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唐朝,铁券制度正式确立,铁券的发放和使用变得制度化、规范化、程式化。这时候的铁券才真正具备免死的作用。唐朝铁券的铭文内容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赐铁券的日期,受赐者的姓名、官爵、邑地,此为受赐基本信息。
第二部分记载受赐者的功勋业绩,解释为何能够受赏铁券。此部分多为夸奖赞美之词。如唐僖宗赐给陈敬瑄的铁券中写有“卿五山镇地,一柱擎天,气压乾坤,量含宇宙,戮奸能如剪草,除莠更若焚巢”。听上去简直就是皇帝给大臣拍马屁。这么给你戴高帽,你还好意思不忠心事主吗?所以,古代铁券的首要作用是为了维护皇权统治。
△明代会川伯赵安免死铁券(正面)
△明代会川伯赵安免死铁券(背面)
铁券的第三部分是核心内容,会写明赏赐你哪些特权,免死的内容也在这一部分。一般会写“或犯常刑,有司不得加责”——小罪随便犯——以及免除死罪的次数。具体免几次呢?受券者本人通常可免死七到十次之多,子孙后代还可以免死一到三次。
铁券的最后是结束语,一般会有勉励语,鼓励受券者继续报效朝廷。在这部分,皇帝会起誓发愿,说些类似“山无陵、天地合”风格的誓词,以保证铁券长期有效。
宋、明两朝沿袭了唐朝的铁券制度,也做了一些调整。明朝铁券的免死次数比唐朝缩水许多,最多只能免死三次,子孙后代一般只能免死一次。这说明君主专制制度在不断加强,皇帝对大臣的驾驭更加严格了。
在古代,并不是有了免死铁券就啥罪都能免死,对于触及皇权根本的谋反罪,历代都不能免死。另外,铁券制度本是皇帝制定的“游戏规则”,但是我国古代皇权至上,皇帝经常破坏规则,再遇上不守信用的流氓皇帝,更会将免死制度玩弄于股掌,导致铁券如同废铁。这种破坏游戏规则的现象,在明朝最为常见。朱元璋经常以莫须有为谋反的罪名屠戮功臣。李善长的免死铁券本可免死两次,朱元璋借口他谋反,杀害其全家七十多口。再比如大将蓝玉,也有免死铁券,最终下场却被“剥皮楦草”。朱元璋的儿子朱棣,跟他老爹一样不守信义,经常借故没收大臣的免死铁券。到了明朝中后期,铁券更成了太监用来拉拢和打击大臣的玩物。明武宗时,太监刘瑾的权势很大,他不仅乱赐铁券,而且还擅自收回先朝赐给功臣的铁券。铁券制度彻底被明朝太监玩坏了。因此,清朝建立后,废弃了铁券制度。有的清宫剧中,大臣也拿出了免死铁券,这不是大臣“穿越”了,而是编剧无知。
在存世的铁券中,最古老、最著名的,当数唐朝钱镠的铁券。钱镠当年平叛有功,被唐昭宗赐予免死铁券。唐朝灭亡后,钱氏后裔一直珍藏此券。宋太宗、宋仁宗、明太祖、明成祖、乾隆帝都曾观赏过此铁券。明朝的铁券,正是朱元璋参考了这个铁券制作的。直到1959年,钱氏家族将其世代珍藏了一千多年的铁券捐献给国家,现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
△唐代钱镠金书铁券
57 古人犯法不用坐牢?
