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将母国的政制、法律适用到属地身上,要么使得该地方无法施行专断统治,从而在相当程度上丧失了这块地方对帝国本土的价值;要么使得这个地方的人民能够参与帝国本土政治,从而在社会层面上对帝国本土社会构成竞争与威胁。但如果不加适用,则母国的意识形态又有破产之忧,毕竟当初这些意识形态兴起的时候往往是以普世的面目出现的。约瑟夫·熊彼特干脆认为,现代帝国主义代表了一种军国主义和贵族式的倒退,是一种时代的退化,而这隐隐约约构成了对母国长久政治稳定的威胁。
还有一种方法是对这个问题视而不见,如19世纪的法国学者夏尔·亨利·欧仁·雷吉斯芒塞(Charles Henri Eugène Régismanset)直接就说“统治就是统治”,帝国主义就是赤裸裸的暴力,无所谓对错。参见Betts, Raymond F.Assimilation and Association in French Colonial Theory, 1890-1914,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61, pp.97-100。
人们发现,由此构成的矛盾几乎是难以解决的。一种讨巧的方法是诉诸种族主义,认为有的种族适于民主、人权或法制,有的种族在文化上就是适应不了。这样,帝国可以通过某种“多元文化”体制结合在一起。但是种族主义带来的问题是,它也会打击属民中那些合作者的积极性,进而导致帝国的治理结构出现大的裂隙。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政治困境是,帝国的边缘地区(尤其是跨海的殖民地)很难在法理层面纳入帝国政治结构。如果边缘区要“正常化”,成为帝国中央辖下的一个普通省份,那么边缘区的人民就应该被看作帝国公民,享受与核心区人民一样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待遇,该“省份”也要有参与中央政治的能力,但由于核心区社群的种族主义思想(或其他歧视),这极难成为现实;如果边缘区要成为帝国中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同帝国社会有所隔离,那么这个特别行政区同帝国中央之间的关系就很难解释——它们究竟是帝国的附属物,还是帝国的共同组织者?如果是后者,帝国的中央机关在哪里?权限何在?如果地方和中央发生冲突,谁来裁决?
在现代社会中,中央—地方关系的两种处置思路(单一制、联邦制)同帝国现实之间的差异,可参看表1.1。
表1.1 现代社会中央—地方关系的两种处置思路与帝国现实
换句话说,帝国边缘在帝国治下既很难做到(公民间的)“平等”,也少有(政体间的)“自由”。这不是由于统治者心怀恶意,而确确实实是因为现代政治制度不能为边缘区留下空间。这样,帝国边缘对帝国中央的不满,就很难通过政治过程得到解决,从而使得帝国持续承受压力。
* * *
总结起来,帝国压力来自内外两个层面:在内,帝国的扩张、发展与维持会冲击核心区既有的社会、文化与经济形态,从而破坏本地的政治平衡;帝国的收益与成本也是不平均地分布在核心区的不同群体、阶层或地区之上的。在近代大众政治条件下,核心区必须回应群众的呼声。在外,近代环境下,核心区对边缘区的统治不能只是简单地以军事优势为基础的统治(权力在相当程度上私人化),而必须有一定的法理基础;过去那种上下统治关系,必须以“群群关系”替代,而此群群关系自然也对帝国的适应能力提出了挑战。
二
帝国的分类
帝国该如何应对这些压力呢?帝国该进行什么样的边缘治理呢?在继续讨论之前,我们需要暂时岔开一下话题,去分析帝国的已有分类,看看这些分类是不是已经比较了不同帝国的治理策略。
比如,可参见Maier, Charles S.Among Empire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32。前者是通过其港口、海岸、商业以及更广泛的通信,或许还有财政,控制其内部地区的海洋帝国;后者则是控制大片领土并直接统治其臣民的土地帝国。
尽管帝国所覆盖的地理和社会范围之多样,政体与国体之不同,意识形态差异之巨大,使得它们几乎个个都自成一体,难以被详细归纳分类,但学者们仍然在这方面做了相当有效的工作。比如,有人依据地理,把各帝国划为海洋帝国、大陆/领土帝国; 有人依据主要经济来源和政治社会形态,把各帝国划为农业帝国、商业帝国、游牧帝国、殖民帝国等。但由于这些分类都不涉及帝国的内部管理方式,所以对我们此处的讨论没有什么用处。
