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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俄罗斯帝国.2

作者:郑非 当前章节:15486 字 更新时间:2026-6-14 01:19

对罗马共和国/帝国这种地方治理架构,有学者视其为某种城市政治联盟,又或是某种联邦体制。这个说法自然过于理想,各城市虽然享有一定的地方自治权,但对中央政治是没有直接影响力的。芬纳将罗马帝国称为“由众多自治市所组成的一个庞大的控股公司”,在我看来,倒是比较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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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帝国是西方历史上第一个普世帝国,它超越了宗教、地域与种族的界限,将不同的土地与人民纳入一个政治秩序之中,并延续了若干世纪。

与秦汉中国所不一样的地方在于,罗马的世界主义不纯是通过对个人与地方特权的剥夺所造就的,正相反,它聪明地承认这些权利的存在。这样便把罗马变成了一种单纯的政治认同与政治象征,并由此奠定了西方人对帝国的一般认识,那就是:在一堆地方自治体之上还有一大势力统御之,但这“一大势力”并不直接破坏这些自治体,而是分权与聚合的结合。

帝国的古今之变

今人研究帝国,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现代民族国家并不尽如人意。

比如简·伯班克和弗雷德里克·库珀就在其书中自述,他们就是想抛开民族国家成长的主流叙述(民族国家叙事之所以惹人反感,主要是民族国家的理念和实践与族群政治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去描述这个更古老、更持久、更多差异/多元化的政治实践,描述它如何在内部力行差异政治(the politics of diference),它与地方代理精英及其人民的关系,它们之间的竞争与学习,以及帝国观念和统治的策略,从而为当下的政治提供参考。

Bang, Peter Fibiger, Christopher Alan Bayly, and Walter Scheidel, eds.The Oxford World History of Empire: Volume Two: The History of Empir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20.

今人研究帝国,部分出于对民族国家叙事的反感,想要从历史上寻找资源。已经有许多人做了这些工作,上至亚述帝国,下至过去较少有人关注的边缘性帝国(如印加帝国) ,都成了关注对象。

不过,帝国研究的这种前提大概是有问题的。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族群政治”这个词(或相关词汇、概念),似乎从来没有出现在古典著作之中。

此处, “荣誉”指的是政治权利以及财产所有权,诸如参加公民大会、担任公职以及拥有土地和房屋等权利。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卷四章五。对外邦人在希腊城邦之地位,参考郭霞《雅典外邦人的社会地位与历史作用》,《安徽史学》2006年第6期。古希腊人的这种冷淡当然有其来由,希腊城邦既不开放(比方说公元前451—前450年伯里克利颁布公民权法令,规定只有父母双方均为雅典公民者才拥有公民权,断了外邦人归化的唯一途径),又乏扩张之念,不肯以自视视人。比如斯多葛哲学家爱比克泰德就说“我们不应该说我是一个雅典人或我是一个罗马人,而应该说我是一个宇宙公民”,参见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何兆武、李约瑟译, 商务印书馆,1963,第333页。又比如,罗马皇帝兼哲学家马可·奥勒留认为人之理性同一,当通用同一法律。参见马可·奥勒留《沉思录》,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第22页。犹如《圣经》所言:“在这里没有希腊人和犹太人,受割礼的和不受割礼的,外族人、塞西亚人、奴隶、自由人;而基督就是一切,也在一切之中。”(歌罗西书3:11)

遍翻古代著作,论及何为政治,谈的都是上下或阶级关系。柏拉图只谈阶级,无论是论及政体类型的划分,还是城邦社会的构成,都是如此;在亚里士多德笔下,蛮人只配用作奴隶(《政治学》有若干章节为之辩护),外邦人则与荣誉无缘(寥寥几笔); 至于罗马人,帝国境内虽广行万民法,公民权一体均享,却也没有人将族群视为重要的政治单位,需要在国家结构上做出调整适应之。相应地,历来的斯多葛派学者都以世界公民自居,对地区、族群的政治差别漠不关心。 中世纪的思想家,承罗马余绪,视天下如一,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自然也没有国族之念。

参见托布约尔·克努成《国际关系理论史导论》,第165页。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4,第十六章。

迟至法国大革命前后,对一国内若干族群如何相处的思考才开始浮现在思想舞台上。比如,德国军事家克劳塞维茨认为,人类天然分为民族,为了表达民族认同和保证自由,一个民族应组成一个国家。 约翰·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也提到了这点——各族需分立国家或同化。 这可被视为族群政治概念的开端。