刑罚中常见的有死刑和徒刑,其中大部分刑罚最后执行的都是有期徒刑,就是我们俗称的“坐牢”。古代也有徒刑,但是和今天不一样,古代的徒刑并不用坐牢。
中国古代主要有“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称为五刑。徒刑是严厉程度次于流放刑和死刑的刑罚。《说文解字》解释:“徒,步行也。”引申之意为劳碌奔忙之人。今天的徒刑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权利的“自由刑”,古代的徒刑则是一种劳役刑,也就是给国家干活。
具体干什么活呢?秦汉时期主要有“城旦舂”和“隶臣妾”两类。
城旦舂是徒刑中最重的一级。《汉旧仪》记载:“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可见,城旦是针对男性罪犯的徒刑,要修筑城墙;舂是针对女性罪犯的徒刑,要给粟米脱壳。修城墙和舂米只是比较笼统的说法,实际上劳役的范围很广,比如充当国家兵工厂的工匠。考古工作者在出土的一件秦戈上曾发现过“工城旦×”的铭文,说明这是一个被判处城旦舂的罪犯工匠制造的。
△古代劳动场景模型复原(位于江宁博物馆)
有人可能觉得这徒刑也太轻松了,大不了就是当民工出苦力呗!事实没那么简单,秦汉时期的徒刑一般还伴有残酷的肉体附加刑。比如“斩城旦舂”,就是要砍掉犯人的左脚趾。如果左脚趾已经砍掉,那就再砍右脚趾。还有“黥劓城旦舂”,黥是在犯人的脸上刺字,劓是割掉犯人的鼻子。只有“完城旦舂”一类是无附加刑的徒刑。《张家山汉简》记载:十岁以下的儿童犯罪是不受刑罚的,唯杀人除外,杀人者要判处“完城旦舂”。可见,古代的未成年人犯了杀人罪也是要判刑的。
关于城旦舂的刑期,学界尚有争论。多数学者认为最多是六年,也有学者认为是无期限的。城旦舂犯人的妻子和儿女会沦为奴婢,家产也会被没收。可见,城旦舂的刑罚还是很重的。
汉文帝时代,对城旦舂刑罚进行了改革。一是废除了附加肉体刑,二是刑期限定在二至五年。不再砍脚趾或割鼻子了,改为笞刑、钛趾、钳刑、髡刑等附加刑。笞刑是用藤条抽打犯人的身体,一般打五百下,对于行刑的人也是体力活;钛趾是戴脚镣;钳刑是在脖子上戴铁圈;髡刑则是剃掉犯人的头发。在讲究“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古代,这些刑罚的“伤害性不大,但侮辱性极强”。
说完了城旦舂,再说一下秦汉时期的另一种徒刑——隶臣妾。其实就是给官府当杂役,男犯称“隶臣”,女犯称“隶妾”。隶臣妾犯人的地位比城旦舂犯人要高许多,比如城旦舂犯人干活的时候,隶臣妾犯人可以当监工,负责监管。隶臣妾还可以负责追捕盗贼、传送文书等杂务工作,俨然是官员的小助手,相当于给官府做杂役来抵销罪行。
隋唐时期,徒刑在判决时要明确刑期,一般在一至三年之间。在京的男犯人送将作监当工匠,女犯人则送少府监缝作,都是给皇家干手工活。这种刑罚不错,不仅服了刑,还学会了一门手艺,倒也是一举两得。地方的犯人则是负责修理官府、仓库及充当杂役。服刑期间,犯人的衣粮由政府提供,每十天还会有一天的假期。古代是不怕徒刑犯人逃跑的,因为背井离乡比给官府干活更痛苦。
△清代刑具〔从左往右依次是:老虎凳,水火棍,夹棍,指夹(挂在墙上)〕
由汉至唐,徒刑经历了由重到轻的变化。后世历代王朝,基本沿袭了唐朝的刑罚制度,徒刑也基本没有大的变化。唐朝之后的徒刑,远低于死刑和流放刑的严重程度,属于中低档刑罚。像盗窃罪这种中等程度的犯罪,就会被判处徒刑。《大清律例》还根据偷盗数额的不同规定了徒刑期限:“五十两杖六十徒一年;六十两杖七十徒一年半;七十两杖八十徒二年;八十两杖九十徒二年半;九十两杖一百徒三年。”清代一两银子的购买力折合今天五六百元,也就是说,盗窃数额约三万元就要判一年了。
尽管古代的徒刑不用坐牢,但小伙伴们穿越回去也不要轻易尝试。假如不小心在秦汉犯了罪,干苦力活是小事,割鼻子、剁脚趾你可真受不了。
58 古代的流放有多惨?
在文学作品和影视剧中,经常看到古人被判流刑,俗称发配或流放。《水浒传》里的宋江、林冲、武松皆有此经历。很多朋友以为流刑就是换个地方生活,其实远没有这么简单。
