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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现代的家庭制度

作者:中日韩三国共同历史编纂委员会 当前章节:4709 字 更新时间:2026-6-13 23:55

社会主义与经济改革下的家庭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国建立了以社会主义为基本路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韩国终止了日本的殖民地统治,开始摸索新的国家建设路径;经历了朝鲜战争,日本与美国建立同盟关系,同时标榜放弃战争、主权在民、尊重基本人权。中日韩三国走上了各自不同的道路。在近代化过程中被重构的父权家长制,在战后是如何变革的,提出了什么样的新的家庭方案,经济发展给家庭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要求男女平权主义的运动给家庭改革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呢?

1949年9月,决定新国家建设大纲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宣布: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家庭、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拥有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这一原则被写入1950年公布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1954年宪法。婚姻法以保护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利为原则,反对包办婚姻,允许寡妇再婚,允许本人意志下的离婚,禁止买卖婚姻和重婚,保护离婚时的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并且承认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刑法对纳妾的男性进行处罚。该婚姻法实施后,大量女性提出离婚请求,甚至出现提出离婚要求的妻子被丈夫和夫家杀害的悲剧。1953年进行了贯彻婚姻法的运动。这样,家庭改革在政府的主导下大规模开展起来。

1953年是中国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此后,在社会主义改造的进程中,农村的高级合作社(土地等的集体所有及按劳分配的单位)和城市的工商业公私合营得到发展,共同承担家务和抚养子女成为新的家庭取向。“文化大革命”时期,在毛泽东“男人能做的,女人也能做”的思想支配下,加快了妇女走向社会的步伐。消除性别分工,男女同工同酬,男女共同分担家务,成为这一时期的时尚。1980年修改婚姻法,明确感情不合可以离婚,城市和乡村的离婚数都增加了。再加上此时的人口达到9.7亿,是建国初期的两倍,故政府提倡计划生育政策,重男轻女的现象有所回潮。1978年开始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中国经济取得了飞跃发展,民众生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部分女工被解雇下岗,妇女辞职回归家庭的现象增加,1949年以后一度绝迹的卖淫嫖娼现象再度潜滋暗长。

自20世纪50年代因集体化经营而丧失地盘的父权,到80年代以后因家庭经济经营的自由化而再度有所抬头。为保护妇女的权益,1992年制定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1996年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老年人再婚的自由和财产权、子女的赡养义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2001年进行了修订,事先广泛征集意见并最终反映到法律的修订中。该项法律规定夫妻应互相尊重,应尊老爱幼,维持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将已婚者和他人同居视作重婚而禁止,并且禁止家庭暴力与救济受害人,离婚时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和保障与子女的会面权,有负担能力的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尊重老年人的再婚等。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为独立法出台,意味着计划生育纳入法制化轨道。不过由于喜好男孩的习惯,导致出生男性的数量增加,男性结婚困难也成为社会问题。

户主权·同姓同本不婚制的废除

根据美军的军政法令,1946年10月朝鲜公布了姓氏复旧令,废除了创氏改名制。1948年8月大韩民国政府成立,同年公布的宪法主张“婚姻以男女同权为本,婚姻的纯洁和家庭的健康受国家的特别保护”(1980年删除了“婚姻的纯洁”,现行宪法规定基于个人尊严和两性平等的结婚及家庭生活受国家保障)。1957年公布的民法第4编规定了亲属权,第5编规定了继承权。第4编“户主和家庭”的条文规定了户主等制度,与日本的旧民法结构相同,父母对子女婚姻的同意权和家庭的居所指定权等户主权、父亲优先的亲权、男性优先的继承制、对丈夫认知的非婚生子女的入籍等殖民地时期引进的明治民法中的父权制规定仍然存在,同姓同本不婚制度依然持续。

