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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2

作者:张宏杰 当前章节:8044 字 更新时间:2026-6-14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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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政治上更加倾向保守,康熙晚年没有进行必要的改革还有一个原因是,他晚年疾病缠身,因为太子的问题耗尽了精力。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比例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税收体制的根本调整,波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晚年的康熙已经调动不起这样大的心力了。

除了地方留存问题,对于“永不加赋”政策的弊端,当时大臣也已经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比如康熙时期的治河名臣靳辅就曾经说,如果按照实际的需要,大清朝“每岁额赋亦应有粮二千四百三十万石、银八千七百四十八万两” [48] 。而现在征收的税赋还不及此实际需要的三分之一。他说,赋税并不是一味地越轻越好,赋税过轻将造成“水利不修”“赋轻民惰”和“生者寡而食者众”三大弊端。

对于“永不加赋”的后果,后来人看得当然更为清楚。乾隆年间的名臣陈宏谋就曾指出,僵化的财政制度完全制约了中央及地方的财政开支,这只能造成经济停滞。他说,地方政府因为缺乏经费,不敢轻易举事,各省督抚也都视动用国帑兴办利民之事为畏途,“司计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既可免目前驳诘,又可少日后干系”,他深为忧虑地说:“人人如此,事事如此,地方诸事,日就废弃,亦非长策也。” [49]

对于“永不加赋”的这些弊端,自诩英明的康熙皇帝当然不可能毫无察觉。但是康熙晚年恪于自己的“好名”,汲汲于沽名钓誉,说什么也不愿意损害自己“爱民如子”、减轻百姓负担的“美名”,绝不允许有人动摇这一政策。

事实上,从康熙后期起,大臣们就不停地上疏,建议把无法监管的火耗公开化,明定标准,大大方方地征收,明明白白地监督。有人“请定火耗数目。揭示州县,明白晓谕州县官,于定数之外多取者,即行参奏”。有人建议“于征粮之内,明收加一火耗,一切陋规概行禁止”。由地方官私自征收变成政府公开征收,收来的钱一是可以弥补各地亏空,二是可以“量留本官用度”,也就是说,用于官员的生活和地方建设。这其实就是后来雍正皇帝“火耗归公”和“养廉银”改革的基本思路。

但是康熙皇帝坚决不同意这一做法。他说,他刚刚宣布对天下百姓“永不加赋”,又公开同意地方官员在税外征收火耗这样的费用,这样一来,无异于破坏了他“永不加赋”的承诺,将会导致他蒙受“加征”“加派”的恶名。他决不会承担起这个罪名。所以,他多次坚决拒绝这个方向本来非常正确的建议。他看似聪明地说:“此事大有关系,断不可行。定例私派人罪甚重,火耗一项,特以州县官用度不敷,故于正项之外,量加些微,原是私事。朕曾谕陈瑸云,加一火耗,似尚可宽容。陈瑸奏云,此乃圣恩宽大,但不可明谕许其加添。朕思其言深为有理。今陕西参出亏空甚多,不得已而为此举,彼虽密奏,朕若批发,竟视为奏准之事,加派之名,朕岂受乎?”就是说,耗羡原来是地方官的“私事”,地方官增加火耗的征收,皇帝只能默许,绝不可以下明谕批准,不然老百姓就会骂皇帝。如果默许,这个骂名就由地方官来承担。他还说:“民间火耗只可议减,岂可加增?朕在位六十一年,从未加征民间火耗,今安可照伊等所奏加增乎?” [50] 这充分显示了康熙的“好名”心态和“鸡贼”之处。

既然没有勇气调整中央地方财政分配比例,也不敢突破自己“永不加赋”的承诺,康熙皇帝就只能默许陋规的存在。因为他清楚地知道,如果没有陋规,官员根本无法生活。“为官之人,凡所用之物,若皆取诸其家,其何以济?”“身为大臣,寻常日用岂能一无所费?若必分毫取给于家中,势亦有所不能,但要操守廉洁,念念从爱百姓起见,便为良吏。” [51]

不改革不完全财政制度,提高官员工资,就只有一个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官员们偷偷去搞灰色收入。所以,康熙皇帝私下里对大臣们“交底”,认为“规礼”是官员们的“应得之物”,他对官员“一意从宽不察察于细故也”。比如他在直隶总督赵弘燮关于陋规的密折里曾这样批道:“外边汉官有一定规礼,朕管不得。” [52]

康熙晚年,浙江巡抚朱轼在密折中说,工资根本满足不了生活需要,因此要求“浙省钱粮正项之外,余银八千余两,皇上如将此项赐臣以养家口,臣必尽职料理地方”。这实际上是自辟“养廉”。康熙皇帝不但一口同意,而且还加以鼓励。他批道:“似此等事,奏得最是。” [53]