人生而有群,但在漫长的千年岁月里,古代思想家居然没有对如此醒目的事情施以眼色,这是为什么?这自然不大可能是因为古代思想家漠视现实,倒极有可能是当时的现实不会使古代思想家起这个心思。

阿扎尔·盖特(Azar Gat)和亚历山大·雅各布森(Alexander Yakobson)对这种想法提出了批评,他们认为,历史上的族群一直是一个高度政治化的单位。他们提出,在历史上有三种国家形态——小国家(城邦)、国家和帝国。无论在哪种国家形态中,族群都是一个重要政治因素:城邦国家通常是由单一族群构成的,具有较高的内部凝聚力。较大的国家也往往是以一个核心族群为基础进行扩张的。在帝国中,权力关系和利益分配往往也向某个特定族群倾斜,而帝国的统治也往往依赖某个核心族群。他们批评其他学者高估了古代社会的阶级分裂与社会隔离程度,从而低估了共同族群情感深入社会的程度。详见Gat, Azar.Nations: The Long History and Deep Roots of Political Ethnicity and Nationalis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3。我认为,两位作者的论证都有所偏颇。在一般意义上,民族主义意味着一个族群能够作为一个政治实体主动行使自己的意志。因此,我们就要在古代历史中寻找那些明显以族群划界的政治冲突,去寻找那些族群考虑压倒阶级或宗教因素的政治决策。但是两位作者的主要论证方式却是论证各古代国家都是围绕着一个主要族群建设起来的。在我看来,这个论证并不能令人信服。古代国家的诞生与扩展自然大多以某个特定族群为核心,但是,这个事实恐怕很难推断出起源族群就是一“民族”实体,一国家存在就是为了某一“民族”。即使特定族群的成员有族群共同体的认同感,但是这种认同是否非常重要,能超越其他认同呢?除非我们能看到这个族群作为一个政治实体活跃地干预日常政治,而不是作为某种模糊的背景存在或只能在危机时刻浮现,否则就很难说古代就有“民族”了。民族主义的问题也是一样。现代民族主义之所以如此醒目,是因为“民族”认同超越其他认同,成为人们的首要效忠对象。对所在的族群团体有没有爱与奉献精神,其实不是评判民族主义存在与否的根本标准。根本标准是,这群人是否能持之以恒地将其族群放在首要位置。这恐怕也是大多数古人所无法做到的。也许在古代的某些场合,人们会表现出某种“伴生民族主义情绪”,对其所在的族群也有认同,但这种情绪和认同,在古代的政治和社会条件下,都比较单薄,至少不能与现代相提并论。

现代学者——比如迈克尔·赫克特(Michael Hechter)——通常指出,虽然现代国家对国内多元成分(或由内部衍生,或由征服、合并而来)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甚为头大,但这一难题在古代似乎并不存在。

丹尼尔·希罗、克拉克·麦考利:《为什么不杀光?种族大屠杀的反思》,薛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第152—153页。麦克里兰在《西方政治思想史》里对此评价道:“一个东征西讨缔造多种族帝国的征服者,最高明正莫过于以四海之内皆兄弟之名自视视人。”

我们很难指出某一个古代国家同旧南非或美国南部一样,是基于种族/民族压迫之上的(某些希腊城邦除外)。古代国家的统治者或统治集团本身可能来源于某一特定族群,但这通常不意味着这一特定族群之中的普通人也能够凌驾于其他族群之上。统治者自身通常也有足够的自觉,既不将其统治奠基于族群压迫之上,通常也不强求“书同文,车同轨”。有学者观察到,“近代以前的帝国一般实行的政策大都接近容许保持差别特性……不强迫不同的族裔群体接受强势的语言、文化、宗教信仰的同化”。 这基本上是共识。亚历山大征服波斯帝国之后,身着波斯服装,行波斯礼节,用波斯法律治理波斯人民,并且劝说其部下马其顿军人娶波斯妇女为妻。 奥斯曼土耳其帝国有所谓的“米勒特”(Millet)制度,各被征服族群(犹太人、希腊人、亚美尼亚人等)自行收税提供社区内公共服务,自我教育,自建法庭处理内部事务。当时的欧洲人对土耳其的多元共存印象深刻,留下了奥斯曼帝国城市“三个休息日”的说法——周五属于穆斯林,周六是犹太人的,周日则归基督徒。