流刑在先秦时就有雏形,称为“流”“放”或“窜”。比如商朝国君太甲,曾因统治无道而被权臣伊尹流放到桐宫,史称“伊尹放太甲”。当然,这种流放属于政治软禁,吃喝无忧,只是让你闭门思过。秦汉时期的流刑称为“迁”,将罪民强行迁徙到离家较远的地方生活,或者将其发往边境地区戍守。比如秦朝嫪毐叛乱,其党羽都被迁往蜀地,总共有四千多家。这一时期的流刑多是随机的,未见于国家法律条文之中,和后世的流刑还有较大区别。
流刑在唐代正式确立,并成为五刑之一。唐代流刑分三等,即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尽管是按照距离流放,但古人算得没有那么精准,一般就是流放到偏远落后的地区。到流放地后,罪人只须服役一年,然后就在当地自由生活。罪人流放时,妻子必须陪同,而且不能以此为由离婚。这可能是怕罪人在流放地太寂寞,所以派老婆前来陪同。至于父母儿女,则全凭自愿,想跟着去也行。流放的期限一般为六年,六年后罪犯就可以回到原籍地生活,也可继续留在流放地,一般人都会选择前者。流放期间,如果遇到皇帝的大赦令,罪犯也可以提前返乡回原籍。
古代流刑的设立,是基于古人安土重迁、不愿离乡的观念,以此作为惩罚。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观念的变化,迁徙不再是一件很痛苦的事,古人在心理上也能接受了。像唐代的流刑,没有任何附加刑罚,只是迁居外地,甚至还能带着老婆孩子,期满后还可以自由返乡,这简直就如同一场“说走就走的长期旅行”。在流放地,罪人服役一年后就可自由生活,有的甚至经商致富。唐朝大臣裴伷先,因罪被流放至北庭地区。在这里,裴伷先生活得很自在,不仅经商致富,挣了几千万家财,还娶了胡人贵族的女儿为妻。
到了宋朝,国家认识到流刑的惩治力度严重不足,遂对流刑进行了改革。宋朝的流刑,集杖刑、刺面、发配、劳役于一体,形成了一条龙的“刺配”刑罚。当时的流刑多判于重罪,是“降死一等”的重刑。流刑犯人要先接受杖刑,挨二十大板。宋代的杖刑特别狠,行刑的板子有一米长、六厘米宽、三厘米厚,分别打到犯人的大腿、屁股、脊背上,能把犯人打得皮开肉绽。杖刑后,犯人还要接受官府的“刺青服务”,也就是刺面,又称黥刑。刺面多刺在耳朵后或脸上,一般刺“配××州、府屯驻军重役”这几个字,如果地名很长,那就痛苦了。杖刑和刺面后,才最终发配到流放地服役。刚被打个半死,接下来又是旅途劳累,很多犯人是吃不消的。到了流放地,重刑犯可能服役终身,即便遇到皇帝大赦令也不得返乡。
对宋人来说,最可怕的流放地是“沙门岛”,《水浒传》里的卢俊义就曾刺配沙门岛。沙门岛即今山东庙岛群岛中的庙岛,北宋时属于登州府管辖。今天,那里被誉为“中国最美的十大海岛”,是山东烟台的著名旅游胜地。小伙伴们也许会觉得刺配此地也挺爽啊——远离尘嚣,面朝大海,春暖花开,闲暇时填词两首,岂不美哉!这么想你可就大意了,因为沙门岛的真实服刑生活如同炼狱。
宋代的沙门岛主要刺配谋反、强盗、杀人、纵火、强奸等重刑犯。正因为是重刑犯,岛上的监守对犯人异常严苛,经常虐待甚至滥杀犯人。沙门岛的犯人限额是三百人,但实际人数经常超额。超额犯人没有国家的粮食分配,所以犯人们经常吃不饱。如果犯人严重超额,监守真的会将犯人扔到海里去喂鱼。《宋稗类钞》记载:“黥卒溢额,则取一人投于海。”当时有一个叫李庆的监守头目,两年内就在沙门岛弄死了七百个犯人。时人称:“沙门岛见禁罪人,与死为邻。”《水浒传》里,薛超在押送卢俊义的时候恐吓道:“你便是到了沙门岛也是一个死!”由此看来,此言着实不虚!所以,如果真的在宋代被刺配沙门岛了,你绝没有心思填词,倒是很有可能添坟。
清朝的流放刑,最狠的便是流放宁古塔。如果再加一句“与披甲人为奴,永世不得入关”,那就等于被打入了无间地狱,永世不得超生。“披甲人”指戍边的军人,这些人生性野蛮,给他们做家奴如同当牲畜。而且这种苦难永无尽头,因为流放者的子孙后代也是为奴贱民,儿子不得读书识字,女儿长大即成为男主人的玩物。凡主人家有男子新婚,为奴者妻女还会被拉去试床,遭遇十分悲惨。宁古塔在今天黑龙江海林市境内,当时是极寒之地。今天的宁古塔地区已成为冬季旅游胜地,即网红景点“雪乡”。古人打死都不去的地方,今人却花钱抢着来,这就是人世间的沧海桑田。
59 古代的滴血认亲靠谱吗?
所谓亲子鉴定,是指运用生物学、遗传学有关技术,鉴定父母和子女之间是否有亲生关系。在古代的宗法社会中,孩子的亲生关系极为重要,直接影响到继承问题,所以古人也会做“亲子鉴定”。影视剧中,古人最常用的亲子鉴定方法为“滴血认亲”,这种方法靠谱吗?
