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对中国180名日军细菌战受害者及其遗属向日本国家提出的赔偿诉讼做出一审判决,此为判决书全文。——译者注

[91] 这里的第一事件指1997年衢州、义乌、崇山村等受害民众向法庭提起的诉讼;第二事件为常德等地受害民众于1999年提起的诉讼,法庭作为同一案件受理。——译者注

[92] 即被告方日本政府代言人发表的主张,已单独翻译成文,详见下篇资料。——译者注

[93] 此条款的中文翻译参见世界知识出版社编辑出版《国际条约集(1872~1916)》,1986,第363页。——译者注

[94] 这里使用黑字,是因为围绕此字句的解释有所争议。——译者注

[95] 巴绍纳德(Emile Boissonade),法国法律学家,1873年起充任明治政府的法律顾问,帮助日本起草了民法和刑法。——译者注

[96] 1937年12月12日,日本第二联合航空队所属的舰上攻击机误炸了停泊在长江的“巴奈号”美国舰艇,事后,日本政府向美国道歉并予以赔偿,并处罚了有关当事者。——译者注

[97] 关于“条理”,东京地方法院解释认为,条理“是基于一般社会的正义观念而被信服和承认的事物的道理”,可译为公理,这里原文采用。——译者注

[98] 法益,即法律上应受到保护的利益,这里原文使用。——译者注

[99] 括号内为被告提供的法律文件或判例依据,下同。——译者注

[100] 该款中文译文是:“对实物的供给应尽可能用现金偿付,否则须出具收据,欠款应尽速付还。”世界知识出版社编《国际条约集(1872~1916)》,第375页。——译者注

[101] 该款中文译文是:“除非海战法另有规定,无论在陆上、海上或空中用以传递消息、客运或货运的一切设施,军火储藏以及一般地即使为私人所有的各种军火,亦得予以扣押,但媾和后必须归还并给予补偿。”世界知识出版社编《国际条约集(1872~1916)》,第375页。——译者注

[102] 事实上,第53条第2款并没有规定“由国家间交涉”(见上注)。——译者注

[103] 括号里的内容是日本政府提交的“证据”资料,此略。——译者注

[104] 2002年8月27日,日本东京地方法庭就侵华日军细菌战国家赔偿诉讼做出驳回原告要求的一审判决,引起海内外正义之士的愤慨和抗议。土屋公献先生以辩护律师团团长的名义向海内外发出了此份声明书,有力地驳斥了法庭无视国际法理、执意为日本国家犯罪辩护的行径,并表示要代表原告团继续申诉,直至取得最终胜利。——译者注

[105] 此声明日本方面称《日中共同声明》,中国方面称《中日联合声明》。——译者注

[106] 是时,美英入侵伊拉克的战争尚未爆发。——译者注

附录 日本新发现的细菌战资料简介

王希亮

一 新发现资料的主要内容

2011年10月15日,日本《朝日新闻》发表一则引起世人瞩目的消息,内称,日本市民团体“究明日军细菌战历史事实会”[1]成员奈须重雄从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关西馆(位于京都)发现《陆军军医学校防疫研究报告》(第1部),报告记载了“散播鼠疫菌用于实战的效果测算方法”,及“1940~1942年在中国进行的6次(细菌)作战中,所使用的鼠疫跳蚤数量以及感染者数量的一览表,包括二次感染者在内,感染人数达25946人,因此评价鼠疫菌为‘最优秀的弹种’”,是“可以在精神上及经济上引起恐慌”的武器。[2]

新发现的《陆军军医学校防疫研究报告》(第1部)计有7份,另有《研究报告》(第2部)1份,总计8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陆军军医学校防疫研究报告》第1部第41号,题为《雨下[3]散布之基础考察》,署名是陆军军医学校防疫研究室(部长石井少将)[4]、陆军军医大尉金子顺一。此份报告另附一个封面,题为《金子顺一论文集》(昭和19年),加盖有“秘”字戳记。此篇报告计157页,目录如下:序言;①颗粒落下;②颗滴粒检知;③粒子落下;④颗粒的蒸发;⑤颗粒的分裂;⑥粒□;⑦雨下液;⑧雨下气象;⑨雨下器;⑩撒播器;⑾雨下用法;⑿考案。报告的中心内容是考察如何掌控“雨下”的高度、气象条件、器具的使用效果等,通篇用图表及计算公式说明。

2.《陆军军医学校防疫研究报告》第1部第42号,题为《低空雨下试验》,封面署名是加茂部队、陆军药剂大尉增田美保、陆军军医大尉金子顺一。此论文分序言、目的、判断、审查方法等四部分。

(1)序言:“本报告对昭和14年(1939)3月25日至4月8日进行的12次低空雨下试验,选择其中效果较好的实验数据,进行理论性的考察,进而确定雨下的基本要素。”

(2)目的:“使用普通凝液的雨下装置(Ⅰ型),在直接雨下时审查大小滴粒的分散排列状况。”

(3)判断:“雨下航路对垂直平面进行雨下时,判断其污染空间,见图1”,“自然水平撒播,在30米时滴粒斑痕直径0.5毫米□□,最大体积为1.0毫米”,“推断滴粒分裂总数约10亿个(液量75升,线装Ⅰ型,飞机88轻)”。

(4)审查方法:①审查污染空间形状;②审查污染空间滴粒数量及体积。

文中利用大量图表、线状示意图表以及计算公式等,考察不同高度撒播液体、造成污染的颗粒数量以及直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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