“四等人制”是近代部分学者总结的、对存在于元朝的一种民族等级制度提出的说法,相关说法认为,元朝时期的蒙古贵族以少数民族统治阶级身份而成为全国的统治者,为了维护国家统治而推行民族压迫和民族分化政策,根据民族和被征服的先后将人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等。汉人即是曾经在金朝管治下的臣民,南人多指南宋管治下的臣民及其他南方少数民族。刘浦江:《元明革命的民族主义想像》,《中国史研究》2014年第3期;船田善之:《色目人与元代制度、社会——重新探讨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划分的位置》,《蒙古学信息》2003年第2期。钱穆:《中国学术思想史论丛》(一),东大图书有限公司,1976,第178页。白翠琴:《略论元朝法律文化特色》,《民族研究》1998年第1期;杉山正明:《忽必烈的挑战》,周俊宇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第44—46页。

可能会有人举出元朝的“四等人制” 来反驳,但是,第一,“四等人制”的说法最早来源于清末,元朝的典章制度中全无踪影,有学者认为四等人制并不存在 ;第二,元朝官吏中各族均有[1],从某种意义上讲,元朝比较看重“根脚”,也就是所谓出身,任官与否、品级高下看的是依附成吉思汗及其子孙的先后顺序与功绩,不论是蒙古人,还是汉人或者色目人,只要在这一功臣集团中,都过得不错。蒙元的笼络政策不错,江南的汉人士族对蒙元并无恶感,钱穆后来就惊讶地发现,“明初诸人,皆不忘元廷,无意出仕” ;第三,如我国学者白翠琴和日本蒙古史专家杉山正明等学者也指出,元治之下,普通蒙古人穷困潦倒,被色目人、汉人和南人驱使为奴的事件屡见不鲜。 因此,我们很难把元朝看成一个族群分化/等级控制的国家。

迈克尔·曼:《民主的阴暗面》,严春松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第44页。迈克尔·曼:《民主的阴暗面》,第53页。

当然,这并不是说,古代不存在族群冲突、压迫、暴力,甚至灭绝,但这通常都发生在几个族群接触/征服的早期。正如历史社会学家迈克尔·曼指出的那样,在征服早期,“人是因为他们所在的地方,而不是因为他们是谁,而被杀死”, 一旦将异族纳入自己的版图,那么以特别族群为目标的清洗就会停止。 通常也不会建立族群专制,被征服/合并的异族通常也不会产生什么民族主义思想。

为什么会这样?答案也许在两个关键词上——“阶级分裂”(class-divided)与“间接统治”(indirect rule)。

大多数古代国家(古希腊城邦和早期罗马共和国除外)都是由少数上层阶级所控制的私有物。用社会学家吉登斯的术语来说,它们都是阶级分裂的社会(class-divided societies)。上层阶级和下层阶级也许属于同一个族群,也有一定的族群性自觉,但是阶级差距足以抵消这种共同体感觉。对上层阶级来说,同族与异族的下层阶级同属于可资利用的财产,同族与异族的上层阶级有时是竞争对手,有时则是利益交换的伙伴。因此,阶级因素的介入,就形成了某种交叉分裂,淡化了族群因素对社会的分化作用。

尽管他们也许会说些诸如“天听自我民听”的话。

在这些国家中,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恐怕都会承认,统治就是统治,统治者之所以能够统治并非因为被统治者的拥戴。 既然如此,“一王”君临“几族”之上,就不是什么稀罕事。对君王来说,臣民,无论是哪一族的,都是自家的财产,厚此薄彼是没有必要的。对臣民来说,谁来担任君王,实际上也没有太大的差别,因为不指望君王提供什么社会公共服务。在欧洲,英国君主曾长期自称法兰西国王,也在事实上统治法国北部之地,哈布斯堡王室长期领有捷克,捷克人也不以为异。更小一些的单位(城市、公国)在各王公之间换来换去,就更不必说了。

