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大英帝国显然不止是由白人垦殖殖民地构成,还包括印度和在亚非拉的大片领土。但很显然,19世纪的英国人在这两者之间做了区分。比如,西利在《英格兰的扩张》中就明确把英帝国的白人定居殖民地和印度区分开来,认为两者虽然同属于大英帝国,却有截然相反的特性:前者属于同族,而后者只是由于被征服才同不列颠联系起来;从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程度来说,前者进步,而后者停滞。因此,他提出,从长远来看,对英国的伟大来说,印度不如白人殖民帝国重要。 弗劳德(Jams Froude)也提出:“(白人)殖民地对我们来说比印度重要得多,因为英帝国的整个未来取决于我们能否利用这些属地提供给我们的机会。” 从这种眼光来看,白人定居殖民地是英国国家的延伸,印度和其他殖民地却只是帝国的财产。
如果说在前一种地区,帝国推行的是某种“政治隔离”的话,那么在后一种地区,帝国推行的则是“社会隔离”。在前一种地区,妨碍帝国融合/一体化的主要困难是政制上的,帝国宪法难以为这些已经在政治上自成一体的地区留出空间。这样的政治困难在后一种地区并不存在。我们也会发现,大英帝国本部人群对社会统一的抵制,导致了政治统一的难产。
让我们以印度为例。在《新编剑桥印度史》中,作者梅特卡夫有一个观察:
托马斯·R.梅特卡夫:《新编剑桥印度史:英国统治者的意识形态》,李东云译,云南人民出版社,2015,第2页。
英国人所虑及的印度,在相似和差异这两种理念之间存在着一种持续的张力……英国人对印度的看法从来没有呈现为一个单一而连贯的思路。有时,……英国人将印度人视为像自己一样的人,……另一些时候,他们又强调他们所确信的印度差异的持久特质。甚至有时候,他们同时让两种看法共存于他们的思考之中。
这种纠结并不是无因由的。简单来说,对印度人到底和英国人相似/差异到何种程度的认知,实际上关乎印度究竟在帝国内有何未来。如果认为两者相似,那么英国就负有文明教化之责,印度将按预期逐渐实现社会进步,与英国实施同样的法律与政治制度,获得“英国性”。如果认为两者有本质差异,那么就只能“汉法治汉,番法治番”,印度就只是一块异域。在这里,需要提醒一下的是,在实践中,这两种态度各有不同面向:前者不免虚伪,有屈尊纡贵之嫌,更有强制同化之义,同时未必切合实际;而后者虽则号称尊重地方习惯、文化,有时就只是种族隔离的别称。
托马斯·R.梅特卡夫:《新编剑桥印度史:英国统治者的意识形态》,第2页。托马斯·R.梅特卡夫:《新编剑桥印度史:英国统治者的意识形态》,第26页。托马斯·R.梅特卡夫:《新编剑桥印度史:英国统治者的意识形态》,第36页。托马斯·R.梅特卡夫:《新编剑桥印度史:英国统治者的意识形态》,第46页。
梅特卡夫的结论是,在整个英国统治时期,最强有力影响着英国对印度认知的,仍然是差异思想。 在征服早期,英国的行政部门强调过对传统的印度习俗、法律和宗教加以尊重和容忍,也强调跟传统社会精英合作,利用既有的政治结构进行统治。这既是对政治与社会现实的尊重,同时也是“印度只配专制主义统治”认知的结果。 到了19世纪二三十年代,随着自由主义思想在英国逐渐占据上风,一部分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和政治家也决定在印度实施改革,开始着手把印度人变成英国人。比如,辉格党历史学家、政治家麦考莱(Thomas Babington Macaulay),在1835年呼吁对印度文化和社会进行彻底改造,以造就“在品味、观念、道德及思想方面的英国人”。 但是,1857年印度大起义将这一想法一扫而空。在印度的某英国官员在回顾起义缘由时,这样写道:“意图将欧洲政策强加于亚洲民众身上的这种致命错误……将来必须要加以纠正。”另一位在1859年执掌印度事务部的英国官员也说:“在最慈善的情感的感召下,按照我们的正义与公正的观念,我们陷入的误区是,引入了一个对于民众的习俗和愿望来说是完全陌生的体制。”他的结论是:“我们应该尽量采用和改进该国现存制度体系中那些可用的及对我们自己有利的东西。” 换句话说,英国人认为是过激的改革引发了叛乱,满怀的是“狗咬吕洞宾”式的委屈,他们决定一切复原。
托马斯·R.梅特卡夫:《新编剑桥印度史:英国统治者的意识形态》,第57页。
早在1857年9月,《经济学家》杂志就已经告诉英国人必须做出选择:“未来要将印度作为一个殖民地还是一块征服地来进行统治;我们是否要以严格而慷慨的司法来明智而仁爱地统治我们的亚洲属民……或者还是将印度教徒和伊斯兰教徒视为我们平等的公民同胞,适合托付于自治政府的治理。”
英国人在印度选择了前者,回避注定辛苦和漫长的融合路径。
梅特卡夫指出,1866年英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使几乎每个英国成年男子都有了选举权,但同时也推高了英国的种族主义思想。这倒不奇怪,在群体心理学中,内群体偏好与外群体歧视总是同步上升的。随着英国内部的社会团结程度不断升高,也有越来越多的英国人选择从种族政治的角度来观察外人,持有相当的种族主义偏见。这种种族主义思想体现在许多人的言辞和思想中,比如,费边社的记者格雷厄姆·沃拉斯(Graham Wallas)在19世纪末对印度人有这么一个评价:
Rich, Paul B.Race and Empire in British Politic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p.27.