另外一些学者则注意到了帝国在内部管理上的差异,并据此分类。比如,迈克尔·曼(Michael Mann, 2012)、尼尔·弗格森(Niall Ferguso, 2005)和亚历山大·莫特(Alexander Motyl, 2001)。
在《社会权力的来源》中,依据中心对边缘区的控制力度,迈克尔·曼将帝国分为几种类型(参见表1.2)。
表1.2 帝国分类标准(一)
迈克尔·曼的分类并非没有问题:第一,他认为直接控制是传统帝国的特色,而近代帝国出于海上扩张的缘故,更难整合,所以多采取间接统治的手段(另一个原因是近代国家的种族主义思想,阻碍它们采用直接统治,化被征服者为臣民)。但其实直接、间接统治之分很难看成是一个时代差异。同为近代帝国,法帝国很显然趋向于直接而非间接统治,趋向同化而非隔离。俄罗斯虽然常被归入传统帝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其治术倒是在相当程度上倾向间接统治;第二,迈克尔·曼把“非正式帝国”和“霸权”也看成是两种帝国形态,而这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解。自从约翰·加拉格尔(John Gallagher)和罗纳德·罗宾逊(Ronald Robinson)在《自由贸易帝国主义》一文中提出“非正式帝国”一说后,学者们一般用“非正式帝国”来描述帝国的势力范围,由于帝国的商业、战略或军事利益与力量所在,帝国对一个地区或国家施加一定程度的影响,而这个地区或国家并不是帝国的殖民地、保护国或附庸国。这个词常和大英帝国联系在一起,用来描述英国利益在世界范围的广泛影响,但是,这就带出了一个问题——被帝国影响的外部地区属于帝国的边缘地带吗?在我看来,“非正式帝国”和“霸权”这两个名词在相当程度上脱离了国体的概念范畴,进入了国际关系领域。参见Gallagher, John, and Ronald Robinson.“The Imperialism of Free Trade.”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6.1 (1953), pp.1-15。
而易见的
表1.2中的“非正式帝国”同此处的“非正式帝国”并非同一件事,前者可看作帝国的势力范围,而后者讲的是帝国内中央与地方的政治结构与权力分配。Lake, David.“The Rise, Fall, and Future of the Russian Empire, ” in Karen Dawisha, and Bruce Parrot, eds., The End of Empire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USSR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Sharpe, 1997, p.35; Motyl, Alexander J.Imperial Ends: the Decay, Collapse,and Revival of Empires,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1, pp.19-20.
帝国可以被区分为直接统治与间接统治两种类型,这是显。其他学者多有相似的看法,比如戴维·莱克(David Lake)和亚历山大·莫特根据核心对边缘的统治程度,将帝国区分为“正式帝国”和“非正式帝国”。 他们都认为,边缘精英享有很小权力的帝国是正式的,在这个帝国中,核心精英单方面决定边缘精英的进退,制定全部的对内、对外政策议程,决定一切对内和对外政策;相反,边缘精英享有较多权力的帝国则是非正式的,核心精英对边缘精英的升降任免起影响作用,其决定议程和政策的范围主要是对外而不是对内(参见表1.3)。
表1.3 帝国分类标准(二)
注:括号表示较弱的影响力度。
Ferguson, Nial.Colossus: 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American Empire, Penguin, 2005, p.11 ;尼尔·弗格森:《巨人:美国大帝国的代价》,李承恩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第10页。