滴血认亲法在三国时期就已出现,宋朝时被写入法医学经典著作《洗冤集录》中,被后世奉为圭臬。滴血认亲有两种具体操作方法。第一种是滴骨法,将活人的血液滴在死者的骨头上,观察血液是否渗入骨中,渗入则表示有血缘关系。第二种就是影视剧中常见的合血法。检验者将两个活人的血液滴在装水的器皿中,如果血滴融为一体,则说明二人有血缘关系。滴骨法出现较早,合血法在明代才应用于司法检验。其实,这两种方法都缺乏科学道理,是古人对血缘作用的主观夸大。
先说滴骨法的荒谬。人死后,骨骼外的皮肤、肌肉等软组织会逐渐腐败,最后仅剩白骨化的骨骼。此时的骨骼,其表层通常会因腐蚀而变酥,滴入什么血液都会渗入,哪怕滴的是狗血或猪血。如果骨骼的表面结构尚存,还未被腐蚀发酥,无论滴入何人的血液,都很难渗入。
至于合血法的血液相融现象,则是由人的血型决定,与血脉亲缘无关。当下,血型区分最常用的是ABO血型系统,即常说的A、B、AB和O型血。在不同血型的血液里含有的抗原和抗体是不同的,同类的抗原和抗体相遇就会发生沉淀,即合血法中的不相融现象。举个例子,A型血有A抗原,B型血有A抗体,A抗原和A抗体相遇就会发生沉淀,所以A型血和B型血就不相融。但是,A型血的父亲可能生出B型血的儿子,亲生父子的血液也可能不相融。更荒唐的是,古人还认为“夫妻关系”也能靠滴血法辨认,孟姜女就是用此法认出了埋在长城下面的丈夫。所以,合血法根本就不能验证亲缘关系。
到了清代,人们越发怀疑滴血认亲的可信度,当时的法医林几就说滴血认亲“不足为凭”。清代纪晓岚的《阅微草堂笔记》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滴血认亲的荒诞案件。有个山西商人,把家产托付给弟弟保管,自己到外地经商。多年后商人带了一个儿子返回家乡,说自己在外结婚生子了,不幸妻子早亡,只剩下儿子一起回来了。孰料,弟弟怀疑哥哥的儿子是抱养而非亲生,将此事告到官府。实际上,弟弟是想趁机侵占哥哥的家产,想以哥哥没有儿子为理由“吃绝户”。
县官接案后,对商人和儿子做了滴血认亲,估计二人的血型恰好相同,所以血液真的相融了,县官据此认定二人的亲生父子关系。这弟弟还不信邪,回家后搞起了试验,和自己的儿子也来了个滴血认亲,结果血液并未相融。弟弟将此结果禀告县官,意思是说:你看,滴血认亲的方法有多不靠谱,不能以此认定哥哥的儿子是亲生。县官此时也很狐疑,甚至想推翻原有的判决。但是,周围的邻居听说后,厌恶弟弟想“吃绝户”的恶行,于是爆料弟弟的媳妇曾经与他人出轨。县官得知后,将出轨对象拘来审问,此人供认不讳。弟弟本来是想捞哥哥一笔,没想到最后弄巧成拙,反倒自己意外收获了一顶“绿帽子”。至于商人的儿子是否为亲生,终究也是个谜。
除滴血认亲外,古人还会利用“亲情表现”来做亲子鉴定。此方法最早见于东汉著作《风俗通义》,当时两个妯娌争夺一个孩子,都说是自己亲生的,闹到了官府。官员下令把孩子抱到衙门,让两个妯娌抢——谁抢到就是谁的。嫂子抢得很用力,弟媳则怕孩子受伤就没使劲抢,表情中还带有悲伤。官员据此判断,孩子是弟媳的。这个道理就是民间常说的:两个人抢孩子,先放手的一定是亲妈。
古代也有利用生理学和遗传学原理做亲子鉴定的。《宋史》记载,李南公任长沙县令时,接了一个争子案。某女丧夫,带着婴儿改嫁,七年后,前夫家前来索要孩子。此女不想给,辩称孩子是和现夫所生。李南公就问孩子多大了,女人谎称七岁。李南公又问孩子是否换牙了,女人回答去年已换。李南公随即判断孩子是该女子与前夫所生,理由是男孩八岁才换牙,这孩子肯定不是七岁。古人当官必须具备丰富的生活知识,连男孩几岁换牙都要牢记在心。《明史》里也记载了一个采用了类似亲子鉴定方法的案例。一个叫周允文的人,晚年与妾得子。周允文死后,侄子想霸占其家产“吃绝户”,污蔑其子非周亲生,告到官府。官员的鉴定办法很简单,让周的儿子与其他同龄孩子站在一起,然后召集周氏宗族的人都过来辨认:看看哪个孩子像周允文。大家都指认周的儿子,官员据此判断孩子是周亲生。
最后讲的这些鉴定的方法,手段虽然原始,但不乏朴素的科学道理,比滴血认亲方法靠谱得多。古代的滴血认亲,不但无法认亲,甚至还可能害人,其错误结果,可能导致很多人此生妻离子散,也会导致很多人一辈子“戴绿帽”。
60 古代法医如何尸检?