这个政治规则可参考布鲁诺·德·梅斯奎塔、阿拉斯泰尔·史密斯《独裁者手册》,骆伟阳译,江苏文艺出版社,2014,第一、二章。

此外,对君王来说,有一些统治的规则是要遵循的:核心集团的人员结构必须具有开放性,即通过提拔新人来威胁/制衡老人。 异族由于毫无政治根基,其荣辱完全取决于君王的好恶,正是君王玩弄平衡政治的好工具。这种帝王心术的存在,使得古代国家的官僚结构具备一定的开放性。比如,奥斯曼土耳其帝国有所谓“血贡”制度,即苏丹从被征服的巴尔干基督徒里面选取子弟,组成近卫军(日后更出任各省总督或各部大臣),拱卫自己,本族土耳其人倒沉沦下僚。此事无足奥斯曼帝国为奇。公元8世纪,阿拉伯帝国阿拔斯王朝的第八代哈里发,迫于帝国内阿拉伯人和波斯人两大政治集团的内斗,将一部分突厥奴隶组建成禁卫军团(日后成为一大政治与军事集团,更篡夺国政),成为日后各种突厥苏丹及马穆鲁克(Mamluk)的由来。

迈克尔·赫克特:《遏制民族主义》,韩召颖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第44页。

“间接统治”恐怕也起着相当的作用。这个说法由美国学者迈克尔·赫克特在《遏制民族主义》(Containing Nationalism)中提出:“如果民族主义是意在使民族与治理单元一致的集体行动,那么,只有民族的边界与治理单元存在分离时,民族主义才会出现。然而,在人类历史长河的大多数时段中,这样的分离并不存在。” 赫克特认为,前现代国家基本上都不是治理单元——为其成员直接提供绝大多数集体公益产品的机构(维持社会秩序、财产保护、解决纠纷以及提供福利)。这是通信技术和货币经济的不发达,以及通常缺乏训练有素的官僚队伍等缘故所造成的。在中心地带,国家尚可直接管制,在边缘地带,国家只能寻找代理人与之合作治理地方,即间接统治。统治者对各次级集团(subgroup)的要求一般不多,一是缴税,二是别添乱。在满足以上两条之后,统治者允许各次级集团根据自己的习俗治理。一般来说,一国之内就很少有什么文化冲突,这对减少治理成本很有好处。前现代国家社会服务功能极少,各次级集团唯求其不生事,也没有掌控国家为己牟利的打算。这样,间接统治就能成功抵制民族主义思想的产生。

转引自康大寿《古代中国古代对在华外人的法律管理》,《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0卷第3期,第101页。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第154页。陈跃:《“因俗而治”与边疆内地一体化:中国古代王朝治边政策的双重变奏》,《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当然,这种自治也可以被看作某种主动或被动施加的社会隔离。“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这其实是各帝国统治的经验教训。前述土耳其米勒特制度不提,拿中国自己来说,《唐律疏议》中就有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唐代来华的阿拉伯商人苏莱曼在其《东游记》中写道:“各地回教商贾既多聚广府,中国皇帝因任命回教判官一人,依回教风俗,治理回民。” 费正清在《美国与中国》中认为,这是一定程度的“治外法权”:“中世纪的中国政府像君士坦丁堡的土耳其人那样,曾要求寄居港口的外侨在他们自己头目的主管下,按他们自己的法律自治。” 对外国来华者,朝廷往往要求他们在“夷馆”“蕃坊”集中居住,作为一个治理单位向朝廷负责。对境内的部分少数族群,则设置属国、羁縻府州、土官土司等,“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此所谓“因俗而治”:“主要是中央政府在被管辖和治理的边疆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上任用当地部落首领依据当地民族和地方习惯法自主管理地方民众事务,经济上不改变当地的经济形态和发展模式,文化上顺应民族的和当地的风俗习惯,社会结构上不改变其原有形态……的治理模式。” 这种社会隔离的存在,使得族群冲突的频率较低。当然,古代国家这种“包容”与“多元”,并不真的意味着“四海之内皆兄弟”,说到底,“万民平等为奴”与“社会隔离”带来的是消极共存,而非族群与族群之间的谅解、利益交换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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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在近代之前,几乎没有一个人类社会有和异己携手共建政治共同体的经验,它们的共存是机械堆积的结果,依赖的是人民的政治冷漠与顺从。从这个角度讲,古代帝国(罗马帝国除外)都几乎不是什么让人惊异、眼睛一亮的创举(至少从国体政制的角度看是如此)。

可想而知,随着近代大众政治的到来,以及赤裸裸的掠夺型政府的消失,前述的帝国传统多元政治实践自然也就要随风而逝了,从此,以前被“官民关系”遮掩着的族群问题必须在大众政治的框架内得到解决:一方面,被统治者开始对政府提出公共服务/福利的要求,这样在各族之间就出现了对政府资源的争夺;另一方面,统治者自身需要寻找政治根基,伪装成民族之子是最为简便的做法。统治者再也不能扮演超然角色,必须选边站队。这样,每一个多元国家的公民,现在都需要扪心自问:我们要如何与他者相处?

