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军事历史 > 《超越国境的东亚近现代史(出版书)》作者:中日韩三国共同历史编纂委员会【完结】 > 超越国境的东亚近现代史.txt

第五章

作者:中日韩三国共同历史编纂委员会 当前章节:1976 字 更新时间:2026-6-13 23:55

家庭与两性[1]:男女关系·亲子关系

本章大事年表

1871年 日本制定户籍法

1880年 日本制定刑法,只对妇女设有通奸罪

1888年 朝鲜朴泳孝在《开化上疏》中要求提高女性社会地位

1896年 朝鲜《独立新闻》创刊,批评早婚制、纳妾制等,主张女子教育

1897年 梁启超主张女子教育。变法派成立经世女学堂

1898年 日本制定、实施民法亲族篇与继承篇(家族法),设立户主制度。中国成立最早的女学堂

1899年 日本制定高等女学校法令,提倡良妻贤母主义

1907年 清朝制定女子师范学堂章程、女子小学章程,旨在贤妻良母教育

1911年 日本平塚雷鸟创刊文艺杂志《青踏》

1912年 中国制定民律法案、部分承认妻子对丈夫的财产继承权。朝鲜实施民事令

1915年 中国《新青年》创刊,批判家族道德

1916年 杂志《妇人公论》在日本创刊

1919年 大韩民国临时政府提出的大韩民国临时宪章提出男女平等、废除公娼制度等

1920年 朝鲜金元周创刊《新女子》,主张实现自由恋爱、结婚,否定贞操道德

1930年 中国国民政府制定、颁布《民法》亲属篇、继承篇,废除同姓不通婚规定等

1931年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制定、颁布婚姻条例,规定男女的婚姻及离婚自由等

1934年 中国国民政府制定、颁布刑法,通奸罪男女均适用

1939年 朝鲜民事令第4次修改。实施创氏改名制

1946年 朝鲜根据美军军政法令的朝鲜姓氏恢复令废除创氏改名制度。日本实现妇女参政权

1947年 日本修改民法,废除旧家族制度;修改刑法,废除通奸罪

1948年 韩国实现妇女参政权

1949年 北京市人民代表会议决议关闭市内妓院

1950年 制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

1954年 日本自由党在宪法修改的同时意图恢复旧家族制度(后因反对撤回)

1956年 日本通过防止卖春法

1958年 韩国公布新民法(第4编“户主与家族”的规定与殖民地时期的民法基本一致)

1961年 韩国制定沦落行为等防止法

1987年 韩国制定男女雇用平等法

1989年 韩国大幅修改民法、家族法

1992年 中国制定《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1994年 韩国制定《性暴力特别法》

1996年 中国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日本法制审议会通过可选择夫妇别姓等的修改案

1997年 韩国制定《家庭暴力惩治专项法案》

1999年 日本制定《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处罚法》。韩国制定禁止男女歧视和有关救济的法律

2000年 韩国引进公荐比例制,即在议员选举中保证推荐的女性候选人占有一定比例

2001年 中国修改婚姻法。日本制定防止配偶间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的相关法律。韩国成立妇女部

2004年 韩国制定防止卖淫嫖娼及保护受害者等相关法律

2005年 韩国民法家族法修改成立,废除户主制度及同姓同本不婚制度。中国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

家庭是人们出生、成长、劳动、衰老和终结生命的场所,很自然地具有私密的性质,这一点似乎一直也没有改变。但是,构成家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家庭的结构,受各个时代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以及强有力的思想影响而不断发生变化,从而形成了家庭的历史。近代国民国家形成以后,家庭在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同时,也被看作是培养士兵、工人等未来国民的场所,所以受到重视。因此,如何组织家庭,如何用法律规定夫妻、长幼、亲属等家庭中的人际关系,是国家的重要课题,也左右着近代社会的质量。

中、日、韩过去同属儒教文明圈。儒教重视的家长权威与家庭规范,直到现代仍对三国的人们具有深刻的影响。近代以来,中日韩三国在各自的国家体制下,如何根据儒教的家庭规范对家庭政策予以重构或废改,这是一个很大的课题。三国经历了不同的近代化历程,因此三国的近代家庭史具有各自不同的形态。三国现代的家庭受到不同的政治形态和社会结构的影响,更深刻地受到经济政策的影响。

对于近代家庭规范的调整,20世纪的10~20年代,女性和男性各有不同的见解,这一现象在中日韩三国都存在。当代又出现了少子化、家庭规模缩小、离婚增加等共同的现象,反对性暴力的妇女运动的开展也是当代的特点。下面就围绕东亚三国家庭的历史进行详细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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