上文提到,江西巡抚白潢曾在奏折中一一列明巡抚衙门的陋规收入,其中还表示,“每年盐商规礼银一万两”,他打算以后继续收。对此,康熙批道:“此项该收。”

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川陕总督鄂海在密折里开列了一个下属官员馈送礼品的单子:“巩昌布政使送二百四十两,四川布政使送四百两,陕西提督、总兵官由伊等份额所得东西内,各送二百两,四川提督送二百两,总兵官各送一百二十两。因西安粮道、四川按察使兼理盐务,俱各送二百四十两,总计算之,一年可得一万六千余两,将此按前面所列事项粗略算之,需银七千余两,仍余八千两,奴才养家口私用敷用。” [54]

鄂海请主子指示,何者可收,何者不可收。对这样一个请示,康熙批示:“知道了。不可向武官索取。”只要不索取武官,其他的规礼银可以随便收。

康熙认为,这些直接向他讨要陋规的官员是诚实之员。相反,那些标榜一文不收的官员当然是虚伪之人,所以他说:“凡外吏居官虽清廉,然地方些微火耗,其势不能不取。即如大学士萧永藻之清廉,中外皆知,前任广东广西巡抚时,果一尘不染乎?假令萧永藻自谓清官,亦效人布衣蔬食,朕亦将薄其为人矣。”

所以,当一些地方官提出裁掉陋规时,康熙往往表示反对。江宁织造曹寅监管两淮巡盐御史时,向康熙密奏,这个差事每年有“三十万两之羡余”,他感觉不必收取,请皇上“一概裁革”。对此康熙回答:

生一事不如省一事,只管为目前之计,恐后尾大难收,遗累后人,亦非久远可行。

不久之后,曹寅又一次上密折,说两淮“浮费”太多,请革除一些,并且说,“省费系江苏督抚司道各衙门规礼共三万四千五百两有零”。康熙在下面用朱笔批道:“此一款去不得。必深得罪于督抚,银数无多,何苦积害?” [55]

一些收入丰厚的官员拿公款送礼,康熙知道后,也并不认为有什么不妥。他曾说:“如崇文门、织造等处,税银正项之外,又有余银,交接众官,俱有单开来,朕悉阅过。此等银非系贪赃钻刺、行贿作弊,亦俱听之,未尝禁止。” [56] 也就是说,管理税关和织造处的官员,收入本来就很高,所以他们给别的官员送礼是正常现象,我从来都不禁止。皇帝这样说,做官怎敢不收礼?

当然,康熙这样说,并不是提倡官员贪污腐败。任何一个皇帝都不会提倡腐败。康熙认为,对于灰色收入,有一个界限问题。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九月,皇帝在给河南巡抚鹿祐的上谕中对好官廉吏制定了这样一个标准:

所谓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谓。若纤毫无所资给,则居常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为生?如州县官止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称好官。若一概纠摘,则属吏不胜参矣。 [57]

康熙把好官的标准界定为只私下收取百分之十的火耗。

十一

康熙默许官员有灰色收入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他阅读中国历史所获的心得。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规律,就是官员们私下征收的杂费,一旦经由朝廷拿到台面上来明确化,那么,另一些灰色杂费就又会偷偷滋生,因为“揩国家的油”是官员群体改不掉的本性,这就是所谓的“黄宗羲定律”。黄宗羲说:“斯民之苦暴税久矣,有积累莫返之害。”确实,中国历史上每次国家税费改革,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都会因为出现新的税费而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所以康熙说:“自古以来,惟禁止火耗而已,不可开。”“若将火耗明定额数,人无忌惮,愈至滥取。” [58] 也就是说,如果明定火耗标准,官员不但收起火耗来会更肆无忌惮,而且在标准之外还要多收。

康熙认为,既然“揩油”是官员群体的本性,那么皇帝能做的,就只能是退而求其次,让他们少揩一点而已,但是完全不给他们“揩油”的空间是不可能的。其实仔细探讨起来,这种陋规思维并不只存在于官场,甚至遍及全社会。民国时,有人记载说,在北平仆人来买东西时,商店照规矩会自动把价格提高一成,以作为仆人的佣金,这在北平通俗叫作“底子钱”。小康之家给仆佣的工资很低,因为他们知道厨子买菜时要揩油,仆人购买家用杂物时也要捞上一笔。明清皇帝的政治思维,与市井细民的持家打算,真是完全同构,如出一辙。

所以,晚年面对官场贪风,康熙的应对策略是,一方面默许官员们在一定程度上需索火耗,另一方面是提倡理学。他希望官员们以“存理遏欲”为思想武器,保持廉洁,或者至少在“揩油”时保持一定的度。这种解决方式,实际上还是把问题轻轻地推到“良心”二字之上。应取与不应取,只有一线之隔,如果保持这一线之防,端在人心之“正”与“不正”了。