我们很难说,古代帝国的治理术(再次申明,罗马帝国除外)对现代政治实践能有什么借鉴作用。这也是我们最好不要做古今帝国比较的原因。真正需要观察的,是那些活动在大众政治年代里的帝国,比如,英帝国、法帝国、奥地利—哈布斯堡帝国与俄罗斯帝国,等等。只有在一个民主和民族的世界中,帝国才有它的现代政治意义。

[1] 韩国学者周采赫根据《元史》《蒙兀儿史记》《新元史》等史料,做过统计,各族官员的人数与比例为:

转载自萧启庆《元代的族群文化与科举》,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第152页。

为什么研究近代帝国?

厄内斯特·盖尔纳:《民族与民族主义》,韩红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第4章。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吴叡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第90页。

有一种批评意见是这样的:帝国是前现代和落伍的东西,它主要依赖强制、欺骗与隔离来维系自己的统治,缺乏回应性。同时,民族要求建立具有共同文化的民族国家,要求国家满足一个社群的需要,但是帝国的异质性使得帝国难以满足民族的要求。盖尔纳也指出,现代工业国家的发展确实需要有一个均质性的社会与文化,而帝国的异质性给帝国的发展造成了必然的困难。 这样,在一个大众日渐觉醒的时代里,随着各族群逐渐凝结成政治实体,帝国不仅在内无法或难以协调各族群相互冲突的政治与社会要求,而且在外也难以同一体化的民族国家进行国际竞争,因此是必然要崩溃的东西。从这种角度看,在一个近代民族世界里,帝国只不过在垂死挣扎,给不了我们什么经验教训与启示。这正是本尼迪克特·安德森在其名作《想象的共同体》中提出的著名论断:“帝国与民族内在不相容。”

近代欧洲帝国在“一战”和“二战”后的消逝,似乎证明了这一判断。很多人认为,这正是各帝国应对不了民族主义冲击的结果。但真的是这样吗?

如 Betts, Raymond F.France and Decolonization, 1900-1960, St.Martin’s Press, 1991;Burbank, Janeand Cooper, Frederick.Empires in World History: Power and the Politics of Diferenc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0; Flint, John, “Planned decolonization and its failure in British Africa.”African Afairs, 82.328 (1983), pp.389-411; Sked, Alan.The Decline and Fall of the Habsburg Empire, 1815-1918, Routledge, 2015.

已经有相当多的学者在问这么一个问题:民族主义的兴起到底是帝国崩溃的原因,还是结果? 如果是前者,那么帝国和民族确实是不相容的,但如果是后者,那么帝国的崩溃和民族主义的产生与壮大就只是一个伴生现象,两者之间未必有什么不可解决的冲突。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学者们目前意见不一,无论是从单个案例出发,还是普遍归纳,都是如此。

彼得·贾德森:《哈布斯堡王朝》,杨乐言译,中信出版社,2017,第374—375页。

著名的英国历史学家艾伦·泰勒(A.J.P.Taylor)就坚决认为奥匈帝国的覆灭是由于内部的民族纷争,但荷兰历史学家彼得·贾德森在《哈布斯堡王朝》中的意见却是:“奥匈帝国的政治活动中存在的民族主义运动和民族主义冲突,并没有对这个国家造成致命的削弱作用,而它们也不是奥匈帝国在1918年崩溃的元凶。” 他这一派的意见认为,哈布斯堡王朝的覆灭纯粹只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意外后果,是帝国统治者的失策所致,只是战术失误,而非形式缺陷。

Hiers, Wesley., and Andreas Wimmer.“Is Nationalism the Cause or Consequence of the End of Empire ” in Hall, John A., and Sini a Male evi , eds.Nationalism and War,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3, pp.212-54.Hall, John A.“Taking Megalomanias Seriously: Rough Notes.” Thesis Eleven 139.1 (2017),pp.30-45.