验尸,也称尸检,是指运用解剖学相关知识对尸体进行检验,鉴定出死亡原因和死亡时间等信息。人命关天,自古以来,我国司法机构就重视对命案死者死因的鉴定。秦汉时期,已经有了简单的尸检方法,比如从伤口形状判断凶器种类。到了宋朝,我国的司法检验制度达到鼎盛,出现了里程碑式的著作——宋慈编写的《洗冤集录》。清朝时,司法检验制度进一步完善和细致。接下来,王老师就来给大家介绍几种古代的验尸方法。
古代的命案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自杀(包括意外死亡);二是他杀。命案发生后,事主或地方保甲(相当于今天的居委会主任)必须报案并等待官府尸检,此称“报检”。有些情形的命案也可以免检,比如毫无疑点的自杀,如果家属无异议,官府可不进行尸检。这里的家属确认也很有讲究,如果是妻子在夫家自杀,必须征得女子娘家人的确认才能免检,以此防止夫家人谎报自杀。另外,死因清楚的他杀,且行凶者确认无疑,也可不用尸检。
命案发生后的第一次尸检称为初检。在宋代,初检后还要由其他尸检官进行复检,防止初检官失误或舞弊。清代一般只进行初检,复检只有在家属持续鸣冤上告的情况下才会进行。如果案情重大且复杂,不得已的情况下还会进行三检。
清代初检一般是县级负责,县官必须亲自到场,随带仵作即验尸官一名、负责刑案的书吏一名、衙役两名。死者的家属、邻居和地方保甲都要到场,以保证尸检的公正可信。尸检时,仵作亲自操作,要按照刑部印发的“验尸图格”进行检验。验尸图格是一种标准化的验尸操作表格,上面列出人体各部位项目。仵作验尸时要高声喝报尸体每个部位的情况,比如伤口形状、大小、深浅等,书吏当场将情况填写到验尸图格上。尸检结束,仵作和家属及邻居、保甲都要签字画押,证明尸检无误。
具体的验尸方法,宋代之后皆遵照宋慈的《洗冤集录》操作。此书乃古代尸检的金科玉律,其问世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医学的正式诞生。下面简单介绍几种该书记载的验尸方法。
如果是外伤致死,可根据伤口的形状推知凶器:如果是斜长的伤口,就是木器所伤;如果呈现一片不规则的圆形,或是三角形的尖尖的伤口,就是砖石造成的伤口。
如果死者被报为自缢身亡,则检验脖颈上的瘀痕,“自缢伤痕八字不交”。后颈瘀痕呈八字状且不交叉,说明是自缢身亡;如果瘀痕呈交叉状,则是被他人勒死;如果是死后被作假成自缢状,那么颈上瘀痕会是白色的,不会有血色瘀痕。
水中打捞出来的尸体,要检验尸体的姿势。如果两手张开、双眼不闭,则是失足或被他人推下水,因为死前曾奋力自救。如果两手紧握,双眼紧闭,则是投水自杀,因为生前只求速死。如果死者是被人谋杀后再被投水的,尸体皮肉的颜色泛黄而不是发白。死后入水,不会呛水,因此肚皮也不胀,口鼻耳眼也没有水流出,手指缝里也不会有泥沙。
如果是服毒死亡,尸体全身会变青黑,骨头也是黑色的。如果死后被灌入毒物,毒物不会进入体内,骨肉也不会变色。另外,还可用银针验毒。将银针插入尸体某一部位,如果该部位有毒物,则银针变黑,擦拭后黑色不去。这是因为古代的毒药多为砒霜,即三氧化二砷。古代受到工艺限制,砒霜中就会有一定的硫杂质。银针遇到硫后会发生氧化反应,故而变黑。
△《洗冤集录》(道光刊本,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
如果死者死亡太久,尸体已经高度腐败了,古人是不是就束手无策了呢?别急,《洗冤集录》里还有终极大招——蒸骨验尸法。蒸骨验尸需要在艳阳高照的晴天进行,这并不是为了辟邪,而是需要太阳光来辅助检验。具体操作方法是这样的:用清水将尸骨洗净,用麻线将尸骨按照人体形状固定。接下来,在户外挖出一个人体大小的坑,用柴炭将坑底烧热。烧热后,取好酒二升、酸醋五升泼入坑内。酒醋会迅速变成蒸汽,这时再将尸骨放入坑中,覆盖好,蒸上两三个小时。
蒸骨完成后,就要开始验尸了。尸检官将尸骨放在阳光下,用红油伞遮盖透光,然后在伞下观察尸骨。如果骨上某处有红色血影,则说明此处生前被打,死者系死于非命。因为被打出血后,血红蛋白会向骨质内浸润,为骨质所吸收,分解后在骨头表面形成血影。之所以要在红伞下观察,是因为红油伞能够挡住太阳光线中的其他可见光,只让红外线透过伞照在骨头上,以此使血影显现。至于为何要用酒醋蒸骨,有的说法认为是为了消毒,有的说法是为了去除骨上的杂质,使血影更加清晰。
看了上述古代验尸的方法后,你是不是很佩服古人?如果穿越回去,身边正巧有一本《洗冤集录》,没准还真能当一回法医。但是给您提个醒:验尸时一定要保持敬畏之心,因为这是对生命的基本尊重。
后记
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转眼间,《古代人的日常生活》已经出版一年多了。感恩读者朋友们的青睐,除平装和精装两个版本外,这本书的繁体版也在港台地区上市,各版本已累计销售十几万册。这着实让我这样一个中学历史老师喜出望外,也激励了我继续坚持写作下去。于是,承蒙出版策划方读客文化的鼓励和信任,经过近半年的创作和修改,《古代人的日常生活:古代也有“996”工作制吗?》,也就是《古代人的日常生活》第二部终于和小伙伴们见面了。
这本书的初稿,是我在寒假期间于西双版纳完成的。与第一部基于抖音短视频文稿的创作方式不同,第二部书的创作基于文献阅读,内容的严谨性有所提高。遵照读者的建议,本书在最后列出了所有的参考文献。在本书修改期间,书稿还送给了我的同事、学生和家长试读,他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许多宝贵的修改意见。特别是我的学生,以青少年的独特视角提出了许多建议,给本书注入了许多朝气。在此,我向他们表示由衷的感谢!