相比之下,在《巨人》中,尼尔·弗格森从帝国功能、形态入手,给出了一个更加详细也复杂得多的分类体系(参见表1.4)。
表1.4 帝国分类标准(三)
表1.4中,第一栏显示帝国本部可以有不同的政体;第四栏表明对边缘部分的统治可以通过多种手段——军事、官僚、殖民、非政府组织、公司和合作的本地精英代表;第六栏显示的是帝国统治的获益者(是帝国本部统治阶层,还是全体人民都能从中获益);第七栏显示的是帝国的多元社会形态:在一端是纳粹时期的德国(灭绝其认为造成威胁的群体,奴役另外一些),在另外一端则是罗马帝国(开放公民资格,完全吸纳外群体),在中间的则是等级森严的维多利亚英帝国(在这个帝国里,各群体的地位是固定的)。
在我看来,上述分类标准各有优点,但也需要再做调整。
首先是对正式与非正式帝国的定义。在戴维·莱克和亚历山大·莫特的笔下,正式帝国与非正式帝国的含义同直接统治与间接统治的含义差别不大,都着眼于帝国中央与边缘地方的权力关系。假如中央的权力大,地方的自主权小,按照他们的标准,就是正式帝国,反之则是非正式的。但是,这样的定义其实有点奇怪,因为一般我们说一个组织是不是足够正式,主要是从组织化、制度化的程度出发考虑的,而不是看组织内部个体之间的权力关系。换句话说,一个政治组织的正式与否一般是一个结构与制度问题,而不仅仅关乎权力与政策。
Abbott, Kenneth W., Robert O.Keohane, Andrew Moravcsik, Anne-Marie Slaughter,Duncan Snidal, “The Concept of Legalization,”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54.3(2000),pp.401-419; Abbott, Kenneth W., Duncan Snidal, “Hard and Soft Law in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54.3(2000), pp.421-456.
研究组织学和国际制度的学者在这方面已经有很多的著述,比如,肯尼思·艾伯特(Kenneth W.Abbott)和邓肯·斯奈达尔(Duncan Snidal)等人用义务(Obligation)、精确度(Precision)和授权(Delegation)三个指标描述过国际组织的制度化程度。
“义务指的是国家或者其他行为体被一个或者一系列规则或承诺所束缚的程度”,比较低级的就是一系列共识,或者不带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而程度更高的则是能够被强制执行的法则。精确度指的是这些规则的细致程度,精确度不仅意味着实体间规则的明晰、细致、不模糊,还意味着规则与规则之间不发生冲突。通常来说,规则越密集、越细致、越量化,制度的精确度就越高。这里也存在着一个谱系:居于最高端的是表述的十分精确的规则,其次是能够做有限衍生阐释的规则,再次是需要当事人运用自己的判断力来判定规则的要求,再其次是一些泛泛而谈的原则。授权指的是组织本身被授予多大的权威以执行或应用、解释这些规则,解决争端或者是制定新的规则。这里的强弱顺序是:组织有权解释司法,以权威和命令进行裁决,再次作为仲裁机构,再其次是只起调停作用,最次只是给组织中的个体提供一个制度化的讨价还价的渠道。组织所制定的规则,从严格程度和实施的有效性来说,系谱从高到低则是这样的:有约束力的管制性条例,由一个中央机构来实施;有约束力的内部政策,由成员自我实施;协调标准、惯例以及建议。大致情况参见图1.1。
图1.1 制度化的层次
Wallander, Celeste A., and Robert O.Keohane, “Risk, Threat, and Security Institutions,” in Helga Haftendorn ed., Imperfect Unions: Security Institutions over Time and Spa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罗伯特·基奥恩(Robert O.Keohane)给出了一个新的指标——功能分异性(functional diferentiation),指的是在一个组织中,成员担任不同角色、从事不同任务及功能分化的程度。
