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社会的家庭、男女关系、亲子关系
在以儒教文明为基础的东亚传统社会,其男女规范大致为:男性与女性、丈夫与妻子的作用和居住场所有明确的区别,所谓男主外,女主内,即从事家务、抚育子女的“男女有别”或“内外法”。女子因无知,只要顺从即可,所谓“女子无才便是德”。女子必须遵守“三从”,即“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而男子则允许“七出”,即在七种情况下可以“休妻”,如不顺从公婆、婚后无子等。妻子死后,丈夫可以再娶,而丈夫死后妻子不能轻易再嫁,强调“贞女不事二夫”等。这些关于男尊女卑的词语,一直流传至今。男女有别和男尊女卑是近代之前三国共同的传统观念,它是何时以及在何种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呢?
中国早在纪元前就产生了父系大家庭。为保持父系的血统,家系由男性传承,光耀门庭、侍奉父母、祭祀祖先等都是男子的责任。土地也由男子继承。为传承男性的血统,妻子的贞操至关重要。以男系传承的血缘集团被称为宗族。春秋战国时期发展起来的儒学提倡长幼有序和夫妇有别,因而成为父权家长制的象征。“男尊女卑”、“男女有别”、“三从”“七出”、“贞烈节义”等都是儒教的家庭规范。12世纪出现的朱子学,将这种男女主从关系作为自然和社会通用的原理而系统化,成为支撑身份制社会的意识形态并得到普及。这种支撑社会体制的学问在高丽末期传入朝鲜半岛,江户时期传入日本。
在中日韩三国的传统社会中,男女的不平等从一出生就开始了。中国最古老的诗集《诗经》中说:“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意思是,生下男婴,则睡高床,穿华美衣服,可玩弄美玉;生下女婴,则睡地铺,穿粗布衣服,只能玩瓦器。在古代中国,女子从小缠足,使之不发育,说是小脚才能嫁得好。贫困的家庭将女童卖给将来的夫家,成为童养媳。在富裕的家庭里,男子六七岁左右便开始入塾学习,以学名为正式名字。女子能上学的极少,结婚也非本人意愿而是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般女子只有出生时取的乳名,结婚后在娘家姓氏前加上夫姓来称呼,如“张王氏”等。子随父姓,但是,婚姻决定权等在父亲死后也可以由母亲行使,这样的母亲可以被尊为家庭最高的尊长(母权)。
缠足的女性
在朝鲜,14世纪末期,其统治阶层“两班”重视先祖和始祖的发祥地——本贯,以世代相袭的父系血缘集团使用同一个姓。祭祀祖先由子女共同举行(18世纪后仅由男子进行)。为维护父系的男权血缘家庭,儒教的家庭规范受到重视。“男女有别”被严格遵守。男子到了7岁便从女眷住处搬到男子住处,结婚听从父亲的命令和媒妁之言,在女子家举行婚礼,男子则在女方家生活直到儿子长大成人,这种风俗从古延续至今。夫妻分别拥有不同的“本贯”和姓氏,女子结婚后仍采用自己父亲的姓氏(姓不变)。女子只有乳名,登记户口时仅在父姓后加上“女”字。原则上禁止收养异姓男子(异姓不养)。同姓不婚、姓不变、异姓不养是朝鲜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随着“两班”人口的增多,儒教规范扩大到身份、长幼、性别等各方面。父亲死后的母权虽然没有中国大,但是生有男丁的母亲受到尊重。孝顺父母和禁止女子改嫁也被严格遵守。但是,从父母双方追溯血缘关系的双系制、妻子对财产的独自所有权和诉讼权、男女均分继承财产和祭祀世袭等高丽时期的社会制度,并没有完全废除。在女方家结婚、丈夫一定期间居住于妻家、男女双方均具有财产继承权和诉讼权以及祖先祭祀等得到延续。这些高丽风俗与严格的父系男权家庭制度并存,是朝鲜社会的特色。