又比如,威斯利·希尔斯(Wesley Hiers)和安德烈亚斯·威默(Andreas Wimmer)两位学者在《民族主义是帝国终结的原因还是结果》一文中,通过大数据分析得出的结论是:相比大国战争,民族主义运动、解放战争和民族分裂是促成帝国分裂更重要的因素。 约翰·霍尔(John A.Hall)则对其分析方法提出了质疑,认为他们在编码方面的错误使之夸大了民族主义在瓦解帝国方面的作用。

不管学者们在这个问题上如何缺乏共识,但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说,“帝国与民族内在不相容”这句话失之于简单。仔细观察帝国史,我们会发现若干异常现象并不符合这个论断。

里亚·格林菲尔德:《民族主义:走向现代的五条道路》,王春华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10,第513页。“Instructions to Mr.John Gould, Representative of the Town of Topsfield,” https://digital.lib.niu.edu/islandora/object/niu-amarch%3A86051.

过去我们一般认为,大型垦殖性殖民地孤悬海外,很容易滋生地方民族主义,同母国发生对抗。据说美国革命就是这样一次民族主义革命,在北美大陆上成长出了一个新的美利坚民族,于是同远在万里之外的帝国政府离心离德。但事实上,一直到1776年《独立宣言》发布之前,北美大陆会议的口号都是“恢复我们作为英国人的自由”。从当时人们的言论上来看,也没有什么“民族主义”迹象,相反,许多日后的革命者口口声声宣告自己的爱国之心与英国认同。比如,弗朗西斯·霍普金森(Francis Hopkinson)——《独立宣言》的签署者之一、美国国旗的设计者——在1766年说:“难道我们不属于同一国家同一民族吗?身在美洲的我们无论从哪方面来说都是英格兰人,尽管我们被大西洋的波涛重重隔开,但我们的忠诚依旧。” 约翰·亚当斯,美国第二任总统,在给妻子阿比盖尔的私信中骄傲地说,新英格兰不仅要比美洲其他殖民地优越,也要比世界其他任何地方高出一筹,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这里的居民都是纯粹的英国血统。假如说上面这些人都是政客,可能言不由衷,那么,就让我们看看马萨诸塞小镇托普斯菲尔德(Topsfield)的一位居民当时是怎么看的。1776年6月21日,在一份要求北美独立的决议中,他写道:“那时(几年之前)我们还把自己看作大不列颠国王的快乐子民,那是我们父辈的国土,也是我们的母国。我们曾认为,捍卫大不列颠王室的尊严,既是我们的职责,也是我们的利益所在。我们总是自愿这么做,既付出我们的生命,也付出我们的财富。” 这大概就是一般老百姓的心声吧。事实上,现代美国史学家一般认为,美利坚民族的出现是美国独立战争的结果,而不是独立战争的原因。

此外,假如说美国革命证明了帝国的边缘部分总有瓜熟蒂落,发展出独特的地方认同,从而脱离母国管制的倾向,那为什么19世纪的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地没有踏上北美十三殖民地走过的道路?

Holland, Robert F.European Decolonization 1918–1981: An Introductory Survey, Macmillan Inter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 1985, p.155.Chafer, Tony.The End of Empire in French West Africa: France’s Successful Decolonization,Bloomsbury Publishing, 2002, p.19.马丁·梅雷迪思:《非洲国:五十年独立史(上册)》,亚明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11,第58页。

这里还有一些例子。比如,在法帝国去殖民化过程中,其实有相当多的非洲殖民地领导人并不心甘情愿。有学者观察到,1950年之前,西非的民族主义只有微弱的存在。 实际上,当时普遍存在的是“大法兰西的思想和法国共和主义的普世主义理想”。 1955年,塞内加尔首任总统列奥波尔德·桑戈尔(Leopold Senghor)说:“我所担心的,就是……我们可能脱离法国。我们必须留在法国,不仅留在法兰西联邦,而且留在法兰西共和国。” 1951年,科特迪瓦首任总统费利克斯·乌弗埃—博瓦尼(Felix Houphouet-Boigny)说:“让我们在这崭新的一页写下一个誓言:将非洲变成法兰西联邦中最美好、最忠诚的领地。” 他们的民族主义情绪在哪里呢?