Mann, Michael.“The Autonomous Power of the State: Its Origins, Mechanisms and results.”European Journal of Sociology, 25(2), 1984, pp.185-213 ;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二卷·上),陈海宏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第三章。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中也看到了这两种权力之间的区别,他说:“君主应该立即惩罚他发现的任何错误,但他不能自以为他能看到所有应该惩罚的错误。”在这个类比中,专制的权力与控制信息的能力是不同的,后者即曼所谓基础性权力之一种。韦伯在讲官僚制的时候,很显然也在专制权力与国家基础性权力之间做了区分。
在历史社会学方面,迈克尔·曼对此问题其实也有描述。他在讨论国家权力自主性这个问题时,指出国家权力可以区分成两个层面:一是国家精英的专制权力(despotic power),即这些精英被授权无须遵守例行程序,无需与市民社会中的各个集团进行制度化协商谈判就可采取行动的能力(power over society);二是基础性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即国家渗透进市民社会,从后勤上,在其领土范围内有效贯彻其政治决策的能力(power through society)。迈克尔·曼认为,前者是一种惩戒的能力,而后者衡量的则是国家实施控制和规制社会关系的程度,以及利用各种制度来协调社会生活的能力。 从某种意义上讲,础性权力的存在是国家与社会的一种合作与互动关系。这种权力的根本,在于若干因素,如国家职能的分工、有效的信息传递、成文法、货币和度量衡制度、改进/控制交通运输,等等。
参见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二卷·上),第69页。
根据这两种权力维度,迈克尔·曼将所有的国家分为四类(参见表1.5)。
表1.5 国家权力的分类
希勒尔·索伊费尔(Hillel Soifer)于2008年发表的《国家基础性权力》一文中,归纳了过去衡量国家基础性权力的三种方法。简而言之,第一种方法强调的是中央政府对社会资源的控制,用管制机构的数量、政府所能控制的资源和合法性来衡量;第二种方法侧重于国家的具体部门——其衍生/辐射机构——对社会的影响。比如厄让·韦伯(Eugen Weber)在《从农民到法国人》(Peasants Into Frenchmen)一书中用来衡量国家权力的方式,就是看国家在全国各地社区的存在感的增加程度(这反映在公路和铁路的建设、征兵做法的变化、雇佣的学校教师和其他地方国家代表的数量上);第三种方法侧重于考察国家在其领土空间内行使控制权的各种能力,强调其不均衡性。参见Soifer, Hillel.“State infrastructural power: Approaches to conceptualization and measurement.”Studies in Comparativ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43.3-4 (2008), pp.231-251。本书较偏向于采用第一种方法来衡量国家基础性权力。
我们可以合理地认为,迈克尔·曼口中的基础性权力的大小,也意味着国家制度上正式化程度的高低——一个国家的基础性权力越大,那么这个国家也就越正式,反之,则否。
如果我们把帝国看成一个政治组织,这个政治组织很显然也有制度化上的差异,那么就可以用上面这些指标来衡量。也就是说,假如帝国中心与边缘之间有一套明确的、被公认的“宪法”性质的规则(且辅之以一系列清晰的具体法规),假如中心能有非常大的强制力来推行这套规则和法规,假如中心与边缘之间有非常清晰的政府结构与功能分异,假如中心有一套具体而稳定的组织结构和行政设施来管理整个帝国,假如这个帝国能够非常深地渗透进各边缘地方的市民社会之中,那么,这个帝国就具有非常高的正式性。反之,如果帝国的组织并无一定之规,帝国成员之间的交往靠的是协作与默契,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结构分化并不大,中央对边缘地方并没有多少基础性权力,那么,这个帝国就是非正式的。