十二

如果说清朝开国之初沿袭明制,那是因为立国未稳,战争频仍,没有时间从头规划国家制度的话,那么康熙在位六十一年,他既有充分的时间,也有足够的权威,可以深入思考,从容布置,为大清王朝建立一套比明朝更为合理的财政制度。

可惜,康熙皇帝囿于传统政治思维,也囿于自己的“好名”心态,在已经目睹明显制度弊端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这一财政体系,这就导致了大清王朝税收失控,贪腐横行。所以说,康熙皇帝应该对清代的制度性腐败负总责。

康熙晚年,实际奉行的是“难得糊涂”政策。越到晚年,康熙对大臣们是越宽容。对于贪污腐败,康熙经常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比如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户部发生内仓亏空草豆案,经查审,户部尚书希福纳等六十四名堂司官受贿银数达二十万两之多,可谓集体受贿大案,按律俱应革职拿问,但康熙最终决定只将希福纳一人革职,其余官员勒限赔补,免予议处。

但是一个人可以糊涂一时,一个朝代却不可以糊涂永久。到康熙末年,因为皇帝的有意放纵,吏治废弛,贪贿公行,整个王朝的行政秩序已经无法回到有序运行的轨道。地方治理严重混乱,遇到灾荒,朝廷所发的赈济,“皆地方官苟且侵渔”,老百姓根本得不到实惠。各地司法腐败极为普遍,各州县衙役都以案件为生,“恐吓索诈,致一事而破数家之产” [59] 。康熙皇帝十分重视并投入大量资金的水利工程,到了晚年也基本废弛失效,因为水利资金及工程材料被官员层层截扣,所修水利工程完全是敷衍了事,致使“闸河之深宽丈尺,不能仍照旧制。而蓄水湖之围坝,俱成平地”。甚至有的官员故意毁坏河堤,制造水患,“绝不顾一方百姓之田墓庐舍尽付漂没而有冤莫告” [60] ,目的仅仅是为了侵吞修补款项。

官场腐败的代价必然是民生的凋敝。康熙晚年,百姓生计日益困乏,破产流亡现象日益严重。每逢荒年,“老幼弱稚者半为尪瘠,少壮强勇者乞食他乡” [61] 。连北京这个首善之都,遇到荒年也是“辇毂之下聚数十万游手游食之徒,昼则接踵摩肩,夜不知投归何所”。社会不安定因素开始增加,康熙后期接连爆发了福建的陈五显起义、河北的亢珽起义及台湾的朱一贵起义,都是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的表现。

面对这样的乱局,年老的康熙帝除了发出“承平日久,人心懈怠”,“朕心深为失望”的叹息,别无所能。如果没有一个能力非常的继任者大力整顿,大清很可能在不久之后就走上覆亡之路。

幸运的是,大清王朝遇到了雍正这样的“另类皇帝”。

[1] 曾国藩还说:“六祖一宗,集大成于康熙。”把《康熙教子庭训格言》列为弟弟和子侄的必读书目。

[2] 章开沅:《清通鉴》,顺治朝、康熙朝(1),岳麓书社,2000年,第801页。

[3] 蒋良骐:《东华录》卷十二,齐鲁书社,2005年,第183页。

[4] 张玉书:《赐游哈喇和屯后苑记》,转引自余来明,潘金英校点:《翰林掌故五种》,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890页。

[5] 张文贞:《赐游畅春园至玉泉山记》,转引自周维权:《中国古典园林史》(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83页。

[6] 《清圣祖实录》卷一二八,转引自李治亭主编:《清史》上,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817页。

[7] 何君编著:《实事求是说帝王系列·清圣祖康熙》,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第129页。

[8] 《清圣祖实录》卷二五九,康熙五十三年六月。

[9] 戴逸、李文海主编:《清通鉴》1—20册,卷二五,山西人民出版社,99年,第1422页。

[10] 彭孙贻、杨士聪撰,于德源校注:《客舍偶闻·玉堂荟记》,北京燕山出版社,2013年,第41页。

[11] 叶梦珠:《阅世编》卷一,《灾祥》,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9页。

[12] 于善浦、张玉洁编著:《清东陵拾遗》,天津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252页。

[13] 范文澜、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9册,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7页。

[14] 《康熙起居注》二,中华书局,1984年,第1386页。

[15] 吴海京:《资治通鉴续纪(下)》,中国文史出版社,2013年,第179页。

[16] 《康熙起居注》,东方出版社,2014年,第162页。

[17] 戴逸、李文海主编:《清通鉴(5)》卷四八,山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971页。

[18] 戴逸、李文海主编:《清通鉴(5)》卷五四,山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054—2055页。

[19] 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年,第84页。

[20] 戴逸、李文海主编:《清通鉴(5)》卷五四,山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056页。