真正的事实是,这些人和其他人是不同的动物种类——他们的身体和精神构成是非常不同的……他们的体质虚弱、瘦小,而且常常令人作呕。他们的性格是讨好上级、卑躬屈膝,欺凌下级,对同等者则以卑鄙欺骗待之。他们的总体性格水平都没有达到普通欧洲孩子的理性水准,而是充满怨恨与卑鄙。
这位记者还是英国的开明人士之一呢。
与其说是种族主义思想导致了英国在印度所执行的“差异/隔离”政策,倒不如说是这种“差异/隔离”政策需要得到种族主义理论的辩护。
托马斯·R.梅特卡夫:《新编剑桥印度史:英国统治者的意识形态》,第182页。托马斯·R.梅特卡夫:《新编剑桥印度史:英国统治者的意识形态》,第189页。
这种回避态度的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就体现在英国对本地代理人的选择上。比起接受过英式教育的新人来说,英国人更喜欢跟传统的印度王公和柴达明尔地主打交道。他们为这些传统人物设立各种礼仪,授予特权,按照梅特卡夫的判断,其程度远远超过需要。“印度的地主和王公已不仅仅只是脆弱的英国统治者的合作伙伴,他们现在成了‘古老的、本土的、珍贵的’精英。” 寇松总督声称:“他们不是‘历史遗迹’,而是统治者,他们不是傀儡,而是‘行政管理中的活跃因素’。”
英国人为了有效统治,需要一批接受英式教育的人作为辅助行政人员,按道理说,更接受英国文化的人应该对英国认同也更高,英国人也应该更看重他们才对。但是,英国人将这些英式印度人蔑称为“巴布”(Babu)。
托马斯·R.梅特卡夫:《新编剑桥印度史:英国统治者的意识形态》,第102页。
巴布对英国行为方式的模仿,提醒着英国人那种英印之间相似性的存在,而这种相似性是英国人一直力图否认的;而且,由于巴布精通英国的自由主义,他们即使没有直接宣称,但也含蓄地构成了对英国统治者合法性的挑战。
到1868年,大约有4,000名印度人在印度公务员队伍中服役,但他们晋升到高级职位的进程缓慢而且不受欢迎。参见Burroughs, Peter.“Imperial Institutions and the Government of Empire,” in Andrew Porter ed., The Oxford History of the British Empire:Volume III: The Nineteenth Centu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p.183。理由是代议制政府“绝不可能类同于由多个种族组成的印度帝国的特性”,“西方的输入品不符合东方的口味”。参见托马斯·R.梅特卡夫《新编剑桥印度史:英国统治者的意识形态》,第212页。
到了19世纪的最后几十年,这些新精英组织了印度国民大会党,要求得到他们所认为的作为英国属民应有的权利。但是,在生活方面,英国人想方设法把这些人排除在自己的社交圈外,在吉卜林的小说中,巴布总是被嘲笑与愚弄的对象,是对英国人的拙劣模仿者,是脑子里装满了教条的小官僚,是女性化的、阴柔的,同男子气概的英国人恰成对比。在政治方面,英国既拒绝给予这批印度官员在人事上的同等公平对待 ,也反对在印度实施代议制 ,这实际上等同于堵塞了印度新精英在两个方向上的晋身之阶。
托马斯·R.梅特卡夫:《新编剑桥印度史:英国统治者的意识形态》,第219页。
英国的这种态度,既可以说是被本土人群的种族主义情绪所推动,也可以说是在印度的英国官员对与印度精英的竞争而感到的恐惧所造成的。无论是哪种原因,这种态度都无助于维持帝国的统一。1935年,温斯顿·丘吉尔在对英国下议院发表演讲时,直接把英国人说成是印度“许多征服者中的最后一个”。 以征服者自居,并不是一个合格的帝国主义者的必备素质。
Burroughs, Peter.“Imperial Institutions and the Government of Empire,” p.183.