如果说上面所做的工作是从政治结构上考虑帝国中央与边缘的关系,那么我们需要考虑的另外一项内容则是帝国中不同社群相处的模式(这主要指的是本部社群同边缘社群之间的关系)。关于这一点,尼尔·弗格森在自己的分类中已经指出了,如上所述,弗格森将帝国社群间相处模式按社群排斥力度分为同化、转化、等级、灭绝四大类。但是,社群间关系很显然不能单纯按排斥力度来分类。
迈克尔·曼在《民主的阴暗面》一书中对族群间暴力关系的模式有更详尽的描述。参见迈克尔·曼《民主的阴暗面》,第16页。
实际上,人类历史上,我们常常能看到两种应对社群间关系的思路:一种是吸纳性的,旨在将外群体吸纳到本群体中,以消除社群差异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另外一种是分离性的,旨在将内外群体分离开来,以管理、控制社群差异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如果我们用这种思路来考虑帝国中不同社群相处的模式,那么合适的分类应如表1.6所示 。
表1.6 社群相处模式
罗马帝国在过去一直被认为是赋权式同化的典型。马基雅维利在《论李维》中就认为罗马是化敌为己的典范。弗朗西斯·培根也同样指出,罗马的成功之道就在于其公民政策,“所有允许外人自由归化的国家都能成就帝国……在这一点上,从来没有哪个国家像罗马人那样,如此开放地接纳外人”。培根接着说,“你可以说,不是罗马人在世界上扩展,而是世界在罗马人身上扩展,而这就是伟大的必然之路”。
这些言论并非只是学者或后人的总结之词,也是罗马人自己的认知。古罗马史家普鲁塔克在《希腊罗马名人传》中说:“同化战败者是罗马强大的最主要因素。”古罗马史家塔西佗则在《编年史》中记载了罗马皇帝克劳狄乌斯(公元10—54年)在元老院会议上的一次演讲:
此处糅合了王以铸、崔妙因和盐野七生的翻译。
我从祖先身上受到鼓舞。在治理国家时要采取与他们一样的政策,那就是把一切真正优秀的东西都移植过来,而不论它来自什么地方。……斯巴达人和雅典人,在战场上是如此强悍,但是却只能享有短暂的繁荣。主要的原因,是他们没有想到要把以往的敌人和本国的公民同化,老是把敌人当成外人区隔开来。不过,我们罗马的建国者罗慕路斯,非常贤明地选择了与希腊人相反的做法。长年的敌人在战败之后,他就让他们加入公民之列。我们的历史中,甚至还出过其他国家出身的国王……各位元老院的议员们,我们深信不疑的传统,其实在这些事物成为传统的最初,一切都是新的尝试。国家的要职长期以来也一直是由贵族担任,后来开放给罗马的居民,接着是住在罗马之外的拉丁人,再后来是居住在意大利半岛的平民。门户开放的政策逐渐蔓延扩展。
我们这边谈“同化”,总是更偏重“车同轨,书同文”式的文化想象,认为同化就意味着“一致化”。这可能跟中国长久的编户齐民历史有关系。但在罗马人那里,同化更多地意味着“赋权”,对个人在文化和政治上倒不做要求。固然,罗马人希望新人能够熟悉罗马的语言、文化与风俗习惯,但这并不是硬性要求。同样,罗马人同化一个地方也不意味着剥夺该人群在政治与社会上原有的自治权利,一般来说,共和时代的罗马承认新人享有双重公民权(对罗马,对自己所在的城市)。
赋权式同化的反面是强制同化,指的是政府以暴力为后盾,对一些族群的宗教、文化、语言和生活方式进行强制性改造(禁止语言使用,取缔宗教,更换命名方式,等等),强迫他们改变身份认同的过程。文化压制则处在这两者之间,政府可能会设定官方语言,威逼利诱,逼迫外群体中的个体向主流社群靠拢。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在19世纪末的举动就是如此。
协和民主这个概念最早是由美国政治学家利普哈特在1968年提出来的。在对比利时、瑞士等国家作出观察之后,他认为这些国家奉行的民主模式同多数民主模式并不一样,这套模式的主旨是以承认族群分野为前提,要求将所有重要的社会集团都纳入政权体系,实现“权力分享”(power sharing),授人以渔,让少数族群能够实现自我政治保护,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促进各族群精英的合作。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大致体现为以下四点:第一,政府组成人员里面包括所有主要政治板块的领导人,即所谓大联盟(grand coalition)。在这种制度下,没有当选派与在野派的区分。