读过《古代人的日常生活》的朋友,多少能在字里行间感受到我对宋朝的偏爱,这可能不同于很多人的固有认知。国人读史,多会崇拜那些开疆拓土的强势王朝。实际上,这种传统的历史认知框架建立于近代中国落后挨打的背景之下,有着鲜明的时代烙印。那时的民族意识中带有强烈的悲愤情结,渴望国家摆脱落后面貌,追念昔日强势王朝能够带来莫大的精神慰藉,因而形成了普遍的历史记忆。而疆域有限、缺少对外征服的宋朝,自然较少受到国民的垂青。
我在少年时代也有这样的认知,强必称秦汉,盛必言隋唐,笃信这才是我中华民族应有的雄伟姿态。然而,随着年龄阅历的增长和史料阅读的增多,我越发感觉到古代王朝的强势与民众的幸福并不一定是正相关。穷人无立锥之地,疆域再大也是帝王的嫁裳;小民没有尊严,国势再强也是历史之虚妄。皇权之下的华夏黎民,似乎很难摆脱“兴也苦,亡也苦”的历史际遇。
如果我们跳出宏大叙事的视角,将目光下沉到人间烟火,你会发现,赵宋王朝才是古代普通民众的幸福时光,是中国古代文明里最伟大的时代之一。尽管宋朝也有诸多历史弊病,但在文明发展与社会生活方面,堪称古代中国之巅峰。诚如国学大师陈寅恪先生所言:“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而造极于赵宋之世。”宋朝的伟大,不仅在于使中华文明登峰造极,更在于开启了世俗化的近世生活,让小民的生活变得有滋有味。日本学者内藤湖南在上世纪初提出了“唐宋变革论”,认为唐朝和宋朝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时代,唐朝是中古历史的结束,宋朝则是近世历史的开始。在本书的创作过程中,我对这一观点深表认同。古人的日常生活方式,多在宋朝出现了划时代的革新,显现出了近世的端倪。比如在婚姻上,唐朝以前重门第,宋朝则论钱财,更世俗;饮食上,唐朝以前多食粟米,宋朝则出现了南稻北麦的格局,更富庶;坐姿上,唐朝以前人们席地跪坐,宋朝人则垂足坐于椅凳,更舒适。此外,宋朝还出现了许多颇具现代气质的事物,如消防队、自媒体、娱乐城、广告业、法医学、房产中介、遗嘱继承等。
因此,学习历史,不仅要有广度和深度,更要有温度。这种温度,源于对生活的热爱,源于对人性的真诚,源于对普通人的尊严的关注,源于对民族文化的真正自信。《古代人的日常生活:古代也有“996”工作制吗?》将会继续满足你对古人日常生活的好奇,在家长里短中探寻中国人的文化基因,在谈笑风生中感受华夏文明的历史温度。
最后,再次感谢读者朋友们的选择和信任!期待这本书能让您更加热爱阅读,热爱历史,热爱生活。
2021年5月9日于长春家中
参考文献
职场篇
[1] 许昌浩. 古代公务员的考勤与“治庸”[J]. 公民与法治,2018,000(020):42-44.
[2] 何云云. 明代官员的作息生活与休假旅游[D]. 东北师范大学,2018.
[3] 黄晋祥. 浅谈中国古代的作息制度[J]. 新西部(下旬,理论版),2011,08(No.199):133-134.
[4] 匡丹丹. 上海工人的收入与生活状况(1927-1937)[D]. 华中师范大学,2008.
[5] 王雪萍. 十六至十八世纪婢女生存状态研究[D]. 东北师范大学,2007.
[6] 周荣. 明代致仕官员的食俸与养老[J].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6(01):64-70.
[7] 聂智昊. 明代致仕制度研究[D]. 吉林大学,2012.
[8] 李莎. 乾隆朝官员离任制度研究[D]. 华东师范大学,2014.