此后,韩国围绕以户主制和同姓同本不婚制为中心的家庭制度改革,出现了激烈对立。为推动这一问题的解决,1973年成立了一般女性家庭法改正促进会,1983年成立了修改家庭法的妇女联盟,1977年、1989年、2005年持续推动了家庭法的修改和民主化。1962年修改的家庭法,承认结婚引起的分家,1977年经过再修改,于1979年实施。以女性议员为首的广泛的女性团体提出了推动10项法案改正的运动,但由于主张废除户主制和同姓同本不婚制的女性议员提出的修改方案受到强烈反对,因此修改方案最终被通过时,户主制和同姓同本不婚制仍然被保留,不过成年子女的婚姻无需父母同意,父母共同行使亲权,女儿与妻子继承比例的扩大等得以实现,纵向的家庭关系向以夫妻为轴的横向的家庭关系迈进了一步。

社会民主化取得一定的成果后,1989年,对家庭法进行了大规模修改。首先废除了户主持有的对家庭的居所指定权和监督权,对家庭成员的抚养义务等,户主地位的继承可以放弃,形式上虽保留了户主制,但实质上已经消失了。另外,离婚时的子女养育由父亲一方承担变为由父母协商。对于亲属的范围,夫妻双方都为8亲等(寸内)[6]的内容也做了修改。1974年,韩国妇女会以教员、研究人员、司法人员、公司职员为对象进行过一次问卷调查,对于不明财产的夫妻共有制等有70%以上表示赞成;对于废除户主制,赞成的有50%,反对的有26%,觉得有必要再讨论的为24%;对于废除同姓同本不婚制,赞成的有43%,反对的有40%,认为有必要研究的有17%。1989年对于家庭法的大修改,使前此受到激烈反对的户主制名存实亡。

由于韩国实行了世界上绝无仅有的同姓同本不婚制的禁婚制度,限制的范围极广,从而造成了许多不合规定的事实婚姻。1977年开办了民办韩国家庭法律咨询所,其中设置了同姓同本婚姻问题申告中心,以后又要求首尔家庭法院撤回1995年对同姓同本婚姻登记未被受理的处分,同时向宪法法院提出诉讼,认为上述处分违反了宪法规定的追求幸福权,违反了法律下的平等。而宪法法院多数意见认为,不婚制不符合宪法。之后国会多次召开公听会,但仍未能得出结论,成为2002年总统大选的争议问题之一。在此次大选中,“开放的我们的党”获得大跃进,所以在2005年3月通过民法修正案,决定废除户主制度、同姓同本不婚制度(8等亲内的近亲不可通婚),再婚时可变更子女的姓氏,即废除姓不变的原则。此民法修正案于2008年开始实施,朝鲜时代确立的保障父权血统家庭的同姓同本不婚制所阻碍的婚姻自由这一基本人权,终于得以实现。

对妇女的性暴力,过去被视作妇女个人的私事,受害者反遭受谴责,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成为社会问题而受到瞩目。1983年韩国妇女热线成立,旨在解决性暴力事件,救济受害者。1991年韩国性暴力咨询所成立。这些团体与个人的运动,促使韩国政府于1994年制定了性暴力特别法,1997年制定了防止家庭暴力法,2004年制定了防止性买卖、保护受害人、惩治性买卖中介等行为的有关法律。

高度经济增长之下的家庭形式

战后日本家庭受到了法律的规范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日本国宪法将尊重基本人权首次上升到法制的高度,第24条规定了两性同意基础上的婚姻与夫妻同等权利,而且规定婚姻、配偶、财产权、继承、住所等法律必须在个人尊严和两性本质平等的基础上制定。包括女性议员的战后首届国会在审议24条时,围绕这些规定与天皇制、家庭制度、户主制度的关系展开了激烈的论战。司法委员会进行民法案审议时,也出现了保留家庭制度的意见,和实现24条主旨的以男女平等为中心的意见产生了摩擦。修改后的民法,废除了户主制度、户主权和继承人继承制、妻子的无能力规定、裁判离婚中的夫妻不平等规定和庶子制度,规定男子18岁女子16岁以上的婚姻年龄,承认婚姻自由,亲权由父母共同行使。男女青年,特别是女性,通过废除长期以来折磨妻子和媳妇的旧家族制度而得到了解放。但是至今仍然保留了户籍,对于婚姻年龄上的男女差别等,修改也并不彻底。虽然规定了可以选择夫妻姓氏其一的夫妻同姓,然而选择夫姓的夫妇现在仍占98%。