[21] 戴逸、李文海主编:《清通鉴(5)》卷五五,山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069页。

[22] 吴琦、赵秀丽:《明代地方财政结构及其社会影响》,《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23] 吴琦、赵秀丽:《明代地方财政结构及其社会影响》,《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24] 以上主要参考陈锋:《清代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调整》,《历史研究》,1997年第5期。

[25] 陈锋:《清代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调整》,《历史研究》,1997年第5期。

[26] 康熙亲政不久后又开始削减地方存留,山东巡抚赵祥星“以暂裁通省存留支给等银二十余万两充饷,先后具奏,均奉旨嘉奖,寻授为兵部右侍郎”。康熙十四年(1675年)中央正式议准“暂移存留事案”,奉旨“裁减驿站官俸工食及存留各项钱粮”。

[27] 熙《永州府志》载:“顺治十六年,奉裁衙、县民壮工食马快草料,共银三百一十四两四钱,康熙元、二两年又裁道府厅县吏书工食并府县廪粮共银四百四十二两二钱,以上各款皆在明志存留一项,今国朝裁之以起运户部者也”;“……皂隶二名共工食银一十四两四钱,顺治九年裁扣银二两四钱,□□裁扣银二钱,存支银一十二两,康熙六年全裁。”康熙《程乡县志》载:“武宁驿驿丞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薪银一十二两。书办一名,岁支工食银七两二钱。顺治九年,裁扣银一两二钱。裁扣银一钱,存支银六两。康熙元年,奉文全裁。”

[28] 陈锋以直隶东安县为例进行的研究证明,这个县原来每年收上来的税款当中,起运到中央的银两为6901.8两,存留在地方的银两为6259.3两,起运、存留比例大约相当。后来到三藩之乱时,地方经费裁减殆尽。三藩之乱以后,中央宣布地方经费陆续归复,但是一直归复到乾隆年间,存留银两也不过只达到2242.3两,存留银两占应征田赋钱粮的比例是17%。这个比例在全国有相当大的代表性。

[2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译,《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96页。

[30] 《康熙朝东华录》卷24,康熙六十一年十月甲寅,转引自陈锋:《清代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63页。

[31] 南炳文,白新良主编:《清史纪事本末》(第四卷):雍正朝,上海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095页。

[32] 《清圣祖圣训》(卷四),《圣德三》。

[33] 《皇朝经世文编》卷二十七,钱陈群:《条陈耗羡疏》。

[34] 《皇朝经世文编》卷二十,赵申乔:《禁绝火耗私派以苏民困示》。

[35] 郑天挺主编:《明清史资料》(下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13页。

[36] 转引自黄惠贤、陈锋:《中国俸禄制度史》(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63—564页。

[37] 蒋良骐:《东华录》卷九,中华书局,1980年,第151页。

[38] 《清世祖实录》卷六。

[39] 《清实录》,《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二百四十九,康熙五十一年二月壬午条。

[40] 直到清末,因为太平天国战争催生的厘金制,以及海关关税的增长,这个祖制才不得不被突破,财政收入达到8000万至1亿两。

[41] 《清圣祖实录》卷二四〇,康熙四十八年十一月丙子条。

[42] 《康熙起居注》第三册,中华书局,1984年,第2400页。

[43] 《康熙起居注》第三册,中华书局,1984年,第1757页。

[44] 《清圣祖实录》卷一四九,康熙二十九年九月乙卯条。

[45] 《康熙起居注》第三册,中华书局,1984年,第1968页。

[46] 《清圣祖实录》卷二三九,康熙四十八年十月己酉条。

[47] 《清圣祖实录》卷二四五,康熙五十年三月乙卯条。

[48] 《清经世文编》卷二六,靳辅:《生财裕饷第一疏》。

[49] 《清经世文编》卷二六,陈宏谋:《与当世论经费书》。

[50] 《清圣祖实录》卷二九九,康熙六十一年九月戊子。

[51] 《康熙起居注》第三册,中华书局,1984年,第1719页。

[52] 《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七册,档案出版社,1984年,第739页。

[53] 《康熙起居注》第三册,中华书局,1984年,第2459页。

[54] 《川陕总督鄂海奏请布政使所送礼物应否照收折》,《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第970页。

[55] 《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一册,康熙四十三年十月十三日,江宁织造兼管巡盐御史曹寅折。

[56] 戴逸、李文海主编:《清通鉴(6)》,山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521页。

[57] 王庆云:《石渠余纪》卷三,《纪耗羡归公》。

[58]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译:《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510页。

[59] 《清圣祖实录》卷八十二,康熙十八年七月壬戌。

[60] 《朱批谕旨》,李卫,雍正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奏折。

[61] 《皇清奏议》卷二十四,李发甲:《请抚绥灾黎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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