[9] 艾永明. 清朝文官休致制度简考[J].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
[10] 潘春燕. 宋代消防制度研究[D]. 广西师范大学,2008.
[11] 丁小珊. 清代城市消防管理研究[D]. 四川大学,2006.
[12] 韩树伟. 论清代的略人略卖人[D]. 青海师范大学,2014.
[13] 余贵林. 宋代买卖妇女现象初探[J]. 中国史研究,2000(03):102-112.
[14] 毛蕾,陈明光. 中国古代的“人牙子”与人口买卖[J]. 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01):126-133.
[15] 叶昌富. 中国古代当铺的质权[J]. 河池师专学报,2002(01):61-64.
[16] 侯吉庆. 明清时期山西典当业研究[D]. 山东师范大学,2011.
[17] 潘宇. 明清及民初的讼师与讼学研究[D]. 吉林大学,2006.
[18] 党江舟. 中国讼师文化[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19] 徐梓. 明清时期塾师的收入[J].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000(002):30-37.
[20] 申国昌. 明清塾师的日常生活与教学活动[J]. 教育研究,2012,000(006):123-128.
[21] 张华. 清代医生的行医之道——以小说《壶中天》与《医界现形记》为中心的探讨[D]. 南开大学,2010.
[22] 张宇. 中国医政史研究[D].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2014.
[23] 胡妮娜. 中国古代医患关系初探[D].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2005.
家庭篇
[24] 刘利鸽,靳小怡,姜全保,等. 明清时期男性失婚问题及其治理[J]. 浙江社会科学,2009(12):78-82.
[25] 王跃生. 十八世纪后期中国男性晚婚及不婚群体的考察[J].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1,000(002):16-29.
[26] 倪方六. 战国严禁姐弟恋 汉朝晚婚要罚粮 唐代鼓励娶寡妇 古代计划生育鼓励多生[J]. 科学新生活,2013,000(043):36-36.
[27] 韩光辉. 论中国古代人口增殖政策[J].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05):14-21.
[28] 易富贤. 历代鼓励生育的政策[J]. 决策与信息,2014,004(010):60-60.
[29] 施伟. 纳征、聘礼及其相关问题研究[D]. 上海社会科学院,2015.
[30] 孟凡燕. 唐代嫁妆初探[D]. 南京师范大学,2012.
[31] 朱运荣. 宋代嫁妆初探[J].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04):118-123.
[32] 薛莉. 先秦、秦汉聘礼和嫁妆研究[D]. 陕西师范大学,2012.
[33] 毛立平. 清代妇女嫁妆支配权的考察[J]. 史学月刊,2006,000(006):103-108.
[34] 崔兰琴. 唐以降传统法定离婚制度探究[D]. 中国政法大学,2009.
[35] 汪文学. 传统中国男子惧内现象考论[J]. 寻根,2005.
[36] 刘雨过. 论明清小说中的“惧内”[J]. 河池学院学报,2009,29(06):33-36.
[37] 牛志平. 说唐代“惧内”之风[J]. 史学月刊,1988(02):40-43.
[38] 袁连. 中国古代社会的惧内现象[J].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06):141-142.
[39] 陈宝良. 正侧之别:明代家庭生活伦理中之妻妾关系[J]. 中国史研究,2008,000(003):123-144.
[40] 徐泓. 明代的家庭:家庭形态、权力结构及成员间的关系[J]. 明史研究,1994.
[41] 范梦. 宋代妻妾关系研究[D]. 西南大学,2012.
[42] 张凡. 明代家产继承与争讼[D]. 中国政法大学,2011.
[43] 邵俊利. 清代“为人女”与“孀妇”财产继承权问题研究[D]. 南昌大学,2014.
[44] 魏天安. 宋代的户绝继承法[J]. 中州学刊,2005(03):194-198.
[45] 瞿大静. 宋代国家对户绝财产的侵占情况[J]. 安徽文学(下半月),2016(12).
[46] 赵曼. 从判牍看明代户绝继承[D]. 中国政法大学,2011.
[47] 陆璐. 论宋代赘婚[D]. 苏州大学,2012.
[48] 李云根. 宋代入赘婚略论[J]. 江西社会科学,2012(08):108-112.
[49] 邢铁. 我国古代的赘婿继产问题[J]. 民俗研究,1996(02):58-60.
[50] 李伟峰. 香火接续:传统社会的招赘婚姻研究[D]. 山东大学,2011.
[51] 吴美凤. 明清后妃制度略考[J]. 故宫学刊,2015,000(001):124-158.
[52] 翟文浩. 清代太医院诊疗制度研究[D]. 北京中医药大学,2014.
百科篇
[53] 郭矗矗,范春义. 唐代宫廷傩仪考略[J]. 四川戏剧,2014(10).
[54] 萧放. 春节习俗与岁时通过仪式[J].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6):52-60.