戴高乐在执掌法国政权后不久,就让法属殖民地举行公投,决定是加入法兰西共同体还是选择独立。结果,除了几内亚,所有国家都选择了加入共同体。在这里,我们同样看不到各民族争先恐后脱离帝国羁绊的情况。

捷克民族主义运动的发起者,在捷克被认为是本民族三位国父之一。Palacky, Franti ek.“Letter to the Frankfurt Parliament Committee of Fifty, April 1848,”https://www.age-of-the-sage.org/history/1848/palacky_letter.html.Kumar, Krishan.Visions of Empir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7, pp.193-194.

再比如,过去有人将哈布斯堡帝国称为“各民族的监狱”,但是,捷克人帕拉茨基(Franti ek Palacky) 在1848年致信德意志联邦法兰克福议会时却说:“(奥地利帝国)的存在、完整和巩固极其重要,这不仅仅对我的人民是如此,对整个欧洲、人类和文明来说都是如此。”“如果奥地利国家这么多年并不存在,我们就必须为了欧洲甚至人类的利益而努力,尽可能快地创造它。” (20年后在另一处)“我们在其他地方不会比在奥地利更好地保存我们的历史—政治实体,还有我们特定的民族、文化和我们的经济生活……我们没有愿望,也没有政治企图来超越奥地利。”

Roshwald, Aviel.Ethnic Nationalism and the Fall of Empires: Central Europe, the Middle East and Russia, 1914-23, Routledge, 2002, p.90.

到了“一战”,帕拉茨基的这个意愿似乎还是很顽固地保留在了捷克社会中。简·伯班克和弗雷德里克·库珀观察到,“1914年奥匈帝国内部不同的‘民族’并没有把战争当作分裂自己的机会”。捷克人虽然最终在哈布斯堡帝国的解体中扮演了关键角色,但直到1917— 1918年,它才愿意扮演这个角色。事实上,捷克主要政党联盟拒绝了同盟国1917年1月要求捷克民族解放的呼吁。直到俄罗斯帝国被推翻,美国于同年初卷入战争,捷克政党联盟才改变立场,先是要求自治,然后在1918年脱离联邦。

我们该怎么解释上述这些异常现象呢?

库马尔:《千年帝国史》,第28—31页。

很显然,我们不应该简单得出一个结论,说帝国与民族相容或不相容。已经有足够多的事迹、冲突与战争表明,帝国与民族之间有时确实存在着致命的冲突;但是上面这些异常现象似乎也表明,帝国与民族之间的关系不那么简单。一个地方、一个社群的民族主义意识并不是自然而然之物,天生就要与帝国发生冲突。事实上,库马尔对此有一个精彩的说法,他认为尽管我们现在把民族国家看成帝国的反面对照物,但究其根本,现在每一个民族国家在过去差不多都是一个“帝国”,其形成是成功的征服、殖民与政治操作的结果。

琳达·科利:《英国人:国家的形成1707—1832》,周玉鹏译,商务印书馆,2007,第446页。

以英国为例。英格兰人曾经在威尔士、苏格兰和爱尔兰多年征战,直到1706年,英格兰和苏格兰才在宪法层面正式结成一体。不少观影者看《勇敢的心》,曾为华莱士掬一把泪,可曾想过华莱士的“爱国主义”是爱哪一国?其国又安在呢?直到1831年,一个观光旅游的英格兰作家还在有些夸张地宣称,“他发现(威尔士)居民的语言、行为方式和衣着,除了在客栈里之外,都像法国或者瑞士的那些东西一样完全是外国的”。

Weber, Eugen.Peasants into Frenchmen, Modernization of Rural France, 1870-1914,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6, p.67.Weber, Eugen.Peasants into Frenchmen, Modernization of Rural France, 1870-1914, p.487.

法国也是如此。实际上,法兰西是从北部一块地方(不超过现在法国版图的一半)逐步扩张而来的,以下是依序落入法兰西怀抱的诸区:13世纪,说奥克语的郎格多克(Languedoc);15世纪,说奥克语的阿奎丹(Aquitaine)与普罗旺斯;16世纪,说布列塔尼语(属凯尔特语族,很像威尔士语)的布列塔尼;17世纪,说巴斯克语的纳瓦拉(Navarre)、说奥克语的贝阿恩(Béarn)、部分巴斯克地区、说加泰罗尼亚语的鲁西永(Roussillon)与塞尔达涅(Cerdagne)、说德语的部分阿尔萨斯、说弗莱芒语的部分弗兰德斯、说奥依语的弗朗什—孔泰(Franche-Comté);18世纪,说德语的洛林、讲意大利语的科西嘉和沃奈桑伯爵领地(Comtat-Venaissin);19世纪,说意大利语的萨伏伊和尼斯。所以,法兰西也是一个人口众多、族缘复杂的国家,其国家边缘生活着布列塔尼人、科西嘉人、巴斯克人、弗兰德斯人、阿尔萨斯人,等等,他们的文化、语言各具特色,同法兰西人并不相似。根据法国官方调查,直到1863年,还有四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的国民是不说法语的。 当时旅行者从北到南的法国之行,常常以“这个地方没有人会说法语”的抱怨为人所铭记。这样一个国家,国家认同其实是很成问题的。1706年,一位旅行者发现马赛人不承认他们是法国人。迟至19世纪中后期,还有相当一批上述各地方的遗民心怀故国,抵制法兰西化。正如一位观察者所言,在许多地方,“法国是强压下来的,而非主动的接纳(France was sufered,not accepted)”。