这主要指的是议会制政府中的联合内阁,保证少数族群不被排除在政权之外。在这种关系里,政治决策要以共识方式进行;第二,少数否决权。为了确保少数族群不被议会多数压倒,需要给予少数族群对其不喜欢的政策或立法以单方面的否决权。这意味着在特定的领域上采取极为苛刻的立法程序,要通过一项立法需要绝大多数投票赞同才行;第三,比例原则。这意味着在政治的输入和输出部分,都要按照比例原则行事。在输入部分,选举制度采取比例代表制(甚至要给少数派以超出其人口比例的代表权),而非多数制。在输出部分,在公务员系统和公共资金的分配方面,也要按照人口比例进行安排;第四,群体自治。要么是通过地域上的联邦制(如瑞士),要么是通过非地域性的“组合式联邦”(corporate federalism,如比利时)。所谓组合式联邦,指的是不以地域,而以社群作为联邦的基本单位。因为在有的地方,少数族群并没有居住在一起,在此制度下,他们可以在教育、文化等专属领域行使权利。以比利时为例,构成联邦的是三个地区(瓦隆尼亚、布鲁塞尔、法兰德斯)和三个语言社群(德语、法语、荷语)。少数族群可以在专属地域或领域行使排他性权利。参见Lijphart, Arend.Democracy in Plural Societies: A Comparative Explora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7。总的来说,这套模式的用意在于“用保护换忠诚”,有利有弊。在利的一方,相较之下规则简单,在政治上容易为各方接受。在弊的一方,首先是适用环境可能相当有限,利普哈特自己就列出了若干条件。首先,小国寡民,各族群人口、实力不过分失衡是先决条件。如此一来,适用范围就比较小;其次,由于协和模式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社会的政治分割,这会导致一族政治精英对吸引其他族群的选民不感兴趣,因此存在着固化社会分野的可能。由于此分割的存在,也许会有政治领导人刻意制造族群争端,以便增强自己在政治舞台上的博弈地位;第三,该模式在政治程序上极端重视共识,假如一个国家由很多族群构成,可想而知,政府施政将有效率低下的危险,而政治制度的设置也会倾向于僵化。关于协和民主,我还将在第四章详述。
在分离思路这一端,协和共治、政治分离是现代许多奉行协和民主制(consociational democracy) 国家的特色,它们普遍实行某种联邦制或者文化自治,比如瑞士和比利时。古代的许多帝国,其统治者也会有意识地将其属民分割开来(使之不产生社会联系),区别对待。这不纯粹是出于帝国以夷治夷、分而治之的考量,也是为了减少帝国社群间冲突的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奥斯曼土耳其帝国的“米勒特”制度可以看成是其中的代表。
魏源:《圣武记》卷4《乾隆帝荡平准部记》,中华书局,1984,第149页。
分离与排斥政策的极端表现方式就是种族灭绝(Genocide),指的是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某一个族群进行大规模杀戮。被杀戮的族群往往被认为是不可容纳而又造成了威胁,以至于需要彻底清除。这种做法在人类历史上并不少见。清王朝在与准噶尔部争夺西域成功之后,为免后患,就下令铲除了整个准噶尔部。清代学者魏源在《圣武记》中就有以下语句:“帝怒于上,将帅怒于下。合围掩群,顿天网而大狝之,穷奇浑沌、梼杌饕餮之群,天无所诉,地无所容,自作自受,必使无遗育逸种而后已。” 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对亚美尼亚人的屠杀也可以看成是同类事物。
Kamen, Henry.Spain’s Road To Empire: The Making Of A World Power, 1492-1763,Penguin UK, 2003, p.123.
种族隔离是这一思路的中间表现形式,它最典型的代表是旧南非和内战之后到民权运动间的美国南方。西班牙帝国在征服整个南美之后的举措也可以看成是此类措施的表现。比如亨利·卡门(Henry Kamen)在《西班牙的帝国之路》(Spain’s Road to Empire)中就说,在西班牙殖民地的中心地带,存在两个平行的社会,一个是西班牙世界,一切事物的安排都是为了满足西班牙人的需要;一个是印第安人的世界,拥有自己的文化和统治精英。两个社会不相冲突。