[55] 王学军. 大傩礼与东汉疫病流行及其文学影响[J]. 文化遗产,2017(04).
[56] 王文远. 古代中国防疫思想与方法及其现代应用研究[D]. 南京中医药大学,2011.
[57] 张彦晓. 宋代照明研究[D]. 河南大学,2014.
[58] 卢伯雄. 古代宝钞银票的防伪与工艺鉴赏[J]. 东方收藏,2018,000(003):85-88.
[59] 陆敏珍. 关于宋代伪造纸币的问题[J].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030(004):110-115.
[60] 李文艳,苏志龙. 简论南宋纸币的造伪与禁伪[J]. 衡水学院学报,
2010,012(002):74-76.
[61] 成艳萍. 纸币防伪技术与山西票号业的发展[J]. 科学技术哲学研究,
2008,025(003):90-95.
[62] 王岗. 北京历史文化研究[C]//邓亦兵. 清代前期北京城房价变化趋势.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63] 梅波. 宋代租房现象研究[D]. 四川师范大学,2013.
[64] 范自青. 宋代租赁业研究[D]. 河南大学,2011.
[65] 刘阿平. 唐宋城市房产租赁比较研究[D]. 陕西师范大学,2007.
[66] 晋文. 张家山汉简中的田制等问题[J].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04).
[67] 高洁. 唐宋民间手工业的品牌商标与广告——以制墨业,造纸业为中心[D]. 河北师范大学.
[68] 杨海军. 论中国古代的声响广告[J].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03):121-123.
[69] 张金花. 宋代的广告与城市市场[J].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4(01):28-34.
[70] 赵雪婷. 两宋时期诗歌广告研究[D]. 黑龙江大学,2020.
[71] 谢洁. 从《清明上河图》看北宋的广告行为[J].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03(04):14-15.
[72] 张介立. 李郃与唐代叶子戏[J].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2(08):197-203.
[73] 杨静茜. 麻将源流考——从原形之娱到伪形之累[D]. 云南大学,2011.
[74] 李晓春. 中国古代博戏文化研究[D]. 北京大学,2013.
[75] 沈尔安. 澡豆——古代高级洁肤剂[J]. 家庭中医药,2001,008(001):43.
[76] 高宇. 中国古代化妆品制作技艺研究[D]. 安徽医科大学,2018.
[77] 何端生. 我国古代的洗涤剂[J]. 中国科技史料,1983(02):88-90.
[78] 刘盈慧. 宋代沐浴研究[D]. 河南大学,2016.
[79] 王莲. 扬州沐浴文化探析[J]. 贵州社会科学,2007(04):95-97.
[80] 宋亚群,熊若虹. 元明清医家对近视的认识[J]. 中国中医眼科杂志,2017,027(005):341-343.
[81] 张孙晨. 西洋机制商品在中国的本土化进程——以眼镜为例[D]. 南京艺术学院,2015.
[82] 林日举.“大索貌阅”考实[J].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
[83] 蒙曼. 从“税人”到“税地”——中国古代税收改革方向漫谈[J]. 中国税务,2015(12):38-39.
[84] 陈锋. 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与人口税演进[J]. 江汉论坛,2007,000
(002):51-58.
饮食篇
[85] 曹玲. 美洲粮食作物的传入、传播及其影响研究[D]. 南京农业大学,2003.
[86] 冯丽丽. 秦汉饮食略考[J]. 宜春学院学报,2010(11):83-85.
[87] 刘梦娜. 宋代饮食文化的考古学考察[D]. 郑州大学,2018.
[88] 吴巧霞. 唐宋农户生产、生活资料消费研究[D].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6.
[89] 杨坚. 古代大豆作为主食利用的研究[J]. 古今农业,2000(02):20-26.
[90] 付婷. 隋唐饮食文化研究[D]. 陕西师范大学,2015.
[91] 胡志祥. 先秦主食加工方法探析[J]. 中原文物,1990(02):77-82.
[92] 胡志祥. 先秦主食文化要论[J].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03):88-94.
[93] 孙刘伟. 北宋东京饮食文化研究[D]. 郑州大学,2019.
[94] 魏华仙. 宋代消费经济若干问题研究[D]. 河北大学,2005.
[95] 黎虎. 唐代的饮食原料市场[J]. 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01):67-77.
[96] 王馨若. 唐宋时期食品安全监管法律研究[D]. 郑州大学,2015.
[97] 丁涵. 晋前丝绸之路引入异域水果考——以魏晋赋为中心[J].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63(05):62-75.
[98] 刘启振,王思明. 略论西瓜在古代中国的传播与发展[J]. 中国野生植物资源,2017,036(002):1-4,8.
[99] 史军. 中国食物:水果史话[M]. 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20.
[100] 季羡林. 糖史[M]. 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09.
[101] 柴波. 秦汉饮食文化[D]. 西北大学,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