欧洲其他国家跟英法两国相比,也并不例外。最近的一个例子是意大利。领导意大利统一的是皮埃蒙特王国,其首相马西莫(Massimo d’Azeglio)有句名言:“我们已经创造了意大利国家,下边我们还要创造意大利人。”这句话的背景是,意大利王国推广的以托斯卡纳方言为基础的标准意大利语,只有10%都不到的人会讲。南蒂罗尔人即使到1918年还在抵制意大利王国。

Fleiner, Thomas.“Legal Instruments and Procedures to Prevent and Solve Ethnic Conflicts:Experiences of the Swiss Constitution,” in Fleiner, Lidija R.Basta, and Thomas Fleiner-Gerster, eds.Federalism and Multiethnic States: The Case of Switzerland, Helbing et Lichtenhahn, 2000, p.149.Linder, Wolf.Swiss Democracy, Possible Solutions to Conflict in Multicultural Societies,Springer, 1998, p4.埃·邦儒尔等:《瑞士简史》,南京大学历史系编译组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74,第462—473页。

还有一个显著的例子就是瑞士。有一种说法是:“瑞士是除美国之外唯一将自身认同建立在一种特定的政治概念而非语言、宗教或族性之上的国家。” 这也意味着并不存在一个“瑞士民族”,瑞士人是因为政治安排与政治环境才成为“瑞士人”,而不是因为文化融合。我们应该看到,瑞士的产生也并不是自然的。“把瑞士想成是一个没有历史冲突的国家,是大错特错的。现代瑞士不是由同质化的人群创造的。” 历史上,瑞士的天主教徒与新教徒之间曾发生多次宗教战争,迟至1847年,还有一次新教诸州对七个天主教州的短暂内战。

从这个角度来说,帝国在某种程度上只是一个“构建中”的民族国家。帝国的崩溃,则可以看成是它们由于种种条件限制而导致其国家构建失败。

所以,当我们说帝国与民族不相容的时候,我们多多少少是从历史结果来做这个论断,而不是从“帝国进行时”着眼。历史结果可能是由多种因素导致的,而观察帝国在“帝国进行时”中应对民族挑战的治理策略,才能够让我们更好地了解帝国与民族的关系。

当然,我们也不能简单地把帝国的崩溃归咎于国家建构策略的失当,因为我们同时必须看到,各大帝国在地理规模、所辖人群的异质性、所处的竞争性国际环境以及所在时代的政治趋势方面,都与相形“更小”的、构建较早的单一民族国家不可同日而语。换句话说,到了近代,它们所处的形势更不利,所遭受的挑战更为剧烈,以至于完成国家整合成为一件非常困难,甚至不可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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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文·拉铁摩尔在那本有名的《中国的亚洲内陆边疆》中曾说:

拉铁摩尔:《中国的亚洲内陆边疆》,唐晓峰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第157页。

帝国边界,不只是划分地理区域和人类社会的界线。它也代表了一个社会发展的最大限度。

这种“国家扩张有其限度”的观念并不是什么新鲜想法,1809年,美国开国元勋托马斯·杰斐逊写信给另一位元勋詹姆斯·麦迪逊说:“没有任何一部宪法能像我们的这部设计良好,适应一个延展的帝国。”转引自Lawson, Gary., and Guy Seidman.The Constitution of Empire: Territorial Expansion and American Legal History,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8, p.1。杰斐逊之所以这么说,就是因为当时的美国有许多人对美国扩张至新的领土心怀疑虑,觉得这会破坏美国的共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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