英国的这种态度,并不仅仅局限在印度。比如,1873年,金伯利勋爵(Lord Kimberley)认为,在西非,“与受过教育的当地人无关”更好,“我只和世袭酋长谈判”。1886年,殖民部非洲处的领导直接谴责“受过教育的土著人”是“西海岸的诅咒”。
我们都知道,英国喜欢采取间接统治手段治理其海外殖民地,这主要指的是通过与土著精英或具有地方影响力的团体合作,招募和依靠这些人统治。通过这种策略,英国统治者与当地的权力结构和权力网络联系在一起,同时也使其统治合法化并持续下去。这一统治策略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大英帝国的长寿和相对稳定。如果没有本土人士的合作,一小撮英国官员是不可能统治这么多人的。
我们过去常常认为,这一统治策略的出现多是由于英国的特殊政制。在国会治下,在整个维多利亚时代,英国纳税人对殖民地给英国财政带来的压力都感到十分焦虑,要求政府负责、加强政府效率的诸多改革也刺激了财政支出的紧缩。历届内阁都例行削减殖民地预算,以及避免可能受到下议院谴责的新开支。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很难采用直接统治手段,因为这至少在短时间内必然大大增加开支。
从上面的描述中我们也可以看出,采取这种间接统治方略/手段不仅仅是为了降低统治成本,也是回避统治本身。否则,为什么英国不扶植/依靠新人来做代理人呢?即使更替时会产生成本,也完全可以放在长时间段内缓慢推行。不这样做,恐怕只有一个理由:英国避免接触/同化殖民地社会,以回避可能由交流产生的内在矛盾。这样,社会隔离所带来的结果就阻碍了帝国在政治上的统一。
如果我们从更学理/抽象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我们就会发现,“有机团结”其实是关系性契约对古典契约的替代。制度经济学家,如威廉姆森(Oliver E.Williamson),对人与人、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契约做了划分。古典契约意味着所有的缔约条件在缔约时就得到明确的、详细的界定,并且界定的当事人的各种权利和义务都能准确度量。关系性契约则意味着当事人更关心契约关系的持续,并且认识到契约的不完全性和日后调整的必要性。
在英帝国的全部时间里,它似乎非要采取非正式帝国的外形,才能维持下去。从观感到体制,英国与帝国的关系都是有所疏离的。对这样一个非正式帝国,英国人自己常用的一个说法是“有机团结”(organic unity),指的是国家的统一是一系列复杂的相互依赖关系的产物,就像一个活的生物一样。这个词的反面是“机械团结”,指的是由法令、制度构成的一致。这种做法有其来由。英国是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其政治传统在相当程度上推崇政治参与者的默契、私下协调、对传统的尊重与自我克制。换句话说,英国的国内政治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有机”的。我们发现,在绝大部分时期,这种眼光与手腕都同样被应用到了帝国政治身上。比如,美国革命之后,帝国极力避免母国和白人属地在主权原则上发生争论,各自表述/笼统表述,不争论,大事要化小,着重协调。除外交政策之外,不列颠在行使帝国权力时极为克制,一般都会事先同属地私下协调,并不强求帝国内的政策、立法一致,比如不列颠允许属地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自己控制关税,甚至是对母国课以歧视性的关税。
在英国人的眼中,有机团结很显然是要胜过机械团结的。但是,正如我们上面所叙述的,英国人并不是完全主动采取“有机团结”方式的,在若干时期,他们也想构建更制度化的帝国结构,只是有些结构性力量一次又一次使帝国回到“有机团结”的非正式帝国模式。
法理指政治体制的合法性,利益指的是该地在该国内享受到的好处,魅力指的是母国所具有的政治、经济、社会或文化上的吸引力(或曰软实力),传统则指的是该地管制的历史传承。
如果我们从帝国压力的角度来考虑,就能理解英国人的选择。一个地方的主权从根本上来看有五个来源,分别是武力、法理、利益、魅力、传统。 英国的政体使得其构建一个多元帝国时会面临根本的宪法困难。在处理其白人属地的时候,对这些困难,英国人的做派是用利益、魅力与传统来弥补其在武力、法理层面的缺失,虽然各殖民地与不列颠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悬而未决,但是避免具体的争端由头之后,这种“缺陷”就会被隐藏;在处置其非白人属地时,英国人选择避免以进一步的社会融合来促进政治统一,这也是一种“逃避统治”。
这样一个非正式帝国,使得英国能够在相当程度上逃避帝国压力,但也有一个非常大的缺陷,那就是它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英国为这个帝国提供保护与吸引力,因此极度依赖英国的繁荣。一旦英国衰落,这么一个非正式帝国就难以为继。它不像正式帝国那样,可以依赖正式制度作为国家的维系纽带(虽然单靠制度本身也不足以维系一个国家),可以把帝国的压力与负担分散在各个单元之上,从而规避风险。英帝国在“一战”“二战”后的历史遭遇突出体现了这一缺陷。1917年,战时帝国会议承认了英国与各自治领同为帝国中的自治国家,这标志着以英国为主导的帝国走向主权国家联合体。1921年,首相劳合·乔治在帝国会议上说:“曾有唐宁街控制帝国的时代,今天是帝国控制唐宁街。”“一战”后,英国彻底退出了对自治领事务的干预,而帝国外交政策也实施了所谓“整个帝国普遍同意”原则(即帝国外交政策由各国联合控制),这又逐渐从联合控制走向自主控制。1926年,《贝尔福宣言》(Balfour Declaration)发布,澄清了各自治领的独立宪法地位。1931年,英国国会通过《威斯敏斯特法》,规定了英国与自治领内政外交上的平等地位,实际上宣告了英帝国的解体(以英联邦代替之),好合好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