* * *
让我们总结一下。如果我们要从中心—边缘关系出发对近代帝国进行分类,我们至少有两个维度可以使用——帝国政治结构的制度化水平、帝国的社群关系处置思路,并可据此做图1.2的坐标图。
图1.2 帝国分类坐标系
三
假说:帝国的应对之道
本书的假设是,诸帝国会在上述两个维度(正式/非正式,吸纳/隔离)上移动,以此来避免或减弱帝国压力。
在制度经济学中,有古典契约和关系性契约的区分。古典契约意味着所有的缔约条件在缔约时就得到明确、详细的界定,当事人的各种权利和义务都能被准确度量。关系性契约留有相当的空白,意味着当事人更关心契约关系的持续,并且认识到契约的不完全性和日后调整的必要性。帝国的正式化和非正式化与之稍有类似。
帝国可以选择一个正式或者非正式的制度框架,这决定了帝国是否有一个等级式的集中控制体制,帝国中心与属地之间的政治关系是否得到明确说明,权责划分是否明确,边缘属地的官员是由中央指定还是地方产生,以及,在非正式管道层面,中央—属地政府官员之间的交往是重在协商一致还是依靠律令。
高岱:《英法殖民地行政管理体制特点评析(1850—1945)》,《历史研究》2000年第4期,第88—96页。Roberts, Andrew.Salisbury: Victorian Titan, Faber & Faber, 2012, p.529.Crowder, Michael.“Indirect Rule: French and British Style.”Africa 34.3(1964), pp.197-205.洪霞:《文化相对主义与间接统治制度》,《世界历史》2003年第2期,第45—52页。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正式/非正式的制度框架同间接统治/直接统治并不相同,原因是这样的:过去人们一般认为,直接统治/间接统治是欧洲殖民帝国控制其海外殖民地的方式和治理制度。有些属地由殖民者直接统治,有些属地的内部事务则交由当地统治者统治——正如埃弗林·巴林(Evelyn Baring)在埃及所说的,帝国“统治统治者”。人们一般把英国和法国在非洲的殖民统治分别看成这两种模式的具现。 采用哪种模式进行统治,则多被看作一个统治成本问题。据说英国人更偏爱低成本的统治方式,比如英国首相索尔兹伯里曾经对此有所解释:“对半文明的种族来说……(间接统治)更便宜、更简单,对他们自尊的伤害也更小,使他们有更多的机会担任公职,并避免与白人种族有不必要的接触。” 另外,民族性格和政治传统也有影响。据说英国人更偏爱贵族社会,所以才对殖民地的酋长尊容有加,而法国人不讲这套,所以才一视同仁。 在解释间接统治的出现时,种族主义/文化相对主义也是一个解释项,据说间接统治能够保全本地的社会、政治和文化结构,以及隔绝本地社会与白人社会,使之不至于发生过多的接触。
Oates, Wallace E.Fiscal Federalism, 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 1972.Gerring J, Ziblatt D, Van Gorp J, et al.“An Institutional Theory of Direct and Indirect Rule,”World Politics, 63 (2011), pp.377-433.另外,本书对上述假说的命名来自作者的总结。
还有一些更一般化的解释。权力(power)假说认为,帝国的统治形式取决于帝国和属地之间技术、军事、官僚、人口和经济能力的相对平衡,以及属地反抗的倾向。接近(access)假说认为,假如某地地理对帝国来说难以进入,则帝国容易采用间接统治,否则就会采用直接统治。收入(revenue)假说认为,帝国采取什么统治形式取决于它想从属地上获得哪种收入,是税收、自然资源还是市场。议程(agenda-centered)假说主张从帝国的议程上看待这个问题,相比之下,有着雄心勃勃计划的帝国更有可能采取直接统治体系。差异/身份(difference/identity)假说认为,政治形态如何要看帝国与属地之间在文化、政制和经济上的亲近与否,差异越大,直接统治就越难被建立起来。 规范(norm)假说认为,统治形式的建立者被自身所遵循的规范所约束。体制(institution)假说认为,帝国的统治形式取决于属地原本的政治发展水平,如果属地原来的国家化建制比较强,那么更容易建立间接统治(因为可操控性能好),反之亦然。