在日本,德川幕府的统治单位是由武士、农民、手工业者、商人等各种身份形成的家庭。家庭是指以继承祖先祭祀和屋号(无姓氏的农村家庭和城市商家具有的个别家庭的通称)等的长男为家长的家庭。武士的俸禄支付给家庭。对农民、市民征税的单位也是家庭。日本没有形成父系血缘集团的宗族。为继承家业允许收养异姓的儿子。妾的儿子也可以继承家业。婚姻需要父亲的准许和媒人。女子婚后入居男方家中,可以继续从前的父姓,也可以随夫改姓。与中国和朝鲜不同,未婚或已婚女子均可自由外出。农民的妻子和丈夫一道耕作。儒教的规范中被重视的是“三从七出”,所以,如果与母亲相比较,更重视妻子的附属性。妻子与丈夫以外的男人通奸会受到处罚,而丈夫纳妾却得到公认。从强调妻子贞操和允许丈夫纳妾、嫖娼中表现出来的男女在两性问题上对立的规范和不同的处罚,在中日韩三国是共通的。
东亚三国家庭人际关系的主轴,是以孝道为代表的长幼、父子关系和以妻子贞节为代表的夫妻关系。但是,无论在哪个国家,儒教规范和法制都与实际生活情形有很多的不同。如中国宋代女子拥有财产权和诉讼权;朝鲜时期的女子也拥有财产继承权和诉讼权;日本的女性成为家长、拥有土地、离婚后改嫁等现象也很多见。综上所述,中国、朝鲜、日本的传统社会虽都将儒教作为统治制度的意识形态,然而由于国家和社会构造的不同,对儒教规范的接受程度也各不相同。
女性受到纲常礼教的束缚
近代化与家庭
那么,19世纪后半期到20世纪前半期,中日韩国民国家的曲折形成过程是如何反映到家庭中的呢?传统社会的长幼和性别规范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呢?
相对西欧各国而言,作为后进国的日本走向文明化的路径之一,是仿照欧美各国法律制定日本的法律。作为规定市民社会人际关系的《民法》之“亲属·继承”编,家庭法虽然被制定出来,但其确立过程却是阻力重重。反对意见认为,将家庭的人际关系规定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破坏传统家庭道德的孝道和贞节。明治初期开始着手制定的家庭法,直到1898年才正式确立并实施,比宪法实施晚了10年。
这部家庭法的最大特点是,废除了家禄制[2]和以家庭为单位的纳税制,但仍保留了江户时代的继承人制度,继承家业者为户主,拥有家庭住所的指定权和婚姻准许权等权利。户主有抚养家庭的义务。为实施征兵制和义务教育,与户籍制度(1871年实施,写在户口本第一页的是男性家长)一道设立了户主制度。规定无男性继承人(包括庶子)时,则由女子继承家业。父亲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在父亲死后由母亲行使,但是继承等经济行为需要亲属会的建议。妻子不能管理自己的财产。结婚与离婚有义务向行政部门申报(法律婚)。妻子进入夫家改称夫姓。夫妻同姓的规定开始于1898年的《民法》。
在判决离婚包括妻子提出离婚的时候,第一位的条件是,或者妻子通奸已是事实,或者丈夫因淫乱受到处罚,但是,刑法上的通奸罪仅适用于妻子一方。户主或丈夫与妻子以外的女子所生之子可以不得到妻子或对方女子的允许而入籍,因此,虽然法律禁止重婚,纳妾制度被废止,但是却给丈夫以性行为的自由。皇室典范排除女性天皇,为确保男系的万世一系天皇制,皇位继承者可包括庶子。这意味着对男性的性开放的认可包括天皇在内。有人指出,以户主的父权或夫权为中心的家庭(家父长制家庭)得以扩大的原因,就在于日本是以男性天皇为主权者的国家。
修身教科书中,否定男尊女卑的儒教规范。对女子作为妻子和母亲成为家政的运营者给予一定的位置,但另一方面要求其顺从丈夫,并对公公婆婆尽孝。19世纪末,随着日本市场经济的发展,由工薪族的丈夫、妻子和五个左右的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出现。1920年统计,父母和子女两代构成的核心家庭(包括农民和自营业者)超过了50%。离婚数也由于婚姻申报制而急剧减少。不过,1925年内务省社会局的调查表明,工人家庭没有申报的事实婚姻占20%,比例较高。
随着城市核心家庭的逐渐增加,妇女们开始对父权、夫权提出异议,如一些女性在相亲时问男方是否认可纳妾,有的女性基督教徒主张男性也适用通奸罪,还有女性拒绝婚姻等,妇女团体也要求全盘否定户主制度。为了回应这些异议,维持家庭制度,1919年成立了临时法制审议会,1926年、1928年提出了户主权的限制和妻子承诺下的庶子认知等意见[3],回应修改家庭法的主张。不过,在太平洋战争结束以前,家庭法基本没有得到修改。