1954年,自由党的宪法调查会会长、首相岸信介,试图在修改宪法的同时,再次使旧的家庭制度复活,但由于广大民众的反对而无奈撤回。之后民法又经过了数次修改。1996年的法制审议会上,提出在夫妻姓氏上希望不同姓氏的夫妻可以选择不同姓氏,婚姻年龄男女都为18岁等的修改方案。可选择的夫妻别姓方案的背景,来自于希望使用不同姓氏的女性们,事实也存在着采取不同姓氏的夫妇。但是保守政治家认为,不同姓氏将破坏家庭的团结,反对意见也很强大,虽然舆论上的赞成派在增加,但目前仍无法将之立法。其原因为保守党派考虑修改宪法时,将继承“传统”的家庭置于支柱地位。

中国新娘结婚乘坐的花轿

韩国新郎骑的马、新娘乘坐的花轿

日本江户时代上层社会的结婚仪式

下面再看一下与市场经济的关系。1955年开始的日本高度经济增长政策中,从事企业活动的男性职员及在家庭中支撑男性的妻子的存在都十分必要,因此,为最合理的运营家庭,妻子只能成为家庭主妇,所以政府考虑提高妻子的地位和使其稳定化。其方法之一是税制上新设的配偶者扣除制度(1961年、1987年配偶者特别扣除制),另一个是工薪族妻子的退休金制度(1985年)。前者为将妻子的劳动限制在小时工范围,免除年收入在103万日元以下员工的妻子的纳税及交纳社会保险,并在丈夫的工资上加入配偶补贴;后者则是以国民整体养老制为口号,妻子的基本退休金从丈夫加入的厚生或公共退休金中支出,妻子不用上退休金保险就可以领取基本退休金。加上儿童补贴等其他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子女的主妇在社会保障方面最受优待。这是将妻子限制于主妇的地位,并作为低工资的小时工的雇用战略。近代的家庭制度支撑了国体,战后现代的家庭制度直接支撑了经济发展。

1990年与性暴力斗争的妇女网络成立以后,经过十余年妇女运动的结果,2001年公布并实施了《防止配偶间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的法律,并且制定了《儿童卖淫(性买卖)、儿童色情处罚法》(1999年)、《跟踪者管理法》等,在这些原本男性占优势的性领域里,出现了限制性的处罚法规。

《礼仪:结婚》

中日韩三国传统的结婚仪式是如何进行的呢?中国是由男方派媒人前往女方家,要来女方的“生辰八字”,请算命先生看是否与男方的“生辰八字”相配以及未来吉凶。如果相配的话,即向女方家转达结婚的意思,得到女方家的确认后,向女方家赠送礼物,订立婚约,之后与女方家确认婚礼日期。举行婚礼时,男方前往女方家迎娶,新娘乘坐花轿前往男方家。新郎、新娘都着红装。

在韩国,男方通过媒人转达结婚的意愿,女方承诺后,男方告知出生年月日和时长,女方家算卦决定婚礼的日期。之后男方向女方家赠送戒指、绢等礼物,前往女方家举行婚礼。19世纪以后,结婚第三天,新郎和新娘一同前往新郎家(新行)。

日本虽然由媒人在男女两家充当中介,但是没有询问新郎或新娘生辰八字的仪式,而是通过“结纳”的方式订立婚约。婚礼在男方家或神社等地举行。婚后,有的地方将女方的婚礼用品向近邻展示,或是隐藏女方的鞋子等。

现在三国的结婚礼仪大体趋同。婚礼、婚宴一般都选择同一会场进行,会场大多包办一切仪式,新娘的传统服装为婚纱,新郎为燕尾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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