本书认为,帝国采取哪种统治模式(直接或间接),不仅仅是一个帝国核心/本部与属地之间采用哪种接口或者一个帝国统治者如何获得统治便利的问题,而是一个帝国如何逃避帝国压力的问题。无论帝国的统治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其实都是在采纳一种“宪法性质”的帝国组织法,通过收缩、扩大帝国的制度化层次,帝国试图回避/解决帝国内生的紧张关系。换言之,帝国对属地所采用的治理方式不仅仅是工具性的,也是整体性的,是帝国统一的政治思路在地方政制层级上的反映。所以,在这里,我们用正式或非正式统治代替直接或间接统治,使之能够反映整个帝国的风貌。
很显然,一个强制力极强、规则清晰完整、有统一官僚机构、具备中央集权机关、与属地政府有明显权力分异的帝国体制已经接近于民族国家体制了。这样一个帝国,由于其权力可以深深插入社会基层,可以最大限度控制属地地方,同时由于消除了核心区与边缘区的地位差别,也能消弭核心区与边缘区的地位竞争。在这样一个帝国中,如果属地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结构相似性,那么这个帝国就类似于联邦政体;如果在属地与中央之间存在较大的结构分异,就类似于单一制政体。另一方面,帝国也可以主动松弛整个帝国的制度,在相当程度上不说清楚属地与中央之间的关系。中央不设置一致性的帝国治理机构,同时将属地的治理交给地方人士,中央主要通过非法理的渠道对属地施加影响,比如经济联系、文化传播、政治协商、阶级合作或者军事威胁等。松弛的主要目的是使帝国核心区的政治制度同帝国拉开一定距离,在帝国的治理中制造足够大的弹性。
此外,帝国的本部人群对待属地人民也可以持两种态度。一种是“内外有别”,将属地的人民与本部的人民分别看待;另一种则不做此区分,赋予所有人群以统一的政治公民身份(或认为他们有资格获得此身份)。前者是一种政治隔离,后者则有吸纳/同化的含义。如果帝国的构成有某种“类联邦”性质,帝国中的若干属地有着比较完整的地方自治机构,有的时候我们也可以认为这是一种帝国内部设置的隔离机制。
吸纳/同化与隔离各有各的效果。吸纳/同化缩小核心区人民与边缘属地人民之间的差别,帝国指望能够以“平等”换“忠诚”;而隔离则拉大核心区社会与边缘属地社会之间的社会距离,帝国希望隔绝两者之间的相互接触,以避免社会冲突。当然,正如我们在上面已经提到的那样,吸纳/同化与隔离都不单纯,它们在最坏的情况下都极具压迫性质,因此效果未必能如统治者所愿。
当我们把这两个维度的元素重新加以排列组合,就会发现一些有意思的东西。简单地说,帝国可以用“非正式/隔离”的方式组织帝国,也可以用“正式/同化”的方式组织帝国。在“非正式/隔离”的形态下,帝国的组织是比较松散的,在某种程度上缺少正式制度与统一的公民身份所带来的那种向心力。但也正因为这种松散性,帝国避免了正式制度中那些“名实必须相符”的要求所带来的政治冲突,帝国内部的联系于是便具有弹性。在“正式/同化”的形态下,帝国就有点像“在建状态中”的民族国家,帝国核心对边缘的态度是吸纳性的,但是这种状态要求帝国核心付出相当大的整合代价。“正式/隔离”的形态则是近代帝国为了应对帝国压力所采用的第三种形态,在这种形态下,帝国一方面有一个非常强势的中央政府,一整套成文的帝国组织法,但在另一方面也让部分帝国属地、族群相互隔离,同时并不要求帝国社会整齐划一。“非正式/同化”则是一种比较少见的帝国形态,这种形态下,帝国组织相对松散,或者没有成文法规来约束中央—地方关系,在相当程度上依赖法理之外的统治手段,同时又推行一体化政策,企图在社会层面获得统一。
讲到这里,需要强调三点:
第一,无论是正式/非正式,还是同化/隔离,都不是有限的几个点。毋宁说,是一个系谱。即使在同一端,也完全可能有好多不同的表现形态,会产生不同的效果。
第二,帝国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和不同形势下,完全可以在系谱上移动。在此处松散、宽容,在彼处则高度管制。
第三,帝国的选择并不是无限的,它要受到自身历史、帝国—边缘实力平衡、帝国主导意识形态等结构性因素的制约,因而每个帝国在总体上(而不是细节上)呈现出某种一致性。
综上,我尝试将几个近代欧洲帝国置入前述分类坐标系中,结果如图1.3所示:
图1.3 近代帝国的定位
我将在接下来的几章中解释如此分类的原因,指出各帝国采取各种形态的根由,并叙述其产生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