在朝鲜的近代化历程中,最早要求提高女性社会地位的是1888年朴泳孝的“开化上疏”。在上疏书中,朴泳孝主张尊重妇女的人格,禁止虐待、蔑视妇女,允许寡妇再婚,禁止纳妾和早婚,禁止内外法[4],有必要实行妇女教育等。另外,东学农民军也通过了年轻寡妇可以再婚的改革方案。1894年甲午改革后,朝鲜政府推进了寡妇再婚自由、禁止早婚、废除奴婢制、禁止人口买卖以及实施近代学校制度等改革。
1896年,《独立新闻》创刊,独立协会成立,女子教育论开始成为朝鲜的社会舆论。《独立新闻》立足于人类平等思想,批判内外法、早婚制、纳妾制,指出女性开化迟滞的原因在于男性,为实现国家的文明开化,女性自身应该提高学问和知识,并参与国事。与此相呼应,1898年“两班”官僚的妻子们呼吁,为实现男女平等,应设立女子学校,报纸发表了《女权通文》。她们集合于一处,互相讨论,表明意见,这是划时代的举动。1905年《乙巳条约》缔结后,启蒙运动家们认为,只有男女成为平等国民才能恢复国权,为此要致力于女性教育,所以成立了170余所民间女子学校。韩国最初的女性义兵运动家尹熙顺在乙未事变后创作了《妻子义兵歌》等,鼓吹妇女们的抗日独立精神,1907年组织了30人左右的女子义兵军。
1919年4月,大韩民国临时政府制定的《大韩民国临时宪章》规定,无论男女、贵贱、贫富,人民一律平等,并废除了日本统治过程中引进的公娼制度。20世纪20年代,出现了《女子时论》、《新女性》等主张男女平等、自由恋爱、家庭改革等思想的女性启蒙杂志。《新家庭》杂志和新闻报道批判旧式的大家庭,呼吁自由婚姻,建立基于爱的新家庭。由于日本的殖民地政策,韩国家庭关系的近代化经历了一条艰辛的道路。
1908年在大韩帝国政府中成立的法典调查局,主持开展了朝鲜民事惯例调查。日本对朝鲜实行殖民化之后,以此次调查为基础制订的朝鲜民事令于1912年4月实施。民事令由日本制定民法的中心人物梅谦次郎负责起草。民事令第11条规定,亲属及继承法按照朝鲜的习惯实施。此后民事令被修改了三次,亲权、监督、无能力规定、结婚年龄、结婚·离婚登记、裁判离婚、认知、继承、财产分割等,都沿用了日本法。法律婚姻得到实施,仅存的妇女财产继承和诉讼权被取消(未婚妇女的诉讼权得以延续),又加入了妻子的无能力规定。
1939年修改的民事令,规定了由户主决定的姓、氏制度,新设定了异姓男子的养子制度和女婿养子制度,又将户籍的“姓名”栏改为“氏名”栏。朝鲜人的法律名字,由姓+名,变为氏+名,氏名可以改成日式。户籍栏里保留姓及籍贯的记载,姓名仍然存在,然而将作为朝鲜家庭制度基础的姓制度,转换为日本式的氏制度,即“创氏改名”制度,所有人都必须称氏。妻子、母亲的姓,也改为丈夫、子女的氏。引入日本式的养子制度使“姓不变”、“他姓不养”的原则崩解了。从父姓改为丈夫姓氏的妻子说道:“作为我自己个性的一个表现没有了,随丈夫姓好像丢掉了什么东西,很失落”。对于“创氏改名”制度,最初男人们坚决反抗,甚至有人自杀。有人指出,“创氏改名”制度的引进,是为了在1944年实施的征兵制中防止日本帝国军队中混入朝鲜姓士兵。但是,在“创氏改名”过程中也有把朝鲜的姓作为氏而保留的,所以其真正的目的是,将父系血缘集团基础上的家庭制度,转换成日本的姓氏制度。殖民地权力破坏了很多朝鲜的传统习惯,只有同姓同本不婚制[5]得到延续。
1937年以后,日本政府积极推进“内鲜结婚”(日本人与朝鲜人结婚)。1936年,朝鲜男性和日本女性婚姻为1193对,而1944年初,日本男性和朝鲜女性的婚姻超过1万对。
中国在政治变革的过程中,家庭制度也得到改革。经过辛亥革命和五四新文化运动,知识分子的新思想和反映妇女运动要求的家庭制度变革,是此后国共两党及其政府不可缺少的政治资本。中国家庭制度的变革,经历了和日本、韩国不同的历史。
清朝末年,维新派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等,都主张改革男女关系,特别是废除缠足和推进女子教育。20世纪前期,中上层的女子教育中,外国留学快速发展,以北京大学为先导的男女同学和男女平等的学校教育迅速推进。
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提出了人民的平等和自由权,但没有涉及两性平等的规定。民国初年的民律草案,规定婚姻的决定权在于父母,只是部分承认了结婚时妻子带来的财产和对丈夫的财产继承权。袁世凯政府时期,实施褒扬条例,表彰孝子和贞节烈女。五四运动中,知识分子和妇女团体主张恋爱和结婚自由,批判儒教的家庭规范和性道德,提倡“科学”与“民主”的新文化。这个时期出现的两性关系变革、家庭变革和妇女解放的呼声,成为中国社会革新的重要课题。
1926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决定制定实施男女平等的法律,规定女性的财产继承权,禁止人口买卖,制定男女完全自由基础上的婚姻法,教育和职业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保护女性等。当时正值国共合作时期,代表了国共两党的共同主张。之后分裂的国共两党分别将这些决议法制化。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的《民法》亲属编、继承编中,删除了祖先祭祀规定,废除了同姓不婚,而且赋予男女财产继承权,规定结婚应由当事人意志决定,禁止父母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结婚需要仪式和两位证人,并承认一定条件下妻子的离婚请求。由于妇女运动要求废除仅以妻子为对象的通奸罪,1934年制定的《刑法》规定夫妻同罚,纳妾也视为通奸。虽然有承认刑法实施前的纳妾等缓和措施,但是传统的家庭制度从法制上被颠覆,实现了“没有流血的社会革命”(胡适语)。然而蒋介石的新生活运动使对忠孝贞节的崇尚再度复活。
1931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宪法大纲中为彻底实施妇女解放,承认婚姻自由,妇女不受家庭约束而参加社会活动,制定了比国民政府更为彻底的男女平等的原则。同年公布的婚姻条例,规定了登记结婚(法律婚姻),废除童养媳,如有一方强烈要求离婚便可成立,离婚后子女的养育费、妻子再婚前的生活费由丈夫负责等。由于该婚姻条例具有强烈的反父权制性质,在苏区各地引起了部分人的激烈反对。由此1934年又有所调整,规定红军战士妻子的离婚要取得丈夫的同意。抗日战争时期,中共有关婚姻法的规定进一步缓和,特别是在离婚原因等方面,缓和了否定父权制的1931年婚姻法。由于两千多年的传统根深蒂固,全面否认父权家长制的婚姻法改革,无论农村还是城市,迟迟未能彻底贯彻下去。
家庭制度近代化的过程,在中日韩三国有所不同。传统家庭的男权、父权与夫权(父权家长制)在法律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三国都在法律上采取一夫一妻制,但是纳妾制度仍然存在,对男女的性规范也完全不同。这是与欧美的近代家庭大不相同的地方。
《礼仪:孩子的诞生》
人的一生,从出生、成人到衰老,中日韩三国都有相关礼仪。韩国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男婴诞生时要在绳上系上干辣椒,女婴诞生时则在门口挂上炭。脐带放入坛子里埋起来。出生一百天时在家庆祝,1岁生日时放上米、笔、钱等物品,从孩子抓取的物品来猜测孩子未来成长的志向。在孩子百日和一周岁的时候,要把点心分送给邻居吃,以祈求孩子的健康与长寿。
在中国,生了孩子要通知亲戚和邻居,特别是男婴诞生时,首先要向妻子的娘家“报喜”。孩子“满月”和1岁生日时要设宴款待亲戚朋友。在日本,妊娠第五个月时,孕妇要在腹部围上腰带作为庆祝,孩子出生三天时有“三日庆”,出生一周时起名字,出生第30天时到神社去礼拜,一周岁的生日前后举行初食仪式,开始走路时举行背上背石头或年糕的仪式。女孩子有3月的女儿节,男孩子有5月的端午节。三岁、五岁、七岁到神社参拜,称为庆祝七五三。
上海女学生的游行(1926年)
参加韩国三一独立运动的妇女(1919年)
参加国际劳动节的日本妇女(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